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总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从内容上划分
1、综合性述职述廉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一个时期所做工作的全面、综合的反映。
2、专题性述职述廉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的专题反映。
3、单项工作述职述廉报告:是指报告内容是对某项具体工作的汇报。这往往临时性的工作,又是专项性的工作。
(二)从时间上划分
1、任期述职述廉报告:这是指从任现职以来的总体工作进行报告。一般来说,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广,要写出一届任期的情况。
2、年度述职述廉报告:这是一年一度的述职述廉报告,写本年度的履职情况。
3、临时性述职述廉报告:是指担任某一项临时性的职务,写出其任职情况。比如,负责了一段is090000质量认证工作,或完成了一项销售任务,或组织了大型月饼会战等,要求写出其履职情况。
(三)从表达形式上划分
1、口头述职述廉报告:这是指需要向董事长(总经理)或主管经理述职,或向本单位职工群众述职的,用口语化的语言写成的述职述廉报告。
关键词:公司治理;财务舞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103-04
一、问题提出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报告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皆以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可见财务报告对于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中国发展还不长的证券市场中已经频频出现财务报告造假舞弊的行为,屡禁不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经过大量的中外研究发现,财务舞弊的成因是多元化的,并且舞弊的手段也是越来越高明,如今财务舞弊成因的研究已经扩展到公司治理这一企业制度层次。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目标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委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公司治理优势在于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良性运转和高效经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抑制财务舞弊的发生,因此对公司治理和财务舞弊的关系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股东大会会议次数对财务舞弊的影响
股东追求的经营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不参与经营,为了关注公司的运营状况,监督管理层是否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股东会用投票权来进行约束。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越高,公司财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越大,财务舞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本文以股东大会会议次数来衡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程度。因此,提出第一个假设:
H1:股东大会会议次数越多,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二)董事会特征对财务舞弊的影响
董事会作为代表股东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既是股东会的人,又是经理层的委托人,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具有战略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其中之一即为确保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董事会特征主要包括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和独立董事比例等特征。
在董事会规模方面,Jensen(1993)认为,相比大规模的董事会,小规模的董事会在信息沟通方面有着比较优势,因此能更有效地控制经理人的财务舞弊行为。Yermark(1996)的研究也表明小规模的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更有利。然而Core(1999)却认为公司董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没有明显的关系。
在董事会会议次数方面,与股东大会类似,在一定程度上,董事会会议次数代表着董事成员的勤奋程度,会议次数越多,董事会成员之间有更多的机会来讨论并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而可以减少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而董事会意识到企业内部控制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财务舞弊行为时,董事会会议次数通常较多,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在独立董事比例方面,按照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划分,一般将董事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和无关联的外部董事(也称独立董事)。Fama and Jensen(1983)认为在董事会规模既定的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是保证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关键因素。独立性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可以确保董事会在利益相关者做最佳利益行动时保持足够的客观性。Beasley(1996)研究发现,未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公司比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公司有更大比例的外部董事。Dechow,Sloan and Sweeney(1996)、Persons(1996)和Sharma(2004)等实证研究表明,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多数的公司更可能发生财务舞弊,独立董事的介入有助于抑制经理人的财务舞弊行为,而且随着独立董事数量的增加,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就会下降。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2:董事会规模越大,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高。
H3:董事会会议越多,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H4:独立董事比例越大,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公司领导权结构是指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由一个人兼任。Molz(1988)认为两权合一会削弱董事会的监控功能,公司倾向于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从而降低了公司的透明度。Beasley(1996)和Persons(2006)实证研究发现,两职合一影响内部监控和信息披露质量,两职合一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与财务舞弊正相关。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这与防止总经理自利的目的相违背,会削弱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增加舞弊发生的概率。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5: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高。
(三)监事会特征对财务舞弊的影响
监事会不仅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还对董事会成员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这可以防止董事与经理人之间的合谋。类似于董事会的监督效率,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受到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会议次数的影响。一般地,规模较大的监事会在专业、经验、信息等方面可以互补,也不容易被强势的董事会、经理人员所牵制,这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活跃的、积极的监事会有更多的机会发现经理人、董事成员的不当行为,能够更有效地监管管理层;激励机制可将监事会成员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激励强度大的监事会有更强的动力维护自己利益和股东利益。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6:监事会规模越大,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H7:监事会会议越多,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2009—2010年因财务舞弊而受到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分为财务舞弊公司和非财务舞弊公司。
财务舞弊公司是因财务舞弊而受到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的公司、资料不全的上市公司和未找到配对样本的上市公司。
对于非财务舞弊的配对公司,按照如下标准进行选择:(1)配对样本必须为没有受到沪深交易所、证监会谴责,所选用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应与财务舞弊公司处于同一上市地(上交所或深交所)。(3)与财务舞弊样本处于同一行业(证监会的CSRC 行业代码)。(4)总资产与财务舞弊样本公司的总资产相当。合计总样本为96家上市公司。本文数据来源于国泰君安数据库及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
(二)变量解释
四、实证分析
以上两个表格对财务舞弊公司和非财务舞弊公司样本各指标进行了简单的描述性统计。两组样本的总资产均值几乎相同,体现了样本挑选的标准。董事会人数、董事会会议次数、公司规模和净资产收益率都存在显著差异。可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董事会人数和董事会会议次数反映了董事积极沟通并参与公司的治理,沟通次数越少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越大。
(二)回归结果分析
从上面的回归结果看出,股东大会会议次数和董事会会议次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可见当公司出现财务舞弊状况时,股东会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整顿公司出现的财务问题,通过增加会议次数来增加股东沟通次数,次数越多越有可能商讨出制止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对策,使公司步入正轨,防止其侵害股东利益。而其他解释变量都不显著,这说明这些指标不能成为解释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因素。在控制变量中,公司规模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公司规模越大越不可能发生财务舞弊,这可能是因为公司规模越大,各种规章制度比较全面,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比较完善,公司越不容易发生财务舞弊。
五、结论、建议及局限性
本文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财务舞弊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形成的结论主要有:股东大会会议次数与财务舞弊之间是显著负相关,董事会会议次数与财务舞弊显著负相关。
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对策来防范财务舞弊风险。(1)保证股东大会次数,降低中小股东的监督成本。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数量少,用手投票所得到的利益与其对公司实施监督所负担的成本严重不对称,因此更愿意搭便车来分享其他股东监督所带来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成本,因此降低中小股东的监督成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进行,比如,发展机构投资者,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召开股东大会必然会产生不小的成本,因此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次数,我们要改革上市公司的投票表决制度,采用成本更低廉的投票方式,如网络股东大会与电子投票权。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股东大会的会议成本,而且可以保证股东大会的次数,从而降低财务舞弊发生的风险。(2)进一步提高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效率。从本文的研究结果看,无论是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在抑制公司财务舞弊上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可能是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效率低的重要原因。实际上,由于独立董事聘用机制、激励机制等原因,他们没有激励来监督非独立董事与管理层、监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对公司监督体系效率的改善几乎没有绩效。可以考虑不将监督职责赋予给独立董事,而只发挥其专业咨询功能,在公司中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体系,以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之间形成良好的内部制衡机制。
由于公司治理特征包括多个环节,每个环节有多方面的特征,本文只是选取了主要环节的主要方面的指标开展研究,未能完整反映公司治理结果对财务舞弊的影响。且在公司治理指标收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还有作者统计水平有限,因此回归结果没有预期那么显著。
参考文献:
[1] 徐文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企业内部控制研究[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1-14.
[2] 陈亚平,赵刚.浅议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内部控制[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123-124.
[3] 梅丹,王瑞雪.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舞弊关系的实证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4):113-119.
[4] 杨盈盈.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防范研究[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34-37.
[5] 黄新建,吴江,付利.治理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7,(15):135-136.
[6] 顾艳玲.中国上市公司2004—2009年财务舞弊行为研究[J].财会研究,2010,(23):48-51.
[7] 杨慧辉.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效率对财务舞弊行为的影响[J].现代财经,2010,(11):81-86.
[8] 李育红.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基于中国沪市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财经科学,2011,(2):69-75.
本人自2016年6月担任中航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部门经理以来,负责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协助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统筹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学习和政府、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
3、配合集团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到公司下属工厂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4、组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下属工厂或者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各种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
二、负责公司新建、改建项目报批、建设、验收等工作
1、水溶肥项目
公司于2020年3月在青海海西地区新建一套3万吨/年的水溶肥装置,本人兼任水溶肥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建设期2020年3月-2021年5月,工作如下:
(1)组织人员与设计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人员向当地的项目主管部门报批相关手续,包括建设部门、消防部门、安全部门和环境部门。
(3)与设计单位确定项目设计方案,包括工艺流程、基础施工、配套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的设计方案。
(4)确定监理单位。
(5)安排现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各施工单位进行进厂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6)组织人员编制项目投产后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氯化钾车间技改项目
本人兼任青海钾肥公司的副总工程师,负责钾肥公司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的整体建设,项目建设期2020年11月-2021年7月。
(1)组织钾肥公司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向当地的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的项目手续报批工作,包括建设手续、消防安全手续和环保手续等。
(2)确定改造项目的整体方案,包括工艺改造、设备改造、消防安全和环保设施等。
(3)安排钾肥公司安全部门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组织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布置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
(4)组织人员编制项目改造后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本人以上履职情况陈述内容属实,特此说明。
【关键词】 董事会; 财务风险; 内部治理
一、引言
财务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一直以来都是企业普遍面临的重大现实难题和管理“瓶颈”。近年来发生的华源系、三鹿集团、深南电等重大财务危机事件和温州企业破产潮,大都是因为缺乏对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而导致的财务状况恶化甚至资金链断裂。在当下金融危机影响依然存在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企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仍不容乐观,企业财务活动中无法预见和难以控制的各种因素使财务风险无时无刻不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严峻的生存环境和激烈的竞争之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暴露出企业管理能力较落后的问题,特别是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加强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企业财务风险防控能力已经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影响企业财务风险的因素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类。外部因素产生于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企业通常无力施加影响和控制,但是内部因素是由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环境产生的,可以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治理来加以控制和防范。内部控制是公司内部治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内部控制本质上是组织内部风险的一种控制机制,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手段,内部控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2008年财政部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指出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2010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也强调了内部控制对风险管理和降低财务风险的作用。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董事会各项治理是否妥当都会影响公司内部治理的效果,因此董事会的特征和内部治理机制对财务风险有着重要影响。鉴于此,本文以2011年我国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为样本,从董事会的内部治理效应角度,采用实证方法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治理机制对财务风险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评价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
Elloumi and Gueyie(2001)以92家加拿大商业公司为对象进行研究,发现外部董事的持股比例及外部董事比例减小了企业发生财务困境的可能性,但外部董事担任多个公司董事职务会加大公司财务风险,使公司发生财务困境的概率变大;经历过高管更换的财务困境公司受两职兼任结构的影响显著。Bryan等(2004)发现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时,公司具有更少的应计额高估,即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升。Burak等(2008)认为,具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风险的降低不一定会产生积极作用,反而有可能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如独立董事对于将资金投放于收益率较低项目而未能起到有力的监管作用。Ashbaugh-Skaife等(2008)发现,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因容易导致无意识的会计差错而产生盈余噪音,从而提高了各种风险(如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此,健全内部控制有利于企业风险的降低。Bargeron等(2010)发现美国SOX法案并不鼓励企业采取冒险行为,上市公司减少投资、增加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持有量和减少冒险的行为,能显著降低财务风险。
吴超鹏、吴世农(2005)基于“价值创造观”发现提高独立董事比例有利于监督公司管理层,减少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降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概率。王克敏等(2006)研究结果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公司财务困境概率呈正相关的关系。这一结论也被汤亚莉(2009)所证实。王宗军、李红侠(2007)通过建立公司治理因素对公司财务困境影响的评价模型,发现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够降低公司发生经营困境的可能性,而董事会规模及CEO两职合一状态对公司财务困境无显著影响。邓晓岚、陈朝晖(2007)检验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因素对其财务困境的解释力和预测力,实证结果发现:(1)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发生财务困境可能性呈显著的负相关;(2)董事会的规模以及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对财务困境发生概率无显著的影响,这一点与Abdulall(2006)一致。于富生等(2008)研究公司治理对公司财务风险的影响,发现在公司治理的董事会特征中,总经理与董事长的两职分离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的财务风险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董事会的规模与企业的财务风险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向锐(2008)发现会计专家型财务独立董事和金融型财务独立董事能够降低公司经营风险,而会计型财务独立董事和监管型财务独立董事与公司经营风险并无相关性。这一点被万洪波、陈婷(2012)所证实。程晓陵、王怀明(2008)通过实证得出,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有利于规避风险,实现经营目标。吴晓晖、娄景辉(2008)认为加强董事会职能和效率,能够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公司的风险。陆宇建等(2009)发现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尚未在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方面表现出显著作用,但在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方面呈现了一定的效力。赵磊、彭大庆(2009)在引入公司治理指标进行财务困境预测时,发现在公司董事会特征中,适当地召开董事会会议和提高独立董事比例能够有效地降低财务困境发生的可能性。刘霄仑(2010)通过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企业风险之间关系的分析,将业务模式既定状态下的合规风险、运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归为固化风险,并且提出内部控制的含义就是对这种固化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假设一: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人数与财务风险负相关。
独立董事能否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影响因素是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独立董事的高级会计师、执业会计师等职称和经过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学等教育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其财务专业能力和背景。具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财务决策等能提供有效的支持和监督,有利于提高财务风险管理能力。
假设二:两职分离有助于降低财务风险。
董事会的履职环境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董事长是否与总经理两职分离。两职分离的公司,董事会的履职环境好,有利于董事会的监督和执行效力,有助于降低财务风险。
假设三:董事的报酬能够起到激励作用,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
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结论差异比较大,一部分学者认为较高的报酬会影响董事的独立性,因利益牵绊有可能形成合谋,不利于其职责的履行;但也有学者认为良好的报酬可以激励董事发挥积极的监督意愿,从而更有效地执行监督职责。本文认同后者的观点,认为良好的报酬对监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有利于形成积极的内部治理机制,降低财务风险。
假设四:董事会持股数量与财务风险负相关。
董事会持股可以对董事会履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加强控制效果,改善董事会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假设五:董事会会议频率越高可能表明公司已经存在比较大的财务风险。
有观点认为,董事会会议次数增加是董事会积极工作的表现,能够强化董事会对公司的监督职能,提高公司的内部治理效力,从而防范公司财务风险,改善业绩水平,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董事会会议频率越高公司业绩就越好,因为高频率的董事会会议从另外一种角度看可能表明公司已经出现财务困境的征兆,为了有效应对和化解较大的财务风险,董事会需要增加会议次数。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公司都实现了两职分离并且取得了标准审计意见;Z值统计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大体良好,但各公司之间差异很大,中值较低说明财务风险问题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ACID的均值是1.4064,中值是1,说明大部分公司都满足了《关于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但均值和中值很小说明上市公司配置具有会计专业能力的独立董事人数普遍偏低,并且仍然有很多公司没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LnR均值和中值为4.5636,说明我国目前独立董事报酬比较高,标准差较小说明公司之间存在差异较小;BHolds标准差比较大说明目前我国董事会持股数量的公司间差异较大,进一步分析发现有53.83%的公司董事会持股数为0,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持股数量普遍偏低。
(二)回归结果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表2是用逐步线性回归得出的模型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独立董事专业背景ACID与Z值正相关,Z值越大说明企业越不容易破产,即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有利于公司防范财务风险,证明了假设一的结论;但是两者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参考前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能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为遵守《指导意见》中要求必须配备一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的硬性规定,聘请的具有专业背景独立董事少并且没有使其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两职分离APART与Z值正相关,说明较好的履职环境确实能帮助董事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降低财务风险,证实了假设二;但是相关性不显著,可能是因为有些公司规模较小,两职合一反而能提高监管效率。前三名独立董事薪酬和的对数LnR与Z值显著正相关,证明了假设三,说明薪酬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能够激励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能。董事会持股与Z值负相关,与假设四的符号相反,结合描述性统计的结果,这可能恰恰说明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持股数量普遍偏低,从而影响了董事会的监督效力。董事会会议次数Fd与Z值显著负相关,说明不是董事会会议越频繁公司的绩效越好,反而恰恰说明可能公司已经存在较大的财务风险,董事会会议的增加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风险,证实了假设五。三个控制变量——公司规模、ROA、资产负债率均与Z值显著相关,说明了规模越大或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越大,ROA的增加可以有效应对财务风险,这些都符合经济规律。
表3是膨胀因子系数的检验结果,说明各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共线性,结合表3中的F值和R2值都能说明模型的拟合度比较高。另外,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引入净资产收益率ROE对总资产收益率ROA进行替换,实证结论基本不变,因此模型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
本文的研究分析表明,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有助于公司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良好的董事会履职环境有利于董事会的监督和执行效力,从而有助于降低财务风险;良好的报酬可以激励董事发挥积极的监督意愿,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有利于形成积极的内部治理机制,降低财务风险;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持股数量普遍偏低,没能发挥出对董事会履职的积极作用,影响了董事会的监督效力,说明董事会的治理机制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才能更好地防范财务风险;董事会会议频率越高,不代表公司业绩就越好,反而是公司已经出现了财务困境的征兆,为了有效应对和化解面临的财务风险,董事会需要增加会议次数。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来完善董事会的内部治理机制,从而更好地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1.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的规定,将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指导上市公司切实有效地发挥专业背景独立董事的治理作用,增强上市公司对财务风险的抵抗力。监管机构也可以适当地增加上市公司配置会计专业背景独立董事人数的规定。
2.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增加董事会持股数量,塑造良好的董事会履职环境,完善董事会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从而解决机制上的障碍,进而不断加强上市公司的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伟民.独立董事职业背景与公司业绩[J].管理世界,2009(3):182-183.
[2] 翟金花.公司董事会内部治理机制对财务困境的影响[J].财会通讯,2011(4):37-38.
[3] 万红波,陈婷.独立董事财务背景与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J].财会月刊,2012(18):46-48.
[4] 黄玉梅.金融危机下的财务风险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2(10):191.
[5] 杨雄胜.内部控制理论研究新视野[J].会计研究,2005(7):49-54.
[6] Kasemin Y.Kor,ChamuSundaramurthy.Experience-based Human Capital and Social Capital of Outside Directors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第十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四)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一)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三条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四)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保险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总精算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第二十三条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在辞职时或者在收到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20日以内独立完成离职报告,并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
离职报告应当对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精算工作移交进行说明。
离职报告应当一式两份,并由总精算师签字。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
第二十六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予以撤换的具体适用,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总精算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总精算师的任职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