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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年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 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获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果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为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百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十、上列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一、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它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由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定代表人左XX,行长。
委托人刘XX.
被告王XX.
被告李XX.
原告甲XX公司与被告王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XX公司委托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XX、李XX未答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XX、李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甲XX公司与被告王XX、李XX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清偿,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可宣布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现借款人已数月未清偿本息,符合上述约定,原告甲XX公司要求被告王XX、李XX偿还借款本金221766.63 元和相应利息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判长杨正海
审判员陈连友
代审判员艾丽
第一,贷与人为银行等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公民,我们认为,民间借贷以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
第二,可以为无偿。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借贷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则借款合同为无偿合同。并且,公民之间的借贷因具有互,一般是无偿的。所以,借款合同根据其是否有偿,可以分为有偿借贷和无偿借贷。
第三,一般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一般仅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还不能成立,只有贷与人将贷与物交付给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之间也可以订立诺成的借款合同。
关键词:大额借条;证据效力;合同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0-04
总理在今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要尽快、妥善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务院也随即批准建立了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启动了对于民间融资渠道多元化建设的探索。在此大的背景下,不仅对中小企业,包括对民间自然人之间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以及所引发纠纷的合理解决方式的探索、建立及完善,遂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课题,值得法学界加以研究。这是一个大的课题,而本文仅拟从民事诉讼中关于如何认定大额借条证据效力的角度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这一重大课题的逐步破解。
就借款问题而言,由于近年来,借款合同纠纷层出不穷,以致矛盾激化,一方面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另一方面,也使疑难案件丛生,给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带来压力,并耗费司法资源。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讲诚信,任意违约,或者欠缺、丧失履行能力,或者规避法律、违法借贷,或者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健全,或者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难于主张权利。凡此种种,皆有可能酿成纠纷。因此,如何规范借贷关系,健全证据制度,大有研究之必要。本文不研究借款合同的其他证据问题,只研究借条的证据效力。
借条往往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它是证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据。而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则不使用借条,而是通过银行划款、进账等银行凭证证明贷款合同的存在。因此,本文只研究自然人之间借条的证据效力。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大额借款、中额借款和小额借款之分,虽然它们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但是,由于数额的大小不同,对于人们经济生活的影响则有较大差别,以致在态度上、观念上及处理上也会大相径庭。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大额借款纠纷,只剩下借条这一孤证,造成裁判者的困惑,难于下判。这一问题大有探讨之必要。因此,本文只研究自然人之间大额借条的证据效力。
一、借款合同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借款人届期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是一类有名合同。其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同时,该法还对借款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以及提前或展期还款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方将某种货币交付于借款方时,借款方即取得一定数量货币的所有权,并依借款用途处分所借之款项。借款到期后,借款方只需向贷款方返还同种类、同数量的货币,而不必返还原物。此一特点与借用合同有所区别。借用合同是出借人与借用人约定,出借人将一定财物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借期届满时向出借人返还原物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金钱),是种类物,而且是消费物,但借用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物,而且是耐消费物。
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有息借贷,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无息借贷。
借款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前者是指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时,合同即成立。贷款方有依约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方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后者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如果贷款方未向借款方交付借款,该合同既未成立、也未生效。因此,这两种借款合同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也正因此区别,在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的判定及纠纷的裁处上均有不同。就本文探讨的问题而言,两种借款合同证据的构成也有差异(后文将详细论述)。
借款合同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分。《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就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按银行法规的规定,借款人还要提交书面申请,贷款方按其管理规定,还应经过逐级审批程序,才能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也可以另有约定。按立法原意而言,另外的约定,是指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约定,比如口头协议、证人作证形式等。这些形式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复合的(即几种形式的结合)。无论其为单一或复合,都有一定形式的存在,不能没有任何形式。这些都是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二、大额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大额借款合同,无论是诺成性的借款合同或者实践性的借款合同,均有其适用。除具有一般借款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独自的特征。
(一)大额借款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重大性
有学者认为,根据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活动中的适用标准和交易习惯,通常以5万元以上的借款为大额借款。由于其借款数额较大,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这类合同便成为关乎重要交易决策、重要交易目的、重要交易活动、重要交易效率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还会涉及重要法规的适用、重要责任的承担等等。因此,它和一般的借款合同,特别小额借款合同有所区别。至于大额标准的确定,则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平均财富的增减而发生变化。但其标准的变化,不影响此一特征的存在。
(二)大额借款合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
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范本
保证人(甲方)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电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行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止。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变故,甲方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__________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或经济收入证明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