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资格制度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摘要题】国际信息
【英文摘要】Thispaperintroducesthelibraryaccreditationsysteminseveraldevelopedcountries,analyzesthecharactersoflibraryaccreditationsystemandthespecificconditionoflibraryinChina,suggeststhatthelibraryaccreditationsystemshouldhavethecharacterofmobilityandvariety,protectthesocialplacebylegislationandsoon,looksforwardtocontributingtothebuilding-upofnationallibraryaccreditationsystem.
Developedcountries/Libraryaccreditationsystem/Analysis/references
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起源于英国,20世纪20至50年代,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也相继出现了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这种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确保了图书馆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推动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1]
1英美韩日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概况
1.1英国
目前在英国,图书馆专业资格认可主要有三种机制:大学专业教育认可(Accreditation)、注册专业人员(theCharteredProfessionals)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NVQs)。(1)大学专业教育认可(Accreditation)。仿效美国图书馆学会的做法,英国图书馆学会对大学图书馆专业教育实行认可制度,该制度可追溯至1964年制订的《图书馆学校最低标准》。英国图书馆学会教育与个人会员服务委员会授权认可委员会负责对图书馆与信息科学院系与个人申请的认可,其主要职责是对图书馆与信息科学院系的课程进行认可,使其毕业生取得专业图书馆员的申请资格。此外,英国图书馆与信息科学院系的课程还须经英国信息科学家学会(InstituteofinformationScientists)的认可,(2)CILIP[2]注册专业人员(theCharteredProfessionals)。CILIP认为,学术资格是一个人掌握信息工作核心及相关背景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但它并不保证资格获得者持有对信息工作的敬业态度。取得注册身份成为CILIP会员(MCILIP),则证明该专业人员不仅具备学术资格,还获得了对其以实践为基础的各项技能和素质的正式认可。而研究员(Fellowship)身份则显示该专业人员具有更进一步的职业技能,可为图书馆和信息领域做出杰出贡献。一旦登记注册,专业人员应保持其知识、技能和理解力的及时更新。CILIP通过短期课程、专业会议和交流等方式来支持持续性专业发展。(3)国家职业资格体系(NVQs)[3]。考评方式非常灵活,采用现场考核代替考场考核,用申请者的实际工作成果代替试卷考题,用对申请者的持续培训代替突击式的、限时限量的集中考试,使得职业教育和认证更加有效、更加有针对性,避免了传统考试制度的缺陷:一是突破了书面考试的知识面覆盖的限制,并且大大减少了偶然性;二是重视了能力和技能的考核,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实际工作能力与职业资格证书标准脱节的问题。
1.2美国
美国图书馆员认证资格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1)大学图书馆员。学校图书馆员的认证重在强调馆员作为教师的教育职责,大学图书馆员的职称和大学教师的职称一致,图书馆员的聘任和晋升按照大学教师的级别来认证,相应级别的馆员资格认证是根据相应的教师资格认证的标准来衡量的,由大学图书馆成立的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级别考核和认证。大学图书馆员的聘任和晋升是以受聘者获得的学位为基础,基本条件是他已获得由ALA认证的MLS[4,5]。(2)公共图书馆员。依据公共图书馆员资格认证标准(PublicLibrarianCertificationStandards),公共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是根据各州的情况,制定州立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对馆员的要求主要依据该图书馆服务的地区的人口来划分级别。美国公共图书馆馆员资格认证分为如下三类:强制认证(Mandatorycertification)——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自愿认证(Preferredqualificationsorvoluntarycertification)——无法律规范,但通常由各州图书馆协会主持,遵守协会规章制度;无认证(Nocertification)——仍有法律或计划的存在[6,7]。(3)中小学图书馆员。学校图书馆员的认证重在强调馆员作为教师的教育功能,中小学图书馆员(一般称为图书馆媒体专家,librarymediaspecialist)必须获得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资格认证,与其级别一致。中小学图书馆员要求取得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资格认证,分为州立的和全国通用的两种类型,前者较为普遍,而后者对馆员的要求更为严格,馆员取得认证的花费也较高。(4)图书馆管理者。“公共图书馆管理者认证”计划(CertifiedPublicLibraryAdministrators,CPLA)的认证对象是通过实践锻炼,精通数个与管理相关的学科领域,水平已超过了图书馆学硕士学位要求的公共图书馆的管理者。它不是一种授权,其认证过程是遵循原则的、公平的,是通过在不同的考试地点,由不同的人提供考题来进行的基于能力的考核。(5)图书馆辅助人员。2003年召开的美国专业教育大会第三次会议(CongressonProfessionalEducationⅢ,简称COPEⅢ行动计划),提出了对图书馆辅助工作人员进行认证的工作。2004年,ALA在其官方网站上举行了图书馆辅助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测试(试验),这次试验要求目前在图书馆工作的辅助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这一测试。图书馆辅助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认证采取自愿认证的方式,由LSSIRT负责“研究全国图书馆辅助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问题,着手准备和管理全国范围的认证工作、编订相关的认证标准。”依据测试结果,制订出各认证等级。
1.3韩国
韩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及文献信息学教育的依据是《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该法也是制定各级别馆员资格标准的依据。根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韩国图书馆馆员分为
3级,分别为:一级正图书馆馆员、二级正图书馆馆员和准图书馆馆员。只有具备准馆员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图书馆工作,其具体标准如表1。
1.4日本
目前,日本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主要包括司书、司书补和司书教谕。日本《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中规定对取得专业职务资格的条件如表2:
2英美韩日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2.1通过立法来保障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清华大学李强教授主持完成的“北京地区职业声望调查(1997—1998)”课题,在对来自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行业的468个有效样本进行量化分析所得出来的结果中,“图书管理人员”的职业声望排名为第58位,位于“美容理发师”之后,远低于“幼儿园教师”(第36位)和“大饭店厨师”(第45位)[10]。可见,图书馆的职业特点、公众形象以及社会地位不高,社会、行政领导、学生以及家长对图书馆职业的误解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在国内,图书馆员往往不是主动选择图书馆职业的,有的是随调的,有的是“关系户”,有的是机构改革原来部门解散才进图书馆的等等,甚至某些不具备图书馆学位的人员在图书工作几年就可以成为图书馆员[11]。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从源头净化图书馆专业队伍,提高图书馆员的文化素质与社会地位,从而保障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国外,图书馆员有很强的责任意识,通常人们认为他们是有知识、有技能并且乐于助人的人,他们正以积极的心态适应迅速变化的环境。某些机构把图书馆员看成引路人,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馆员感到自己有能力帮助别人并受到公众的认可与尊重,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如韩国图书馆员资格制度就十分强调馆员的基本素质和图书情报学专业学历,馆员的社会地位最终以立法(《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予以确认。具有馆员资格证书是韩国馆员从事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经营的图书馆工作的基本条件,他们获得图书馆员资格的同时,即获取公务员资格,属于国家公务员;图书馆员资格系列也被纳入对等的公务员级别。这样,不仅保障了图书馆员拥有一份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而且肯定了图书馆员的社会地位,有利于图书馆形象的树立,有利于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值得我国借鉴。
2.2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图书情报专业教育相结合
我国图书情报教育始于1920年的武昌文华图书馆学专科学校(即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图专)及1927年的南京金陵大学图书馆学系,80多年来图书情报专业教育已形成了基本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培养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学科设置不科学导致图书情报专业人才流失严重。1998年7月,科技信息(情报学)和林业信息管理等5个专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一级学科为管理科学与工程。将情报学与原来同属于“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之下的图书馆学、档案学和信息资源管理专业剥离,主要为信息产业而不是图书馆学、情报学教育培养人才,主题法、分类法、图书馆史、书史以及竞争情报等传统图书情报学专业的必修课都被取消。虽然图书馆学专业还有本科层次的招生,但招生单位不多,招生人数很少,出现学科被淡化、弱化,特色不鲜明,基础理论研究不深入等问题。
另外,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与制度对图书情报类工作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图书情报的行业准入混乱,使图书馆成为“老弱病残的收容所”,尽管目前图书情报学专业的研究生生源有所增加,但他们拿到学位后并不优先考虑从事图书、档案以及情报方面的工作,导致图书情报专业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在中国急剧向信息社会发展的转型阶段,要充分发挥图书情报机构在数字时代的作用,急需大量高素质的图书情报专业人才,未来图书馆将面临严重的人才危机,图书馆职业急需规范。
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图书情报专业教育相结合,规定不同级别职业资格的专业教育学历要求。一方面,可以明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制定、规范、完善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提供参照;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图书情报行业的从业标准,明确职业特征,提高图书情报类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事实上,在实施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很多国家都有对专业学位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学位才能成为相应级别的图书馆员。美国关于高校图书馆的规定,大学图书馆员的聘任和晋升是以受聘者获得的学位为基础,基本条件是他已获得由ALA认证的MLS。专业图书馆的要求则更高,如法律图书馆,既要有图书馆学硕士学位,又要有法学硕士学位;如要晋升参考馆员(学科馆员),则要同时具备图书馆学硕士学位与法学博士学位。韩国也对各级别的馆员的学历进行了规定(见前面表1韩国图书馆馆员资格要求)。
2.3高校图书馆员可以同时具备教师资格与图书馆职业资格
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有关文件规定:图书馆专业人员与教师、科研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但事实上,在津贴、人事、职称评定等方面,高校图书馆员无法与教师相比。以湖南某高校为例,在津贴分配上,图书馆员按初级、中级、高级全年依次为5500元、8500元、12500元,而教师相应的是8500元、12500元、17500元,还另加课时费;人事政策上,各级行政部门(处级)均设科室,3-5人就是一个科,而100多人的图书馆学校领导不同意设科,图书馆部主任不能享受科级待遇;职称评定上,为了降低教学成本,图书馆员与行政人员一起通过评定的比例为10∶4,而教师基本上是100%通过,在图书馆干得最好,晋升职称必须得靠“硬件”,教师的中级职称由学校评定,图书馆员的中级以上职称由校外评定[12]。
如果高校图书馆员同时具备教师资格与职业资格,不但可以严格图书馆员的准入制度,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以上的问题。事实上,很多国家对高校图书馆员都有这样的规定。美国,学校图书馆员的认证重在强调馆员作为教师的教育职责,大学图书馆员的职称和大学教师的职称一致,图书馆员的聘任和晋升按照大学教师的级别来认证,相应级别的馆员资格认证是根据相应的教师资格认证的标准来衡量的,由大学图书馆成立的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级别考核和认证。中小学图书馆员(一般称为图书馆媒体专家,librarymediaspecialist)必须获得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资格认证,与其级别一致。日本也规定,学校图书馆既要有图书馆职业资格,又要有教师资格。中小学图书馆的专业职务资格制度,是教谕制度和司书制度的结合,称为“司书教谕”制度。要取得司书教谕资格,首先需要具备教谕资格,其次要履修国家规定的司书教渝培训课程,并考试合格。
2.4职业资格认证制的灵活性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强调的是处理问题时的灵活性,图书馆员资格认证制度等级设定与级别细分时也应该视具体的情况而定。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制定和实施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要考虑各地区图书馆的差异性、各类型图书馆的差异性、同一类型图书馆的层次性。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的种类应适当细分,与“参考馆员”、“学科馆员”制度相联系,将专业馆员与非专业馆员区分开来。比如:以借阅服务为主的乡镇图书馆/社区图书馆与以科技、研发服务为主的高校图书馆以及公共科技图书馆对馆员的要求是不同的。乡镇图书馆员没有必要要求具备硕士学历,只需要掌握图书馆日常运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就行;而高校图书馆/公共科技图书馆的馆员则因为需要提供深层次的信息服务,需要较高的学历与专业素质才能胜任。
美国一些州就对不同规模的图书馆提出了不同的图书馆职业资格要求。如美国肯塔基州规定服务于15000人以上的图书馆需要有专业认证;服务于15000人以下的图书馆员、流动图书馆员、助
理图书馆员和分部图书馆员需要有辅助专业认证;图书馆行业的全职人员需要有图书馆阅历认证。另外,美国还有一些州对不同规模的图书馆的馆员提出了不同的学历要求,如新泽西州规定服务于1万人以上的图书馆员需拥有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硕士学位;内华达州规定服务于5万人以上的图书馆员需拥有ALA认可的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硕士学位。
2.5职业资格证书获取途径的多元化
英国图书馆职业资格认可途径主要有大学专业教育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而注册专业人员资格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行业组织对身份和地位的认可。LIS侧重知识、理论和科研技能,NVQs侧重能力和实务技能,CPD则侧重行规和个人发展。有人认为,NVQs对实践能力的追求淡化了对理论研究的重视,使得更多的人不必通过正规的院校教育,而是通过实务工作能力考核就可进入图书馆行业工作,是向千年前学徒制和招募制的“复归”,威胁到图书馆学长远发展的基础[13]。笔者认为:在多元化社会中,用户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图书馆服务的目的是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满足用户的一切需求,多元化的人才结构有助于图书馆服务的灵活性。参照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的获取途径可以提供以下三种:(1)获得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的人员,根据其学位的级别可以直接获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2)有志于图书情报事业的其他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国家的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级别的从业资格;(3)通过权威行业协会认证的人员也可以获得职业资格。另外,在单位职称的评聘方面,可以参考“以考代评”、“结合学历、经验与业绩进行综合评聘”等方法。总之,在职业资格制度出台后,应该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2.6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综合各国对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3种形式:(1)终身认证,即一旦认证后便终身有效;(2)非终身认证,即认证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如超出这一时间则需要进行继续认证,有效期从两年至十年不等;(3)终身认证与非终身认证相结合,即有些等级终身有效,有些等级仅具有效期。结合我国的实情,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第(3)种管理方法。终身认证容易滋生一劳永逸的思想,不利于图书馆的可持续性发展;非终身认证使图书馆员的队伍结构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之中,不利于图书馆工作的开展、学术权威的形成以及学科的发展。因此,综合终身认证与非终身认证优点的方法(3)是最佳选择。
3结束语
世界各国实施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做法和要求尽管各不相同,但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持图书馆的专业地位和图书馆员的专业素质。通过文献调查和网络调查,笔者发现英、美、韩、日四国的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具有各自的特色,认真分析、梳理它们的特点与经验,可以发现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制定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资格标准不是制度的全部,需要进一步考虑资格与立法、资格与专业教育、普遍问题与特殊情况之间的关系,需要形成与完善制度链条上所有要素的保障措施。希望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体系能够起到宣传与引介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慰慈.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图书馆建设,2004(2):7-8
[2]CILIP.[2007-3-26]..uk/qualificationschartership/
[3]NVQs.[2007-3-26]..uk/14-19/qualifications/index_nvqs.htm
[4]StandardSchoolLibrarianCertificate.[2007-3-27].ischool.utexas.edu/programs/certificates/sslc.ph
[5]SLIS.[2007-3-27].slis.ua.edu/ala/
[6]RegulationsforcertificationofpubliclibrariansinnorthCarolina.[2007-3-27].statelibrary.dcr.state.nc.us/ld/plcert/plcertif.htm.
[7]初景利,李麟.美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国家图书馆学,2005(3):29-35
[8]李吉子.韩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国家图书馆学,2005(3):41-46
[9]李国新.日本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国家图书馆学,2005(3):22-28
[10]李强.转型时期冲突性的职业声望评价.中国社会科学,2000(4):100-103
[11]YingShen.Chineseacademiclibrarianshipintransition:AcomparativestudybetweenChinaandtheUnitedstates.TheInternationalInformation&libraryReview,2006:38-39./locate/iilr.2007-5-17
度的不少问题。以此为契机反思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二)“一刀切”规定申报起点过于僵化,有违量能负税原则之嫌
从个人申报制度的设计看,“一刀切”地事先设置一个年收入12万元以上必须申报的“门槛”,其科学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不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况,这样,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人站在同一个缴税水平上,难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实际效率,更不助于纳税人积极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阻碍主动申报制度的实施
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综合申报挑战现行个人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为某些人化整为零偷税漏税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不用纳税却要申报反映了综合申报与分类计征所得模式之间的冲突。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制度为基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其次,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现行制度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办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
(四)征管沉疴难除,申报制度面临征管的制度瓶颈
根据相关报道,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申报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离在监管之外,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漏网鱼群”,暴露出“鱼网”亟待缝补,解决其制度瓶颈。现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灰色收入。归因于现行制度不能消弭监管部门与纳税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分配领域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现象,并且收入货币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规避申报义务,继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纳税服务意识差,官僚作风遗风不减
个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很多人对12万元所得的构成有很多的疑问,比如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后是否都要纳缴等问题迫切需要税收部门主动利用各种途径详加解答,深入浅出普及税法常识,以便弥补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办法》顺利实施。而我国纳税实践中,工作流程不规范,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税收服务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在纳税申报遇冷之后,税务部门不断声明:4月2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这样做,政府征税行为的至上性和崇尚权力的心理依赖一览无遗,“衙门”作风不减,有暴力滥用之嫌。
二、反思:观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一)观念转变
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人的主观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建立现代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对残存的旧观念、旧思想及陈腐的思维定式进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中树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税法观,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树立人本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们的宗旨。”具体到税法领域,纳税人是根本,在税收法治中有效地体现人本理念,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历史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
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体育)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金融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
结语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利于增强纳税人权利意识,有利于营造诚信纳税的税收文化氛围,有利于助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乃大势所趋。良法善治是解决个税申报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进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设计、转变理念、健全与跟进以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之外,还要加强税务等其他税务中介的建设,同时,探索如何平衡申报公开与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冲突。这样,制度的“梦想才能照进现实”。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50.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权益保护
1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行政诉讼原告分为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
原告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以此规范可见,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分为两类: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从而具有原告资格、行使诉权、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则这类原告被称为"原始原告";若作为原始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但是受侵害的公民已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终止,无法亲自行使诉权、作为原告,这就出现原告资格转移和继受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已死亡的公民的原告资格可转移给近亲属,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可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是承继原告。本文将主要探讨的问题限定为公民的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不作论述,所以下文涉及到的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都是专指公民。就公民而言,原始原告就是指认为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享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承继原告就是指因原始原告死亡从而继受其诉权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将承继原告的范围限定为原始原告的近亲属。
2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确立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中各项制度都是围绕这个宗旨并以实现这个宗旨为目的而构建的,行政诉讼原告制度也不例外。在原始原告亲自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于原告资格并未发生转移、承继原告不会参与到诉讼中,所以原始原告制度涉及的权利保护对象就是单一的原始原告。但是,在原始原告死亡,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因为涉及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两方,所以在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权益保护对象的确定这个问题上学界一直有争议,笔者赞同的是保护综合权益的观点,即认为构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是为了保护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学者认为,当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承继原告继受原告资格参加行政诉讼并从诉讼结果中获得实质性的权利,由于原始原告已经死亡、行为能力已经丧失,同时权利能力也消失,所以原始原告不可能再亲自参加行政诉讼,也不会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任何权益。概而言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护承继原告单方的权利。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正是为了给原始原告合法权益受侵害提供司法救济才开启了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起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原始原告死亡、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给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的情况下,由于原始原告的各项权利伴随着主体的死亡而不复存在,所以已死亡的原始原告已经没有任何权利,但是笔者不同意上述学者观点的是,笔者认为即使原始原告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已不存在,但是死者仍享有相关的利益,如名誉、荣誉等利益,这些利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所以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确立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是为了保护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双方权益。
3 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保护的具体权益
通过上述论述可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综合权益。原始原告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原始原告死亡的情形下,有学者认为,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保护的是原始原告的身后权,"身后权就是指人死后应当享有的权利,或者说,身后权是指死者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死亡后民事权利即不复存在。同样,在行政法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的死亡会带来其行政法上权利的消失。但是很多国家在立法上却注重对公民死亡后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如《捷克民法典》第15条承认公民死亡后的人身权利即身后权仍然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能够行使诉权的主体包括死亡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匈牙利民法典》第86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仍不受侵犯,有权请求保护死者名誉的主体包括其亲属和遗赠受益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项也主张死亡公民的名誉仍然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其近亲属有权行使诉权寻求法律救济。这些立法例实际上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一种突破和发展,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趋势下基于善良风俗原则所作出的规定。身后权包括身后姓名权、身后肖像权、身后名誉权、身后荣誉权、身后隐私权等。有学者认为,当公民死亡后,与其人身相关的权利就会转化为身后权而继续受法律保护。原始原告生前受行政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害的权利,在原始原告死亡后,其生前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通过转化为身后权的形式而继续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救济。只是在原始原告死亡的情形下,其不能再亲自行使诉权,原告资格必须转移给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通过承继原告行使诉权、参加诉讼的间接途径来保护原始原告的相关利益。所以,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价值就在于通过承继原告行使诉权来保护原始原告的相关利益。
对于上述学者对身后权的观点,笔者不是全部赞同。首先,在原始原告生前存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事实,这一事实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其次,在原始原告死亡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都是原告的合法权利。但是当公民死亡后,权利主体资格消失,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而法律保护的仅是死者的相关利益,而不能称其为"权利",如上述我国最高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解答第5项所述,该法条中保护的是"死者名誉",而不是"死者名誉权"。所以,笔者认为,就原始原告而言,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保护的是原始原告在生前的一些与人身相关的不能转让的权利在死亡后转化为死者的相关利益,而且这些相关利益基本上都是与人身权相关的,而不是所谓的"身后权"。
就承继原告而言,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继原告只能是原始原告的近亲属,毫无疑问,将承继原告的范围限定为近亲属是出于保护亲权以及对死亡公民财产继承的考虑,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与死亡公民有利害关系但又不是近亲属的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形。所以承继原告范围的限定明显过窄,不利于全面保护相关利害主体的合法权利。
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保护承继原告三方面的合法权利:第一,原始原告在生前可转让的权利(大多数为财产权),在公民死亡后,这些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不会转化为死者的相关利益从而继续受法律保护,而是转化为与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的相关权利从而继续受法律保护。如,原始原告在生前受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罚没的财产,当公民死亡后,公民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不会转化为死者的相关利益,而是在公民死亡时,公民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转化为近亲属的继承权或者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的财产代位权等其他权利,权利主体发生变化,这些权利主体可以据此取得原告资格、以自己名义提讼、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第二,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也保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所波及和影响到的承继原告的利益。有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虽然只是针对一个行政相对人的,但是其影响力的波及范围却是很广阔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直接受侵害,与行政相对人有关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也会间接受到影响。如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名誉权,而且也牵连到行政相对人家庭成员的名誉权受损,这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原始原告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名誉权,但是,如果作为原始原告的公民死亡,则其家人可以继受其原告资格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承继原告请求保护的不仅仅是已死亡的原始原告的名誉利益,而且还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所影响到的与自身相关的名誉权。第三,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也保护承继原告的诉讼权利。虽然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作为公民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权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诉讼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承继原告其他相关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和手段。但是,在有些情形下,承继原告行使继受的诉讼权利并不是为了维护原始原告的权利或自身其他与原始原告有关的权利,这种权的行使对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追究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有着重要意义。如,行政机关违法对行政相对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在原始原告死亡的情形下,其近亲属取得承继原告的资格,从而行使诉讼权利,但是即使原告胜诉对原告也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为原始原告已经死亡,行政机关不会再向其颁发驾驶执照,而且也不会向承继原告颁发,所以,承继原告不会因为诉讼而取得实质性的权利。
4 现行原告资格转移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笔者的修改建议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直接影响到相对人一方的诉权,影响其合法权益保护的宽窄,因而需慎重对待。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曾说:"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因此,应高度重视并努力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为公民提供一种"无漏洞的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同时明确了承继原告的范围--原始原告的近亲属,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亲权及近亲属的继承权,但是其他大多数与原始原告有利害关系却不是其近亲属的主体的合法权利却被忽略,导致权利保护的片面化,有悖于行政诉讼保护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这就要求扩大承继原告的范围。根据上述分析,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保护的权利包括原始原告生前的财产权在其死亡后转化为其近亲属的继承权、债权人的财产代位权等多种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承继原告的范围扩大为"与死亡公民生前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且不继受死亡公民的诉讼权利就会损害其相关合法权利的有关主体"这种开放式的规定。这项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与死亡公民生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是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债权人等;其次,必须是不继受死亡公民的诉讼权利就会损害其相关合法权利。如在原始原告死亡后,如果其近亲属偿还了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受损害,也就不用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加以维护,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就不享有承继原告的资格;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只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享有承继原告的资格。这种开放式的规定能够及时应对社会环境的变化,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从而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M].群众出版社,1986.
[3]杨立新.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J].法学研究,1995(2).
[4]刘庆国.身后权与法律保护问题[J].学术界,1997(1).
[5]方世荣,梁洪霞.论行政诉讼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3).
论文摘要: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本科教学目标的综合性实践环节,本文结合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实际情况、专业特点,分析了影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因素,从多个方面对全面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进行了论述。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全面检验,是集中训练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必要教学环节,也是检验学生的学习状况、知识活化程度、学识水平和创新思维的主要标尺,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科学地组织各项工作,形成领导高度重视、教学单位严密组织、指导教师认真负责、评阅答辩严格标准的教学氛围,做到加强“三个突出”、落实“五项检查”,关注薄弱点,制定激励措施,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高。
一、提高思想认识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要前提
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性。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它与其他教学环节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本科教学体系,是毕业前的综合训练,是对所学知识的深化和升华,也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准备。川学校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切实有效的实施措施,从制度保障、时间安排、场地设备、资金支持等方面切实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环节,并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充实与加强校内外毕业实习基地,有效保障毕Zi9,:计(论文)的各项需求。各教学单位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展前成立由院系主管领导牵头的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业特点与自身特色,制定本院系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措施;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指导教师;定期检查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
二、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影响因素。加强“三个突出”
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影响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缺乏吸引力。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中常规、经典、虚拟题目偏多,部分课题仅仅是名称、数据等内容发生变化,研究过程模式化、程序化。题目与生产实际结合不紧密,内容和学生将要就业的单位实际生产状况脱钩,难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二是师资不足。招生规模连续多年扩大,一线教师绝对数下降,导致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上升,加上教师必须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指导教师的精力投入难以保证,工作负荷较重;同时应对扩招需求,教师队伍扩大较快,年轻的新教师直接进入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中,在指导能力、方法和经验方面的欠缺导致指导质量下降。三是质量监控体系难以实施。毕业设计(论文)是一项环节多、耗时长的教学工作,为加强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监控体系,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制度多、要求多、可操作性差、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致使很多监控环节流于形式。针对以上影响因素,我校在工作中加强“三个突出”。
1.突出毕业设计题目与教师科研、生产实践相结合
根据我校以工科专业为主的特点,强调毕业设计的实践性,注重工程实践和设计能力的培养。2008年,我校工学类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比例为科学研究l5.5%、生产实践64.2%、教师及学生申报的自拟题目20.3%。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与教师科研、学生实习及拟就业单位生产’科研等相结合,尽量采用科学、技术、生产等领域能体现专业特点的实际问题,题目的内容具有实践性,学生参与热情高,实践能力、工程能力得到训练和大幅度提高,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突出学科特色,校内指导教师与外聘指导教师相结合
教师比例下降和年轻教师增多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为解决这一问题,结合学校以建筑类为主的工科特点,我校采取了聘请校外指导教师的方式,既有效解决了师资不足的问题,又充实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提高了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指导质量。在进入毕业设计阶段时,学校通过与实习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方式,规定双方的职责与义务,对实习单位资质、指导教师资格严格要求,实行校内校外双师制。外单位指导教师必须是总工或正高工,每位指导教师指导一名学生,一对一指导;校内配备年轻教师作为助理指导教师,加强沟通与规范管理,弥补校外指导教师在校内规章制度和规范方面的不足;助理指导教师负责最多不超过六名学生,实行全程跟踪负责制,同时向校外指导教师学习实践指导经验。校外指导教师的引入,与校内指导教师的传统指导方式和方法也形成了对比,促进了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不断改革。几年的毕业设(论文)检查情况表明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实践能力和设计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教师队伍也得到了加强和锻炼。
5.突出检查关键点,由关键点控制实现全过程监控
理想的质量监控是指在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管理过程中,详细了解每名学生、每个环节的实施进度,能够及时对出现的问题做出适当的反应。但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学生数量众多,耗费的时间在3个月左右,很难将所有的监控落实到位,从而使很多监控环节流于应付制度、填写表格的形式。因此,对质量监控不能全盘一手抓,要分环节,重点查找各环节监控的关键点。环节进行过程中,是否达到了教学的目标与管理要求能够直接反映到关键点上,因此可以通过集中精力对关键点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切实、有效的监控。
三.落实“五项检查”,开展基于监控点的多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监控
我校制定监控体系过程中,将毕业设计(论文)分为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初期准备与开题、中期进度监控、后期答辩与归档、学期末专项检查五项检查工作,根据监控的关键点,详细制定了检查要求和检查内容,明确教务处、各院系、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对学生的要求。各院系根据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和提交检查记录。学校组织专家组对毕业工作进展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加强监督和管理。
1.监控选题源头,严把指导教师资格关
选题是毕业设计工作的基础,更是完成高质量论文的关键,题目选择直接影响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后续工作的进行,因此是监控的重要环节。选题环节包括两个监控关键点,一是题目的类型,二是指导教师资格。对题目的监控,要求改变目前由指导教师选定题目的状况,按照题目申报、审查公布、学生选题(学生申报题目)、选题确认流程进行,实行双向选择,严格实行一题的原则。各院系按专业对题目进行类型统计,由教务处进行检查,加强工程实践、教师科研等题目的开设。严把指导教师资格关,要求指导教师必须全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严格控制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平均指导学生数小于6人。教师资格、指导人数的监控促使各院系必须吸引校外工程专家,组建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
2.强化初期、中期检查力度,确保设计进程
初期检查主要从组织管理工作、教学文件、师资力量的配备、设计选题、物质条件及学生的开题情况等几个关键点进行检查。重点包括课题符合教学培养目标的情况、课题名称、内容、工作量及要求,课题结合工程或科研的实际情况,任务书下达完成情况等。
中期检查主要检查毕业设计进度、教师工作状况、学生设计状况、教研室组织管理等方面。重点包括指导教师、学生到位情况,指导教师对学生课题的了解情况,存在的问题;外聘指导教师的管理、质量保证等措施落实情况等;题目展开情况,是否与进度计划相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
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初期、中期检查,实现对毕业设计过程的有效监控,确保了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到位情况和设计进度的执行情况,能够及时了解毕业设计进展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5.后期检查严把教学最后关
后期检点包括课题完成时间、写作规范、论文评阅、答辩安排、成绩评定等情况。严格审查毕业生的答辩资格,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予安排参加答辩。各院系成立由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师等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全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下设若干个答辩小组,各答辩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所有答辩成员于答辩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答辩的有关事项,严格答辩程序和纪律,明确评分标准,统一答辩要求,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严格控制优秀率和优良率。答辩完成后,各院系对年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完成对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4.强力度专项检查,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与提高
我校连续几年来,在学期结束后,由主管校长带队,聘请由校内外一线教学和管理的专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专项检查。根据院系数量成立9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由3~5名校内外专家组成,分别深入各院系,按照文件规范和检查指标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日期设在周末,各院系所有领导、指导教师必须到岗,全程陪同,逐项进行。这有利于及时和专家沟通,听取专家意见,学习经验,改进工作。我校已经聘请了多所高校的主管校长、教务处处长、知名教授作为检查组组长人校检查指导,既加强了学校的工作,也学习到了其他高校的宝贵经验,发现改进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促进了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查找薄弱点,解决实际问题
1.开展指导教师培训工作
随着学校的发展,学生数量增多和教师队伍的充实,指导教师中新增教师逐年增多,为使指导教师充分了解与掌握学校的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抓住学校的发展定位与培养特色,更好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学校每年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展前,都组织指导教师集中学习与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毕业设计(论文)规范指导技巧、注意事项等内容,并要求各院系进一步根据专业特点和规范要求,对指导教师组织多主题的培训和学习。同时,教师通过集中的学习,能够交流经验,群策群力解决指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加强对新专业的指导与管理
新专业开设的逐年增多是许多高校共同的特征。我校将新专业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点对象,加强对新专业的管理和审查,提前与相关院系研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编写指导手册、制度规范,制定从选题至最后答辩的工作流程,挑选优秀教师,积极调动优势教学资源,确保新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高质量开展。
五、制定激励措施,提高教师学生积极性
1.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为提高学生的积极性,组织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以专业为单位按当届毕业生数3%~5%的比例,由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的学生中提出推荐名单,并由学生本人写出3000~5000字的毕业设计(论文)摘要,经所在院系审核,报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学生颁发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证书。
2.开展校级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高,离不开指导教师的悉心指导,校级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是对教师工作的肯定。校级优秀指导教师评选的首要条件就是指导的学生中必须有优秀成绩,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指导工作量饱满,指导效果优良,、学生评价高。评选活动增强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是对优秀指导教师指导经验的总结、交流与宣传过程,有助于全校教师的学习、借鉴,对提高指导水平,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起到良陛循环的推动作用。
5将毕业设计(论文)与校外竞赛相结合
仅仅是校内的评选,不能认清学校自身教学水平处于何种地位,因此,学校鼓励各专业积极参加全国性质的各类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竞赛。如我校艺术系将毕业设计坚持与“中国高校环境艺术专业毕业设计主题年竞赛”活动紧密结合,组织学生毕业设计作品展,由学生和教师投票筛选出参加竞赛的作品。此项活动不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夔,也增强了学生的竞争意识,使毕业设计整体水平得以大幅度提高,增进了各高校之间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实践及学术交流,找出了与全国同行教学水平的差距,并能及时总结经验,调整教学内容,加强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
关键词: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问题
中图分类号:G80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4-0522-03
On Some Questions of Cultivating Sport Discipline Doctor Postgraduates
LI Jing, XUE Cuixia
(Graduate School, Beijing Sport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cultivating sport discipline doctor postgraduates is still in primary stage in China and some questions are worth researching, such as how to select excellent students and make scientific procedure, be strict with the quality of mentor and increase the quantity, cultivate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y of doctor postgraduates through many ways, and monitor the process of making doctor dissertation for improving quality. Based on this situation, many strategies should be researched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doctor postgraduates.
Key words: sport discipline; doctor postgraduates; cultivate; questions
1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简况
1986年,我国批准设立了首批体育学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北京体育大学的运动生理学、体育教学理论与方法专业和上海体育学院体育理论专业成为3个博士学位授权专业,标志着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初步建立。到1996年底,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由原来的3个学科专业发展到运动生理学、体育教学理论与方法、运动训练学、体育理论、运动生物力学、武术教学理论与方法、运动生物化学等7个学科专业,累计招收了64名博士生,培养博士学位获得者17名。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设置了体育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从原来的11个学科专业压缩到4个学科专业,即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和民族传统体育学,在4个二级学科下设置若干个研究方向。
目前,我国体育学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有四所院校,此外,还有13所院校拥有体育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其中,体育教育训练学9个、体育人文社会学6个、运动人体科学3个、民族传统体育学2个。同时还有三所体育院校联合招收博士生,也有一些体育院系本校其它一级学科下也招收体育学博士生(表1)。其中,近三分之二的学位授予点是近几年新增的,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由体育院校为主,综合性大学为辅的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格局,改变了过去由体育院校为主的单一局面,形成了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开放性培养体系。
表1我国体育学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点的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从招生规模就可以窥见一斑(图1)。特别是2000年以来,体育学博士点的增多,招生规模的扩大,使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
图1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招收情况
(引自卢亮球等,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现状、问题及对策)
2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与思考
关于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曾有学者进行过相关的调查(表2),基本反映了目前的实际情况,但与次相关的一些问题我们同样也不能忽视。
表2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注:引自卢亮球等,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现状、问题及对策
2.1规范入学考试,招收优质生源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衡量考生知识水平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体育学博士研究生考试一般分为初试和复试。初试是筛选的第一步,如何把握好初试的难易度?是依据考生的数量来确定,还是依据体育博士学位的要求来确定呢?如何在初试中使有实践经验、科研能力较强但知识记忆却一般的考生和那些只善于死记硬背的考生区别开来。这些问题都是在入学考试时要考虑的因素。因此,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并不是普通意义的测验,而是一种多因素影响下的平衡、综合、复杂的对考生能力的检测,甚至有时是针对考生个体的一种判别。
在初试的笔试中有两个重要环节值得注意,一是出题,一是评卷。科学合理的试题是筛选优秀考生的第一步,除注意避免漏题外,更多的还是要对试题的难度、质量进行把关。其次是评卷过程中的客观性,避免人情因素的影响,要做到公正、可信。在初试的基础上做好复试更为重要,因为录取博士研究生的总原则是把那些科研能力较强、理论基础扎实,有一定创新能力,并能在经过博士期间的学习后成为本学科的高精端专业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考生挑选出来。但是如何在初试的基础上能把真正的人才甄别出来?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识别?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初试分数高低不是唯一的依据,还要注意考察考生的培养潜能,要对考生以往的科研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考生的德行要有所了解。另外,正确把握考试成绩与导师自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要考虑导师的意见。
面对博士研究生报考人数越来越多的形势,面对一些体育学博士点都是新增的局面,面对如何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疾呼。规范博士生入学考试,探讨适应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招生规律的一套相对稳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命题、阅卷、复试、录取制度,是当前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2严格导师资格条件,扩大导师队伍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导师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从1981年创立学位制度,制定并实行了由国家评审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办法,制定了在教授中挑选学术造诣较深、科研成果显著、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担任博士生导师的原则,聘任了一批博士生导师,对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对建立博士生培养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博士研究生规模的扩大,以及高校办学自的下放,博士生导师的资格确认基本上由所在高校自己聘用。
随着近年来体育学博士研究生规模的扩大,带来了博士导师数量明显不足的问题。为了满足招生的需要,一些院校不得不让导师超限带博士生,从而出现了一个导师一届带3~4名,甚至更多名博士生的现象,这其实是非正常的,远远超越了导师的能力。另一方面,还有通过降低导师资格条件,使那些实际上并无导师资格的教授也混入导师队伍。特别是一些新增博士点的综合院校,由于这些院校在申报博士一级学科授予权或点时,其借助的是综合实力,而实际上体育学科能力可能并没有达到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条件,也就是说,其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是值得质疑的,有些导师甚至自己本人都没有经过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在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招收规模较大,博士导师短缺的这种状况下,如何既能严把导师资格关口,又能充实扩展导师队伍是值得探索的问题。北京体育大学近年来主要采取了整合社会资源,聘请社会上实践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的体育学者或政府官员担任博士导师,或从兄弟院校聘用有资格的教授担任博士导师,虽然通过这两种途径缓解了博士导师的暂时短缺,但是从根本上是不能解决此问题的。因此,在体育学博士导师队伍建设中,要从远景考虑,改革当前的导师遴选制,建立“导师组(室)制”。对某一学科或某一方向的导师进行整合,组建一个导师组或导师室,并配具有博士学位、拥有科研项目、学术思想活跃、有培养前途的副教授参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这样培养1~2届研究生下来,那些副教授也升格为教授了,同时也具有了博导的经验,这样可尽快的扩充博士导师队伍,真正解决体育学博士导师紧缺,水平有限的问题了。
2.3创造条件,多种途径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核心就是培养其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的反映则主要通过其博士论文的价值折射。但是,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也不仅是导师个人的影响,而是学校全面的培育。鉴于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时间短,学科较弱,而且大部分博士点都是新近增加的,所以在培养博士生的创新能力方面更显“心有余,力不足”。现在大多数学校主要把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的重心放在“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这是当务之急的,的确在博士研究生课程建设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有计划无实施、有课程无教材、有教学无评价,等等。但是,从体育学科实践性强的特点来看,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仅凭在教学中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应让博士生走到体育实践中去了解现实,获取需求,追踪热点,聚焦难点。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在实践中寻找创新,在实践中培养能力,因为大多数博士研究生在本科和硕士期间接触群众体育、运动训练、学校体育就比较少。怎么样让博士生走向体育实践,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这就需要学校、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博士生共同开辟途径,创造条件,把博士生推向体育实践一线,在实践中培养博士生的创新能力。
北京体育大学是招收博士研究生较早的学校,在培养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方面积累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北体研究生院在培养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方面走过了由主干到边缘,由重点到全面的过程。所谓由主干到边缘的做法是,由抓培养方案制定的科学性、前沿性、规范性;抓课程建设的先进性;抓教学质量的高规格;抓导师的责任和评估;走向了开辟新的途径,抓学生在学校的第二课堂,聘请专家定期讲学,建立“博士论坛”,加强博士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2.4监控学位论文研究过程,提升论文质量
1) 把好选题关。有了好的选题才能做出高水平的论文,体育学博士生论文的选题应主要属于体育学科前沿具有创新性的问题或学科发展中一些关键性的问题,选题的质量是保证论文创新性的前提条件。博士论文的选题应尽可能与导师的科研任务挂钩,成为导师科研课题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或者是导师科研课题的延伸,博士生的论文选题如果能围绕国家级重大课题,则比较容易取得新的突破。
2) 确保导师全程指导,这是培养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论文质量的重要保证。严格把好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撰写等全过程,才能保证论文的创新水平和质量。
3) 加强论文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这是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根本。应围绕学位论文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加强规范化的管理。具体可从论文的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论文评审三个大的环节制定规章制度(表3),比如,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开题,开题要走一定程序,而且应建立负责人制度,这样可与最终论文完成时的评审与答辩结合起来。
表3提高体育学博士论文质量建立制度参考
论文开题相关制度论文中期检查制度论文评审制度定期开题制度是否按计划进展盲审制度开题申请制度质量监控末位淘汰制度开题负责人制度导师指导情况奖励制度在论文研究期间要对其是否按照旧开题设想进行,论文质量是否有所“注水”,导师指导是否到位与充分。在论文完成后,要对论文进行盲审以确保质量,并可采取末位淘汰与奖励制度。这样基本上对论文的由选题到最终的评审整个过程进行了有效的监控,较为充分的发挥了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职能,对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提升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3提高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策略
3.1明确形势,确定博士研究生全国发展战略
虽然现在有17所院校(包括联合培养)具有招收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资格,但是从整体数量上来说并不多;从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发展来看,也仅有近20年的历程,而且其2/3的学校却只有7 a左右的发展时间。所以,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无论从时间,还是从规模上来说都是个“新生物”。在这种状况下,应该由一些部门出面组织研究一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全国发展战略规划,逐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教育质量服务。
3.2整合社会资源,优势互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具有招收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学校在导师资源、课程资源、科学研究实验条件、优秀生源等方面,存在着分配上的不均。怎么样充分利用、整合配置这些学校的资源,对培养高质量的、有创新能力的博士研究生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如何发挥各地体育科研机构为培养博士研究生服务也是要思考的课题。为了提高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全面素质和培养质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人才和资源的综合优势,应该打破高等体育院校之间,高等体育院校与科研院所之间相互封闭的局面,鼓励高等学校之间、与科研机构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建立开放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3.3完善规章制度,实施博士研究生授予点评估机制
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总体来说发展较晚,整个培养体系还不健全,还需要不断完善。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最好的办法是用科学合理的制度去管理,这样就需要完善和建立一系列的有关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规章制度。如招生制度、导师聘任制度、社会实践制度、论文科研制度等等。国家要针对体育学科比较薄弱的特性,制定宏观的政策引导其发展,对新增的博士授予点要跟踪评估,不能只管授予,不管建设,不能只管结果评估,不管过程建设。因此,要加强对各体育学博士授予点的评估,形成一定的良性机制,促进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4结论
1) 目前,我国体育学共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全国14所大学拥有20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另外,还有三所体育院校联合招收博士生,有一些体育院系本校其它一级学科下也招收博士研究生。其中近三分之二的学位授予点是近几年新增的,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2) 随着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如规范入学考试,招收优质生源,把招生纳入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全程中;严格导师资格,扩大导师队伍;创设条件,多种途径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监控学位论文研究过程,提升论文质量等问题。
3) 鉴于当前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现状,要着重研究提高培养质量的策略。可以从确定博士研究生全国发展战略;整合社会资源,优势互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完善规章制度,实施博士研究生授予点评估机制三个方面考虑。
参考文献:
[1] 卢亮球,高鸿辉,麻雪田,等.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现状、问题及对策[J].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5,25(5):118-123.
[2] 钟秉枢,蒋家珍.以规范为基础以创新求发展――体育博士生培养若干问题的探讨[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0(12): 7-12.
[3]新华社.政协委员疾呼必须重视博士生教育质量[N].黑龙江日报,2005-03-03.
[4] 杨贵仁,黄汉升,方千华.新时期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审视[J].体育科学,2005, 25(6):3-12.
[5] 牛智有,廖庆喜.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思考与措施[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5,10:166-168.
[6] 何方.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的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6(1):98-104.第30卷
投稿日期:200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