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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工作**同志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工程计算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为人作风**同志待人诚恳,作风朴实。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学习态度**同志积极主动,态度端正。实习期间,她主动要求到各部门了解学习,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己的眼界。她先后去了财务管理科、招标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设备管理科、法制办公室等主要业务部门。通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各部室人员的交流,她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她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各科室人员的一致好评。
短短实习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出色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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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为保证行车安全,平时注意车辆保养,每天上下班都坚持先检查车况,看车辆是否有毛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每次都是在确认车辆良好情况下才出车,较好防止了行驶路上出问题,影响领导正常办事等事件的发生。同时,行驶途中始终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较好防止了交通事故出现。
其次注重学习专业知识,不断增强业务素质。始终把素质过硬当作合格驾驶员的基本功,经常利用业余时间,学习钻研行车驾驶、交通法规、机械原理等方面的知识,拓宽知识层面,提高自身素质,为安全行车奠定坚实思想基础。
最后勤俭节约,营造舒适环境。着眼为单位节约一分钱,注意学习掌握车辆维修技术,做到小毛病不进厂,大毛病少进厂,能个人处理的问题尽量自己维修。围绕降低消耗,讲究技术节约,很少使用踩刹车,同时注意保持车内卫生,经常打扫清洗,为领导创造舒适环境。工作中不怕苦累,经常起早贪黑,加班加点,但从无怨言,能保证单位及领导用车及时、安全、方便。
关键词: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 基础工作 改进措施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管好用好这些固定资产尤为重要,它是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还可以推动和促进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其意义深远而重大。因此,应从基础工作抓起,对固定资产进行严密的核算和监督,做到既要保证需要又要节约利用,避免闲置、浪费和损失,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安全完整。本文针对当前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的现状,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一、强化固定资产管理观念
树立收、支、管并重,以支促收、以管减支的观念。把管钱和管物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克服重资金使用轻实物管理的倾向。广泛开展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
二、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资产管理人员是固定资产的直接管理者,对资产的管理负有重要的责任。目前,有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生涩,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资产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对资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总结能力较低。如:固定资产明细核算不规范,给对账和清查工作带来困难;闲置与报废界定不清,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做报废处理;有的高校对教学设备与行政办公设备不能等同管理,只重视教学设备管理而忽视行政办公设备的管理;资产清查方法运用不当等等。这种状况与固定资产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相距甚远,使固定资产管理的许多工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资产缺乏监管力度。
可以通过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从而提高管理水平及对资产管理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培训内容应以强化业务知识为主,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会计、财务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学习。另外,对会计人员也应作好培训工作,提高管理意识和业务水平,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详实地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账。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有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缺乏严格的验收、使用和保管制度,责任不落实,造成财产损坏、丢失无人追究。如:工作人员随意将数码相机等设备带到家中。工作期间使用的设备在退休前没有收回,造成资产损失;各部门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低价变卖、擅自赠送,有的变为私人财产。有的单位后勤部门将已毁损的风机、电机等设备自行变卖;对报废固定资产不能进行严格的鉴定,使得部分可用资产因其价值较低或者因该部门已不需用而将其报废,调剂使用、维修维护工作做的不好;对报废固定资产缺乏统一管理,由各部门随意堆放,使得部分资产不知去向,残值流失。目前,各单位虽制定了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够严格。制度本身并不能完成管理工作任务,只能为管理工作提供方向,只有严格按章办事,才能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特别是要加强资产处置的审核和用于经营资产的管理。另外,笔者建议,建立工作人员离岗资产审查制度,主要是对待离岗人员所使用和直接保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交接,对借入、借出、损坏和短缺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明确责任。通过该制度的执行,理顺管理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建立资产带出校外审批制度,即:对因工作需要必须将某固定资产带出校外的,进行严格审批。通过该制度的执行,防止固定资产随意移出校外,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建立内部资产调剂制度,是对各部门不需用及利用率较低的固定资产上报有关部门,由单位在其他部门进行统一调剂使用或实行共享。通过该制度的执行,防止因某部门不需用而进行处置或长期闲置现象,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各普通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都由财务部门及设立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正确处理好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的关系,还应成立固定资产技术鉴定小组、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固定资产采购论证小组。固定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由单位领导牵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建立岗位责任制,负责报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设在各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人牵头,明确管理责任,要把资产管理、使用列为各部门负责人的任期考核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固定资产采购论证小组,由单位领导牵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各部门上报的购置申请进行科学地认证,提高购入资产的使用率。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座》编写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一)区县档案馆鉴定工作现状
1.到期档案价值鉴定――“鉴而不销”。区县档案馆档案鉴定工作是按照《档案法》和国家法定档案鉴定标准对到期档案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方法大多采用直接鉴定法。工作程序是:档案管理科形成到期档案目录一提出鉴定意见一鉴定小组成员传阅一主管领导审核一拟写档案鉴定工作总结。对该销毁的档案实体采取原处保存不进行销毁。这不仅占用库房空间,而且管理人员仍然要对这些该销毁档案投入管理。
2.档案开放比例偏低。档案开放工作进展缓慢,控制比例一般都在50%左右。开放年限有的还停留在1970年左右。
3.档案馆对移交进馆的档案复查鉴定。在判定进馆档案是否符合进馆范围和标准过程中,很多档案馆没有具体的档案鉴定工作细则和标准,凭经验或拍脑门。
(二)基层单位档案鉴定工作现状――停滞或半停滞
基层单位档案室保存的档案是区县档案馆馆藏的主要来源,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室鉴定工作包括:1.文件归档前鉴定。以本单位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对文件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完成归档工作。实际工作中基层鉴定人员以“保全”二字为鉴定标准,鉴定与齐全混淆。2.档案移交进馆前复查鉴定。档案馆工作人员与基层单位人员共同操作。鉴定方法是保管期限在长期以上的档案采取直接鉴定方法,短期档案主要是以看文件归档目录代替看档案实体。鉴定意见主要以档案馆工作人员意见为最终结果。3.到期档案鉴定。对到期档案价值鉴定在档案室很少进行,许多过期档案堆集存放,占据有限库房,耗费有限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鉴定滞后的主要原因
1.档案法规不健全。1996年修改后的《档案法》第十五条对鉴定档案价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根据保管期限表鉴定出来的需要销毁的档案没有销毁时限限制;国家规定的档案鉴定标准中,对文件的实际销毁处置年限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导致档案鉴定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鉴而不销”的主要原因。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鉴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认为档案鉴定工作有一定风险性,没必要自找苦吃,工作滞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鉴定工作既没有计划也没有部署,对档案鉴定工作缺乏有效指导、监督检查。例如,区属各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应该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基层单位一起编制完成,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很少,有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使对基层单位编制保管期限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由于对基层单位业务职能了解甚微,审批把关流于形式,质量不高。(2)为基层指导服务方面满足于达标升级容易出成绩的工作,达标升级检查内容条款中档案鉴定工作虽然列为检查内容,但检查力度很弱。(3)形式多于研究。工作中已意识到档案鉴定工作在档案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但对这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有畏难思想,即使采取了一些措施,也是形式上举动多,深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少。(4)专业培训内容等于空白。档案人员培训内容很少涉及档案鉴定方面内容。
3.档案人员素质不高。区县档案馆没有专职人员做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是兼职的,不能专心致志研究鉴定工作,不具备开展档案鉴定工作的能力,影响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
4.档案价值鉴定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袁操作性、科学性不强。很多基层单位编制的保管期限表都是在上级或同级单位保管期限表基础上进行条款增减移植出来的。对档案价值不做具体研究,职能发生变化保管期限表还是原来的。期限划分不准,操作性不强。这样,档案人员对档案价值鉴定肯定有畏难情绪,顾虑重重。
三、区县档案鉴定工作机构的职责
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区县档案鉴定机构的职责:负责拟定本区县有关档案鉴定工作文件;审批档案保管期限表;研究解决档案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档案鉴定工作。人员组成和要求:由区档案局(馆)具有一定档案工作经验,具有较强事业心、责任心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从事过档案工作或相关工作并有较高水平的退休(专家)人员组成。
鉴定机构成立后,前期工作应分几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标准。
1.对档案鉴定工作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析,写出调研报告,提出档案鉴定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
2.拟定档案鉴定工作细则和标准。档案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学习国家规定的档案鉴定标准及有关文件,学习借鉴同行在鉴定方面的先进经验与做法,拟定档案馆和基层单位档案鉴定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现有档案鉴定工作相关制度,重点研究制定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再鉴定、向社会开放档案鉴定、对到期档案鉴定、应该销毁档案鉴定)档案鉴定工作细则和标准。
此阶段,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基层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分析研究现状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标准,并请专家给予指导。
第二阶段:方案实施试点阶段。
1.以档案馆为试点,与档案管理科人员对已鉴定完毕的档案进行复核,对原鉴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汲取经验,提出对档案实体处置的具体意见。工作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对前期制定的实施方案、档案鉴定细则和标准进行实践检验,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2.在机关、街道、企业、非公企业选择1~2个单位进行档案鉴定工作试点。第一,详细了解对这些单位基本职能、产生文件种类、形成文件的内容及文件利用情况;查阅了解移交进馆档案情况和利用情况;与单位档案人员一起完善档案鉴定工作制度,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征求职能业务科室意见,最后领导审批,并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这样鉴定人员操作起来就比较轻松,顾虑减少。第二,按照鉴定工作流程对室藏档案价值进行鉴定,边实践,边总结,促使档案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此阶段要切记一刀切,宁慢勿快,求稳求实,求实效。试点工作结束后与各单位一起进行工作总结,以研讨的形式邀请专家对以上做法给予指导。
第三阶段:将试点单位做法、经验推广应用。
档案鉴定工作机构在档案鉴定工作实践中积累经验,做到档案鉴定工作要与各基层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与档案执法检查结合,与达标定级复检结合,与评选先进活动结合,改善现有状况,使档案鉴定工作制度化、常规化,稳步发展。
四、建立档案鉴定工作机构的意义
1.有利于档案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档案鉴定工作机构的成立,不是单独作战,而是与档案整体工作相联结。联结的核心是引起对档案鉴定工作的重视,将档案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提出规划与部署。互相监督,各负其责,从而促进档案鉴定工作的开展。
2.有利于改善档案鉴定工作滞后的局面,提高整体
水平。档案鉴定工作机构建立后,脚踏实地地按照工作安排开展工作,加强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加大对档案鉴定工作检查,促使档案人员、单位领导者、审批者增强责任感,形成一种约束力。工作见效虽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但随着工作的开展、经验的积累,不断地研究学习,工作水平会不断提升。
3.有利于优化档案馆馆藏。随着档案馆和基层单位档案鉴定工作开展,工作水平的逐步提升,档案馆接收的档案质量会有一个质的变化。
4.有利于提高档案工作在社会、单位的地位。由于档案鉴定工作处于停滞或半停滞状态,使得档案馆、档案室保存的档案数量剧增,增加了耗费和无效劳动,制约了档案效益的产出,成为一种低效益的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不会对低效益的档案工作给予更多的投入。随着档案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这种低效益工作局面将得到改善。
5.有利于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改制中档案的流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可避免地出现。档案鉴定工作机构人员应加强对其档案处置的指导,派人参与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并根据破产企业档案价值、内容,提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建议和意见,保证有价值的档案移交进馆。保证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得到妥善安置,防止散失。
6.有利于促进电子文件保管期限的研究。办公现代化的实现,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在电子环境下,文件档案鉴定工作有利于整个电子文件管理空前的提升。如果没有鉴定根本谈不上电子文件的保留并归档转化成电子档案。档案鉴定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可承担研究电子文件保存等问题,并将有代表性的问题、做法、建议反映给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为其研究解决问题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7.有利于提高档案馆对外服务的质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档案馆一项常规工作。档案鉴定工作机构建立后,应加强对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指导,在保证档案安全的情况下使得可查档案范围扩大,既满足百姓的需要,也提高了服务质量。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 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二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オ
第三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