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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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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经济学论文

福利经济学论文范文第1篇

经济学理论试析我国创业投资机构增值服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伴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工作的不断深入,结合着中国大陆的自主创新、自主创业扶植政策的风生水起,如今,VC、PE已变得炙手可热,各种类型的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从而使得被投资方对于投资机构的选择也有了更大的主动权。很多创业者也开始将能否提供良好的增值服务作为挑选投资机构的重要衡量标准。

在这种大背景下,关于创业投资机构增值服务的争论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基石创投合伙人王启文认为,增值服务日益成为投资机构的核心,基金与基金之间越来越表现在增值服务的竞争。力合创投董事长冯冠平说,增值服务内容包括市场、技术、管理、资金、资源的整合等;对每个投资公司来说,投给企业的除了资金还有增值服务。湘投高科技创投总经理谢暄认为,增值服务包含了大量内容,而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做完的。如果离开了增值服务,创投机构只能是昙花一现。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裁李万寿表示,在增值服务方面,创投应当注重利用国际经验,积极向外看、向全球看,而不仅仅局限在我国本土。可见,创投机构已经认识到了增值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投资机构对自身价值的发掘和增值服务体系的构建,也将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一、增值服务的内涵

一般来说,增值服务的核心内容是指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的超出常规服务范围的服务,或者采用超出常规的服务方法提供的服务,最终使得产品的价值增加。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创投机构的增值服务:①参与企业战略远景规划;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结构;③提炼商业模式;④协助客户进行投资理财,规避风险,提高收益;⑤资本运营,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上市等一系列方面;⑥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⑦公共关系方面,引入政府资源、客户资源、行业资源和创新技术等。

二、增值服务在创业投资中的重要地位

目前,在创投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双向选择中,创投机构的增值服务,对赢得投资项目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中小企业需要创投机构提供增值服务,主要有: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平台的搭建,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管理上,民营企业,家族式企业等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内控不严格,财务管理的能力比较薄弱,关联交易比较多,市场推广与销售能力不足;而且,他们普遍缺乏资本市场的运作经验。另一方面,中国创投机构具备较强的增值服务能力。几年前,中国创投机构普遍”重投资、轻管理”,对投资后增值服务不够重视,而有了近几年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创投机构开始意识到开展增值服务的重要性,开始注重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增值服务水平,中国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策略的调整,将会使“创业投资之路”走得更加稳定牢固。

此外,创投和其他投资的最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增值服务来降低投资风险;通过增值服务来提升投资价值;通过增值服务来打造创业投资自身的竞争力。“资金+管理+服务”才是创业投资的最有模式!当然,各个创投机构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各有特色,往往与机构出资人背景、行业背景和投资者的偏好有关。这就使得创业企业与创投机构的“搜索与匹配”具有双向性,且增值服务特色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增值服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增值服务涉及内容广泛,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提供增值服务的前提是,创业投资机构一定要能够认清形势,抓住实践中的几项主要矛盾。

(1)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提供的增值服务众多,但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所侧重,针对不同的企业,哪项服务是最重要的,最能吸引创业者,这就要求创投机构在具体投资时,基于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和自身能力,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的去发挥自身的增值服务水平。

(2)当今创业者都比较看重增值服务,所以,创业投资机构怎样建立全面的,科学的增值服务能力很重要,比如,建立配套服务团队,包括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直接与管理咨询、财务等专业公司进行深入密切的合作关系等。

(3)在投资伊始,当创投机构发现了创业项目存在盈利性和成长性后,很显然,不能无所作为,必然要想让其优势显现出来,自然要参与到其管理中去,只有通过自身的有效参与,才能挖掘出自身想要的东西。因此,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增值服务也可能决定项目的成败。

(4)创投机构在提供增值服务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第一,应是“特色”服务,而不是“全能”服务。创投机构不能也不可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应扬长避短,提供特色服务。第二,应提供“战略”服务,而不是“战术”服务。就是要在发展方向上、经营模式上、内部管理上可以给予建议,但不宜过分具体到企业的经营中去。第三,应提供“距离”服务,而不是“贴身”服务。服务是有距离的,投资经理没有必要“现场说法”,这样只能适得其反,影响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创业投资机构如何为创业企业提供服务

把资金投入到创业企业,显然只完成了投资的第一步,如果不能提供其他服务,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只能是一句空话,那么,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以下如何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增值服务:

(1)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解决创业企业的管理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的问题,建立科学的现代管理制度,形成对企业经营行为必要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产生管理合力。投资者在投资中,可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创业者的沟通,客观的分析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克服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家族化管理、决策个人化和不透明、财务管理混乱、偷税漏税等不规范的管理理念和行为。通过完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等制度建立决策体系科学化、财务管理规范化、机构设置高效化、纳税环节透明化、激励机制合理化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此外,物色高层管理人员,加强与充实创业团队力量,强化中层骨干队伍的作用,这是风险投资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例如必要时引入合格的忠于职守的职业经理人,取代原来的创业者负责企业的管理与经营。

(2)协助企业制定有效的发展战略

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创业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的基本纲领。创业投资机构应从宏观角度,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利用各种有利的资源。自身的行业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被投资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如市场营销与策划、新产品开发与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品牌的打造等,促使企业的价值实现最大化。

(3)提供财务服务和融资平台的支持

从财务服务的角度,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财务服务,如培训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记账等。利用创业投资机构的金融网络和自身良好的信誉,协助被投企业进行再融资,吸引新的投资伙伴,协助企业以提供担保形式向银行贷款,协助企业进行重组、购并以及制定上市计划等,帮助企业进行资产调整,引入合适的券商作为保荐人完成辅导期要做的各项工作,并统一思想、行动协调、不断完善,实现投资企业的上市目标,创投机构也能顺势退出,赢得收益。

(4)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创业投资机构往往具有一定的政府背景,熟知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同时具有人才资源、金融服务、信誉资源、广告媒体等网络资源,创投机构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把被投资企业和这些宝贵资源进行嫁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提供政策、法律、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在市场搏击中的各种危机,保证企业正常的运作和发展。

五、总结

福利经济学论文范文第2篇

政治经济学论文3000字(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的宏观调控理论论文

一、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的主要内容

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是政治经济学经典巨著《资本论》的核心理论之一,这一理论深入地阐释了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实现条件。社会总资本是单个资本的总和。“各个单个资本的循环是互相交错的,是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而且正是在这种交错中形成社会总资本的运动。”社会总资本的运动不仅包含着保障生产消费的资本的流通,还包含着保障个人消费的一般商品流通。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以考察社会总产品的实现问题为核心,即如何实现价值补偿(社会总产品的价值由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和实物补偿(社会总产品的价值由货币形式转化为物质产品和服务)的问题。

社会总资本在一定时期内执行的结果即为社会总产品。马克思将社会总产品按用途分为生产资料部类Ⅰ和生活资料部类Ⅱ两大部类,按价值构成分为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剩余价值m三大部分。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要想实现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就要保证全社会生产的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发展,可用公式表述为:

I(c+v+m)=Ic+IIc

II(c+v+m)=I(v+m)+II(v+m)

实现条件I(v+m)=IIc

简单再生产是积累的一个现实因素,是扩大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蕴含着扩大再生产的巨大潜力。通过上述公式可以显而易见的推导出I(c+v+m)+II(c+v+m)=Ic+IIc+I(v+m)+II(v+m),由此可见,全社会生产的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之间的总供给、总需求只有保持数值和比例上的平衡,社会再生产才能顺利开展。

马克思认为,同样的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要想实现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就要保证全社会生产的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发展,可用公式表述为:

I(c+v+m)=Ic+I(Δc)+IIc+II(Δc)

II(c+v+m)=I(v+Δv+m/x)+II(v+Δv+m/x)

实现条件I(v+m)>IIc

扩大再生产是对简单再生产的发展与扩充,I(v+m)>IIc表明不能完全实现对生产资料部类和生活资料部类的等价交换,即扩大再生产过程中要存在多余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通过上述公式可以显而易见的推导出I(v+Δv+m/x)=II(c+Δc),由此可见,全社会生产的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之间的总供给、总需求只有保持数值和比例上的平衡,社会再生产才能顺利开展。

二、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是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的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说明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所揭示的客观经济规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同样适用,通过对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的研究不难发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由于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盲目性,难以保障社会总资本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和调控。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从而确保以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为基础的宏观经济正常运行的问题。面对我国当前产能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协调以及有效需求不足等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为保障总供给和总需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国家进行了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但需求管理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难以解决长期经济结构失衡的问题;缺乏强制性难以产生有力的调控效果;错误地认为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解决资源配置的问题。故而要正确地处理好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从我国当下的经济实际来看,从供给端发力迫在眉睫。

以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为基础来分析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相应地,宏观调控方式的选择也要依据马克思的相关经济理论和所处的经济大背景以及实际进行。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需要把计划和市场结合起来,在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实施宏观调控要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厘清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应该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点,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并且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的全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不仅仅是指价值量上的机械相等,而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一种集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为一体的整体平衡,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实现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以及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

三、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指导宏观调控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了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的科学价值

依据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所指出的要想使社会生产顺利进行,就必须保证全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实现动态平衡。参照这一政治经济学原理,有助于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提高生产资料的有效供给,便于实现社会生产的协调发展。社会宏观经济的合理运行,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这一原理蕴含着丰富的理性逻辑演绎体系。通过这一系列的逻辑演绎体系得出要以“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协调社会经济运行状况,这种理性逻辑演绎体系有助于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现象简化为易于分析推理的公式,这对于我国宏观调控的安排与布局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为我国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方法论层面的指导。形成了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智慧的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体制,强化了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的科学价值。

(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政治经济学和当代中国经济实际相结合的成果,同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需要对我国宏观调控的理论体系进行研究。通过对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的研究,结合中国特色宏观调控的实践经验,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理论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观调控机制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而西方却以私有制为基础,寻求资产阶级利益的最大化,片面的追求GDP的增长。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理论作为政治经济学在中国的延伸和发展,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是无源之水,只有把马克思的经典经济理论贯彻落实到我国的经济社会实践中来,才能实现马克思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的创新性发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

(三)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增长

新常态下,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逐步转为中高速;经济发展方式由规模速度型逐步转为质量高效型;经济发展动力由依靠资源、劳动力逐步转为创新驱动。必须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概念是对宏观经济政策思路的全新认知,也进一步指明了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着力点以及落脚点。供给侧改革尽管意味着宏观着力点发生调整,但并不代表全盘颠覆所有经济改革的举措,而是一系列改革举措更明晰、更具体的表达方式,从而有助于带动改革红利更快释放出来。这些举措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使得市场经济的长处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了我国的国民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消除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结合的障碍,形成了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良性循环。

政治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治经济学探究论文

摘要:本文从供给侧改革和供给学派的理论差异入手,从社会商品部类的平衡角度和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角度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了探究,从而得到了立足于实际,发展中高端生产力、提振科技创新的结论。以期能够由远及近的保证我国市场能够繁荣稳定。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3-0-01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依旧放在解放发展社会生产力方面,深化改革以推进结构调整与产业转型,减少低端生产或无效供给,发展振兴有效的中高端产业供给能力,在维持供给结构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前提下,尽全力提高商品的生产能力。经由政策手段、科技创新、实业经济等措施,以解决我国供给侧现存问题。

一、供给侧改革与西方供给学派的不同

1.西方供给学派的现有观点

西方供给学派片面性的强调供给可以创造需求,意图从单纯的供给方面推动经济政治的发展[1]。增加供给和生产动力,最终使用的手段就是减税政策,通过振兴人民储蓄理财的积极性。西方供给学派的思路不能说完全错误,但是过分突出税率在经济中的错误,特别是注重供给侧而对需求侧市场的忽视,只能说是一种完全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例如在今天如果生产大量的机械打字机,是很少有收藏家和猎奇者之外的市场存在的[2]。

2.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我国现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立足于政府干预的基础上,在考量社会需求的前提下,保证供给方面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完整性,从而发挥政府经济部门在市场调控和生产资料配置上的领导作用,从而以其在周期性微调的情况下发挥长效的经济振兴作用。

二、社会总商品部类平衡角度的改革研究

社会总产品能够分为两类:其一为能够进入或必须进入生产消费之中的生产资料商品,其二为进入个人消费领域的生活资料商品[3]。在商品部类的平衡性上,生产资料商品需要向生活自理商品提供生产资料,生活商品则必须向生产商品提供消费资料,其中的平衡关系是社会生产消费的基础。举例来说,工人需要买菜做饭来维持工作,生产出的商品换得工资来进行买菜做饭。这之间的比例是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生产率不变的前提下,扩大生产需要雇佣更多的工人,从而使得工厂能够消化更多的生产资料;但是更多的工人需要企业维持更高的人力成本,让工人能够消费更多的消费商品。如果生产紧缩,或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率大幅度跃进,就会出现供给拥塞的情况,这时的工厂倘若进行人力优化,工人失业或薪水降低,同样也会降低消费商品的需求,造成更大规模的供给拥塞现象。为了避免这种链式经济反应,需要保持平衡稳定的供给侧和市场需求之间的比例关系。马克思在社会总商品再生产理论的宗旨思想就是部类比例平衡。为了维持市场处于出清状态,控制再生产和部类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才能够使经济进入稳定发展阶段[4]。

大的消费生产部类进入平衡阶段,也就意味着各个细分部类也进入了合理的平衡比例,保证在各个小类之中的生产和需求达到了平衡,这样才能够维持整个社会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之间的正常运转。如果某些小类出现了产品过剩,另一些小类出现了产品不足的现象,对整个社会都是一种严重的生产资料浪费,甚至会影响经济的平稳运转。

部类供需不平衡是我国当前经济所面临的问题,产能失衡是过去经济飞速发展所遗留下来的合理问题。但是如钢铁、煤炭、石化方面产能严重拥塞,重工业领域产能过剩非常严重,因为技术问题,生产效率也较为低下。但是一些轻工业、新兴产业的产能仍然不足,民生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生产资料,发展部分受限。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前苏联就面临着国防与民生经济的严重失衡,并且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巨大混乱。这种最深层次的产品部类供需失衡,仍然需要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大化的警惕。

三、社会主义经济本质角度的改革

社会主义经济是存在计划特征的市场经济,是在政府部分干预下的自主经济。当前世界,除朝鲜、香港与美国外,全部国家或地区都使用带有政府管控调节的市场经济进行发展。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出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以最大限度的解放生产力为目标,提高生产资料的配置效率和产出结构,提升全要素的生产率,适应当前社会不断发展的人民需求和国家福利。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之中,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涵盖了多个方面。从长效角度分析,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的生产力发展是唯一出路。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無论是货币经济、资本经济或许可以得到短期的效果,但是都无法在长效上与科技经济比拟,这才是发展生产力的根本方法;中期角度分析,促使低端生产力转型为中高端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从而制定创新型的产业计划从而发展生产力是核心步骤;中短期的角度分析,由政府主导的经济活动可以有效的防治这些年经济发展过快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市场经济问题,维护生产力的不失衡是主要任务。因此,从微小市场入手,建立完整的中高端产业链,淘汰低端产能,振兴教育,提振创新,从宏观经济态势梳理当前形势下的微观小循环是由近及远的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法。

福利经济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西方德性伦理;理论化;复兴之路。

1958年,安斯库默在英国皇家学会的哲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现代道德哲学公认为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复兴的标志。德性伦理分为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和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这些主张理论化的思想家包括努斯鲍姆!、斯洛特、赫斯特豪斯、大卫?威金斯、亨利?理查森等人。以反理论思潮著称的德性伦理为何后期出现理论化的主张,其思想根源、理论意义何在,很值得探讨。

一、复兴的起点:理性的拓展。

如果说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主要起源于对康德主义的不满,那么,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则主要起源于对功利主义的不满。他们认为,善的多元性被忽视;理性仅仅被作为工具性的运用,即理性仅仅能沉思手段而不是目的;情感和欲望成为了非认知性概念,即它们常常在功利主义的哲学,尤其是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中被视为当然如此。努斯鲍姆等人试图拓展理性的范围,让理性和沉思在我们的道德哲学和政治生活中发挥比功利主义常常所承认的大得多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重视理性,他们很喜欢诉诸亚里士多德,同时,对康德怀有同情之心,甚至希望综合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在这些方面,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与主张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有着很大的区别。

其一,相信善的多样性,批判功利主义。相信善的多样性,是欣赏理性的德性伦理学家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发展而来的观点。在他们看来,人类生活所珍视的善是多元的,不可公度的。友谊、正义、勇敢、谦虚等等?每一个,就其自身而言,对于行为者来说都是必须追求的。对它们的追求就是要把它们本身视为明确的有价值的目的,而不是作为实现更进一步的价值,如快乐和满足的手段。

因此,这些思想家强烈地反对人类生活中善的可公度性,把它们当做获得快乐或满足的手段。因此,他们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在功利主义那里,功利?常常是某种单一的价值的最大化的观念,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在生活中各种独特的善都臣服于某种特定的并非某种其他类的善。同时,功利这种观念还引进了自利的优先重要性。这些正是德性伦理所要反对的。

这些德性伦理学家反对功利主义主要在社会科学和公共政策方面,因为功利主义常常根据其效果论所构成的经济学理论来引导社会公共政策,其思想完全与从德性伦理学所引导出的社会公共政策相悖。德性伦理学家们常常提倡在社会实施仁爱、关怀等德性,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斯洛特提出了普遍仁爱的思想,希望在社会中推行德性正义,把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关爱视为高于经济利益的目标。他反对从功利论引导出的社会理论和政策。边沁认为:一个行为是善是恶,只要考虑它的结果如何而定。

其所以是善,是因为它能够引起愉快或排除痛苦;其所以是恶,是因为它能够引起痛苦或排除愉快。从同一个动机,以至任何动机都可以产生善的、恶的乃至无善无恶的行动。功利论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与其将财政津贴直接用于福利事业或公共事业建设,不如将财政津贴交由大企业再陆续流入小企业和消费者的手段更能促进经济增长。这种经济学说的倡导者实际上就想要说明推行普遍仁爱动机事实上就是弊大于利,消减福利事业和公共事业有助于社会的发展。斯洛特认为:如果每个人包括经济学家都不知道,冷酷无情的资本主义竞争要比人们相互之间更多地给予仁爱,尤其是同情穷人所带来的结果,创造更高水平的福利,而认为资本主义的冷酷无情在道德上是比善良和怜悯更好的动机,这看起来就不符合直觉。当然,也许有些人会认为如此冷酷无情或许并不是件坏事。因为即使动机在道德上可耻,它的结果是好的,这绝不是有良知的人所希望看到的社会发展方式。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分析和论述,斯洛特认为,好的效果并不能证明动机是善的。就此而言,德性伦理学在涉及社会公共政策方面要比效果论更有说服力和吸引力。

其二,理性能够调节各种善之间的关系,并且把握最终目的。主张理性追寻的德性伦理很重视理性的作用,然而,这种对理性的重视与功利主义不同。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任何行为都要以功利、效果来评价,就必然要求对行为的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和预见,即重视理性的判断力和明智的计算。功利主义是把理性作为实现功利最大化的工具,它臣服于感性的苦和乐这两个主人的统治之下,本身并不能沉思最终目的。而德性伦理则认为,理性不仅作为工具来调节各种善之间的关系,而且它本身还能够把握人生的最终目的,引导情感和欲望。

福利经济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合同法;默认规则;法律经济学

1 默认规则的含义及其分类

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官不能为当事人直接订立合同,并且填补合同漏洞也应当体现当事人意思的要素,因而在英美法上,法官为了否认自己的填补合同漏洞行为是在重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便将这一行为标榜为,在探寻当事人的某些暗含的、隐含的合意或者说是合同条款,又称默示条款。既然默示条款是法院在做出法律决策时针对合同的漏洞所添加的条款,那么如果一种情形曾多次发生,法院便可以推断对该情形所补充的条款是众所周知的,假如该条款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他们可能在缔约之时对其发生依赖,从而对该情形未作明确约定。这种“预制的”(off the rack)规则经常被订入制定法,例如《统一商法典》。正如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所言,在通常情况下,“除非当事人表示了相反的意思,否则现行的制定法上的规则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与明示条款发生相同的效果。”[1]502由此可见,所谓的默认规则,就是指立法者预先在制定法中订立的一套规则,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改变或者规避这套预设规则的效力,那么这套规则将会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2]157实际上,默认规则还应当包括,除去立法上的默认规则之外的,在法院为具体的合同确立默示条款过程中,能够产生具体的默示条款的规则。例如,在立法上的默认规则更像标准因而也更模糊的情况下,法院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将这种立法上的默认规则进一步明确,从而确立司法上的默认规则。“默认规则”术语具有以下的特征: (1) 如果当事人明确了一些合同的条款,法院将会执行这一条款; (2)如果当事人未明确一些条款,法院将会提供一个规则以填补漏洞; (3)若当事人未明确一些条款,但不想让法院填补漏洞,法院将尊重这一意图。UCC§2-305中的公开定价条款就是一条规则满足了以上所有三个特征的很好的例子。简单地说,法院所补充的条款传统上被称为“默示条款”( implied terms),而被添加的默示条款形成之前的规则如今通常被称为“默认规则”(default rules)。[1]498

根据合同漏洞形成的原因,可以大体上将默认规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多数的默认规则(majori- tariandefaultrules)。由于金钱、时间、理解、远见的限制,合同漏洞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有限理性)并且/或者可取的(由于交易成本)。[3]259此时法律决策者往往通过书面合同之外的一些标准来推测当事人的意图以填补缝隙。在默认规则的层面上,法律决策者(法院或者法律制定者)可能会利用当事人当前的(履约过程)或先前的(交易过程)行为, 来推测当事人意图;也可能利用处于类似情形的当事人的行为和理解(贸易惯例或行业习俗)来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因此,以假定当事人可能“本来想要”为归依的默认规则,是为了弥补缔约当事人的有限理性的缺憾以及节省缔约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所制定的。由于大多数默认规则都采取这种形式, 所以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多数的默认规则”。[4]1591

在产生以及适用这种默认规则时,我们需要注意到法院在作出法律决策时所面临的信息费用。如果法院确定缔约方“本来想要”的内容需要支付高昂的信息费用,那么选择诱导缔约方清楚地商定合同的默认规则就是有效率的。这样的规则可以促使当事人不再对某些事项保持沉默,而是通过规定他们自己的明示条款来排除默认规则,[1]502这就是第二类默认规则,即惩罚性默认规则。公共财政资助的法院应当通过惩罚那些留下无效率的空白地带的缔约行为,来激励当事人进行事前协商。当缔约方事前商定合同条款的费用,比法院事后估测缔约方“本来想要”的内容所需花费的信息费用更加低廉时,惩罚性默认规则的出现就是合理的。[5]93

惩罚性默认规则(penalty default rules)的设定 “意在给予至少一方当事人激励来绕过默认规则, 从而明确地订立令他们满意的合同条款”。[5]91而通过规定一种当事人所不喜欢的规则,那么绕过默认规则的过程就有助于将信息披露给合同内外的各方当事人,甚至法院。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遏制订约过程中可以导致合同产生漏洞的机会主义行为。在订约过程中,信息是一种很关键的资源,掌握信息的一方当事人通过隐藏特定的信息可以获得更大份额的效益(饼的份额效应)。相反, 如果该当事人向对方披露这一信息,那么他可能就会分到较小份额的收益,但是这样做可以提高缔约的总体效益(饼的尺寸效应)。以保险制度为例, 投保人作为风险信息的拥有者,如果对于自身的信息做某种程度的隐匿或者不实陈述,那么他就不仅会减少所应当支付的保费,而且还有可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高额的赔偿金。这样对于他来说就获得了较大份额的收益。但是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利用分散风险的原理来弥补个别损害。对于所承保的风险大小的估计是否准确,决定了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作以及保险制度功能能否正常发挥。毫无疑问,投保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提高了自身效益份额的同时也降低了缔约总体效益。“如果饼的份额效应大于饼的尺寸效应,掌握信息更多的缔约方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保留相关信息。”[5]99为了使得社会从整体上保持一个较高的福利水平,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人未如实履行该项义务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就属于典型的惩罚性默认规则。

通过以上对默认规则的分类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默认规则内容的合理设计有助于默示条款制度功能的更加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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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默认规则的设计

如果默认规则使得一些人变得更好而没有使其他人变得更坏,那么它们就被认为是有效率的。事实上,当许多法律经济学者主张有效率的默认规则,他们并不是指规则没有使得任何人变得更糟, 而是主张“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从而意味着这种规则能够使得订约当事人的(或者说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尽管当事人的一方也许最终会变得相对糟糕。这样的规则目标是实现馅饼尺寸的最大化,即使一些人在初次分配下得到更小的一部分。

那么,默认规则是如何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呢?我们知道,用有效率的合同条款取代无效率的合同条款可以创造合作剩余。因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更偏好有效率的默认规则而不是无效率的默认规则。当法律提供的是双方都偏好的默认规则时,那么他们就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减少耗费在这些条款上的交易成本,从而集中精力去商议其他更重要的条款。需要商议的条款越少,合同订立程序就越富有效率。因此,法律可以通过提供有效率的默认规则填补合同漏洞以节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费用,从而使得合同双方都能从中获益。

在法律经济学进路下,设计默认规则所需要考虑的事情很复杂。一方面,如果我们努力去节省成本,就要不仅考虑当事人的私人成本,还要考虑国家确立默认规则的信息费用;另一方面,尽管适用于绝大多数当事人的默认规则看起来节省了大部分的成本,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当事人在排除不想要的条款时所耗费的信息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法律经济学的进路承认,仅仅给予当事人所希望选择的条款以降低交易成本,并不必然地能够实现福利最大化。我们需要做的努力是,通过提供更加有效率的默认规则去改善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而不仅仅是帮助他们实现他们将会选择的条款。

然而,我们这种努力的结果,似乎会随着确立默认规则的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立法上的默认规则方面,这些规则先于任何特定的合同而被颁布,并且因此在他们订约前这些规则是可被观察到的。但是,立法上的默认规则发挥功用的空间仍然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如果国家在立法上颁布默认规则的成本是给定的,那么这样的默认规则将会可能只被用于不那么遥远的意外事件,而那些遥远的意外事件将会留给司法上确立的默认规则来处理。比如,法律提供了一种模糊的“合理性”标准形式的默认规则,而它在实际案件中的特定含义则需要留给法院来确定。司法过程中确立的默认规则促进福利最大化的能力,似乎比立法上的默认规则受到更大的局限性。

在司法的默认规则的情形下,默认规则被首次确立的案件中的当事人在缔约时不可能知道那种规则。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如何衡量法院在未来确立的默认规则所带给他们的风险,这是不明确的。对于在他们特定案件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有效率的条款,当事人需要一个更清楚的预期。但是,当事人很难能比法院抢先制定出效率原则下的特定规则。因为确认有效率的规则,至少是高度技术性和复杂的事情。当然,可以确定的是,一旦这种规则被宣布,其他的缔约人能够知道它并且对它所产生的激励做出反应。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未来的可发现性对于默认规则被首次确立的案件中的受损者来说,获益很小。进一步讲,在司法上确立的默认规则,更有可能针对相对遥远的意外事件。当事人自己将能够花费高昂的信息费用去预测这种默认规则,这种想法几乎是异想天开的。

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也没有必要感到沮丧。这是因为,在默认规则被首次确立的案件中,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进路所确立的默认规则也是至少能够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这就意味着, 在这样的案件中,获益者可以对损失者进行补偿。这样,案件中表面上看起来的受损者,实际上是获益的,只不过是由于无法提前预见到法院可能确立的默认规则,而不能事先做出更加有效率的合同安排进而获益较小而已。但是,从长远看来,受损者仍然可以在这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下获益,甚至可能会弥补他第一次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的一个问题是,对于法院来说,他们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去进行专业化较高的经济分析, 而这对于确立有效率的默认规则却是必要的。尽管这个问题会涉及立法机关和法院,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后者来说这个问题更具有挑战性。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这里的问题不是法律经济学进路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国家是否有能力来使用最先进的理论武器的问题。依照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去确立默认规则的最大障碍即来源于此。然而,一种理论的最终目的恰恰是要能满足并能促进人类福利水平的提高,如果尊重一种理论仅仅因为其是理论,而完全不考虑其是否能够提升社会的福利水平,那么这种理论最终必定会失去其作为理论的正当性和活力,并且会压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产生的新的理论需求,进而最终会在众多理论之间的生存竞争中被无情地淘汰。因此,我们同样有理由相信,随着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法律经济学逐步的发展以及理论成果的不断积淀,它终究会被更多的人所接受和使用,而依照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去确立默认规则的障碍终究也会自动隐退。

目前我们国内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发展程度,比起能够有效率地设计默认规则所需要的发展程度来说,差距还是非常明显的。而对默认规则的有效率的设计是一项技术含量要求非常高的工作,这需要强大的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成果的支持。

3 默认规则与我国合同法

正如我们一开始就指出的那样,默认规则与默示条款紧密相连。默认规则内容的确定是一个过程,经过该过程所获得的结论就是默示条款。通说认为,默示条款概念为英美法所独有。英美法上的默示条款制度发展已久并已成就体系,这一制度对推动其合同纠纷的解决,并进而对推动其经济发展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而且他们对于默认规则的研究也已经遥遥领先于我们。目前,我们国家不但对于默认规则几乎没有人予以关注,而且对于默示条款制度的研究还很缺乏,且认识也不统一。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历来不承认默示条款, 合同法中也不存在默示条款的概念,只是确定了解释合同的规则,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60条第 2款,第61、62、125条等。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有默示条款的规定,比如,马妍妍认为,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总体上应属于大陆法之体系,但是对默示条款制度有所吸收和转化。在我国合同法中体现默示条款精神的相关条款,如第62、133、 139、141、142、144、145、150、153、154、168、169条等,总的说来,特色主要有二: (1)重视惯例。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相关内容时,考虑到商业效率,多以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为第一选择。(2)法定默示条款为补充,主要代表是以62条的6款规定对61条情形的补充。[7]204

从实证考察的角度来说,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立法上的默认规则,但并不仅限于合同法第61条、62 条。例如,《合同法》第150条关于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默认规则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第168条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符合样品及说明书的默认规则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 169条的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默认规则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171条关于当事人以行为完成交易的默认规则规定,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371条的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规定了保管人的义务,也允许双方通过约定来改变保管人的这种义务。如果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对保管人不得转交别人保管的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自行协议补充;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即可依法确认该保管合同包含着“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默示条款。

福利经济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 键 词】 企业年金;公平性;自愿性。

2010 年,我国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 0.46,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 0.4 的警戒线,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已经在较大程度上有损于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最终也将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十六大报告中曾经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为分配理念,基于我国社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事实,十七大报告对该理念进行了变革,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理念的提出,要求相关社会和经济制度以此为核心,转变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共同进步的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和一种收入分配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基本定位是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基本养老保险以实现公平为目标,企业年金以实现效率为目标,效率是企业年金制度制定及实施前提。但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自建立二十几年来,即没有提高效率,也没有实现公平。效率的提高需要自由竞争的市场,而我国的企业年金大多建立在大型垄断企业中,这些垄断企业由于拥有垄断地位,不需要通过企业年金制度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因此企业年金制度追求的“效率”并没有得到体现。另外,企业年金经过多年的发展,覆盖率依然很低,只覆盖了部分富有人群,使得社会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因此企业年金制度也没有实现公平。现行的缺乏公平和效率的企业年金制度需要重新进行审视和修正,才能符合十七大的发展理念,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内在属性要求具有“公平性”。

(一)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为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第二大支柱,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属性,其发展应当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要求。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而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以缩小社会不公平和确保社会公平为天然职责,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并保障、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与基本目标,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天然追求公平,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根本目标”。[1]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大支柱,是关系到亿万民众的生存与生活状况的重大政策,该制度更要强调公平性和运行效率并重。企业年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属性及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它长远建设和发展应该以追求“公平”为目标,帮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该制度的普惠性,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二)企业年金制度属于收入分配范畴,应“效率”与“公平”

兼顾企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都是利用收入分配功能来帮助人们实现老有所养,属于收入分配范畴,但是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初次分配领域,而企业年金则兼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和社会再分配领域。从宏观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纳的基金全部积累到职工个人账户上,不参与社会再分配,积累部分只是当期收入的延期支付,因此企业年金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从微观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又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性质。企业年金建立的前提是企业在保证了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对剩余利润的再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缴费部分来源于企业利润,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对本企业利润的重新分配,属于社会再分配领域。企业年金制度属于社会的收入分配范畴,按照十七大报告的理念,理应符合“效率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的公平,才能真正实现年金公平分配的目的。

二、企业年金制度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要受自身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在行业整体发展状况、自身规模大小、企业一方的意愿等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企业是否建立年金计划以及所建年金计划的差异。企业之间存在的客观与主观差异导致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较差。此外,我国在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时,过于强调企业年金制度为经济发展服务,对“公平性”关注过少,加速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现象产生和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地域间的不公平。

企业年金计划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十分有限。有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 2006 年年底深圳已经有770多个企业年金计划,2007年9月福建省已共有5 130家企业建立了年金计划,与此同时,经济落后地区如贵州省,截止到2007年10月仅有47家企业建立年金计划。[2]由此可见,经济发展水平与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呈高度正相关。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即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了企业年金制度地域间的不公平。

(二)不同行业间的不公平。

从行业分布来看,垄断行业仍旧是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角,如银行、电信、煤炭、电力、石油、石化、民航、铁路等垄断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利润和职工待遇已经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企业获得了垄断利润,职工对一部分垄断利润又进行了分配,导致了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连年增长速度超越其他行业。这些富裕行业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本来就很高,再加上开展企业年金计划,他们又分享了部分企业利润,从而导致行业间企业年金的严重不公平。

(三)不同规模间的不公平。

即便是同行业内部,企业的规模不同也会导致是否建立年金计划或计划的内容不同。小企业受规模、资金、管理、环境、政策等条件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综合实力较差,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广度远不如大企业。从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结构来看,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都来自于大型国有企业,[3]并且与地域和垄断行业相结合。与此相矛盾的是,截止到 2006 年 2 月,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寥寥无几,全国只有 50 家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2],这与中小企业在国家中创造的 gdp 的 55%的地位极其不符,这些中小企业的职工与大型企业职工的收入差距显露出的不公平性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企业内部的不公平。

除了以上宏观的不公平表现外,从微观来看,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也存在着较大的不公平。本质上,以企业年金形式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再分配,可以提高劳动收入,对职工来讲是一个利好消息,然而事实却不是如此,很多企业年金计划仅仅覆盖高层管理人员。上海市总工会 2008 年 9 月曾经基于对4 000 名职工调查基础上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状况趋势研究》,其中显示,大部分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的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年金分配差距在 3 倍 ~5 倍左右,少数企业则远高于 5 倍;部分企业年金方案只覆盖小部分管理人员,甚至少数企业即便是存在大量待岗未安置人员,不具开展年金的经济负担能力,却仍将年金作为高层管理人员的福利。企业内部职工分配不均,导致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

三、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项制度是否公平取决于三个环节,一是参与机会是否公平;二是实施过程是否公平;三是结果是否公平。企业年金的结果公平与否是判断企业年金制度是否公平的标准,如果企业年金制度在起点与过程上都不公平,其结果不可能公平,只有实现起点与过程中的均等,才能实现结果上的公平。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是拉大了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产生种种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与机会和分配过程两方面来考察。

(一)参与机会不公平及其原因。

企业年金制度对于不同企业来说参与机会是不公平的,主要源于两点:国家收入分配制度限制与企业年金制度限制。

1.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国家收入分配体系现状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产生的重要根源。

政府长期对东部沿海地区、垄断行业、大型企业倾斜的经济政策,导致东西部、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间差距日益扩大,企业在生存能力、盈利能力、负担能力以及职工的收入水平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差异。表 1 中显示了垄断行业与自由竞争行业、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相差数倍。由于建立企业年金需要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最初涉足这一领域的必定是少数“央企豪门”,[4]这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势必会导致与其他欠发达地区、自由竞争激烈行业、中小型企业的职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不完善的收入分配体系是导致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的客观环境因素。

 

2.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原因。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企业有能力与企业自愿。政策规定,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基本条件之一就是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期间未出现经营亏损。这就排除了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及自由竞争激烈的行业,因为这些特征下的大部分企业盈利能力非常一般,无力再承担年金的缴费。此外,企业建立年金计划要求企业方“自愿”,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较好的盈利能力,但是企业不愿意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也无法建立。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来说企业一方占有强势地位,他们出于自身盈利的考虑,往往忽略了职工的需求,即使有能力也不愿意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计划。有调查表明,我国广大中小型企业个人对年金的需求强于企业需求。[5]

(二)分配过程不公平及其原因。

即便是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在实现年金分配的过程中各企业间也是不公平的,其不公平主要源于国家对企业年金制度没有统一的规范以及在执行相关政策时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相对宽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内部分配不均。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分配制度、一种激励制度,从本质上讲更加注重追求效率。企业依靠企业年金计划吸引优秀人才,而这些优秀人才往往会成为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人员拥有制定年金计划的权利,成为一个小利益团体,这就导致企业年金在分配中具有歧视倾向,企业年金方案向高级管理人员倾斜。如果这样的倾斜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到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

2.缴费率与缴费限额没有统一标准。各企业缴费率与缴费金额没有统一规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同企业跨度范围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该办法中只规定了缴费率上限,且缴费率的上限较高,企业缴费部分可以相差一个月的工资。另外,该办法中没有统一的缴费限额规定,不同工资水平的职工,缴费额可以相差很大。

3.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国家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各地区在具体实施中可列入成本的比例从4%~12.5%不等。这就导致了各地区税收优惠不同,例如,湖北和江苏的税率为12.5%,山西为8.3%,贵州为5%,东部地区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税惠比例明显偏高,这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讲是不公平的。

四、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公平性的思路建议。

参与机会的不公平与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导致了结果的不公平,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纠正,势必会引发贫富的“累积效应”,影响社会稳定。要解决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性问题,还需从多方面着手进行改进。

(一)完善收入分配政策,从社会经济方面配合优化现行企业年金制度。

1.改革现行经济倾斜政策,减轻欠发达地区企业的缴费负担,留下空间发展企业年金。政府应加快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国家战略步伐,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努力提高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落后地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和环境方面的支持,减轻缴费负担,为企业年金制度留出发展空间。

2.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垄断利润。首先政府要降低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消除市场准入壁垒,引入竞争机制,削弱垄断企业的垄断能力;其次,对垄断企业的利润来源进行分类,对于由垄断地位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应上缴国家,进入再分配领域,对于由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能力获得的利润则允许用于企业年金和其他福利的分配。

3.积极发展集合年金计划,使中小企业能够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鉴于有意愿建立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找不到很好的途径来参与,可以通过发展集合年金计划,使得多个中小企业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得到管理机构、投资机构及受托机构等的重视,清除参与障碍。

(二)从制度上变革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

1.降低落后地区企业的参保标准。落后地区的企业由于经营环境一般,得不到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担负着其他缴费的重任,参与年金计划的意愿不强,因此有必要降低落后地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门槛,降低企业的其他缴费负担,给企业发展年金计划留出空间。

2.建立“准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我国的“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导致了收入分配进一步的不公平,因此,可以考虑将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变革为有一定“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但是完全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是不可行的。[6]其原因主要有三点: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仅 60%的覆盖率说明我国政府尚不具备强有力的监管力度;大部分中小企业生存压力大,无暇顾及企业年金计划;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导致人们对养老保险体系的信任危机。“准强制性”企业年金成为“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变革的可选择方案。首先,可以通过政府税收优惠给予政策引导,强制已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坚持执行;其次,设定人均利润额度,当企业的人均利润达到一定程度后,强制参与年金计划,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后,一旦加入年金计划,必须覆盖企业所有职工,不能有所偏颇。

3.限定企业内部年金计划覆盖面。企业年金应该覆盖大部分企业成员,而不能够仅惠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本身收入已经较高,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作用对他们而言并不十分明显,企业的普通职工才是最需要企业年金养老金的群体。企业年金的分配应向工作年限长、现期收入低的职工倾斜,以缩小收入差距,达到调节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的目的。

4.缩小缴费率标准差距,制定缴费金额上限。企业缴费比例上限为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不同企业的缴费率差异可以达到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我国职工的收入水平而言差异过大,所以应该缩小缴费率标准差距。同时,也应对企业内部的缴费上限也予以规定,防止企业内部工资水平差距过大而导致缴费金额差距过大。

5.为能力欠佳的企业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企业盈利能力不同,只有对不同盈利能力企业设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其中,而不能将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所有规模的企业均一视同仁,采取同一税收优惠幅度。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从多个方面着手企业年金制度公平性的改进,但是在实现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在实践中注意防范把“效率兼顾公平”发展到“单纯的追求公平”方向上去。企业年金制度追求公平虽然可以减少收入差距拉大的部分问题,但如果过度追求企业年金保障水平平均化则会损害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个人竞争意识,直接导致的后果将是减弱了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企业年金制度成为一个没有效率的制度。因此,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还需要从全局出发,“效率”且“公平”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eb/ol].http://rucdba.org.cn,2005-08- 29.

[2] 杨帆,郑秉文,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r].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3]杨长汉。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4] 阮儒雅。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j].特区经济,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