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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在**进行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
二、考核指标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有效信贷投入,以量化考核为主,主要有信贷投入增量、增幅、客户发展等3项内容。有效信贷投入是指金融机构对**市内发放的贷款,对**市外的贷款应从贷款总量和增量中剔除。增量指标是指当年新增有效信贷投入,即为当年实际新增贷款(剔除剥离、核销因素),计算方法:增量=本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上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增幅指标是指当年新增贷款的增幅,计算方法:增幅=贷款增量/上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100%;客户发展指标是指当年新发展并投入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信贷企业客户数(新发展客户是指过去未在**市内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取得信贷支持的企业客户)。
三、考核机构及程序
(一)为强化对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府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市政府办、人行、银监办、财政局、发改委、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行,具体负责各金融机构当年有效信贷投入的统计、分析、考评等日常工作。
(二)考核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必须在年后15日内准确真实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报送本年度有效信贷投入状况表及有关申请奖励材料,作为考评依据。考核办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核对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定后,提出初评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四、表彰与奖励
(一)对各贷款银行的奖励
1.每新增1亿元有效信贷投入,奖励1万元。
2.对当年新增贷款增幅最大的金融机构奖励1万元。
3.每新发展一家企业客户奖励1000元。
4.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全市重点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加大信贷投入,对各金融机构新增有效信贷用于市委、市政府推荐项目发展的,除享受前3项规定外,按增量再予以一定奖励。
5.邮政储蓄银行作为新增考核对象,若年末贷款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每1亿元奖励5000元的标准计奖。其他新增考核对象比照执行。
(二)对人行、银监办的奖励
按当年各贷款银行平均奖励额奖励人行、银监办。新晨
(三)为提高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对各金融机构奖励额度,按考核结果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以上奖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四)经认定,对当年信贷投入增量第一名与增幅第一名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授予“**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称号。市人行、银监办工作指导成效显著,市政府也将授予该荣誉。
五、处罚
(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当年贷款月平均余额低于上年水平。
2.当年贷款增幅低于洛阳市本系统9县(市)平均水平。
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行风评议为差等次。
(二)对考核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在全市予以通报并追缴奖励所得。
六、其它事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目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富裕资金的作用,拓宽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发展的资金需求,进而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个县(区)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动作的原则,试点县(区)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试点县(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和监管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二是负责组织、协调对试点县(区)政府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进行复审和报批;三是指导和组织、协调试点县(区)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四是作好试点的推广工作和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复审和报批工作。
(二)试点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和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工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县(区)工商、公安、人行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主出资人制度。主出资人必须具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等条件,其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且连续两年盈利、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主出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五)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经县(区)政府初审,市政府复审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必须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规定,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
(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投资人共同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应向试点县(区)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2、出资人协议书。
3、出资人承诺书。
4、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5、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8、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9、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试点县(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1、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2、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前款所要求的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复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定。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持省政府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设立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务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点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且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五)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区)开设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发放小额贷款。
(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十)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三)市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试点县(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试点县(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除定期向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外,还应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报送利率监测相关报表;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银行的关联交易,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七)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留案备查,并积极配合试点主管部门和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
(八)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供融资的银行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九)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和罚款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如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二)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
“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全体财务人员正是牢牢记住了这一点,始终牢记全院工作一盘棋,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为中心,通过群策群力,全体财务人员拎成一股绳,发挥财务人员的整体力量。*年在学院财务人员较少、财务人员和财务核算体系较大调整的情况下,财务处全体人员克服了工作中的种种压力与困难,在院领导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关心、指导、帮助下,全面完成了年度部门既定的工作目标,并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内外联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现将*年学院财务处总体工作总结如下,不足之处还望领导和相关人员在多多包涵的基础上不吝指正。
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一)精心设计会计核算体系,全面、真实、及时的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领导决策等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赞扬
“凡事预则立”,*年学院全体财务人员在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的指导、帮助下,总结了以前年度会计核算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和年度财务工作目标,通过会议研讨、日常交流、向专家请教、向兄弟单位学习和再实践再总结等多种形式,事先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对会计核算资料的要求,利用现代化的会计核算手段,精心组织、设计学院的会计核算体系和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在符合国家正常财务核算对财务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电算化手段设置了分部门、分项目的财务核算体系,为领导的决策,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监督,内部各部门控制使用资金等多方面及时提供了大量真实、完整、有用的财务信息。
*年全体财务人员紧紧围绕学院的财务工作目标,特别是学院规定每月5日必须提供内部分部门、分项目年度经费计划执行情况统计信息的情况下,即使国家法定休息日没有完整的休息过。全体财务人员就是为了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准确、及时的提供财务核算信息。通过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们顺利的完成了年度会计核算目标,每月按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了财务核算资料并发放到每个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手中,为领导的决策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大量真实、完整、及时、有用的财务会计核算信息。通过财务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学院财务处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会计创新,克服工作中的种种压力与困难,在会计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办理了大量的历史遗留事项,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
由于学院的财务基础工作一向比较薄弱,历史遗留的未达账项、未完工程项目的结算、以前年度相关税务事宜、驾驶培训业务单独核算后遗留下来的大量的往来清算、资金结算、历史遗留税务事宜等工作都比较多。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学院开辟新的办学途径,学院采用新的核算体系,会计人员相对较少,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变动较大等等,引起的学院财务工作压力日易显现。大量的历史遗留事项需要我们在本来日常工作就比较紧的情况下利用加班加点的时间来完成,全体财务人员从来不计较个人得失,*年清理了大量历史遗留的未达账项,清理了大量的未付工程款项等等。
为适应财政、物价、工商、税务体系的要求,全面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确保学院的利益最大化,在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一项资产的购置支出不得两次进入成本。院财务处在相关领导与有关专家的指导、帮助下,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来学院统一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核算模式进行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分别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即将学院经营支出的资产购置采用经营核算的模式,分次计提折旧的方式进入成本,为学院节省大量的资金流出,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了财务基础。
二、财务会计监督方面
财务处全体人员坚持从细微处入手,按国家财务规定对每一笔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控制现金的支出,对超过现金限额的支出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定期进行银企资金的核对。确保学院资金的安全、完整。进一步加强资产和财务票据的管理,采取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中做好各种财政、税务和内部印制的票据的领用、核销、库存等的台账登记工作,每次都向领用人书面交待清楚各种票据的使用规定、注意事项等相关的事宜,及时核销各种票据以确保学院的所有收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坚持财务“收支两条线”,严格实物资产的入库手续,从源头做好学院的财务监督工作。
财务“收支两条线”就是所有的财务收入都必须入学院统一的财务账务,所有的支出都必须按学院事先规定的用款手续办理用款,涉及到财政性资金收支内容的还必须按国家财政性资金收支的规定办理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交存、返还和资产购置、日常大宗消耗的政府采购。财务“收支两条线”是学院所有财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的财务纪律。做好学院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就是做好了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源头控制工作,财务处正是从这一关键的源头控制入手,严格区分学院的收支,做到全年财务收支无差错。受到学院领导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好评。
学院国有资历本的保值增值是学院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结果,纵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几个方面:收支节余和实物投资形成的一般基金、专款专用的专用基金结余、实物购置形成的固定基金增长。在上述几项保证国有资本值增值的内容中,保证固定资产的购置形成的固定基金的增长是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财务处全体人员正是从这个重要方面入手,在日常的财务报销、财务管理过程中一丝不苟的做好的每项实物资产购置的入库验收手续的审核工作,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住了学院实物资产的真实、完整。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三、资金筹措、内外协调方面
资金是学院正常教学活动和学院发展的血液,*年由于学院银行还贷款的巨大压力,从年初开始学院就面临着银行转贷款难等资金压力,具体原因为:第
一、国家为控制宏观经济发展的速度,提高资本投入的效率,全面压缩、限制银行贷款;第
二、学院不能提供银行贷款认可的担保单位和担保资产。学院事业性资产不能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资产,又不能与其他单位进行互相担保。第
三、学院的经营性收支单独核算后,事业性收支的资金进出量相对减少,现有的财务收支情况也限制了转贷款和新增加银行贷款。第
四、由于学院日均银行存款余额较少,不能满足银行提出的存款与贷款的余额比例关系等等。*年在学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局财务处的直接协调下,通过向市交通局和其他单位借款等形式共偿还银行到期贷款2400万元,新办理银行贷款1500万元,较大的绥解了学院的资金压力,保证了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
在对外联系方面,学院财务处在学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联系的主要部门有:财政、物价、银行、税务、审计及交通局主管处室等部门。在对外联系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始终把学院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维护学院的整体形象。以年初计划安排的有限的部门经费为限,尽力使所花费的每一分钱都有回报为基本准绳,通过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年办理大通达公司税收减免近20万元,学院教学用车辆减免车船税4万元,减免物价年审收费8万元,银行贷款利息减收8万元,力争年底前取得财政追加财政拨款50万元,同时还办理了对社会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核定,社会培训发票的领用等工作。更值得一提的是,财务处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时时不忘宣传学院,*年利用工作的便利为学院招收驾驶培训学院200多人,为学院整体发展尽本部门的最大努力。
四、*年工作设想及需要改进方面
*年学院财务处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帮助、指导、协调下,尽管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内外联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但不足之处也有很多,现结合学院*年财务工作将*年学院财务处工作设想如下:
第
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会计人员1至2人,增强学院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控制分析力量,进一步加强学院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将学院的财务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实。
第
二、增强财务计划的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控制,加强财务事先参与决策工作,从源头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
第
三、进一步加强财务日常监督工作,从学院的每笔收支入手,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政策,保证学院财务工作的真实、完整,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
第
四、进一步加强与银行及其他相关的沟通、交往,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局财务处的关心、帮助下,力争办理完毕2000万元到期银行贷款的转贷款手续,并力争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的资金需要。
第
五、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学院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为学院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力争学院利益最大。
第
六、坚持“财务收支两线”,力争做到财务票据计算机管理,从源头加强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工作并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控制、使用好学院有限的资金,使学院的每一分资金都发挥最大的财务效益。
第
七、进一步加强内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严格按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发挥财务部门应有的作用,为领导分忧、解难。
第
八、象财务人员学习、运用公文写作知识一样做好财务知识在全院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人员既当家又理财的财务意识,推动学院整体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
九、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财务管理信息的核算、监督、报告工作,做好与税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
关键词: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责任人;配套制度;银行业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2-0112-03 中图分类号:F830.51 文献标识码:A
最近,我们对一些银行机构(包括各类信用社,下同)的不良贷款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我们认为,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虽然有着内外各个层面的原因,但主要的,还是内因,很多是由银行内部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清造成的。如,某银行的一笔不良贷款,已经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不仅没有收回本金,也没有收回任何利息。问其原因,该单位负责人说,原来的负责人已经退休(职)了,无法追究;具体经办的信贷员调走了,无法追究;借款人外出打工3年多了,一直找不到人,无法追偿;贷款担保人多达四个人(有的贷款甚至是一家四口人共同担保),相互推卸担保责任,再加上合同约定内容不全(部分贷款甚至有更改痕迹),所以,这笔贷款就一直悬空着收不回来。还有不少笔贷款的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纯属“子虚乌有”,也就是说有可能是有关人员捏造的贷款。类似这些情况相当多。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贷款责任落实问题的思考。
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是指某笔贷款相关责任人在对其所负责的该笔贷款完全收回前对银行必须永远承担的、不能推卸的责任,是对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其利益实行终身监督管理的办法,也是贷款管理办法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对贷款管理的细化。这项制度其实很早就有专家、学者提出过,但是,考虑到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哪一家银行能够形成系统的制度、并付诸实施。制定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贷款管理责任,特别是风险责任,促进信贷从业人员执行制度、秉公守法、谨慎工作、尽职尽责,保证贷款能够安全、有效运转,杜绝不良贷款或者贷款风险发生。
一、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中的责任人及其责任问题
(一)银行贷款管理的责任人
银行贷款管理的责任人,顾名思义,是与贷款相关的有关人员,一部分是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另一部分是有关联责任的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包括经放人员、审批人员、审查人员、主管领导、领导等;间接责任人,包括单位内部的领导、主管领导、决策人员、调查人员、监测人员、稽核人员、贷款营销人员、贷款介绍人员等。
银行外部营销(协助营销)、介绍人员、聘请的外部专家或委托的专业机构人员,都属于责任人的范畴。
(二)各个岗位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不能以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来划分、确定责任权重的大小,也不能以职务的高低来确定责任,而应当以责任人是否完全履行本银行规定的、相关的职责内容,即是否尽职,或者是否正确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贷款来划分、确定。
经办人员(经放人员)负责办理所有手续,办理的所有手续必须完整、合规、合法。贷款手续在完整、合规、合法环节出现问题,由经办人员(经放人员)负责。
调查人员负责调查环节的所有工作,提供的所有资料、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详细。资料、材料在真实、完整、详细环节出现问题,由调查人员负责。
审查、审批人员负责审查调查人员、经办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材料,对其真实、完整、合规、合法程序进行审理,并对贷款予以审批。审理环节出王见问题,由审查、审批人员负责。
决策人员负责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独立的决策,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决策人员不能尽职,决策环节发生的问题,山决策人员负责。
监测人员负责贷款形态及其资料、材料的日常监测、分析、管理,对发生变化情况的,要求有关人员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对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异常情况监督不到位的,或者没有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发生的问题,由监测人员负责。
稽核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纠正贷款办理、管理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并向领导提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发生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有哪个环节的人员负责,并追究其责任。对稽核不到位、不能发现有关问题,在以后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的,由当时的稽核人员负责。
营销、介绍人员负责向借款人宣传、介绍单位的信贷政策、规定、程序以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注意事项,不承担其他责任、义务,不参与贷款的具体管理工作(单位对其职责另有安排的除外)。营销、介绍人员提供虚假情况、不实信息,或者隐匿有关问题、情况,给贷款决策造成误导、失误、被发现的,责令退出营销、介绍所得奖金,并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行政、纪律等方面的处理。
贷款行应当向银行外营销、介绍人员(包括银行聘请的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工作)说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责任是:其他单位(系统)领导或者一般工作人员营销、介绍贷款时(包括银行聘请的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开展特定的授信工作时),要向贷款银行(单位)提供(提交)一份负责任的书面材料,签上自己的姓名,保证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和信誉没有问题,或者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材料、资料真实、合法、合规。一旦借款人逃匿、贷款发生问题或者风险,介绍人员应当协助贷款行联系借款人,并催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完全收回。对形成损失的贷款,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聘请的外部专家或委托的专业机构人员,没有尽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各个岗位责任人的主要责任的量化
在对各个岗位责任人的主要责任确定以后,对能够实行责任量化的,还要对责任和罚金进行量化,为以后量化处理有关责任人提供科学的依据。罚金可以按照贷款额度进行划分,额度越大,罚金应当越大。如,对每笔贷款,每个责任人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要予以量化,主要责任人应当规定其承担60%以上的责任及相应的60%以上的罚金,同时,还要追究其行政、纪律、法律方面的责任。
其他单位(系统)领导或者一般工作人员营销、介绍贷款时,必须向贷款行缴纳相应比例的“风险保证金”,同意发生问题后,首先扣除保证金。
(四)处罚办法
1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应当根据单位规定的各个岗位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及罚金的量化情况确定。对发现问题,预期内能够纠正问题的责任人,一般应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和奖金的处理。扣发工资和
奖金的额度,应该根据贷款损失或者贷款风险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和高额罚金。
2 行政处罚。对发现问题,不能或者无法纠正问题的责任人,应给了开除处理,永不录用,并且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对担任行政职务的,要考虑免去其相应的职务,3年内不得提拔任用,不得从事信贷岗位的工作。如果责任人自己能够部分或者完全赔偿损失,可以暂时留用察看,问题解决彻底之前,不考虑给予任何待遇。
3 法纪处理。对发现违法犯罪问题的,除了开除公职,永不录用,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纪等方面的责任。
移交或者请求协助处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其他单位(系统)的领导或者相关工作人员,要将有关情况报送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对其有管理权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请求其协助处理问题,确保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无法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相关的配套制度
推行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必须有相关的制度加以保证,否则,根本无法实施。
1 在职人员责任交接管理制度,即责任人工作调动、岗位调整(包括调出单位、系统)时的责任交接管理制度。凡信贷从业人员以及与贷款有关的人员,只要有贷款责任的,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在其调动前,必须对有关贷款责任进行交代,凡交代不清楚的,不允许办理调动手续。杜绝有关人员“一走了之”,留下“后遗症”。
2 退职、退休人员责任交接管理制度。退职、退休人员离退前,只要有贷款责任的,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在其离开前,必须对有关贷款责任进行交代,凡交代不清楚的,根据责任大小或者贷款风险程度,可按贷款责任额度的5%一50%逐月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从退职、退休工资中扣除,用以归还责任贷款,直至贷款还清,解除相关责任。
3 信贷、稽核、人事管理制度。凡信贷从业人员以及与贷款有关的人员(包括退职、退休人员),在其调动、退职、退休前,信贷部门必须首先查清其责任,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单位领导,并向稽核、人事部门各发送一份备查。问题纠正不完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信贷部门不能查清的问题,以后的工作中被发现的,由信贷部门负责。稽核部门没有发现有关问题,有关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被发现的,追究稽核部门的责任。没有稽核部门给出的问题澄清的结论,而擅自给责任人办理调动手续的,追究人事部门的责任。
二、监督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执行问题
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执行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执行效果绝不是某个银行能够独立决定的。这需要社会力量,特别是中国银行业监督部门的指导、协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各家银行应当主动加强与银监部门的联系。特别是各家银行制定、推行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应当向地方银监部门报备。对于不能及时、如实报告贷款责任制制定和实施情况的,银监部门要予以批评整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责任对各家银行制定的重要制度实行监督。银监部门,应当对制度中的不适宜内容及其条款进行建议性修正,并及时对有关银行的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制度、规定不能落实的,要实行“问责制”,杜绝有些银行随意出台制度,或者制度、规定形同虚设等问题发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对相关银行处理、处罚的违规、违法人员,有!必要实行特别管理,监督有关银行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对该类人员进行提拔或重用,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不予批复,限制那些业绩或者品质历史表现恶劣的人员从事银行高管工作,或者从事要害岗位工作。
三、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接轨问题
(一)解决银行管理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管理衔接问题
有权部门应当逐步解决银行管理与地方管理衔接松弛的问题,重点解决有些银行法纪管理游离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外的问题,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的重要制度,必须向地方有关部门报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予以通报批评。
(二)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银行业实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银监部门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银监部门对各家银行关于贷款责任人的责任履行情况的再监督、再管理缺乏系统有力的依据,各家银行关于贷款责任人的责任管理制度也五花八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金融维权的协调和管理,造成金融维权的协调管理工作缺位。《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也不能解决某个银行内部的贷款责任落实问题。
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各家银行通用的、类似于《银行业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法》之类的法典,越来越显得十分迫切、重要和必要。
一、基本原则
(一)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对象范围、操作流程和条件要求,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操作实施等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监督,积极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为前提,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三)注重实际效果。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这一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对农民生产经营的贷款支持。要注重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与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等工作的结合,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四)确保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政策性较强,既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要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工作积极性较高的乡镇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视具体情况逐步推开。
二、试点范围
等10个乡镇内经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具有所有权证并申请抵押担保的农村住房。
三、实施内容
(一)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国土部门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农村房屋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村房屋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在农村住房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农村房屋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住房、土地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证》。农村住房、土地抵押登记收费参照城市住房抵押登记收费标准和土地抵押登记收费标准(闽价费〔2013〕135号)执行,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具体办法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根据辖区内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并经过农村住房产权登记的借款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
(四)农村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处置。由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农村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农村住房坐落土地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作出土地使用权随住房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的承诺,并出具书面证明。
(五)试点乡镇建立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每个试点乡镇风险补偿基金起点金额50万元,由县级和试点乡镇各承担50%,该风险基金由乡镇专户管理;贷款发放时按贷款发放金额3%增加风险补偿基金,由试点乡镇多渠道筹集。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成立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民银行、银监办、财政局、农业局、农办、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法院、农业银行、农商行、农发行、邮储银行和试点乡(镇)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县支行主要领导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