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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重新组建的家庭特别容易各有各的“小九九”,尤其是牵涉到老人去世后的房产等遗产分配问题,更是容易产生纠纷。10年前,上海人刘斌(化名)在父亲刘国庆(化名)去世后,没分到父亲一分钱遗产,近日,他回沪和继母打起了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儿子奔丧后急忙出国
与一般国人的生活不同,刘国庆在妻子早逝后,于上世纪90年代,就和儿子刘斌一起出国到非洲淘金,并在非洲结识了同为中国淘金者的王文佳(化名)。后来,两人不仅在在国外登记结婚,还用海外赚到的钱在国内买了房。2001年,年过60的刘国庆和王文佳一起回国居住,而正值壮年的刘斌则继续在非洲打理生意。
2003年10月,刘国庆在上海的家中不幸去世。远在非洲工作的刘斌得知父亲去世的噩耗后赶忙回到上海,在为父亲料理完后事后,又匆忙赶赴非洲继续工作。
由于长期身在海外,和父亲分居两地,刘斌对父亲的具体财产状况并不十分了解,但他判断父亲应该在国内还有一定的财产。父亲去世后,刘斌回国奔丧期间也向继母询问过遗产事宜,但继母却表示刘国庆没留下什么遗产,尽管刘斌并不相信,但由于海外工作脱不开身,加上当时父亲刚去世,也不便立刻深究,刘斌便没再追问。
此后几年,刘斌多次电话联系继母王文佳,询问遗产处置事宜,王文佳均坚称刘国庆在中国大陆并无遗产。
就在父亲去世近十年后,刘斌却经由律师调查发现,父亲生前曾在中国大陆拥有多处房产,其中一套位于上海。律师调查后还发现,2004年3月,继母王文佳曾向当地公证机构作出虚假陈述,隐瞒了刘斌系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并凭借由此取得的公证书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独自继承了位于嘉定区的一套房屋。2005年,王文佳又以45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
得知实情的刘斌怎能咽得下自己的合法继承权被无故剥夺这口气,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文佳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法庭激辩遗产份额
在法庭上,刘斌的律师指出,作为刘国庆的婚生子,刘斌依法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而继母王文佳为私吞遗产,向有关部门隐瞒刘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将本该由他们共同继承的遗产纳入她一人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刘斌的合法权益。因此刘斌认为王文佳的行为具有虚假登记的主观恶意,提请法院依法扣除其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
王文佳的律师则辩称,王文佳之所以未向公证机构说明刘斌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是因为在刘国庆生前,两父子的关系就不融洽,甚至曾有断绝父子关系的书面声明。鉴于此,王文佳认为两人已经断绝了父子关系,故在向公证机构陈述时未提及刘斌的有关情况。但在庭上,王文佳一方并没有向法庭出具其所称的书面声明。
此外,庭审中双方还针对遗产的具体分配方式存有争议。王文佳一方指出,涉案房屋是在王文佳和刘国庆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将该房屋价值的一半列入遗产范围。由于刘国庆生前另有两名子女,亦是法定继承人,同时该两名子女曾与王文佳签订过一份三方确认书,将他们的继承份额转到王文佳名下。据此,王文佳一方认为其应享有遗产份额的75%,而刘斌享有25%。
但刘斌一方却认为,刘国庆去世后不久,另两名法定继承人曾先后发表声明放弃对父亲大陆财产的继承权,并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因此遗产应当在王文佳与刘斌之间分配,即原则上双方各占遗产份额的50%;而考虑到王文佳的恶意侵吞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刘斌享有75%的份额,王文佳享有25%。
综合考量赔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斌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王文佳认为被继承人生前与刘斌断绝父子关系的辩称,因无相应依据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首先法院认定该房屋是刘国庆与王文佳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双方确认一致,故涉案房屋中50%的份额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而刘国庆的另两名继承人两次公证表示放弃在中国大陆的房屋遗产继承,虽王文佳认为在公证前,其与另两名继承人曾签署三方协议,将两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转在自己名下,但因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高于三方协议,且两名继承人在协议后先后两次公证表示放弃继承,故应确定对该房屋的继承人为刘斌与王文佳两人。
在法定条件下,涉案房屋的遗产部分可由刘斌和王文佳各继承相应50%的份额,但王文佳在继承遗产过程中,隐瞒刘斌作为继承人的事实,并将涉案房屋出售,独占了遗产,存在主观故意,故依法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对此,法院酌定刘斌享有遗产部分60%的份额,王文佳享有40%的份额。
由于王文佳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刘斌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王文佳折价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应从王文佳的行为、后果、房屋价格上涨以及造成刘斌应得利益的损失等诸多因素考量,故法院酌定王文佳应给付刘斌遗产继承款20万元。
国家公证效力最高
在牵涉到遗产继承的法律纠纷中,法律文书的效力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在本案中,虽然王文佳与另两名继承人曾签署过三方协议,将两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转在王文佳名下,但这份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如刘国庆出示的另两名继承人在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表示放弃在中国大陆的房屋遗产继承权的公证书。因为公证是由公证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证明活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其他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遗嘱或协议与公证书内容相冲突时,均以公证内容为准。因此对于有意在生前立下遗嘱决定身后财产安排的老人,建议优先采用公证的方式确立遗嘱,从而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2011年,陈某持曹某与陈某的遗嘱、房产证到房管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以陈某未提供“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履行非依法赋予的责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故房管局要求陈某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判决撤销回复并责令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以上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08/214:40)。
二、登记机构的传统做法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属于单方申请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继承证明等取得所有权的证明文书。此处所涉的证明文书可以是继承权公证书,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所规定的。
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审查,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合法性,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减轻了登记机构的负担,提高了登记效率。这样的模式,对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而言是双赢的。
三、最高院公布案例对登记工作的影响
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基于权力重新分配而形成的造法制度,而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一种创新,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制度。但也不能简单地将最高院公布案例的目的理解为“仅供参考”,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审判人员必然“自愿遵循”。因此,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是有着事实上的拘束力的。
一直以来,房屋登记应当实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是争议的焦点。从《物权法》对登记机构职责的设置,以及对于异议登记受理而不处理的规定来看,更像是形式审查。但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现场查看、承担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来看,似乎又要求登记机构承担实质审查责任。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一种混合型审查形式。
此案例的公布,意味着登记机构将更多地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最高院认为,房屋登记部门不能以内部规定或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非法定责任义务,那么无论《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还是《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关于“继承、受遗赠文书应当公证”的要求便有违法的嫌疑。而且登记机构不能将属于自身的审查责任转嫁于第三方(如公证机构)。当然,这种转嫁并不能免除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而带来的法律责任,否则一旦涉及行政诉讼或复议,即便当事人不申请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登记机构的应对方案
由此可见,登记机构通常所采用的一些规避风险的方法,似乎没有法律支撑,但日常工作还得开展。这种尴尬局面,也算是房屋登记工作的新常态了。在此新常态下,登记机构应当挑起审核的重担,开辟因继承取得房屋登记的特殊审查程序,以尽到审慎审查的职责。
1.审核人员的资格
审核人员应该具备基础法律知识、房地产知识等,并应当取得相关上岗证书。对于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的工作人员。而在此类登记中,由于登记的特殊性,审查的责任更偏重于前台受理人员。当然,也可以组建由前台受理人员和后台审核人员共同组成的审查组共同审核。
2.审查对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申请登记的事项举证。如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的,可直接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审核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其主体资格、取得房屋权利证明的“三性”以及与登记簿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3.审查内容
(1)申请人身份审查
除了审查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本环节应特别注重对申请人继承资格和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审查。一般情况下,这些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登记机构无须再行核实。但登记机构应当对这些证明的格式内容作审查,如有疑问,应向出具证明的机关求证。登记机构向申请人询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登记事项的关联性,并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2)取得继承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审查
这类证明没有固定的格式,可能被继承人有遗嘱,也可能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取得。遗嘱既有被继承人自书,也有他人代书,还有录音遗嘱等口头形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的书面遗嘱,申请人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有无其他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当时行为能力等)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证实,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应就该证明的内容及遗嘱人签名等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并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此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对遗嘱人签名与原始登记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明显不同的,应要求申请人说明并补充证据材料。
申请人按照法定继承取得房屋,提交继承析产协议申请登记的,应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以及有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作出陈述。
(3)利害关系人质证
这个环节源自于法院审理程序,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房屋登记程序中没有质证这一要求,但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公告”这一特别程序。质证,可以理解为对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告知并征求其意见。故未经质证的证明,不能作为登记的依据。为便于质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同顺序继承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及通讯方式。属于第二顺序继承或受遗赠的,应提交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及通讯方式。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死亡的,应提交代为继承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及通讯方式。
登记机构应结合具体情形向以上利害关系人询问被继承人的身份、有无遗嘱、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继承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相关继承人信息等事项,以及是否对申请人申请登记持有异议,并记录在案。
申请人申请事项与利害关系人表述一致的,受理登记。申请人申请事项与利害关系人表述不一致或利害关系人拒绝配合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公告
虽然由公告衍生出了质证,但质证是针对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而公告是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征询异议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种法律行为。申办继承权公证有很多好处,它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相应地,继承公证中的证明主体同样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
一、继承的形式
继承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1.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叫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死者生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进行的继承。我国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当事人如何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5)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三、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一)做好与被继承人有关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1 被继承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生前住址、死亡及死亡的日期地点必须查清。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之,必须查清。认为只有公安局和医院才有权确认自然人的死亡是十分片面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可以依据以下种或几种证据加以确认:(1)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2)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3)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4)公墓证;(5)死亡公证书;(6)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是界定遗产数量、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生效的重要事实。死亡日期根据上述死亡证明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地可以成为其主要动产的公证管辖地。被继承人的死亡地点可以根据上述死亡证明确定。
2 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状况。被继承人所遗财产的购置时间、凭证颁发时间以及财产的权利状况。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时,必须首先查明整个财产的购置时间(可依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确定)、凭证颁发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之间的关系,把遗产和他人财产界定清楚,否则可能产生纠纷。但应当指出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债务和欠缴的税款,在实践中公证处是难以查清的,除非继承人主动、如实地告知。
3 做好与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关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调查取证。
(二)做好与继承人有关的被继承人亲属法律关系的认定
此类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确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受益人的范围。广义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受遗赠人、转受遗赠人。受益人包括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以及作为遗腹子的胎儿。应当注意的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视为第顺序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的亲属法律关系,可查阅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等办法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以下几个方面:(1)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2)有无非婚生子女;(3)事实收养关系的确定;(4)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扶养关系的确定;(5)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6)有无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7)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8)继承权以及受遗赠权的取消。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途径和方法
在实际办证中大部分公证人员以“谁申请,谁举证”作为公证工作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公证处和公证人员依照职权进行的补充调查取证,而且实践证明公证调查取证是继承公证中的关键性环节,其本身就是公证人员进一步发现证据、审查证据的过程。
在继承权公证日常业务中,经常使用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谈话笔录。通过询问当事人,以查明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继承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2)证人调查笔录。通过询问证人,以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关系等。证人应当找不属于继承人或受益人的人,如可找被继承人的同事、旁系亲属、邻居等。
(3)单位书面证明。让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医院等机构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等。(4)人事档案摘记。通过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查阅其档案,以核实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等。
(5)电诂、传真核实。通过电诂、传真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等,应当详细制作电话记录。
四、对继承权公证的几点想法
1 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尽快建立公证证据规则体系,以使继承公证等公证调查取证程序更加严谨、更加统一。
2 在日常公证实际工作中,当涉及到需要核实被继承人在外地的亲属关系时,为求简便,大多采用向有关单位进行电话、传真核实的方法,此种核实有些类似传来证据,从证据可靠性来讲,其证明力相对较弱。为弥补远程通讯方式核实的不足,应当积极开展公证处之间的业务合作,加强委托公证调查取证工作。
3 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需要依靠证人证言和或电话核实定案的继承公证案,或者当事人之间虽已发生争议但共同选择公证解决的继承公证案,有条件的话,应尽量同时采用录音、录像工具尤其是数码录音机、数码摄像机,以获取实时记录调查取证过程的视听资料,佐证调查笔录或电话记录,使定案证据更加坚实有力。
4 通过立法,加大对作假证者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在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时作伪证者,轻者要受到司法强制措施制裁,重者则可能构成伪证罪或包庇罪,难逃法律的严惩。但是,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伪证者却是最“轻松”不过的,除了被公证处查出后拒绝公证外,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甚至经常出现一些持伪证的不法之徒到各个公证处碰运气,失败了再尝试的怪现象,这在继承公证中也不罕见。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过户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双方准备资料(全款)
产权证过户材料:旧产权证、买卖契约、权属申请登记表
卖方:身份证、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买方:身份证、一张委托书(在买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注:在办理产权证过户时,要先配图
土地证过户:当新的产权证办理出件后便可到土地局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了
材料:新产权证(原、复印件)、买卖契约、老土地证原件、产权人身份证
(原、复印件)
注:若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土地证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
房改房税费: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为“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契税、印花税: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土地出让金: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名词解释: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政府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也就是“今年”的成本价】,北京市市区目前的房改房成本价为1560元/平米(部分郊区县有所下浮),也就是说,成本价房改房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15.60元/建筑平米;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抵押物借款合同范本【1】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借款合同范本【2】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 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 个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__ 次提龋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_ 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物借款合同范本【3】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委托人(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与房地产抵押立契。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外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