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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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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第1篇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第2篇

(一)

保障指标(10分)

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

(二)

人口控制指标(24分)

1. 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2.

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超生1个小孩扣1分;

(三)

工作质量指标(66分)

1. 重视教育(6分)

计生政策法规进村入户、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记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传栏记2分,无专栏不记分;永久性标语1—2幅记2分,缺1幅扣1分。

2. 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10分)

全年开展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服务达80%以上,建立服务档案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使用药具在控制指标内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

3. 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

村民自治达50%以上,且验收合格记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验收不合格不记分;协会工作达标记2分,不达标不记分。

4. 行政执法(15分)

依法催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政策全额征收上交记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记分。该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记分。

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分)

做到流入流出底细清、情况明,当年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认输达到80%记1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流出区外的育龄妇女每半年有效等价证明达60%以上记2分,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对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证验证达90%以上记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台记1分,不建不记分。

6. 人口出生误差(6分)

人口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5%以内记6分,超过0.1个百分点扣1分。

7. 出生婴儿性别比(10分)

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记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

8. 人口引产与出生人口比(5分)

当年人流引产例数与当年出生人数之比控制在30%以内记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

9.

奖励扶持政策(3分)

严格坚持政策口径和申报程序,确认对象准确无误,无弄虚作假,不循私舞弊记3分,如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且调查属实的,此项不记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第4篇

(一)变化指标

1、出生政策符合率95%以上。今年村一级取消出生政策符合率指标,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无“两非”案件。没有明确具体的控制值,但不能出现“两非”行为或案件。

3、二孩及以上妊娠对象孕情监测到位率达到65%以上。2013年度生育、引产和在孕4个月以上的二孩及以上育龄妇女人数。已出生的,以孕情上报省级数据库与婴儿出生间隔达5个月以上的为及时;引产和在孕4个月以上的,以末次月经与孕情上报时间间隔4个月以内为及时;对怀孕后由外县市区流入本地的2013年度二孩及以上妊娠对象,以流入1个月内登记孕情、3个月内上报省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为及时。2013年度二孩及以上妊娠对象包保服务不到位情况,作为该项指标的个案扣分因素。

4、常住本地已婚育龄妇女随访服务率达到90%以上。落实孕期访视人数、分娩访视人数、术后随访人数。将平时抽查、第三方调查发现的2013年度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未落实到位情况,作为该项指标的个案扣分因素。

5、近四年生育对象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落实率达到60%以上。20__年10月至20__年1月生育对象长效节育率目前只有45.12%,全市最高的也只有57.89%。要强调的是各地必须如实统计上报长效节育措施,杜绝虚报现象。今年各次考核、抽查中将加大对长效措施虚报的扣分占比。

6、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有效联系率达到85%以上。去年该指标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本年度缩小了对象范围。

7、村级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率达到100%以上。该指标主要以村居在线服务平台各用户每周独立登录,利用系统提供信息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并完善全员人口数据,有针对性开展服务引导,及时采集录入主要信息(婚姻、妊娠、生育、避孕、办证、流动、死亡等)。

(二)新增指标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宣传面和知晓率达到100%,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自去年开始我市实行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加强领取结婚证对象、符合再生育对象宣传的同时,要把宣传关口前移,加强对所有适龄未婚男女青年、准备领取结婚证对象的宣传,告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的、流程、服务地点、咨询电话等事项,在确保覆盖面、知晓率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参检率。

2、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入库率95%以上。该指标是指全员流动人口包括男性也要登记入库。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到位率达到80%以上。按当办文【20__】72号,流入育龄妇女和常住人口一样,落实“七免三奖”基本公共服务。计生办要在检查之后7天内录入对接平台,对已超过7天的在录入对接平台时,要把检查时间推迟,确保有效录入。

4、督办、交办件及时办结率达到100%。要求确保无越级上访事件发生,对当阳市及以上督办、交办的要及时、妥善解决,并回复。

5、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综合满意率达到95%以上。重点围绕人口计生公共管理、技术服务及政策落实等方面,主要以免费孕检、奖励政策落实、免费生殖健康服务等工作落实情况在老百姓中的认同感、参与度来评价。象免费经费兑付不到位、奖励政策资格确认不准确、应享受对象未纳入等情况均会直接导致该指标不达标。

6、群众人口计生政策知识和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达95%以上。人口计生政策的宣传要重点突出生育政策、奖励优扶政策、免费服务政策等,确保重点对象的宣传品入户率和知识知晓率。

7、全面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扶政策,确保资格确认准确,资金发放到位。该指标为定性指标,重点为奖扶、特扶(含并发症特扶对象)、独保费、企业退休奖励、高考加分、中考加分等。

8、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该指标为定性指标。要求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次性不低于应征总额的70%方能开具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证明单,该指标的增加,各地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二、出生统计注意项目

根据省指标解释讨论稿,全省今年将实行全省全员清理,出生人口统计口径将发生重大变化,在省文件出台之前仍以原出生上报口径为准。

1、出生统计上报:以当阳市为判断范围。凡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在本市居住的,由居住地主报,在本市以外居住或无固定居所的由户籍地统计上报,管理类型为农业、非农业,不能上报为常住流入。曾在本市居住或生活过,现人已外出的,按农业和非农业落实主报。凡男方户籍在本市,从未在本市居住或生活过的,可不报(如:移民)。凡男方户籍不在本市,但女方或小孩在本地的,区别常住流入或非常住流入登记或上报,但已在本市购房居住的,可作农业和非农业上报,已作为常住流入上报的可不作更改。

2、上报对象跟踪:常住流入、非常住流入对象每月要跟踪随访,逐人核实,已离开的要迁出,返回的要返队,非常住流入已达半年的要转常住流入,流入一个月以上不足半年又没有常住趋势的在镇村登记,可不建卡,也可作非常住流入登记建卡。对迁出对象逐人核实迁出到何地,如还在当阳市范围内,要联系对方镇村,看是否落实主报。对再婚对象,专干要自己上门核实对象的婚姻、生育史。对未婚生育仍在娘家居住,不作婚嫁处理,直接主报。

3、重视平台信息:对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村居在线服务平台上的每一条生育信息,都必须返到村进行核查。核查时要注意,应在全市范围内逐人核实,不要认为这个对象目前与本村无关就可不管,如有的对象户籍转到市内某居委会,但因身份证没有变,还是匹配到原户籍所在地等。不能过分依赖共享平台,平台上只有在本省生育的对象,还有在外地生育后返乡的对象,以及在外地生育后流入、迁入的对象,因此要加强对这类对象的清查核实,重点加强对返乡和迁入对象的清理核实,加强对城郊结合部居住和租住、 村辖区内企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移民的清理清查,凡是女方或小孩在本地居住或租住的,要逐一核实。

4、关注就读对象:“在当地就读”作为常住趋势,应纳入常住流入人口管理,也就是在本地上幼儿园的,只要一来,就作常住流入上报,没有时间限制。要定期对辖区内幼儿园内所有近四年生育小孩进行一次核查,在全市范围内落实一个主报单位,要重点关注外来人口、外嫁女其子女在本地就读对象。

5、违法生育上报:对外来人口中的近四年生育对象,无论是在本地生育或生育后迁入的,必须确保生育无漏、瞒报现象。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因担心先进单位被“一票否决”,对外来人口违法生育和本地政策外生育的而存在瞒报的思想。如果出生统计出问题,性质更严重。

三、全员信息动态管理

重点是外来居住或租住人口、新婚迁入对象要全员建卡。死亡和婚嫁外出对象要及时迁出。

四、村居在线平台应用

1、所有信息需经核实后再反馈。

2、反馈为婚嫁外出的,应在迁出地中通过点击蓝点箭头选择婚嫁所在地。

3、空挂户是指从未在本市范围内生活、居住过的对象。因读书、工作等将户口外迁的不属空挂户,跨乡镇户口迁移的也不属空挂户。户籍在本市,现在本市外定居的对象,必须取得现居地计生部门纳入管理的证明,才可不建卡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口城市化 经济发展 安徽省

一、数据获取与分析

安徽省地处中国东南部,与鲁、豫、苏、浙、赣、鄂六省交界,2009年GDP过万亿元。围绕安徽省人口城市化与经济发展的纵向分析、横向分析,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以及安徽省与周边6省历年统计年鉴中选取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在理论上为今后安徽省城市化与经济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

为验证经济发展与城市化发展之间的关系,H•钱纳里根据两万多个观察数据,时间跨度20年的30个变量建立“标准结构”模型。根据此模型,2005年安徽省人均GDP已达1048.美元,城市化应大于65.8%,但实际上安徽省城市化仅为35.5%,相差30.3个百分点。根据周一星、许学强采用137个国家资料得出的人均GDP与城市化的关系模型,2005年安徽省城市化水平应为47.52%,也远远高于实际水平。这表明,安徽省经济发展对人口城市化成长的拉动力不足,致使城市化滞后于经济发展。

在与全国及周边六省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发现,安徽省城市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而言,安徽省人均GDP与全国及周边六省的差距越来越大,城市化的发展相对差距越来越小。例如,2000年安徽省人均GDP在与周边六省的比较中,仅略高于江西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991元,城市化水平略高于豫、赣,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9百分点。到2007年,安徽省人均GDP在与周边六省比较中最低,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889元,城市化水平低于全国水平6.2点,在与周边六省的比较中,除江西省外,差距均有缩小。

二、安徽省人口城市化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原因分析

安徽省人口城市化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原因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区位因素影响了农村人口向本地城市的转移。安徽属内陆省份,与鲁、苏、浙等沿海地区相比无地理、经济优势。地处南北冷暖气团过渡带,天气多变,常有旱、涝、风、冻、霜、雹等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作为农业大省的安徽,大量农民在农业减产,本地城市吸引力不足的情况下,选择到东部沿海城市务工,这就在人口数量上影响了安徽城市化的进程。

2.制度因素影响了安徽省城市化的进程。现行的城市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对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设置重重障碍,使得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取得城镇户口,在寻找工作、子女就学、医疗以及失业保障等方面不能享受同等待遇,这无疑给广大农村人口造成心理上的、现实生活上的压力,降低了城市化的质量,并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

3.产业结构影响了安徽省城市化的进程。安徽省一直农业大省,2007年第一产业产值占16.3%,高于全国5个百分点,与周边六省比较中,仅低于江西0.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在容纳劳动力方面起了很大作用,这在相当程度上减缓了安徽城市化的进程。能容纳大量城市人口第三产业比重较小,2007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的比值不高,2007年为0.87,说明第二产业比重较大。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从产业层次上影响了安徽省城市化的进程。

4.城市结构影响了安徽省城市化的进程。近年来,安徽省城市数量不断增加,但城市发展较缓慢。大城市数量少,中小城市数量偏多,中心城市首位度不高,很难形成规模效益,经济实力和综合效益偏低。合肥作为省会城市,城市首位度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好对全省城市体系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北方城市结构过于单一,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限;南方沿江城市相对发展迅速,但与东部省份城市还有不小差距。

三、协调人口城市化与经济发展的对策

1.加大对人才建设的投入力度。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世界之争实质是高科技人才的竞争。一个地区的城市化与经济要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参与其中。同时,安徽作为人口大省,必须把人才教育更加普及化,把人口负担转换为人口红利,使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换为城市化与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生力军。

2.进一步完善三大产业结构。第一产业是城市化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要加大投入,继续发展。第二产业是当前城市化主体产业,要稳定。第三产业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生长点,只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才能容纳较多的剩余劳动力,促进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安徽省在完善产业结构过程中,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中有限的资金、技术,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设备先进、发展前途大的朝阳产业,带动其他行业的综合发展。

3.提高城市化质量,实现内涵式发展。安徽省城市化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必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才能与经济发展健康、协调发展。要提高合肥等中心城市综合竞争力,优化中心城市功能结构,培育地区增长极;要因地制宜,根据各经济自身优势,发展有地方特色的县域经济,进一步吸纳当地剩余劳动力,实现地方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生态环境管理的力度,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