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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县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建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及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兴建垃圾处理场对城区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卫生填埋、渗沥液处理、生产垃圾代运、建筑垃圾管理、工程渣土清扫、调剂处理等。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第五条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广场、公共水域、小街小巷、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卫所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物业小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医院、学校等,各自负责其单位内部环境卫生和“门前五包”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第七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加强对城区直管公厕的管理和保洁。
第八条在城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八条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社会无业人员、低保对象、无业的残疾人等适当减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上幼儿园儿童、60岁以上老人、退离休人员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对7月30日以后仍不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加征滞纳金。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大厅。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建立档案,并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下列机关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单位办公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负责代征;
(二)非财政拨款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和上级派驻*办事机构,职工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单位办公垃圾处理费由单位代征代缴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区代收;
(四)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交通部门代征;
(五)新开发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费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主动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缴纳;
(六)其余各单位、个体工商户、饮食服务业、娱乐场所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自主动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缴纳。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行政性收费。待条件成熟,在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建好投入运行、逐步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过渡到经营性收费。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场建设、还贷等费用。
第十五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出具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收费人员必须亮证收费、文明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或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征收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征收标准现行收费标准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调整的相关标准。: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3、征收主体:县、区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门。
4、征收期限:按月或季度征收,由县、区城管局征收部门
确定并公示。
5、收缴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计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方法。被征收人到指定地点缴费,征收人也可上门收取。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6、征收流程与文书:
(1)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单位)发送生活垃圾处理费《缴
费通知书》,告知收费依据、标准、金额、期限、缴费地点等,由被征收人(单位)签收。
(2)被征收人(单位)按时到指定地点缴费或由征收人员上门收取后,征收人员及时对该宗征收进行登记,形成资料。
(3)对逾期未缴的,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单位)送达《催缴通知书》,重申收费依据、标准、金额,并告知催缴最后限期和计收滞纳金的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单位)签收。
(4)对仍拒绝缴纳的,征收人员填写《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调查表》,陈述欠费事实和催缴经过,提出处理建议,经征收部门负责人同意,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县、区城管局批准立案。
(5)县、区城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征收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6)县、区城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书注明当事人名称(姓名)、欠费事实、征收依据、缴费本金、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执行期限等,并告知复议与诉讼的途径。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县、区城管局填写《执行申请书》与征收案卷一并提交法院申请执行。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1、征收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征收标准现行收费标准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调整的相关标准。: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3、征收主体:市、县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门。
4、征收时限:与建筑垃圾准运核准(许可)时间同步。
5、收缴方法:实行按量计费的方法。被征收人到市、县城管局的征收部门缴费。
6、征收流程:被征收人在领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决定书和准运证时,按市、县征收部门计算的金额缴纳处置费。
二、工作规则
(一)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及规定,收费人员上门收费时应向被征收人(单位)出示征收许可证,告知事由。
2、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单位)出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定额票据或事业收费凭据。
3、申请缓缴、减免垃圾处理费的,须由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征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征收部门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信息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本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统称单位)和个人(常住户口、暂住户)登记明细。个人要有户籍或社区证明,单位要有法人或经营证明、单位简况、收费标准、应缴金额及缴费记录等信息。做好征收源的排查与登记,完善征收台帐。
2、建立征收责任制度,有年度征收总目标、月(季)度征收分解计划,并落实到征收人员。有目标完成与序时统计表,有考核与奖惩制度。
3、建立报告制度,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统计与报告。加强票据管理,有专人向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并负责票据的发放,核对、回收。做到票款一致、帐目清楚,报
表及时准确,资料齐全。
4、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费减免规定,确定减免情形、减免程序和批准权限,以及对擅自作出减免决定的责任追究等。
5、制定征收资料保存和使用规定。征收资料要完整留存,尤其对欠缴、拒缴或有争议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更要注意保存前期资料。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征收部门要向县、区执法大队提供有效资料,作为处罚案件的证据。
三、法律责任
(一)征收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区城管局或征收部门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方法简单,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不作为导致垃圾处理费流失的;
3、,,吃、拿、卡、要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擅自作出减免决定的;
5、截留、挪用、贪污垃圾处理费的。
(二)被征收人(单位)对欠缴、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构成违法的,由市、县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复议与诉讼:
(一)当事人对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新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对县、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区政府或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本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城管局法规处负责审理复议案件,有关县、区城管局及征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服从复议决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格式文书使用说明
为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文书的使用,根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统一格式文书,供各县、区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门使用,并作以下说明:
一、文书名称:
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行政征收情况调查表;行政征收立案审批表;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书。
二、文书使用:
1、征收通知书: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单位发送征收通知书,明确缴费数额和期限。
2、催缴通知书: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征收部门对逾期未缴纳、拖欠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发送催缴通知书,明确缴费的最后期限,并告知逾期的法律后果。
3、情况调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经催缴无效、拒不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从催缴通知期满之日起,征收部门即可制作情况调查表,查清欠费情况,写明处理建议,经征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区城管局。
4、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经县、区城管局负责人批准立案。
5、事先告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立案后三日内向案件当事人送达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内容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6、决定与送达: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期满后,县、区城管局制作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申请执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县、区城管局填制申请执行书,提交所在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征收通知书、催缴通知书、事先告知书、行政征收决定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入案卷。
2、送达征收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要求被通知人在存根联上签名,单位须盖印章;送达行政征收告知书、行政征收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运输和集中处理(不包括垃圾清扫、收集)所需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或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备案。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垃圾运输成本+垃圾处理成本+代征手续费,其中垃圾处理成本包括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和财务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和税金。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运输成本主要由运输工具折旧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成本主要由建设成本、处理成本、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
合理利润在省和国家没有新规定前,根据不同的投资性质和方式由市政府确定,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第五条现阶段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实行保本微利原则,最低收费标准不低于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成本;最低收费标准高于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地方政府应给予补贴,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不论经营主体性质,国家补助资金和在建期的收费等政府投入的无偿资金均不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提资金利息和利润。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对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建设期内提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费用可用于补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含生活垃圾处理厂)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代收单位可从其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取手续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分类收取:
1.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户计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人数计收。
2.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车、船垃圾量可按载重吨位或座位数计收)。
3.生产经营单位按产生垃圾量计收,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
第十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监管,按照年初制订的收支计划拨付资金。市容环境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质量的监控,对处理不达标的要扣付相应资金。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减免;对应缴不缴者,经催促后逾期2个月仍不缴纳的,可公布其欠费情况并依法追缴、查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和调整前应实施成本监审,其成本监审结论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抽查。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和市环卫处负责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从业人员总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取,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2.宾馆、酒店的餐饮部分及其他饮食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2元收取,星级宾馆、酒店的客房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收取,普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1.5元收取;
3.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
4.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室外设定摊点按每摊每月15元收取;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
6.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7.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其中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列入物业服务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
1.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2元作为市环卫处清运费,0.5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集费)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新建住宅小区等化粪池移交处置费按每幢每层400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3.单位内部化粪池及管道委托清掏、疏的,按每次每只350~550元收取;
4.单位内部厕所委托保洁、消杀的,保洁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四害”消杀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
5.实行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40元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6.生产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80元收取。
四、收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财政局代为收取。
(二)各类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地税局代为收取。
(三)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公安局代为收取。
(四)建筑施工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化粪池移交处置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代为收取。
(五)下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环卫处代为收取:
1.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及医疗机构;
2.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
3.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
4.室外设定摊点;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6.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六)其他环卫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直接收取。
五、凡委托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可提取5%手续费。
六、单位和个人委托市环卫处有偿服务的,应签订环卫有偿服务协议书。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应单独设帐,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八、市城管执法局必须持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持(亮)证收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立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一、收费标准: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对、驻金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员总社(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8元。
(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每一个水表算一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特殊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1.餐饮也: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5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8元。
2.文化娱乐业(含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网吧):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0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5元。
3.沐浴、足浴、桑拿、美容美发业:每月每平方米0.5元。
4.宾馆、旅社按实有床位的60%,医院按实有床位的80%,每张床位每月6元。
5.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商场(超市),每月每平方米0.15元;500-10000平方米的商场,每月每平方米0.20元;50-499平方米的商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50平方米一下(不含50平方米)的校门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6.沿街的建材商店每月每平方米0.80元;修理门市,每月每平方米1.20元。
7.车站、码头、停车场、修理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8.各类专业市场:农贸、瓜果、水产批发等每摊每月10元,建材、农机、小商品市场等每月每平方米0.3元。
9.瓜果、熟食临时摊点:每天每摊点1元。
10.道路两侧经营性设施:每月每平方米1元。
11.烟花、爆竹经销业:每月每户15元。
12.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0.8元。
二、征收形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统一征收和部门代收,确保足额征收。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非征收的主管部门,以委托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只能及机构代收代征,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1.机关、事业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非,委托县财政局代收。
2.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实行“二次供水”尚未进行改水的用户,由征收主管部门和自来水公司上门确认征收虎头;一户多表用户,按水表个数征收。
3.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征。
4.个体经营户的生活垃圾处理非,由工商局代征。
5.瓜果、熟食临时摊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6.在建工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规划局负责代收。
7.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不对、垂直企事业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派员收取。
三、存在问题:
1.征费文件的贯彻执行力度不足。如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征,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2.收费范围确定有疏漏,测算成本偏低,影响收费总额增加。应尽快结合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环卫部门实际运营成本,对原有收费文件进行修改,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3.对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没有强制手段。
四、下一步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