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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群众路线理念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其哲学根基是以人为本。我们党和政府在不同的场合提出社会的发展应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要求社会经济发展必须坚持人本理念,这样的发展才是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国企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理念同样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传统上,思想政治工作主要表现为说教和灌输,这样的工作路线和工作方法难以满足职工的需求,甚至引起职工的反感,导致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上花费了巨大的成本,但是却没有收到积极的效果,成为一种浪费。人本理念下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地了解职工的主观需求,职工需要什么,我们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提供什么,思想政治工作不再表现为一种说教,而是表现为一种服务,这也是群众路线理念的积极体现。
二是体现人与企业的和谐发展。群众路线理念下的思想政治工作还要求人与企业的和谐发展,两者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良性互动的关系。传统上国企思想政治工作总是要求职工积极奉献,无私地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然而,这样的理念已经难以得到新时代国企职工的认同,尤其无法得到80后、90后职工的认同。新时代的国企职工同样需要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注重人与企业的发展,将职工的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而企业的发展又是职工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使职工认识到,个人发展和企业发展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人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同样体现了群众路线理念,即凸显出职工自身发展的主管需求,但是应将这种需求凝聚到企业发展的洪流中,使两者之间能够寻找到平衡点。
三是体现国企的社会责任。1953年,被称作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霍华德•博文(HowardR.Bowen)出版的著作《企业人的社会责任》,被认为是第一本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书。博文认为,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做出相应的决定,以及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同,国有企业除了为社会提品和服务外,还执行党的经济方针和政策,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也是国家科技创新力量中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不是简单地追逐经济利益的企业,同时还是有理想的企业,应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国企的这一特殊使命要求国有企业特别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而社会责任的承担在很大程度上应定位于对群众利益的发现和满足。国企思想政治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能够充分体现国企的社会责任意识。
二、国企思想政治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措施
那么,究竟应如何在国企思想政治工作中体现出群众路线理念呢?这是每一个国企政工工作者都必须考虑的问题。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经验和理论初步,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并将其归纳为"五个注重":
一是注重职工理想的塑造。国企的职工必须具有饱满的精神,充满战斗力,同时还要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必须具有远大的社会理想。换言之,国企的职工必须是一个有道德、有理想的人,而不能仅仅成为一个追逐经济利益的市井商人。国企思想政治工作中群众路线的贯彻,需要我们注重对职工理想的塑造,使他们能够具有雄心壮志,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去,为"中国梦"的实现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二是注重职工需求的发现。由于群众路线理念要求我们不要再将自己视作教育者,而是应将自己视作服务者,因此我们需要以服务理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善于发现职工的需求,应围绕职工的需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而真正凸显出职工自身需求的重要性,也有助于我们真正成为职工的服务者。注重职工需求的发展,要求我们善于从职工的言谈、举止等行为中发现职工需要什么,我们应和职工打成一片,善于捕捉职工的心理变动,聆听职工的倾诉,并引导职工主动坦露心声。在此基础上,我们应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能够解决思想问题,并以饱满的精神投身于企业生产中。
三是注重职工利益的保障。国企的发展不能以牺牲职工的利益为代价,但是国企在改革中必然会引发阵痛,有可能会触及一部分群众的利益,并引发这部分群众在思想观念上的误解。作为政工工作者,我们应注重职工利益的保障,善于协调各方面的矛盾,并将职工利益保障和企业的持续发展两者之间有效结合,充分贯彻群众路线理念下的人本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注重职工利益保障要求我们首先充分了解职工的利益在哪里,并最大可能地保护职工的利益,如果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发生的冲突难以协调,则应以职工利益的满足为优先,职工的合理诉求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满足。
四是注重职工思想的变动。由于思想多元化特别是西方腐朽思想的侵入,一部分职工思想变动剧烈,极易对职工个人和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因此,我们还应注重职工思想的变动,善于发现职工思想变动的蛛丝马迹,并对症下药,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职工改正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理念。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善于引导职工在思想上走上正确、健康的道路,同时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不良亚文化在职工群体中的扩散和传播,以建立良性的国企企业文化。
五是注重职工意见的反馈。传统上的国企思想政治工作往往表现为"我说我的,你听你的",双方之间的互动性严重不足,影响了国企思想政治工作效能的提升,尤其在效果评估上存在严重的不足。群众路线理念要求我们在国企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职工意见的反馈,从而更好地了解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成败得失,有助于我们不断调整工作方法,追求工作效果的最优化。
【关键词】激励思想政治工作应用
激励是管理心理学中一个重要的课题,广义而言,激励就是激发与鼓励,即激发人的动机,诱导人的行为,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实现目标的心理过程。近年来,我们结合医院临床工作的规律特点,综合运用责任、目标、精神、形象、情感与奖惩等基本激励理论措施,指导临床管理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较好地调动了全院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进而推动了我院整体建设和发展。
激励就是通过满足员工的需要而使其努力工作,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现代激励理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人的心理需求和动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激励理论,包括默里的需求理论、麦克莱兰的成就激励理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阿德佛的ERC理论、赫茨柏格的双因素理论;另一类是以人的心理过程和行为过程相互作用的动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激励过程理论,包括弗鲁姆、波特和劳勒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迈克尔?罗斯的归因理论和轨迹控制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这些理论为我们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进行有效激励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实际的工作又是非常复杂的,需要综合运用所有的激励理论。在实际思想政治工作中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而的工作。
1了解员工的需要是激励的前提
不同类型的员工,其主导性需求是不同的,处于不同层次。要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进行激励,使之个性化,是进行有效激励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医院是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地方,成就和成长需要占主导地位,就要从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入手,着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研究发现,为医生提供更好的受教育机会,与同行之间的交流及专业设施良好的医疗机构之间联系机会也会提升医生的满意度[1]。对于较低层次的人员,可认为物质需求占主导地位,就要从多提供物质奖励入手。
2制定具体的激励标准
激励的方式既有褒奖,也有批评、处罚,医院要制定出具体的激励标准,使各级各类人员清楚地知道医院对他的期望是什么,他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才符合医院的需要,如何才能得到奖励;他的不足在哪里,并将得到批评和处罚,防止评功评奖中的感情照顾、平均主义、轮流做庄等不良现象,[2]客观公正的激励标准,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条件,增强了奖励的公平性与透明度,对于鼓励先进,带动中间,鞭策后进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制定富有特色的物质激励制度
在医院管理中,对医护人员的激励首先应基于“经济人”的假设,对其进行物质激励[3]。
物质报酬是重要的调节杠杆,起着重要导向作用,基本要求是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性。物质利益的激励要通过“给群众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利益”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特别是对表现好、贡献人的职工给予增加收入、提高福利待遇(如提供住房)、颁发赠送实物等奖励。物质激励要重视公平,防止出现平均主义的奖励或凭领导者个人的好恶决定奖惩。
4注重精神激励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注重物质需求满足的同时,也在不断提升自己的精神需求和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医院要通过开展争当技术能手、优秀医务工作人员、十佳工作人员等系列活动,积极引导职工向高层次的需要发展,鼓励医护员工积极钻研新技术、新项目、倡导医护员工文明服务,引导职工为医院发展献计献策,增强职工的工作责任感和创造力,使每个职工都成为追求自我实现、自我约束、追求卓越的自我管理者。同时医院要大力表彰和宣扬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激发人家人人赶先进、争先进、做先进的热情。
5把握好、运用好强化理论
强化指的是对一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后果,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这种行为在今后是否会重复发生,可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对于医护员工的工作效果,医院要及时反馈。对于成绩,要进行认可表扬,改善其工作条件和人际关系,提升、安排担任挑战性工作,给予学习和成长的机会等。对于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医疗事故或做出有损于医德医风的不良行为,医院要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强化理论不是对职工进行操纵,应以正强化为主,必要时也要对坏的行为予以惩罚,做到奖罚结合。在激励过程中,管理者还要将任务目标进行分解,分成许多小目标,职工完成每个小目标都及时给予强化,这样不仅有利于目标的实现,而且通过不断的激励可以增强信心。目标不易一次定得太高,否则会使人感到不易达到或者说能够达到的希望很小,这就很难充分调动人们为达到目标而做出努力的积极性。
6职工的工作兴趣是保持激励的关键
人的需求的满足是一个连续不断的长链,原有的需要得到满足后,很快会产生新的需要。因此,激励不能一劳永逸,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要持续不断地进行,使人们经常保持一种满足感。但是这里存在一大难题,就是各种激励方法实施的可重复性差,随着人们对激励条件的适应性,任何激励因素都会变成保健因素,致使管理组织激励资源的稀缺性和激励因素(如工资、奖金)的有限性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使得管理激励难以持久。而双因素理论告诉我们工作兴趣是非保健因素,具有激励作用。这就要求医院思想政治实际工作中,医院要根据医护员工的专业知识结构、兴趣爱好、思维方式等因素,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做到知人善用、人尽其才。要逐步改变目前多数医院只在职工进院初,进行一次分配岗位的现状。只有对工作的兴趣才具有较强、持久的激励作用。
总之,激励是管理的一种手段,管理者要讲究方式、方法,要恰到好处;激励要讲究艺术性,要因人而异,不仅要激励那些做出优异成绩者,也要激励尚未成功但不懈努力者,充分调动科室每位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为科室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医院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周子君,林明建,杨辉,等.医生满意调查—医生为什么不满意[J].医院管理论坛.2003,76(2):18-19.
教育的不断发展,逐渐推行新课改的教育方针,将素质教育融入教学体系,保证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高校在对教学内容和体系进行改革的同时,开始重视对学生的素质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也要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融入一定的先进思想和创新思维,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使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对于学生来说,思想道德意识并不完善,对于人生观、价值观的理解并不全面,因此,高校教师在思政教育中起到一定的主导作用。在进行思政教育时,应对传统的教学进行完善,与创新方式相融合,提高教学效果。
1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变化分析
1.1 思想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变化
随着新课改的进行,社会形式存在一定的变化,对教育体制整体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学生的心理思想情况产生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大学生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变化,在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学时,更加注重整体发展趋势,以世界和未来的角度进行分析,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保证学生积极健康的发展。通过对理论进行分析,进行一定的扩展,与实际相结合,进而实现新课程整改的一定目的,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实现教学的价值和意义。
1.2 思想状况与思维变化
学生在不断成长和进步的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推动,逐渐开始变得宽阔,具有一定的个性化色彩,融合一定的创新性思维,具备一定的新时代气息。网络技术与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完善,学生获取信息的途径得到一定的扩展,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更便捷的获取更多的信息,及时了解各种思想政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为了适应新变化,就应适当的结合网络的特点,利用计算机网络,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政策,对思政教育体系进行完善,保证思政教学的有效性。
1.3 教师整体素质的变化
教师在整个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中具有一定的核心价值,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主要引导者,在进行教学时,除了对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具有一定的掌握外,也应对现今的社会现象进行一定的研究,保证思政教育内容的与时俱进。教育体系的不断深化,在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方面,也在不断的提高,各大高校开始重视对教师的培训,以提高教师的素质为教学基础,进而保证对学生起到一定的积极带动作用。
2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比较与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比较与衔接,主要是体现在不同年级的思政课程内在体系以及教学教法之间的联系。
2.1 认识程度较低
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程度存在一定的欠缺,并不能以正确积极的态度面对。由于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高校普遍将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基础课程而非专业主干课程,教师在进行课程教学时也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相对于老一代大学生的政治关注与热情,新一代大学生更加关注个体的命运与前途发展,对于个人利益诉求的追求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在政治上的成长,使得学生对课程学习较为懈怠,存在一定的消极思想,无法对自身的思想意识进行提高。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企业对于人才的选择并不局限于专业知识和能力,对相关的素质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应得到一定的认识。
2.2 教师整体素质达不到要求
虽然各高校已经采取对教师进行培训的方式,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但在实际实行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教师的综合素质仍然存在一定的欠缺。同时,教师的素质和知识储备情况参差不齐,在知识结构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老师教学较为呆板上课一味照本宣科,另外一部分老师则在教学中将知识“碎片化”,仅以话题来吸引学生的片刻注意力,还有的教师完全抛开书本用个人的语言讲行组织教学,随意性过强。据调研相当一部分思政课教师在进行理论知识教学时并不能灵活运用,无法将理论与实践和实际进行结合,在教学模式上缺乏一定的创新,对于新的教学形式也不能及时掌握使用,使得教学质量达不到新课改的要求。部分教师在进行授课时,教学内容准备不足课堂组织安排过于平淡,无法激起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性,使学生的学习效果无法实现预期的计划。
2.3 教学方法和模式存在一定欠缺
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按照新课改的相关要求,高校的教育模式和方法也应进行一定的创新。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更多的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对于相关的设备和设施不能很好的利用,在教学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并不能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思想政治理论课对理论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进行实践,将理论引入实际生活,很多教师在实践方面存在欠缺,依旧按照教材进行死板的教学,无法实现教学质量的提升。
3 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价值的有效策略
3.1 优化教学内容,进行课程改革
知识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社会的进步会对相应的理论进行一定的创新,相关的政策体制也会存在一定的变化。因此,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应对教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适当的进行删改,使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理论结合实际,是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的基本观点,只有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才能更好的进行实践。
3.2 ??新教学方法和模式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逐渐使得高校的教育方式进行一定的变化,互联网教学逐渐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认可。高校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可以采用翻转课堂的方式,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教学方法,加强学生对相关信息和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使学生更好的认识到思想素质的重要性,提高个人素养。
3.3 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教师是教学体系的核心,对学生起着直接的影响,对于思想政治教学,教师应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教师在进行思想教育时,对自身的思想意识也应进行提高,充分了理解和认识思想,及时学习新媒体制作技术,结合相关的教学内容,对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更加透彻的传递给学生,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学平险的公益性其实溯源于大数法则,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保险公司将学生平安保险设计为团险,通过学校进行销售,按团险计费,经营和展业成本减少,从而导致保费较低。如果实行保单人手一份,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和保险公司签订一对一的保险合同,销售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个体投保难以在兼顾承保面的基础上防范逆选择,逆选择会使学平险业务不断萎缩,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造成保费和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使保险公司不当赔付增加。禁止学平险以团险形式承报,实质是破坏了大数法则的基础,作为商业企业,保险公司必然通过精算方式将其计入费率,转由广大投保人承担,学平险的公益性将丧失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