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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新进院低年资护士必须进行为期1周的岗前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其“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神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帮助其树立职业理想。同时,要让她们明白:责任心是做好护理工作的首要条件,责任心的强弱直接影响执行力的大小。要提高护理执行力,就必须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只有把工作标准定到最高,精神状态调整到最佳,自我要求设置为最严,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护士。
1.2护士长负责本科室基本技能及专科理论知识与技术操作培训护士长全面履行培训职责,总体协调控制,负责完成培训任务。护士长要选派本科室工作作风严谨,业务能力强,性格良好的高年资护士进行带教,首先要抓好她们的基础操作训练,要求必须掌握吸氧、吸痰、输液、输血、洗胃、导尿、灌肠、口腔护理、人工呼吸、心脏按压、呼吸机及监护仪的应用等;其次科室要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流程,带教老师要详细解读各类护理质量标准,演示本科室专科护理技术操作,促使低年资护士按照护理标准化的要求去做;同时还要结合临床具体病例,讲解科室各种基本的护理常规。
1.3对低年资护士实行一带一工作模式,提高其对危重症患者抢救的应急执行力低年资护士往往由于工作时间不长,业务能力和专业理论知识及临床经验较欠缺,心理素质也相对较差等,导致在工作中应对危重症处理和配合抢救的能力较差,护理执行力低下尤为凸显。我院采取对低年资护士实行一带一工作模式,通过带教老师不断督促年轻护士认真学习危重症抢救预案,使其熟悉各种危重症抢救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并通过演练的常规化、模式及情形的训练加深印象,鼓励其针对每一例危重症抢救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低年资护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注重低年资护士沟通交流能力的培养临床上80%的护理纠纷都是由于沟通不良或沟通障碍导致的,良好的沟通理解能力,既能正确、有效地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也能有效避免护患纠纷。临床上低年资护士常因缺乏交往能力(即沟通技术)而得不到患者的信任和配合,甚至被患者拒绝进行治疗和护理,大大削弱了护理执行力。我院通过重视对低年资护士沟通能力的培养,使其学会倾听、认识同理心、学会交谈、表达真诚,取得患者的信任、尊重和理解,使其更好地配合治疗和护理。
1.5加强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护士是一个强度大、风险高、压力重的职业,每天面对最多的是患者,她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患者产生较大的影响。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高效、准确并及时地处理和执行好医嘱,促进患者早日康复。我院通过开展理论学习和情景训练,帮助低年资护士加强自我修养、自我磨练、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能力的锻炼,使其面对问题和压力时能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照顾,保持稳定的情绪,变工作压力为动力,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自觉地用意志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提高整体护理执行力,保证护理质量和水平。
2小结
1.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的对象为2013年3月~2014年3月期间在我院待产的196例初产妇。这196例产妇均未患有其他疾病,其腹中胎儿均发育正常。这些产妇进行产前检查的结果显示,其各项指标均符合自然分娩的条件。将这196例产妇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各有98例产妇。观察组产妇的年龄在22~29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6.6±1.2岁。她们的孕周为37~40周,平均孕周为38.6±0.8周。对照组产妇的年龄在23~28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5.4±1.4岁。她们的孕周为38~41周,平均孕周为38.3±0.9周。两组产妇在年龄、孕周等一般资料方面相比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
为对照组产妇使用常规产科护理方法进行护理,进行常规护理的方法为:①为产妇做好各项体征的监测。②根据医嘱指导产妇的饮食和休息。③严密观察产妇的临产症状。④指导产妇学会自己检测胎动。⑤适时地与产妇进行沟通,以缓解其紧张的情绪,使其保持平静的心态积极待产。⑥观察产妇产后的情况,如阴道出血的情况等,并对其各项体征进行监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报告医生,并及时进行处理。⑦指导产妇保持外的清洁,防止其发生感染。为观察组产妇使用产科护理新模式进行护理,产科护理新模式包括:
(1)对孕产妇进行产前保健及产前教育。①对孕产妇进行入院教育。为每位刚入院的孕产妇发放健康教育资料,详细地向其介绍产妇及新生儿所需的生活用品,让其提前做好准备。为孕产妇介绍医院的住院环境、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等,以消除其陌生感。可组织能下床活动的孕产妇观看相关的录像资料,使其了解自然分娩的相关知识。可在行动不便的孕产妇的病房内悬挂健康教育知识图片,让其对自然分娩的相关知识进行了解。②护理人员应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自然分娩知识的健康教育,使他们对自然分娩有正确的认识,以改变其思想观念,选择自然分娩。告诉产妇若是产妇产道的情况、产力的情况、精神状态及胎儿的情况这四个因素均为正常,便可以选择自然分娩。③对产妇进行饮食教育。合理的饮食和均衡的营养能够更好地帮助产妇保持体力,从而提高其自然分娩的成功率。④对高危妊娠的孕产妇,应实施一对一的护理方式,对其高危因素进行防范,以降低其进行剖宫产的几率。
(2)对产妇进行产中个性化护理。产妇在分娩时,不仅要承受宫缩的痛苦,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医务人员应对产妇进行鼓励,让其树立其正常自然分娩的信心,以提高其自然分娩的成功率。在产妇分娩的过程中,护理人员应以产妇为中心,对其进行人性化的护理,具体内容如下:①告知孕产妇对其进行护理的目的和内容,并让孕产妇及其家属参与制定护理计划,以调动其主观动力,使其更好地适应自身的角色,提高其自理能力,缓解其心理焦虑。②可让产妇家属陪伴产妇分娩。在产妇出现有规律的宫缩及宫口开到大约2cm后,可由一名家属陪伴其进入待产室。③产房的布置一定要温馨、舒适,使产妇感觉舒适,以消除其陌生感及恐惧感。产房应配备经验丰富的助产士,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助产士应对其进行鼓励和安慰,通过交流分散其注意力,以减轻其疼痛感。若发现产妇出现异常情况,助产士应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处理。在产妇分娩时,助产士应指导产妇掌握进行呼吸和放松的方法。助产士可用适当的方式对产妇进行抚摸,如轻揉其髂部或下腹等,以减轻其疼痛感。④在产妇顺利生产后,让产妇抱紧婴儿,使母婴亲密接触。⑤产科护理人员应加强自身专业技能与知识的学习,院方应定期对产科护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护理的能力,进而提高产妇自然分娩的成功率。
2.结果
在对照组的98例产妇中,选择自然分娩的产妇有66例,占66.3%,其中顺利分娩的产妇有52例,自然分娩的成功率为53.1%。在观察组的98例产妇中,选择自然分娩的产妇有94人,占95.9%,其中顺利分娩的产妇有84人,自然分娩的成功率为85.7%。观察组产妇选择自然分娩的比率和自然分娩的成功率均明显高于对照组产妇,二者相比差异具有显著性(P<0.05)。
3.讨论
1.1病例实践①每位护士每月挑选一份亲身经历的病例进行护理分析,并将过程按护理查房的形式成文,内容包括:病例介绍(一般资料、入院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心理社会方面、住院过程)、疾病相关知识介绍(包括文献)、护理问题及预期目标、护理措施、评价效果和总结,每月20号之前交给带教老师。②带教老师结合病例病情进行批阅修改、当面讲解指正后交回护士。每位护士确定自己的问题所在,根据带教老师批阅意见重新整理分析,修改后于每月25号之前完成并上交带教老师。③带教老师在晨会、床边交班、护理查房工作中结合病例进行不定期提问,以促进和提高病例分析质量。
1.2质量考核每月底由护理质量思维实践培训带教小组负责考核。根据学习态度、病例的难易程度、病例介绍规范性、病例思维分析能力、病例临床护理质量等五个方面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1.3评价方法评分等级:优(≧90分)、良(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连续6个月为一轮,每人6份病例分析中有3份病例质量考核优秀且无不合格者则通过培训,未达标者进入第二轮,直至成绩达标后方可结束培训。经过二轮仍未达标者并入下年度的培训。
2结果
第一轮培训参加人数36人,6个月后有15人通过培训,通过率41.67%。剩下21人进入第二轮培训,第二轮中21人全部通过培训,通过率100%。月质量考核结果见表1。
3讨论
低年资护士一般是指从医学院校毕业后在医院工作5年以下的护士[1]。研究表明,工作年限短、职称低的护士工作中更易发生护理不良事件[2]。近几年针对低年资护士的在职培训内容与方式不断丰富与扩展,然而目前大多医院针对低年资护士的在职培训仍缺乏科学、有效的规划与效果评价[3],采用的培训模式缺乏深入与临床脱节使在职培训往往流于形式。卫生部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将注重护理人员评判性思维培养作为下一个五年计划的重要改革目标。因此,对低年资护士进行思维实践能力的培训,使她们在临床工作中具有较好的评判性思维能力[4]。
本次研究将案例式教学中的病例分析教学方法加以改进后用于产科低年资护士的培训,创立了以临床病例分析结合护理查房为中心的思维实践培训模式,效果良好。该模式让学习者针对临床工作中亲身经历的病种运用评判性思维,采用护理程序的工作方法收集资料,评判性地检查和分析资料,找出护理问题,确定护理目标,落实护理措施,然后进行评价效果。国内其他研究也证明,这种培训方法针对重点和难点设定问题,指导学习者查阅相关资料,让学习者在搜索答案的过程中了解相关知识,同时锻炼学习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可明显改善护士的思维能力,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护理质量。思维实践培训模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护士必须先对病情进行整体评估,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了解病人的整体情况,对病情动态观察,提出护理问题,制定护理措施和目标。通过完整的护理程序才能有利于培养护士正确的临床思维分析能力。
②病例分析时,要求护士进行疾病相关知识最新文献的查询。护文献查询不仅是一种工具,在帮助护士选择文献、吸取信息方面大显身手,而且作为一种知识和方法,它还具有思维结构的逻辑特点,对于扩展护士的知识结构也有着重要意义[6]。③培训中要求带教老师结合真实病例特点,及时找出护理中存在缺陷、漏洞,当面给予指正,这样有利于学习者及时纠正问题所在,提升培训效果。④思维实践培训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积累的过程。所以培训过程中,要求护士根据自己的能力挑选病例,可从简单到复杂,从妊娠合并一种疾病到多种疾病逐步过渡到危重症、疑难病。⑤培训周期应合理设定,并严格考核。一般要求培训时间至少在6个月以上。这就说明只有经过一定的工作时间与知识积累后,护士才具备了良好的判断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只有循序渐进的培训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本次研究第一轮培训后合格率为41.67%,经第二轮培训后,全员合格率为100%,也证实了这一观点。
关键词:面子维护;硕士;毕业论文;答辩;应用
1. 引言
面子理论最早是由Brown 和 Levinson 提出的,该理论在语用学研究里受到广泛的关注。本为以研究生硕士论文答辩为例,来谈面子维护理论在答辩时的应用。
2. 面子维护理论在硕士毕业论文答辩中的应用
在硕士毕业论文答辩特定环境下,如果有威胁面子的行为产生,交流者有必要采取措施来挽回面子。在维持正常交流的情况下,通常交流者首先考虑尽力维持自我面子。
2.1答辩人维护自我面子
关于自我面子方面,自我评价在现实情景下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进行自我评价时,在不丢面子的情况下,谈话者不能对自我评价过高,当然也不能过低的评价自我,比如说:
例1答辩人:“我做过一些这方面的研究,对于这个理论相对比较熟悉,所以想进一步来进行研究。”
通过使用,’相对’ 这个词,在此表达了谦虚准则,同时用‘熟悉’和‘曾做过这方面的研究’表明自己的理解程度,从而维护了自我面子。
2.2 维护教授的面子
在研究生硕士毕业论文答辩中,不仅要维护自我面子,同时也要考虑到教授的面子,尊敬师长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所以在回答教授的提问时,一定要考虑保全教授的面子,比如以下例子:
教授:“如果你能再进行一些特殊文本分析的话会更好些”
答辩人:谢谢你!我非常感谢您的建议,我会认真考虑的。
以上例子中,答辩者应用了礼貌原则,很好的保全了教授的面子,他通过使用‘非常感谢’和‘认真考虑’表达了对教授的尊重,这种情况下,如此回答有利于交际的顺利进行。
3. 维护答辩人面子
在交际中,只有双方的面子都维护了,才能有和谐的交流环境。对于即将毕业的答辩者来说,顺利通过答辩对他们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答辩者心理容易产生紧张不安或焦虑的情绪,但是如果过于心理紧张就不利于答辩的进行。作为答辩委员,教授有责任维持相对轻松的答辩氛围,减轻答辩人的紧张感,所以面子维护理论在提问和纠正环节中也存在应用的价值。
3.1 提问
硕士论文答辩中,论文本身是否有意义很重要,所以答辩委员会围绕论文的意义而提问,同时教授会问答辩者相关的问题,以检验他们对研究领域是否熟悉。提问时教授的态度会影响到答辩同学的表现和发挥,温和而不失严谨的提问最好,如果措辞锋利,势必造成答辩同学紧张。比如
例1 教授 :你能试着把这个概念的意思讲一下吗?
例2 教授:为什么用这个案例来证明你的理论?你必须给我们说你的原因!
在例1中“你能试着把这个概念的意思讲一下吗?”很明显,这是一般疑问句,很容易理解,而且给答辩人留有一定的余地。而在例2中,“为什么”有明显的责备的意思,很容易造成答辩人心理紧张,在紧张的情况下,很不利于答辩人思路的清晰,同时“必须”更进一步增加答辩人的紧张感,面子威胁产生。
3.2建议
答辩委员对于答辩的内容及相关文章一般都有研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答辩时答辩委员会给答辩人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对论文的进一步完善有很大的帮助,能够让论文更加完善乃至完美,比如:
教授:“你还可以用相反的例子证实你的研究,不过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在这个例子中,教授所用的“也可以”属于委婉语,很明显,给建议的老师,对这方面一定有大量的研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教授使用的委婉语保留了答辩人的面子,答辩人在心理上没有压力感,“这是我个人看法”更进一步表明答辩老师尊重答辩人的想法,给答辩人有一定的思考空间,很好的维护了双方的面子。
3.3 纠正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中,答辩老师会指出答辩论文的一些错误,让答辩人进行纠正,比如文章标题,关键词,语法错误,陈述错误,参考文献缺失等问题。在教授纠正环节,作为答辩人一般会比较紧张,如果这时答辩人感到丢面子的话势必影响接下来的表现,所以对于答辩者来说,答辩教授鼓励性的言语更有利于答辩的顺利进行。比如
教授:首先,我们翻到第三章,在目录上说第三章从3.1到3.5。但是在正文里,我没有看到3.5 ,你似乎是忘记了吗?
答辩人:是的,我发现了,很抱歉,是我的失误。,
教授:好的,没关系,随后一定要记得改正。
发现问题后,教授没有指责,相反是清晰明确的表达了错误,用语轻松而不失幽默,在答辩人意识到错误,道歉并自我纠正时,教授进一步用鼓励性语言,“没关系”来减轻答辩人紧张感,给答辩人留了面子,有利于答辩人更好的表现。
4. 总结
本文举例并讨论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如何应用面子维护理论来保全自我面子和答辩老师的面子。面子维护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有助于为答辩现场营造和谐的气氛,更有利于答辩的顺利进行。面子维护理论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应用广泛,对面子维护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建立起良好的交际关系。
参考文献:
[1]Brown P,S Levinson.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 Politeness phenomena [A].In Goody, E, N. ed.: Questions and Politeness[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一、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界定
版权管理信息有两种基本分类方法。依管理权利的不同种类划分,可分为著作权管理信息和邻接权管理信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第2款规定,版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1]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第19条第2款规定,邻接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邻接权主体(如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邻接权保护对象(如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等)或对邻接权保护对象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邻接权保护对象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信息均附于邻接权保护对象的复制品上或在这些保护对象向公众提供时出现。[2]依版权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态划分,又可分为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和版权管理非电子信息两类。前者又称为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应用于网络环境;后者又称为非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体现为文字编码,主要应用于非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管理。我国著作权立法规范的版权管理信息仅指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其根本立法宗旨是解决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协调网络环境中作者、其他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版权管理信息源于传统著作权制度下的著作权标识制度(Copyrightnotice)。其基本内容是,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作品加注著作权标记,以向公众表彰著作权主体权利存在及权利状态。其立法体例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大陆法系国家和主要的版权保护公约奉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制度,即著作权产生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不取决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续和完成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规则(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权公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并与作品的来源国给予的保护无关。”[4]英美法系国家曾实行著作权强制标识制度,但随着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加入伯尔尼公约,[5]著作权强制标识制度逐渐被自愿标识制度所取代。我国著作权立法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精神,没有著作权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在新修订《著作权法》之前也无版权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规范,只是在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出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观上也具有标示权利的作用,在发生纠纷时这些信息甚至还具有证明权利主体的证据价值,但这些信息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版权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区别:首先,标示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处非法出版物、制止倒卖书号、版号、制裁盗版活动,信息标示也是出版者的义务,而非出版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其次,这些信息绝大多数都是非电子形式出现的。
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与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关系十分密切,电子签名、电子手印等技术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权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网上的版权管理信息都是电子形式的,它们被嵌在电子文挡里,随同文件一起来到用户。它们不仅能够标示版权权利人,按预定条件许可用户使用,而且能够查找侵权行为,监控用户的使用,能起到保护版权人或邻接权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作用。
二、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立法
非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的授权关系往往通过出版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依据大量的版权管理信息寻找著作权人或有关权利人,并代为处理授权许可和著作权转让事宜。所以,传统的版权管理信息仅具有确认作品权利和公示权利状态的功能、并不具备授权功能。而网络改变了这一切。网络传播的特征之一就是变化速度快,网上资料会随着时间变迁而发生变动,甚至完全消失,人们利用网上资料多有不便,寻找权利人授权更为困难。因此,著作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与之相随,在实务中,国际上协助处理著作权人权益并具有授权功能的电子著作权版权管理系统在全球逐渐产生,如美国的著作权交换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CCC)、英国的作者授权及收费协会(AuthorslicensingandCollectingSociety,AlCS)、欧洲的非常广泛权利信息资讯(VeryExtensiveRightDataInformation,UERDI)和日本著作权信息服务机构(JapanCopyrightInformationService,J-CIS)等。为了保证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能够正常运转,网上标示权利人、许可条件等的信息必须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别有用心的人改换了版权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权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仅会导致损害版权或邻接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直接大量产生,而且还会使上当受骗的用户对电子授权系统失去信心,从而损害网上版权交易的发展。因此,保护电子形式的版权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网上的版权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8]
美国1992年《家用录音法》和1995年的《录音制品数字化表演权法》规定了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但其范围仅限于数字化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美国是电子信息产业强国,从1993年开始克林顿总统任命并组建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ITF),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1994年提交了草拟的报告(“绿皮书”),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国际信息基础设施》(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简称知识产权白皮书或百皮书),阐述了信息时代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白皮书则建议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普遍地适用于各类保护客体。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国际互联网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版权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及其他问题都相当重视,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规纷纷出台,如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5年)、日本《著作权审议会多媒体小委员会工作小组研究过程报告》(1995年)、欧洲共同体《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1995年)、德国《信息社会和通信服务规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广播管理局《互联网络管理法规》(1996年)等等。这些政策法规有的对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没有涉及,有的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护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协调各国网络时代的版权立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密切关注网络发展对传统版权法的影响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对策。世界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向1996年日内瓦外交会议提交的实质性建议受到美国白皮书的重要影响。经过认真的磋商和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都专门规定了权利信息的保护条款。WCT第12条第1款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版权管理的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WPPT第19条第2款对有关邻接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也作了上述类似规定。WCT和WPPT为各国在网络环境下重建版权和邻接权管理规则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机,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修订著作权法过程中纷纷予以吸收和借鉴。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早援用WCT规范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权条例》第IV部科技措施与一般条文中—版权管理资料第274条规定了就干扰版权管理资料的不合理作为而具有的权利及补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作为新增加的《版权法》第1202节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免责事由及其法律责任均作了较详尽的规定。[10]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规定外,我国早期著作权立法没有版权管理信息保护的任何规定,但WCT和WPPT的通过及各国著作权法相应修正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法院系统的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4项对”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解释,[11]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进一步明确了下列行为属于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为认定和制裁故意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与我国香港地区或美国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权免责事由等具体规定,因而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网络版权,其中包括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规定的行政法规。
三、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的规定,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这里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在WCT和WPPT的相关规定及各国立法中,均未明确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否采取版权管理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措施问题。鉴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管理著作权或邻接权,并且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被授权后,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签订合同以及独立参加诉讼、仲载活动,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也应是采取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措施的合法主体。未经权利人及其授权主体许可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表明了侵权行为人违背权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观上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删改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将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纵这种后果的产生。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不同,WCT和WPPT均明确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美国DMCA法案也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消除或变造版权管理信息的主观要件均为“故意”,如1201条(a)款规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状态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诱、促使、方便、掩匿侵权行为:(1)提供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或(2)发行和为发行而输入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如果广播电台和有线电视网去除或者改动版权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诱使、促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权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删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与WCT和WPPT以及其他国家版权立法相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方面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较窄,只包括删除或者改变两种行为。而WCT第12条第1款第(ii)项、WPPT第19条第7款第(ii)项以及美国DMCA法案均规定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还应包括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复制品或邻接权保护对象及其复制品。这表明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对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如果未经许可故意删改的版权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合法行为,则不得以侵权论处。如美国DMCA法案:联邦、州或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正执法、调查以及其他政府行为中,对版权管理信息的处理属于合法行为。我国目前没有类似免责条款的规定,亟待通过立法完善。
在认定删改版权管理信息侵权行为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删改版权管理信息从性质上讲仅是一种故意引诱、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或邻接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但这种间接侵权行为可以独立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侵权行为产生后才作侵权认定;二是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权利保护对象,其实质仍然是类似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那样维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一种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国著作权立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会产生一种独立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之外的“管理信息权”。正如有学者指出:传统的非电子版权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改变,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发觉并且被追究责任。而在电子环境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中则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变后不容易被人发现,甚至会出现真假难辩、真伪颠倒的情况。作品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变,将直接影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仅是表面现象,其实质是通过这种禁止维护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14]三是是否采取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措施是权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不能将其作为版权或邻接权受保护的前提,否则就构成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违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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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截止2003年10月15日,伯尔尼公约共有15个成员国。英国于1887年,美国于1989年,澳大利亚于1928年加入该公约。http://wipo.int/treaties/documents/english/word/e-berne.doc.20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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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鉴于该司法解释第9条的内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涵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废止了该司法解释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