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责任界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1.企业应端正思想,认真履行会计责任
社会审计虽然已经法定化,但仍未被企业所正确的认识。企业没有意识到自己自始至终应负有的会计责任。无论是我国相关法规还是国际惯例,都明确规定审计责任不科代替性、审计责任从未具有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得功能。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有责任”,因此企业必须走出认识误区,明确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人员和企业领导,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克服转嫁会计责任的侥幸心理,严格按照《会计法》等进行会计核算,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资料,积极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
2.注册会计师也应认识到审计工作的特殊性
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对象不仅是某个会计主体,而是社会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审计人员要抱着对社会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与道德水平。无论是企业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要提高正确界定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违规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后果严重的,应取消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格,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3.协调社会公众的认识
现阶段的审计理论和实务仍是有一定差距的,社会公众应提高自身素质,对会计、审计的局限性有所理解,认识到审计报告强调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这样才能合理使用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当出现审计失败时才能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具有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可靠的作用,有助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因此要健全董事会机制,严格实行经理层与董事会分设、经理层由董事会授权的制度,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切实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且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每一环节的人员之间要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形成既能相互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这样就能减少作弊的可能性,优化了会计环境,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三、加快审计机构的改革步伐,确保其独立性
目前我国审计职能相对单一,完全是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要求进行常规性工作,与我国公司监管环境的变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及国际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审计改革非常迫切。
1.大力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彻底地脱钩改制,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从体制上理顺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审计经费应参照军队模式,由国家预算安排,逐级系统下拨,系统管理。
2.适当的政策引导,促使中介机构之间的合并或联合,实现大型化和规模化,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审计体制。
四、加强监督力度,增强法规建设
1.强化行业治理,完善监管体系
审计监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政府监管是离散的,因此政府监管体制要与自律制度相结合。行业协会组织是自律监管的主要执行者,这要求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体制和职能上有所转变,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利益的代表者,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补充、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注重对审计报告的核实,特别是上市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增加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抽查数量,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2.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对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概念、内容、方法等表述进行统一规范,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要避免自成体系或相互矛盾。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避免只有极少数涉及巨额损失的审计案件才会被司法部门处理的现象。此外法律部门应建立独立的审计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借助独立人士的专业技能,来鉴定审计报告是否虚假。
五、加强会计和审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才能提高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积极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增强抗干扰能力
在委派制还难以推行的地区和单位,应改变过去那种任人唯亲的制度,切实做到唯才是用,任用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保障本企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促进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与此同时要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采用道德教育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可以增加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感性认识,增强教育的效果。
2.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推动执业实现人格化
审计机构要重点抓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审计人员入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专业经验,缺乏这些就无法提供服务,更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审计人员入职后还必须接受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职业人格化一方面,一方面使社会公众容易理解和接受,良好的职业形象还将使注册会计师避免成为社会信用缺失的“替罪羊”;另一方面,将执业理念、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融入到人格化的职业形象中,只有注册会计师产生使命感、荣誉感、紧迫感,巨大的感召力和导向作用才会最大限度的驱使注册会计师对职业信誉的追求,最终转化为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由此形成注册会计师的自我行为约束机制。超级秘书网
3.培训工作人员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提高工作能力
电算化会计系统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具有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审计必须采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工具加快信息处理的速度,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长远来看,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不但有效降低审计成本,更能提高工作能力,使审计职业健康发展之道。审计工作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以把审计人员从繁琐的数字运算、法规查证中解放出来,空出宝贵的审计工时去有效、有方向的防范实质性风险,改进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加快审计速度,扩大审计范围,提高审计效率,从而在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审计成本,完成手工审计不可能完成的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审计人员的培训,审计工作的电算化,积极开发专业审计软件,解决会计软件向审计软件传输数据的问题,实现会计软件、审计软件的一体化。
六、结论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混同具有牵涉各方经济利益、相关制度安排失效、二者密切关联、审计固有局限等多种深层原因,非会计界单方面所能解决,同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又关乎各方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科学界定和合理承担是一项系统工程,迫切需要相关的学术界、实务界、法律界及有关主管部门充分协调、共同解决。总之,要想严格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不容易。我们只有尽量完善各种制度、体制,以求得公平与公正,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96-98.
[2]毛岩亮.民间审计责任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14-116.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
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一)会计电算化的内涵广义上的会计电算化是针对所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电算化业务,包括会计电算化软件系统的开发设计、企事业会计电算化人员的相关培训、运用会计电算化的相关规划及原则系统,以及会计电算化软件市场的开发等。狭义上的会计电算化就是在会计工作中运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会计业务处理,也就是说企事业单位等在会计业务工作上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业务操作,提升业务系统管理效果的会计信息系统。本文研究主要针对狭义的会计电算化进行,后文不再进行重复说明。
(二)会计电算化对企业的影响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打破了传统手工记账中会计核算的低效率,在会计电算化中,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对账目进行核对,并且自动生成对账单,大大提升会计对账的效率。会计电算化系统能够促使企业财务部门级企业管理者在会计系统中利用公式进行财务数据分析,对企业的综合财务能力形成全面的认识。在企业的投融资决策、生产计划等方面运用财务分析结果,能够促使企业决策更加科学,企业生产经营等符合企业自身财务能力,促使企业逐渐实现生产经营中的资金优化运用并促进企业实现更好发展等。本文研究以会计电算化的岗位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A企业的真实案例,分析该企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的现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设计解决方案,希望可以推进该企业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优化的前提下,更好的借助会计电算化实现财务工作的优化发展。
二、A企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现状
(一)A企业介绍A企业是一家集研发、生产于一体的专业冰箱、冷柜、家用电器及厨房冷冻设备厂家、并设有模具开发、五金加工、塑料生产等配套企业。A企业设备厂秉承一贯“百炼精品,杰出科技”的企业理念,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制冷保鲜技术和生产工艺及检测设备的同时,加大新品研发力度,在制冷技术上独树一帜。
(二)A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
1.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A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机构与人员设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电算主管的岗位与职责:财务主管担任电算化主管,负责系统软件环境的确立和操作人员权限的设定;对日工作及岗位协调进行处理;定期检查电算化系统运行日记;(2)软件操作的岗位及职责:该岗位主要负责分管业务数据输入、自检核对工作;打印输出记账凭证、账簿、报表、数据备份;(3)审核、记账的岗位及职责:该岗位主要针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操作软件登录机内账簿;(4)电算维护的岗位及职责:主要负责定期检查系统运行并排除故障;定期查杀病毒;负责系统升级调试与人员变动维护故障;对操作人员进行系统运作指导培训;(5)数据管理的岗位及职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定期检查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6)出纳的岗位及职责:出纳人员根据对应权限,及时确认收付款行政;登录软件进行银行和现金日记账;及时对数据进行备份,输出相关日记账并与生成的银行对账单核对。通过会计电算化的应用,A企业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迅速实现会计的录入、审核、修订及归档分析等,促使会计工作中数据的处理效率得到改善。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能够通过编辑公式等自行检测数据准确性,对于明显存在录入错误或者与历史数据等存在较大出入的数据会及时提醒,进而促使会计数据的处理准确性改善。
2.会计电算化的业务流程A企业的会计电算化采取用友软件,在用友软件中企业的账户设置主要利用ADMIN注册系统管理功能下的权限设置,根据公司财务、套账要求,设置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权限。A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凭证传递流程是在传统的原始凭证传递基础上,结合电算化业务操作和形成流程进行整合,形成的新的凭证传递流程:(1)企业生产、销售等基础部门在实践活动中出现财务相关活动,形成包括发票、原始出入库单据、购销凭证等在内的原始凭证;(2)基础部门登录电算化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对原始凭证进行初步登记。并将凭证传送给企业财务部门;(3)企业出纳对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其在电算化软件中进行登记,并将凭证整理归档;(4)月底由财务主管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作为初始资料保存,有误的,核对原始凭证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处理。A企业财务活动中涉及到多个资产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只有在较好的信息与沟通基础上,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内部控制更好的得到落实。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企业内部控制的信息与沟通机制逐渐完善,建立数据中心,则可以形成数字化系统,实现了内部控制中管理层、中间管理部门、票据中心及资产等全面业务及向各部门与一体的信息网络,促使相关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极大的提升了内部控制监管效率。促使信息流通效率提升,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客户基础和市场基础。
(三)A企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落实的配套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操作与协调管理制度A企业会计电算化操作与协调管理主要是针对电算化岗位设置与日常工作设置的协调进行。其中,财务部门的内部工作完全按照电算化权责设置进行。基础部门则由部门主管负责对应的凭证和信息传递与对应权限的录入工作。
2.会计电算化计算机硬件管理制度A企业为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正常应用,确定了如下三个计算机硬件管理制度:(1)注重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整理硬盘,确保系统运行政策;(2)在获得电算化主管同意后,对硬件进行升级或更新。
3.会计电算化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A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对电算化数据库进行严格保密,操作人员不得打开数据库直接操作,未经电算化主管同意不得修改相关程序与设置;(2)做好系统备份工作,确保电算化信息安全;(3)定期查杀病毒,读取外来磁盘数据前进行病毒扫描和查杀,电算化工作站不得安装游戏软件;(4)利用装有电算化软件的电脑进行软件下载,必须经过电算化主管审核同意。
4.会计信息数据录入与修改管理制度A企业的电算化数据的录入与修改,主要是电算化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处理;(2)对数据档案进行双份保存;(3)信息数据录入与修改依据岗位权限进行,根据各部门及人员账号处理相关工作,不得越权或者代替处理。
三、制约A企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落实的问题分析
(一)会计电算化制度还不健全在目前A企业有限公司实践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过程中,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电算化运作缺乏严格流畅的机制。虽然在会计电算化系统过程中大多数企业增加了操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等岗位,在一定程度上视线里与会计电算化系统发展相配套的包括人员管理、使用操作管理、维护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种管理及控制制度。目前,大部分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内部管理仍是模仿手工记账的管理办法,结果导致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础管理混乱,影响了会计电算化系统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会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素质低下A企业有限公司中的会计人员是介于40岁到50岁之间的,他们接触电脑的时间可以说比较晚的,虽然他们利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处理业务那是驾轻就熟,但是一遇到计算机基础操作问题的时候就会变得无能为力了。首先,经常强行关机对计算机系统本身来说损伤比较大;其次,相对于知道如何处理的情况来说是在浪费时间;最后是最不愿意看到的一种情况,不正确的操作可能会导致系统数据丢失,严重的会导致系统崩溃后需要重新安装系统。会计人员熟悉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操作,缺乏对计算机知识的了解存在局限性,这种情况是会计电算化系统发展的是阻力。
(三)电算化基础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在日常的业务操作过程中,会计人员在使用用友做账的时候,偶然会遇到计算机死机的问题。每个会计人员登帐的内容有所不同,相对的业务量繁简程度不同,每个月的业务量也会有差别,业务量决定其做账的繁简程度。计算机死机现象还是会在会计人员操作过程中发生,运气不好就是当业务量很大,录入数据未保存计算机就突然死机,那对会计电算化系统人员来说是比较折腾的事了,相当于前面的工作都是无用功。这是因为,A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的内部管理仍是模仿手工记账的管理办法,结果导致了会计电算化的基础管理混乱,影响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提升A企业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执行的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注重构建企业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规范性。首先,从操作开始加强控制。这是基于上文中所述操作人员存在的人为风险而必须进行的内部控制的基础。其次,提高人员专业性和加强内部审计。实际上这和操作管理师相互配合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实现必须有专业人才进行,适应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具体要求,保证会计的专业性的同时还需符合信息技术的使用要求。第三,充分考虑网络系统的特殊性进行内部控制。正是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达使得整个经济社会信息得以共享,同时不可避免的网络病毒等对信息的安全也带来很大威胁。对于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内部控制必须考虑这一重要因素,随时关心情况调节不对应控制点以保证网络的整体性和功能的顺利实现。
(二)强化各级人员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与操作能力针对前文分析,A企业有限公司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发展中,管理者对电算化的重视程度并不高,财务人员对电算化的操作与维护能力有限,这是A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发展中必须注重解决的问题。因此,A企业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过程中,应该提升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正确认识,并提升企业内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规范程度。注重提升企业管理者对于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正确认识,明确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用对于企业综合管理决策的重要性。提升财务部门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正确认识,并在企业财务管理等相关活动中更多的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更好的发挥会计电算化系统对企业的正面影响,才能够促进企业综合管理的更好发展。会计电算化系统虽然要用电脑来操作,但是规范的操作能更好的让工作继续下去。要先设计好方法,然后按要求输入,在指定的位置完成输入,业务以及相关的制度都必须规范,这样才能使工作更顺利的进行。计算机设备陈旧,导致计算机运行速度的缓慢,增加会计人员处理业务的时间,时间的增加还是其次,最大的问题是计算机由于硬件陈旧,带来操作失误和不便是常有的事了。并且强化实施ERP战略,不仅要求财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知识,而且对财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也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A企业应该开展ERP的专门培训,请专业人员依靠多媒体进行讲授,系统全面的将ERP里面的各个模块进行详细的介绍,再分点对模块里面的各个小模块进行详细的阐述,在讲课过程中解决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才能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点是: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限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注册会计师执业以外的行为,以及非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均不导致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特别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以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对委托人的应尽义务或造成委托人、第三人的利益损害为条件。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具有了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即具有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强制性、相对性、财产责任为主的特点。
(五)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第2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注册会计师,责任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而言,法律上对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存在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主观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绝大多数领域,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民事责任不必以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其他条件成立,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中国现行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又确立了何种归责原则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3款则指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定我国民法在追究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民事侵权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特别做出相反规定,因而应当推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特别强调注册会计师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下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通常包括:泄露其从执业活动中获得的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等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是什么呢?《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至第22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真实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委托人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法性”要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应当遵循审计准则,它不仅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审计活动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真实性”与“合法性”共同构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法定要求,缺一不可。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害。委托人是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会计等专业服务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的人,而且此项交易或者民事活动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承办的委托事项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有时也称相关第三者。
损害事实作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在实践中常见的损害事实包括: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投资关系中的出资人因利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股票购买者因利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虚假评估报告的利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
在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表现为多种形态,包括“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目前,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中更为关注的,应为“多因一果”。在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中,其审计责任和委托人的会计责任及其他责任为多因,结果是虚假反映了企业当期的财务会计信息,应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其责任分担。一般认为,委托人的会计责任为主要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为次要责任。
(四)主观过错
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过错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执业准则的行为会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未恪尽职守,未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要认定一个职业人士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应当根据“一个具有相同职业技能并且审慎尽职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能否合理地做出或采纳同样的执业行为”进行判断。而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审慎尽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执业行为,最直接最适当的标准当然应以其是否遵守执业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三种。
1.一般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不能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法定的注意义务,导致对审计事项的部分错误表达,但尚未对社会当事人造成损失危害,或虽造成损失危害,但损失和危害不大。
2.重大过失,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违反审计准则和法定的注意义务,违背职业道德,对审计事项的表述有根本性的错误,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危害,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影响。
3.欺诈,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明知财务报告、会计资料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故意作出虚假或失实的证明和结论的行为。
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按程度不同和情节轻重作出区别,有助于分清责任的大小,从而作出恰当的处理。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范围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既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称第三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论文摘要:法津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热点问题,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是法津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文章分析了审计期望差异存在和加剧的原因。
在公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会计信息使用者往往对于质量低下甚至虚假的审计产品诉诸法律,于是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许多法律诉讼问题。在我国,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原因有多种,而根本原因则在于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所谓审计期望差异指的是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公众期望)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质量的期望(业界期望)之间所形成的审计差异。它既包括了由于审计能力不足而形成的差距,也包括了由于社会公众的认识错误而形成的差距。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质量越来越低,以致造成审计期望差异越来越大。本文试图从市场经济环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和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审计期望差距扩大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导致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从而使审计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要素,即独立性。
在审计活动过程中,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着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机构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被审计人(上市公司)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是替委托人(股东)管理公司资产的人,而审计机构则是替委托人(股东)鉴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业绩的人。以上两者均是受托人,服务于同一委托主体(股东),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利益关系。按照委托理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是人监督人的过程,可以保证其公正性。但在我国,以国有性质为主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虽非董事长也是董事会重要成员,这样就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上市公司审计中原本存在的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实质上简化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即现在一般是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来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并且由其决定相关的审计费用等事项,从根本上破坏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使得审计机构难以保证独立性,而独立性是其最根本的执业条件。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直接契约关系中,审计机构明显处于弱势而不具有平等地位,在同业竞争中不得不作出让步并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上市公司共谋作假,生产出质量低下的审计产品,加大了审计期望之间的差距。
二、政府过度介入造成了审计期望差距
在我国,一些独立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的审计意见,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在审计市场上,那些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顺利取得政府管制机构认可的审计意见最受市场欢迎。审计市场上并不需要实质意义上的审计服务.而仅仅是名义上的审计服务,这种名义上的审计需求主要是因为政府管制性干预所产生的。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市场对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早于政府干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会为新上市公司带来更高的首发价格。而在我国,企业所需要的是价格最低、麻烦最少的注册会计师服务。由于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需求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可能需要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欺骗股东,即他们需要假冒伪劣产品。另外,在会计行业里.会计服务的购买者与消费者存在错位,即会计服务的购买者是上市公司,而消费者则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利益,生产出了质量越来越低下的产品,加大了审计期望的差异。
三、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舞弊行为直接导致了审计质量低下甚至审计失败
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导致的审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l,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即不按专业标准执行,这常常导致审汁失败。审计失败可能来自于过失,也可能源于舞弊,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都是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技术标准执行所造成的。上市公司提供的计报表严重失真,而注册会计师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比如,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银广夏进行审计时,对于函证程序的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对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审计运用函证程序时,没有直接控制函证信件,而是把函证信件全部交给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理,导致不能查出虚增的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而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黎明股份审计时,没有按规定对存货进行盘点,也就不能发现公司虚增存货以达到虚增利润的舞弊行为。这些都造成了审计失败。
2.导致审计失败的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意识,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作用是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进行鉴定,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从而帮助报表的使用者进行判断和决策。从表面上看,注册会计师执业要对委托单位负责,而实质上是对社会公众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鉴定一旦有误,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社会公众。银广夏的公司公告显示,1999年对德国出口达到4亿元人民币,2000年直线上升到7.2亿元人民币,2001年更是达到2O亿元人民币。但海关证明显示,1999年银广夏出口额不到4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仅有27万元人民币,20H01年没有任何出口。
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分析被审计公司的历史数据,对不正常的数据波动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找出数据波动背后的真正原因。这样才不至于作出错误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明白的是,进行准确而公正的审计不仅是为了对公众负责,而且也是为了使自己免于诉讼。
3.利益的驱动使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循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激烈,由于客户少,各事务所之间竞相压低审计费用。有的事务所收费低到不合理的程度,资产有几十个亿,收费却只有3oO00元左右。一般而言,降低收费标准就意味着降低审计质量。审计时间难以保证,审计过程偷工减料。实际上,没有几家上市公司年报表审计会用两个月时间。在这种情形下,过失行为不可避免。
四、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结果的过分依赖导致其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l,会计信息使用者就是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但这种利益与被审计单位的利益大不相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常常担心被审计单位提供带有偏见、不公正甚至虚假会计信息,因而纷纷向外部审计人员寻求独立鉴证。同时,由于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的复杂性,会计信息使用者因缺乏会计知识而难以对会计报表的质量作出评估,所以他们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准确无误的鉴证,提供绝对的保证,并依赖注册会计师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
2,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结果的过分依赖加大了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导致审计期望差异的扩大.从而增加审计法律责任。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主要是公司管理层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为了融资而造假。公司因为扩充设备或营运周转而需要更多的资金,于是把目光投向资本市场。为了借款或增加资本,他们可能虚报财务报表,以便达到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决策。无论在初次发行阶段,还是在配股或增发新股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证券法对于公司融资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规定和限制,比如发行和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有3年盈利;已上市公司在其申请配股的前3个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应在l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也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都不得低于6%;公司在增发新股的前3年要连续盈利等实际上,许多公司或上市公司没能达到起码的要求,但为了获利只好造假,还美其名日“包装”。
(2)为操纵股票市场价格而造假。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经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
(3)为避免处罚而造假。我国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报表的另外一个目的是避免带帽(“ST”“Prr”)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TS”不想沦为“PT”,“R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于是便想方设法虚增收入和利润,从而以达到摘帽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管理舞弊的动机,同时市场环境又提供了管理舞弊的机会。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会不断发生管理舞弊问题,是和我国当前公司内外环境为其提供的机会分不开的。除了前述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外,地方政府给予公司的巨大压力,也是上市公司管理舞弊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地政府为扶持上市公司而为其造假大开绿灯的事也时常见到。公司管理舞弊、已披露的众多会计信息造假案件以及信息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控制权的弱化,使得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准确无误的鉴证,提供绝对的保证,并依赖注册会计师的鉴定结果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加大,而审计质量不断降低,于是加大了审计期望差异值。
3.社会公众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也会造成法律诉讼。会计信息使用者期望法定审计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保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保证可以预防和发现公司中的错弊行为,即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而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能力和审计的固有限制,按照应有的职业谨慎原则,只能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而不能提供绝对的保证。但社会公众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因此在现实中,信息使用者只要发现因受到不准确会计信息的误导而遭受损失,往往就会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