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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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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企业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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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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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是按照规定报送信息。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人民币贷款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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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有关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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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RCPMIS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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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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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丹阳表示,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目前,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具体落实措施,近期重点推动的主要有三项工作:
一是研究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推动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逐步实现对境外投资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二是正在抓紧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对敏感国别和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保留核准外,拟一律实行备案制。
三是加强业务统计监测,完善规划引导和信息服务,既引导企业及个人了解国外投资环境和商机,扩大对外投资,也帮助其加强风险防范和应对。
解读:从核准制变为备案制将是我国境外投资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需经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核准,特别是超1亿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逐级审批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以下简称成片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5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片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包括平整场地、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的活动;或者进一步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并对这些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有意向明确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按照市、区(县)分工权限,分别由市建委会同市土地、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或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按管理权限报批。
外资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在实施前,应报市计委纳入利用外资计划,以平衡安排利用外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四条 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企业必须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方可核准登记。
开发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开发区域内的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成片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建委就实施有关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七条 开发区域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我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八条 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未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投资开发土地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举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成立。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我国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本市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条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以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可以交市公用事业的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市公用事业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开发区域接引区域外水、电等资源的,由市公用事业的企业经营。
第十二条 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我市海岸港湾的,岸线要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企业可以按照我国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第十三条 开发区域内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域内举办出口加工企业,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要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开发区域的海关管理、行政管理、口岸管理、司法管理等,分别由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企业为发展需要,为节省汇兑损失,缩短国内审批流程,境内投资主体将境外投资收益直接补充境外企业流动资金或转增注册资本。如南非某玻璃公司是秦皇岛市成立最早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成立后,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但由于近年来国内玻璃出口价格下降,导致境外企业玻璃生产受到冲击。为境外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境内主体一直将分配所得利润留存境外企业作为扩大生产的所需。
规避政策监管成为境外投资收益非正常回流的另一因素
目前,对于境外投资收益的汇回,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及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才能在银行办理入账及使用。年检中了解到,企业为规避政策监管,不愿如实反映境外投资盈亏,怕增加税负,存在通过携带外币现钞、贸易项下转移定价等方式转移投资利润的情况。
“假投资、真逃资”,境外投资无收益
年检中发现,有些企业存在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后,迅速一次性汇出投资款,但境外一直无实际投资的项目。近年来,有些境内投资主体无办公场所、无生产经营项目,此类空壳项目,降低了外汇监管效果。
监管建议
(一)建立境外投资信息政策咨询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应尽快设立境外投资国别政策咨询信息网络,按照重点国别、重点领域,建立国外投资贸易政策信息库,增强企业运用法律和政府保护机制保障境外投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境外投资项目质量。
(二)加强部门联合,完善境外投资政策法规体系
建议各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境外投资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改变目前境外投资政出多门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大境外投资改革力度,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按照境外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层次和类别调整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加强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管和统计监测
一、人民币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问题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管理仍然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项目审批方式,要求若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形式为现汇,应要求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汇资金来源。在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由于资本运作内在需要以及境外投资立项审批的时滞因素影响,常常会出现投资主体变更投资方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求重新进行审批。但是很多投资主体为了一己私利,尽可能减少为行政审批成本,境外投资时更多的会选择非正常渠道。因此当前的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工作在投资主体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下,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真正价值。
(二)境内投资主体的监管问题
目前,很多境内投资主体并没有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将对外投资的外汇形式擅自变更为人民币,有效的逃脱了管理部门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约束机制缺乏有效性,导致境外投资项目监管力度不足,很多境内投资主体容易钻管理以及政策上的漏洞,常常会出现可在周边地区或国家进行人民币可兑换现象,以及将人民币资产进行非法境外转移造成资本外逃现象。
(三)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风险防范问题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受到外汇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广大居民对于外汇业务的接触和了解有一定提高,但从总体而言,了解不全面,对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认识以及把握不够。目前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升高,人民币不断升值,人民币境外投资的收益极易受到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鉴于此背景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性也越来越高。
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境外投资政策的建议
(一)实现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的备案制管理
科学、完善的行政许可管理体系可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使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作用发挥到极致,促进对外投资以及对外贸易的便利程度。应遵循风险可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力度,尽可能减少行政性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性审批的规范性,并且逐步实现外汇来源审查的备案制管理。针对现阶段我国人民币境外投资的现状而言,实行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是最为理想、有效的管理制度,审批制管理比较适用于国家垄断产业、大额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稀缺资源行业、援外项目以及国民经济命脉产业等;而备案制管理则比较适用于小额境外投资、夕阳产业、纯带料加工项目以及小型企业等。
(二)规范人民币境外投资行为,加强监管
应允许投资主体在境外实体经济投资中采用人民币形式,若在管理完备以及制度健全的条件下,应大力支持企业在周边地区以及国家采用人民币投资,适当降低人民币流出境外的监管限制。首先国家应尽快出台有效的人民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人民币境外投资的风险审查、利润分配、投资来源等内容,提高相关管理部门操作的规范性。通化市应适当控制人民币境外投资的规模,确定合理的人民币对外投资总额,尤其是一些投资较大的行为,应注意加强监管,避免出现本币流失现象。其次对于人民币境外投资的重点和范围应作出具体规定,就目前而言,应规定在具有完善的人民币结算机制,法制较为健全、经济以及政治环境相对稳定以及社会信用基础较好的周边地区或国家。
(三)加强代客理财的市场监管,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