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优秀部门申报材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优秀专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选拔第二批市级优秀专门人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推荐要求及申报时间
凡符合市级优秀专门人才选拔范围和标准的,均可以推荐申报,成果时限**年--**年。申报时间,截止于4月30日。**年12月被表彰的首批市级优秀专门人才不参加此次推荐评选。
2、推荐申报程序
各单位组织部(政治处、政工科)负责优秀专门人才的推荐和呈报工作。推荐工作采取群众举荐、本人自荐、组织推荐等形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推荐人选要在广泛征求本单位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后以党委(党组)正式文件(一式2份)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呈报。
3、申报材料
申报人选需填写《**市优秀专门人才呈报审批表》一式3份,申报人选所在单位要形成推荐人选事迹材料1份,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2寸彩色近照3张;有关论著样书;市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需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科技推广成果需有市、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和审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评选办法
(1)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呈报的人选申报材料和评审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经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后,对审查通过人选的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
(2)经考核通过的申报人选,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5、有关要求
(1)各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选拔工作的组织、宣传、推荐和申报工作。
为提高我市园林施工企业园林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园林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开展年度“市城市园林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参加资质管理工作,无不良记录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个人)均可参加评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优秀施工企业”的条件:
1.在市内注册,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
2.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遵纪守法,服从行业管理,无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3、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本年度内无发生过安全施工事故,并且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优良,业绩突出。
5.科技投入,人员培训,推行新技术,新工艺等有具体实施措施和成就。
(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的条件。
1.具有省建设厅、市园林局颁发的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条款,未发生违约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
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工程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4.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至少有一项是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且工程质量优良。
5.近三年内无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做到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6.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控制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在分配上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优秀施工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证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各项相关证书,如质量认证、安全认证、文明单位、诚信证明,各类表彰等;
3.企业本年度内的工程业绩,获奖证明及工程合同(内有甲方联系人、电话)、平面图、竣工图等;
4.其它有关材料。
(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报“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员身份证,专业职称证,项目经理证,获奖工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经理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总结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成果情况介绍。
四、评选程序
奖项由全市各园林施工企业自愿申报。“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由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名额推荐上报;
“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由市园林局统一组织,局城市绿化办公室具体实施。评审小组根据被推荐的申报材料和复查小组的书面报告,通过勘察现场、审查、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名单。
五、时间安排
年7月30日前,报至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办公室。
年9月1日前由市园林局组织的评审组进行考核。
六、其他事项
二、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15项,奖励经费由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区专利奖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奖,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六、申报条件:
(一)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且在区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七、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
八、区专利奖设金、银、优秀奖,其中:
(一)金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
(二)银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3万元;
(三)优秀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市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以上奖项如有重复按最高金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九、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金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银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优秀奖。
十、申报区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推荐盖章,上报区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知识产权局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十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各自专业范围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十三、区专利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区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专利奖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持有异议,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异议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十四、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决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成员,以及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六、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十七、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一、支持范围
“企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专项”支持企业对从国内外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重点支持企业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对引进的技术进行再创新。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1.基本要求:企业在*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中方控股;
2.人员要求:员工人数不低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优秀的管理团队、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经营业绩: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年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额的3%以上;
4.财务要求:财务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状况良好;
5.知识产权要求:具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拥有一项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
6.对获得过本专项支持企业的要求:获得过本专项支持的企业,待项目验收后方可继续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技术为引进技术,知识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项目实施后应能够促进相关产业技术竞争力的提升;
2.项目属于软件、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农业科技等高新技术领域;
3.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技术引进的资金投入比达到1:1以上;
4.项目实施后,核心技术能形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新的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
5.项目产业化前景好,项目实施后应能够给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使企业竞争能力有大幅度提升,能对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6.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支持方式与额度
(一)支持方式:本专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择优支持。
(二)支持额度: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四、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本专项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受*市科委委托负责受理专项项目申请。
申报时间:20*年4月25日—5月30日
地址:*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三楼专项管理部
咨询电话:*
(二)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浏览*市科委网站*、*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站*的政府专项申报栏目或*市知识产权创新服务平台网站*的政府专区下载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在*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站*的政府专项申报栏目注册,登陆后进行网上申报。
2.报送书面材料。经*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上审核确认后,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申报截止日内,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报送*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三)申报材料
1.《*市科委“企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专项”项目申报书(20*年度)》,同时报电子版;
2.附件
(1)项目可行性报告,同时报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等复印件;
(3)是"*市专利示范单位"或"*市专利试点先进单位"的企业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4)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并加盖企业财务章;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6)企业标准管理制度及牵头或参与研制技术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7)企业近三年获得政府资助的相关证明;
(8)项目引进知识产权或技术的合同(属于从国外引进的,要有中文对照)、财务凭证、引进技术的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引进的知识产权或技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时,要出具其他所有权人同意实施转让许可的相关证明;
(9)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复印件等);相关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明或标准建议书、申请书、立项书、标准文稿等;
(10)二次开发属于产学研联合开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需提供有关的合作协议书或意向书;
(11)其它相关资料:企业资质证明、获奖证明、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或技术的检测证明等。
(四)装订
申报材料按A4纸张打印,其中《*市科委“企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专项”项目申报书(20*年度)》独立装订,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他附件热压装订成册。以上材料一式七份,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情况查询
第二条 县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预算管理,专款专用;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3、择优支持,严格把关;4、公开透明,依法监督。
第三条 县农业发展基金由县委农办、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县农业发展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是包括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1、能明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
2、对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和展销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对引导企业争创品牌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3、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补助(包括:农业“五新”产品的开发普及、成果推广,荣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励);
4、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村容村貌整治,生活污水,禽、畜污水排放治理);
5、效益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建设、森林资源、水资源保护及环境整治;
6、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基地建设、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7、农业市场运营拓展、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8、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9、农、林、水、禽、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其它推动农业发展专项补助奖励;
11、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化升级、争创品牌(荣获中国弛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市知名产品)的奖励办法,参照《县鼓励争创农产品品牌的意见》(政综[]168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农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县政府设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农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审核审批,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县委农办具体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县委农办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按程序给予申报。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考评。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按以下方式执行:
1、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农口各涉农部门、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项目安排计划,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的材料、证明等,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把关审核后报县委农办、县财政局;
2、由县委农办对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形成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提报领导小组研究。
3、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进行审批;
4、根据审批意见,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专项基金使用单位。
5、项目申报时间:一年申报一次。
第四章 农业发展基金的监督
第八条实施使用农业发展基金的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委农办、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报告年度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县委农办、财政局、监察局应当对县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进行监督和检查。县审计局应当对县农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对申报单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