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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班级管理 三维关系
中图分类号:G625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4.166
班主任在班中的身份不是一维的,而是多维的:在班级中,班主任充当着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角色;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在本班的教师群体中,充当着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的协调者;在宏观的社会体系中,又负有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由于班主任工作集不同角色于一身,这就是要求班主任应处理好以下三则关系,让班级管理活起来:
1 处理好班主任与学生间的关系
班主任必须对全班的每一个学生全面负责并组织学生的活动,学生是班主任工作的直接对象。因此,班主任应处理好与学生间的关系,做到:
1.1 广泛涉猎,树立威信
教授给学生知识是班主任的职责。朱熹诗曰:“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教师的知识如同一鉴方塘,如果没有活水从源头不断流入,很快就会干涸。班主任要善于学习,在教学上表现出广度和深度,让学生信赖。只有知识面广了,讲起课来才能左右逢源。随着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第三环境”的发展,学生的信息渠道也越来越广,知识面越来越宽。因此,班主任只精通自己所教的学科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从天文到地理、到时事,都能给予正确而有启发性的回答。所以苏霍姆林斯基说:“只有当教师的知识视野比学校教学大纲宽广得无可比拟的时候,教师才能成为教育过程的真正能手。”
班主任还应积极参加各种论文评比、教学大赛,把自己的收获告诉学生,并感染学生,从而让学生佩服老师、信赖老师,以树立崇高的教学威信。
1.2 注重身教,树立师表
“道德教育说一千道一万,不如做出生动活泼的好榜样。”班主任居于师生关系的主导方面,其言行举止无不带有教育性,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比如学校大扫除,班主任不应是旁观者,应身体力行,带头干,以无声的实际行动教育学生。平时要注意“小节”,如不乱丢纸屑,板书认真,说话守信,集会时认真,不乱说话,每周一升国旗时,哪怕是烈日炎炎,也能肃立,眼看国旗,更要带头干脏活……只有注意了自己的“小节”,才能以美好的师德形象和人格力量影响学生,为人师表,使教育显得更有魅力。
1.3 奉献爱心,了解学生
“我要用我全部的爱细心呵护每一株稚嫩的幼苗。”爱是教育的根本,没有爱的教育是不成功的教育。在学生们的眼里,班主任是可敬又可怕的,往往敬而远之,所以班主任应利用课余时间与学生谈心,说说自己小时候的故事,聊聊学生家庭情况及个人爱好等,利用活动课与学生一起参与有意义的活动,从走近学生以走进学生心灵。还可以建立学生档案表,记录下不同学生不同阶段的学业及思想品德等情况。由此了解学生个性特点,以便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收到良好的效果。
2 关注各科教师,处理好各科老师的关系
班级工作是以班主任为核心的综合任务,班主任占主体,并协调好其他任课老师,一起管理班级。
2.1 建立班级学习角,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根据小学生天生好动,爱表扬和激励的性格特点,笔者在班级里布置了一个板块“瞧我的”,布置了两棵树和树叶,树叶上都记录着学生的名字,瞧谁叶片下的果子最多?对于表现好的学生,及时给予一个五角星作为奖励,如果学生已经有了十颗星,就在他的叶片上贴上一颗果子,到期末考核时,根据哪个小朋友的果子最多评出优秀的孩子。为了更全面的评价孩子,笔者与各任课老师协调这个方法,并把五角星也放在各科老师处,对于上课表现好的,及时发奖。
2.2 关注学生作业情况,注重学生的方法指导
“教是为了不教。”我们不仅关注学生的思想知道,而且要渗透到学习指导上。对于低年级的学生,他们根本不知道怎么去学习,去做作业。所以,我们在平时就要让学生知道应该先做好作业再去玩,并且对于学有困难的孩子,要让父母协助孩子。在培养习惯的开始阶段,要与家长协调好,并帮自己的孩子制定好作业计划,合理安排好时间。
在家庭作业的布置上,班主任应对各科全方面了解,比如语文作业多了,可协调数学老师的作业稍少一点,而对偏科的学生,更应如此,让他们把更多时间花在相对困难的学科上,这样可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可让学生劳逸结合,好休息,好学习。
3 处理好班主任与家长的关系
班主任仅仅把学生家长当作孩子的父母是不够的,应该让广大的学生家长在班主任指导下成为“编外教师”,成为班主任“事业上的同伴”。因此,班主任应处理好与家长的关系,争取得到家长配合,做到:
3.1 见机行事,直接沟通
可利用家长会或个别家访的时间,首先要让家长明白老师、学校和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孩子们培养成“品德高尚,身心健康,知识丰富,学有专长,思路宽广,实践能力强”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家长从心底里支持班级的工作,支持学校的工作。
其次,还要引导家长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如家长的穿戴、谈论、待人处事及做事的态度,对学生都有教育意义。这就要求家长优化自己的人格形象。还需让家长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如购置图书资料,参观艺术展览,欣赏戏曲音乐,练习书法美术等。又如指导家长建立良好的学风,把为社会主义作贡献放在首位,不搞家长制,理解尊重、关心自己的孩子。
3.2 学生转述,间接沟通
关键字:地板式送风空调; 工程调试;问题处理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traditional air conditioning is based on the whole room as adjusting object, and strive to create a steady heat neutral environment. However, in the actual life long time in the currently accepted comfortable environment, people have such as sick building syndrome experience, location air conditioner to comfortable, healthy, and energy saving, and a little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people.
Keyword: to board type air distribution air conditioning; Engineering commissioning; Dealing with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 TU83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现代办公建筑办公区域的布置形式及空调的分类形式做了调查,详细研究了变风量形式在工位送风系统应用中各环节的控制方法及依据。隔板工位空调是工位空调中的一种,它适用于开放式大办公空间,其风口置于不同工位之间的隔板上,距离使用者较近,因此对于隔板工位空调而言,其风口的形式将直接影响到工位空调系统的性能。而送风量、送风温度和背景空调送风参数的选择也会对隔板工位空调的舒适性、节能性产生很大的影响。
1.工程概况
某孵化区A1-A4组团是由四座楼高十五层的高层建筑组成,一字分布,中央空调分二组供冷,主机房分别设于A1和A3层的地下负一层,其中A1和A2 ,A3和A4各为一组,每座结构布置基本相同,均为地下二层为车库,一至三层为分散布置办分室,四至十五层为标准层,标准层采用了集中式地板送风天花板内回风的空调系统,本系统是由风机房内的一台变频式空调组合风柜把回风和新风进行空气处理后,由地板下的主、次风道送至各空调区域;送风是以环形走廊地板下的风道为主风道,主风道由砖墙、楼板和静电地板组成,在主风道的侧墙上安装有变风量调节阀,气流通过变风量调节阀送向次风道,次风道由空调房间的隔墙、楼板和静电地板构成,然后通过安装在房间内静电地板上的圆形散流器向空调区域送风,从而达到空气调节的目的。回风采用集中式回风,由天花板、楼板和内外墙构成的大空间回风通道,原后在空调房间天花板设回风口,通过天花板内的空间回风至风柜机房,由此构成气流的循环系统。(标准层平面布置图)
1.1为了确保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了专门的调试小组,具体的组成人员有:空调工程师、电工、通风工、管道工、调试工等,在调试过程中各人员既可独立完成各专业工作,又能组合完成各种测试工作。
1.2使用的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有:万用表,电压表,钳形电流表,红外线测温仪,叶轮式风速仪,罩式风速仪,声级计,电工工具等等,所有仪表均经国家认证的计量部门检测合格,且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
2.熟悉图纸和标准层地板送风的控制原理。
为了更好地调试好该项工作,调试人员认真研究施工图纸,熟悉本工程的地板式送风气流组织原理及系统的控制原理。
每个变风量调节阀是由安装在空调房间墙壁上的温控器所控制,温控器接收温度传感器的信号,根据温度的变化输出一个控制信号给变风量调节阀,通过调节阀叶片开启角度的不同,达到控制风量大小的目的。
变频式空调组合风柜送风量的调节,是由安装在主风道末端的压力传感器采样风道内风压的变化实现的,根据风压值的大小控制变频器频率的变化,改变电机的转速。由此达到控制风量和节能的效果。
主风道的风压变化是由各变风量调节阀的开启状态和开启数量决定的,当空调区域温度达到设定值时,温控器输出信号关闭阀门,此时主风道内的风压增大,压力传感器输出压差变化的信号,改变变频器频率,变频式空调风柜根据空调区域温度的变化不断改变送风量。
3.做好调试前现场的会检。
调试前首先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每一层空调区域的结构情况,对已安装好的变频式空调风柜,冷冻水管,水管阀门,风管阀门,电路等进行检查、调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3.1配电线路,电控箱等的检查,保证供电正常。
3.2检查现场时发现主风道地板存在漏风现象,测试时选用了二种方法,一不对主风道静电地板作任何密封处理。二用5cm宽的胶带或地毯密封好走廊静电地板的缝隙,尽量减少漏风量。
3.3打开静电地板检查变风量调节阀的开启状况,确保阀门全部运行正常。
3.4将变频式空调风柜上的送、回风阀门全部开启。
3.5把每个圆形散流器的上的阀门打开,条形风口亦在全开状态。
3.6把水管上所有阀门全部打开(除旁通阀门关闭),检查进出水管压力表压力值,证实压力差在0.05MP或以上。
3.7查看冷水机组供、回水的温度计,供、回水的温度分别为7℃和12℃。
4.在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4.1空调系统测定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空调系统风量(包括系统总风量与每个末端风口风量)的测定与调整。系统在安装时应在主干管部位装设测量孔,总风量测定与调整时,在此部位测定风机总风量,再按照规范要求测定漏风量,系统总风量=风机总风量-漏风量。系统风量的测定与调整可采用“基准风口法”,为此方案中应制作“风口风量计算表”,将每一次的测量结果记录在表,以备调整时使用。
②空气处理设备(新风机及风机盘管等)测定与调整。空气处理设备的测试与调整应在设计室外条件下进行,一般安装完工未必正好处在室外设计条件季节,因此这部分工作必须等待条件具备方能进行
③空调房间空气状态参数(温度、湿度)、气流组织的测定与调整。当系统运行基本稳定后,即可在室内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点测定室内温度和湿度。测定应在工作时间内每隔0.5~1.0小时测定一次。为了稳定空调房间的空气参数,应使房间保持不大于50N/m2的正压。
④系统消声效果的测定与调整。如房间内有噪声时,还要用声级计测定噪声,确保控制在设计要求范围内。
⑤冷冻水和冷却水系统的测定与调整。该部分的调整应和风系统一起在设计室外条件下进行,应测定调整系统总水量和各空气处理设备的水量。
[关键词]出版监管 制度 问题 建设
[中图分类号]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3) 02-0057-07
自1997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基本形成了我国出版监管制度的体系框架,对规范出版行为、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面对文化大发展和建设的新形势,我国出版监管制度仍存在诸多缺漏,无法全面遏制出版违法行为、保护出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出版市场发展进行有效规范。因此,可以肯定地认为,对我国出版监管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1 对我国出版监管制度之反思
从我国出版监管制度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1 出版监管制度的预防性监管机制薄弱
第一,对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初始监管功能难以发挥。通常说来,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是从出版单位市场准入开始的,这是因为,出版单位是出版市场中最活跃和最基础的主体,所以,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对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初始监管有着重大影响。而《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赋予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解释的权力,因此,在设立出版单位资格标准不完备的情况下,势必会使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无法保持中立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甚至片面性。众所周知,对设立出版单位资格标准的确立,只能是唯一的,因此,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在监管时应按照唯一标准进行,没有可选择的空间和比较的方案,只有这样,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初始监管才是有效的。目前,《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虽然对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作出了规定,但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出版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正常监管和作出理性判断。
第二,对出版单位资格瑕疵缺乏规定,导致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出版单位的监管难以到位。在出版市场中,出版单位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推动着出版市场的发展,而且对出版市场秩序有着决定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出版单位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进入出版市场之前还是进入出版市场之后,均应是合法有效的,资格上不能有半点瑕疵,否则,会造成出版市场的混乱。然而,《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出版单位资格瑕疵并没有规定,由此使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很难对出版单位进入出版市场之前进行“静态”监管,同时,也很难对出版单位进入出版市场之后动态监管,以及相应监管权力和义务的配置。
1.2 出版监管制度的充分合理监管程度低下
第一,对监管标准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质量降低。作为出版监管的准绳和尺度的监管标准,对于保证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和指南,使其监管符合标准,而且促进了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监管行为的统一与规范,从而降低了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成本,还为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在监管上提供了一种责任要求,有助于出版行政主管机关提高监管质量。但目前未在《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出版监管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第二,对监管程序缺乏规定,导致操作上存在障碍,使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作用无法有效发挥,不利于我国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与繁荣的促进,以及对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保障。监管程序的功能在于通过程序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其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又互相牵制,从而减少恣意的发生[1]。但目前《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出版监管程序,因此,出版监管成为一个只是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权利漠视而恣意的过程,不仅难以达到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绝对权利的限制,而且难以达到对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绝对权利的限制,甚至难以保证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机会的公平。由于出版监管程序是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与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之间联系的纽带,在出版监管程序缺乏的情况下,这就意味着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没有载体,而导致寸步难行,也无法实现监管的目标。
第三,对监管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导致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无法达到合理的边界。目前《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监管范围仅限于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出版物的发行、进易,出版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出版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监管,而对选题、出版之前计划的编制、出版计划执行情况、委托印刷或复制情况、出版合同的履行情况、出版市场运行情况等方面没有实施监管,因此,没有达到对出版行为的合理监管,留有死角。
1.3 出版监管制度的积极监管功能弱化
由于《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忽视了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秩序与公平实现的需求,因此,将其置于势微的地位,使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出版市场消极监管,而不是积极监管。众所周知,出版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文化市场,具有特殊性,它需要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地进行监管,但积极监管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出版行政主管机关职能的全面和多方位实现。目前,我国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权限规定得太窄。通常情况下,出版不仅关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且关涉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实现,还关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客观上要求出版行政主管机关有更大的监管权限去对违法事务进行处理,这既是对出版监管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也是对出版监管制度有效实施的保证。虽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管权,但所规定这些监管权限难以全面履行其职能,使出版监管无法实现秩序与公平的目的。二是在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出版是一种文化传播,它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严谨的程序作保障,更需要一批专业人士参与,因此,出版活动离不开由既通晓现代出版知识又掌握出版市场运行规律的专门机构的监管。我国目前正缺乏这样的监管机构,使出版专门的监管职责无法真正落实与履行,导致专门监管工作变为对书面材料进行橡皮图章式的“审核”。
1.4 出版监管制度的立体性监管体系缺乏
第一,过分注重事后监管,对事前监管缺乏。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对出版的有效监控,在许多方面的约束性不够突出,因此,导致选题、出版计划的编制、执行、委托印刷或复制、发行、进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尤其是《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出版单位的选题、出版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没有作出规定,这使出版单位的选题、出版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不可能产生制约性,所以,出版单位对选题、出版计划的人为的、不合理的变更较为普遍。可见,我国的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并非从出版单位的选题、出版计划的编制这一环节开始,而是将监管的重心后移,放在事后的监管上。
第二,所构建的“内部监管”不健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目前的出版监管主要是由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监管贯穿于出版活动的整个过程,以及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这种“内部监管”的优点在于不仅具有灵活性,而且具有及时性,还在监管与效率之间容易达到平衡。由于这种“内部监管”是以纵向监管为主,横向监管为辅的模式,因此,从宏观上实施监管较为困难。同时,各个监管系统相互独立并有着自己的功能,导致互相之间缺乏制约,无法形成有机的整体。
第三,没有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予以规定,导致“外部监管”乏力。在出版监管体系中,虽然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内部监管”十分重要,但也有“失灵”、效率低下以及出现腐败的时候,因此,需要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如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它们不仅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而且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起到明显的威慑和预防作用。不过,它们的监管主要侧重于事中和事后监管[2],也无法做到全面、随时随地的监管,所以,离不开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它们应是出版监管体制中最为重要的主体。然而,《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未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作出规定,使“外部监管”乏力。
上述问题的存在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我们对出版监管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对出版监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应厘清出版监管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
2 出版监管制度建构之法理基础
2.1 出版监管制度对秩序价值的追求
“秩序总是意味着社会进程中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人身财产的安全性”[3]。而“作为规则的外在形态之一的法律与秩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从国家产生以来,不存在离开法律的秩序的社会,秩序作为法律的至爱追求,甚至可以等同于法律”[4]。作为具体法律制度的出版监管制度,其自身无疑是以秩序为价值。换言之,它是通过法律规范对出版市场秩序及出版监管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以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就出版市场秩序而言,通过出版监管制度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和资格进行规范,并建立有效的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参与出版活动的监控体系。例如:对设立出版单位资格标准的确立,能够保证进入出版市场的出版单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主体,使整个出版市场的运行既稳健又安全;对出版单位资格瑕疵的规定,能够保证出版单位始终是适格的主体,使出版市场变得有序。就出版监管秩序而言,“由于法律对权力的无限制的行使设定了障碍,并试图维持一定的社会平衡,所以在许多方面都必须将它视为社会生活中的限制力量”[5]。因此,“掌握权力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并服从于法律的强制力”[6]。通过出版监管制度,一方面从实体上严格界定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力范围,防止权力的过度膨胀而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不当干预,甚至否认它们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实现出版监管的秩序化;另一方面从程序上明确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实施监管行为的步骤和程序,使其权力运行规则化、制度化,维护出版监管秩序。
2.2 出版监管制度对效率原则的贯彻
众所周知,效率或效益,“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除此之外,效率还意味着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的社会评价,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又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效率提高了。如果说前一种意义的效率是属于经济效益,后一种意义的效率则是社会效益”[7]。效率原则在出版监管制度中的贯彻,既是出版监管适应出版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出版监管制度作为法律制度内在的要求。第一,从实践涵义的角度来看,出版监管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不仅包括出版监管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监管的作用,使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各类主体之间的正当竞争,以提高出版的整体效率,而不是导致出版效率的丧失,而且包括出版监管的行政效率,即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应以最少的监管费用的支出实现最多的监管目标。这就要求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依精简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提高监管的运行效率。第二,从制度对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角度来看,出版监管制度所追求的效率应包括出版监管制度的规范效率和制度效率。一方面要求出版监管制度的内容不仅具有科学性、概括性,而且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和现实性,同时,既要对出版运行实践进行深刻而透彻的反映,也要将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未来发展目标的实现作为重点,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繁荣与进步,并提供更为广阔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要求出版监管制度不仅在体系上是完整的、结构上是合理的,而且在内容上有利于执行和遵守。此外,还应包括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虽然出版监管制度的规定都是以获取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但是,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所追求的经济效益又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毕竟出版具有突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因此,出版监管制度必须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2.3 出版监管制度对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保障
“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8]。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里,应当允许各种不同的思想发表出来,出版自由就是一种个人表达思想的自由权利。对出版自由的保障,就是对表达自由思想的个人权利的保障。它作为宪法权利与人权,国家有义务不断完善和健全出版制度,减少其实现的困难和障碍。但是,要真正实现这项权利,还须出版监管制度的有效保障。具体表现为:第一,通过出版监管制度对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格局进行合理设计,促进公民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严禁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以不合法的理由限制、剥夺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第二,通过出版监管制度为实现出版监管的目的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设计诸多限制性规范,这些主体必须遵守,即“不论具体情况如何,对于具有相同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法律将他们划分为同一类型的人,法律在适用时不能有所例外”[9]。对于那些阻碍公民出版物的出版,利用其优势地位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严厉禁止,以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第三,为了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权利,应以必要的程序作保证。程序的实体意义主要表现为“正当过程”,它能够起到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作用[10]。因此,通过出版监管制度明确规定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程序,即实施监管的具体程式、步骤、方法。对这个程序的执行过程,就是对公民出版自由权利保障的过程。
3 完善我国出版监管制度之构想
基于上述的思考,以及针对我国出版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出版监管制度进行完善。
3.1 增强出版监管制度的预防性监管机制
出版秩序的形成是建立在出版监管制度中预防性监管机制基础之上的,是预防性监管机制运行的结果,没有预防性监管机制的存在,出版秩序难以形成。同时,它的有效性是由预防性监管机制所展现的对出版监管参与的广泛程度和深度所决定的。因此,对预防性监管机制的增强,不仅能够促进出版秩序的形成,而且提升了出版秩序形成的有效性。
有鉴于此,第一,完善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也就是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的规定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例如:把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分为“基本资格标准”和“特定资格标准”两类,“基本资格标准”是针对设立出版单位的一般资格条件加以规定的,只要满足这个基本条件,出版单位就可以设立。至于“特定资格标准”,则主要涉及有关类别、经验、技术手段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根据我国现阶段出版业发展和社会性规制的实际情况,在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上,可采取多种方式。一是建立按专业划分出版单位类别的资格认证制度。其中,对于综合类、社科类、文艺类、民族类出版单位的设立,采取较为严格的资格标准,即不仅要满足“基本资格标准”,而且要满足“特定资格标准”;对于科技、教育、少儿、美术、古籍等出版单位的设立,则采取较为普通的资格标准,即满足“基本资格标准”就可以。二是在打破出版单位经营范围规制的基础上,可根据设立出版单位的不同所有制形式,区别对待设立的资格标准,适当扩大非国有出版单位的设立[11]。第二,对出版单位资格瑕疵的规定。对出版单位资格瑕疵作出规定是构建我国出版单位资格认证制度的重点,在《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可以作出如下规定: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在任何时候发现出版单位提交的关于资格方面的资料为虚假资料或在实质性方面失真,即应取消出版单位的资格;对出版单位资格瑕疵如果出版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要求,出版单位未能迅速矫正弊端,可取消出版单位的资格[12]。
3.2 提高出版监管制度的监管机能
第一,对出版监管标准进行规定。从本质上看,出版监管标准是一种认识,也是一种具有可接受性的客观依据,它不仅为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提供了标准和尺度,而且反映了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与监管对象和内容之间的现实联系。由此看来,出版行政主管机关要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就离不开出版监管标准。因此,应在《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出版监管标准,但必须遵循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原则,同时,既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意愿和利益予以体现,也对出版发展规律和要求予以体现,还要对出版政策因素进行考虑。
第二,对出版监管程序予以规定。出版监管程序是一种新型程序规范,是为了满足出版监管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应在《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出版监管程序作出如下规定:其一,受理程序。它是出版监管程序的初始程序,因以下几种情况而启动:一是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交付;二是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的提起;三是因争议而提起。其二,听证程序。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其目的在于出版行政主管机关能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仅有助于落实当事人的一些权利,而且给当事人提供了质证和辩解的最好机会和方式,因此,应确立听证程序。它的内容包括:首先,出版行政主管机关须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告知当事人关于听证会的日期、地点以及听证的内容。当事人被告知后必须按时到会听证,否则,将受到处罚[13]。其次,除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在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主持下,允许听证双方以事实为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辩论。最后,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依据。
第三,对出版监管范围的扩大。从科学和理性的角度来看,在《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出版监管范围的扩大应根据一定的条件,否则,将是一种盲目的行为。通常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特定性。必须是由出版监管对象实施的行为,其他的行为不能纳入出版监管的范围。二是公共管理性。成为出版监管范围中的对象必须是一种职责行为,是从事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的出版活动所作出的行为。三是法律性。纳入出版监管范围的行为应该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这就是扩大出版监管范围的标准。有鉴于此,应将选题、出版之前计划的编制、出版计划执行情况、委托印刷或复制情况、出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出版市场运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纳入监管的范围,这是一种合理选择,使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有恰当的边界。
3.3 强化出版监管制度的监管功能
在出版领域中,出版行政主管机关是重要的监管主体,对出版监管制度的积极监管功能进行强化,意味着不仅要提高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整体地位,而且要提高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的实质性作用。这需要真正赋予出版行政主管机关足够的职权,尤其是独立的监管权,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使出版监管制度的积极监管功能发挥出来,并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出版有序与公平的要求。因此,第一,对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权限扩大。虽然在《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享有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质量方面实施监督检查权,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力,对出版单位综合评估权等,但这些权力对保障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不太足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出版行政主管机关有效履行职能,还必须具备以下权力:一是事前审查权。它是指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出版事务的前期审核与检查的权力,例如:出版单位在选题和出版计划通过之前或之后的法定时间内将选题和出版计划送交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由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特别调查权。它是指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在审查争议时,有权调阅相关文件和材料,并作出决定的权力。目前各级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情况的了解主要是通过看材料、听下级汇报以及检查等方式,但这些方式不易发现与弄清问题,即使发现与弄清了问题,要公正、准确、及时地解决也很困难。因此,赋予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特别调查权是非常必要的。第二,在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中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由于出版监管的专业性极强,其作业也精细,因此,需要专门的监管机构去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这不仅可以改变目前对专门监管职责无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的尴尬局面,而且可以增强出版监管的客观性与独立性。
3.4 建立出版监管制度的立体性监管体系
第一,建立以事前和事中监管为主,事后监管为辅的机制。出版是一个有序过程,每一环节都离不开监管。如选题、出版计划的编制出版合同的签订、履行、委托印刷或复制、发行、进出易等,都需要监管的保证。事前监管是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出版监管对象进行的出版活动之前的监管,它不仅可以减少事中和事后监管的盲目性,而且可以防患于未然。其主要内容是对选题和出版计划的监管。因为选题和出版计划是出版活动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整个出版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从源头上控制盲目出版、重复出版和非法出版等问题,所实施的监管才是有效的监管[14]。事实上,对出版的监管是为了防止不当的出版行为,绝非是对不当出版行为的事后调查。因此,出版监管体系的重心不在事后监管,而在事前和事中监管。事中监管主要是对出版计划执行情况、委托印刷或复制情况、出版合同的履行情况、出版市场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管,它是出版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如果失去事中监管,那么整个监管体系就变成一种责任追究机制。因事中监管实效不仅是由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得到出版活动的全面与真实信息的程度决定,也是由记录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行为结果的系统和出版单位及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告系统的完善程度和面向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开放程度决定。事后监管主要是对出版行为结果的监管,看是否存在不合法或不符合出版政策的问题,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但往往发现问题比追究责任更困难,这是因为出版的效果不仅受国家出版政策、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竞争程度的影响,而且受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监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很难将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加以准确区分。因此,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出版行为的结果进行评价的方式主要是对出版计划执行情况、委托印刷或复制情况、出版合同的履行情况、出版市场运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权和对特定事项的调查权。通过对出版计划执行情况、委托印刷或复制情况、出版合同的履行情况、出版市场运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和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在形成可靠结论的基础上,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二,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予以规定,健全以社会力量为核心的出版监管制度。为了消除“内部监管”的失灵、效率低下以及出现腐败的现象,在强化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管的同时,必须借助社会的监督力量,巩固和提升“内部监管”。在整个出版监管体系中,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出版行为承载着知识、信息的传播,思想、文化的交流和意见的表达,它需要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况且,这种监督是国家监管的社会基础。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不可能没有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15]。因此,在《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健全以社会力量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做到“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
注 释
[1][2][12][13][14]程亚萍,胡伟.政府采购法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49-53
[3][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6-256
[4]刘大洪,廖建求.论市场规制法的价值[J].中国法学,2004(2):93
[5][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8
[6][英]斯坦・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2-93
[8][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9
[10]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
[11]夏大慰,史东辉.政府规制:理论、经验与中国的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314-315
俞云鹤
一、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的成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在信息化领域的地方立法建设取得了相当进展。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律较少,因此,信息化地方立法较多地属于地方自主性立法,而且较好地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为了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进程,对外省市信息化立法建设情况加以研究和分析,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地方性法规
经查核,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不多,有十余件。
综合类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6月25日修正),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深圳特区的信息化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最新的关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活动加以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电子商务类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电子商务与电子认证事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制订和实施,为国家立法部门和其他各地方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不少经验教训。国家于2004年8月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各地也纷纷在酝酿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关于电子出版领域最新的地方性法规。
信息安全类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6修正)(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8年8月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11月30日修正)。
电信类
湖南省通信条例(1998年1月7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朋30日修正);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稽查半年工作总结
稽查半年工作总结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岗位练兵活动总结扎实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文化稽查队伍担负着打击违法经营、保护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职责,这既是党和国家给我们的重托,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文化市场迅猛发展,新鲜事物层出不穷,研究新情况,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意识、政策水平、业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只有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有组织地对稽查人员进行培训,才能在长期的执法工作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此我队以“岗位练兵”为抓手开展了一系列业务练兵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体人员参与岗位练兵的自觉性为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动员教育,使全体稽查队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以下3个方面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岗位练兵活动中去:1、从文化市场的发展特点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点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增长,促使文化市场门类日益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使稽查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特点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放宽了相当一部分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条件,有的甚至取消了经营许可审批,使稽查的难度越来越大;特点三,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同样促使着经营者法制观念的提高,对稽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特点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应用越来越迅速。在文化市场领域,高新技术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更加是势不可挡,给稽查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与压力。2、从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变化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适应文化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家先后制定、修改了音像、演出、娱乐、电影、网络市场等行政法规及相应部门规章,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个专项执法规章,使各市场门类实体、程序法规基本齐备。我们只有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及时学习新变化的法规和规章,才能更好的依法稽查、依法办案,才能保障执法工作及时、准确、公正、高效。3、从稽查人员业务现状存在的差距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差距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文化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外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将更多地进入国内文化市场,中外两种价值观念和经营方式的碰撞和冲击将会进一步加剧,也对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而我们的队伍整体素质相对仍然不高,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掌握不够;差距二,文化市场门类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包括演出、娱乐、音像、电影、文物、艺术品、书报刊、网络等文化市场。这些市场的执法工作大都由文化稽查队承担,同时文化稽查队还承担着出版物市场的“扫黄打非”工作,而我们的稽查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行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差距三,文化市场难点问题不断产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文化法规条例也随之在不断修改完善,我们之所以能从较为被动到较为主动,从相对无序到规范有序,主要得益于法规制度建设。而我们的稽查队伍法规制度掌握相对不够完善,应用相对不够灵活。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觉得,岗位练兵不能是形式上走过场,而是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载体,促使和引导每个队员积极参与投入到岗位练兵中,通过岗位练兵真正达到提高和完善业务素质的目的。1、搞好一次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每年我们都会利用一至两个双休日集中组织队员学习文化法规条例,如去年我们集中学习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新修订颁布的法规和条例,今年我们学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并针对法规的难点、疑点、新旧法规的区别以及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及时解决在执法过程中碰到的困难,使队员全面掌握有关法规和条例,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法规学习培训我们采取条线分管队员主讲、集体讨论的形式,促使分管队员对自己分管条线的法规条例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提高了队员熟悉并灵活运用条例的能力。同时我们对个别案件中碰到的特殊情况及时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提高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不断完善执法程序。2、搞好一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今年上半年我队开展了法规知识竞赛,题目来自执法中涉及常用的法规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行政执法基本法规。题型有填充、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考卷题目虽然不多,但涉及的法规却不少,这就要求队员每种条例法规都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我们要求队员平时自己安排时间复习,然后进行闭卷考试。做完试卷后当场把试卷封好交由总队领导批卷。这种做法使队员自觉端正了学习态度,认真投入到活动中,使活动不走形式主义而落到实处,起到实效,并体现了严格公平的原则。通过竞赛,队员们进一步认识到了自己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并不断完善,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3、搞好一次非法出版物鉴别培训: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版物市场越来越繁荣,非法出版物的类型也是越来越多,盗版的层次、质量也越来越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才能正确区分非法出版物,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我队都请来了市新闻出版署的老师来为队员们讲课:如何区分非法音像制品和如何区分非法出版物。老师的讲课使我们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别有了新的认识,走出了原本以为纸张差、印刷差的就是非法出版物的误区,对出版物市场和非法出版物的理解有了新的提高,并学习到如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线索、提高办案质量的许多经验。通过培训,我们明显感到在非法出版物的检查中少走了许多弯路、提高了工作效率。4、搞好一次法律文书制作比赛:今年上半年我队请来市文化稽查总队的领导来主持我们的法律文书制作比赛。题目由总队出,每个队员都参加了比赛。因为法律文书是我们办每个案子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反映出我们办的每个案子是否有法可依、办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规条例的规定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其中最关键的是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了使每个队员都意识到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我队首先认真学习了总队关于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的有关要求,开展讨论并寻找差距,在此基础上自己队里进行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比赛,并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因为准备的过程就是提高的过程,而比赛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律文书制作完毕后,总队领导当场批阅并进行讲解,使队员们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提高了对法律文书制作的重视程度,使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有了质的提高,使队员的办案质量有新的突破。三、注重实效,在提高全体人员业务技能上见成效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做到了一个进一步熟悉,三个进一步提高:1、进一步熟悉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是死的,要想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得靠人来执行。岗位练兵活动使我们进一步熟悉并掌握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保障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2、进一步提高了依法稽查的水平。文化稽查队伍的执法形象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一个地区或城市的法制建设和文明程度,依法稽查是对我们最基本也是最严格的要求,通过岗位练兵活动,队员进一步加强了依法稽查的意识,增加了依法稽查的水平。3、进一步提高了非法出版物的鉴别能力。通过岗位练兵活动,现在我们每个队员都能正确鉴别非法出版物,使有限的稽查队伍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从而提高了稽查工作质量,增加了工作效率。4、进一步提高了稽查工作的质量。首先在现场检查中,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发现问题、把握问题的能力,提高了现场检查笔录的质量,为办案提供了可靠证据;其次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进一步提高了调查询问的技巧,使调查询问证据落实,有法可依;最后在法律文书制作方面,我们进一步减少了差错,规范了法律文书制作程序。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要再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还需靠提高队伍素质来推动。所以我们要在队伍建设上再接再厉,继续狠抓岗位练兵,不断加强业务素质,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文化稽查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