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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发端于美国,是一种旨在使学生通过实践和经验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培养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感的法律教学模式。②诊所式法律教育遵循主体性原则、参与性原则、服务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③其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在目的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运用律师的思维方式去思考法律问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内容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以参与法律实践为主要途径、从而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执业技能的学习方式,在授课过程中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以学生为主导办理真实案件;在社会效应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服务于社会的教育形式,通过学生直接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使当事人和弱者群体直接或者间接受益。诊所式环境法教育,是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在教师或者环境律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办理实际环境案件培养执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教学模式。④诊所式环境法教学,通称环境法诊所(EnvironmentalLegalClinic,下文将“环境法诊所”与“诊所式环境法教学”在同一含义上使用),是诊所式环境法教育落实到高校教学体系的具体形式。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授课过程通常由集中授课和分组办案两个环节构成。在集中授课环节,由富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环境法教师、资深法官、环境法律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学者型官员、国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为学生授课。在分组办案环节,学生定时到实践基地(通常是有环境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⑤或者专业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机构⑥)值班,参与热线答疑、回复来信、接待来访、实地调研、收集证据、查阅法律法规、访问技术专家、走访行政机关、法律文书、诉讼与非讼案件等活动。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课堂上所学的法学知识特别是环境法学知识用于实践,掌握律师办案技巧,还能真实地了解环境法的实施现状,维护污染受害者维护的合法权益。
二、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核心内容
诊所式法律教育应着重训练法律执业技能,促进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并以不同的视角和方法观察、分析、处理和评价所处理的案件。⑦在此理念下,根据上述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宗旨和特征,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内容应至少包括电话咨询、会见当事人、案件事实调查、获取证据、出庭、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环境司法及其专门化、环境律师职业道德引导等八个专题。
第一,电话咨询。通过环境维权热线电话咨询寻求帮助,往往是污染受害者首先想到的维权方式。因此,诊所式环境法律教学的首要环节,是使学生掌握接听咨询电话的技巧。在授课过程中,应至少使学生掌握如下要领。首先是接听电话的步骤,包括如何介绍自己、如何倾听和询问、如何快速记录和同步分析、如何给出专业的答复等。其次是通过电话咨询应掌握的事件发生的核心信息,包括何人(Who)、何时(When)、何地(Where)、何事(What)、为何(Why)、过程(How)以及结果(Result),即所谓的“WHR理论”。再次是在接听电话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如了解信息不全面、未记录当事人联系方式、未听清问题的主要内容、记录过于简略、缺乏后续咨询计划等,这些内容应通过实例讲授和分析进行提示,避免在电话咨询过程中发生。
第二,会见当事人。会见当事人,是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诊所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是法律诊所的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法律诊所学生感流与理流的有机结合。⑧由于参加环境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是以“准律师”的身份与当事人接触,所以首先要使学生了解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区别,譬如:律师具备专业的环境法律知识、判断力和法律实践经验,而当事人往往不具备这些特征。基于此,明确学生会见当时人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确定法律关系、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定下一步的跟进计划和步骤等等。这一专题还要使学生掌握会见当事人的注意事项,包括通过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掌握案件的关键环节、随时总结纠纷的焦点、根据法律要素合理引导当事人的陈述等。
第三,事实调查。办理案件过程中所调查的是“法律事实”,⑨这一点是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提示学生的问题。根据案情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调查路径,如按照时间顺序、因果关系、法律要素或者其他逻辑顺序展开。当然,在实践中,很少有严格遵循其中一种顺序进行调查,往往以一条线索为主线、辅以其他线索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计合理的方案,采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同时避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⑩这些是学生在这一专题下应予特别重视的内容。
第四,获取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形式,应与学生逐一分析这些形式的证据之于环境法律实践的意义。这一专题可重点讲授原告和被告应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就原告而言,应收集证明污染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污染危害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污染损害大小的证据、证明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等。被告应收集的主要包括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排污行为、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染物无法到达受害地点、证明原告损害由污染以外的原因造成等方面的证据。在这一专题中,还应特别强调收集证据过程的合法性、客观性、及时性等。
第五,出庭。这一专题可以按照庭审的时间顺序进行讲授,特别应当重视庭审材料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环节。需要准备的庭审材料包括发问的问题清单、词提纲、证据清单或者说明、需要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证明文件、科学证明材料等。在法庭调查阶段,应着重强调特别授权时陈述事实和回答问题的技巧、举证要领,以及如何提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庭辩论环节需要重点讲授,强调辩论应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展开,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同时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强词夺理。关于调解环节,应强调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争取调解结案,但在未经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提出或承诺调解条件。鉴于这一专题的重要性,可以采用视频资料等多种形式的材料来说明相关问题。
第六,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在我国,行政处理在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发挥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行政处理作出了更加有利于执行的规定,更加提高了行政处理在环境保护和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应使学生熟练掌握以行政处理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技巧,尤其应当特别强调如下方面:注意搜集保留证据,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明确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提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合理确定污染损害金额,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处理失败后,及时做好运用其他法律手段开展环境维权工作的准备;积极运用环境举报等制度和媒体力量维权,配合环境行政处理手段的运用。
第七,环境司法及其专门化。环境司法专门化,即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者现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近些年来,以环境法庭为代表的专门环境司法机构发展较快。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必将大大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步伐。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中,应使学生掌握通过环境法庭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特别是环境法庭与一般审判机构的差异之处,如环境法庭主要形式、案件受理模式、基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法庭制定有利于环境维权的诉讼策略等。
第八,环境律师职业道德引导。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中,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参与办理真实的环境案件,因此,为其提供适当的律师职业道德指引,为必需环节。除了一般的律师职业道德之外,这一专题还可以以讨论的形式关注下列问题:律师职业道德之于一般人行为准则的差别;如何面对污染受害者和污染者的委托意愿;如何处理行政权力干预环境司法问题;如何面对当事人“疏通关系”的请求;如何面对自己客户的弄虚作假行为;等等。
三、诊所式环境法教学内容的实施途径
为了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中有效实施上述教学内容,应在授课过程中不断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储备,同时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有效开展,要求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其中至少包括法学理论基础、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以及相关学科知识等。首先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知识。例如,民法侵权理论为环境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法律资源;诸多环境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等,均以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为基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在环境法律实践中亦有广泛的应用。其次是熟练掌握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不仅要深入理解环境法的价值追求、目的和原则,而且要将这些理念基础与环境法律制度相结合,并能够应用于环境法律实践之中。再次是环境科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相比,环境法具有显著的科学技术性特点,其产生和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涉及大量的技术规范,并且其实是需要科学技术予以保障。掌握环境科学知识,对于顺利开展环境法律实践工作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最后是相关学科知识。在环境法律实践中,社会学调查研究、试验、观察、二手资料分析等研究方法,不仅在环境法学研究中被经常采用,而且在环境法律实践往往也发挥重要的作用,应予重视。
四、总结
关键词自然环境评价心理学方法
一、研究背景。
21世纪,生物学、法律学、经济学、建筑学及心理学领域的研究者,在探索人类幸福生活方法时,把关注点集中在环境问题及环境与人类和谐发展的问题上。心理学领域,研究人类行为最主要的是探求人类生存环境和人类知觉、认知及学习的因果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心理过程就是对环境的不断适应过程,就人类发展来讲,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适应环境是其发展的前提。但是,人对于环境的适应不是完全被动的适应,通过认识和实践去改造环境是人类适应环境最大的特点。
环境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借鉴多种科学知识,反应出交叉学科的特点。与其它研究相比,环境心理学一个相当明显的特点是,关心自变量(环境)对因变量(人类心理)的长期效应。
二、环境评价的心理学研究方法。
(一)景观评价的心理物理学研究方法。
20世纪70年代,Daniel等人开始采用心理物理学方法进行景观评价的系列研究。即探求景观的物理特性(例如,地形、植物、水等)与心理反应(例如,选择的喜好、风景的感觉等)的相互关系研究。
景观评价的心理物理学研究方法是把风景与风景审美的关系理解为刺激——反应的关系,再把心理物理学的信号检测方法应用到风景评价中来,通过测量公众对风景的审美态度,得到一个反映风景质量的量表,然后将该量表与各风景成份之间建立起数学关系。所以,心理物理学的风景评价模型实际上分两个部分:一是测量公众的平均审美态度,即风景美景度;另一部分是对构成风景的各成份的测量,而这种测量是客观的。
(二)景观评价的心理学方法。
Daniel认为景观评价的心理学研究方法注重人的景观经验多元分析。虽然在研究程序上景观评价的心理学方法与心理物理学的研究方法比较类似,但是在解释景观选择和喜好时,不是从物理特性上解释,而是运用心理学的各种概念来解释。
1.Berlyne的对照刺激特征(collativestimulusproperty)。Berlyne根据实验美学的研究结果,提出美的反应是人的视觉刺激所具有的复杂性(complexity)、新奇性(novelty)、不协调性(incongruity)及意外感(surprisingness)等相互对照特性与此类刺激诱发的探索行为的函数关系。也就是说Berlyne认为通过不同的刺激类型的特性,可以促使不同唤醒的产生。这就是Berlyne的对照刺激特征概念。
根据Berlyne的对照刺激特征概念,Wohlwill以人工景观、自然景观和二者混合景观等3类景观为评价对象,对人的景观喜好进行了实验研究。结果显示:第一,3类景观中自然景观的喜欢程度最高,人工景观的喜好度最低;第二,无论是自然还是人工,中等复杂程度的景观最受欢迎;第三,新奇性、不协调性及意外感与喜好程度成直线关系。其中,新奇性和意外感与喜好程度成正比关系,不协调性与喜好程度成反比关系。
2.Kaplan的风景审美理论模型。
Kaplan以进化论为前提,以人的生存需要出发,提出了风景信息的观点,相继提出并完善了他的风景审美理论模型,他认为,人为了生存的需要和为了生活得更安全、舒适,他必须了解其生活的空间和该空间以外的存在,他必须不断地去获取各种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去判断和预测面临着的和即将面临着的危险,也正是凭借着这些信息,去寻求更适合于生存的环境。所以,在风景审美过程中,他将人的风景认知中质的信息归纳为,复杂性、神秘性、统合性和明瞭性等4个方面。同时,他又指出人对风景质的要求是既要风景具有可以被辩识和理解的特性“理解性”(Makingsense),又具有可以不断地被探索和包含着无穷信息的特性“探求性”(Involvement),如果这两个特性都具备,则风景质量就高。随之Kaplan又把这两个特性分别在风景信息是否马上使用(即时),还是作为线索使用(推测)两个侧面进行了扩展,于是形成了四维量的风景审美理论模型。
(三)自然环境的减压功效研究。
20世纪80年代初,Ulrich开始将研究的重点投入到自然对人的心理及生理压力的缓解上。首先,他为了解释人对自然环境的感情与美的反应,提出了心理进化模型。此模型详细地描述了人的感情形成的基本过程,其别强调到了人接触新环境时的感情状态。其次,将人对环境的喜好作为重要的感情考虑,并将其视为压力调节中众多情感(如,恐惧、关心、愤怒及悲伤等)中的一份子。由此可见,心理进化论体系,不仅包括美的反应,也包括压力调节、自然的形状及内容等众多情感的反应与生理反应。
近年来,Ulrich等人用脑电图、心电图等精密的科学测试手段,来客观地测量人的情感反应,避免了语言表达测试的种种弊病,使得该理论体系更趋于完善。Ulrich认为,自然风景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其作为审美对象而存在,它也直接影响着人的其它生理和心理的各种反应,他的研究发现,自然风景往往明显的加速病人的恢复,产生积极的心理反应,而城市风景则延缓病人的恢复,产生消极的心理反应。
(四)原生态自然体验研究。
环境体验课程的目的是借助于教育手段,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使整个社会对人类与环境间的相互关系有一种新的正确理解和态度,使人们了解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激发人们关心环境、爱护环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培养一批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所需要的各种专业人才。保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中的关键,而环境体验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Talbot和Kaplan在其一项长达十年(1972-1981年)的纵向研究中,对参加野外环境体验者进行了跟踪调查。在这项研究的初期结果表明,所有参加者对原生态自然体验的价值都给与了极大的肯定。经过野外环境体验,与其他人相比,体验者不仅关心他人,同时在自我认知、自信心和日常生活的计划等方面都有极大提高。
在此项研究的中期,通过问卷调查,对野外环境体验者在观察原生态自然反应变化过程中,面临知识、理解等困难时所产生的感情进行了评价。研究结果表明,体验者不仅在野外环境的体验过程中,有意识、自觉主动地学习相关知识,而且不分男女老少都表现出较高的热情和斗志。此项研究的最后两年,研究者主要考察了体验者的支配环境情感。研究结果显示,体验者无论参加时间长短,也不分男女老幼,都表现出无意支配自然,自己是自然的一部分的感觉。这一研究结果表明,人们在直接接触自然的活动中,能提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认识。
(五)自然环境自身的机能评估。
在物理环境中,动物和植物等有机体与土、水、大气等无机物在相互影响的同时,构成一个统一的体系。目前的研究已经不仅仅关注景观对于土地、空间的利用等自然环境的直接效果,还包括自然环境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内,自然环境和人的关系也成为研究关注的重点。
日本学者青柳等人在制定森林环境保护机能概念体系的基础上,以附近居民为对象,对森林管理基层单位从4个方面:风景保护;和自然亲密接触场所的提供;文化财产与历史遗迹的保护;生活环境是否安定等进行了调查研究。学者横张在林地评价上设定了多种环境保护机能,在居民中实施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8种农林地的环境保护机能:生物生态体系保全;水保全;风景保全;保健修养;微气象暖和;居住环境保全;大气保全和土保全。
关键词 人文环境 科学技术发展 新李约瑟命题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roughout human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humane environment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as an engine to push different nationalities and different countries in different time on their way to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mmarize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lessons,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Chin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ality, if we want to achiev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we must innovate humane environment factors constantly through the art and humanities, cultural traditions, ethics and values, scientific literacy and many other complex, so as to elevate the construction of humane environment to the key position.
Key words humane environment;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new Needham Thesis
1 “新李约瑟命题”带来的深思
被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伯尔丁称之为“李约瑟难题”的谜团,是由英国皇家学会(FRS)会员李约瑟(Joseph Needham,1900-1995)在其编著的《中国科学技术史》(Science & Civilization of China)中提出:“如果我的中国朋友们在智力上和我们完全一样,那么为什么像伽利略、托里扯力、斯蒂文、牛顿这样的伟大人物都是欧洲人,而不是中国人或印度人呢?为什么近代科学和科学革命只产生在欧洲呢?……”它表明了一个事实,即古代中国为人类科技发展中做出了卓越贡献,但近代科学成长发展于欧洲文明。
在2007年的伦敦DEMOS会议上,剑桥大学李约瑟研究所所长古克礼教授重提李约瑟难题,继而抛出第二个问题:“当前中国科技和经济发展这么快,中国有无可能引领下一轮科技革命”?这一“新李约瑟命题”比 “李约瑟难题”更难回答,即一是要对中国的科技现状进行分析,二是要对科技革命进行预测。要准确判断中国既成的科技现状并进而预测科技发展的趋势,首先应分析影响科学技术发展的因素,即包括由科学技术规律所决定的内在因素和非科学技术规律所制约的外在因素。
2 影响科学技术发展的人文因素
影响科学技术发展的外在因素中,文化因素所决定的人文环境对科学技术产生的影响虽然不及政治、经济因素极具速效且显见,但是对科学技术长期的潜在的推动力和制约力难以估量,是巨大且意义深远的。
2.1 人文环境的界定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人文环境是在自然与历史的演进中,随着自然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以哲学、文学、艺术等为代表)之间的相互碰撞、相互渗透、相互交融下而形成的长期、自然、平等、宽松的环境。
2.1.1 人文学科的建立
以哲学、史学、法学、伦理学、文艺学、语言学为内容的人文学科是人文环境的思想基础,它对社会和文化艺术中伦理、道德、审美、艺术、哲学、意识形态的研究可谓新学科诞生的酵母,不仅能够为科学技术的孕育提供创意的温床,更能够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扫清各种思想障碍,提供思想武器。
2.1.2 地域性文化传统
人文环境因地制宜,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物质条件的改变而演变,最终积淀下来的是带有显著地域性的观念形态,代表着该地区人们的人格性情、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观念、精神风貌等等。地域性文化传统通过三个渐进的方式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是,直接地以传统文化内生的逻辑模式阐释客观世界。这使得以两极矛盾同一体系下看待世界的东方文化重整体、重演化,而以结构量化的理性来看待世界的西方文化重结构、重抽象;二是,以世界观衍生的思维模式探究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理论体系建立在逻辑思维的构架之上,而思维模式包含于世界观之中,这导致崇尚经验的东方文化演进出直观、综合性强的思维模式,崇尚理性的西方文化促成了发达的逻辑演算能力;三是,间接地潜移默化科技工作者的价值观和精神态度进而作用于科学技术的研发过程。深植在科技工作者内心的价值观决定着他们的志趣和追求,不仅左右工作时的事业观、道德观、功利观,更反映在个人对待科技工作时的内在精神。历史已表明,古代中国对仕途的追求和对民间“奇技巧”的嗤之以鼻极大地扼制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间接导致了中国在近代科技史上的没落,而欧洲文艺复兴后,西方对怀疑精神、冒险精神、求实精神的极大阐扬则推动了近代科学的孕育。
2.1.3 价值观念
从被动认识到主观意向,从内在决策到实践行动,价值观念作为转化的中介桥梁,是个人或群体关于客体相对主体需要是否具有意义的认识和判断,具体表现为好与坏、对与错、提倡与反对等等。它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分为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宏观的导向作用集中地体现在国家的科技政策之中,科技政策所制定的目标和方向正确,可促进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反之,则停滞或倒退。日本提出的从“贸易立国”、“科技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科技政策和美国的曼哈顿计划、阿波罗计划正是宏观导向的积极例证;微观的导向作用则反映在个人和群体的价值观中,提倡科技的同时正视科技的负面效应,才可能营造推动科技良性发展的人文环境。
2.1.4 科技工作者的人文素养
科技工作者的人文素养包涵哲学素养、艺术素养、历史素养、法律素养等等。它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表现为:通过影响科技工作者的世界观进而影响科技工作者的思维方式,使科技工作者对科学研究产生不同的态度和精神,最终采用不同的操作方法。科技工作者哲学素养的高低程度直接决定科技工作者个人的思维方式,不仅使科技工作者具有更开阔的视野、更活跃的思维和更多元的角度,而且有助于陶冶情操、磨练意志,使得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的道路上锲而不舍地追求,具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甚至可以激发科技工作者非逻辑思维的产生进而决定其创造性能力的高低。因此,人文素养的微妙差别往往指向的是迥异的科学发展轨迹,甚至于引起科学技术的变革。
2.2 “汤浅现象”中的人文环境因素由图1可看出:科学中心转移的时序依次为:意大利(1540-1610),英国(1660-1730),法国(1770-1830),德国(1830-1920),美国(1920-至今),这表明:当某个国家在某一时期内产生的重要科技成果超过全世界总量的25%,就可认定该国家是当时世界科技活动的中心,这一持续时期被称为科学兴隆期,平均长达80年。
“汤浅现象”中阐述的科学中心转移过程有很强的突变性,原因涉及社会大系统中诸多因素的作用和耦合,其中文化的震荡以及由文化的震荡所带来的文化张力是促进科学技术变革和高速发展的深层次因素。在平衡或超稳态特征的人文环境中,科学的发展也相应地平稳但发展步伐却极为缓慢。只有当人文环境表现出某种动态特征,即文化体系和结构产生大幅度激荡,新旧环境相互碰撞并与产生的文化张力相耦合,才会导致科学技术的革命式跃进,形成并发展一种孕育在新型人文环境下的科学技术。16世纪中期的意大利在文艺复兴运动后成为第一个世界科学中心,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它主张平等人权、思想自由,并且这种文化的激荡最终引发哲学认识领域内的文化张力,突出体现在科技工作者重识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与科学的互动关系上。
3 人文环境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引擎
纵观人类科学技术发展史,结合“李约瑟难题”和“汤浅现象”所揭示的共性,可以看到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任何国家在其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人文环境因素所起的重大作用。当所处时代的人文环境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阻力时,文化的激荡将直接导致对旧有环境模式的突破,这种突破带来的直接后果将为科学技术活动注入全新的精神和思想动力,进而引发科学技术创新活跃时代的到来。因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实现科技事业的腾飞,必须不断地通过变革文化中的阻碍成分引发文化张力来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强大推动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文环境的革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科学技术渗透到人文环境中不可避免地改变着社会文化结构,促使形成新的人文环境;反之,人文环境的新旧变革又会更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孕育和发展。
4 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
科学技术史的发展表明,科学技术从未脱离过人文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影响科学发展、技术进步的各要素在其领域内营造着有效、和谐的氛围,合力开辟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路。
4.1 人文环境的发展趋势
未来科学技术发展的人文环境,有赖于包括哲学、史学、法学、伦理学、文艺学、语言学、教育学等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繁盛,有赖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文化积淀,有赖于科技工作者的人文素养和社会价值观念的综合提升。如商品中知识含量特别是人文含量的增加、技术中高技术与高文化的联姻,企业中具有创新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复合型人才的招聘,文化产业中人文资源的开发和应用等等,普遍反映着现代社会中明显的人文特征,即科技发展中的人文化。人文环境一改往日的辅、被动性角色,从潜在力量积极转化为主导力量,使得当代的科技发展中不仅有科学和技术的向度,而且有知识和人文的倾向,人文资源将毋庸置疑成为更具高价值、更具创造力、更具战略性的可开发资源。
4.2 未来科技革命的趋势
“汤浅现象”曾以平均80年的科学兴隆期来预言美国的科技中心地位将终止于2008年,贝尔纳曾预言苏联将会是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科技中心。现实表明,美国仍然处在尖端科学技术的前列并领导着全球的科技发展方向,而继承苏联主体的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其政治经济秩序方面远未达到稳定阶段,更不用提何时能成为全球科技的中心。审视现状,现代科技所创造出来的科技成果比以往任何时期加起来的总和还要多得多,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但同时也得出一项结论:研究近代科学中心转移的“汤浅现象”,已经不适用于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经济格局一体化的今天,仅由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主导世界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科学技术活动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独霸世界科学技术的舞台。所以,具有当今时代特征的是大国之间的博弈,若借用国际政治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一思想,则未来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必与政治趋势互相影响,将呈现出“多中心”的趋势。
综上所述,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局面下解决科学技术又好又快地发展这一问题,有效地营造能够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人文环境是关键。如前所述,中国在近代没有保持住科技的优势并孕育出近代科学,究其原因,人文环境的不协调所导致的观念和文化的滞后、学科设立的缺陷、科技工作者素养和能力的落后以及科技体制的制约等等都是问题的症结。如同“李约瑟难题”是后人对中国科技史的反思,“新李约瑟命题”不可以再度覆辙,中国必须严肃对待自身的科学技术发展,中国在经历了60多年的飞速发展后要引领下一轮科技革命,机遇是存在的,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只谈科技所涉及的政治、经济是不够的,必须考虑人文的因素,将良好人文环境的营造摆在首位,以思想观念的创新、制度体系的创新、学科建设的创新、教育体制的创新、人文素养的创新、战略政策的创新等等为科学技术的前进提供多层次强有力的保证,并且将人文因素融入各个领域统筹看待,把构建人文社会环境的重要性提升至事关成败的关键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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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它具体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以及相互关系,核心部分是关于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的职权分配以及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问题。一些西方学者在对环境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讨论时,往往会把公众参与的问题考虑进去。他们认为,在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关系中,除政府的行为之外,还有社会利益团体和管理行为人,它们都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事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企业和公众在环境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这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较长时间以来,我们所说的环境管理体制仅指政府内部机构的设置,而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则被视为是外部作用机制,一般不纳入进来。
一、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由地方政府通过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来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这一体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这种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相对较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也比较晚,正处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管理手段较为薄弱、环境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转轨时期,因此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结构,即中央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相对中央管理机构来说,各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国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它的技术人员编制较少,但实际工作人员的数量却严重超编,大多数人员没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环境保护部门,同时又没有较好的方法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设备配置也比较落后,缺乏基本的监测手段,不能有效地对排污总量和违法排污现象进行监测,有些甚至还需要将监测项目送到市一级部门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执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认识和已有的工作经验,这样及时取证就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与通信工具,一旦发生违法排污现象很难及时到达现场,从而做出快速应急反应,不受行政辖区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问题,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同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域环境保护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虽然在几个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从隶属关系、职责、权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来看,该类机构并非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境保护局隶属于地方政府,这就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求经济的发展而不惜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跨区域执法难度比较大。
(四)中央政府监督乏力,难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责任,如何保证其履行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履行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考核干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长为依据的体系。在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各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仍然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GDP的增长,把本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情况等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而对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与党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硬性要求。这种考核体制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挫伤了地方提供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这就促使一些地方将完成经济指标作为本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地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不顾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盲目上项目,搞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象十分严重”。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领导从个人和本地区的短期经济利益出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错误认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就会阻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政绩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干扰环境执法行为,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下,一些企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环境执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实现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部门职能。
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对于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处理权限都应该集中到中央,将局部性的环境问题,如噪声、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的处理权限放到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处理权限应该放到中央,而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则可以放到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导或指导的作用。:
(二)加强人员和机构方面的建设。
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在对其他国家机构进行精简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因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对于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欠账较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但环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现有的生态环境可能还会进一步不断恶化,在将来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能仍然不会有明显好转,所以,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
(三)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部门发展政策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能。要把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纳入统计指标,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也要有环境指标、人文指标,用这些指标来衡量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地区、单位和干部的业绩。要改变不平衡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权力机构,就需要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潮流,通过计划、预测,综合考虑潜在影响因素,协调各部门间综合处理经济、环境和社会的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环境保护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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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法博士生培养之特点
在高等教育体系中,针对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都具有不同的培养要求。比如本科生的阶段,应当主要强调对其综合素质的培养;在硕士生的阶段,应当更注重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在博士生的阶段,学生一般为有志于从事科研工作的群体,除了需要继续加强专业教育外,培养其学术科研能力是最主要的目标。
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二级学科,其博士生培养相对于法学本科生、硕士生的培养,也具有以上特点。除此之外,它还具有明显的“实践导向”性 ——必须紧密结合实践,以“环境问题的解决”作为研究目的。因此环境法博士的培养,要兼顾“理论”与“实践”。这就决定了环境法学博士点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必须立足于自身的特点。
我国环境法博士生培养已有二十年,但整体效果仍不理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历次全国法学一级学科评估排名中均排第一,是国内较早设立环境法博士点的法学院系,因此通过对其培养方案进行考察、反思,将有利于提供普遍性的借鉴。
二、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之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每个招生年度都会出台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笔者在2010年9月入学时,也收到了学院教务下发的《法学院2010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含环境法的具体方案)。这一培养方案与笔者入学前、后年的方案相比,在细节上或有区别,但大体保持了稳定。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内容共分十一项,它们分别是:适用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及主要培养环节学习进度要求;知识结构和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资格考试;学术讲座、社会实践;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科学研究和学术:学位论文工作及要求。这十一项中,除了“适用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学习年限”等目标性、概括性规定外,其余项分别以强制、非强制要求两种方式,对环境法博士生的课内、课外培养进行了规定。
根据以上培养方案的规定,一个已正式被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一般来说需要在3年内完成所规定的学业任务—— 其中第一学年需要完成所有的课程学习:第二学年之初,在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后,教研室会组织论文开题,之后博士生即进入毕业论文的具体写作过程;第三学年的第一个学期末,环境法教研室将组织博士论文的“预答辩”工作,博士生将根据“预答辩”中老师所指出的问题,继续完善博士论文,并预备第二学期5月份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顺利通过答辩,则将获授博士学位。
上述3学年的安排可谓紧凑。在此期间,一个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除了必须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外,还应当修满包括公共课、方法课、专业课、选修课等在内的23个课程学分并通过考核,应当在学校承认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至少2篇的学术论文,并应当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无法满足这些要求的,将无法顺利毕业。除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外,环境法的博士生还可以进行许多自主学习安排,比如积极争取国外联合培养机会、参与导师主持的研究课题、自主申请学校研究课题、努力发表更多学术论文,等等。
由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区分课内、课外,区分强制、非强制,因此博士生的最终培养质量,一方面固然与培养方案有莫大关联,另一方面也与博士生在培养方案“管辖”之外的个人能动性密切相关。
三、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之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使博士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掌握本学科领域全面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可以说,这一目标囊括了政治、道德、专业素养等全面的要求。虽然尚难看出这一目标是否能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跻身世界一流法学院行列”的自身定位相符,但可否实现这一目标,却是对培养方案进行评价的首要依据。
从整个培养方案的具体设计来看,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形式和程序均规范、完整,对于3年的学习期而言,它强制要求的任务量适中,而培养内容也体现了较高的针对性,比如要求完成的23个课程学分中,环境法方法论、法学方法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文献研读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前沿问题研究、能源法等专业课程占据了绝大部分,因此在课堂教学上给专门教授环境法专业知识提供了较大空间,体现了将培养重点集中于环境法的“专业性”要求。如果能严格按照该培养方案完成学业任务,那么中国人民大学的环境法博士生基本上都能达到上述培养目标。
但结合自身的学习经验,笔者认为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仍未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作为在教育部2004、2009年两次正式公布的全国一级学科评估排名中均排第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应是“最高标准、最严要求”的,但是从培养方案本身,尚难看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是“高标准、严要求”的。比如除了通过论文答辩外,博士生只需要修满学分、发表2篇论文、通过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即可顺利毕业,这相对于更为“高标准、严要求”的兄弟院校,可能还是宽松的。
2.专业课程设计有待优化。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的博士生必修的专业课程包括环境法方法论、环境法学主文献研读、环境法学前沿、法学方法论、法学前沿等,它们涵盖了方法、文献、前沿课几大类,因此结构安排基本合理。但是目前这些课程的功效并不明显,比如其中的方法课,由学院开设的“法学方法论”主要由本院各学科教授进行“讲座”式大课教学,而“环境法方法论”的授课体系也尚未成熟,博士生其实很难从这些课中领会一套明晰、行之有效的研究 “方法”;此外专业文献课对基础、经典文献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其实不利于扎实学科基础。因此,为了提高培养针对性,有必要优化课程设计。
3.“教学相长”的格局仍未形成。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专业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要有三位老师,其中两位博导、一位硕导。虽然教师人数少,但却需要同时为本科、硕士、博士生开课,此外还必须指导学生论文等等,可谓任务繁重。但是如果教学任务过于繁重,确实不利于老师们更游刃有余地安排教学、科研工作,也不利于学生们更好地从老师长年的科研沉淀中充分汲取知识精华。因此确实有必要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学生学习质量,实现“教学相长”。
4.培养及考核机制仍流于形式。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博士生培养进行强制要求并直接干预的有三个事项——修满课程学分、通过候选人资格考试、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其实鲜有学生因未修满学分、未通过资格考试而无法毕业,因此这两个机制恐有“流于形式”之嫌。较有实质意义的考核机制其实是论文答辩,但由于论文答辩已到培养“末端”环节,万一学生无法顺利通过答辩,那么学院即便想再加大培养力度,也已经有些“于事无补”。因此如果学生培养质量不佳,那么培养及考核机制流于形式可能也是部分原因。
5.自主学习的引导机制仍然不足。高质量的博士生培养,固然与教师的课堂教学,以及学校、学院的考核机制密不可分,但在3年时间里,毕竟仍然主要依靠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的自主学习,一方面与每个学生的自觉性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学习氛围有关系。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中,在强制考核机制之外,对于如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引导学生们“勤学、好学”的良好学风的生成,其实关注不够。这必然直接影响大环境中学生们的求学状态以及最终的培养质量。
以上问题如不解决,固然可能无碍于方案“目标”之实现,也无碍于博士生们顺利毕业,但如果要提高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就必然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
四、如何完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
为了提高博士生培养水平,近来中国人民大学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改革,比如限制招生人数、限制在职人数、更注重考生综合科研能力等。相信这些举措将在不同程度上提高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但是为了更具针对性地应对分析指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完善培养形式的同时更注重培养质量。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除了仍未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外,更在一些重要培养及考核机制上“流于形式”。因此,形式规范固然需要继续坚持,但在此前提下,仍然需要注重培养品质。真正高质量的博士生培养,可能并非在于是否修满学分、是否通过候选人资格考试、是否记诵了更多知识点,而主要在于是否开拓了知识广度和深度、是否在学风做派上更为严谨和扎实、是否提高了独立思考和科研的能力,如果答案为“否”,那么就无异于是在“低水平重复”前阶段教育。因此,在继续完善培养形式的同时,应当更为注重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2.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更好地结合。针对目前课程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改革目前法学院内的“讲座式”大课教学(尤其是方法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其分为小班,由多位较为固定老师分班讲授,再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授课班级;此外环境法各专业课也可以继续优化,方法课的授课体系应当更为成熟,并真正能够将老师们多年的科研经验传授给博士生,此外环境法主文献课应注重基础、经典文献的研读,着力于提高学生的“读书能力”以及 “分析、利用材料”的能力,而非仅仅开阔视野。除了课堂教学外,还可以考虑在专业内、兄弟院校之间开展“环境法博士生沙龙”等活动,努力培育优良学风以带动博士生的学习质量。
3.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学生科研参与度。从各方面考虑,如果要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就有必要考虑减轻教师负担。由于笔者硕士阶段也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专业,因此发现博士生与硕士生,甚至与本科生的课程之间多有交叉,因此对于一些较为灵活的课程,比如热点前沿课,其实可以面向不同学生群体统一开设,在强调博士生主导、主动的前提下,一个班里既可以有博士生,也可以有硕士、本科生,思维灵活的本科生、具有专业基础的硕士生、需要追求精专的博士生之间,完全可以互动、互助,也可以避免因为授课重叠而给教师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但是除了前沿课之外,基础理论课、文献课等“精专”课程,仍然应当坚持博士小班授课,在这些课程中,要强调博士生的参与程度,比如要求开展专题研讨、专题演讲等等。如此,才可以使“教、学”都更精炼、更分层次、更灵活。
五、结语——关于完善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启示
以上对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所做的评介,难免不全面、不深入。但是该方案存在的优缺点,能折射出当前我国环境法博士生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唯有继续立足于环境法学科的特性,继续在各环境法博士点培养方案中贯彻质量要求、促进课堂与课外的结合、促进“教”与“学”的良好互动,方可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环境法博士培养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