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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安委办建设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自报系统,现将园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工业园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并按时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隐患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良因素。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报告、治理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填报工作人员。
(二)强化企业守法意识。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通过自查自报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按时填报排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从2014年11月份起,每月20日前通过江苏省自查自报系统对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网上填报;未发现隐患也应按照“零隐患”录入上报。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 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 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 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 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 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 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4.3.2隐患评估的内容:
a) 评估报告。
b) 评审意见。
c) 技术结论。
d) 隐患治理方案。
e) 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 资金概预算情况。
4.4 隐患治理
4.4.1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隐患的治理
4.4.2.1 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4.4.2.2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 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4.4.2.3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 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 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4.5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4.6.1 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5.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5.1.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5.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5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7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3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6.5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2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7.2.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3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7.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 CCJ/jl/13
附录2、安全隐患整改目录 CCJ/jl/14
附录3、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 CCJ/jl/14-1
编写:刘 刚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单位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关口前移,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安委〔2012〕12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的认识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贯彻安全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是保持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为“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切实提高对做好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媒体公示工作的通知》(政〔〕124号)精神,集中精力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上报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系统化长效机制。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统计上报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系数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或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办〔〕36号)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督办单位;督办责任人。)。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程序及时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媒体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的程序和时间,分级上报各自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统计表》(附件1)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附件2)以传真和电子邮件附件两种形式报至市教育局安全办。
此项工作开始后,不再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办〔〕93号)要求上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工作,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做到逐项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并切实按照时限和要求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单位于2月25日第一次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时,一并上报此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为了规范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要求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包括对相关方在企业工作的场所、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
三.责任分工
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各级专业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专业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5.岗位员工(包括:实习、劳务派遣人员)对本岗位区域内的隐含排查工作负责。
四.定义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等级:本公司将隐患分为一般和重大事故两个隐患等级: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需要停产由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组织立即整改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由企业负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按照职责分工通知责任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并记录备查。
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协议签订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协议签订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在发生可能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公司及各部门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5.各层级排查出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6.各层级按照规定对相关隐患进行响应,相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明确的指令,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按时整改闭合验证。
7.各层级每季度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8.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1.隐患排查范围
(1)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
(2)各岗位的作业活动,包括被派遣人员;
(3)相关方在企业现场的作业场所、作业活动等。
2.隐患排查
(1)岗位员工每天对工作区域内进行隐患排查。
(2)各级专业人员和班组长每周对责任区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3)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本部门负责的管理范围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4)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公司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
(5)现场排查时应留有当时有关隐患的影像资料,针对高风险工序应加大排查频次。排查工作按照“谁排查、谁上传”的原则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3.隐患登记。
公司及各部门应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4.隐患评估。
(1)事故隐患评估由安全隐患责任部门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队伍人员应参加。应对安全隐患的类别等级、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临时性控制措施、是否能采取根治措施等作出分析。
(2)重大隐患在事故隐患分析时,应进行现状评估并形成安全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的现状(包括时间、地点、现象或检测数据、现场是否已经采取临时措施等内容),安全隐患发生的原因,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安全隐患治理的措施建议,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安全隐患治理的具体措施方案建议。
5.隐患报告。
(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2)企业发现下列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将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与事故隐患所在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2)外部因素可能造成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和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3)确需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6.隐患监控。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监控制度,对正在治理中的重大隐患,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职责,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相关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停止使用。
7.隐患治理。
(1)一般隐患由隐患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隐患未消除前,各责任人员应当制定临时的安全措施,保证在隐患消除前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可以暂停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直至消除隐患。
(2)重大隐患由总经理签发隐患整改意见。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政府相关部门。
8.隐患验收。
按照“谁提出、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隐患验收工作。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确认整改合格后应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总经理或分管的副总经理组织验收,确认整改合格后,有安全管理部门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
七.其他要求
1.隐患整改档案管理
(1)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要求进行统计,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
(2)隐患整改档案应当符合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要求。应以纸质文件为主,电子版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