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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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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发展论文

证券市场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WTO被认为是“经济联合国”,将对21世纪的国际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任何国家要真正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分享世界大分工使资源配置优化带来高效率的好处,都需要加入WTO。中国也不例外。WTO的缔约国政府必须遵循和贯彻一系列共同认可的原则:一是非岐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所给的待遇,也不得歧视另外一些缔约国。其目的是保证所有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这一原则又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1)最惠国待遇。即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2)国民待遇。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国民在本国境内享有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3)公平交易。指缔约国之间不得有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二是关税保护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关税减免和数量限制等。根据这一原则,缔约国在需要对本国经济进行某种保护时,只能采取关税手段,而不能采取关税以外的手段。因此要降低关税和拆除非关税壁垒。三是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针对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

二、WTO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

证券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许入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国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化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

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开放要求看,它要求各缔约国的证券市场对所有其他缔约国开放,除非在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国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并且,要求缔约国给予外国证券投资活动及证券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活动及证券投资者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差别。除紧急情况外,每一缔约国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其他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外证券市场投资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己的投资取向。这些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的开放要求。

在1997年WTO又形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定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市场的开放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各缔约国同意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公平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国内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通过这些约定,实际上把所有的缔约中的金融投资市场都连成一体,随着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和现代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证券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快。这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会。

三、与中国加入WTO谈判进程相配合,中国资本开放进程循序渐进向前推动

(1)中央银行行长戴相龙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中国宏观经济形势良好,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执行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对外开放的格局不可逆转。(2)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8家在上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3)1998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并增加部分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获得批准的外资银行可以从事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和债券投资业务。(4)1998年底,由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牵头,8家外资银行参与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银团贷款”协议在上海正式签订,产生了国内首笔由中外资银行共同参与的对上市公司的人民币银团贷款。(5)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当年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限制,从现在的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广州等23个城市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中心城市。(6)1999年3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美国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和美国大通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同时正式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至此,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已近200家,总资产400亿美元。(7)1999年4月初,中国保监会批准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公司、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美国保诚集团公司、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等4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寿险公司。至此,中国内已有中外合资保险公司7家、外资保险公司10多家。(8)中国在设立B股、H股、N股、S股等供外资直接投资的证券品种的同时,正在加紧研究、积极准备推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并取得了良好进展,如中外合作的产业投资基金已有眉目,这将为外资有限制地进入中国的A股市场提供了方便。以上表明,中国在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道路上迈出了很大的实质性的步伐,为排除中国加入WTO谈判障碍、推进中国在本世纪加入WTO作出了积极而有效的努力。

但是因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改革尤其是金融改革还在进行之中,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还需花大力气去解决,如“债转股”已开始启动,整体上看中国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还较弱,资本市场还经不起国际资本风浪的冲击。并且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体系还有待完善。市场经济的法规和制度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还不具备全面开放资本市场的能力,更何况中国证券市场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还是一个不成熟的投机性很强的市场,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管理机制与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都还相差甚远,其按WTO要求去开放还存在着不少障碍。

四、中国证券市场按WTO要求开放的主要障碍

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状况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要求相差甚远,其主要障碍有:

1.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太小,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应有的支撑作用,更经不起外国资本的长驱直入,不能满足WTO要求的证券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实在太狭小,据有关资料显示,到1998年底,纽约证券交易所3100多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10.5万多亿美元,那斯达克(NASDAQ)的市值总值为3万多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5万多亿美元,法兰克福为1.2万多亿美元、伦敦证券交易所为2.3万多亿美元。而到1998年底,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851家(到1999年10月已达936家),发行总股本为2345.36亿元人民币,市价总值19505.64亿元人民币。另外,中国国民经济的证券化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中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到1999年10月已上升到35%左右),流通市值占GDP的7.26%。而在1996年,欧美等发达国家证券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即证券化率分别为英国151.9%、美国115.6%、荷兰96.5%、加拿大83.9%、澳大利亚79.5%、日本67.2%。就连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化率也远远高于中国,1996年泰国为53.9%、墨西哥为31.8%、印度为34.4%、韩国为28.6%、埃及为20.9%。从这一点看,中国证券市场壮大规模,增加证券发行数量,繁荣二级市场既显得十分必要,又任重而道远,也许从这个侧面看,国有股减持、配股和快马加鞭发行新股就应当得到市场投资者的理解了。

2.证券市场结构和投资品种、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方法等方面还难满足WTO要求。(1)层次单一。中国证券市场就深沪两个交易所,从现代现技术管理看,它们实际是统一的中国证券市场,但缺乏场外交易市场、柜台市场(如NASDAQ)似的柜台市场,投资者选择的余地小。很有必要建立分层次的市场,借外资介入之机解决长期沉淀使不少投资者资金积压的、在不规范时期发行的、实际上是公众化了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上柜台交易,把一些风险较大,业绩一般,发展前景看淡而目前又不得不发展的行业企业股票,以及不符合到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到柜台上市,也希望外资在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盈利的同时能为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作一些贡献。(2)证券交易品种太少。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有A股、B股、H股、S股、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回购等品种。在要求开放的A股市场上,基金全是封闭式的,由于种种原因,开放式基金迟迟出不来;没有指数期货,缺少避险工具,投资者一旦买进股票只有能升才能赚到钱,否则就会蚀本,这既不利于防范市场风险,也容易使投资者产生悲观情绪,一旦大市阴跌不止,形成的恐慌就显而易见。若外资介入有意做市的话,亏损必将是国内多数中小散民。(3)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目前中国4000多万证券市场投资者中,绝大多数是资金不大的个人投资者,且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占很大比重,他们投资不足而投机有余。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若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引进外资进入A股市场,恐怕难以适从,无异于“引狼入室”!因此,允许保险资金入市,让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三类企业入市,壮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增强证券商的实力,努力培育中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排除正是在为中国加入WTO和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作准备。

3.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素质达不到按WTO要求开放证券市场的高度。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认识上的偏差和不足,导致了行为主体的素质有待提高。譬如作为证券市场发展基石的上市公司,有些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把股民的钱不当一回事,目的在捞到钱,发行股票时各种宣传报道吹得天花乱坠,前景极为灿烂,但一上市,一两年后则成了“豆腐渣”,于是再包装配股或增发新股,转入新一轮循环,令不少投资者伤心。更有弄虚作假,愚弄投资者的事情发生。也许这不只是上市公司的错,那些刻意为其包装或签字画押的人和不负责任的中介机构也同样成了坑害投资者的帮凶。还有一些机构投资者“庄家”力大欺人,利用资金优势和一些素质低的上市公司恶意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若市场开放了,其情形恐怕就更加可怕!同时作为重要主体的证券经营机构还不具备与国际券商竞争的能力。与国外的证券商相比中国证券商规模太小,业务结构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任人唯亲的事随时可见,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开放证券市场,有可能会对中国证券业形成致命的冲击。

4.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障碍,突出表现在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运用尚不协调。如上市企业的选择、企业上市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市额度和发行价格的确定时,都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甚至不排除“腐败”、权钱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助长了投机气氛。

五、面对现实,迎接挑战,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WTO的原则要求构建并优化中国证券市场和运行机制,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运行主体,能主动地面对对外开放后面临的国际竞争力和挑战,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

1.吃透WTO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地利用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确立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基本思想。中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属于弱势产业,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可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实事求是地分阶段开放中国证券市场。譬如,在中国加入WTO后,可继续扩大外国证券商的介入,但在其商业业务上作一些“保护性”的限制,可鼓励外国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发行B股、H股、S股,开放目前中国证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如购并重组尤其是跨国性的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等创新性较强的业务;支持外资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借机解决国有股上市和历史遗留问题,不要怕“国有股”被外资买走,只要不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都可鼓励外资的介入等。而对于中国证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服务的细分市场,如国债的承销发行、发行A股企业的限制、包装上市和承销发行及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等,应适当加以保护,提供外资介入的缓冲期。在外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进入的程序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审批的节奏,使其渐次增加,而不要一窝蜂式的介入,形成压力,以期能借机增强中国证券市场的承受力。

证券市场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

回顾十几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在市场可持续发展建设方面仍旧存在诸多弊端。

造成证券市场长期低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就是上市公司、投资主体、以及制度建设普遍存在的“断流缺陷”,即上市公司发展、投资主体发展、制度建设等缺乏持续性,直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制约因素

上市公司缺乏可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能否可持续发展直接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持续发展。然而,十几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表明,上市公司本身根本就不具备可持续性,这主要表现在:

上市整体业绩缺乏可持续增长,盈利能力低下。根据统计,1994年至2004年三季度,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分别是0.318元、0.247元、0.238元、0.246元、0.19元、0.203元、0.202元、0.136元、0.16元、0.19元、0.21元,2001年盈利能力最低,2002年出现恢复性上涨,但10年来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呈现逐年滑坡态势,上市公司的业绩由1994年的0.318元下降到了2004年第三季度的0.21元,10年总共下降了34%,平均每年下降3.4%。

上市公司业绩极不稳定,亏损现象严重。从1999年到2004年第三季度的六年时间内,进入深沪两市收益前五名的上市公司共有20家,其中,在前五名排行榜中只出现过一次的公司就有13家,占所有公司的比例高达65%,出现过二次的公司只有7家,占所有公司的比例为35%,出现过3次的公司只有2家,占所有公司的比例为10%,出现过4次的公司仅有一家,即贵州茅台,占所有公司的比例仅为5%。这充分说明上市公司业绩的极度不稳定,缺乏持续增长。

上市公司普遍重融资圈钱,低分红、低回报现象严重。根据对1993年至2004年12年间分红派现(现金)情况的统计分析,分红比例最低的是1997年,只有29%,最高的是2000年,为62%,上市公司年平均分红比例为38.9%,也就是说每年平均有60%左右的上市公司不进行分红。

投资主体资源的过度开发

虽然最近两年我国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机构化建设方面确实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旧停留在“数量”方面,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最为重要的是由于对投资主体资源“开发过度”,缺乏相应的制度、机制保证,投资主体面临严峻的生死考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券商盲目扩张引发全行业亏损。自2001年起国家加快了券商机构的发展,目前券商已达133家,注册资本金首次突破1000亿元,总资产约5618亿元,券商的快速扩张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因为在当时市场环境下,规模急剧扩大的券商根本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其业务范围仍旧停留在经纪业务,把自己的生死大权仍旧寄托在二级市场,而随着2001年大调整的开始,靠天吃饭的券商2002年起也陷入了全行业亏损的泥潭,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多年不规范运做所形成的巨大包袱以迫使许多券商被行政托管,券商自身的生存问题已经相当严峻,更谈不上可持续发展了。

基金跳跃式发展埋下诸多隐患。2003年开始加快了基金行业的发展,2004年基金行业更是获得了超常规跳跃式发展,全年共完成募集58只基金,总募集规模1680亿元,占目前基金总规模的52%。基金的跳跃式发展脱离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相关资源过度开发和“透支现象”严重,已经威胁到了基金行业本身健康、稳定的持续发展,首先是由于市场缺乏优质资源,导致基金交叉持股、相互锁仓、扎堆持有等现象发生,形成新的“庄股”现象;其次是基金行业没有形成自己的盈利模式,依然是靠天吃饭,存在管理落后、理财能力低下的问题,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持续发展,行业亏损严峻。

散户亏损严重,入市积极性大打折扣。2001年6月份以来,流通市值缩水7000个亿,等于三年半的时间投资者总共损失了7000亿!如果从13年总的亏损情况看,13年证券市场融资突破1万亿,印花税等共计1.2万亿,投资者共支出2.2万亿左右,但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流通市值只有1.1万亿,预示着13年的投资亏损了50%!这种极不正常的状况对于广大普通投资者而言形成了毁灭性的打击,使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荡然无存,选择尽快脱离市场的投资者越来越多,而场外资金也普遍不愿投资股票,由此也导致2001年以后散户开户数量急速减少,2003、2004年,深沪开户数增长速度一直维持在2%左右,创下历史最低水平。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作为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券商、基金和散户,目前的处境可说是“两死一伤”,券商、散户最尴尬,基金最近三年也是江河日下,既然市场的投资主体都自身难保,举步艰难,无法持续发展,又如何寄托他们来推动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呢?

市场制度化建设缺乏持续性

13年以来,我国在市场制度化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和创新,但仍有许多问题急需改进,其中之一就是我们在制度化建设方面缺乏持续性,制度建设滞后现象严重,无法满足证券市场日益发展的需要,更无法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发展了,这主要表现在:交易品种单一,上市交易的品种基本上是“老三样”,即A股、B股、基金,根本无法满足投资者规模及结构变化的需要;市场体系不完善,二板规模小,三板也没有形成规模;机制不完善,至今没有做空机制,限制了大资金的运作;缺乏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投资额者遭受侵权时难以得到相应的赔偿等。

应对策略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基础已经遭受到严重破坏,如果不从根本上尽快加以解决,证券市场将无法发展,甚至蕴藏着巨大风险:

坚持民主法治,完善分类表决制。民主法治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基本得到落实,相对于证券市场就是要使股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市场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这方面,证券市场仍就存在严重缺陷,其一就是股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体现,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无法充分行使参与权、话语权、表决权,分类表决制的实施虽然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一股独大”问题,由于基金等机构集中持有一些股票,对重大决策具有绝对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无法正常行使参与权、表决权,建议采取“二次分类表决制”,对于基金集中持有的股票,现行由基金持有者进行表决,基金只能作为这一表决结果的执行者,把表决结果反映出来,只有这样,分类表决制才能真正体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要求,才能实现广泛意义上的民主。

坚持公平正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和谐观强调各方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这与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精神一致,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解决股权分置、同股不同利、同股不同权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一拖再拖,这个问题不解决,“一股独大”的顽症就不能根除,广大投资者的平等地位就无从谈起,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也就无法完善,上市公司存在的虚假陈述、造假作假、非法关联交易等严重问题也就无法根除。《国九条》以及温总理在2005年3月份答记者问明确指出尽快解决国权分置问题,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其次是把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除了上述实行“二次分类表决制”外,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投资者赔偿法律法规”,使遭受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欺诈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以此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后是完善基金考核管理办法,推行“求同追查”制度。随着基金规模的快速壮大,基金已经成为目前最具话语权的机构,基金凭借其在资金、信息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常常获得“不当得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完善对基金的考核管理办法,改变目前“责、权、利”不明、不管盈亏照提管理费的考核办法,尽快制定新的考核办法,把盈利指标与基金奖惩结合起来,有奖有罚。

同时,针对基金内部存在大量“暗箱操作”、“私建老鼠仓”等问题,推行“求同追查制度”,对于那些总是在低位大量买入、高位大量兑现获利的帐户进行跟踪调查,严厉打击非法获取私利行为,遏制基金经理凭借职业特权侵占其他投资利益的犯法行为。

坚持诚信原则,加大执法力度。证券市场诚信危机的加重不但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更重要的是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有着直接关系,这是导致长期以来诚信危机不断加重的最根本原因,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惩罚力度不够,造成违规行为代价极低,不但无助于制止诚信危机,反而助长了诚信危机的蔓延、加重。目前对于诚信危机,偏重行政处罚、谴责,过分强调挽救、保护,诚信危机代价过小,过分保护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利益,忽视中小投资者利益,一味袒护诚信危机制造者利益,没有切实可行的保护受害者利益。

国外对诚信危机的公司处罚相当严厉,网易刚上市时仅仅是因为无意中将100万美元合同被误报成了收入,差一点被纳斯达克摘牌,并被美国法院判赔偿中小投资者435万美元。安然事件暴光后,公司前董事长肯尼斯·莱被判处175年的监禁外加570万美元的罚款,公司也因此破产。据悉被纳斯达克摘牌的上市公司数量约7000家,远超过目前挂牌的5000家。中国有多少家上市公司因诚信问题摘牌或支付巨额赔偿?而在中国不过是警告、谴责、罚款了事。曾被权威机构评为中国最有价值的上市公司的银广夏、东方电子,故意把业绩从亏损虚构为绩优,事发后不过是戴ST帽子继续挂牌了事。因此,为此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惩罚力度,这是现有条件下解决诚信危机最有效的途径。

证券市场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一、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我国加入wTo将为证券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加入wTo后,长期被政策所保护的金融服务业将不断开放.从证券业来看,加入wTo后,虽然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将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外国银行、证券机构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将为证券业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随着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品种将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质量将会明显提高,交易登记结算将会有新的改进.将基本建设成集中统一的全国结算体系.随着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初步建成.证券市场信息质量特有较大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将形成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趋于完善.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金融资产稳步增加,金融意识、证券意识逐步加强,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倾向将日趋加强.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股市的总钵规模在逐步扩大。1997年底深沪股市流通市值为5024.42亿元,1998年底为5745.48亿元,2000年11月底为14980亿元.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是很有潜力的.

二、21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市场扩容如果以企业小规模、大数量的方式进行,无疑会助长市场投机气氛,最终影响市场发展.选择大量经过改制改造具备入市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入市,发行一定规模的股票、债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量需求,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控制服票和债券发行,关键不在数量,更要的是质量.因此,应当一方面继续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另一方面在企业中抓管理、抓技术练内功,提高资本盈利率.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质量好,股票质券的风险就小。发行规模也就容易扩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资产合并重组、壮大规模后上市;或者通过先上市再回头收购本地工商企业,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效益,然后再增资扩股,使优质资产扰质人才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转移.这样,既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壮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对于证券品种,应实行发行和交易多样化、国际化.除股票质券之外,还应增加期权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种的交易.债券要增加期限品种,多开发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内发行上市,而且要争取在海外发行上市,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已逐步从香港扩展到新加坡纽约、伦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达46家.证券融资的发展日趋国际化.

(二)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机构投资者是未来证券市场的主力军.有了庞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地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仅占20%左右,不利于树立理性投资的市场理念,因此,应该加快发展机构投资队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进入证券市场.

一是发展和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体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特点的现资融资制度,作为方便大众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理财工具,主要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汇集资金.目前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据有关资料反映,资产规模已达6万多亿美元.在中国,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市场尽管姗姗来迟.但发展也初具规模。随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解决目前6万亿居民储蓄的分流问题.又可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在目前国家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报向市场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间接上市,则不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看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促进证券市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开保险资金入市.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初具条件: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品种增加、提供了可选择性。第二,我国证券市场己逐渐成熟.第三,专业队伍经验日益丰富.第四,由保监会和证券会实行双重监管.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势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国股市大门己向商业保险资金正面敞开.通过投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继同盛基金向11家保险公司配售后、巨博、长阳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继进行.随着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保险资金入市方面的创新步伐将加快.此项创新不仅意味着市场资金面在扩大.更标志着新型投资主体开始加盟股票市场.

(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双重作用.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兼并、资产管理念融咨询项目融资等活动.从发展趋势看.现资银行在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活动越来越积极,这项业务的规模、重要性将越来越大。投资银行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1999年以来,国家证券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文件,为券商融资开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资扩股、允许券商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允许券商参与国情回购、允许券商抵押贷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经营环境得到改善,综合性的券商作为投资银行,应发挥自己的融资优势,壮大资本实力,帮助企业在债券、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帮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与成效.

(四)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但要实现证券市场化、国际化还必须花大力气,继续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过去,发行股票、债券.要分配额度,经过层层审批,不但手续烦琐,而且社会上对于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颇多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废除额度分配和规模指标.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身需求申请发行股票,证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条件对申请股票发行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好上市申请和发行审核这第一道关,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优化证券市场环境.199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进入了一个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新阶段,集中体现了管理部门力图改进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广大改制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则是一种实际的利益保护.

二是实施市场股票回购,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公司行为,被作为公司正常的调控手段.在美国和英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公司的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购的条件、股本结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当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严重背离其投资价值,而且已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以实施回购,以缩减公司的总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重新显现.而在回购以后.如果公司股价较高,则可以根据需要增发新股;为公司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证券市场。

三是逐步解决国家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三种类型,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它们已失去股票原有的意义,既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上市企业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内部管理者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而被社会投资者监督接管的压力不足以引起其对自己前途的担忧,从而缺乏有效的淘汰机制和竞争压力.使企业无法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为此,应根据市场承受能力,用五年或者更长时间逐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包括企业回购注销,消除法人股;适当转让上市公司中部分国有股权,增大社会资本的比重,既盘活国有资产,同时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

证券市场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内在机理发展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成熟的地方。通过回顾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证券市场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目前,在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视,本文在分析自律监管的优势,以及我国证券交所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对我国完善证券交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论文关健词:自律监管证券监管证券交易所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5)为了消除地方政府对证交所的控制和干预,建议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切断地方政府对证交所干预的根本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