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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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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1.全面推进政事分开、权责清晰、运转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各中心须上报改革申请报告及相关职工会议记录,确保中心的改革拥有充分的群众基础。

2.按照稳步推进原则,进一步深化区域医联体建设工作,出台医联体相关规程和制度,建设并试运行区域影像中心、心电中心、检验中心和消毒供应中心。

3.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报”制度,即年初报送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计划、报送人才培训和培养计划、报送基建项目计划、报送医疗相关设备采购计划。

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4.制定无院籍化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及区域卫生技术人员交流实施办法,同时做好无院籍化管理宣传工作。

5.出台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及培养实施方案,建立卫生系统反应性和满意度“月评”制度,并做好与360度绩效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和人员聘用管理的衔接工作。

三、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6.修改和完善360度绩效管理评估方案及实施手册,合理调整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评估分值,结合2015年工作目标相应调整各项指标赋值和权重。

7.各中心制定详尽的内部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报送区医改办备案。

四、经费保障制度改革

8.在南瑞和桥两中心试点做法的基础上,继续在等实施新医改政策的各中心财务管理权限和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五、巩固基本药物制度

9.完善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保障方案,确保参与改革的各中心用药需求。

10.进一步加大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力度,严禁体外循环和加成销售现象。

六、转变医疗卫生发展方式

11.继续推进城区家庭医生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以省卫计委和市卫生局下达指标为准)。

12.深化中心与市级医院的协作和双向转诊。

七、加快卫生信息化进程

13.建立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区级监管平台。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强化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促进村卫生室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农民群众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这项利民惠民政策,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纳入省、市、县(市)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精神,以满足广大农民基本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在巩固镇(街道)卫生院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至村卫生室,让广大农民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这项利民惠民政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原则。

1、保障基本,稳妥推进。村卫生室要稳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真正为农民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实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新农合报销等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3、统筹兼顾,激发活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4、综合配套,创新机制。有序推进村卫生室管理、运行等方面的改革,探索实施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广大农民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减轻农民药费负担。

(三)规范村卫生室用药行为,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农民用药安全和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四)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明确村卫生室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障基本药物安全、有效。

三、实施范围和要求

1、我市纳入省、市、县(市)统一规划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纳入省、市、县(市)统一规划并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2)由镇(街道)卫生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3)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4)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村卫生室经村委会同意提出申请,镇(街道)卫生院审核备案,镇政府研究同意,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实施内容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1、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我市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国家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3、镇(街道)卫生院要加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二)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管理。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有药物由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镇(街道)卫生院配送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内增补的基本药物全部由省网上集中公开采购。

2、村卫生室每月5日前向镇(街道)卫生院上报下个月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3、村卫生室要加强药品的进销管理,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及时上缴采购配送药品货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药品和销售非基本药物。

(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1、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按实际采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2、过渡期内,对原有库存的非基本药物及时盘点,并执行零差率销售,各村卫生室不得购进非基本药物,过渡期结束后不得配备、使用和销售非基本药物。

(四)落实村卫生室新农合报销政策。

1、将省、市、县(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设置但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个体卫生室不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享受各项补偿政策。

2、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按照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出台的《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元,新农合基金负担5元。将所有参合人员到村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新农合支付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并综合考虑各地收入水平、乡医人数和服务人口等因素,采取总额预付的方式予以支付。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市及以上财政对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每服务10OO人口补助1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我市对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每服务10OO人口补助1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不低于3000元。

4、设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基金。在确保乡医补偿到位,乡医积极性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从上述三项经费中统筹一定数量资金,作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公共基金,主要用于村卫生室日常运行经费、基本药物配送经费、标准化建设和乡医保障等事项。

(六)加强监测和信息服务。

村卫生室要积极参加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公示药品品名、数量、单位、采购价和零售价,使广大患者明明白白就医。

五、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一)科学规划村卫生室。按照一村一室的基本原则科学规划村卫生室的设置,目前一村多室的按设置时间先后或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确定。由村委会同意,填写《村卫生室设置申请表》,镇(街道)卫生院进行审核备案,镇政府研究同意,报市卫生局审批设立,逐步取消家庭卫生室。不同意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要有村委会的意见书。

(二)合理调配村卫生室人员。镇(街道)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交通条件、区域疾病谱和当地医疗卫生需求等因素,在镇域范围内统一合理调配上岗乡村医生。

1、村卫生室室长聘任。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由村委会聘任,镇(街道)卫生院审核备案。

2、乡村医生聘任。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择优选用,动态管理。乡村医生聘任须村委会同意,镇(街道)卫生院审核,村卫生室室长聘用。

3、乡村医生考核。实行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群众不满意的乡村医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三)深入推进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不断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镇(街道)卫生院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四)规范绩效考核制度。

1、市卫生局综合考虑各卫生室乡医人数、服务人口和实际工作量等因素,研究制定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绩效分配管理办法》(附件1)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附件2),镇(街道)卫生院根据工作量和医疗质量、村委会依据群众满意度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行两级绩效考核,市医改办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收入挂钩。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1、召开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动员大会,传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

2、以镇(街道)为单位,由镇(街道)政府、卫生院牵头,层层召开办事处、村委会和乡村医生参加的专门会议,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学习文件精神,掌握政策要求。

3、加强培训。举办乡医学习班,认真学习《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要求、服务流程、医疗质量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等相关内容,使乡村医生在思想上、认识上做好准备。

(二)实施准备阶段。

1、确定村卫生室设置数量和村卫生室上岗乡医人数。根据村委会的申请,市卫生局审批村卫生室设置数量,镇(街道)卫生院科学合理调配乡医,进一步明确全市村卫生室设置数量和村卫生室上岗乡医人数。

2、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填写《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申请表》,明确服务村庄、服务人口数,经村委会同意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卫生院审核备案,镇政府研究同意,报市卫生局、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实施,并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分别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备案。原则上纳入省、市、县(市)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必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个行政村只允许一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由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3、完善新农合报销网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完善新农合报销网络和流程。

4、做好宣传公示。镇(街道)卫生院要为镇域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制定统一的宣传版面、基本药物价格及一般诊疗项目收费公示栏,印制好宣传材料。

5、储备配送药品。镇(街道)卫生院根据日常药品需求,由省药品采购中心采购一定数量的基本药物,做好实施前的药品储备和配送准备,即日起各村卫生室不得从其他途径采购基本药物或采购非基本药物。

6、完成盘点清资。镇(街道)卫生院要协助完成镇域内村卫生室药品和耗材盘点工作,于实施前完成。

(三)过渡阶段。

全市所有纳入省、市、县(市)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全面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采购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过渡期内允许使用库存的非基本药物,但必须按进购价零差率销售。

(四)全面实施阶段。

全市所有纳入省、市、县(市)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增补药品目录外药品。做到全市药品、一般诊疗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三统一”,同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卫生、财政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推进实施的责任。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镇(街道办)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落实专人负责。

(二)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资金测算,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财务公开制度,确保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要做到专人负责管理,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村卫生室补助专账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村卫生室各项资金,杜绝行为。市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跟踪村卫生室任务完成情况、服务满意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保证其服务尽快惠及全体农民。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县药品“三统一”工作,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有序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一)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各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考评制度健全。各镇政府和行政村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完善,人员到位,职责明确。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药品安全目标责任和责任追究者全面落实。

(二)药品监管体系健全。药品监管网县、镇、村覆盖率100%。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健全涉药单位档案;药品快速检验体系完善,经费得到保障;健全药品行政技术监督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体系,完善专家库制度;不断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建立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提升县、镇、村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水平;完善药品违法广告监管体系;群众对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三)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药品供应网村覆盖率100%;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药房符合管理规范;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面落实,电子监管到位,质量抽样合格率100%。

(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健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100%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网络健全,药物预警监测和滥用监测体系完善。

(五)药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有效运行。建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平台;完善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设施建设、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健全信息机制。

(六)辖区内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100%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药品使用单位药房100%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无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七)药品安全宣传工作到位。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工作机制;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显著提高,能初步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基本常识,了解滥用药物的危害性,懂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群众对药品使用环境满意及合理用药知识应知会抽样调查合格率85%。

三、创建步骤

创建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阶段(2011年12月底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通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创建工作会议、新闻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创建阶段(2012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实施建设。

第三阶段:考评阶段(2012年7月底前)。迎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综合考评。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和考评工作,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作、乡镇配合的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使企业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公众用药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病”综合防治方案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治网络。通过开展“三病”的筛选,为患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居民“三病”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健全长效运行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

(二)具体目标

1.以乡镇为单位,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发现率分别≥8%、1.5%,社区35岁以上首诊病人测压率≥95%;患者规范管理率均≥60%;服药率≥60%;高血压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糖尿病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均≥30%;常住人群健康教育覆盖率≥95%、健康知识知晓率≥7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现率≥2‰,规范管理率≥60%,逐步降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率。

2.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综合防治组织机构,对每位“三病”患者实行精细化管理,提供个性化干预治疗方案,实现档案动态信息化。

3.对常住人口“三病”患者实行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内的药品免费配送治疗。

4.建立完善“三病”综合防治长效运转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调研访谈,摸清基数(3月1日至3月31日)

1.组织调研组走镇下村,深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通过召开座谈会、民主恳谈、群众走访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城乡居民对健康的需求,明确项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2.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掌握已知的“三病”患者数量及分布。

3.召开“三病”防治专家技术论证会,确定治疗方案及年经费数额。

(二)完善组织,制定方案(4月1日至4月27日)

1.县政府成立“三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治项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卫生部门建立专家指导组(邀请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质量控制组、宣传报道组、检查督导组等小组。

3.组建14支诊疗团队。每支诊疗团队由市级心脑血管临床专家、内分泌临床专家各1名,县级相应临床医生各1-2名组成,疾控人员、责任医生、联络员全程参与。同时,组建1-2支精神病临床专家组,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诊治。

4.组织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综合防治项目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

(三)广泛动员,全员参与(4月28日至5月10日)

召开全县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建立上下一心、步调一致的运转机制。采取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广泛动员群众参与。

(四)落实措施,精细管理(5月11日至10月)

1.采购配置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内的药品及血糖测量仪、试剂等物资。

2.建立县“三病”信息管理平台,分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扩大发现“三病”患者人群,对已掌握的“三病”患者由诊疗团队进行复诊核查,开具个性化健康处方。

3.社区责任医生对现场复诊排查后的“三病”管理对象根据新的分级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定期随访工作,并及时将每次随访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4.专家指导组开展巡回指导、随访质量控制、患者药物治疗、非药物干预指导等。

5.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双向转诊制度。

6.通过讲座、健康俱乐部、走村入户宣传等健康教育形式,积极开展非药物干预。

三、保障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病”综合防治项目是惠及我县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是今后几年的卫生重点工作,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按照县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县公共卫生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项目正常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和慢性病预防、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宣传,引导群众养成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县发改局: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纳入县“十二五”总体规划中,向上积极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督促落实,确保乡镇卫生服务站建设适应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需要。

县公安局: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把加强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参与并协同实施应急医疗处置措施;会同民政局等部门做好流散在社会上的精神病人的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建立健全慢性病、精神病患者救助制度,将慢性病、精神病困难户纳入低保。研究制定精神疾病患者、特困慢性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组织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使病人通过生产自救,改善生活质量。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财政投入机制,及时落实实施慢性病健康管理、精神病人服药治疗补助所需资金;配合卫生部门实施慢性病健康管理考核工作,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县人劳社保局:研究制定加强慢性病、精神病防治技术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队伍稳定,扩大队伍规模;研究解决提高城镇参保人员的慢性病、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康复后的精神疾病患者创造或提供就业条件和场所。

县卫生局: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提高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慢性病、重性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开展项目培训、指导;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和评价机制,完善信息公示及奖惩等制度。

县残联:维护精神残疾者的合法权益,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采取药物治疗、康复训练和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措施,推行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提高康复质量,改善精神疾病患者生活质量。

县慈善总会:制定慈善救助方案,落实精神病人服药治疗补助所需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性精神残疾人的慈善救助。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三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重视、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三病”患者的筛选和管理提供有利条件;进一步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网络,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健全并规范公共卫生专干和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加强对村社区的督导,强化组织、宣传和指导,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机制,确保实效

1.定期组织对各乡镇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督导控制,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工作质量。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扎实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开展县乡镇(街道)村医疗卫生资源统筹配置改革,深入开展基层卫生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通过改革,农村基层卫生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整体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建成比较完善的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驻村医生巡回医疗为补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

——基本建立“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所有建制乡镇(街道)都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村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

——基本建立“县院带乡镇、乡镇带村级”的城乡医疗卫生统筹发展新机制。通过改革整合城乡医疗卫生资源,提高配置效率,促进均衡发展,从制度上提高城乡医疗资源的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基本建立“稳得住、下得去、干得好”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每万名农村居民根据省定标准配备医生,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生不少于2名,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生机活力明显增强,基本满足“小病在基层、大病不出县”的卫生人才支撑要求。

——基本建立“数字化卫生”。构建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重点的集合作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双向转诊等医疗卫生信息平台。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以为城乡居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权益为中心,遵循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集中社会各方力量,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县居民提供。

坚持“统筹发展、突出‘三基’”原则。以区域卫生发展总体规划为指导,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科学配置卫生资源,把握基层基础基本重点,向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倾斜,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倾斜。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创优”原则。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调动和激发城乡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全县人民病有所医。

坚持“机制创新、资源共享”原则。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促进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功能整合和柔性流动,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运行效率。

坚持“立足县情、协调发展”原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县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具有特色的基本医疗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修订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做强龙头医院、做全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做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做细驻村医生制度”,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做强龙头医院。县人民医院加强肿瘤省级龙头学科建设,并力创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县中医院力创三级乙等中医院。两家县级医院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优先使用国家基本医疗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医学检测结果互认制度,减轻患者负担。开展与上级医院多种形式的对口合作,全面提高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承担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

2.做全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120急救中心和储血点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3.做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快我县“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三年计划”的推进和落实,三年内新建(改扩建)南岩、镜岭镇、新林乡、巧英乡等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2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计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设施的配置和更新,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率达90%以上。加快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明确其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定位,积极推广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中医药治疗,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承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六位一体”服务。

4.做细驻村医生制度。实行驻村包片制,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点,实行“定时、定人、定点”的驻村医生巡回医疗制度,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方便农村居民看病就医,实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管理新机制

1.明确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明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的性质为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费按上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服务人口13-15名为标准核定,按规划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对人口少、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可适当增加编制。

2.开展县乡托管试点。沙溪镇卫生院和东茗乡卫生院分别由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托管,公共卫生服务模式、服务区域、服务对象不变,财政补助政策不变。实行人、财、物和各项医疗卫生工作的统一管理,并从技术支持、人才培养、设备利用等方面进行优化整合,充分发挥县级医院在管理、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逐步提高被托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合理整合医疗资源。根据功能定位,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外科、产科等医疗资源逐步纵向整合到县级医院。县级医院特色专科实行差异化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全而不强。充分发挥县级综合性医院检验、影像资源优势,探索建立临床检验中心,实现优质资源的柔性流动。

4.推进乡镇村一体化管理。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健全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随访有档案的“五有”制度;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机构、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和考核“六统一”管理,推进乡镇村一体化管理进程。

5.实行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及时将急、危、重病人送到县级医院,治疗后进行康复时再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县、乡镇双向转诊制度,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6.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统一采购价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使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县得到可持续发展。

(三)深入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1.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员培训,委托定向培养临床大专社区医生10名以上。开展基层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对乡镇(街道)卫生院在岗卫生人员每3年进行全员岗位培训1次,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岗人员每年培训1次。建立农村卫技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县级医院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乡镇卫生院每年要有10%的技术骨干到县级以上医院进修半年以上。

2.探索建立卫生人才管理新机制。积极探索县乡卫生人才一体化管理改革试点,对乡镇新招聘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分专业安排在县级医院规范化轮训一年,再输送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对城乡基层社区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要转岗分流,解除聘用关系。建立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医护技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乡镇卫生院至少服务半年以上和乡镇卫生院管理及技术骨干到县级医院培训制度。同时,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稳定农村卫生队伍。

3.进一步健全对口支援制度。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公立医院牵手社区行动”。县级医院要在与上级医院建立协作基础上,充分利用上级医院各方面优势,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每家县级医院与2至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促进乡镇卫生院发展。

四、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分准备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评估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部署阶段(3-5月):根据省医改精神和省卫生厅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发改、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与衔接,确定具体操作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5-11月):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试点各项工作。

3.总结评估阶段(12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总结向省政府汇报。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发改、财政、人事(编办)、劳动、卫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专门力量,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县人民群众。

(二)建立财政投入机制

1.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补助。卫生监督、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配置标准所需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业务工作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政府主要负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建设发展经费、人员经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经费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列入预算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业务收入和财政安排的人员经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等经常性收入补偿;建设发展支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支出由政府专项补助。

3.村卫生室补助。政府对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根据省定标准在建设初期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支出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标准安排。

4.县级医院补助。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同时,政府合理安排对县级医院的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补助、政策性亏损补贴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等方面。对中医、妇幼保健事业予以倾斜。

5.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逐步增加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城乡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不低于20元。对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对开展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国家免疫规划等十三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

(三)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和主要任务,建立起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一是核定工作任务,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能力、服务人口以及上级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地核定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二是实行绩效考核,对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居民健康状况改善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全面综合的绩效考核。三是补助与绩效挂钩,对于绩效好的机构,预算补助全额发放;对于绩效较差的机构,预算补助按比例核减,形成“干好者多得、干差者少得”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与管理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