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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名称)与乙方_________(名称)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就_________项目签订之____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了第____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的第___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_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五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份,贵行执______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_____份。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
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
a银行作为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如果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明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宣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
(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承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
(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
(a)除非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1996年8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浦东分行)与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益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由建行浦东分行向上海中益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450万美元;贷款期限自 1996年8月19日起至1997年8月18日止等。当日,建行浦东分行依约将450万美元划入上海中益公司账户。嗣后,上海中益公司除向建行浦东分行支付自借款日至1996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和1998年l月25日支付利息12万美元外,余款拖欠至今。
为了追索欠款,建行浦东分行于1998年2月2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中益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根据中基公司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要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变造印章生疑云
本案在上海中益公司欠款问题上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中基公司是否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却不断出现意外。《担保书》所载“法定代表人”栏目中书写为“薛钊”;在“担保人”栏目中加盖有印文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的印章。中基公司却称对本案贷款担保一事毫不知情,建行浦东分行提供的担保书中所盖中基公司的公章系假章。经司法鉴定,《担保书》上“薛钊”签名不是中基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钊本人的签字,所盖“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印文系由“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贸易发展部”(以下简称中基公司贸发部)印章遮盖“贸易发展部”进行变造盖印形成的。而中基公司贸发部自1994年1月成立后由中益集团承包经营,中益集团董事长张力军同时兼任中基公司贸发部总经理。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自1994年至1997年一直由中益集团使用。1995年10月,中基公司与中益集团共同投资申请设立上海中益公司。
建行浦东分行在接受《担保书》时,并不知道中基公司印章是变造的。本案发生争议时,建行浦东分行通过调查取证,获悉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多次使用了该公章。在上海浦东新区工商局有关上海中益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中,以中基公司名义提交的有关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全部文件上,加盖的均是变造的中基公司印章(中基公司称,对设立上海中益公司登记事宜时代办人使用变造的印章不知情)。但中基公司在1997年2月转让上海中益公司部分股权时,又使用了合法的印章。另,1995年12月19日,中基公司贸发部曾向荷兰银行申请总额为710990美元的打包贷款,在申请人栏目中加盖有印文内容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贸易发展部财务专用章”和张力军的名章。但在该贷款申请文件的宣告栏目中,加盖有变造的中基公司印章。12月22日,荷兰银行曾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汇款710990美元,该款最终被农行北京分行下辖的青年湖分理处转入中基公司贸发部在该处申请开立的账户(二审查明:在收款同日,中基公司贸发部又将该款转入在同一分理处开户的中益集团公司账户)。建行浦东分行因此认为中基公司对该公章是认可的,为本案争议贷款提供担保是中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中基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不服一审再上诉
上海市高院以上海中益公司违约,中基公司在其他的业务活动中亦多次使用了变造公章,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决:上海中益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建行浦东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0万美元及利息;中基公司对上海中益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基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仍认为对本案贷款担保不是中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假章多次出现不能说明中基公司对假章是认可的,该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建行浦东分行也坚持认为,中基公司在该公司的其他业务活动中多次使用了该公章,而且中基公司用假公章向荷兰银行申请的贷款打入中基公司在农行北京分行的账户,中基公司不但使用了且还归还了这笔贷款。中基公司对该公章是认可的,为本案争议贷款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峰迴路转见公正
最高法院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大量的查证,经审理认为:原审判令上海中益公司向建行浦东分行偿还450万美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且上海中益公司对该判项未提起上诉,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书》是否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规定表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都可以使合同成立。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本案讼争《担保书》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但是该法定代表人薛钊的签字系他人伪造,薛钊不应对不是由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担保书》的内容反映了中基公司的意思。因此,伪造的签名不能使本案讼争的《担保书》成立生效。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本案讼争的《担保书》,加盖的是以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变造后的中基公司印章,并不当然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也不代表中基公司贸发部的意思。
中基公司是否应当依据该《担保书》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综合判定。如果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是中基公司本人所为,则该印章虽为变造,但仍能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表示,中基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在出具《担保书》时为中益集团持有,建行浦东分行所称《担保书》加盖变造印章系中基公司所为没有证据佐证。原审判决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认定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多次使用了变造后的中基公司公章不当。
中基公司贸发部向荷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的时间发生在中基公司贸发部由中益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期间,该贷款系以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名义申请的,后来汇入的账户也是由中基公司贸发部申请开立的,而且在该贷款转账凭证上加盖的也是中基公司贸发部财务章。无证据表明该笔贷款申请和划转过程与中基公司有直接联系。当时中基公司贸发部由中益集团公司独立经营管理,不能认定中基公司对中基公司贸发部设立该账户是知情的,也不能认定中基公司对中基公司贸发部向荷兰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是知情的,更不能认定中基公司对上述贷款申请文件中使用了变造的中基公司章一事是知情的。即使中基公司知道在某一交易中他人使用变造印章,并对该交易行为予以认可,也是就该交易中他人的行为予以认可,其效力仅及于该项事务。中基公司在转让上海中益公司部分股权时,使用了合法的印章,该行为可以认为是对成立上海中益公司的行为的追认。如果无此行为或其他追认行为,该变造印章仍不能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而在农行北京分行的开户和与荷兰银行的信用证交易中,无证据表明中基公司知道变造印章的使用并且追认上述行为。因此,他人多次使用变造中基公司的印章,并不产生该变造印章在每项交易中均能代表中基公司意思的效果。建行浦东分行辩称中基公司用所谓假公章向荷兰银行申请的贷款已经打入中基公司在农行北京分行的账户,中基公司不但使用了这笔贷款,并且还归还了这笔贷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建行浦东分行在接受《担保书》时,并不知道该印章曾多次被使用,而是在争议发生后,才收集到相关证据。可见,它在接受《担保书》时,并未将该印章的多次使用作为其相信该印章可以代表中基公司意思表示的理由。建行浦东分行作为专业性的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时,本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其经办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接受加盖变造印章的担保,对此,中基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担保书》项下的义务。
综上所述,经当事人举证和最高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担保书》中变造的中基公司章系中基公司自己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的,不能证明中基公司明知该担保书的存在而不作否认表示,也不能证明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了该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该章而不作否认表示,该《担保书》不成立。中基公司不承担上海中益公司对建行浦东分行450万美元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2003年7月,最高法院判决:原审判决关于中基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驳回建行浦东分行要求中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反担保合同范本一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__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项目签订之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第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万____的第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1.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为合同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主语的含义。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6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贷款”……
“贷款承诺”……
“贷款分行”……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
“银行工作日”……
“参考银行”……
“子公司”……
“终止日”……
1.2 释义 本文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文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2.承诺、付款
2.1 贷款承诺 每个银行按照本条例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全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
2.3 付款……
3.还款
3.1 还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九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九分之一。但头一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八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_____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纽约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并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百分之二分之一(1/2%)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有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行应在每次决定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迟延支付的利息……
4.3 替代利率……
5.费用
5.1 承诺费 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
5.2 管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当于贷款总额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 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行费,费包括……
6.税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补足条款 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消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其后付给各行和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如果对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借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任何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如果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行或银行。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证明上述交税的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行。
6.2 印花税 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行或该行。
7.付款、计算
7.1 款项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日纽约时间上午_________时为止,用美元,用纽约银行时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行其时决定的、为在纽约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行在abc银行开立的账户,或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
(2)凡根据本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应在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凡写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在下一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利息期,除非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跨月。在这种情况下,应提前在上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
7.2 计算 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和承诺费,应按1年360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
8.先决条件
8.1 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 各行贷款的义务须根据下列条件而定:即行应在不迟于付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纽约时间下午5时收到经签署的副本以及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银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内容均应为行所满意:
(1)借款人证明书,其格式基本按照附录4的规定格式,以及其中所规定的附件。
(2)借款人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5所规定的格式。
(3)当地法律事务所、行和银行特聘的当地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6规定的格式。
(4)行和银行特聘的纽约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7规定的格式。
(5)__________________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接受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8规定的格式。
8.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 各行贷款的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
(2)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i)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9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这些票据基本上按照附录2的格式,并根据第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ii)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为行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行满意。
9.声明与保证
9.1 声明与保证
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预计的交易。
(2)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下的义务,完成本合同预计的交易。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署和交付时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
(4)批准贷款或为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有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
(5)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或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
(6)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准,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或提交,或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或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细则,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对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构成违约行为。
(7)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据借款人所知,也没有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8)除第10.6条但书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1981年12月31日及截止该日为止的会计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是按照__________________地为良好的会计惯例普遍接受的原则,准备和经常适用的,并且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为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
(10)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来,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11)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
(12)在此之前提交给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并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
9.2 重要声明与保证 第9.1条所规定的第一项声明与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一样。
10.约定事项
10.1 收入的利用……
10.2 政府许可……
10.3 财务报表……
10.4 检查权……
10.5 违约通知 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不能构成的违约事件,以及对其根据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行。
10.6 留置权和抵押权 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或对所借款项或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上没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于:
(1)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格的保证;
(2)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后一年内到期的债务;
(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一年内到期的债务,该项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
10.7 保险……
10.8 免税通知……
11.违约事件
11.1 违约事件 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行以及各行应行使第11.2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条中所指的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或认定其作出或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在该合同中,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被解散;没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债务;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已经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60天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任何义务所必须的任何政府许可不再有效和继续有效;
(7)多数贷款权银行合理地认为,任何政府、当局或法院所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状况有不利影响,或对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如果这项行动在采取以后30天内没有撤销或撤销决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产,或不再经营其目前经营的全部或绝大的部分的营业。
11.2 违约补救 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并且违约事件正在进行,行根据多数贷款权银行要求,可以,并应通知借款人:
(1)宣布各行根据本合同的义务宣告终止,以及或者
(2)宣布在终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立即到期并应该支付;因此所有上述金额应立即到期和应付,不需要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绝承兑证书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人明示放弃。
11.3 抵消权 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消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权,对于任何时候在该行或其任何附属银行、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币值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其支付给各行的金额。提起诉讼的任何银行应立即就该行根据本条款提起的诉讼通知行。
11.4 非排他性权利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利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
12.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的分摊
12.1 适用以及支付额的分配 行根据本合同或票据(但不是根据3.3或14.4条)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额,应不考虑借款人所指定的适用而作如下分配:首先根据第14条到期未付的任何数额,但不是根据第14.4条应付的金额;其次,用于第5条到期未付的任何费用;第三,任何根据第3.2条到期未付的保险费;第四,任何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第五,偿还贷款本金。上述支付额应按照所收到的资金,按第14条应付的各该金额和按第5条应付的各项费用。到期未付的保险费、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行和各行间分配。
12.2 支付额的分摊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是到按照本合同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不是指根据第3.3条或第11.3条或14.4条,或根据第12.1条由行进行的分摊),该行应立即将所得金额付给行,行应根据第12.2条分配上述金额,如同该款为借款人所付还。但是,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通过行使抵消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该行应立即向其他银行购买这些银行的贷款参与权,使购买贷款参与权的该行能按比例与其他银行分摊上述金额。再者,如果此后从购买银行得到上述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则购买应予以撤销,而购买价格应按补偿程度恢复。但对利息所作的调整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据本条从另一银行购买参与权的任何银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充分实行其所有有关该参与权的支付权利,如同该银行是借款人上述金额的直接债权人。上述规定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各该银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以外的债权所得到的金额。
13.行
13.1 行
(1)各行授权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对人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i)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
(ii)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
(iii)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
(3)无论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人对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外,不负任何责任。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
(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的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行应立即
(i)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
(ii)在收到第7.1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每家银行;
(iii)在收到第7.2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行;
(iv)将收到的各银行的全部票据转交该行;以及
(v)将根据第6.1条递交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各行。行应尽快将根据第8.1条和8.2条收到的文件副本转交各行。
(6)行没有责任询问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但是:行应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为行收到关于违约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两者而构成违约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行没有义务向任何银行说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属机构贷款而收到的金额或其利润。行及其附属机构得向借款人贷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一般地与借款人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如同不是行一样。
(8)根据本合同,行可将各行视为为所有目的而提交给该行的票据持有人,除非或直到向行通知转让或让与。任何票据持有人的任何请求、许可或同意应是决定性的,并对任何后手持有人有约束力。
(9)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以书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数贷款权银行也可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地通知行予以撤换。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多数贷款权限行应有权指定一个接替的行。如果在作出上述通知的30天内接替的行没有被指定和没有接受这种指定,则已卸任的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行,这种指定的行其综合资本和盈余至少有_________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其他货币,或者是这种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接替的行一经接受指定为行时,即应接替并赋予卸任的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和责任。卸任行应被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的行辞职或被撤换,在它根据本合同和为行时所作所为或不作为,本条的各项规定应继续对它有效。
13.2 偿付的约定事项 各行应按其各自决定的份额按比例偿付行(就借款人未补偿部分)在执行其作为行职责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其他特聘的顾问的合理费用,如果行需要在支付货款之前支付上述费用,则按该行各自的贷款承诺确定。如果在此之后,则按其在这个时候所保持的贷款金额确定。
13.3 行未收到的资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行已经收到借款人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该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则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据此推定,行可以在该支付日向各行提供与该行推定应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额。如果借款人事实上并未支付行,一经各行要求,应立即偿付行提供的金额,连同从支付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偿付之日(不包括该日在内)每日的利息。由行确定的年利率是行提供的伦敦同业银行市场的该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2)行在支付之日应有权推定各行(但已经向行发出相反通知,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该通知的任何银行除外)已经按照第2.3条向行提供资金。根据上述推定,行可以(但不必)把相当于所有银行(没有从它收到上述通知)各自贷款承诺总额的资金贷记入借款人。如果未发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银行没有根据第2.5条提供资金,并且行已经将相当于该行贷款承诺的金额贷记入借款人按照第2.2条开立的账户,行应有权根据其选择,从该行或借款人立即索还上述金额(不影响借款人对上述银行的权利),以及从支付之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内)到索还之日(不包括该日在内)上述金额每日利息,行确定的年利率为行提供的伦敦银行同业市场的该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14.补偿
14.1 开办费 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偿还行代表借款人或经理行谈判、准备和签订本合同的票据以及有关银团贷款发生的一切合同费用。上述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复制费用,旅行和通讯费用,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广告费以及行的各行特聘顾问的特聘的律师的各项费用。
14.2 修改和强制执行费用 借款人应立即以美元补偿行和各行由于
(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谈判、准备或履行,
(2)任何违约事件,或
(3)保持或执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14.3 其他费用 如果借款人
(1)在发出第2.2条所指的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执行各项条件之时或之前执行第8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据第2.2条不可撤销的承诺;
(2)到期应付而未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或者
(3)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贷款的本金,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清偿的费用,或使用获得的存款进行贷款的费用,以拨付过期的金额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内拨付该项贷款(视具体情况而定)。
14.4 增加的费用 借款人应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银行支付由上述银行确定因该银行的贷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条例或条约的公布、变化或解释,或由于该行遵守任何政府当局的命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是否其有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产生于
(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
(i)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
(ii)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或者
(2)对该行准备金、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产、负债或其账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
15.一般条款
15.1 法院的选择 本合同受纽约州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
15.2 管辖权
(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都可在纽约州法院或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并执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信箱(该信箱在纽约设有办事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街)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人。借款人同意,如果不能保护该人,任何传票或传唤得按本合同通知规定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任何上述诉讼或是程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不受在美国纽约州_________地,美国纽约南区巡回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不论是以主权或其他为依据),并同意在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免权。
(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在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或纽约南区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约南区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
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15.3 贷款货币
(1)根据第14条规定需要偿付的费用,如果原来是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支付的,借款人同意应以相当于美元的金额偿还,即发生上述费用的人,根据正常的银行程序,在原费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货币购买美元所应支付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借款人并同意,根据第4.2条,上述金额应付的利息应根据其金额以美元计算。
(2)本合同每一条款述及的美元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本合同或票据,借款人对于任何到期金额的义务,尽管以任何其他货币支付(不论根据判决或其他),应仅以美元计算的金额履行,即以行或上述银行根据正常的银行手续,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项之后的银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货币购买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履行。如果由于任何理由,购买的以美元计的金额不足原来到期日的金额,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为赔偿上述不足金额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额。借款人没有因这种支付而解除的债务应作为单独和独立的债务到期,并在本合同规定解除之前应继续充分有效。
15.4 票据的替换 由于票据丢失、被窃、被毁或残缺不全,
(1)在丢失、被窃、被毁的情况下,借款人收到他可以合理地满意的补偿或担保(除非票据持有人是公认可靠的金融机构,则持有人自身关于补偿的协议应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或者
(2)如果票据残缺不全,则在向借款人出示该残损票据时,借款人应自负费用签署并递交一份新的票据,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额代替残损票据。
15.5 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通知应按照本合同以电传或电报或派人送交的书面通知,用传真发送或航空邮递,邮资已付。上述所有通知应递交给附录1指定的收受人的电传号或地址(视具体情况而定),或上述收受人通知其他当事人已指出的其他号码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应在收到时有效。
15.6 补救和弃权 行或任何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或损害上述权利。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上述权利或其他权利。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否则上述权利的放弃应属无效。上述任何权利的放弃不能视为本合同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
15.7 变更 本合同只能由当事人书面签的文件变更。
15.8 转让
(1)本合同对借款人、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的继承者和受让人的利益有约束力。但是,如果行以及所有银行没有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各行得在任何时候让与或转让其在任何票据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但是,任何银行都不得以根据任何管辖地的公司法或票据法需要登记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让与或转让。借款人应经常根据任何银行的请求,签署并递交为让与或转让发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银行应签署和递交的以换取该银行持有的票据的新票据。如果任何银行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则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论,应指各个被转让和义务的银行和个人。
15.9 行或任何银行的决定 行或任何银行的每一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时,应是最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15.10 继续有效 借款人在第6.1条、6.2条和14条项下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取消票据及终止银行和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仍然有效。
15.11 语言 有关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应为英文,或附有英文译文,由必须提交上述文件的当事人确认为完整和准确。
15.12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合同中任何管辖区禁止或不能执行的任何条款就该管辖区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执行限度内无效,并不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它管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5.13 副本 本合同可以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来应视为构成同一合同。
15.14 术语的统一性 本合同包括关于标的事项的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合同,并取代所有口头陈述和以前的书面文件。
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纽约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借款人____________
签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行____________
签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xyz银行,管理行
签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abc银行,管理行
签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各行:贷款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贷款承诺总额: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个人银行贷款担保合同2017银行贷款合同(2) | 返回目录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如果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明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宣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承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a)除非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人各执一份。
c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贷款合同汇集2017银行贷款合同(3) | 返回目录合同【一】
银行小额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 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二】
银行借贷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了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或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____(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要写明)。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处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 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银行贷款购销合同范本银行贷款合同(4) | 返回目录银行贷款购销合同范本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