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全面深刻理解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的关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开展更高层次、更系统的改革创新。
2.依据法律核心要义开展改革创新研究,积极探索有利于法律实施的创新机制,争取参与质检总局组织的改革创新研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政策理论研究成果落地。
3.坚持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主线,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法律核心要义。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评估清理工作,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探索建立责任追查制度。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强化业务督察和对外稽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做好12365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行政复议工作。
5.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6.推动法制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加快培养公职律师,发挥好法律顾问和法制研究小组作用,提高法制专业水平。
7.强化基层法制建设,指导分支机构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为抓手,促进基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8.完善以维护国门安全、生态安全、人民健康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为核心监管目标、以全面提高监管效能为标志的科学监管体系。
9.(文秘站:)各业务处要按照“放、管、治”的监管理念,全面落实提高监管效能的指导意见,围绕各个关键要素,抓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科学有效、操作性强、充分体现监管体系各要素的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10.强化风险管理,构建起全局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完善各业务领域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风险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及应急处置,提高监管针对性。
11.强化流程管理,按照监管更有效、分工更科学、办事更方便的原则,借助信息技术,优化业务流程,构建信息一次处理和共享、内部责任清晰、分工合作的网络化监管机制。
12.强化稽查,完善口岸稽查机制,增强口岸稽查在风险管理、提高检验检疫执法的威慑力的作用。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工作机制,加强分类管理合格评定、履行双边检验监管协议、强化境外通报召回及退运追溯调查、案件稽查等工作,严厉打击出入境领域的假冒伪劣、职业操守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13.强化应急处置,搭建整体化的应急处置制度框架,形成层次清楚、相互衔接、协调有序的应急处置制度。
14.增强科学技术对提高监管效能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和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口岸查验、实验室检测在发现问题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
15.增强信息技术对提高监管效能的支撑作用,深入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流程再造方面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数据处理、数据运用的优势。
16.科学设置监管效能的评价考核指标,重点围绕监管要素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制定评价标准。对现有检出率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进行评估,探索建立检出率分级和通过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指标体系。关注检验检疫监管的社会效益,丰富监管效能的其它评价指标。
17.准确理解我国设立自贸区的意义和横琴自贸区的定位,在复制__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检验检疫在支持横琴自贸区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争取质检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出适合横琴自贸区的创新制度,努力打造检验检疫创新制度的升级版。
18.落实国务院关于__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的部署要求,总结落实“三项任务”的经验做法,分解落实《__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检验检疫工作方案》。
19.优化供港澳食品农产品检验监管机制,保障港澳民生供给安全;加强埃博拉等疫情防控,加强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构筑口岸安全屏障。
20.探索“管得住、放得快”的便利化措施,积极支持粤澳率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支持澳门建设“一中心一平台”。
21.密切与港澳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继续落实好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深化粤港澳深珠检验检疫技术交流成果,落实好各项合作机制。
22.支持__打造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和
旅游、会展等高端服务业发展,支持__争取港澳游艇自驾游先行先试政策,支持__办好马戏节等活动;支持生态农业发展,扶持优势农产品出口。23.主动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开展检验检疫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支持__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相应的评级管理措施,支持企业打造专业性综合服务平台。
24.推进贸易便利化,落实减免收费政策,帮助企业用足产地证优惠政策;贯彻执行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签订的推动实现“三互”工作合作备忘录,加快推进“三个一”、省级电子口岸平台、“单一窗口”等建设,深化广深珠出境货物直通放行合作,推进区域一体化;推进“多点报多点放”、通关单电子化等通关机制改革,支持企业加强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能源资源产品和稀缺资源型产品进口,促进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5.支持口岸开发开放,推进港珠澳大桥__口岸规划建设,跟进粤澳新通道、洪湾港搬迁、港珠澳物流合作园、__机场口岸开放等项目规划建设,支持跨境工业园向商贸服务业转型。
26.认真落实中国质量大会精神,坚持“放、管、治”结合,加强和改进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有效履行职责,促进质量提升。
27.积极探索公共服务新形式,动员全局力量,持续深度开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拓宽深化平台合作,优化各项服务功能,推动平台创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质量共治,助推企业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
28.细化落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在中国质量(北京)大会讲话精神的措施和任务分解表》,推动质量强省、强市工作,深入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支持示范区建设。
29.完善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机制,发挥好研究团队作用,推动全局积极参与,开展常态化的政策理论研究。
30.加快推进五大课题研究成果落地,促进各项工作进步,并争取为质检总局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31.做好年度重点课题的准备工作,在选题、立项上更加紧贴实际需求,重点开展检验检疫监管体系、横琴自贸区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32.推动构建权责一致的内部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完善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科学开展核编工作,科学配置机构人力资源,促进提升机关管理水平和基层执行水平。
33.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指标,加快推进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建设,总结应用运行经验,努力探索更加便捷有效的管理和考核方式。
34.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编报质量和执行进度。
3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推进__局、高栏局综合实验楼完成竣工验收,做好局机关及部分实验室的搬迁工作,启动湾仔办综合实验楼建设。
36.完善科技工作管理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性。加强软科学研究,科研立项向口岸一线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倾斜。
37.强化全局实验室整体规划布局,加快“国家新发传染病检测重点实验室”等重点实验室建设,争取质检总局批准筹建“国家压力容器检测重点实验室”。
38.积极推动信息互通互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业务改革和实施“三互”、“三个一”的支撑以及推动作用,提升全局信息化管理水平。
39.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整改“”问题。
40.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抓好思想建党,抓好正风树局。
4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审计,将监督制度常态化,积极发挥人民监督作用,坚持发现问题、查清问题、严肃查处。
4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政风。
43.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落实质检系统首届“书香质检”阅读活动部署,充分调动全局党员干部爱读书、学知识、强素质的主动性,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增强数字阅读乐趣性。
44.深入贯彻《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把选人用人管人关,不断提升选人用人满意度水平;从严管理干部,制定岗位工作管理制度,完善请休假制度,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二)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AA级企业:信用风险极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二节 A、B、C、D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业当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评定。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用评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
(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
(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 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十九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三节 AA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 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1%以下;
(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 AA级企业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AA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
(一)本评定周期内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
(二)本评定周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在周期评定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管理。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管理。对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即时取消相应资质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更新AA级企业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AA级企业大力支持,在享受A级企业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对A级企业积极鼓励,给予享受检验检疫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三)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四)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五)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新评定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履职过程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地方政府以及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态管理是指在评定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的即时管理措施。
动态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12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应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具体的布控期限。企业在布控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后布控措施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第二十九条 “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24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被即时降级的企业应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计分累计36分以上的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布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动态管理的企业实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
(二)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前,应至少提前20日书面告知当事企业。
(三)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告知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四)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自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企业在6 个月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将其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关键词】 智能化 检验检疫 网络 监控 视频 控制 新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O434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昆明新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是昆明新机场开通的必要组成部分。根据昆明机检验检疫局的要求,结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对智能化平台进行了进行了深化设计、采购、施工。系统范围和内容包括: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机房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负压隔离室系统、自助申报系统、行李及行人核辐射系统、智能红外热成像体温检测系统。
建成后的昆明新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智能平台,具备上可联检验检局总局,下通各分支局,实现检验检疫办公、业务自动化,远程视频监控、会议,应急自动指挥调度,疫情自助申报,飞行器核辐射检测,热成像体温检测等功能。
2.智能化平台主要应用技术
2.1、三层万兆交换网络技术的运用
采用综合布线系统,联检楼与航站楼通过光纤连通,建筑物配线间和楼层配线间利用六类双绞线传输信息,连接电话、计算机、会议电视和监视摄像机等设备的结构化高速率的数据信息传输,物理分层星型拓扑结构,积木式、模块化设计,遵循统一标准,使系统的集中管理成为可能,使安装、维护、升级和扩展都非常方便。
采用了先进的三层架构设计,即网络核心层、汇聚层及接入层,VLAN 终结在汇聚层,汇聚层交换机与核心交换机通过三层路由互通。网络中心设立在联检楼中心机房,采用了内外网物理隔离的方式。都通过光缆为主干分别将航站楼、联检楼和货运区连接成一个整体,形成以光缆为主干的万兆网络结构。在网络中心机房部署两台核心网络交换机作为内外网核心交换机。在联检楼、航站楼、货运区部署内外网汇聚层交换机,接入层也采用万兆设备,支持千兆到桌面。全套设备都具有双机热备功能,满足目前和将来检验检疫的网络应用传输要求。通过部署三层路由架构,网络系统能够利用层次化的网络结构以便于对故障快速的响应、定位与隔离,从基础网络层面有效防止病毒的蔓延和扩散,有利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局提高应对突发大型网络事件的响应能力。
三层交换网络拓扑图如下所示:
2.2、数字网络技术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运用
数字网络视频监控系统由摄像、传输、控制、图像处理存储和显示等部分组成,采用数字录象及局域网浏览方式,监控主机房设南工作区的联检楼三层“应急指挥中心”,所有摄像机电源由中心机房的接入交换机POE供电;航站楼的监控中心设在F02层-11区的视频监控室,在监控中心不仅能看到检验检疫自己的监控点还要能调看航站楼相关区域的监控点。中心主机系统采用全数字系统,所有录像采用集中存贮。通过设于控制中心的大屏幕监视器,可以对任意摄像机的内容进行实时的监控,用户可控制定速和变速球型摄像机、云台、辅助输出和多个预置点。提出技术方案,采用编码器将不同型号的新增模拟228台机场建设监控信号接入数字视频监控系统IP网络,再采用解码器从IP网络中取出,进行操控及监视。
该网络视频监控系统集网络,图像处理,数字处理,计算机,视频和音频的编解码等多种技术与一身。该网络视频监控系统我们可以实现将视频的模拟信号和语音转换为数字信号,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号的传输,从而实现视频和语音信号的数字化,多媒体化,管理的智能化和网络化。
数字网络视频监控系统拓扑图如下所示:
2.3、会议系统可视和多媒体技术的运用
频会议系统将视频、音频、图示和数据一体化。分为联检楼指挥中心和航站楼指挥中心两部分,包括会议集中控制系统、POLYCOM远程视频会议系统、摄录编系统等以满足各种信息交流的需要,同时也可以把其他信息来源信号,如闭路电视、卫星电视、局域网络、Internet 等信号送入多媒体会议系统,并能与云南省检验检设局、国家质检总局的会议信息连成一体,开远程视频会议。
2.4、机房监控系统无人值守和自控技术的运用
机房监控系统主要是针对机房所有的设备及环境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的,其监控对象包括:动力监控系统UPS监控、环境温湿度监控、消防系统、漏水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机房监控系统基于TCP/IP架构,采用集散监控,在机房监视室放置监控主机,运行监控软件,以统一的界面对各个子系统集中监控,实现无人职守。确保机房设备的稳定运行,提高了机房管理的安全性能和可靠程度,实现了机房的科学管理。
2.5、负压隔离控制技术的运用
“入境传染病医学检查及负压隔离留观室”建于昆明新机场F01层的国际到达厅旁,可用建筑面积约203平方米。隔离留观室主要用来临时收容和隔离“疑似病人”(通过空气传播的烈性呼吸道传染病,如SARS、禽流感、H1N1禽流感、肺鼠疫等),防止疫情通过航空旅行传播入境。通过HY-2005B系列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从人群中快速筛检出可疑发热病人,运用合理进行平面分区、保持空调通风系统的压力梯度和控制气流流向、排水及污物消毒处理、视频监控系统、安防门禁及消防设施等手段防止致病因子渗透到外部环境,防止隔离病区外的人被感染。
2.6、自助申报系统网络技术和现代自控技术的运用
建立出入境健康电子申报与网络化监管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对旅客健康申报信息的数字化采集与文档处理,提高防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应变能力,系统前端集出入境证件自动识别、实时人像、测温、健康项目自助电子申报、利用电子化机票快速准确获取信息、后台监管预警等功能为一体,可根据安全防范需求调整申报内容,无需依赖其它系统独立运作、数据采集比手工填报准确可靠、监管流程更趋完善。
2.7行人及行李核辐射监测技术的运用
行李和行人核辐射系统对国外国内出入境人员所携带的放射性物品进行检测,在设计上我们采用了现代智能控制技术,自控传感技术。安装有6套TSA PM-700行人通道辐射监测系统、5套TSA JLT-2GN行李通道式辐射监测系统,伽玛探测器为闪烁探测器,伽玛探头1个,中子探头1个,探测概率99.9%。设计一套RS-700GNKMA用于放射性监测的车载谱仪系统,使用非常先进的数字信号谱仪,集成GPS和一个特殊设计的碳纤维探头包装结构,中子检测器为2个加强氦3管,安装在聚乙烯慢化剂中,实现对飞行器、环境和应急反应辐射进行检测。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证件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分别为《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统一简称《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批准、制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初审、核准、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初审、核准、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并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证件章”(见附件1)。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章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核,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经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四)近两年年度工作考核获得称职以上评定;
(五)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领证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附上着春秋季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2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初审:
申请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见附件3),将《申领表》以及申请人的《申请表》、照片送交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本局及下属机构提交的《申请表》、《申领表》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四)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后将《申请表》和统一汇总的《申领表》及有关申请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据此批准发证人员范围并制作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放《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证件使用
第十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逐级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证属实的,在当地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补办。
第四章年度审核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年第一季度对所管辖持证人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年度审核的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同意持证人继续使用《行政执法证》;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执法证》年度审核的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原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十九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有、等渎职行为的;
(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六)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二十一条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分别填写《××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4)、《××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5),并分别对当事人发出《××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6),《××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暂扣或者吊销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暂扣、吊销以及持证人奖惩等情况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第五条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条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条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动植物种植、养殖规划,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并合理确定动植物种植、养殖密度。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和种植、养殖规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环境要求,严格保护出口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并加大对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前款规定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
(三)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
(四)伪造检验检疫证件、农产品生产加工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隐瞒真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以警告,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