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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村工作一年来,在组织的重视关怀、领导的言传身教和两委干部的支持帮助下,我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传输信息、服务群众的作用,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牢记组织和领导的重托,立足基层、磨炼意志,勤奋敬业、锐意进取,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较大提高,树立了大学生村官的良好形象,较好地完成了村内的各项工作,得到了领导、同志和党员群众的肯定。现述职如下:
长将此心寻一问,誓以理想铸人生——着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
长将此心寻一问,何以慰我平生忧?猛然看见“平凡孕育伟大、奉献谱写人生、汗水铸就辉煌”这句话,我就被深深触动了。到大山东庄工作一年来,我始终在思想上鞭策自己,在实践中锤炼自己,坚持多看、多学、多听、多行,努力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加强自我修养。这段繁忙与愉悦,压力与动力并存的日子里,我收获的不仅仅是一名大学生村官的责任心,更多的是感激、感动与感恩。同时我也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虚心求教的态度,对照自己实际工作查找不足,主动向领导、同事请教,不断提高自己,尽快完成心理和角色上的转变。同时以崇高的事业心、火热的责任心和执着的进取心要求自己,达到了不断提高个人思想政治素质的目标。
天生我材必有用——踏踏实实干好各项工作
新东方校长俞敏洪曾经说过“一个伟大的人,为了一个伟大的目标,用一些平凡的琐事积累成不平凡的生命。”尽管农村工作琐碎繁杂,但我相信只有做好这些最平凡琐碎的工作才能真正成就不平凡的生命。因此我一直在工作中忠实地践行着俞敏洪校长的这句话。
协助村里顺利完成了村两委换届工作。上任之初,我就恰好赶上乐第八届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农村两委顺利换届可以说是农村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能够出色完成这项任务,我认真翻阅了有关农村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政策,针对不懂、不清楚的问题,多次找到镇组织室人员进行咨询。在选举过程中,做选票箱、进行选民登记各个步骤一丝不苟,丝毫不敢马虎大意。在我的充分准备下,最终保证了换届工作顺利完成。通过选举这项工作不仅使我深入了解了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还给了我一个向父老乡亲推荐自己的机会,为我以后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协助两委干部顺利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缴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项惠农的好政策,也是在我培训期间组织上交给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证广大村民都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带来的好处,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解读,多次利用休息时间深入群众家中进行宣传,给他们宣传讲解参加养老保险所带来好处和实惠,使参保人数逐渐增加。到最后我村的参保率达到了120%,超额完成了镇党委政府下达的任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进度位居全镇首位。
配合村两委与卫生管理部门开展了预防手足口病工作。今年4—7月份是手足口病的多发时期,尽管我们一直十分注重卫生防疫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6月份手足口病在我村爆发。为了遏制疫情的不断扩散,在我的建议下,村两委果断采取了应急措施。迅速成立了相应的分包组织,责任落实到每名村干部。我牺牲掉自己的休假时间,积极联系市医院、卫生所,开车在医院和村里之间往返,转移隔离并治疗发病儿童,所有开支没在村里报销过一分钱。危急之时,我主动请缨负责村内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每天坚持用喷雾器在小学、村部以及各主要街道进行消毒。与此同时,在村里向群众讲解预防手足口病的知识,并和镇卫生院大夫一起到有小孩的群众家逐户排查并进行消毒。经过一个月的努力,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患病儿童得到了及时有效治疗并快速康复痊愈。我的做法受到了市卫生局的充分肯定,受到上级党委的表彰。
最近,XX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经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村级班子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此次调查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调查范围涉及平口、小淹、杨林等10个乡镇、20多个村。调查结果表明,我县村级班子建设总的形势是好的,呈现出积极、健康的发展态势,为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同时,调查中发现,村级班子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影响着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一、我县村级班子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县1180个行政村(居委),共有村干部4948名,其中35岁以下的891人,占18%。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的1179人,占23.8%。调查表明,近年来,我县在加强村级班子建设方面卓有成效。一是班子整体结构不断优化。各乡镇党委在选拔和任用村级干部时能坚持“以人为本”,勇于打破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选人用人观念,全方位启用人才,及时将优秀人才充实到村级领导班子。近3年来,全县先后调整村支两委成员1984人,其中村党支部书记548人,村主任492人。村级班子整体结构逐步得到了优化。二是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大多数两委班子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了按章理事。特别是近年通过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村干部们的廉洁自律,拉近了干部、群众的感情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强化了村干部的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也促进了村干部作风转变。大部分村干部能勤政务实,兢兢业业地工作,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谋利益,村级班子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三是村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县、乡两级将村干部的培训教育纳入了干部教育规划。近3年来,全县共举办村级干部各类培训班386期,受训的村级干部达26840人次。特别是通过村级“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全县村干部普遍受到了一次党性党风和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思想素质明显提高。四是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大多乡镇对村级班子实行了岗位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村干部报酬全面实行了统筹,推行了“基础职务工龄村类别绩效”的结构工资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兑现奖惩,使村干部干有目标,管有依据,评有尺码。同时,大部分乡镇党委政府能做到用真诚与亲情联络村级干部,在感情上与村干部真心交朋友,工作上及时为村干部撑腰壮胆,生活上尽力为村干部排忧解难,村干部不安心的思想不断淡化,工作积极性普遍高涨。五是后备干部队伍不断壮大。近3年来,全县共培养和发展优秀青年农民党员750名,其中已任村干部的164名,已作为村级后备干部储备的达415名。
调查也表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村级班子建设中出现和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影响了村级组织作用的发挥。一是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全县4948名村干部中56岁以上的达756名,占15.3%。有的乡镇56岁以上村干部的比例高达30%以上。江南镇老屋村和百花村支部书记年龄已满70岁。全县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503名,占30.4%。有的村干部连自己的名字、同意开支等简单的字都不会写。由于文化程度不高,部分村干部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往往理解不透,认识不深,贯彻不力,严重影响了村级组织作用的发挥。二是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仍然不够。部分村干部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方法简单,缺乏依法行政、按章理事的自觉性。墨守成规,不求改革创新。一些村级班子缺乏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在带领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收入方面办法不多、能力不强。发展经济的思路不清、路子不明。据各乡镇党委评定,全县村干部能力一般和较弱的达2696名,占54.4%;村级班子能力一般和较弱的673个,占59.3%。三是部分村两委班子关系不协调,工作合力不强。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能互相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存在拉山头,闹派性的现象。有的支书与村长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班子不协调,思想不统一,无法发挥出村级班子应有的工作合力。工作无法开展,群众无所事从,经济无从发展,基本失去了村级组织的战斗力和凝集力。四是村级干部队伍难稳定。农村工作环境艰苦,任务繁重,村干部待遇低、难落实,不少村干部不安心本职工作,人心思动现象较普遍,甚至干脆“撂担子”。东山乡高星、下茶两个村共有党员51名,曾任村组干部的22人,近三年来辞官不做的12人,现任村干部中外出打工的10人。五是部分村干部队伍青黄不接。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社会的转型,青年新生力量处于分散、流动状态,村级组织难于对他们开展有效的教育和培养。部分地方对村干部后备人选的培养选拔缺乏硬性措施,真正有文化、有素质、有培养前途的人才很难选拔,后备干部队伍出现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局面,有的村甚至找不到合适人选出来担任村干部。
二、当前农村基层班子建设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第一,个别乡镇对加强村级组织的建设重视不够。有的乡镇只把经济工作视为主要任务,使基层班子建设与经济建设脱节。忽视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忽视对基层干部和党员管理与教育,不注重后备力量的培养与发展。有的村甚至近10年没有发展一名党员和后备干部,组织生活基本没有正常开展。
第二,缺乏健全的村级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机制。党委、政府对于村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上缺乏完善健全的工作机制。靠家族、帮派势力当选村干部的现象仍然存在,那些觉悟高、观念新、能力强,善于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优秀人才难以被选拔到村级班子领导岗位上来。有的乡镇对村干部重使用轻培养,对于村干部的教育和培养抓得不力,资金和精力投入不够,村干部出现思想问题时,主要采取调整的办法而很少采取教育的办法解决,客观上难以建起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弱化了村级班子作用的发挥。实行后,多数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弱化。据调查,安化县80%的村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万元,60%的村年集体经济收入几乎是空白,村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少。特别是税费改革后,“三提五统”等收费项目取消,乡(镇)、村两级财力进一步减弱,村级组织“无钱办事”的矛盾更加突出,村级组织为群众办实事的条件受限。群众长期得不到实惠,对干部缺乏认同感和信任感,导致不少村班子软弱涣散,在群众中没有威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很大的抑制,出现基层干部难选、难当、难留的“三难”问题。
第四,待遇偏低难保障,抑制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基层干部承担着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任,但许多情况下他们的责权利并不明确,也不平衡,存在着对基层干部责任上严格要求,但权力上无相应保障,经济待遇上又不够关心的情况。这使农村基层干部难以把全部精力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任务上,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只是采取被动应付的态度,影响了村级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是责权不一,心理难平衡。计划经济时期,村干部手中掌管着生产的领导权、劳力的调配权、收入的分配权、实物的支配权、资金的使用权等,“说话有人听,办事有人找,当地有威信”。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不断调整和发展,村级干部原有的工作权力实际上变空或大部分丧失,而责任却越来越重,计划生育工作以村为主、“三收”任务完成情况与村干部报酬挂钩等等,责任与权力的不统一,使部分村干部心理上难平衡。部分村干部认为,有本事外出打工赚钱,当村干部是“要蠢不化的人”搞的。许多村干部存在一种经济上的“危机感”、感情上的“遗弃感”、政治上的“压力感”。二是经济待遇低、难兑现。据调查,目前我县村支书年平均误工在200天左右,最多的达300天以上,村主任、文书和计生专干年平均误工180天左右。而年平均报酬收入为:村支书1180元、村主任1120元、村文书1038元、村计生专干854元。全县60%的村干部年报酬收入在1000元以下。这样的工资待遇使许多村干部无法养家糊口,村干部普遍认为不划算,即亏了自己,又亏了家庭。即使按这样的标准许多村也不能及时足额兑现。全县有40%的村因无法完成乡镇的工作任务,村干部领不到足额的工资数。有的村干部的工资完全用于填补上交缺口,最多的村一年用村干部工资垫补达5000多元。三是政治待遇上无奔头。以前,优秀的村干部可以招聘为乡镇合同制干部,甚至还可以考录国家公务员,对村干部鼓励很大。政策取消后,一些有能力的农村青年认为村干部在村任职,最多干到村支书,既不能进事业单位,又不能进入公务员序列,感到当村干部政治上没有奔头,不愿当村干部。有的在职村干部则认为“劳多,酬少,前无出路,后无退路”,工作上得过且过,有的甚至干脆“撂挑子”。四是卸任后生活难保障。卸任村干部生活贫困的现象较为普遍,全县6413名卸任村干部中,生活处于特困状况的达1308人,占20.4%。为探求解决村干部老有所养的问题,我县曾于1996年制定并实施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但由于保险体制变化和存款利息大幅下调,不得不于2000年将已收的保险金连本息退还给乡镇。县每年下拨6万元专项经费到各乡镇,由乡镇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解决。各乡镇虽然根据卸任村干部的任职长短,每年给予了适当补贴,但仅仅是表示意思而已。目前,卸任村干部的待遇不如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复员军人和特困企业下岗职工。
三、加强村级班子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对村级班子建设的重视和领导。各级党委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抓好村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切实加强对村干部队伍建设的领导和指导。要认真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乡镇党委的责任。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成员要齐心协力抓。二是出台有关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文件。县委要根据上级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特别是鼓励村干部建功立业的倾斜性政策,吸引优秀年青人才从事村干部工作。三是营造有利于村干部工作的良好环境。乡镇党委政府要大力支持村干部的工作,执纪执法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村干部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新闻媒体要加大村干部的正面宣传,在全社会推介一批优秀村干部典型。市县乡三级建立定期评比表彰先进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机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健全村干部选任机制,致力提高队伍素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通过全面推行村支部“两推一选”的办法,选拔懂经营、善管理、能带领一方群众共同致富的人进村级班子,并有重点地进行帮带、培养。一是把好政治素质关。要把那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有文化、有本领、真心诚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二是优化队伍结构。要围绕支书这个“主角”优化群体结构,配好支部班子,选好行政班子。村干部队伍要形成以40岁左右、初中以上文化为主体的年龄梯次结构,每个村级班子至少配备1名35岁以下的优秀年轻人。三是拓宽村干部的选配渠道。既要注重在致富能手、复员军人、回乡知青中选配,又要动员在外打工或经商的能人返乡任职,还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国家干部下派任村干部与从回乡下岗职工中选配村干部的用人机制,使村干部的来源渠道不断扩大。四是加强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重点是培养有一定知识水平和专业特长的回乡知青、退伍军人和外出打工返乡的优秀青年在农村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为村的干部储备人才。要注重发展优秀青年农民入党,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有计划地选送他们接受各种职业和专业培训,参加实践锻炼,并定期进行考核、考察,能够使用的,尽快进入村干部实职岗位。
第三,创新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村干部队伍教育和管理。一是建立目标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干部的岗位责任制、村级组织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村干部建立考勤、考绩、考察、考评、学习、请假、会议、财务管理、村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强化村级干部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建立培训教育机制。充分发挥县乡党校主阵地的优势,强化在职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县委党校要分期分批次对村主头进行理论培训,乡镇党校每年对村“四头”培训2次以上,切实帮助基层干部更新观念、增强致富本领。同时,加大典型的培植力度,选树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村级干部典型,发挥示范、辐射、教育、带动作用。充分运用农村“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建立起来的经常性教育机制,强化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三是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经济监督,由上级党委组成专门班子,坚持每年对各村财务开支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更好地实施对权力的配置和限制。建立上级党委和基层干部谈话制度。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搞好考察和民主评议。全面掌握干部的真实情况,对评议中得不到群众满意和拥护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
一、信心
作为物价检查所长,一个土生土长的人,面对长期在本单位工作的同事,如何开创物价检查新局面,是我考虑的首要问题。物价检查所主要职责是发现、调查进而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现阶段由于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医疗收费违价行为趋于隐蔽,农村供电所财权位统一上交县供电公司。出任所长之前,物价检查所很多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如何发现并找出现有条件下违价行为表现方式,勇于开展物价检查并查处各种隐性违价行为,针对相当部分检查人员是在局股室使用的情况下,在局主要领导指挥下,在熟习价格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信物价检查是一项正义的事业,是维护国家价格法规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重要措施,还是维护价格权益的铁拳。想到这些,理应身先士卒,始终战斗在价格检查的第一线,以发挥价格监督检查最大功效。
二、尽职
作为一个单位主要领导,其主要职责分为对内和对外。对内包括抓好内部管理,做好统计报告,进行内部分工等,对外则主要搞好对被查单位的监督检查。与此同时,作为物价系统中的二级单位,还要处理与其他股室的关系。针对上述情况,在认真进行梳理,分清轻重缓急的前提下,遵循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物价检查能效最大化。
三、尽责
(一)解决价格违法行为定性的问题,每开展一次检查前,我都会找出被查方收费(价格)依据,平时了解的主要问题,做到检查有针对性。
(二)解决检查难问题。门难进、话难听、账难查是物价检查面临最为普遍的问题,对此我要求检查人员通过外调方式,在取得真实情况的前提下进一步开展检查。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难查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讲清法律法规及不接受检查的的后果,对仍自视其高不理睬的下达限期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通知书。
(三)解决处理难问题。从整个行政执法机关排名来看,价格执法力度理论上并不靠前,而对价格违法的处罚决定,一些被查单位更是视其为一张废纸。为彻底解决价格检查处理难问题,采取的办法主要有:1、局主要领导先行沟通,达成共识;2、检查人员实地与被查单位说明情况,讲解相关法律法规;3、法院强制执行;4、移交上级价格检查部门,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进行案件移交。
四、自律
出任物价检查所所长一职,较以前工作上面临着新课题,但同时也伴随着诱惑。如何抵制诱惑,我总是记住这样一句话: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诱惑的是什么,导致的后果有哪些,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抵制。这不应表现在思想上,更应表现在行动上。作为一所之长,不但要自己做好,同时也要教育全所人员自律。对以前存在的各种自律性问题,在各种场合我都讲解过其不良影响,要求大家在平时工作中注意,如在工作中发现有不自律行为发生,我都会及时批评制止,经过半年时间的努力,检查作风明显好转。
五、坚强
对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时,大部分单位都不太愿意接受检查,更有一些单位寻找各种借口逃避检查。其中不乏一些正科单位,很多还是老熟人,一些单位负责人说,查就不要查,走下过场就可以。但如果不查,不但影响单位声誉,而且有损国家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因此,努力做到合理、合法、合情,对待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对不太愿意的,要坚持查下去,不能松劲,直至查到真实情况。对寻找各种理由和托词的,要耐心做工作,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直至达到目的;对明显抗拒检查的,则运用法律手段做到程序,实体和说服相结合,讲明如不按期提供材料,会受到罚款10万的价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仍执迷不悟的,则按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以维护价格检查的权威。
六、提高
任职多年来,我感到最大的收获是自己领导水平的提高,任职以前我主要从事业务工作,业务工作得到上级物价部门的肯定,但任主要领导后,我作为物价下属单位法人代表,经历了物价局二任主要领导的更迭,自身也由不成熟变得成熟和理智。我虚心向二任局主要领导学习,学习为人之道,处世之道,他们雷厉风行、稳重自持、严于利己、宽于待人的高风亮节感染着我,从局主要领导身上也学到了如何为人、如何处事,如何从宏观上把握全局等领导技巧。
七、创新
创新包括领导方式和检查制度创新,我长期在检查所工作,面临着同一个领导,我努力吸收其领导方式的精华,同时借鉴其它科学领导方式及一些成功的领导案例,倡导民主、严格、诚信、和谐工作氛围,创造以诚信立本、以民主议事、以严格执法、以和谐共进的领导模式。
同时,在制度上针对一些逃避检查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在进行检查至被拒之间,送达《限期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村料告知书》,并首创文书格式。
此外,自己也不断提高、不断实践,从成功的案件中总结经验,在不完善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对调查研究,我仍然很注重,2008年获全省价格检查论文评比县级第一名,撰写的《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监督检查体系》在省级刊物上得以发表。
一、深入推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1、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完善执法办案内部程序和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健全考评机制,努力推行网上办案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努力解决执法不规范、不公开、不文明等问题,提高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执法巡视、案件评查和执法评议制度,组织开展刑讯逼供、乱收费乱罚款、执行难等问题专项整治,及时清理涉法涉诉积案,开展听庭评审活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开展公正司法示范点创建活动。
3、深化依法行政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实现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和公共事业领域办事项目充分告知。加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网络问政情况的督查,畅通监督渠道,实现阳光行政。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
4、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大力推进说理式执法、执法考评、基层执法评议等工作,强化监督考核,全面提高依法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能力。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落实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切实解决“出庭不出声”问题,继续保持出庭应诉率100%。
二、着力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5、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着力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跟踪、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努力实现“应评尽评”和“真评实评”。
6、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全面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服务管理新框架,重点加强综治办规范化建设。认真总结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新形式、新方法,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行业协会在基层社会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7、推进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健全依法处理群众工作机制,继续开展集中清理疑难积案活动。深化大调解工作,扩大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调解覆盖范围,坚持调解优先,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三、全面推进法治创建活动
8、深化法治乡创建活动。加快乡域法治化进程,按照提高质效、树立品牌的要求,完善考评内容、考评标准、考核程序,推动法治县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9、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系列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法治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居)、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积极拓展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法治创建工作,努力建设覆盖城乡方方面面的民主法治实践平台。
四、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10、全面开展“六五”普法活动。强化法治文化引领作用,重点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注重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以及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全面建立非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和公务员任职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继续推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进一步拓展“法律六进”及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11、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开展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法治文化广场、街区、场馆等文化阵地,促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与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融合。积极创作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影视、书画、文艺、动漫等作品,促进法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五、积极实施法治惠民工程
12、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围绕便民服务、执法监督、权益保护、办事公开等方面,确定2012年法治惠民项目。注重抓好执法规范化、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法治实事项目,坚持项目化管理,工程化推进,加强评估考核,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法治惠民实效。
13、启动法治维权中心建设。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为切入点,紧扣维权主题,落实法治惠民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实现法治惠民常态化。在卫生局、人社局等单位建立相应的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维权中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14、加强基层执法司法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基层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从工作实际出发,以便民为根本,以服务为目标,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便民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
六、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15、加大领导力度。各村居、各部门要将法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部署工作中强化依法治政理事的意识,并把法治建设纳入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具体抓好工作落实。人大要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最新处方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的书写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 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