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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卫勤保障;军民融合;创伤急救
[中图分类号] R14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7)05(c)-0165-03
[Abstract] This article focused on the practical requirement for trauma care organization after fatal traffic accidents. Firstly, the complexity of serious traffic accident care and the necessity of military-civilian combination rescue are analyzed. Then, difficulties in military-civilian combination rescue are systematically analyzed, including difficulties in legislation, institution, technology, and so on. And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an idea about constructing military-civilian combination first aid mode of trauma in major traffic accidents, and systematically formulates from construction principle, hardware construction, and professional training. It will be a good guidance and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traffic accident rescue.
[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s; Medical support; Military-civilian combination; Trauma first aid
近年来,高速交通工具改善居民生活出行方式的同时,也使交通事故对人们生命财产的威胁越发明显[1-3]。2011年7月23日,温州发生重大动车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救援中救治技术支撑与组织环节的问题随之暴露,自此,重特大交通事故伤员的创伤急救日益受到重视[4]。研究与实践显示,提升重特大交通事故联合救援效能,一体化的救援体系不可或缺[5-7],而军地力量的结合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8]。本文将从的现状背景、现实需求、问题难点和体系设计等方面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模式的构建做一论述。
1 重特大交通事故特点
笔者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特点归结为两个“复杂”,即综合环境复杂和专科救治复杂。
1.1 综合环境复杂
重特大交通事故往往发生突然,难以预料和防备,瞬间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降低经济损失,必须尽快组织综合救援力量进行营救。同时,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元的,现场环境不确定因素多,现场可能存在携带易燃易爆品及有毒物质的较大型的事故车辆,在事故现场条件下,可能出现意外情况,造成二次损害,从而大大增加了事故处理过程的专业程度、风险程度和复杂程度[9]。
1.2 专科救治复杂
在重特大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以及乘车人员的损伤程度往往较重,而且受伤部位往往不止一处,伤情累及机体多个系统[10]。我国部分省市近年的交通事故伤谱数据[11-14](表1)也反映出了交通事故特征性的伤情分布,可以看出,以颅脑伤和多部位伤为代表的较为严重的伤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在重特大交通事故中,这一比例还会增加[15-16],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的救治也会变得更为复杂,对医学专科交叉合作的要求更为急迫。
2 军地一体急救的必要性分析
2.1 单一单位无法短时间内妥善处理批量伤员
重特大交通事故会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伤员且伤情复杂,伤势较重,而事故区域内地方医院在设计规划时通常不会超量储备卫生资源,难以单方面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伤员救治工作。另一方面,在21世纪初军事斗争卫勤准备的系列工作推动之下,军队医院以及驻地部队多储备有以专业车辆、医疗装备和技术人员为主体的卫生资源,且具备紧急启动的能力,是处理大型突发卫生事件的重要应急力量,在需要时,可积极加入交通事故的救援工作。
2.2 军地联合救援是对平战结合军民共建的促进
重特大交通事故伤员伤谱与战时伤员的伤情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面ο嗨频娜挝瘢积累经验,对战时军地联合实施卫勤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7]。同时,军队建制卫勤力量和区域医疗机构可以在重大事故的紧急救援中进一步密切与当地地方卫生实体的联系,顺畅沟通协调通路,理清组织指挥机制,有利于军队卫生机构自身的建设发展。
2.3 救援工作需求军地综合力量的通力合作
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救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本身专业的医疗救护外,很多的工作同样需求军地力量的合作支撑。如伤员在完成现场的急救处理后即进入后送流程,在后送道路保障方面,军地的协同不可或缺;又如平时的血库储配在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下可能供不应求,此时除协调中心血站积极备血外,驻地部队官兵的献血动员与组织也是非常关键的措施。
3 现阶段军地一体化实施创伤急救的困难
重特大交通事故属于突发、偶发事件,军地一体救援的经验少,法规、制度不健全,卫生力量本身的能力素质也还存在短板,@些都是现阶段军地一体化实施创伤急救所面临的现实困难。
3.1 法规制度不健全
不只是交通事故,我国针对灾害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军地联合救援法规体系和动员协同机制至今尚未系统构建。虽然《中国人民卫生工作条例》《中国人民动员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军队救援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军队尚未纳入地方救援体系,这为军地一体化实施创伤急救带来一定困难。
3.2 指挥机制未建立
由于缺少机制、预案和演练经验,事故初期没有统一的指挥机制,各救援力量只能盲目的各自为营进行伤员救治,基本谈不上联合,卫生资源利用率不高,效能未得到有效输出,整体救援效率受到很大影响。
3.3 专业能力待加强
事故发生后,救援的关键在于拥有较强业务能力的多只救援力量密切协同。而现阶段可动用的卫生力量,无论是单独的救援专业训练还是综合的军地协同训练,都很少参与,技术支撑和协调渠道都较为薄弱,军地双方的卫生部门缺少彼此间的了解,在平时未能做到有效沟通和磨合,这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紧急联合救治带来不小的困难。
4 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模式探讨
针对上述分析,笔者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模式做一简要探讨。
4.1 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的基本原则
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需把握三个基本原则:①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在事故区域地方政府的指挥下,各部门遵照职责权限划分,有序协同,形成核心指挥机构。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各单位人员各司其职,积极沟通,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开展工作;②确保安全,以人为本。救援先救人,将确保事故现场伤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兼顾降低财产损失。③强调快反,决策果断。参与救援急救的卫生力量应深刻理解救治的时效规律,措施得当,果断决策,尽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4.2 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的制度完善
在理论层面对相应的指挥关系、建设标准、战备制度、专业技术和支撑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规划。在此基础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具体的军地一体化急救框架下各类卫生力量的组织结构、职能划分、工作流程、处置要点进行规范,确保军地双方的救治力量组织实施有法可依,心中有数,准备得当,一旦进入状况,就可以有条理、有侧重地协同开展事故现场伤员紧急救治的相关专业工作。
4.3 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的预案建设
军地卫生救援力量主体应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任务定位和人员装备情况,系统详实地制订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急救的系列预案。通过预案,对本单位的人员抽调、床位调整、装备使用、集结机动、展开部署、专业分工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事物进行明确[18],从而提高应急反应综合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能力。
4.4 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的物资保障
建立充足高效的物资储备与调用机制,以确保救援过程中的物资需求得到满足,避免或缓解可能出现的物资紧缺。地方政府和军队部门应对可及卫生资源、物资装备、机构床位保持实时的掌握,预先明确储备部门和救援力量的保障协同关系,动态组织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过程中的物资保障。
4.5 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的信息建设
信息化建设在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模式中属于基础性建设,应依托既有平台、规范数据结构、突出平台整合、强调综合效能[19-20]。现有的警务和医疗感知终端可以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信息获取端口;救治指挥部门和执行实体应建立稳定通讯路径,确保指令和反馈传输的及时性;成立专业的信息系统维护保障中心,以备紧急处理因突发事件造成的通讯不畅、滞后以及内容失真等问题。
4.6 重特大交通事故军地一体创伤急救的专门训练
专业训练是形成救治能力、生成救援实力的重要方法。军队与地方卫生机构自身应定期组织重特大交通事故创伤急救的知识学习技能培训;机构间应积极组织联合演练,科学实施考核评估。
4.6.1 机构自主组训 卫生机构自主组织专门训练形式大致有3种:①知识技术专项培训班。组织重特大交通事故创伤急救相关基础知识和必备技术的专项培训是提高卫生人员现场处置技能的有效方法。②岗位练兵。对于日常医疗工作繁重的卫生机构,组织人员以日常工作为基础,结合自身岗位实际,通过自主学习、专家指导、共同学习等形式,对与应急救援相关程度高的技术进行常态化训练。③实景模拟。结合大型训练计划,引进模拟训练设备,组织所属人员进行止血、包扎、固定、搬运以及基础生命支持等专项技能练习,以及危险环境下的危机应对和生存训练,提高受训人员的任务适应性。
4.6.2 军地联演联训 卫勤演练是军队卫生力量卫生战备的必要工作,同样也适用于地方医疗力量,日常工作中,军地双方按照统一计划,组织人员进行灾害条件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保障联合演练,对提升整体的专业救治能力和综合保障水平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4.6.3 训练效果评估 对卫生力量在应急条件下的组织专业急救效果的评估,通常方法是按照通用组织形式,在既定时间内,对分队的专项技术和整体流程进行考核评定。考核形式包括理论和实训两部分,理论考核目的在于对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评估,实训考核则是为了综合评估分队的全部队员或参与任务的多支分队的整体专业保障能力。评估结果归档保存,既可以作为针对性总结点评和横向纵向对比的参考,也可以作为下一步改进训练方式方法的依据。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为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切实落实,成立了由副局长任组长,各县市及分管局领导及州局交警支队任副组长,各交警大队大队长及交警支队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同时各县、市公安局、阿拉山口公安分局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重点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货车超载、违法会车、无牌无证、酒后驾车、农运车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部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整治。
(二)重点整治路段:奎赛高等级公路博州路段、省道304线、省道205线,县乡道路,兵团道路。
(三)重点整治对象: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旅游车辆、农运车、摩托车。
三、深化交通安全宣传,努力提高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
各级交警部门将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贯穿集中整治工作始终,以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为契机,以中小学生、农村群众和驾驶人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在整治工作期间掀起了交通安全宣传新。
(一)在城区人员集中地区、车站、乡镇集市等地摆放交通安全版面、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品、播发光碟进行宣传,并设立咨询台解答群众和驾驶员的提问,展出我州辖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图板向群众和驾驶员讲解我州交通事故的情况;发放宣传单向群众和驾驶员讲解交通安全知识。
(二)出动警车及宣传车在国道、省道、城区主街道,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进行纠正,并向其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组织集中宣传活动,不断掀起宣传。在集中宣传日和“十一”黄金周期间,各级交警部门在市区和人员密集场所搭建了宣传平台,悬挂了宣传横幅,陈列了重特大交通事故展板,张贴了典型交通事故宣传挂图,出动流动宣传车,以流动宣传和定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向广大市民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车管知识,并设立了交通违法咨询、交通事故咨询和交通秩序咨询等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台,为各族群众讲解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为提高宣传效果,交警部门还利用交通肇事车辆实物展示,使参观者在交通事故案例中受到了深刻的警示教育,在宣传活动中提高了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了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在群众中的影响力,让广大群众都来关注交通安全,关心和支持预防交通事故工作。
(四)开展警营开放宣传活动。11月25日,博州交警支队认真组织开展了警营开放日活动。当日,博州支队组织运输企业驾驶员代表到车管所参观了车辆落户、车牌摇号、自选车牌、驾驶人考试、车辆检测等业务窗口的工作流程,介绍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管理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和车管所服务群众措施等情况;观摩了市区和高等级公路利用测速仪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过程。同时,在现场讲解了新手势信号的内容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流程以及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内容。通过参观学习,向驾驶员展示了路面执法、车管、事故处理等岗位民警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使驾驶员代表对我州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有了初步的认识。各基层交警大队也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要求邀请了社会各界人士和重点宣传群体走进警营,开展有针对性宣传,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交警在执勤执法、疏导交通、处理事故等方面的工作情况。通过警营开放宣传使群众理解和支持交警的工作,增强了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意识。
(五)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各级交警部门紧紧围绕运输企业驾驶人、中小学生、农村村民和外来拾花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警力进入运输企业、学校和村队,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博乐市交警大队深入到农村、
社区、学校、客运站(点)、农贸集市散发宣传单,播放光碟,悬挂横幅,展出宣传挂图,进行交通安全授课。精河县、温泉交警大队积极深入客运企业,以车站大厅为宣传阵地,积极以摆放宣传图版、发放宣传资料及播放光碟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同时积极深入中小学校和辖区公路沿线各村队进行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宣传。阿拉山警大队深入口岸学校举办交通安全法规常识讲座,对辖区内客运,货运单位驾驶人员进行了集中教育,利用口岸乌兰达布森检查站这个有利地形,边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边进行交通安全宣传。高等级公路五台和八家户交警大队依托收费站和执勤点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开展宣传教育。(六)确保宣传效果,迅速印制宣传品。为满足宣传工作的需要,结合今年我州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制作了40块宣传板和14条横幅。近日,支队印制了10万份涉及到车管业务流程、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村民及务工人员交通安全、驾驶员交通安全、交通安全进家庭、乘客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处理指南和交通民警指挥手势八方面内容的宣传手册。在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活动中,我州交警部门开展宣传活动30次,设置宣传站点32处,摆放宣传图板200块(次),上交通安全课39次,播放光盘56次,悬挂横幅、张贴标语380条,张贴宣传画579张,受教育群众9.2万余人(次),在各类宣传媒体刊稿50余篇。进农村84个(次)、农民受教育人数63000余人。
四、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期间,支队及各大队严格按照区厅总队指示要求,将道路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战场,迅速调整警力部署,落实管控措施,进一步加强了重点路段和重点违法行为整治力度。
(一)科学配置警力,加强事故多发区域和多发时段的管控,增强预防事故工作的针对性。各大队针对夜间交通事故多发的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夜间勤务,加强对夜间交通秩序的管理。
(二)为最大限度地将警力下沉到一线,支队全体民警轮流上路执勤,切实加强路面管控力;各大队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警力跟着事故走、警力跟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走”的勤务方式,充分发挥了现有警力的最大效能,加大对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
(三)全面排查、治理交通事故黑点(段)
支队要求各大队对辖区内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和部分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标线不健全的道路再次进行认真排查,并制定了治理措施。其中五台大队辖区新增设了三处避险车道、两处临时停车场、两座黄闪灯,现已投入使用,两处led显示屏已完成安装,在坡陡易结冰路段堆放防滑沙1200袋。
(四)突出重点,严查严纠。以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车为重点,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主干线设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严格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登记、检查;充分发挥警务工作站、测速仪等科技设备的作用,在国省道和市区主干道等重点路段集中查纠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重点路段管控。
各地均根据不同时段、路段和区域的特点,调整了执勤警力和时间,支队和各交警大队也抽调机关人员压一线,全州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2/3警力投入路面,切实加强了对四台大坡、奎赛高等级公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区、s304线、阿拉山口火车站等路段的执勤巡逻。
7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交通安全夏季战役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分析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就开展“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交通安全夏季战役和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项行动进行了具体部署。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召开这次会议。刚才,道弘同志宣读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定雄、建国同志分别对专项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认真抓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正确分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充分认识开展夏季战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是确保夏季战役行动取得实效的思想基础。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上级预防交通事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上半年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稳中有降。但是,进入夏季和农产品“绿色通道”全面启动以来,交通事故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尤其是7月3日在籍九座以上客车发生了一起致两人死亡、十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的损失,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说明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县委书记王新祝、县长马尚云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务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会前,学锋同志专门听取了县公安局和交警大队关于全县道路交通管理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了我县的交通安全形势,对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正值全省组织开展“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交通安全夏季战役,我们一定要集中精力,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大战100天,消除一批客运安全隐患,整改一批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人、车、路、管的严管责任制,力争“夏季战役”期间,全县不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重大事故稳中有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打好这场道路交通安全“夏季战役”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项行动攻坚战,坚决扭转近期交通事故尤其是在籍车辆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努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事故总量明显下降的目标。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抓道路交通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从交通安全“人、车、路、管”四大要素入手,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预防交通事故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层层有人抓、时时有人管,坚决防止层层衰减现象。
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严格按照“警力跟着时段走、警力跟着车流走、警力跟着隐患走”的要求,加强路面巡逻管控,持续开展路面行车秩序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不断消除事故隐患。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管部门加强对客运单位的监管,对九座以上的客运车辆逐车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并继续推行《交通安全公示卡》制度。凡驾驶人资质和车辆安全状况不合格的,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严禁上路行驶。要严格公路危险路段检查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交通服务站和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强制休息点的工作措施。要会同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道路行车安全。
交通部门要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认真实施“安保工程”,不断消除道路隐患。“夏季战役”结束前,对今年以来排查的公路危险路段,完成和正在实施整改的务必达到70%以上。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路段,要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加强巡逻管控,必要时要安排人员值守。要对全县公路客运班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或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道路隐患突出、危险路段未整改的,要坚决停班整改。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站网。
宣传、
教育、司法、安监、农业、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夏季战役”的新闻宣传,深入开展“开安全车、走平安路”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不断丰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内容,努力构建交通安全宣传网络,积极营造人人关注和参与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要重点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特别要结合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今年我县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已全面启动,这次“夏季战役”也是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办公室已印发创建活动方案,王书记、马县长在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会议上对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年内申报,20__年达到“平安畅通县”标准。
三、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县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夏季战役”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目标。
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吕学锋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宏伟同志、县公安局副局长向定雄同志任副组长,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夏季战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负责专项行动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信息,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企业责任制,把交通运输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交通安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坚决改变一些交通运输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的做法,坚决改变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将营运风险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的做法,要督促交通运输企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成立由安监、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专班,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当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严峻,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较突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1起,造成1154人死亡、960人受伤。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切实做好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
一、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要主动与交通部门沟通协作,了解和掌握客运班次通过本辖区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警力。在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重点旅游线路,要严格检查客运车辆特别是9座以上客运车辆乘载和驾驶人驾驶时间等情况并做好登记,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车特别是长途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以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要道为重点,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超速行驶、超载超员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从重处罚,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对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严重超员的,要责成驾驶人转运超员乘车人,并承担转运费用。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除依法严格处罚以外,还要向交通部门通报交通违法等情况。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对客运驾驶人违法(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行为的监督。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发放安全监督卡等方式,鼓励乘客对车辆行驶途中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向公安或交通部门举报,查实后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对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管理。报考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并且具备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龄5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具备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龄2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对近3年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一律不得准许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应对其调离岗位,不允许其继续从事长途客运。同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从业资格经历不满1年客运驾驶人的管理,认真做好对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客运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运营安全状况集中进行定期全面检查,重点做好对出站客运车辆载客、车辆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如安全门、灭火器等安全技术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绝不允许上路行驶。督促客运场站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客车出站上路。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交通、公安部门要掌握辖区长途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等情况,逐车逐人落实责任,对客运车辆的营运线路、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督促其按时参加审验、检验和维护。
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经常发生交通事故或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客运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夜间(22时至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交通部门不得批准开行客运班线。
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驾驶人驾驶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技术装备,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违规经营等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机制。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定期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督促客运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管理力度。
规范客运车辆安全设施配置,提高客运车辆驾乘人员防范能力。研究客车车内灭火器的选用型号、配置标准、摆放位置以及车内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等,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在客运车辆驾驶人培训和考试中增加防灾、救灾等相关内容;督促指导道路客运企业,参照航空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发车前由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
三、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交通部门要结合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重点实施路段的治理工作。同时,按国家有关标准,完善一、二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上的的限速标志、让行标志和指路标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四、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这个主题,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掀起宣传,增强宣传效果,使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手段,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和学校,深入到客运场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使交通安全宣传渗透到社会的每个方面。
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售票员、安全员等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通报全国及本地客运车辆交通事故情况,提醒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等。
要根据客运车辆驾驶人和乘客等不同人群的不同特点,选择、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有效性。对驾驶人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为主,辅以典型事故案例,教育驾驶人依法营运、安全驾驶;对乘客以宣传文明乘车、安全出行为主,鼓励乘客监督和举报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营运车辆。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及时公开报导,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网络
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好农村客运班线及班次,切实解决好集市日、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期农民、农村学生的出行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同时,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建立客运驾驶人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制度。公安部门定期将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给所属运输企业和当地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交通肇事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多的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停业整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
建立新审批客运线路通报制度。交通部门要将新审批的客运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及班次、停靠站点等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建立特大事故责任倒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在交通管理或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严格执法,以及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除应按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分别在公安、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增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人员的自律意识。
省物价局《关于**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收费的通知》(**价服〔20**〕15号)试行期1年已到,该收费项目及标准对规范道路交通拯救服务收费行为起到积极作用。随着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事故比例增加较快,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现将我省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违章停放车辆拯救作业费的通知》(财综〔20**〕298号)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停放车辆实施拖引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为:
(一)拖车费。城市道路事故车辆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在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3执行。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车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在公路上施救收取起步费后,不再收空驶费和拖行费。
(二)修整费。因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必须加以整修方可拖、吊的,另收取修整费,重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50元,特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100元。
(三)保管费。对交通事故车辆,按规定需要暂扣的,或因车主(驾驶员)责任不能及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的,需拖、吊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的,按实际停放天数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收取保管费后,应对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安全负责。
(四)现场清理费。对影响交通畅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散落物,应车主(驾驶员)要求,或在与驾驶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施救服务单位可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清理,收取现场清理费,每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收费100元。一般交通事故以及车主(驾驶员)自行清理的,不收费。
(五)因车主(驾驶员)要求施救,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车主(驾驶员)已自行排除障碍,不需施救的,收取空驶费。空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2、3中的规定执行。收取空驶费后,不得再收取起步费、拖行费等费用。
四、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省定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服务单位在施救时,应本着双方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对遇有特殊情况或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