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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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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论文

卫生执法论文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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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论文带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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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职教育 卫生职业教育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10-0005-02

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背景下,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却开始面临越来越多的发展问题,生源质量下降、教学内容单一、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学生就业困难等问题,已经严重职业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对于中等卫生职业教育而言,需要对传统的教学课程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进一步加强理论教学与岗位实习之间的衔接,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以提高在校学生的人才培养质量。

一、中职卫生专业的实践教学状况

1.教学理念相对滞后

目前,有很多中职院校的卫生职业教育仍旧沿用传统教学形式,人才培养形式要么停留在以前,要么照搬照抄一些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所以教学内容常常停留在“上好课,提高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层面上,还没有实现与市场需求的充分适应。同时,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教学仍旧是以理论课程为主,实践性课程所占比重比较小,加上卫生职业教育的基础教育设施相对滞后,教学手段与教学形式不够先进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

2.实习指导教师配置不到位

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为社会培养一批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型卫生护理人才,但是受制于现有教师人才队伍结构的限制,中等卫生职业院校的教师主要是理论型为主,实践教学经验相对不足。而在学生的实习环节,迫切需要一大批具有专业素质的实践指导教师。但是,学校在组建教师队伍时,其精力都集中在了专职教师的引进与培养上,比较看重学历、资质和理论知识水平,然而这些教师常常缺乏卫生岗位的一线工作经验,所以在实践教学指导方面的能力相对有限。同时,很多院校对专职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引进与培养工作是相对滞后的,而且兼职教师的待遇比较低,致使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实践指导教师配置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后期实践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3.教学组织与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在当前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开展实践中,很多院校主要是依赖传统工作经验,没有针对市场对卫生护理类人才的需求加强教学组织管理与规划,很难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和市场对人才培养的最新需求。同时,在一些选修课程和基础课程的教学上,由于学校和学生的重视程度不够,加上缺乏科学组织与规划,所以在教学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很多课程教学常常是流于形式或疏于管理,无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系统教育和培养。

二、当前我国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有效发展对策

1.转变传统教育观念

为了更好的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卫生职业人才,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必须首先实现教学观念和人才培养思路上的转变,树立“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逐渐由重视理论的学习性向倡导实践的综合性转变。卫生职业教育是一项对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的专业,它不仅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还需要学生具备很强的实践操作技能以及利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必须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在授课时间、授课地点等环节有所侧重,保持一定的弹性空间,促进学生个性化素质的有效培养。

2.科学配置实习指导教师

由于中职学生的自我实践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相对较弱,所以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活动的开展,需要结合实践教学的需要配置专门化的实习指导教师,更好的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有机结合,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动,在实习指导教师的引领下,让校内实验、校外实习、毕业实习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学更加规范,增强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认知能力和应用能力,促进学生综合职业素质的协调发展。

3.加强教学组织与管理

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必须相应的提高教学组织与管理水平。一方面,中职院校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要尽快实现从知识型人才培养向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转变,提高卫生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中职院校必须加快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的创新,积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用图片、模型、多媒体技术等,让专业知识教学变得更加形象、生动和有效。

4.创新教学评价机制

很多院校在开展卫生职业教育时,仍旧沿用过去的教学评价机制,采取期末考核这一终结性评价的教学形式,并且以理论知识的考核为主,而对于学生的学习过程则是相对忽视,也还没有及时建立相应的实践教学评价机制。为了有效减少学生在平时缺课、逃课的现象,促进学生卫生职业素质的系统培养,中职院校需要创新传统教学评价机制,尽快建立起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教学评价机制,尤其是在实践教学的评价上,需要进一步细化教学评价制度,增加实践教学考核与评价的比重,这样才能促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方向,不断完善职业素质。

三、结语

总之,针对当前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中职卫生学校需要转变传统教育观念,坚持与时俱进,结合卫生类人才的市场需求,制定更加科学的教学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尤其是要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积极构建基于学生专业技能素质培养的课程新体系,做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重视教学组织管理与评价工作,最终实现卫生类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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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论文范文第3篇

引言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简称流脑) 是由脑膜炎奈瑟氏菌( Neisseria meningitides, N.meningitides) 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此病起病急, 病情发展快, 病死率高, 常在冬春季节发病和流行。流脑可以通过咳嗽、喷嚏等飞沫传播。空气不流通处、2m 以内接触者,均有被感染的危险,[1]是一种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传染病,流脑曾是历史上严重危害人类的传染病之一[2] 。

人是脑膜炎双球菌惟一的天然宿主。带菌者的鼻咽部、患者血液、脑脊液、皮肤瘀点,均可存在。根据本菌表面特异性多糖抗原的不同,脑膜炎奈瑟氏菌分为A、B、C、D、X、Y、Z、E、H、I、K、L、W 13 个群,以A 群为主。欧洲、美洲等发达国家主要由C 群、B 群和Y 群脑膜炎奈瑟氏菌引起的流脑流行为主,[3] 我国主要以A 群脑膜炎奈瑟氏菌引起流脑流行为主。健康人群抗体水平是评价人群免疫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4] ,当人群免疫水平降低, 人口大量流动, 流行菌株发生改变时, 可引起流脑散发和爆发流行。

预防流脑的最佳策略是采用脑膜炎菌苗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我国自80 年代A 群脑膜炎多糖菌苗(以下简称流脑疫苗) 推广使用以来, 流脑的发生和流行得到有效遏制。A 群流脑多糖疫苗是预防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流脑) 最有效、最安全的一种疫苗。它的推广使用使流脑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随着疫苗的广泛使用,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接种不良反应。虽然A群菌苗的异常反应发生率很低,但是也值得引起重视。我们将在下文讨论A群流脑多糖疫苗的接种后的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和预防对策。

1 A群流脑多糖疫苗的接种后的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5]

疫苗本身的质量及接种者个体的身体素质都会对A群流脑多糖疫苗的接种反应产生极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A群流脑多糖疫苗的接种反应可以分为两种, 即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1.1 一般反应 疫苗本身的性质决定是否会产生一般反应。疫苗中残留的核酸和蛋白, 尤其是残留的微量内毒素, 可以引起接种者发热以及局部皮肤产生红晕。由于这些有害物质含量极微, 所以一般反应的发生率通常很低。

北京市2002年对228323人进行A群流脑疫苗预防接种后,仅有4人发生不良反应[6]。

我们对于一般反应的处理方法,通常情况不会进行特殊处理, 次日即可自行好转消退。但是对于反应比较严重的患者,我们要及时对症处理, 例如发热的患者我们要及时给药退烧, 热敷红晕的部位等, 病情严重的患者,要及时送到医院诊治。

1.2 异常反应 A群流脑多糖疫苗的异常反应可以分为过敏反应和神经系统反应两种。

1.2.1过敏反应

A群流脑多糖疫苗引起的过敏性反应大多是由于多糖疫菌中, 蛋白质和核酸引起的。虽然蛋白质和核酸的含量很低, 但多糖可以作为抗原刺激机体产生免疫, 造成过敏反应。我国有报道的过敏反应有过敏性皮疹, 剥脱性皮炎, 过敏性紫癜(2002 年10 月, 嘉祥县发生流脑疫苗偶合关节型紫癜1 例), 过敏性肾炎, 过敏性休克,(2005年在山东省发生过一起冻干A群流脑多糖疫苗引起的过敏性休克[7]。 全身性水肿及银屑病等。根据资料所述, 过敏反应有迟发与速发两种。迟发是于接种后一周左右发病,如引起过敏性紫瘫合并肾炎, 对菌苗的过敏反应, 应有所警惕, 及早发现, 及早送医院抢救治疗。速发主要于接种菌苗后几小时发病, 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如中毒性 脑病, 类癫痛样反应。

我们针对不同的过敏反应应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过敏性皮疹的预后相对良好, 处理相对简单, 一般通过抗过敏的治疗方法即可痊愈, 较重的患者一般采用激素治疗, 局部皮肤有溃破者, 可外用龙胆紫治疗。

过敏性休克较为少见, 但发生后的处理也不容忽视。过敏性休克发生时,要尽量使患者头部放低,平卧, 同时注意保暖。为了及时救治过敏性休克患者, 接种现场要备有肾上腺素。

针对过敏性紫瘫的患者, 一般应用大剂量激素即可达到很好的治疗效果。此外,为了防止再出血,还需用止血药物同时给以维生素等药物来进行辅助治疗, 在治疗的同时, 要密切注意尿的检查, 因少数病人可转变为过敏性肾炎。

处理过敏性肾炎相对较为复杂。首先要使用青霉素等药物进行抗菌抗炎治疗, 其次, 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维生素等抗过敏药物, 进行抗过敏治疗。

流脑多糖疫苗引起的银屑病极罕见。对其处理的原则为抗过敏治疗和抗银屑病治疗。

1.2.2 神经系统反应

接种流脑多糖疫苗后所引起的神经系统反应比较少见, 曾报道过的神经系统反应有 反应性脑病,多发性神经炎和癫痛样发作。

对流脑多糖疫苗引起的神经系统反应处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多发性神经炎可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维生素、和能量合剂进行治疗,一般的多发性神经炎处理方法相同。,如伴有呼吸肌麻痹, 则应及时对患者施行气管切开术。应使用解痉剂和镇静剂来治疗反应性脑病, 同时为了缓解脑水肿,来使用脱水剂和能量合剂,当病情好转后, 再使用谷氨酸、维生素等支持疗法可达到痊愈。

2 A群流脑多糖疫苗的接种的预防对策

虽然流脑多糖疫苗的接种反应较轻, 异常反应少见, 但为了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也要尽量避免接种反应尤其是异常反应的发生。我们通过以下几点来对预防不良反应的发生。首先,接种前详细询问接种者的过敏史和身体状况。其次,仔细检查疫苗的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 防止使用过期或变质疫苗。同时,接种时要严格掌握接种剂量和接种部位,操作方法要严格仔细。接种现场必须备有抢救药品,如肾上腺素等, 以防不测。最后,一旦发生接种反应要及时进行处理, 以防止病情恶化,必要时送医院治疗 。

预防接种完毕后, 多注意观察, 对于心理紧张患者及时做好心理疏导, 发现异常反应及时对症处理。同时,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 对预防接种工作做出统一规划, 并加强监督与管理。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同时要接受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地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熟悉和掌握预防接种的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特别是正确掌握各类疫苗的接种对象、接种时间、禁忌证等技术规程, 坚决杜绝以赢利为目的无计划、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各种接种活动[8]。同时,政府应加大卫生监督执法的投入和政策支持。政府的投入不足与支持不够会严重影响执法环境, 导致卫生监督员执法底气不足, 也给执法相对人以可乘之机。

致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市新华医院的张静芬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及最后定稿。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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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执法主体 执法模式

一、对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

宁波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食品来源基本上属于输入型的,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相当的重视,在执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执法部门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部分依据职责实行分段或品种监管。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主要细分为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宁波也是一个典型的分段监管的城市,强调的是多主体监管执法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来牵头完成的。协调机制的建设主要是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设,通过资源共享,能够进一步改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根据201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区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并不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宁波的食品安全执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的设置的,在执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费巨大,所以宁波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执法模式,例如通过完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互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与风险管理机制。

二、国外的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外现有的监管执法主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各主体都有相应领域内的执法权;二是单一主体执法模式,单一主体执法,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虽然在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不同,但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两种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为目标相互借鉴融合。

(一)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多主体联合执法的国家,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美国环境保护署(EPA)。FDA的执法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受危险的,未经检验的和虚假标识的食品的危害,检测食品添加剂,除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执法范围以外的都在其执法范围内。FSIS主要是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卫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动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务则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监管执法。EPA的任务则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农药的危害,检测市场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机构包括食品标准局、卫生与老年人事务机构的公共福利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农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等。

(二)单一主体执法模式

对于欧盟而言。欧盟于2002年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欧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执法主体,其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是将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做出相关风险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欧盟委员会出于对保证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当的反映,也是为了践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概念。于是,在欧盟范围内的国家逐步将国内的食品安全执法统一到一个部门,典型的有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应是一个单一主体执法的国家,它的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分离的,由厚生省的医药食品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执法,而在农水省设立消费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三)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比较

1.单一主体执法模式避免多头执法

多头执法,是指多个执法主体对于同一对象就同一行为施行多次执法行为的现象。多头执法是所体现的实质是政府机构设置重复,权力运行机制不畅通。多主体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涉及的部门一般比较多,起码是在三个部门以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多部门设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够更加全面细致的执法,不形成执法漏洞。但实际工作中,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中,每一段之间的权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通常会有几个部门同时在进行执法,各个部门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协调与沟通不畅,导致信息失衡,最终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的出现。

2.单一主体执法避免多主体执法的冲突

单一主体执法能够食品安全的统一性,对于食品安全设置的标准不同,必然导致不同部门的执法冲突,同时,如果多部门都拥有设定法规的权限,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有时候,并不是执法人员本身的原因,在多主体执法的情况下,执法法规较多,面对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的重合,执法人员一概认为是职权不清,分工不明,执法冲突就是争夺管辖权。

3.单一执法主体模式节约执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样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种监管,必然需要多部门,而且有些部门之间的职能还可能出现交叉,同时,每个部门还会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因此执法队伍在多个部门间被扩大,最终导致执法队伍膨胀。这样的执法队伍执法的成本就比较高,因此从总的来说,一般都会采取运动式执法,导致执法不到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单一主体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员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同时,当食品安全执法权力分散到各部门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部门之间就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事件的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标难以实现。

三、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模式

(一)设立单一食品监管部门,实行统一执法管理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和深圳处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中就帅新做出了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深圳市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宁波市可以参考深圳的做法,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管理。有一种做法就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统一到现有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管局,强化其职能,查处所有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另一种做法即是设立新的食品监督管理局。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职能集中到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上,一是保证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节约行政部门设置的成本问题。宁波市已经在今年开始进行了改革。根据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同时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二)制定宁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其中对于流动商贩和小作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冻仓库过期食品的检查问题。同时,为了配合宁波市食品安全单一执法主体模式的建立,应该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制定实施细则应该注意以下要点:一是确定食品风险评估的情形及安全处理机制;二是街头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区域经营;三是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权力监督;四是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的规定。

卫生执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关键词 食品召回 监管 衡量标准

我国已在食品生产环节建立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食品销售环节还应建立可追溯和承诺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刚性化。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于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不履行召回义务或生产者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将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应快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尽快形成全面细致的管理体系。

一、监管部门要独立

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召回的范围、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是按照 FSIS 或FDA 要求进行。而我国虽然在 2004 年八部委联合提出过食品召回,但部门职责不清,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主导实施召回行动并不明确,这样很可能导致最后的结果又是互相推诿,不了了之。因此,成立一个专门负责食品召回的政府职能部门迫在眉睫。

二、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要有规定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预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据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这将促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经济刺激和强制的压力将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济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这些企业一方面会加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把进货关,拒绝风险。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拒绝劣质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基础。美国食品召回是依据《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等法律进行的。而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的欠缺,目前只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以应尽快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这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美国的食品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如果不配合 FSIS 或 FDA 的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那么不但企业会被曝光,面对的还有巨额的罚款,碰到严重的事件,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多头执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耗掉,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监管部门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要严格执法,以质检系统为例,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应该推行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建立并实施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三员四定”即按照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方式,确定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员到乡镇(办事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召回工作,协助企业做好食品召回。乡镇政府协管员协助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召回工作,社会信息员收集提供各种食品质量安全召回信息。“三进四图”即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制定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食品安全警示图,实施动态监管,保障食品有效召回。“两书一报告”即政府签订责任书,企业签订承诺书,质检部门定期写出食品安全召回报告。总之,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力度,治理不合格产品生产的源头,依法对制假贩假的企业、个人进行坚决的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由责令召主动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从严处理,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参考文献:

[1]刘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吉林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