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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局领导对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一是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随着局领导班子职务变动,我局重新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的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二是局属各单位均成立了或调整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计生经费落实。由于交通部门工作特殊,外出和流进人口变化很大,加强交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已成为我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三是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使系统内计划生育工作得到整体推进。
二、认真宣传,抓好育龄妇女普查
由于交通系统单位多,人员比较散,工作差异性大,思想不统一。针对这些薄弱环节,我局配合市计生委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一是抓好“六坚持”,即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坚持避孕为主、坚持经常工作为主、坚持帮助群众发展经济为主、坚持勤劳致富为主、坚持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主。二是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计生干部做到上门服务,讲政策、说道理,并保证计划生育各种经费的落实,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认真开展交通流动人口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系统内计划生育会议,贯彻学习市委办[2005]60号文件,并将有关文件下发各单位。组织计生干部学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此外,今年五月“母亲日”,我们印发25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在交通系统内认真进行宣传,受到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普遍欢迎。四是抓好育龄妇女普查工作。今年应普查300人,实际普查300人,普查率达100%,未发生无计划外怀孕和失效情况。五是狠抓防艾工作宣传。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交通系统职工中认真开展《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在车站码头张贴宣传标语,发放性病预防资料,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使系统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了艾滋病对人类的危害,增强了自我保护和防治意识。今年以来,交通系统自己组织开展计生宣传2次,先后印发计生宣传资料5000余份。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教育宣传,增强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注重落实,狠抓流动计生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在市计生委的正确领导的指导下,我们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认真清理登记,全面进行查漏补缺。交管所发放限期补办通知书,重点对三轮车、人力板车流动人口进行了检查、清理。二是根据行业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结合,将三轮车、板车在年审、办理营运证时实行查验《婚育证明》,未办《婚育证明》不予办理或年审,并坚持“一证优先、无证否办”的原则,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今年,交通系统流入人口达200人,已办证200人,办证率100%。三是热情服务,随到随验。在流动人口管理验证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态度端正,服务热情,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四、强化软件,巩固合格单位成果
近期内,市委市政府决定就城市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分别召开调度会,足以表明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当前我市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形势,调度部署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的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下面,我强调几点。
一、认识要提高再提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
一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仍很薄弱。我市虽然实现了低生育水平,但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并存,生育水平很不稳定。而且与兄弟市相比,我们在很多方面还有较大差距。与此同时,连续几年获奖,也使部分党政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和麻痹大意思想。
二是城市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加大。我市是在省内具有鲜明特点的城市,城镇人口比例很大且城市分布较散,城乡交错,点多线长面广;加上曾经是国有企业较多的重工业城市,现在下岗职工数量居全省之首,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无疑给城市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难度。应当说,这不仅是我市与省内其他各市的最大区别之处,也是我市在省考核中面临的最大不利之处。前不久市计生委组织的专项督查表明,今年我市城市地区计生工作形势不容乐观,流入人口特别是流入孕检对象底数不清、参检率不高,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出生错漏报现象比较严重。如此下去,势必影响实现争先进位目标。
三是省考核方案带来新挑战。省考核方案事实上就是工作指挥棒,针对基层工作薄弱环节,每年都在作适当调整,处在不停变化之中。今年考评内容调整很多,而且更加注重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对城乡结合部和新建高档住宅小区等薄弱环节的考核,同时也加大了对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等情况的考核力度,而这些变化之处恰恰是我市计生工作的最薄弱之处,如不能尽快得到加强和解决,将很难在省考核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以上这些问题,再加上社会生产力欠发达、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群众生育观念还没有根本转变等因素,导致我市目前生育水平的基础仍比较脆弱,隐藏着潜在的反弹性。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足够的认识。
二、措施要落实再落实
现在离省计划生育统计年度的考核只有两个月的时间了,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必须从现实存在的问题入手,找到问题的症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
一要继续狠抓计划生育专项清理工作。年初市计生领导小组对清理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但总体落实情况不是很理想,县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存在出生错漏报、孕检不到位、育龄妇女漏档漏管等现象,严重影响基础数据录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们务必高度重视,抓住省里已将我市确定为清理市的难得机遇,以求真务实的作风,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力做好清理工作。无论是城市街道还是农村乡镇,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清理职责,对辖区内的常住户和流动人口进行一次再清理、再核对,解决好重录入、轻核对问题,真正做到情况明、底子清、数字实。对新划入我市的七个乡镇,要努力做好“六项清理”工作,确保迎头赶上,不拖后腿。
二要突出重点。一是抓住重点对象。要把流动人口中是孕检对象的已婚育龄妇女、未婚男女青年、有生育愿望又有生育条件的人群,作为计划生育的重点管理与服务对象。二是抓好重点区域。要把城乡结合部、沿街门面房、集贸市场、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作为管理的重点区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既是块难啃的“骨头”,也是省里检查考核的重点,我们一刻也不能放松,要采取盯人战术,紧抓不放,抓出成效。三是抓牢重点环节。要紧紧抓住常住户的结婚、怀孕、出生等重点信息上报和流动人口的孕检、建档、信息交流及出生上报等重点环节,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要协同作战。今年的省考评方案对信息交流、部门配合有了更高的要求,信息通报主要依靠部门配合来完成,其中,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承担较多的任务。因此,各县区、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市一盘棋思想,县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县区和部门之间,都要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打破过去千斤重担一人挑的局面,做到千斤重担众人挑,使之成为一种共识和自觉的行动。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有些部门虽然取消了前置把关职能,但综合治理的其它内容还是很多的,今后部门配合的重点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把前置把关逐步过渡到日常工作紧密配合上来。
三、领导要加强再加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关键在基层,关键在于我们抓落实的力度。
一要在落实责任上下功夫。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两种生产一起抓。各级党政班子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班子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又要相互支持和相互配合。分管的同志要投入足够的精力,认真研究和抓好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要在分管的范围内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形成党政正职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成员支持参与、共同负责的计划生育领导工作格局。
二要在投入上下功夫。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克服困难,逐步加大了投入,但离上级规定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总体不足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观。经费不足在一些地方成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重要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制约因素。市本级已连续三年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对计生工作的投入,对各县区的支持力度在省内各市中是位于前列的。但区级财政投入明显不足,差距还很大。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国家政策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悄然变化的积极意义,要按照我市出台的《关于加大“十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的意见》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确保各种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确保经常性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工资报酬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三要在考核上下功夫。我们要在做好迎接省里考评的同时,认真抓好我们自己的考评工作。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案。《2004年度农村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和《2004年度城市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已相继出台,市计生委要抓紧制订16个综合治理责任部门的考评方案,尽快下发实施。其次,要认真组织考评。近年来,我们在考评中逐步摸索了一些经验,使考评工作做到了客观公正,市里是放心的,基层也是比较服气的。但考评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市计生委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考评队伍要培训,考评程序要规范,考评方案要公开,考评纪律要严明,考评结果要客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镇计生办联遍人员下村同村级组织及村计生员一道对上半年的流动人口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摸底,并造册。且要求村计生员每季度把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报镇计生办。统计做到了不漏、不重、准确、及时。
二、流出人口办证情况
由于我镇流出人口多,管理区域大,镇计生办对外出人口进行宣传教育,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办理。并将办证事宜下放村组织。
三、流动人口宣传工作
四、已婚育龄妇女寄回孕情证明情况
一、指导思想
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服务内容,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守法经营、依法生育、合法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菜市场和综合市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分会),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知识。街道和市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大型商业街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派出所应利用当地社区警务室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准确掌握商业街区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街道和商业街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3、大型物流综合市场:市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派出所应利用市场警务室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准确掌握市场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街道和市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清查阶段(9月上旬)。开发区、各街道对本辖区内集贸市场(包括批发零售市场、物流市场及菜场等)开展清查工作,摸清集贸市场内流动人口数(育龄和已婚育龄妇女数、生育和性别比),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情况。认真总结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理清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中旬至11月)。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计生协会(分会)组织建设,实现流动人口协会覆盖面达85%,提升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水平;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流动人口台帐,更新维护集贸市场宣传阵地。
(三)监督检查阶段(12月)。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联合督查组,依照本意见和目标管理考核相关要求对各地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考核评估,推出典型,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全面提升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综治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帮助解决。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制定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案;指导和协助各市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和服务阵地建设;组织对市场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计生政策、业务能力等培训;组织协调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公安部门要督促市场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按照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要求,借助市场管理部门力量,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上传工作。商务、工商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工商部门要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18-49周岁外来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