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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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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申报材料

企业债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债 相关政策及区别 核算及涉税

企业债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的企业债有其特殊性,仅指由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我国企业债市场最早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1987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发行规模从1983年的33.8亿元迅速增加到1992年的681.7亿元。企业债融资的快速膨胀带来了许多潜在风险,1993年8月国务院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严格限制企业债的发行。此后,企业债市场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发行规模从1993年20亿元的低谷逐渐震荡上升,2014年全年的交易额已突破万亿元。由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一些地方发生了企业债到期难以兑付本息的风险,当时的国家计委上收了企业债发行的审批权,从而形成了现在企业债发行由国家发改委集中管理审批的格局。近年来,发行企业债、参与企业债交易的单位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在会计核算、涉税处理等方面,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发行单位应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申报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可以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转报。

(二)发债单位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即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人民币6 000万元;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企业债的发行方式

企业债的发行一般有: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和第三方担保债券三种形式。批准发行的文件印发后,两个月内由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来发行。企业债大部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另外部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企业债的期限一般为3―10年,其中10年期债券较为普遍。

二、购债单位核算时应当严格区分企业债与公司债

我国公募资金种类较多,股票、国债、企业债及其他公司债等都属于公募资金的范畴。但其发行的主体、信用等各不相同,正确了解各种公募资金的差别,对企业财会人员正确把握核算标准、防范投资风险和税务风险至关重要。下面着重强调企业债与公司债的区别。

(一)在交易、核算时关注发行主体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如上市公司的登记制,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而我国现阶段企业债的发行则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二)关注信用基础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信用等级较高。

(三)关注管制程序的差别

目前我国发行公司债券虽然还实行审批制,2015年7月是我国加入WTO十五年过渡期结束之时,按国际惯例,将来公司债券的发行必然要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而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导致相关兑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四)关注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而我国企业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五)关注市场功能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每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较小。

三、企业债的会计处理与利息的核算问题

(一)发债单位的账务处理及相关核算

1.在“应付债券”科目下设“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核算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每期计提的利息)三个明细科目。

2.发行债券时。

(1)发行价格。当债券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相等时,则债券按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通常称为按面值发行;当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时,则债券按高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通常称为溢价发行;当债券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则债券按低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通常称为折价发行。

(2)发行费用处理。发行费用计入应付债券的初始入账金额。

例1:某企业发行债券,面值为100万元,发行价格为120万元,发生手续费10万元。则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 100 000

贷:应付债券――面值 1 000 000

――利息调整 100 000

3.利息调整的摊销。利息调整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实际利率法指按应付债券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应付债券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债券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摊余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利息费用-现金流出(应付利息)

其中:利息费用=应付债券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应付利息=应付债券面值×债券票面利率,每期利息调整的摊销金额=实际利息费用-应付利息。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实际利息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差额)”科目。

(2)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实际利息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差额)”科目。

4.债券偿还。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偿还时,借记“应付债券――面值――应计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偿还时,借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债券在最后一期时,需将“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余额摊销至零。

例2: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1 000万元,债券利息在每年12月31日支付,票面利率年利率为6%。假定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5%。

甲公司该批债券实际发行价格为:

10 000 000×(P/F,5%,5)+10 000 000×6%×(P/A,5%,5)=10 000 000×0.7835+10 000 000×6%×4.3295=10 432 7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015年12月31日发行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10 432 700

贷:应付债券――面值 10 000 000

――利息调整 432 700

(2)2016年12月31日计算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521 63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78 365

贷:应付利息 600 000

借:应付利息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2017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517 716.7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82 283.25

贷:应付利息 (10 000 000×6%)600 000.00

2018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513 602.59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86 397.41

贷:应付利息 600 000.00

2019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509 282.72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90 717.28

贷:应付利息 600 000.00

(3)2020年12月31日归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等 505 062.94

应付债券――面值 10 000 000.00

――利息调整 94 937.06

贷:银行存款 10 600 000.00

(二)购债单位的账务处理及相关核算

例3:某年1月4日购入某企业发行三年期债券,面值100 000元,年利率10%,甲公司按11.2万元价格购入。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年终按规定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价,假设实际利率为8%。其会计处理为:

用银行存款买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成本 100 000

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12 000

贷:银行存款 112 000

如果是分期付息:

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计算,第一年为112 000×0.08=8 960(元)。

借:应收利息 10 000

贷:投资收益 8 960

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1 040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应收利息 10 000

第二年摊余成本=112 000+8 960-10 000=110 960(元),投资收益110 960×0.08=8 876.8(元),以此类推最后一年还本付息,分录同上。

四、企业债交易的相关涉税问题

企业债的涉税事项与平时其他业务的会计核算区别不大,但在核算时要根据其特点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企业债要扣利息税20%,有的也叫红利税。利息税只在债券的除权日发放利息时一次扣除,平时不扣,也很少在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时候扣除。

企业债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市政建设项目

根据2011年6月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其中2012年到期债务占比17.17%,而2013年-2015年到期偿还的分别占11.37%、9.28%和7.48%,2016年以后到期偿还的占30.21%。因此,2012年成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的重要年份,也将对今后债务清偿产生重要影响。庞大的地方债务已经引起中央政府高度关注,国务院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别提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风险防范。近日,更是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正在研究允许国内银行对地方政府贷款进行大规模滚转,将一些地方债到期日延后四年。笔者认为,地方债展期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是将风险延后,治理地方债还需要制度层面的改革,资产证券化这一结构性融资工具有可能成为化解地方债的一道良方。

一、地方债的前世今生

地方债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其他相关债务,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的债务等。实际上,根据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因此,在2011年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之前,地方政府是不允许直接负债的。但由于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分税制造成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大为减少,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丝毫没有减弱。因此,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地方政府间接举债模式得到大规模推广。特别是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国进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启动了4万亿的投资工程。地方政府为配套资金,从而进行了一波最大规模举债。2009年至今已过3年,这些债务的集中到期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偿债压力。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试点,至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系统内展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另一个是证券系统展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银行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程序是:承销商牵头做好申报材料后首先向银监会申报,取得开展证券化业务的资格认可,之后再向人民银行提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申请。而券商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程序是:承销商牵头做好申报材料后直接向证监会申报,取得核准批文后再向交易所提出交易流通的申请。

根据统计,截至2012年3月31日,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45只,发行规模597.05亿元。而沪深交易所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33只,发行规模197.2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银行间市场自2008年信元重整资产证券化发行后至今没有新的产品出现,而交易所市场自2006年之后,于2011年批准了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和南京市城建集团所属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显然,银监会、证监会对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产品导致的金融风险引起足够重视,但也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摸索前行。

就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看,认购情况难以乐观,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权属不清晰,难以进行标准化,投资者对价值难以判断。同时,这些资产证券化的上市产品同类不多,缺乏可比性,定价困难。另外,中国缺乏高风险的机构投资者,好的资产发行者不愿意证券化或者定价较低投资者不愿购买,而差的资产证券化定价较高但投资者更不会感兴趣,发行者和投资者难以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三、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按照资产化的设计原理,只要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均可证券化。华尔街也有一句流传甚广的名言:“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目前,国内的地方债主要用于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市政建设项目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市政建设项目的回收期较长,但大部分有共同的特点:通过政府回购或隐性补贴的形式实现未来收益以覆盖建设成本。因此,将优良的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是解决地方债的一条途径,而且国内已有先例,如2006年发行的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一期和二期。笔者认为,将优质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至少有以下好处: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现金流和债务不相匹配的问题。其次,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根据不同风险资产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最后,资产证券化能够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帮助银行分担流动性管理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压力。

四、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尝试

前文所述,江苏吴中集团和南京城建集团已对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尝试,也为今后其他地方和不同项目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参考,在时机成熟时,有助于这种模式的推广,真正解决困扰中国的地方债问题。

南京市城建集团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既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于2006年7月14日发行,是国内第一单市政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实现融资7.21亿元。该产品分成4个不同期限的受益凭证,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供担保,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取得了AAA的信用评级,平均年资金成本约为4%,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募资金全部投入南京市江心洲、城东、仙林等污水处理项目,使南京主城区污水处理规模由70万立方米/日快速增长至131.5万立方米/日,有力推动了南京环保模范城市的建设。

2011年底,南京市城建集团第二期污水处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是2009年证监会鼓励上报资产证券化产品后国内首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要求,该次计划期限为5年,发行规模为13.1亿元,将全部面向机构投资者销售。所募资金将用于南京市城东、桥北、铁北等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建设和城乡水环境治理,为南京创建生态城市助力。

五、未来扩展市政建项目设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目前,大规模推进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发行制度层面和投资者引入方面都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改进。笔者认为,尝试实行下列几项措施有助于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1、产品尽量标准化,有利于可比研究。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灵活,个性化强。为匹配项目现金流情况,目前大多数产品的期限多样,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的限于几个月,长期的也有几年,但期限月份和年份不统一,导致缺乏可比性,存在定价难题。建议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个性化的同时尽量标准化,比如产品期限上限于6月的整数倍,如6月、1年、2年、2.5年等,有利于投资者对期限利率的可比研究。

2、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对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切实监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偿还保障取决于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实现程度,基础资产已实现真实出售,与发行主体法律上无关联。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承销商、律师、评级和会计应切实负起责任,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层面上,建议在基础资产监管、现金流审计和按期披露基础上,各中介应督促发行人加强现金流的回收,如因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原因导致现金流出现异常,中介机构应在各自收入一定比例上承担连带责任。

3、交易场所互联互通。目前证监会和银监会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极大的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建议监管层在今年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尽快打通债券市场的交易场所,让双方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均可购买对方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形式上,探索多种挂牌和交易模式,使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再局限于大宗交易,也可探索主办承销商对产品进行双边报价,提高产品的流动性。

4、建立统一的偿债基金。建议对所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永久性归集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偿债基金,以应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个别偿债风险。由于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实际上承担了政府财政资金的职能,建议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行单位所在的地方政府也应上缴一部分资金永久性归集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偿债基金,切实加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有助于整体上降低产品的发行利率,间接降低地方政府的市政建设成本。

企业债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目前已经有多家券商准备在温州发起设立证券公司。

23日,温州市政府正式《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地方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先行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示范区。

张震宇在当日会上表示,温州金改需要解决的就是“三个不协调一个缺陷”。即:地方金融机构与在温州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协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发展不协调、银行机构与非银行机构不协调;“一个缺陷”是指此前温州没有形成地方性的金融监管体系。张震宇表示,针对上述问题,温州金改要建设四大体系:建设地方性的金融服务体系、区域性的资本市场体系、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体系和地方的监管体系。

筹谋组建本地券商

目前温州有银行机构36家,数量虽不多,但在整个金融行业中占比较大。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规模偏小,实力偏弱。在今年3月28日以前,温州甚至没有证券分公司。5月份,上海证券在温州设立了第一家证券分公司。申银万国和中信正在筹备分公司。保险公司在温州有40多家,但总量也十分有限。

“温州市的保险、证券、信托等机构资本和资产规模占比非常小,近日上海证券在温州设立首家分公司,申银万国和中信证券目前也在筹建温州分公司,但温州还没有自己的证券公司。” 不过发起温州本地的证券公司进展缓慢,有关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设立比较小心。

按照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必须是由一家券商作为主发起人,据透露,浙江省内和安徽各有一券商有发起意向,注册地在安徽的券商只有国元证券和华安证券,浙江则有中信、浙商和财通三家证券,有发起意向的或为浙商证券和国元证券。此外,很多民企也希望介入。

对于温州设立本地证券公司,张震宇认为除了主发起券商须多方考察后决定外,剩余大部分股权(70%)左右都将留给民间资本,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温州注册。

民间资本进金融闸门放开

《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到:“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

张震宇表示,今年以来,共吸收34.7亿元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

目前温州已吸收了一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率先推出小额贷款招投标制度,已完成12家。30家小贷公司开业后,正在筹建的还有22家,30家小贷公司注册总资本超过80亿元,今年吸收资本34.7亿元,上述小贷公司向全市个人和各类企业发放贷款余额120亿元。

另外,有两家农村合作银行的改革方案已经完成。鹿城合作银行资本金由18亿增加到30亿,其中12亿增量资金全部来自民间资本;龙湾合作银行资本金由不到10亿,计划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增至22亿。两家农村合作银行新增资本全部来自民间资本。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方案》中提及了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以地方政府债务率为控制指标,探索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发行私募债券。这部分内容超出此前市场预期。张震宇表示,这是浙江省政府给温州开的“特例”,目的是扩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小贷公司私募债的资金募集对象是向机构募资,而不是公开发行。

张震宇还透露,苍南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转升村镇银行的材料已经上报到金融办,审阅后会递交上级部门。而温州银监局负责人也表态,银监会目前正在研究小贷公司转升村镇银行的“双主发起人”制度。另有三家民企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其中有一家已经完成材料准备,在与银监部门沟通后即将上报,这家企业完全是民营企业,同时由一家银行参股。

开展个人境外直投试点也成为此次《实施方案》中关注的焦点。张震宇表示,该试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出台还需要一个过程。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行长吴国联表示,温州方面已将该试点实施方案上报给外管局,并在得到外管局的同意后,上报了国务院。他强调,最终得以开展试点的城市,或许不止温州一个,“但温州争取做第一单”。

企业债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站式政务综合体”便民服务

中国内地最大的台商投资区厦门市海沧区首创“一站式政务综合体”全方位便民服务。2013年上半年,海沧区审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34.3%,其中即来即办事项9045件,占比达72%。该行政服务中心为目前福建省县区级审批服务事项最多、功能最齐全的行政服务中心,集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于一体。

在社会管理方面,海沧行政中心同步融入网格化社会服务联动指挥中心,集防火、防汛、防疫于一体;为方便解决群众不同诉求,将社会管理的服务中心、协商中心、求助中心、调解中心、应急中心引入行政服务中心,实现了“办事找服务中心、参与找协商中心、有困难找求助中心、有矛盾找调解中心、有急事找应急中心”的便民利民目标。

此外,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中心还为区级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指定交易场所,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和服务,并且针对海沧台商投资多和有深水泊位的特点,特别设立了企业优惠政策咨询和口岸咨询窗口。

黑龙江省开设网上政务中心

公开审批流程图

2013年9月,黑龙江正式开通省政府网上政务中心,并编制出台《黑龙江省主要经济活动行政审批流程指南》,公开了96项主要经济活动行政审批流程,为社会各界提供便利服务。

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审批流程分为四类:一是企业设立类审批流程;二是固定资产投资类审批流程;三是生产经营类审批流程;四是资质资格类审批流程。

“依据这些审批流程的不同特点,共绘制形成了96个流程图。”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刘国中表示,每个流程图上都标注了各个环节的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基本涵盖了开展经济活动所需的主要审批事项和相关承办部门,明确了各类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

投资人在黑龙江省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就可以按照流程图的引导,到当地政府部门或在网上申请办理相关事项。黑龙江省的各级监察机关将对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察,监督和规范政府部门的审批行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实行金融改革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2013年8月,山东推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被业界称为“山东金改22条”,勾画出金融改革路线图,拉开了山东破解“金融滞后”难题的序幕。

山东“金改22条”提出,将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努力提高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撑企业创新的能力,“到2017年底,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5%以上”。

除了鼓励企业发债、上市等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措施外,山东更注重发挥金改的“内涵”,将促进农村抵押物创新,目前不少金融机构已积极行动起来。

山东高青县农行推出“活牛抵押”的贷款,通过完善相关登记、风险分散等措施,成功破解“家有千万,带毛的不算”这一抵押难题。高青县青城镇胥令公村的黑牛养殖户张新建家里已存栏母牛130头、小黑牛30头。他说:“如果没有农行的信贷支持,单凭我们自身的积累,不知何时才能做到现在的规模。”

河北省人社厅听取群众意见

优化审批流程

2013年8月初,河北省人社厅对141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开门论证,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70多个审批事项流程或合并调整或修改完善。

据了解,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结算、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结算、省本级农保基金核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等13项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作为审批管理项目,转为内部运转事项。

23项审批流程项目进行优化再造,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养老保险审批、社会保险登记、关系转移接续等办理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简化申报前置条件。

30项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缩短,办理时限平均减少一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换发、补发及涉外证书办理,成批次办理的,时间明确为3个工作日,个人办理的即来即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6项审批,办结时间由10个工作日,统一修改为7个工作日;国家和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办理时限由90日改为30日。

河北邢台市“并联审批”

破解审批“怪圈”

长期以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办营业执照时,经常会遇到多个部门“政策相互冲突,审批互为前提”的现象,造成企业在行政审批“转圈”中无所适从。为此,河北省邢台市推出了“并联审批”制度,制定了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审批流程,打破了部门之间的“审批转圈”僵局,给企业和群众带来了便利。

并联审批的具体流程为:首先,由工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工商、发改委、环保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合指导,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

其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协调涉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制公章及备案、备案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所需的有关材料,进入并联审批程序,各部门同步办理审批。

最后,各部门将出具的相关证照或批准文件统一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在统一送达申请人的同时,各部门相互完善本部门所需要的申请材料。申请审批的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取得三证一章一审批文件,大大节约了公司审批办证环节的时间。

陕西取消下放44项行政审批事项

近日,陕西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宣布取消和下放44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管理层级23项。预计到2015年,陕西省行政审批事项将在现有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据了解,此次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点将减少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资格许可等四方面的审批事项。

企业债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企业上市是企业短期内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迅速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的需要;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本地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持财税收入持续增长,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综合实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更是促进早日全面崛起的战略需要。目前,我区虽有较多的优质企业,由于受传统思想和家族观念的束缚,部分民营企业对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不高,认识不到位,这已是制约我区企业快速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因此,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为促进全面崛起作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证券市场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以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为契机,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大力培植上市资源,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重点,强化机制体制创新,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使上市后备资源不断丰富。选择10家重点企业进行资本市场基本知识培训,确定6家企业为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新增上市企业2-3家以上。

三、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一)在行业选择、创业投资、重点区域突破方面做好引导工作。要大力支持具有优势的产业化龙头骨干企业、民营企业,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我区市场前景好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入股,择机改制上市。

(二)企业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行业;

3、企业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近两年稳定增长;

4、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

5、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6、企业近二至三年内有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三)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区金融办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区政府予以确认。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上市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

(四)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做的工作

1、制定好上市工作的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专班负责这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互相监督制约的制衡机制。

3、选择好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认真参加上市辅导。

4、选择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区金融办备案。

(五)规范股份公司的设立。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公司设立。合理设置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注重引进战略投资人,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提倡企业整体改制。采取分拆设立的公司,在将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无形资产等其他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并且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

(六)拓宽企业上市渠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需要,妥善选择上市形式。对规模较大、主业突出、近三年效益增幅较大、特别是在全国、全省同行业名列前茅的企业,引导其在境内主板上市;对规模不大,但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帮助其在境外或国内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区外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采用控股、参股等形式,帮助我区企业达到上市条件,实现共同发展。

四、优惠政策

(一)扶持政策

1、对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性扶持项目方面给予优先申报;在政策性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我区境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2、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区财政按一定的比例作为企业扶持资金支持给企业,其他如工业倍增计划、招商引资等已在税收中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其比例视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区金融办提出具体的意见报区政府确定。

3、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变更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勘探测绘费、房产评估费、房产登记费、交易费,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通讯设施等过户工本费等费用,按市政府有关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办理。

(二)补贴政策

1、对完成股份改革并与保荐机构签订改制协议或者保荐协议的后备企业补贴10万元;

2、对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后备企业补贴20万元;

3、对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后备企业补贴30万元;

4、对在境外上市的后备企业,对照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的补贴标准,其境外上市申请通过中国证监会、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机构审核同意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三)奖励政策

1、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辖区企业项目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通过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辖区的上市公司负责人,按再融资募集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

3、对投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参股比例不低于后备企业总股本10%(以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为时限)的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统一思想,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