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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
【摘要】随着社会主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由于企业内外因素的影响,融资难、赍全短缺一直束缚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从经济体制、法律环境、金融环境入手,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对策
简述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一)巾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1) 中小企业仞创时期,由于投资规模较小、产量有限,还款的诚信小足,贷款风险犬。
(2) 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高
(3) 竞争能力差,信用等级低。
(4) 从企业本身来看融资观念不够创新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技术上不断创新
二)社会金融环境因素
(1)直接融资门槛高.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未形成
(2)中小企业贷款在商业银行新增贷款中的比重严霞不足
(3)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4)金融机构限制件条款制约了中小企妲融资
(5)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政策
(6)安全性高的氽业.在资金和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足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对策
一)从中小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应该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制度,健全
治理结构
二)政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创新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制度。
五)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摘要】我国的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民营经济必然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研究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及问题是为了能更好地提出对策以解决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原因分析融资对策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我国企业融资难,难在融资渠道不畅,难在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不多。我国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贷款,只有少数企业可到资本市场融到资金。融资渠道的单一不仅制约企业的发展,而且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很大的压力和风险。自2005年起,中央政府已从财政资金中拿出6.5万亿元资金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但是截止2008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仍然高达25%。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旧的未消化,新的又不断增加,其深层次原因是我国企业融资市场格局的不合理,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狭窄,众多的企业将融资的负担都压在商业银行的肩上,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决策极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干预。因此,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是更多的去考虑借贷风险和风险规避,从而导致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同时我国经济中涌现出一批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本来应以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有趋同的趋势,不能真正面向民营企业,存在一定的信贷歧视现象。很多中小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上存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民营企业却不予支持。另外,我国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已成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力量。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实际资本充足率偏低,在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有心无力的局面。
民营企业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补充成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中国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民营企业,在金融支持方面却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客观地说,为了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下了很大的力气,也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措施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治短不治长,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现实表明,民营企业融资难表面上的反映是渠道狭窄,而深层原因则是各方面的体制和制度问题。因此,仅靠出台一些政策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制度调整,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角度出发来综合考虑民营企业融资发展的问题。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途径。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途径
1.不断完善和发展民营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
(1)调整和完善银行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现有中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仍然持续了国家银行高度垄断的局面,民营中小商业银行数量严重不足。这种畸形结构,不仅严重降低了融资效率,影响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加大了金融风险,并使风险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应该创立金融社区服务模式(如农村信用社),使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深入到当地众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形成企业与金融机构“双赢”的局面。
(2)扩大市场准入领域。一方面,要全面检查有关民营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认真清理限制民营投资增长的不合理规章和收费。凡国家、省、市已废止的和不利于民营投资的规定和办法要坚决废止,彻底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对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应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在经过测算后实行一次性、“一门式”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对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公示。另一方面,要改变行政审批事项多、手续繁、透明度低的状况,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登记备案制。
(3)系统地调整有关制度,努力改变对民营企业的错误歧视。
①实行同等待遇。在国家金融、财税、土地、技改等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要取消不同经济政策的制定,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各类市场主体都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制止凭借审查、审批或核发许可证的行政管理职能,向民营企业收取部门管理费和不公平、不合理行为。
②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政府应进一步改善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服务,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机制,为民营企业融资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在各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业务,如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理财服务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③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力争使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得到解决。可通过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大力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中小企业来说“门槛”过高,为适应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要,有必要为其开辟一个合法的股权流通场所,即开辟一个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二板市场。
④重点扶持中小企业中的高新科技企业。充分创造投资便利,吸引国际国内风险资本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完善的市场监控机制,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问题。
2.提高民营企业自身素质的内部因素
随着1999年把非公有制经济明确写入宪法后,我国的私营经济更加如火如荼。私营经济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营企业的观念和体制也应该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强化企业凝聚力。
民营企业主必须改变落后的用人观念。(1)民营企业只有让员工的待遇,员工对企业的贡献,两者之间有公平合理的关系,才能有效减少员工因横向比较感到待遇不公而流动。(2)明确企业使命和战略目标。企业使命说明企业存在的目的,也是企业行为追求的价值所在。民营企业通过企业使命和勾画中长期战略目标,可以把员工的目标统一到企业的发展目标上来,并赋予员工美好的远景,增强民营企业的凝聚力。
参考文献:
[1]吴丽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期刊论文].市场论坛,2009,(2).
关键词: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登记
一、问题的提出
融资租赁是一种可以实现融资与融物双重功效的新型交易方式。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出租人的所有权由于其对租赁物不实际占有,对外是一种虚化、隐形的所有权,真实地所有权人无法显露。而承租人因为长期对租赁物的占有,对外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这一外观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承租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这就使出租人的所有权面临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即承租人利用占有租赁物这一公示效果,对租赁物进行处分转让,而善意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这一公示外观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当融资租赁面临善意取得问题时,存在两种利益之间的衡量:出租人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所有权的动态交易安全。之所以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更容易发生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问题关键在于融资租赁制度自身公示制度的漏洞。所以想要实现对出租人所有权的有效保护,最根本的途径应当是通过对目前融资租赁制度自身漏洞的弥补和完善,建立更有效的所有权公示制度。
二、对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现状的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正常运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有两个,一是2009年7月20日建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二是2013年10月开始运行的,由商务部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两个系统都发挥了主要的租赁物登记查询功能,但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存在两个登记系统,没有统一登记系统,会造成登记混乱或登记重复,不方便对融资租赁业进行有效地管理;第二,没有统一的登记系统也增加了第三人查询登记的成本。第三,没有统一的法规对登记的效力、登记程序的启动和登记内容的详细明确规定,也使得登记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制度在应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问题时,仅依靠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无法实现对出租人的所有权有效保护的。因为都未触及融资租赁本身在租赁物公示制度方面的漏洞。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制度。
三、建立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制度
(一)明确登记的效力
建立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登记公示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登记的效力。根据国际上不同的立法模式可知,对于登记制度其效力分为生效和对抗两种形式。
1、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出租人所有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换言之,未经登记,出租人的所有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也无约束力,亦即出租人所有权根本不能成立。①此种模式之下的登记具有使出租人所有权生效和公示对抗的双重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出租人所有权依当事人之间合意即设定,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②登记对抗,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如果进行了登记,那么排除善意取得,充分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登记,那就等于是出租人甘愿承担风险,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法律充分保护其基于信赖公示而取得的所有权。对于双方是公平的,既维护了静态安全又保护了动态交易。因此,我国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上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更妥当。
(二)明确登记机关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登记系统。应当建立统一登记,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关对融资租赁租赁物进行登记,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登记系统,这样既方便登记,便于统一管理,而且也方便第三人查询,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和租赁物种类的限制,减小了登记的成本和查询的成本,同时也减小了登记机关的分别建立的成本。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一些学者提出的将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动产融资租赁登记机关。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针对企业进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主要对企业管理有专业优势。其次工商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迅速,能够适用现行对融资租赁动产建立的统一的系统模式。最后是工商管理部门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地区,覆盖面积全面,方便统一登记的办理。③
(三)明确登记的内容
登记内容的简化明了,会简化登记手续,便于第三人查询的快捷。笔者认为登记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登记系统的查询将依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进行,一旦输入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即可立即显示该承租人已设定的全部权利负担。自然人还应,同时记载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可防杜姓名的重复;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应记载其全称同时也应记载其注册号或登记证号。同时登记内容应当定期及时更新,对于实际融资租赁中发生变化的内容要做到及时变更登记。
2、租赁物。这是登记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对于租赁物,笔者认为只需对其名称进行简要描述让第三人可得知道为何物即可,并不需要对每一部分一一罗列;另外也不需要登记租赁物的价值。因为首先第三人查询的目的在于明确物的权利归属,并不需要知道物的具体价值;而且租赁物的价值对于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来说属于一种交易当中的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3、融资租赁的期限。既然是租赁一定有租期,融资租赁也不例外。对融资租赁期限的登记,可以方便第三人查知融资租赁关系发生和结束的时间。
综上,构建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制度,通过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有效、真实对外公示。既减少了出租人所有权的风险,保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实现融资租赁中物权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一种平衡。(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年第一版,第 188 页.
②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年第一版,第 189 页
③陈凤:“从物权变动探析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1]丁建平:“融资租赁新司法解释明确四大争议问题”,《问策经纬》
[2]孙其彬:“融资租赁区域性促进政策研究――以天津融资租赁促进政策为例”,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3]陈业业:“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法制与社会》,2014年6月
[4]王云凤:“国际融资租赁中善意取得法律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5]陈业业:“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法制与社会》,2014年6月
[6]陈凤:“从物权变动探析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护”,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高圣平、王思源:“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8]高圣平:“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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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邢台金融学会课题组:“融资租赁中善意第三方取得法律问题研究”,《河北金融》,2012年2月
[11]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1992年版,
写作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重要实践环节之一,是实施财务管理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是对学生学业水平和研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检验;也是学生在校期间,运用所学的知识和获得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最后一次重要的训练。这对于保证教学质量和保证合格毕业生的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毕业生必须十分重视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确保毕业论文写作任务的完成。
二、毕业论文(设计)可选择三种类型:
1、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际工作内容选择适当题目,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得出结论或形成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
2、方案设计:对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某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较完善解决方案或制度设计。
3、调研报告:对与本专业相关的某一社会状况,进行调查研究,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说明。
注意:无论哪种类型,都必须结合自己所学专业知识和实习工作岗位,最后成果要求对本单位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或对某一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指导作用。
三、可选择的指导老师信息
教师姓名
联系电话
五、提醒
1、项目、提纲和文稿完成后及时以电子文档发给指导教师,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并在指导教师要求的时间内补充、完善。毕业论文(设计)(字数在3000字以上),要求结合实习单位和实习工作实际,主题突出,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语言流畅,结构严谨,分析现象探索实质,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2、学生与指导老师双向选择;
3、论文题目仅供参考,具体请与指导老师商量沟通后定题;题目选定后,报经系上同意后最多可以改动一次。
4、选定指导老师后,非报经系上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5、请每位同学积极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凡有未及时完成的,警告一次,相应成绩降低一个等级,但仍需在15日内补齐;出现第二次,取消成绩。
6、如果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论文写作步骤,或者在论文写作中不认真写作、敷衍了事,指导老师可以拒绝继续指导论文写作。
7、超过论文定稿时间一周,仍未定稿者,视为论文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不及格。
六、参考题目
(一)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接合工作实际与指导老师共同确定,也可参考以下题:
会计部分
1、 会计假设的历史演变及其未来发展
2、 谈谈会计国际化问题
3、 略论我国会计模式的构建
4、 论知识经济时代会计重心的转移
5、 浅谈人力资源的计量方法
6、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职能的转变
7、 浅谈市场经济与会计的服务职能
8、 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的特殊性
9、 从虚拟公司的兴起谈会计主体假设
10、 论环境会计主体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1、 从会计环境的变化看我国实证会计范式的发展
12、 浅析实证会计理论
13、 论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本质特征及管理
14、 浅论人力资源会计
15、 论21世纪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面临新的挑战
16、 论会计控制对象──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
17、 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基础及其确认与计量
18、 试论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应用
19、 构建宏观会计与战略会计的初步设想
20、 论稳健性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
21、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
22、 浅谈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核算方法
23、 切实加快传统会计教学模式改革
24、 中国传统会计文化的若干特征
25、 浅析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确定
26、 知识经济与会计创新--人力资源、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探讨
27、 刍议权责发生制
28、 试论会计信息的失真
29、 论商誉及其会计处理
30、 初探会计与财务管理的平行、互动关系
31、 浅谈我国会计服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32、 虚拟公司对传统会计的挑战
33、 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探析
34、 知识经济对会计报告模式的挑战
35、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识别与防范
36、 虚假会计信息探源与对策
37、 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理论的挑战
38、 会计国际化的新格局及我们的对策
39、 浅谈经济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
40、 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
41、 会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42、 浅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
43、 会计信息本身的局限性及其对策
44、 证券市场发展对会计的影响
45、 我国会计现代化的哲学思考
46、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
47、 试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
48、 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49、 非货币交易会计问题研究
50、 现代企业治理机制下的内部控制制度
51、 资产减值会计问题研究
52、 关于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
53、 会计报表附注与表外信息问题研究
54、 机构投资者与委托投票权竞争研究
55、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问题
56、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财务管理部分
57、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实证研究
58、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59、 上市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研究
60、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问题研究
61、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研究
62、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63、 企业重组与并购财务问题研究
64、 财务风险评价体系构建研究
65、 企业营运能力分析体系
66、 企业获利能力评价体系
67、 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
68、 企业/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研究
69、 企业/企业集团财务政策研究
70、 企业/企业集团投资政策研究
71、 试论企业价值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72、 企业并购与重组的风险研究
73、 企业投资决策结构体系研究
74、 关于金融互换与资本结构问题的探讨
75、 企业集团股利政策研究
76、 关于投资财务标准研究
77、 关于企业价值研究
78、 预算管理与预算机制的环境保障体系
79、 企业并购财务问题研究(题目宜具体化)
80、 企业集团存量资产重组研究
81、 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
82、 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研究
83、 对企业理财务目标再认识
84、 企业投资结构研究
85、 关于财务的分层管理思想研究
86、 企业表外融资的财务问题
87、 企业集团业绩评价体系研究
88、 对自由现金流量与企业价值评估问题的探讨
89、 企业收益质量及其评价体系
90、 企业信用政策研究
91、 企业税收筹划
92、 关于财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研究
9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分析
94、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95、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基础分析(题目宜具体化)
96、 财务学科课程体系探讨
97、 非盈利组织财务问题研究
98、 跨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研究
99、 跨国公司业绩评价体系研究
100、 试论资本市场与信息控制
101、 企业财务本质研究
102、 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的融合
103、 负债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对策(企业负债经营问题的探索
104、 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
105、 家族式企业经营方式的优势
106、 中小企业激励机制的探索
107、 债券融资对我国公司治理影响研究
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部分
108、 管理会计方法的创新
109、 作业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
110、 变动成本法的应用研究
111、 论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与原则
112、 投资决策分析方法比较研究
113、 关于管理会计师及其职业道德研究
114、 预算管理研究,业绩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
115、 论成本的经济实质
116、 关于ABC法的研究
117、 责任会计的研究
118、 关于投资项目决策的研究
119、 标准成本的研究
120、 战略管理会计研究
121、 关于内部转移价格的研究
122、 关于成本差异分析的研究
123、 关于敏感性分析方法的探讨
124、 关于成本控制方法研究
125、 现代工业的特点及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
126、 成本信息失真的原因及财务危害
127、 关于内部转移价格的研究
128、 试论成本效益原则
129、 浅议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关系
审计与会计制度设计部分
130、 关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的探讨
131、 论市场经济下审计的职能与作用
132、 论审计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
133、 论审计目标与审计证据的获取
134、 论审计与经济监督系统
135、 论我国审计组织体系的健全与发展
136、 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137、 论审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138、 论审计执法与处罚力度的强化
139、 论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140、 企业对外担保内部会计制度研究
141、 论经济效益审计
142、 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
143、 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
144、 论会计报表及附注的设计
145、 独立审计风险问题探讨
146、 对资产评估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147、 审计工作策略探讨
148、 论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制度基础审计探讨)
149、 论审计方式方法体系的完善
150、 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构建
151、 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152、 论审计工作质量的控制与考核
153、 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54、 论企业内部审计建设
155、 独立审计准则研究(可选一个准则进行研究)
156、 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研究
157、 论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计
五、会计电算化部分
158、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分析与设计
159、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容错性及可操作性问题
160、 会计电算化核算系统的子系统划分研究
161、 会计电算化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62、 会计电算化对会计工作方法的影响探讨
163、 会计电算化对传统会计职能的影响研究
164、 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65、 网络会计研究
166、 论网络经济对会计理论的影响
167、 论网络时代会计目标下的会计业务流程重组
168、 网络财务风险及其防范
169、 网络时代的会计发展
170、 电子商务时代会计信息的地位和作用
171、 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