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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将至,中石化的环评事件仍然余波不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28.SH,下称中石化)今年计划以可转债方式再融资230亿元。环保部对中石化的上市环保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后,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环保组织发现了环评核查报告中多条记录与事实不符。而在核查范围外之外,中石化还有11家下属企业存在环保违规问题。环保组织就环保的情况上书环保部,建议“慎重考虑中石化的再融资环保核查”。
11月中旬,中石化做出澄清,对外宣称是环保组织掌握的数据有误,环保违规并不存在。
记者获知环保部已明确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目前还不清楚环保部的核查结果。我们希望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再融资申请,但现在还不好说。”中石化集团办公厅一位负责人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
“公车上书”
10月18日,环保部官方网站推出了一份对中石化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信息。在附件中,挂出了一份328页的核查报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总报告》,下称《报告》),详细列出了核查期内中石化下属109家生产企业的环保情况。
本次环评公示为中石化上市再融资的必经的步骤之一。中石化计划,以发行可转债方式再融资至多230亿人民币。所融资金将投往武汉80万吨/年乙烯项目、安庆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等五个项目。
依照相关工作程序,中石化向环保部做出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涉及核查企业所在省市的环保部门向环保部报送了环保核查初步意见。如果不出意外,中石化的再融资进程将按部就班地推进,但环保组织的介入却使再融资之路横生枝节。
10月27日,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绿家园等三家环保组织国家环保部,指称中石化的环保核查报告中存在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陈述。此外,环保组织还指出核查范围之外有11家下属企业存在环保违规记录。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取的环保组织上书材料显示,环保组织称“发现了44条与报告略有出入的记录。”
例如《报告》181~188页核查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列表中,中石化标示济南分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保组织却指出:根据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的《济南环境情况通报第5期》,中石化济南分公司在2009年8月份存在COD(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情况,与《报告》情况有异。
此外,环保组织在建议书中指出:“不在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中国石化集团的下属企业,也存在着诸多环境违规记录在核查范围外的企业。”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工厂、中国石化集团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等11家企业。
“根据‘绿色证券’的要求,存在污染问题的企业上市融资应该受到限制。中石化超标排放等违规问题还没完全解决,这不符合上市融资的相关要求。据此我们提出建议,要求环保部慎重考虑中石化的再融资环保核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说。
2003年6月,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曾专门印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要求对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再融资企业重点进行环保核查,核查结果报送证监会作为是否放行的依据之一。
中石化作为再融资企业,环保核查不仅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等8条新上市企业要求,还包括“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等三条再融资企业要求。
如果真如环保组织所言中石化环保核查中存在如此之多的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那么该核查报告的真实性与科学性将面临质疑。记者就此联系了报告的撰写方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方以项目负责人在外地出差为由婉拒了采访要求。
目前,环保部已经与中石化取得了联系并逐一核对情况。前述中石化集团办公厅负责人则告诉记者,环保部已经介入调查,并与中石化和环保组织联系核对情况,但截止目前还没有相关结果反馈回来。
“乌龙”报告
面对环保组织“乌龙报告”的指控,中石化官方没有做出正面回答。绿家园等环保组织也表示,目前中石化方面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但他们希望能够与企业展开对话,对相关细节进行进一步的核对。
11月4日,中石化一位“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经再次核查,该44项与《报告》“略有出入”的记录,其中4项信息有误,存在的问题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实确认,非中国石化问题;2项属于正常的污染防治及减排计划,不属于违规问题;其余38项已完成整改36项,另2项预计2010年底完成整改。
上述负责人同时指出:“NGO所称的24家子公司涉嫌环境违规的问题,我们也做了详细的内部排查。调查发现,公司并不存在这些问题。有些内容是NGO自己搞错了,有些子公司则是已整改过的,但NGO并不知道。”
对此,前述中石化办公厅负责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说,该“相关负责人”的说法就是中石化方面的正式回应。“中石化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大型国企,在事关国家、社会的大事上不会马虎。有问题我们就解决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当然也不会违心背负。这件事情已经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很大伤害。”
对于中石化的这一说法,环保组织并不认同。绿家园总干事倪一提出疑问说:中石化说一些环保违规项目已经经过了整改,到底是如何整改的?有没有得到权威机构的确认?环保组织查询公开信息时确实发现存在违规问题,希望中石化公开更多的细节。
马军则告诉记者说,环保组织持一个开放的态度,愿意接受中石化的说法。如果确实是信息有误,环保组织将及时做出更正。
“我们自己有一个数据库,从2006年起就开始搜集企业的违规超标记录,数据信息从当时的2000多条增加到现在的7万条以上,我们是在对比中石化环评报告和数据库信息之后得出的结论。”马军说。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外界莫衷一是,相关情况只能等待环保部的核查结果作出了断。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石化环保报告中存在的一些瑕疵不容回避。
例如,环保组织指控的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环评不实问题。2008 年初,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因有污染物严重超标等原因,被评为‘红牌’,列入环保严管企业名单。《报告》307页指出:“截至报告完成时已经摘牌。”
记者查阅广东环保网发现,在今年4月19日广东省环保厅对2009年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结果的公示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黄牌,且其前面无特殊标记和说明。
广东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人士告诉记者说:依照评价标准,绿牌为环保诚信企业、黄牌为环保警示企业、红牌为环保严管企业。如果黄牌、红牌加“*”标示则为经整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2009年的环评公示,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并未摘牌,环保工作依然有待加强。
依照公示结果,除了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外,中石化在广东的另一家下属企业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同样位列“黄牌”,且整改状况为“未整改”。
追问监督机制
与外界所感受的剑拔弩张相反,环保组织并不愿意被理解为故意针对中石化。相反,环保组织从本次公示中看到了一些积极变化。
在采访中,马军一再强调积极和正面的意义。“这一次公示,值得肯定的还是主流。报告长达300余页,对中石化以往违规问题披露较为详细,尤其突出的是公布了其下属各企业三年的排放数据。这相比以往其他企业异常简略的报告,是非常不容易的进步。”他说。
从环评公示的目的来看,为的是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报告本身或许并不是终极目的。环保组织希望的是,以环保核查为契机督促中石化及时纠正暴露出来的污染问题。
而外界关注的焦点是,中石化本次再融资是否能过关。
此前,有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的话报道,中石化已就此与环保部有过沟通并作了解释,再融资被搁浅的可能性不大。对此,前述中石化集团办公厅负责人表示做出如此判断还为时过早,需要等待环保部门的核查结果。
“上市融资作为一件公开事情,环保不能存在漏洞,中石化环保违规问题得到整改之前融资请求不应该轻易得到批准。至于中石化是不是会尝试其他渠道去融资,环保组织管不了也不会去干预。我们只是代表公众参与的力量,呼吁中石化采取更多负责任的行动。”倪一表示。
在现实情况下,以环保组织为代表的公众一方也只能停留在呼吁阶段。政府部门虽然对上市企业做出了环保核查的要求,但核查企业环保做到什么程度下可以过关、不过关时是否会阻碍融资进程,并没有明确的相关标准和法律依据,甚至存在着环保核查不达标但通过上市融资申请的先例。
“现在的环保核查制度缺乏硬约束,尤其存在在后督察环节缺失的难题。有企业在环保核查中暴露出了问题,环保部门也出具了整改意见。一旦上市融资完成,环保违规整改没整改就不知道。”马军告诉记者说。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紫金矿业(601899.SH)。2008年2月,紫金矿业环保核查申请没能通过,但其上市步伐并未停止。在作出“限期整改”承诺后,紫金矿业顺利拿到了上市环保审核批文并于当年4月登陆A股。
今天,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这次专题会议,主要目的是对我县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阶段总结,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刚才,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了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相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会上也作了交流发言,说得很好,我都同意。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环保专项行动开始以来,市政府先后多次专题会议布置专项行动工作,督查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企业和县区政府及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提出严格要求,明确期限,强调责任追究。
在6月8日召开的全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上,省环境监察局局长金传圣也强调指出,将强力采取五项措施,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一是加大挂牌督办力度;二是加大责任人追究力度;三是加大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四是加大曝光力度;五是加大通报力度。
这些情况充分表明,省市政府及环保部门对开展好环保专项行动态度明确,措施刚性。各乡镇、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对重点污染企业形成高压态势,使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稳步提高,“三同时”执行率明显提高,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序解决。
二、强化措施,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各个阶段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已全面扎实开展。在有关乡镇、开发区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支持配合下,县环保局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大监管力度,深入企业,到污染投诉、排污申报现场,调查核实污染原因,督促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做了大量有效工作,确保了环保专项行动在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取得实效。近期省、市环保局专项行动领导组已安排若干检查组陆续到县里督查指导,将按照工作重点与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逐项核实对照,发现问题,就地解决,甚至公开曝光。为此,我县必须强化措施,乘势推进,尽快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促使环保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有机有效衔接,在省市检查中不落后,排上位。
一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通报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在舆论宣传的过程中,对行动快、整改效果好的乡镇、开发区及重点企业,要大张旗鼓地表扬;对行动迟缓、问题突出而久拖不决的地方,要予以批评曝光。要严格执行工作动态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工作情况和专项信息,确保专项行动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给环境污染制造者施加压力和提高公众的参与度,促使企业把环保记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二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县环保局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服务工作,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的综合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与任务,主动协调,认真落实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共同努力,快速有效解决查处的环境问题。
三要加大督办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在当前工作中,要抓住重点污染企业超排、偷排、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抓住恶意阻挠环保执法的典型案件予以严肃处理,震慑不法排污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对违法排污企业,不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依据环保法律法规,给予上限处罚。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列入县级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整改目标、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报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将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组织检查,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对不履行部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做好迎接省市验收考核各项工作。
一要领导有力,部署到位、检查到位。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乡镇、有关部门必须在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环保专项行动列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实行统一组织协调。要扎实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乡镇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领导小组成员,要亲自抓、负总责、具体抓。要确定专人与县环保局做好对接,注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薄弱环节,促整体工作推进。
二要强化信息通报,畅通信息渠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检查验收和报送信息与通报情况要求,强化信息通报,及时上传下发,定期向县政府、市环保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随时上报,确保信息畅通,决不隐瞒环境污染事件和被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
一、整治范围
全市涉重金属及剧毒物质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主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储存企业及其他重点风险源。
二、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涉重金属等环境风险源底数,建立全市涉重金属等风险源动态档案,进一步完善涉重金属等风险源环境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制度以及主要河流断面、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应急管理制度。
对全市涉重金属及剧毒物质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主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储存企业及其他重点风险源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三、组织保障
成立涉重金属等风险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大队、监测站、法制站、管理站、审批科以及各环保所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应急办,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抽查督办、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此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辖区负责制,各环保所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监察大队长及各环保所长为第一责任人。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涉重金属等风险源底数。
1、以全市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申报为基础,全面摸清我市重金属等涉毒排放、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储存等风险源底数。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2、在摸底过程中要全面查清涉重金属等风险源企业在审批、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水和废气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汇总至监察大队。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3、监察大队及各环保所将摸底排查情况填写附表并由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电子版报监察大队汇总备案。
4、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筛选出全市重点和一般环境风险源,确定重点预警监测点位。
(二)第二阶段:对存在环境问题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直至关停。
(1)对存在问题的涉重金属等环境风险源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凡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律要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要求。监察大队、各环保所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2)应急办要对全市重点风险源实施抽查督办,并对重点风险源企业下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书面通知,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网,实施全天候无缝式监管。
责任单位:应急办、各环保所
(3)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重点环境风险源,要实行停产整治。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并立案处罚或报请市政府关闭。
责任单位:法制站、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三)第三阶段:对全市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企业进行集中验收。
由应急办牵头成立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全市所有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企业整改落实以及关停情况进行集中验收评估,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上报市局,实施挂牌督办。
五、相关要求
1、根据省厅《关于对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文件要求,监察大队及各环保所要建立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报环境监察大队汇总备案,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监控。
2、对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要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逐项落实,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未验收的项目要加大督办力度,限期达到验收标准和上级各项要求,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不断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控制水平,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废水处理加药设施要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
4、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台帐包括每日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记录、投药记录。同时,涉重企业应每月将排污状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月用水量、月耗电数(污染防治设施要单独安装电表)、使用药品发票(复印件)、监测报告、化验报告、检修记录和有关管理文件等整理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6、实施重点风险源企业月报制度。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每月5日前将企业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利用量及去向、化学品使用量、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每日监测数据等上报辖区环保所(或大队),所在辖区环保所(或大队)根据申报情况对企业各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7、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排放企业化验室应具备特征重金属污染物化验能力,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建成相应重金属化验室并完成化验人员培训。
8、涉重金属等重点风险源排放企业要安装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监控平网。
一、组织机构
区环保局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
二、职责分工
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科室单位职责,专项行动职责分工如下:
污管科负责组织制定我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分工方案;负责制定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全区督查工作;负责与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负责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阶段组织召开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撰写会议纪要;负责专项行动相关法制工作;组织审核修改专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草稿以及挂牌督办名单。
环境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全区信息汇总报送工作,负责与各乡镇街环保办的协调联系,似定挂牌督办名单的基本情况,辖区内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工作,9月18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负责撰写专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初稿,准备提交专项行动联度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负责收集并建立专项行动档案。
开发科负责“敖江”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水库、*水库、*水库环境检查及辖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单位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及时报道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新闻会,通报查处情况。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开发科组织对“敖江”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水库、*水库、*水库(*环保办配合),并于8月18日前将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专项办通过*网站,11月10前报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开发科)。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饮用水源地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设立的护栏、界桩、警示牌等,是否损坏。
2、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
3、检查*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
4、对影响水质安全的各类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加大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对堆放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滩地和岸坡上的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要进行清理,消除其隐患。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
集中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理场专项检查,环境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各乡镇环保办配合)对洋里污水处理厂、红庙岭垃圾场进行专项检查,9月18日前报送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阶段整改情况报告。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了解进水水质、处理水质及污染物去除。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是否正常运行,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数的且后果严重,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检查已建生活垃圾理填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填埋量、兩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过滤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过处理直排、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巩固整治效果
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环境,监理所、监察队,负责*年以来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落实情况,确保重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负责*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是否停产。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各部门要对群众健康污染严重的重点企业加大力度严格查处,确保群众环境安全。
1、污管科负责汇总第一阶段百日安全隐患督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负责全面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查处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
2、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对影响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管理,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治理设施又不完善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
检查的步骤与内容: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重点检查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立即书面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关及时向局领导、区政府上报。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⑴7月30日前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情况报告和市级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⑵8月20日前报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⑶9月20日前报送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⑷10月20日前报送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和今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
四、督查工作安排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检查结果等有关材料,建立档案备查,接受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督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减排责任书、绩效考评等重点工作,加大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全面排查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强化环境执法,依法查处重金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重金属防治体系和污染事故应急体系,保障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根据我市实情,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的区域(流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防控的行业是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电镀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的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别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企业)。
三、主要措施
(一)做好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的全面检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我市重点防控区域(流域)和重点防控企业名单。为了确保环境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与辖区内的所有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签订环境安全责任状。
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
2.建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制度,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监控,严防超标排放。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公平。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提高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对排查发现的未经环评审批且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停拆除。
(三)严禁在重金属排放企业1公里范围内新建居民点,在此范围内现有的居民点应按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实施搬迁;地方政府对此有承诺的,必须按承诺予以兑现。
(四)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要按照《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5月15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并于4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联系人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检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
(三)督查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
市环保局将对辖区内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环保厅也将会适时对我市的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15日—12月5日)
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12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地政府必须对辖区内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要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