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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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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第1篇

一、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改革的主要进展

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探索新的财务管理体制,逐步完成从传统财务管理向现代财务管理的转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目标的转型:“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确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逐步确立了“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近几年,随着四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相继上市以及人们对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认识的深化,大多数商业银行纷纷将财务管理目标由原来的“利润最大化”调整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逐步确立,对提升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能力以及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从银行的产权关系的角度来看,“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充分体现了现代商业银行运作的产权基础,充分考虑了银行出资者的合理要求,维护了出资者的利益;从银行效益角度来看,“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能够真实体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将银行的所有经营活动紧紧围绕“效益”来展开,从而达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从银行的利益相关者方面看,坚持“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协调客户、股东、员工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合理保障银行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的转型:成本效益原则的强化

从银行经营实践来看,在很长一段时期,财务管理的原则不明确,对银行财务管理的要求不规范。近年来,“成本效益原则”作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工作者的共识,并在实践中自觉遵循。比如,在有些股份制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注重灌输“花钱就要赚钱”的财务意识和“省钱比赚钱快”的财务观念,从2000年起,就实行了全行财务费用的统一预算和集中核算,总行对分行实行“变动费用利润率”和“专项费用利润率”控制指标,推行费用增长必须有相应的利润增长的财务管理方法,分行对支行实行“财务费用集中核算、可变费用指标控制、专项费用专项管理、大额费用集中审批”的管理办法。在财务费用管理手段方面,由原来的财务费用滞后管理逐步改变为事前预算、财务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办法。这种总、分、支行分级管理的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辅导作用,有利于提高财务核算质量,从而有利于进一步节约财务费用,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

(三)财务管理手段的转型:技术系统和科学模型的运用

传统的财务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注重核算质量和事后分析,而相对忽视更为科学的技术模型的开发与应用,这显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银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在提升财务管理的技术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从去年开始,有的上市银行尝试运用了“SUMMIT系统”和“麦肯锡利润报告系统”,逐步将成本和利润核算到部门、产品和客户,为经营决策和业绩考核评价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分支机构则在总行两个应用系统的平台上,充分运用AS400系统二次开发数据为技术支持,根据分行实际经营情况建立本行财务分析预测数据库,建立基于修正的时间序列法、自回归法和利润敏感性因素分析法等数学模型,并将这些数学模型运用于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预测,为掌握全行经营状况及制定未来经营方针提供了更准确的决策参考依据。实践证明,技术系统和科学模型的运用,提高了财务管理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升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当前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现代商业银行发展对财务管理要求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在财务管理体制上,现代商业银行要求总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实行“垂直管理”和“双线负责制”。一方面,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在业务上对总行的财务主管负责,贯彻总分行的有关财务政策,并负有对上级随时报告所在机构的重大财务行为和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责;另一方面,财务主管应负责所从业机构的内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协助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工作,参加所在机构的重大经营决策。原则上,财务主管的任免、工作调动、薪金调整应由上级机构决定,其从业机构负责人只参与考评。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实质上推行的仍是传统的财务主管对从业机构负责人负责的做法,这种体制造成的后果是分行财务主管对分行行长(或主管财务的行领导)负责,支行财务主管对支行行长(或主管财务的行领导)负责,形成了一种分散的财务管理体制,这不利于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财务管理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并不排斥其他非股东利益主体(如客户、员工)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以银行利润最大化为前提,而员工又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实际履行者,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员工利益的最大化。近年来,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对总行的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与员工收入直接挂钩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即利润返回法,这样,基准利润的科学确定就尤为重要,因为员工收入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总行所下达的利润计划。在实践中,虽然多数商业银行总行近几年一直在根据分支机构实际利润情况修订内部分配办法,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测算模型及测算方法,其利润计划的综合分析和测算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容易使内部分配结果和各分支行的实际赢利水平出现匹配差异,影响到员工收入的合理分配。

(三)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人员多陷于日常事务的操作和管理,大都缺乏有效的、高层次的专业培训,缺乏相对独立的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发展对财务管理人才素质的要求。

三、推进财务管理创新,提升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能力

新形势下对财务管理的理念、人员素质,以及对财务管理的目标、手段与职责定位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能力,急待大力推动财务管理创新进程。

(一)管理理念和体制创新

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能定位,切实推行“业务合作型”和“以支持决策为主”的财务管理模式,保证业务快速发展和财务稳健之间取得平衡点,使财务管理与日常各项经营活动相互融合、相互交织,相互支持。

第一,防范和规避财务风险,正确处理管理与发展的关系,通过抓好财务管理来促进业务发展。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越来越复杂、创新产品越来越多的新形势下,导致出现银行财务风险的因素更多了,防范银行财务风险的难度更大了,要求自然也就更高了。保持客观、公正、稳健的财务工作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业务有效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财务主管应以明智且谨慎的工作态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证业务的快速发展。要充分发挥财务管理部门熟悉财政、税收、会计法律法规的专业优势,熟练运用和遵守相关财税政策,确保在符合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的监管要求下,规避财务风险,取得税收利益和利润双丰收。

第二,树立“得市场者得天下”的财务意识,支持业务和产品创新。要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和检测各项新业务、新品种的经济效益,重点促进盈利性较好的业务发展,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财务支持配套办法,促进市场良好的新产品和成长型新产品的快速发展。

第三,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财务管理应寻找现在和未来都能盈利的平衡点。现在投入、将来获利的业务,财务管理人员应敢于支持,敢于突破,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着眼于长远利益,不单单局限于眼前利益。

第四,捕捉财务信息,为业务发展提供实时可靠的财务信息支持。面对业务拓展的压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财务管理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财务预测与财务分析,建立强大的信息保障体系,从而为业务发展与开拓提供及时、准确、丰富的财务信息。

(二)管理方法创新

促进财务管理方法创新,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

第一,提高财务计划指标预测及分配的科学性。过去,各项业务指标的下达,往往凭借领导的期望值或同业数字比较等简单方式来进行,缺乏科学的测算依据和说服力,并容易受财务人员主观意愿和财务管理水平的严重影响。为提高财务预测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如对利润指标的下达,可以从分支机构历史发展规律、同业市场份额占比、领导期望和可预见因素等四个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虑。首先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历史业务数据,分析寻找其业务发展规律,在不考虑其他三个方面因素影响的前提下,通过回归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利润敏感性分析法等数学方法,对其业务发展规律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并利用该模型,对历史业务数据进行测算,查找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确定其他三项因素对差异的影响,进而确定各项因素所占的权重。在实际预测时,可根据各项因素的权重,对预测数据进行修正,得出诸如日均资产及负债、期末资产负债规模、负债成本及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内部结构、费用总额等业务指标预测值,并以贷款利润率和存款利润率等指标进行校证,最后以此作为下达业务指标的依据。

第二,按需分配固定资产规模,规范营业用房的租赁和装修管理。采取总行下达固定资产比率的指令性指标的管理模式,分支机构在比例内按需使用,固定资产比率可根据各分行机构数量、业务发展规模,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下达,改变单纯以业务规模匹配固定资产规模额度的方式。

第三,有关固定费用指标(如营业用房租赁费和装修费)可采取指导性指标的管理方式。分支机构通过当期和远期的财务预测分析,结合当地同业市场水平、消费水平及分行当年和未来前景分析,在保证完成当年或未来利润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租赁费和装修费用的使用根据财务预测情况进行。总行通过事前督导、事后考评的手段,对分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预测分析,可采取等额扣除利润等方式来监督和处罚。

第四,专项费用指标的控制采取和业务规模相挂钩的办法。专项费用的管理可按照“纵向管理、比例控制”的原则,根据分支机构历年使用情况和历年规模增长情况,测算该分支机构历年业务规模增长和专项费用增长之间的关系,即规模费用率,以最低标准下达,超过该比率,采取等额扣除利润等方式来达到节约费用的目的。

第五,运用先进的财务管理手段,完善考核体系。一些商业银行正在推广的“麦肯锡利润报告系统”,为推行激励机制,引导科学考核提供了有力的业务平台。运用回归分析法,设置科学合理的数学模型,可以分析单个产品效益、部门效益、客户效益、单笔资金效益以及员工贡献效益。当前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中,考核客户经理的主要指标是业务拓展类指标,实行百分制的考核分配办法。这种考核方法最大的弊端是业务指标中没有一个共同的支点——效益,业务指标和员工薪酬的对应关系不一致,客户经理的综合业绩难以准确体现。我们可以尝试以资产负债指标为考核指标,通过财务预测,运用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作为调节杠杆,得出客户模拟利润,寻找利润和工资的比例关系,从而客观公正地评定客户经理的业绩。

(三)财务人才管理创新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第2篇

商业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经济的核心,其经营的成败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2008年9月起,华尔街爆发了百年罕见的金融风暴,并在全球迅速蔓延,世界各国股指暴跌,石油、黄金、期货等商品价格大幅下挫,失业率猛增……这场风暴振动全球!危机爆发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是美国次级贷款的恶化,而贷款恶化是典型的信用风险事件,也即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控制上有所欠缺和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直接影响较小

因我国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业务大部分集中在国内市场,盈利来源主要是存贷利差,国际化程度低及单一的收入结构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因祸得福”。比如工行持有雷曼兄弟债券金额为1.52亿美元,仅占工行总资产的万分之一,直接损失对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间接影响较大

危机爆发后,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破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货款回笼不及时,呆帐、坏帐多,贷款无法按时偿还或无力偿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股市低迷,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下降;房地产行业低迷,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急骤下降等等,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很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渐加大,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1.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和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控制是整个信贷风险控制的物质保障,构建贯穿于信贷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督的控制体系:①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授权不清、分级混乱的情况,健全对贷款调查、审核、审批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信贷业务运营机制。②进一步完善贷审分离制度,彻底改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贷款的发放、回收由一个客户经理负责的现状,真正实现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③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都属于内部科室,归该行领导,这样很难披露本行的信贷风险,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各商业银行的审计、稽核部门应由各地的银监部门领导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资待遇、工作范围等,商业银行无权干涉,使其能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各项业务。

2.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①立足国内市场,对国外市场持谨慎态度。我国是个经济大国,国内市场庞大,特别是新能源、高科技产业值得关注。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谨慎介入,待时机成熟时再拓展国外业务。

②坚持信用等级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贷款准入门槛,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审核(包含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方的情况),到实地查看、核对,把实际运营情况和报表资料对比,是否存在虚假成分。确保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可靠。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应坚决杜绝。

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奖罚分明、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信贷组织结构,杜绝长官意志、、会计造假等现象,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3.加强信贷风险的人力资源管理

以人为本是任何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常识,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COSO报告、巴塞尔委员会都强调人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主要有:

①信贷人员的责任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

②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制度控制、审查。

③信贷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严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信贷人员的奖罚、激励制度。

4.实行清产核资,全面清理损失,同时防范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 风险监管 银行监

一、引言

操作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古老的风险之一,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金融业日益革新的今天,商业银行的产品日趋繁多,操作风险问题日益凸显,其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全世界已发生过100起以上平均损失超过1亿美元的操作损失事件,而且还有许多操作损失事件其损失已超过10亿美元。于是操作风险的监管在全球金融界兴起,受到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的经济处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商业银行依然处于革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由于操作风险监管不到位而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直接威胁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探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问题可以争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丰富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理论,促使我国银行体系安全、高效、健康地发展运行。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概述

国际结算银行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恰当或失败的内部处理,由人员或系统以及来及外部的时间导致损失的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2]是: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现状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监管起步较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日趋完善、与国际银行业逐步接轨的发展历程。我国银行业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从管理体制上来说,多数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四级管理、四级经营”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体系不健全。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效率比较低,监管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不够;有关操作风险监管的部门和机构设置不完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分散,缺乏统一的协调部门;管理制度层级过多,对操作风险特性、度量和控制达成一致难度加大,风险信息难以快速准确传递,可能导致应对操作风险事件的措施不能及时有效执行。

二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技术基础薄弱。在我国,银行业内缺乏强大的硬件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监控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操作风险的数据不能全面及时地得到收集整理,完整的数据库尚未建立,电子化管理水平较低,关于操作风险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

三是我国操作风险管理文化的缺失。现实生活中,即使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对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依然不够,比如对客户资料的保管和处理缺乏规范的制度,使不法分子利用银行遗失的资料窃取客户信息和资金,最终使银行遭受损失。大多商业银行尚未形成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大多把“经营效益、业务发展速度和资产规模”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内容,操作风险意识淡薄,为完成任务不惜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四是我国操作风险监管内部激励机制欠缺。由于风险监管的指标难以确定,商业银行难以对各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考核,难以对风险管理的实际成果进行评价,而且确定的评价方法还有很多不足,导致操作风险监管受重视程度不高,如果领导、管理层违规,对其的处理也不够透明。

五是我国操作风险监管的外部环境不成熟。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信用缺失问题严重,影响了操作风险的监管。此外,我国的外部审计机构数量不多,专业水平较低,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对相关的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不能起到对内部审计的有效弥补作用,从而我国操作风险的监管缺乏外部环境的支持。

四、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操作风险监管的措施

(一)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操作风险监管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体系。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质量,构建明晰的操作风险监管的组织结构,明确划分董事会、经营者、相关职能部门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尝试在公司高层建立统一监管部署的部门,建立独立的风险测量、评估和决策机构;改善商业银行关于操作风险监管的组织结构,并将操作风险纳入全面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强化对操作风险的监管。

二是改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控的科技设备,提高量化操作风险的水平。首先应当加大银行科技设备和资金的投入,应用于开发量化分析操作风险的管理软件和系统程序;其次逐步建立完备的全国联网的风险损失数据库,为日后风险的测量提供可分析的数据;再次各银行每年推出新设计的银行产品和银行业务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做到事前监管事后跟踪。

三是构建操作风险监管文化体系。良好的操作风险监管文化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重要内部环境。首先应该提高银行内部人员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增强风险管理的责任,适时对在职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和资格审查的评估,使银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操作风险监管的相关规定,维护广大客户和银行企业的利益,从而在银行内部形成良好的操作风险监督防范氛围。

四是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长效激励机制的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增大风险管理指标的权重,同时将操作风险指标单列,加强对操作风险预防和管理的考核;建立双向激励机制和责任到人的问责制度,倡导奖惩分明的监管文化,提高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认识。各商业银行还应该在操作风险监管体系建立的初始阶段加大对操作风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二)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外部监管的措施

一是商业银行可以寻求专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自身的操作风险进行评审。外部审计机构是相对独立的,不受自身经营管理的控制,评审相对客观和专业,从这些机构的评审结果中发现自身忽略的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获得防范操作风险事件的合理化建议和专业性指导,使商业银行的操作达到规定的条件和指标。

二是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使诚信成为银行业以及全社会的道德约束,充分利用社会的监管作用,使群众愿意主动举报违反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规定的行为,减小操作风险事件演变恶化为重大事件的可能性,将可能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带来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谭诤.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J].上海金融,2011.

[2]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J].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袁德磊,赵定涛.基于媒体报道的国内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研究.国际金融研究[J]2007(2).

[4]钟伟,王元.略论新巴塞尔协议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J].国际金融研究,2004,(4).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监管制度;银监会

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健一直以来就是一国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信用是银行生存的根本,有效的监管模式就是保证这种信用,维持存款人、贷款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一旦失去这种信心,银行业务和其经济价值将不复存在。2007年,由美国开始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导致这场危机的真正原因就是对信用监管不力,导致风险失控。

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现行全球监管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银行监管模式被证明是存在缺陷的,金融危机的发生和处置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和总结机会,我国在此次危机中风险可控、损失较小,但这并不是说我国银行监管模式没有弊病。

一、国外主要国家的银行监管模式

就商业银行而言,其监管模式在全球领域内来看一般包括以下模式:一元多头监管模式、二元多头监管模式、单一全能监管模式以及分离型监管模式。

提及一元多头监管模式,其典型的监管代表无疑是德国银行,即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监管权仅仅在中央一级集中,而就地方而言,其并无独立的监管权利(也就是说一元),然而中央一级拥有监管权的机构与中央一级行使监管权的机构并非同一个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需要两个或超过两个的机构一起实施才能行(也就是说多头监管),其实我们不能把每个监管机构监管权都一视同仁,我们应该选择一个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它可以牵头商业银行并对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的重要的监管职责进行承担,所以,实际上主监管机构监管模式是对该模式的准确描述。就一元多头监管模式而言,其特征无疑体现在有机地把监管权力的集中和分散恰当地联合起来。

提及二元多头监管模式,其典型的监管代表无疑是美国银行,其所指的“二元”,顾名思义,指美国银行被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根据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成立的是国民银行,而根据每个州的法律登记成立的则是州立银行。自然而然,联邦监管机构对国民银行进行监管,而州监管机构对州立银行进行监管。而“多头”,顾名思义,指商业银行受制于许多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财政部所属的货币监理署(OCC)、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OTS)、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司法部、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交易委员会(FTC)以及联邦调查局等其他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均有法律所赋予各自权责,有权监管商业银行。

提及单一全能监管模式,其代表无疑是英国银行监管,对已上市银行而言,对其上市公司性质和商业银行性质不加以区别分离,两者都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一种模式。前提条件是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是可以统一权威的,无外部分工矛盾毫无疑问会是全能统一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究其原因,全能监管机构是能够独一无二担负起重要的金融监管职责的一种机构,所以全能监管机构可以很好地解决跨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一些复杂问题,它具有很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和很高的工作效率,而且与之相关的一些专业法律也对其权威进行了认可。与此同时,规模经济处于管机构的内部,从规模经济尤其是技术条件这个视角出发,较少的机构数量会对应较少的成本。而在处于监管机构监管之下的各种不同的监管范围内经济规模以及绩效均会得以扩大或增加。如今,金融一体化出现在全球经济的发展浪潮当中,凭借其简单、快捷、效果显著、强大有力的众多优点,全能统一模式受到一些国家的欢迎,而许多以往有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的国家在最近几年内开始实行全能统一监管模式。然而,对于单一全能监管机构而言,其权力很大,但是太集中了,所以权力的竞争及监督是其欠缺的两个方面。而且极端的或许会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产生,这并非危言耸听,而它不能很灵活及时地处理已经发生的矛盾,这很明显会使监管效率变低。

就分离型监管模式而言,顾名思义,即区分出已上市银行商业银行的性质与已上市公司性质,依据自身的监管目标以及监管权限选择两个完全不相同的监管机构对已上市银行商业银行和已上市公司分别实施监管。澳大利亚是实行该模式的一个具有明显代表性的国家。针对分离监管型模式,有三个特征:其一,相比多头分别监管,分离型监管使每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以及难度变低,与此同时它通过使审慎监管与操守监管进行合理有序的分工,使监管疏漏与反复多余监管得到了颇有成效的豁免;其二,相比集中统一监管,合理有序的制衡以及分工在相当程度上被分离型监管维持了下来,分离型监管帮助在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形成较好的竞争关系;其三,由于审慎监管与操守监管在专业上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把两者结合起来作为主要依据实行机构分工,可以帮助监管的专门化得以实现,与此同时也能使一些矛盾现象不再发生,而这些矛盾现象实际上是一些利益冲突,由其身兼二职的身份所产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历史

到现在为止,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从最初的中央银行“大一统”监管模式到分头监管模式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由三个阶段组成:

第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从1978~1992年这一期间实行统一的监管。中央银行职能专门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该职能的工作重心一般而言是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重要中介目标无疑是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为了管理金融,凭借行政方法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二阶段:1992~2003年分业监管模式。这个时期,国务院将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去,进一步改善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自此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分业管理体制改革。将货币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去,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的统一监管模式正式结束,表明我国金融业正式形成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监管的格局。

(二)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行模式

基于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划分对分业监管的模式进行实施,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是银监会的职责所在,与此同时使中国人民银行一定的银行监管权力得以保留,以上应该是对中国现行银行业监管一般构架的准确描述。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最后贷款人这一角色,它在必要条件下会提供流动性支持给银行体系,以确保全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成立了银监会,中央银行身兼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这两种职能的情形得到了改变,中央银行工作的独立性也在这种情况下得到了很大加强。就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而言,要对其进行专门调整才能区分开以上提及的监管工作。这对中央银行是有帮助的,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职能将会是中央银行工作的全部重心所在。

(三)分析中国银行监管模式

就中国这种现行的分别监管体制而言,它是以自身的职能为基础由三个不同机构对商业银行的某个方面分别进行单一的监管,它实质上是一种“各行其是”的监管体制,基于商业银行的特征和分工协调,其所做出的综合监管是少之又少,并呈短缺状态,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相当多的问题矛盾:其一,发现问题失败,一个较为完善的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下没有得以建立,而该机制恰好存在于央行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之间,所以不能很好地发现问题,不能起到监管的目的;其二,监管标准不一而难以应对风险,各监督委员会对某一监管事项规定的标准不同,常常产生法律冲突。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外部协调,很难处理一些跨行业经营、业务复杂的金融控股集团,我们的监管体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约束来控制风险;其三,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由于监管标准不统一和不协调,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是可能的,由于不明确的监管权责或者相互推诿的原因无人监管情况发生;其四,加大监管成本,监管成本加大会由监管的重叠等原因引起。

现行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对其监管绩效进行分析,一般而言有三种情况,如下所示:其一,金融体系所具有的不健康资产一直占据较高的比例,而且并没有下降的趋势,相比国际内排名较靠前的银行,不健康资产率仍旧呈现较高的水平;其二,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显著呈现出较为低下的状态,其相比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仍旧有很大的差距,而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实际上是由巴塞尔协议所规定产生;其三,就银行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而言,其违规现象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普遍趋势;其四,就几个特殊地区而言,银行突发案件、诈骗银行案件和其他一些犯罪案件频发,呈现出增多的趋势,由于缺乏流动性,几个特殊银行机构产生挤兑现象继而产生支付危机。

三、健全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相关措施

商业银行在中国完整的金融体系中无疑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制至关重要,需要依据我国现况以及现今实行的监管模式,从下面四个方面入手来健全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一)监管制度

其一,理顺银行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其二,建立健全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使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可究,使金融机构的职能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其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机制,制定风险预警制度;其四,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对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监管方式

其一,使具有非现场监督功能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得以形成,基于现有的监督指标,更多地加以补充和发展,使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形成,而所形成的体系包括的范围很广,内容也很全面;其二,使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建立,改变当前非现场监督数据分散格局的状况,建立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其三,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和披露制度,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与此同时向社会揭示所思考到的评级要求,利用公众舆论以及市场力量使社会对银行的监督作用得到强化;其四,对非现场监督的法制性进行强化,报表信息的实际情况、全部信息、精确描述以及及时处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保证,一些银行和相关负责人有可能会假冒、伪造、迟报、漏报,这个时候有必要对其做出恰当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三)监管机构

主要来说,使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得到强化,提高机构办事效率;完善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协调合作机制,各机构虽然具体目标不一样,但在执行监管任务时要求每个机构能相互协作,所以形成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合作机制势在必行;加强与国际的协调和合作,西方银行发展有几百年历史,它们有着比较完善的风险防范体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也使我国金融风险防范与国际接轨,增强我国对国际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

(四)监管人员

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我们处于知识经济时代,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这对作为监管人员的我们提出了新的标准,比如对新近更新的金融知识、监管手段、经济金融信息以及国际政治的新变化需要进行掌握,并且临机决断以及快速处理问题的能力也是亟待掌握的内容。我们应该建立起有效的银行监管人员培训机制和后续教育,并引进先进人才,建立监管人员激励竞争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

参考文献

[1]胡巍.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3).

[2]孙辉.我国上市银行监管模式的选择[D].华东政法大学,2008.

[3]朱爽.中国金融深化条件下银行监管模式选择研究――基于银行混业经营的视角[D].西南大学,2009.

[4]张赵.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5]孔令海.我国上市银行监管模式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6]黄上国.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警示[J].商业研究,2009,(4).

[7]李东卫.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建议[J].河北金融,2009,(3).

[8]刘云军,唐亮.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及其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9).

[9]李亚梅.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研究[J].金融财税,2007,(2).

[10]磨练.从金融危机看如何加强银行监管[J].经济金融观察,2009,(7).

[11]邹朋飞.从银行监管的视角看美国的次级债危机[J].特区经济,2008,(10).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第5篇

摘要:为有效监管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别颁布了若干文件并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指标予以规范,然而这些指标由于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各指标在反映贷款业务时均存在相应的缺陷。本文通过分析商业银行贷款监管指标,将其分为四类:衡量贷款静态质量、反映贷款质量动态变化、衡量抵补信用风险程度以及反映贷款风险集中程度,并通过对各分类下的指标在上市银行年报中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在反映贷款业务时各指标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在年报中披露的缺陷,并提出对各监管指标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贷款静态质量 贷款质量动态变化 抵补信用风险程度 贷款风险集中度

一、贷款监管指标及其分类

目前,银监会的对商业银行起规范作用的监管指标主要有两个文件可循:一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二是《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将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风险水平类指标衡量各类风险的水平,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其中与贷款相关的为信用风险下的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均与贷款直接相关;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其中与贷款相关的为准备金充足程度下的二级指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程度下的资本充足率。在《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银监会为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提出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新增了两个与贷款相关的监管指标: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在央行方面,除银监会规定的上述贷款指标外,还有三个予以补充。首先,央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中,衡量贷款在五个等级中划分的指标之一“贷款损失率”与贷款相关;其次,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明确规定为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也与贷款相关,贷款损失准备具体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其中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合称为贷款减值准备;最后,在《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与贷款相关的监管指标是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且规定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50%。

上述所列的贷款监管指标共有十一个: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的贷款余额、贷款损失率、正常贷款率、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以及贷款损失准备。除了资本充足率以外的其他十个指标中,不良贷款率和贷款损失率分别计量贷款中不良贷款和损失的比例,属于衡量贷款质量的静态指标;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计量的是贷款在五级分类中的转移情况,是衡量贷款质量在五级分类中迁徙状况的动态指标;拨备覆盖率是拨备对不良贷款的比值,贷款拨备率是拨备对各项贷款余额的比值,贷款损失准备是对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是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这四个均是衡量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性的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则是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集中程度的反映。

因此,本文把除资本充足率外的十个监管指标分为四类:(1)衡量贷款质量(静态):不良贷款率和贷款损失率;(2)反映贷款质量变化(动态):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3)衡量抵补信用风险的程度: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4)反映贷款风险集中的程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

二、贷款监管指标的局限性

(一)贷款减值准备与贷款损失准备存在监管矛盾

针对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央行和会计准则分别以贷款损失准备和贷款减值准备规定应计提的准备金。各大银行的年报均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的,因此均会披露贷款减值准备,但却忽略了贷款损失准备,6家银行只有浦发银行两者均有披露。从本质上说,二者不完全相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简称《指引》)的通知中,明确贷款损失准备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则规定,贷款减值准备是对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而未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由此可见,《指引》对贷款损失准备的界定较之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更为广泛和审慎,由此也带来了银行对贷款减值准备披露合规性的监管矛盾,即究竟是选择披露银监会的贷款损失准备还是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在各大银行的年报中不尽相同,其中建行将二者等同,以贷款损失准备披露,浦发银行则两者皆有披露,而其他银行则均是披露了贷款减值准备,因此各银行年报中贷款减值准备反映出来的监管规范问题有待统一解决。

(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存在人为调节的空间

首先,拨备覆盖率不具有实际的可比性。拨备覆盖率是衡量拨备覆盖不良贷款损失能力的指标,因此从本质上看,拨备覆盖率依赖于不良贷款的划分;不仅如此,在实际中提取拨备时,不仅要考虑不良贷款的整体规模,而且更应该考虑其结构,因为不良贷款包括了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三个等级的贷款,这就使得拨备对不良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不能从一而论。在两家上市银行所计提拨备和不良贷款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不良贷款的结构不同,也可能会使得贷款损失准备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能力不同。例如,相同的拨备全部用来弥补次级类贷款和全部用来弥补损失类贷款这两种情况,从数值上看,两者的拨备覆盖率相同,但拨备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能力却显然不同。正因如此,使得拨备覆盖率指标不具有实际的可比性。况且拨备覆盖率也并非越高越好,由于计提的拨备会计入损益表而影响银行的当期利润,因而银行可以在业绩状况较好时多计提拨备而在业绩较差时将拨备转回,这使得拨备成为银行操纵利润的工具。

其次,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组合的局限性。从公式上看,它们与不良贷款率的关系可表示为: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因此这两个指标均与不良贷款有一定的“勾稽”关系,即它们都依赖于不良贷款的划分。例如,对于两个银行的相同年份或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年份,在拨备覆盖率相同的情况下,不良贷款率较高者,贷款拨备率同样也较高,这样就使得银行有可能通过提高不良贷款率来提高贷款拨备率。通过调节不良贷款率来满足这两个监管指标的合规性,显然有违监管的初衷和评价导向。

(三)迁徙率的整体迁徙性掩盖了贷款质量的具体变化

贷款迁徙率通过计量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级贷款向下迁徙的比率来反映贷款质量在各级中的变化情况,然而贷款迁徙指的是当前贷款质量向所有下级贷款质量的转变,因此掩盖了贷款在两个质量之间的迁徙情况,从而不利于详细地分析贷款质量的具体变化情况。例如正常类贷款迁徙率计算的是正常贷款向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贷款的迁徙情况,而正常类贷款分别向下四类贷款具体的转化比例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象,正常类贷款全部向关注类贷款迁徙和全部向损失类贷款迁徙这两者的差异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贷款质量的变化精确到某两类贷款之间的转变,而不仅仅是模糊化的迁徙。即使两家上市银行是相同的正常贷款迁徙率也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贷款质量分布,这也是贷款迁徙率指标的问题所在。

(四)总体的集中度导致不可比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反映的是贷款额最大的客户的贷款额占总贷款的比例,银监会规定不能超过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反映的则是贷款额前十的客户其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央行规定不能超过50%,都是为了避免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太过集中而容易导致贷款损失过大。然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或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相同贷款风险分散程度就一定相同吗?显然不是的,这两个指标只是反映了贷款相对比例的数额,而不能衡量贷款风险分散的质量如何。

三、 贷款监管指标的完善建议

(一)统一贷款减值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

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指引》虽然与新会计准则有一定的矛盾,但《指引》并非就无所用处,《指引》可以作为评价银行所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是否充足的标准。因为相对而言,会计准则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更多地依赖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以及违约、损失的概率等数据,这要求银行有较高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而且,银监会无法对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管,给了银行利用贷款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空间。因此银监会有必要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以统一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以增强横向的可比性。

(二)对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实行“精细化考核”和“差异化监管”

首先,对于拨备覆盖率指标可以考虑细分为三类后再加权归总。由于其依赖不良贷款率的结构划分导致从拨备覆盖率数据上无法准确地判断拨备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能力的高低,因此可以考虑将拨备覆盖率分为三个部分:拨备分别覆盖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这三者的能力,即次级类贷款拨备覆盖率、可疑类贷款拨备覆盖率以及损失类贷款拨备覆盖率,并为三类拨备覆盖率设定相应的权数,最后加总确定总的拨备覆盖率,以精确判断上市银行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充分。

其次,对于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二者的组合可以考虑施行“差异化监管”。从公式上看,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鉴于银监会对两者的规定的最低界限分别为2.5%和150%,因此当不良贷款率等于1.67%时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即此时执行二者之一的任何一个效果都是一样的。当不良贷款率>1.67%时,拨备覆盖率的影响更大,为达到监管的合规性,银行会多计提拨备或降低不良贷款率,此时由于银行贷款质量较差、风险抵御能力较弱且拨备覆盖率影响较大,因此监管部门应适度提高拨备覆盖率要求;反之,当不良贷款率

(三)对各级贷款质量逐级迁徙分析

对于贷款迁徙率指标,鉴于当前的贷款迁徙率指标不能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贷款质量、风险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贷款迁徙率指标进行“精确化”修改。有人提出了基于贷款五级分类逐级迁徙分析法,值得借鉴,该方法假定了贷款质量变化是一种逐级顺序演变的过程,如正常类贷款迁徙至损失类贷款可理解为四个过程:正常至关注、关注再至次级、次级再至可疑、最后可疑至损失。通过这种精确化的度量便可以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和风险变化的具体情况,如此也克服了现有贷款迁徙率指标的模糊性。

(四)对贷款风险进行“加权化”

对于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指标,由于其只是静态地反映了贷款风险是否“高度集中”或“分散化集中”,停留在贷款风险的表面数据上,而未能深入贷款风险在质量层面上的反映。鉴于目前各银行只是披露了贷款额前十的客户所在的行业而并未反映各个客户具体的贷款风险程度,因此各银行需要披露贷款额前十的客户的贷款收回及风险情况,可考虑依据各风险程度以及贷款额形成“加权化的”反映贷款风险程度的指标,以综合反映贷款风险的集中程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