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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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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论文

房地产行业论文范文第1篇

(一)完善财务会计工作机制针对当下房地产行业中会计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要加强企业会计工作机制的建设力度。而首要的工作就是完善企业会计财务结算的监督制度,只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会计财务工作的良好开展,才能真正地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起到一个良好的监督作用,保证会计工作的良好开展。

(二)提高对会计财务工作的监察力度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成本结算工作存在漏洞的另一个原因是监察力度不够,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成本结算的工作中要实施监察制度,不定时地对成本核算工作的成果采取抽查,查看工作是否到位,这样能够有效地提高监督人员的工作态度,保证核算工作的良好开展,为会计工作的良好开展创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会计财务工作的落实性对于完善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成本结算工作,更重要的一个举措是加强会计财务工作的落实性,工作的真正效力只有其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才能发挥出明显的作用,因此,想要会计财务工作在企业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将具体的工作细节落实到实处,才能保证企业财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四)设立专门的会计财务工作机构完善房地产行业的会计财务工作的另一个有效方法是设立专门的会计财务工作机构。在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机构中加设一个专门执行会计核算任务的机构,利用专业的管理人员加以监督,切实地对会计工作加以监督和制约,才能确保会计工作的良好执行,取得一个良好的管理。

(五)建立会计财务信息化管理体制针对房地产行业中会计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首先要将信息化引入到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需要建立信息化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工作是比较繁琐的,具体的工作事宜也比较多,引入信息化技术后,可以利用信息化建立财务管理体制,这样能够更好地对具体财务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促进房地产行业会计财务工作的高效性。

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正常开展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实施效果是十分必要的,从各种会计财务工作中滋生腐败现象的案例都可以看出来,导致腐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外部监督的力量薄弱,不能对会计部门的财务工作造成有影响力的制约,才导致一些不法人员心存侥幸,给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就能有效减少不法现象的滋生,维护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工作,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水平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进行外部监督,还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的会计部门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核心部门,一旦会计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就可能危及到房地产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使房地产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实行外部监督,可以保证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得以公平、公正地开展。保证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转,为房地产企业其他业务的进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促进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壮大。

(三)有利于增强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实行外部监督的另一个优点是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房地产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提升主要取决于房地产企业的资本、实力的多少。而会计财务工作于房地产企业的资本实力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对会计财务工作实行有力的外部监督,能够保证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的良好开展,保证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正常积累,为房地产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资本。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的地位,更好地发展壮大。

(四)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的完善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另一个积极影响是能够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的完善,当前市场中的会计制度时而发生问题,出现漏洞,说明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存在不足之处的、是不完善的,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而对会计财务工作开展有力的外部监督,能够弥补会计行业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促进会计财务工作的良好开展,完善会计制度,促进市场经济中的会计行业的机制健全。

三、总结

房地产行业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协会自律

一、房地产行业管理的三个层面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进入市场经济轨道的时间并不长,房地产市场尚未形成规范化运作的市场环境,所以政府正在不断地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房地产市场的运行进行调节、控制和规范,使其不断向良性化方向发展。

在此,我们不妨借鉴一下西方国家在房地产管理方面的一些经验。西方国家对房地产业的理解主要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私人产业。它由众多的房地产企业提供各种涉及房地产的服务,如:土地开发、建筑、营销、评估、融资、管理、产权保险等。对这一层面的管理,通常由房地产管理公司承担,也即微观管理。第二层面,专业组织和行业协会。提供诸如教育、研究、执行行为准则、颁布各种质量标准等服务。这一层面的管理即为房地产行业协会自律,可以认为是中观管理。第三层面,公共行业。即各级政府机关也介入房地产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一层面的管理属于政府对房地产业的管理,即宏观管理。

由此可见,对房地产业的管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管理,应该包含不同的层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房地产行业协会自律应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有别于计划经济体制在房地产管理领域中的一大特点。

二、加强房地产行业协会自律的必要性

1、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自律能有效地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房地产行业协会在房地产业的各个领域提供高度技术性的服务,以及诸如教育、研究、执行行为准则、颁布各种质量标准等更高层次的服务。在我国,这些性质的工作过去都由政府机构来承担。同时,我国政府现行的房地产业管理体制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的管理体系,地方各级政府、建设部各级机构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都有权力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可谓政出多门,从而使这一层次的管理带上了形形的行政色彩。而房地产行业协会是房地产行业内部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它的组建是以房地产行业为基础,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通过协调、协商的途径来推动行业,特别是行业内部成员的发展。其自身即处于房地产业以及市场这两个大环境中,能够大量获取来自市场和业内的信息,从而更有效地进行服务和管理。因此,加强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自律,能够从体制上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规范化地管理房地产行业。

2、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自律能有效地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地产行业是从事房地产企业的集合,房地产行业内部企业之间,首先是竞争的关系。在这种竞争和冲突中形成了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技术、经济及市场联系,形成行业内部特定的企业结构。在计划经济时期,房地产行业管理实质是政府部门管理,而靠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直接管理,有可能导致行业之间技术、经济、市场联系的剧烈变化,引起市场供求的紊乱,导致行业内竞争结构的变化破坏市场秩序。可以说政府是难以调节这种矛盾的,而行业协会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如在行业外部,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成员利益,协调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在行业内部,可就销售市场、价格、竞争手段等进行协调,避免盲目竞争。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行业越来越多,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系越来越复杂,这种协调的难度将越来越大,既然不能靠政府来协调这种复杂的关系,依靠房地产行业协会自律将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

3、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自律是其自身职能的具体体现。房地产行业协会最重要的任务是根据房地产行业的具体情况和发展要求,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双向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反映企业的呼声,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服务,主要是政策措施上的服务,较为务虚。房地产企业是在政策的服务保障下生存和发展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政府服务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对自身生存发展的关心程度要比政府强烈得多。房地产企业迫于竞争的压力就会强烈地要求由他们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为他们做许许多多务实的服务。具体地说:主要是在政府与房地产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政策取向传递给企业,把企业的意见和要求转达给政府;同时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组织行检行评,开展联络、指导、培训、咨询等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加以扶持和引导等服务。

三、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行业协会仍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已建立的全国性房地产自律性组织主要包括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土地估价师学会和部分省市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原来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开始由行业协会担任,但从总体上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房地产行业协会的地位问题。我国目前成立的几个房地产行业协会主要是以社会团体形式出现的,在实际运行中,则又表现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整个房地产行业管理中还没有能够起到行业协会自律的作用,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管理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到位,企业对政府的依附关系并没有完全解决,所以房地产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的独立地位也就未得到有效确立,其作为社会性经济组织对行业管理的巨大作用也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房地产行业协会的“官办”色彩,使其难以真正反映民间企业的要求和愿望,而倾向于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房地产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发生了偏移。

2、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职能问题。由于房地产行业协会与政府行政部门混在一起,在实际工作中两个组织机构责权不清,所以房地产行业协会的独立运行机制尚未形成。这既减弱了房地产行业协会对房地产企业的吸引力,又无法避免主管部门的不合理干预。管理房地产行业的政府行政部门成为房地产行业协会的靠山和业务源,行业协会又成为所挂靠政府行政部门人员的安置场所和“小金库”,使行政权力直接渗透到房地产行业协会机构内部,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3、房地产行业协会中专业人士的素质问题。房地产行业协会中的大部分专业人士的知识面不广,特别是在现代管理中,缺乏基本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尤其严重的是,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缺乏必要的“专业精神”。在发达国家中,房地产行业专业人士资格和专业人士组织本身就是“金子招牌”,取得房地产专业人士资格员无异于获得了社会的肯定,房地产专业人士十分珍惜自己的声誉。而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中,有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执业资格后,自己不去营业,而是把执业资格出售或出租给某些单位,供申报资质时弄虚作假。

四、加强房地产行业协会自律的建议

1、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房地产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就政府主管部门而言,真正的把思想观念从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微观管理,转到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上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就房地产行业协会而言,也需要转变观念。比如,过去总想依附在政府身上,习惯于按政府的管理职能办事,而不愿解决行业、企业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房地产行业协会在当前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党与政府的领导下,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应努力成为行业、产业政策的主要建议者,要根据行业、产业发展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做好房地产行业的代表,积极开展有益活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作用,通过协调规范内部活动,促进行业协会的团结;同时通过协商协调,理顺外部关系,创造一个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协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房地产行业协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要利用自己的优势,加强人才培训,扩大国内外科技交流,推动房地产行业、产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2、完善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自收、自支制度,提高其自立、自养能力。提高房地产行业协会的法人化水平,其“自养”能力是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标准。房地产行业协会应通过宣传,与社会各部门在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方面取得思想认识上的共识,要支持房地产行业协会的有偿服务活动。开展了有偿服务活动,有了经费,活动就有生机,工作人员比较稳定,服务质量提高,就会促进了房地产行业协会的发展。从目前情况看,增加房地产行业协会的收入,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有计划的发展会员,强化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二是利用行业协会的优势,开展咨询、培训、举办展览等有偿服务活动;三是依照章程规定,接受企业的部分捐赠。

3、推进房地产行业协会的立法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为了促进房地产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房地产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规范房地产行业协会的组织与行为,就需要立法,通过立法来明确房地产行业协会的宗旨。房地产行业协会要为本行业的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企业的发展服务,为本行业产品的消费者服务,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企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房地产行业协会要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同时,房地产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整体利益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房地产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分类标准设立,实行一业一会的原则。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的区域、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设立相同的入会标准,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等,这些都应当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参考文献

【1】邓刚.我国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刍议.中国房地产,2002(11)

【2】曹宏亮,熊子文.完善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中国房地产,1998(10)

【3】宋春华.促进中国房地产估价业有序健康发展.中国房地信息,2004(1)

【4】崔传樵.他律性和自律性.中国房地信息,1999(9)

房地产行业论文范文第3篇

加入WTO后的中国,房地产中介市场这块蛋糕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二手房、写字楼和住宅租赁市场的预期利益至少还有十几年的荣景,房地产中介服务仍然大有可为。笔者就以中介服务最为活跃的上海为例,2002年之前在上海,外资中介机构在国内主要从事的是中高档物业,如以豪宅、休闲不动产、商业不动产等为主的租赁买卖业务,而本土传统的中介机构则主要从事中低端的物业,如普通二手房、商品房的买卖租赁业务,彼此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但是随着2002年外资中介机构接受银行15亿元的二手房贷款的受信额度,标志着外资中介开始大规模进入中低端市场,要在中低端市场一显身手;而本土中介公司则进军公寓、别墅等高端物业的租售市场,预示着房地产土、洋中介的“肉搏”战不日将从相持进入白热化竞争。而在大连,房地产销售市场的内外销并轨,也充分体现了WTO国民待遇原则,由此可见外资中介为高端外销房公寓服务,本土中介为中低端内销房、二手房服务的局面将最终会打破。

今天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再是单一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还有房地产经纪等活动,房地产中介企业也不再是单一为卖方(即一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二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产权人)服务,更多的要对消费者即购房者负责,充当着“中间人”这一角色。在这些专业的交易活动中必然产生专业类型的风险,因此参与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需要对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加以了解并作出积极的预防措施。

二、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中介从法律角度解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中介有关的合同。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常见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购房者等合同主体其签订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实现交易目的,获得预期利益。

(一)、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一项业务,其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有:

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

交易主体的风险一般指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的主体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说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

对于不同的房产所有人,其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人想卖小房换大房,有的人想低价买高价卖,有的人则是由于出现法律纠纷或陷入债务危机,还有的人是由于婚姻变故或是家庭纠纷。例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况在认定合同法律责任时一般认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买方委托中介机构选购房屋,是出于对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信任和信赖,因此,对于交易主体是否合法,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给交易一方造成损失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来自交易标的物的风险。

交易标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告知该交易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①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②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③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④交易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房地产中介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来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就此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过户并颁发产权证书。

但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双方对交房时间、付款期限等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其中一方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为保证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提示交易双方对诸如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房地产中介机构避免不必要风险和损失。

房地产中介机构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诸多的法律风险,关键是应当在交易前对交易房屋的产权等情况作一个彻底的了解,谨慎与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委托、独家等关联合同。同时为了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还应认真审查该房屋产权证明、有无权利限制等情况,如中介机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房屋产权人或购房者因此遭受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1、过失引起的风险。

这一风险包括估价师未尽到义务、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可能存在的事项未能如实披露等。

一般情况下,估价风险与主观因素关联较大,如因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导致产生风险。专业方面的风险如估价人员未能正确掌握房地产价值标准对估价的影响,使估价目的与估价方法、估价价值不匹配,或估价报告文字叙述不当,造成委托方误解,或估价人员对评估参数及评估信息资料真实性的甄别、价格含义等缺乏正确的把握,而导致估价结果与事实相差悬殊,从而引发估价纠纷风险。

由工作态度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有估价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估价报告质量低劣,或受自身执业能力限制,使估价结论发生较大偏差,在未明确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下,就盲目估价,导致估价不实。另外在对国家相关政策理解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轻率确定经济性贬值率或贬值额,以及估价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使估价结论失去公允性,从而发生经济纠纷的风险。

2、非过失风险,主要系客观因素引发的风险。

包括估价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明知对方有隐瞒行为仍出具虚假估价报价等。除估价人员本身原因外,由客观外界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也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有,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未能真实告知评估人员,或有意拖延提供有关证件而造成评估不准确造成了经济纠纷,例如隐瞒产权不明晰、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等情况,致使估价严重失实。同时,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不可预料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风险。另外,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存在不系统、不完全、严重滞后的问题,给估价操作带来难度,易造成估价失实而引发争议。委托方对估价报告使用不当,也容易产生风险,造成经济纠纷。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其中专章对房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机构、业务的管理予以了规定,对于其法律责任未有专门明确,只是强调了违反管理规定的一般罚则,即行政责任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规定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泛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法律责任,通常,合同责任既包括合同约定的责任,同时也包括法律规定的责任。其中,合同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以及居间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

三、如何减少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风险,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自身应尽妥善谨慎的审查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尽的谨慎审查义务,前面已经陈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转移部分风险,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1、何谓行业责任险。

行业责任险,又称为专业赔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业责任险是化解执业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律规定某些从事专业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必须购买行业责任险,即常说的强制保险。行业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诞生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85年,在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张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单,但由于种种原因,行业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直难以得到众人的重视,发展十分缓慢。而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发达国家因行业过失引发的纠纷和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因此,行业责任保险开始逐渐引起大家的关注,市场对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被极大地激发。目前,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行业责任保险已经涵盖了医生、护士、药剂师、美容师、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建筑师、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等数十种不同的行业。可以说,行业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国已推行的有关行业责任险。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起步较晚,水平也不高,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外责任险业务占其财产险业务总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业务量只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上,行业责任保险所占比例虽然很少,但这一领域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时间国内各家保险公司显然加快了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开拓和营销,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气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律师责任险、建筑工程责任险等新的责任险种,并准备继续推出校园(方)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等全国性的新险种。

行业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不仅对合理规避行业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是造成行业责任保险迅速走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专业人士履行职责的期望值在不断升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也给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使得行业责任引起的投诉和纠纷近年来呈快速上升势头。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那些原先不同程度带有“行政色彩”的专业职业,如公证、会计、律师、医生等都已经开始逐步走向市场化,它们成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机构,因此,一些过去由国家负担的行业赔偿责任将逐步由机构和个人自行承担,这些都有效地激发了市场对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公证、律师等行业成了社会上的热门行业,和老百姓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但同时这些专业行业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道德风险,如假证明、假报表、假材料等实在让人防不胜防,因此,买份保险转移一下风险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了。

3、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行业责任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责任险,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对风险的防范作出约定外,如能积极利用社会保险手段来转移部分风险,对于保障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经营活动的顺利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对一个还没有打开大门的发展中保险市场来说,差距代表着挑战和机遇,也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占据了这一市场的主动权,就有可能在这一业务领域大有作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谁先开辟新的险种,谁就可能占领先机,而且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市场规模正是推行这一行业责任险最有利的市场保障。

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保行业责任险,从而使作为被保险人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在承办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因过失给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有了这种专业保险的保障,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疑吃了一颗定心丸,在业务开展和企业规模发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顾之忧。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产生纠纷也会将风险转移,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培育更加有竞争力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实现房地产中介行业加速整合,进入良性循环发展,从而实现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保险企业的双赢。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走向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市场经济乃是一种信用经济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信誉立则企业兴,信誉失则企业衰。诚信是社会形成过程中逐渐发展出的社会契约之一,也是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房地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基本条件,不偏不倚如实地向客户提供信息,既是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其专业水准的体现。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实、或作宣传时故意夸大、掩饰租售房屋的优、缺点,必然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益于房地产中介真正在品牌化道路上发挥诚信作为一种隐性资源的优势。

但并不是说房地产中介机构投保了行业责任险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仍然属于一种财险,对于造成损失产生赔偿责任的责任人,保险公司仍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需要加强业务学习与交流,提高房地产评估师、经纪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执业水平,健全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4、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的应注意的免责条款。

房地产行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业波士顿矩阵法九盒矩阵法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在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房价居高不下、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的问题。相应的,房地产业税收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取得了连续多年的大幅增长。由于税收一直是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有关房地产业税收负担是否合理的问题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房地产业税负问题文献回顾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负担的研究,根据其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类。

目前,绝大多数学者对我国房地产税收负担的研究都停留在理论研究的阶段,他们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负不平,竞争不平等;税费并举,重复课征;税种设置不科学;计税依据不合理等方面,对此他们都相应的提出了自己的改革建议。此外,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课题组(2006)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2006)从分析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我国进行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应该具备的基础条件和实施方案,对改革过程中机构、政策、数据、技术手段、人才、立法等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以上这些研究都侧重于理论分析,并基于此对我国房地产业税制改革提出了一些基本的思路,没有利用数量分析方法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在实证研究方面,我国刚刚进入起步阶段。学者刘立秋,李凯,邹毅(2001),他们将战略管理中的波士顿咨询集团矩阵法(BCG矩阵法)应用到税负合理性分析中,利用改进后的t-r矩阵对我国房地产业的税负状况进行了定量评价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房地产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但由于BCG矩阵法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的每个维度只能用单个指标来衡量,因而他们也只使用了增长率这一个指标来衡量税负的合理性。

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引入GE矩阵法,弥补BCG矩阵法只能用单个指标衡量一个维度的局限性,对房地产业税负模型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房地产行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型民营房地产企业 行政管理 完善对策

近几年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东莞市作为我国的制造业基地,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对住房的需求,使得房地产已经成为政府的重点调控行业。广大房地产企业明显感受到行政管理的重要性,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促使其发展更加科学合理。本文以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工作为例,对中小型民营房地产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其工作存在的困难和压力,探讨完善的对策,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一、中小型民营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

东莞作为二线城市,小型项目的开发公司较多,中型规模项目投资公司多属于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及下属公司。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广东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子公司,公司成员400多人。公司现开发项目总用地约3620亩,总建筑面积超过300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人民币。

(一)当前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

目前,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有如下特点:首先,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不完善,距离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次,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出现集团式的“服从管理”和临时项目的“随意管理”的现象,第三,内部行政、人事不分家,甚至忽略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模式。因此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中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流动性大、部门分工不明确、专业力量薄弱等,对行政管理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目前小型房地产企业制度不健全,“老板独权”比较严重。而一些中型房地产企业多数为集团式企业,在行政管理制度、办公流程审批等很多方面都参照“总部”。在管理制度方面,因城市地域、消费水平、办公时间等存在差异,按部就班总部的管理制度难以在公司内有效执行;在办公流程审批、工作请示方面,下属子公司相对权限较小,很多事情需要经过总部的审批,导致办公流程耗时过长,影响工作效率。

二、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方式单一,员工积极性不高

目前很多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中的激励方式都比较单一,如销售部门一般是底薪加提成;工程人员一般只跟踪工程施工的进度;而其他部门则无具体的标准,笼统的德、能、勤、绩作为员工统一的考核内容,未将企业战略目标转化和分解成个人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对有些岗位可能产生评价尺度过于单一的弊端,而对有些岗位则可能产生评价尺度错合的问题。最后考核流于形式,激励作用不大。

(二)部门分工不明确,办事效率低

分工太不明确,职责界限也不清楚,导致大家只能被动地听指示。在这种时候,如果企业不及时调整工作分配方式,明确界定部门结构以及每一个岗位上的工作职责,那么企业内部必然会出现分工混乱、职责不清以及员工开始消极怠工等问题,从而影响整体办事的效率。

(三)企业项目具有流动性,企业文化难建立

认识不高是制约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文化建设的关键。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领导层和普通员工对本企业建设缺乏足够的认识,个别人员将企业文化建设误解成为“形式主义”或“摆花架子”,致使多年来企业文化建设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其中项目开发的周期性以及项目地点的流动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瓶颈。这种点多面广、地域文化理念差别很大,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统一规范的行文方式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完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对策

(一)改善考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建立良好的考评激励机制,也是对企业人员的激励和促进。行政管理员人员的评价可以建立在完成具体的流程工作的基础上,并尽可能量化指标,而服务意识,业务熟悉程度,服务态度都应该作为必须考核评价的项目。通过对每一位员工所做工作评价和价值认定,对各项专职工作实绩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把考核评价与月度奖金分配挂钩,使工作评价起到了激励和警示的作用。

(二)整合人力资源、分工明确,提高效率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激发员工各方面的潜能。其中岗位管理是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的前提,岗位管理核心在于工作分析最终形成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含岗位的工作目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工作关系以及任职资格等主要内容。另外,还要提前对每一个工作岗位具体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向行政管理人员予以说明,如有更正要及时通知,使它真正成为绩效考核的依据,而考核过程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更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企业文化,促进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的运行是以企业的一系列制度、规则、章程的有效执行来维持的,具有显性、刚性的形态特点,而企业文化导入是企业倡导的“道德规范”,企业文化导入的确立是以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的培养和有效践行来实现的,具有隐性、柔性的形态特点。在新的经济形式下我国企业对内及对外的经济活动中更应该坚持和宣传自身的企业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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