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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存在不足
目前,在很多国有企业缺乏完善的保值增值考核机制,特别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考核更不完善。内部审计部门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督察员,只有在内部加强审计和监管,才能有效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果,保证国有资产的不被流失,进而更大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目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审计考核的内容比较单一,具体的考核程序存在很多的问题。另外,有一些的保值增值审计工作只是存在形式,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不能很好的推动资产的正常快速流转,减缓了资产应有的流转速度,从而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
2缺乏完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方法体系
在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审计的方法体系还存在漏洞,不完善不全面的审计方法阻碍了审计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庞大,范围广,内容多,任务重,因此,保值增值审计工作也变得更加的繁重,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很大。如果缺乏精确的、高效的审计方法,将会使得审计工作更加的难以开展,也会造成审计结果的误差变大,被客观制约的审计工作将不能真实发挥监督的效果。
二、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的方法
1.加强监督国家资本金的完整性
国有资本的检查项目中很重要的就是国家资本的完整性。企业提取的折旧费用是否是合理和合法的,,是否有故意去冲减国有资本的行为;另外,账面资本损益之外的支出是否按照正确的报废、毁损以及转让方式,也就是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的方式。企业在对外界进行投资时,是否在账面上进行了恰当的处理,规定的权益法核算方法是否得到应用;若企业的最初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化时,企业是否变更登记手续等。这些会计处理都会涉及国有资本的完整,其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国有资本金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企业内部应当注意这些核算的环节,加强监督和检查国有资本的完整性,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2.加强监督国有资产计价的合规性
企业应当依据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资产增减在增减过程中参照了规范的计价体系。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当企业发生业务时,存在的直接或者间接费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否采用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另外,当会计核算业务发生时,是否正确区分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不正常的未分摊的费用。企业经营中,最重要的就是主营业务的核算时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收入记录,主营业务收入的每一笔记录,是否存在真实的原始凭证。另外,在国有资产的评估、变卖的过程中,审查或者监督是能够按照规则执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加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核查
一般企业的实力不能从表面账户看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核查企业是否有私设金库和账户。在综合评价分析各项指标时,应当详细分析各项指标,分析的内容既要有横向也要有纵向,这样才能比较完整的分析企业的实际水平以及在行业中的地位。从而找到哪些主导因素约束着企业资产的使用效果,然后根据发现的原因,努力改变这些问题,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还有一些企业主要固定资产是公共服务以及基础设施,这些固定资产因为受到严重的管理计划的限制,所以一般不适用市场进行定价决策,当然也不能根据现有的资本市场去评估它的真实价值。因此,利润不能作为唯一的企业管理目标,应当重视社会效益等其他的综合指标。在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衡量市,不仅应该考虑经营效益,还应该考虑一些企业形象、荣誉等的提升。当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时,不能仅仅参考一项标准,应当启用综合复杂的指标体系,以便于准确的进行核算国有资产的价值,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审计的质量。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问题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税收、基金等收入一样,同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由于事业单位可获得的收益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少,国家对这一部分收益的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事业单位自行支配收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单位内部分配不公现象长期存在。2006年5月,财政部公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7月起施行。这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收入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对于事业单位的收益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29条);而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却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23条)。把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实则规定为由单位享有,并由单位自行分配。本文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国家所有者的权益,违背了国家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产权利益要求,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割裂的规定及实施,无助于从根源上解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界定及分配现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通过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为了缓解改革开放之初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问题,国家从政策上允许各事业单位通过经营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目前,通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各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从产权关系上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单位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其享有的收益权要通过财政预算程序和财政分配的方式来获得。事业单位要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活动,首先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在这些活动产生之后,无论其使用方向发生什么样的变动,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国家依旧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收益权以及对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权。
从实质上看,在这部分资产国家所有的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事业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也不论使用方向变动之后产权关系如何变动,都是由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对这部分资产行使相应产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事业单位并不是该资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该资产的管理者。这部分资产的收益,应视为国有产权利益,国家作为所有者享有对这部分收益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分配权。
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有助于解决当前事业单位对于使用国有资产获得收益的管理及分配问题。如前所述,国家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对这些资产享有所有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事业单位享有具体的监督管理权、占有权及使用权。而在现实中,国家对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以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一直处于空缺状态,产权单位在收益分配中也未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相反,事业单位把通过投资、出租、担保等各种形式获得的收益,在单位内部以“小金库”、“账外账”的方式实现集体占有。而且,在单位内部的分配也出现严重失衡现象,或者以职工福利、津贴、奖金形式在单位内分配使用,或者成为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几个人的“小金库”,并以各种方式对这些国有资产的产权收益私自瓜分。这种由国家向集体再向个人倾斜的收益分配方式,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及社会经济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局面。从国有产权关系看,集体完全占有资产收益本身就是对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侵蚀,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单位内部分配的失衡,又使追求个人私利成为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主要目标,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及收益分配秩序进行规范治理。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策略
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去向还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与产权单位双方的利益,做到既要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有产权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照顾到产权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如下两种基本思路以供探讨。
(一)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应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实行相应监管
根据《办法》的规定,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国家要补充完善相关条文内容,强化事业单位收益管理、使用及分配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利于对事业单位收益管理的具体操作和监管。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之后,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只能弥补事业单位经费的不足,杜绝将其用于各项消费性支出或私设小金库截留国有资产收益。这就需要对事业单位收益使用状况进行严格监管。
一般来说,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一种委托关系,并形成了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分管格局,事业单位自然是直接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管的主体。这种监管方式使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成为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一个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职能的弱化,为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留下空隙。同时,由于事业单位专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难以判断和杜绝单位财务核算过程中的真实性问题,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由国家授权与主管部门作为这部分资产收益的监管主体直接监管,则减少了一个监管环节,无疑加大了监管力度。主管部门通过向单位派驻人格化主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监督其使用、分配国有资产收益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以便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的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按道理说,这种监管方式应该比由事业单位直接监管更有效率,能更好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这样做增大了监管的复杂性,也加大了财政上的投入,造成了无意义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将收益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应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修改《办法》相关条文内容的规定,将收益纳入政府国有资产预算,进入政府财政预算程序重新分配使用,是体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家所有权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合法使用的有效举措。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鼓励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就要照顾事业单位利益,科学制定一定的分配比例,使国有资产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合理分配使用。据此,首先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事业单位收益专户,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国家非税收入政策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其次,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审计、核算,保证收益全额上缴;再次,收益上缴之后,由财政局以35%的比例返还原单位,进入事业单位经费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余收入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分配使用。
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是一种严格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在这种监管方式下,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益监管,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按比例分成,不仅可以将其主要投资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活动,而且保障了单位履行职能及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参考文献:
财经法规是一切经济企业单位从事经济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会计监督是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一系列的检查,从而促进企业各部门遵守相关财经法规。因此,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不仅能够防范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且能够保护企业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
二、会计监管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作用提升途径
(一)加强农业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认识
资产不仅是农业科研单位使用或占有的经济资源,而且是做好相关科研工作最基本的保证。作为农业科研单位的领导层,应充分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理清管钱与管物之间的区别,并及时扭转重购轻管、重钱轻物的思想理念,特别是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应严格遵循《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予以执行,以确保对国有资产的良好配置与合理使用,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提高企业内部会计监管人员的素质
明确责任,加强对会计监管的重视程度,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思想道德素养。会计监管人员需具备专业眼光和高度的责任心,善于分析在国有资产中所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能够提出相关应对风险的策略,做到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因此,为提高会计监督人员的全面综合素质,企业应定期的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将企业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工作成效纳入到每年的绩效考核中,从而确保会计监管目标的最终实现。
(三)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管的制度
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岗位的设置需具备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使监管的功能与作用发挥到最大。会计监管的岗位应设立在企业内部的审计委员会,且给予监管工作人员一定的独立性和工作地位,对于监管人员所发现的任何重大问题,其有权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从而确保监管信息保持通畅。通过财务的业绩衡量指标,如资产的周转率、总资产的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的一系列定量指标反映出企业资产的综合利用效率,并有效结合定性的指标对会计监管工作人员所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综合的绩效考核,从而确保个人与目标的统一。
三、结束语
(一)企业法人治理体系不完善
多年来,尽管国有企业基本上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内部治理机构,但从实际上看,距离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努力实现市场经济下的利益目标时,相关上级部门的行政干预又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而在董事会中,大股东往往也会干预企业的经营,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时也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国有资产监管面临新难题
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外资企业逐渐进驻国内许多重要的民生经济领域。为了争夺当前的经济利益,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展开了争夺股权的大战,个别的官员暗中勾结外资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掠夺,这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对外投资的主体时,新形成的产业往往较难区分其中的产权,再经过多次投资组合之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链也就越拉越长。因此在管理这些“混合产权”时,要做到既不遗漏国有资产的产权,又不侵犯非国有资产的产权,这是一个新的难题。
(三)国有企业发展缺乏前瞻性
一方面,尽管国有企业当前的分布区域广、数量多,但是普遍缺少竞争力较大的大型国有企业,资本化水平偏低、资产流动性差。国有企业对于产业发展的前瞻性不足,缺乏示范性作用,由于受到体制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又无法顺利进入。而在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结合的股权多元化企业中,非公有资产占据的份额较小,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行政干预的可能性加大,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决策,无法直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对企业进行管理,降低了决策的效率性和时效性,阻碍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大多是沿用行政任命、行政考核的用人模式,企业的管理人员往往只求更好的政绩以实现个人升迁,而忽视了企业经营对经济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追求。
二、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制度
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产权结构国有企业的特点,吸引战略投资者,通过中外合资、相互持股、债转股、并购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推进高层管理人员持股。二是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董事会以外部董事为主,规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使董事会作为全责主体的角色发挥得更加充分,主导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层的选聘工作。三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如试行累积投票制度,切实提高非公有制资本的积极性。
(二)优化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积极探索“以管资本为主”为核心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各级的国资委要完善对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依法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围绕公司资本作出管理,不干预企业内部的具体经营活动,不侵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和经营自。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完善外派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稽查等职能,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
借助计算机管理系统、资金监管系统、交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构建交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一是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和输入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及操作程序准确。二是做好资产数据备份及管理工作,防止数据发生意外,确保资产存量和使用信息准确。三是加强资产动态化管理,实现财务与资产管理数据共享,实现资产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上报处理,优化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和共享度。四是上级或主管部门要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迅速掌握基层单位资产增减变化,不断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强化财产清查工作,实现交通单位国有资产科学管理
面对固定资产种类繁多,资产账实不符、取证困难、清理困难等问题,及时按照财产清查规定组织财产清查工作。一是规范财产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购置、清查等及时做好记录,避免前清后乱现象,确保财产清查工作有序开展。二是要认真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各环节的工作,编制报表,申报国有资产清查结果。三是要对现有资产进行彻底清查,摸清家底,核实资产,建好数据库,使固定资产帐卡、帐实相符,为国有资产科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强化交通主管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监管机制
交通主管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使固定资产在交通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定期对交通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例如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进行政府采购、设备的购置支出与国家拨款及固定资产增减是否匹配等。二是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实地抽查、实地盘点,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