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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成本煤矿事故预警机制
一
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截至2001年,全区共发现煤田318处,累计探明保有储量2232.4亿吨,仅次于山西省,居全国第2位。经初步测算,我区煤炭资源的潜在价值为11.2万亿元。丰富的煤炭资源不仅为我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也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我区已经形成了以煤炭生产为主,洗选加工、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和地质勘探、设计、科研、施工等配套的较为完整的煤炭工业体系。形成了乌达、包头、平庄、神东等10个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区;宝日希勒、万利、胜利、白音华等4个国家重点建设矿区;神华集团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20户自治区重点煤炭生产企业。2001~2004年,我区共生产原煤5.55亿吨,向区外输出煤炭2.95亿吨,占总量的53%。
“十五”期间,我区煤炭产量大幅增长,特别是2002年突破亿吨大关之后,以5000万吨的速度逐年递增,2005年底原煤产量已达2.55亿吨。全区煤炭工业总产值也快速增长,以每年平均增长50%以上的速度递增,“十五”期间实现总产值911.35亿元。仅2005年,全区煤炭工业总产值就达到365亿元。随着煤炭开采量的增加和煤炭企业经营观念的转变,我区煤炭转换、深加工产业方兴未艾,煤炭产业链条逐渐形成。除传统煤电项目外,神华集团煤制油和煤制烯烃项目、新奥集团60万吨煤制甲醇及40万吨二甲醚项目、多伦大唐160万吨甲醇及46万吨烯烃项目等一大批上规模、上水平的煤化工项目相继落地,这些项目将极大地提高我区煤炭资源的就地加工转化能力。
二
我区煤炭工业持续发展的同时,煤矿事故时有发生,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十五”时期,在全区11个产煤盟市中,除巴彦淖尔市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事故外,其他10个产煤盟市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重特大事故,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5个盟市是事故的重灾区。这个时期,全区煤矿发生事故406起,死亡701人。其中,重特大事故44起,死亡275人。
煤矿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员工的生命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还会影响到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煤炭行业的生产效率。煤炭企业一旦发生了由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导致的瓦斯爆炸、透水、火灾、冒顶、供电、运输、爆破等事故并造成了人员伤亡,企业的内部失效成本将会随着伤亡人员的经济补偿以及停工损失和修理费用的产生而大幅增长,并最终导致企业安全成本的上升。在企业生产能力和产量一定的情况下,安全成本的上升势必影响企业的成本收益比,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率。
三
我区经济能否实现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煤炭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又取决于煤矿事故能否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能够及时消除事故风险因素,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因此,构建科学的煤矿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极为必要和重要。
首先,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是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前提
风险意识是现代社会中人们应该具有的一种思维方法和生存态度,它要求人们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在现实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在行动上努力减少风险。我区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煤矿生产事故与企业员工淡薄的风险意识直接相关。2000年11月25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发生了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1人。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的专家认为“11·25”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大雁矿务局属于低瓦斯矿井,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瓦斯危害缺乏足够认识,瓦斯管理水平低,措施不到位。”2003年,牙克石市牙克石煤矿一号井也发生了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2人死亡。该事故也是“由于牙克石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瓦斯危害缺乏足够认识”所致。
其次,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及其维护管理是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物质保障
国外在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预防煤矿事故方面有比较好的经验。2004年美国产煤接近10亿吨,但煤矿事故中总共只死亡27人,2005年这一数字又降到22人。美国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煤矿安全生产数字,主要原因就是在预防活动成本上多投入,购置先进的安全设备。比如计算机模拟、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应用既可以大幅度减少煤矿挖掘过程中的意外险情,也可以帮助制定抢险预案;推广安全性较高的长墙法,取代传统形式的坑道采掘;推广新型通风设备、坑道加固材料、电器设备等。在国内,河北省沙河市煤矿2003年安装了先进的井下监控系统和地面图像系统。由全市煤矿根据生产能力和实际监控范围共同筹集资金安装。系统建成后,共监测出了将近900起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现象,及时排除了12起重大隐患。
2001~2005年9月,我区煤矿发生死亡事故393起,死亡664人,其中瓦斯事故51起,死亡218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3%和33%。如果发生事故的煤矿能在事故发生之前多投入些预防活动成本,装备先进的瓦斯监控系统,也不会付出惨重的安全成本。此外,对安全生产设备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一旦缺乏及时的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将无法在预防煤矿安全事故中充分发挥作用。2005年5月5日,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万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该矿本来安装有瓦斯监测仪,但由于线路接错了,没有和电源闭锁装置相连接,瓦斯超限后虽然发出了警报,但电源没有切断,引起瓦斯爆炸。
再次,政府监管是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必须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作为制度保障,严厉的监管措施可以对煤矿企业产生预警作用,促使企业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2001~2005年10月,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人员入井监察5.11万人次,查处不安全隐患11.01万条,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489份。
行政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监管不力往往使诱发事故灾难的风险因素得不到及时处理,以至于一些已经得到安全预警信息的煤矿企业发生了可以避免的事故灾难。2004年4月30日,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87.5万元。这起特别重大事故告诫煤炭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企业的预警和监管工作一刻也不能松懈,事故风险因素就是责任所在,风险因素的最终消除才意味着具体责任的结束。“监管没有止境”不是要塑造全能的政府监管部门,而是要求行政监管部门以公共权力人的身份改变煤矿企业风险意识淡薄的状况,做到事故风险所在之处就是煤矿监管所到之处。另外,煤矿安全生产的实现,不能仅靠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监管。因为这是一个多行政部门共同参与的过程,国土资源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培训部门、公安和电力等部门都要参与其中。
最后,科技专家是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技术保障
在我区,若将“十五”时期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按事故类别划分,重特大突发事故中以瓦斯事故居多,占到71%。瓦斯作为一种主要的煤矿事故风险因素严重地影响到我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煤炭生产必须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控制瓦斯的危害程度和范围,避免事故发生。2005年5月,国家煤矿安全专家组对神华集团所属的乌达矿业公司、包头矿业公司、赤峰平庄煤业集团、呼伦贝尔大雁煤业公司4个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安全专家会诊,4个重点煤矿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问题:一是生产条件复杂、生产成本高、安全投入欠账多,技术装备相对落后;二是各矿区存在不同程度的瓦斯灾害隐患;三是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未建立,或者不够完善;四是各类重大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和手段薄弱;五是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预防处理计划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六是普遍存在灾害监测监控系统功能不全,装备数量不足等问题。可以看出,专家“会诊”为煤矿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提供了技术保障。科技专家不同于煤矿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一般技术人员和监察人员,他们对煤矿安全问题的认识更为全面、深刻,能够发现其他技术人员和监察人员无法察觉的煤矿事故风险因素和安全漏洞。应该通过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编织一张覆盖范围更广阔、应急反应更灵敏、技术水平更雄厚、预测预警更准确的煤炭企业安全预警网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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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吸取“11.25”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J].内蒙古煤炭经济,2001,(1).
[6]赵跃飞等.关于牙克石煤矿一号井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分析及防范对策[J].内蒙古煤炭经济,2004,(4).
第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晚,在提出“有法可依”的初期,以“立法宜粗、不宜细;以原则化、概括化”为指导思想,致使一部法律通过以后,需要国务院或其有关职能部门或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一系列的条例、细则、办法,随之而产生了行政立法替代人大立法的倾向,不符合法治的精神。而行政立法更多体现在部门立法基础上,有“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另外大量的安全生产标准通过部门规章性质颁发,造成标准的支离破碎,从执法效力上看也是不易操作,大打折扣。同时,我国法律制定后,由于不能及时修订,造成法律执行效率的低下。
第二,监管机构责任划分不清,体制运转不畅,多方管理,职能交叉。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监管本格局中,国家监察限于自身力量薄弱和执法权限的不完整性,需要政府政府及地方煤矿监管部门通力协作和配合,需要突出企业主体责任,需要矿工强有力的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煤矿企业安全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据统计,70%国有煤炭企业经过数十年的开采历史,大都进入深部开采,普遍存在着井深已延深至300米以上,部分煤矿甚至达到千米以上,瓦斯、地温、冲击地压时刻危及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在621个国有重点井工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98个,占48%;低瓦斯矿井323个,占52%;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有555个,占88.1%。据对45处国有重点煤矿和125处地方国有煤矿的调查测算,中国仅国有煤矿在安全工程、装备和设施方面的欠账就约505亿元,而大多数小型煤矿则根本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差距较大。使得全国煤矿实现安全生产在客观上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第四,社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具体体现在:(1)工会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作为安全生产中独立个体的职工,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一直处于极弱势的地位。(2)新闻媒体机构舆论监督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安全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自始至终,舆论监督也应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自始至终。强化舆论监督,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使事故隐患无处遁形,使违法乱纪暴露于光天华日之下,是搞好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对策
(一)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完善相配套的法规、标准,尤其是各种操作规程、设备的安全标准、工作环境安全条件的具体要求要上升到法律角度;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快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同时修改《安全生产法》、《煤炭法》中有关事故罚款的条款,提高量刑标准和罚款金额,制定有关法律,把真正的业主和矿长同罪并罚,让藏在幕后的隐形“杀手”与在前台替罪的煤矿法人代表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2.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在我国处罚措施太轻是造成许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有的矿主重复犯一种错误,或者一个重大隐患经多次指出就是不改,直到酿成重大事故。但是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使得有的业主感到违法成本很低。
3.加大投入,采用先进的安全预防装备
要想获得安全的产出必须确保足够的安全投入,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齐全、到位,这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尤其对于事故高发的煤矿企业而言,先进设备设施的采用可大大提升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4.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事实证明完善的培训不仅可以大大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伤亡事故,而且有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对煤矿培训的重视力度,但仍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对此,一是需要国家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国家政策补贴以及煤矿筹集资金的办法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培训,培训后统一向煤矿劳务输出,建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机制,督促企业农民工缴纳三金,稳定从业人员队伍,提高人员的素质,这是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的根本出路。二是建立通过政策的倾斜和引导,加快对于煤矿专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增加生源供给;三是企业自身应注重对于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通过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各方面的能力和素养,确保严格知章、守章,避免三违。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1.发挥工会作用
工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组织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推动煤矿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新闻媒体对重大隐患及事故公布、曝光的舆论监督机制。各新闻媒体要主动构建安全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根据政府和安检部门提供的执法检查情况,对本地区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予以及时或定期公布,组织专家对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和深层次分析。同时,要做好安全专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报道,特别是对那些久拖不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隐患,要进行跟踪报道,必要时,可在上一级主流媒体上进行曝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协助、配合新闻媒体采访,支持、帮助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要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引起社会各界对安全工作的高度关注,促进隐患的整改,督促煤矿企业增强责任主体意识,自觉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管理局联合《<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煤矿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12月,财政部以通知的形式(会计信[2008]号60)又对当前维简费、煤炭安全生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了重大的调整。随后2009年6月,财政部又以(财会[2009]8号)文件,再次强调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成本的核算办法。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颁发了这么多的文件来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的提取提供保障,可见我国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是多么的重视。
二、制度的详细解读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制度处理方法在煤炭企业的有关规定
1.煤炭工业部
在《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维简及井巷费”应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在维简费的使用过程中,属费用性支出的,应当直接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后,核销“维简及井巷费”,以增加“资本公积”。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又新规定了一些关于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方法
在处理处理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时,会计都要在所有者的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出来,不得有任何的马虎。企业在提取这部分费用的时候,必须切忌“利润分配一一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一专项储备”科目。企业计入的成本费用中应包括,安全费、维简费,,企业计入的资本性支出的“盈余公积一专项储备”中应包括安全费、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应包括按规定计提折旧的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
3.《解释第3号》则重新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同事也应该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安全费用处理.企业在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专项储备”。
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处理的个人小建议
1.为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机制
煤矿安全生产费提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长期持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单独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对煤矿的安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对于一些效益不好的煤炭企业同事也成为沉重的压力和负担,在一些开采条件复杂的老煤矿和瓦斯高发的老矿井中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时占总生产成本的30%以上,这样的提取办法是很难长期实施下去的。尤其是在一些先天性的安全生产设施投资不足的矿井中,仅仅依靠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很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想一些新思路,新方法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上是很有必要的,应当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在煤矿安全生产上,比如政府要多做一些煤矿安全生产的思想宣传工作,从根源上提高每一位旷工的安全意识,定期的开设一些矿工安全生产培训课程,提高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投资;加大政府的投资力度,在煤矿安全科研、应急救等方面上要多下功夫多投入,,应当积极推进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的重组改造工作,及时关闭一些快要破产的煤矿,对一些存在重大煤矿安全隐患的矿井要坚决拆除,禁止私挖乱采,从机制上从根源上最大程度的消除煤矿安全隐患,把煤矿煤矿安全放在第一位,一切工作要围绕矿工的安全展开,把人放在第一位,利益放在第二位。
2.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
为了使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落实,还需要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重视对工作面质量要求的评估与分析。结合采掘工作面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的安全质量要求可以归纳为工作面支护、煤壁与机道、机电设备、采高与资源回收这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工作面支护的角度上来说,为了保障采掘作业的安全可靠,工作面支柱需要打直线,偏差值应当控制在±100.0mm范围内。同时,支柱间距也应当控制在±100.0mm范围内。同时,对于工作面新设置的支柱而言,其初撑力的控制标准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控制:对于单体液压支柱而言,800.0mm状态下所对应的初撑力应当在60.0kN以上,100.0mm状态下所对应的初撑力应当在90.0kN以上,同时还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工作面,杜绝缺梁少柱问题的发生。针对相邻的支架而言,相互之间的高度偏差也应当有严格的控制标准:从避免支架发生相互挤咬的角度上来说,顶梁高低台阶所对应支架高度应当控制在2/3*侧护板高度的范围内,且相邻支架的空隙应当满足≤200.0mm的基本标准。
其次,从煤壁与机道的角度上来说,工作面支架(支柱顶梁)、端面距都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做到“三直一平”:支架(支柱)排成一条直线,偏差不能超过50.0mm;工作面伞檐长度不大于1.0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50.0mm(薄煤层为200.0mm),伞檐产犊大于1.0m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0.0mm(薄煤层为150.0mm);端面距按照≤340.0mm的标准进行控制,煤壁片帮超宽时及时超前移架(或打设贴帮柱)进行支护。
再次,从机电设备的角度上来说,结合采掘工作面恶劣的环境条件来看,机电设备运行期间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在电气设备上方有水的情况下,需要重点做好防水保护方面的工作,增设必要的防水设备,确保其防水性能的稳定与可靠。同时,闲置设备应当和材料放在安全出口20.0m以上距离的地方。对于采掘工作面输送机设备而言,需要确保其能够与顺槽输送机合理搭接,运行期间杜绝出现底链牵拉回头煤的问题。同时,采掘期间需要安排专人对工作面的输送机铲煤板、挡煤板以及螺栓等相关部件的完备性进行检查,保障管路敷设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与规范,杜绝胶带输送机运行期间出现胶带跑偏的问题。
最后,从采高与资源回收的角度上来说,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实施期间所产生的煤炭不能够随意丢弃,而应当集中堆放后做合理处理。同时,在采高作业期间,其高度应当遵循一定的控制标准,结合工作面的具体情况,将采高误差控制在100.0mm范围以内。杜绝支架间隙出现浮煤炭堆积的问题。除此以外,还要求上分层综采面人工假顶铺设,金属网的要求网和网之间应该横向相对接,纵相接的搭架应该按照≥300.0mm的标准进行控制,端头的两个网头要链接好,防止出现网之间的相互牵扯;联网丝应该用网钩旋转30圈左右,钉牢固,以防脱落。
2.结束语
论文摘要:通过对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关系的分析 ,论述了煤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对其进行监督监察的必要性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投入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都对煤矿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必须作为重点进行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