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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二、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局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局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按照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后勤保障、次生灾害防御等职责,设立5个工作组;由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
3、局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局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二)组织体系框架
1、办公室: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局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
2、抢修救灾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3、宣传报道组:责任单位局政工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联动中心。
按市、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责任单位局综合科,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办、环卫办。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
5、次生灾害防御组:责任单位监理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维公司、城管执法局、市政办、绿化办。
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气)泄露、放射性污染等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当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系统,各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临震应急(Ⅱ级橙色):当接到我市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入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准备状态。
有感地震(Ⅲ级黄色):当我区发生有感地震时,迅速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报道组等2个组应急。
(二)基本响应程序
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局机关4楼会议室),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命令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赴地震现场展开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1)按本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系统;
(2)抢险救灾组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3)宣传报道组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5)次生灾害组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和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系统的恢复;协调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协调电力部门,迅速调集电力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联络系统;优先抢修和恢复区政府首脑机关、抗震指挥机构电力设施,保证用电供电。
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接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应急通知,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
(4)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检查督促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迅速接受地震速报、灾情速报以及上级震情趋势判断,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
(2)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反应建议;
(3)实施本部门及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
(1)抢险救灾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次生灾害组对预报区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部署开展全局的抗震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后,立即上报;
(2)接收上级震情会商情况通报,迅速报告局领导。
五、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材由城维总公司负责准备;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1目的和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1.3事件等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2.4各工作组职责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3.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4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反应程序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4.2临震应急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4.4震后总结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5.2善后处置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7其他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奖惩
8附则
9附录
附件1: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人员通讯录
1总则
1.1目的和编制依据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青岛市四方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1.3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设立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设立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救灾、社会交通治安、后勤保障、灾民疏散安置5个工作组,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4名副主任、办事处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办事处党工委办公室、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处人武部、四方公安分局嘉兴路、杭州路派出所、驻辖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各1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应急方案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建议区政府确定和宣布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并视震情建议区政府决定在灾区实行或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3、统一指挥本辖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5、统一把握震情、灾情报道口径;协调跨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4各工作组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党政办室(嘉兴路路32号)。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周志洋
负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震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报告,传达、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起草、整理指挥部的文件及文书档案;组织有关会议和接待工作;督查领导批示、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安排指挥部值班及处理地震信息咨询等事宜。
2、抢险救灾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或办事处人武部部长李永波。
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接收应急救援装备;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3、社会交通治安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孙贾寿。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要害部门的警卫、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等;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运输设施及通信设施,保障交通及通信畅通。
4、后勤保障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李永波。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和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物资的筹集、预算和支出管理办法;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管理使用物资、善款;负责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管理。
5、灾民疏散安置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苏全江。
负责设置灾民疏散、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安置疏散灾民;接收、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额;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当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立即启动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在最短时间内将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
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1)迅速了解汇总震情、灾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2)及时编制《震情灾情快报》,供各级各部门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3)视震情提出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4)依据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抢险救灾组负责
(1)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2)迅速组织、调集抢险救灾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区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和部门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社会交通治安组负责
(1)组织民兵协助公安、交警维持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维护交通和社会秩序。
(2)协助市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水、电、通信线路、道路、水库、码头、堤防等设施;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协助市地震部门派出的现场工作队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4)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后勤保障组负责
(1)及时接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2)协助区有关部门及时调运粮食、食品(饮水)等相关物资,保证粮食、食品等物资供应;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疏散安置组负责
(1)迅速安置疏散灾民于疏散、避难场所。
(2)协助区有关部门开展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调配灾区房屋,供抗震救灾人员和灾民住用。
(3)协助区有关部门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3.2临震应急(Ⅱ级橙色)的反应程序
1、召开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本辖区的防震工作;
2、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临震预报区检查督促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3、遵照区政府指令采取临震应急期社会治安管制措施;
4、按照市政府发出的避震疏散公告,向预报区居民避震撤离指令;
5、协助区有关部门和驻区电力、通讯、港务等单位对预报区内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6、协助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组织社会和企业治保力量加强大型、重点企业(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协助区有关部门在预报区内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持社会安定;
8、协助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3.3有感地震(Ⅲ级黄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各组分管指挥立即通知本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3、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政府和区地震局;
4、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授权,向社会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稳定社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有关地震、防震知识,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3.4地震谣传应急(Ⅳ级蓝色)处置反应程序
发生地震谣传时,办事处应立即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会同区地震局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当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挥部须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结束应急救援行动,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4.2临震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须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领导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4震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需将应急处置的总结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辖区各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抢救人员。
5.2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由办事处武装部负责。接受市通信管理局统一调度,在地震应急时,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区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同时保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通信联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
由办事处负责。
1、负责准备、接收抢险所需资金;
2、负责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械;
3、负责准备橇棍、钻、锯、镐、锨及手电筒等救援照明器材;
4、负责准备、接收救灾帐篷、食品、衣被等物资;
5、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准备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
6、负责准备用于扑灭火灾的消防器材;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疏散、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本辖区疏散、避难场所位于:青岛市十七中学置(杭州路80号)
7其他
7.1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地震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公职人员应接受对突发地震灾害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知识和能力。
7.3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的修订须报经区地震局的审核批准。
7.4奖惩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2、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3、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4、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者的;
5、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工作的;
8、有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为确保学校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发生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
1.领导小组
我校防震减灾工作在局及镇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由校长董利同志为组长,闫腾凯为副组长,班主任为小组成员,校务办公室兼防震减灾办公室,校长室为指挥部。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二、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三、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区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局办公室及当地党委政府。
四、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指挥部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各种命令、指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本县境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地震发生后,县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反应并根据灾情上报市政府,立即启动县地震应急预案。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迅速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政府及有关乡镇(街、区)政府要立即按照本地震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县长
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部长
县政府各副县长
公安局局长
人武部部长
政府办公室主任
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武装部、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公路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水务局、粮食局、文体广新局、统计局、旅游局、药监局、质监局、地震办、气象局、疾控中心、盐务局、档案局、团县委、武警中队、人行、物资总公司、商业总公司、电业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人保公司、人寿公司、桃园宾馆、招待所、自来水公司、外事办、火车站的主要负责人及震区所在地乡镇(街、区)的乡镇长(主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局势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预案,对救灾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2.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以及驻军对灾区进行紧急援救;
3.组织县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制定震区紧急管理办法和非常措施;
4.拟定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的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政府;
5.统一安排调用进入灾区的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
6.组织接待慰问团及救援组织,接收和分配其救援资金和物资;
7.请求市政府或省政府紧急救援,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救援。
(二)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主任:县地震办主任
成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办,县级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灾情组、宣传报道组。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3.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会;
4.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挥部下设十五个应急工作组,分别是:
1.抢险救灾组
组长:县人武部部长
副组长:县武警中队队长
成员以县人武部为主,县武警中队、团县委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志愿者队伍抢救压埋人员和国家重点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运送救灾物资、药品等,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
2.震害评估组
组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地震办主任(牵头部门负责人)
住建局局长
民政局局长
统计局局长
成员以县地震办为主,住建局、民政局、统计局、各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开展震害调查统计,配合市震害评估组在规定时限做出震害快速评估。
3.震情监视组
组长:地震办主任
副组长:各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
成员以地震办为主,各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及“三网一员”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开展震区宏观异常监测及宏观震情的收集,并及时汇总上报县、市政府及市地震局。
4.通讯保障组
组长:分管通信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以联通、移动、电信公司为主,政府办机要科、驻军部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保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讯联系,保证现场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讯联系,及时组织抢修被破坏的通讯设备和线路。
5.交通运输组
组长: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交通运输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员以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为主,客运公司、运输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紧急调动车辆,保障指挥部的应急用车,维护交通秩序,组织人员及时抢修被震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交通畅通;接受指挥部下达的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伤员(与医疗卫生组配合)等运输任务。
6.医疗卫生防疫组
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卫生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卫生局为主,环保局、各医院、药监局、防疫站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医疗、防疫急救队伍,组建震区医院,搞好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安排,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情况及震区消毒灭菌,防止和控制疫情,负责调运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
7.物资供应组
组长:分管商贸流通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发改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发改局为主,经信局、工商局、盐务局、粮食局、供销社、各乡镇(街、区)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保证地震应急阶段应急物资的筹集、调配保管,配合民政组做好国家、外地支援物资的接收、转运和救灾物品的分配。
8.工程抢险组
组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住建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住建局为主,水务局、电业公司、通信部门、各乡镇(街、区)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震区水利、电力、通信、供水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保证救灾指挥系统和灾区用水、用电等;负责易损建筑物抗震加固工作,提出震区恢复重建方案。
9.次生灾害防御与抢险组
组长:分管安监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安监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安监局为主,国土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区)辖区次生灾害源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调查辖区内各次生灾害源,检查各单位次生灾害源防御措施的落实,抢修震损次生灾害源防护设施。
10.民政工作组
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民政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民政局为主,公安局、财政局、各乡镇(街、区)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震区灾民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物资,做好灾民的转运、安置和死难者的善后工作,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救助物款。
11.治安保卫组
组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震区公安派出所所长
消防中队队长
成员以公安局为主,震区派出所、消防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维护应急期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保卫抗震指挥部门、要害部门的安全;监视灾区火灾,抢救受灾人员和物资。
12.宣传报道组
组长: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文体广新局局长
成员以县委宣传部为主,文体广新局参加。主要职责是做好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平息地震谣传,按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向群众宣传、普及地震和防震知识。
13.财务管理组
组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民政局局长
成员以财政局为主,民政局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指挥部和各应急工作组救灾工作费用,承办向上级政府申请救灾经费及向外请求援助的有关事宜。
14.物价检查组
组长:分管物价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物价局局长(牵头部门负责人)
成员以物价局为主,工商局、地税局参加。主要职责是检查震前震后的救灾物资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平抑物价,稳定市场。
15.保险理赔组
组长:分管金融保险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人行行长
成员以人行为主,辖区各保险公司、各乡镇(街、区)参加。主要职责是开展震害调查,确定投保灾损并及时给予赔偿。
(四)震区所在乡镇(街、区)政府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按规定报告县政府及县地震办;
2.立即成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3.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
4.在县地震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五)县政府的应急行动
1.县地震办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报告市地震局。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1)通报震情、灾情;
(2)确定应急规模,统一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3)根据市政府决定,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的范围、起止时间;
(4)组织本县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救援;
(5)视情况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
3.县地震办要在震后立即请求省、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震情监视和灾情调查工作。
4.震后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六)成立震区现场指挥部
指挥: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震区乡镇(街、区)党(工)委书记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成员:震区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人。
主要任务:
1.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被压埋人员和伤病人员;
2.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品、饮水等,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3.尽快恢复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灾区内外特别是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4.尽快抢修破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优先保证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伤病人员的疏散;
5.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6.严密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7.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震情、灾情的正面报道,及时平息各种地震谣言,安定人心;
8.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9.迅速开展现场震情监测、震灾调查和地震科学考察,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工作。
二、中强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中强破坏性地震是指本县境内发生6.0—6.9级地震,人员死亡在50-200人。县政府和震区所在乡镇(街、区)政府应迅速采取以下行动:
(一)迅速了解灾情,并按照规定报告市政府和市地震局。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反应程序,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震灾损失。
(三)县地震办震后立即请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震情监测、震情调查,并配合省、市地震局做好震灾损失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
(四)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本县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死亡人数在200人以上。
(一)县政府和各乡镇(街、区)政府应紧急动员,投入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轻震灾伤亡和损失;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二)立即成立县、乡镇(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力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四、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的,亦应采取必要的应急反应。
(一)县地震办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配合上级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县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县地震办迅速邀请省、市专家进行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三)县政府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
(四)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
五、临震应急反应
省、市政府涉及本县区域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县政府和有关乡镇(街、区)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根据省、市政府的决定,立即通知有关乡镇(街、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震前应急工作。
(三)县地震办根据市地震部门通知,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四)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性能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五)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保护措施。
(六)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七)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六、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