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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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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申请书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第1篇

南都娱乐:为什么会选择来中国发展?

张太维:《来自星星的你》(以下简称《星你》)结束以后,有偶然的机会来了中国几次,看到这部剧在中国的反应特别大,我在韩国也工作了十几年,自己可能需要一个新的挑战,就选择了来中国这个比较大的市场,让自己做一个挑战和尝试。还有一个就是中国和韩国的文化其实挺接近的。

南都娱乐:您现在在韩国SBS那边是一个停薪留职的状态,当时是怎么跟电视台沟通这个事情的?

张太维:其实刚开始我递交的是辞职申请书,但是公司没有受理,然后跟公司做了一个长时间的交流,妥协下来的是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的条件就是这两年间,我做任何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互不干涉,这个是我的一个条件。

南都娱乐:您拍了很多出色的电视剧,也拿了很多电视剧的奖项,那为什么来中国选择了拍电影而不是电视剧呢?

张太维:中国跟韩国电视剧制作的程序、环境,包括一些系统,很不一样,像中国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拍出一部作品,可是我没法做到,对自己没有信心。像《星你》的话,我们花了整整五个月的时间去拍摄,所以如果我要适应中国的模式的话,可能需要时间,包括在中文的沟通上面我也需要做一些挑战和努力,所以我才选择先挑战电影这个部分。

南都娱乐:您有没有一些个人的工作习惯,需要这边的工作人员来适应您?

张太维:就是刚才提到的时间观念,我希望是有稍微多的时间去操作这个项目,不是那么着急,因为我觉得中国人都太赶了,电影要两个月拍完,电视剧要三个月拍完,像中国的一个惯例一样。你做个米饭,你蒸熟了还要焖一会儿,那个饭才会香,其实电影作品也是一样的,你要长时间、慢慢地去制作出这个作品,它才会更加精良。

南都娱乐:有没有特别想合作的演员?

张太维:女演员的话是汤唯、范冰冰、周迅,(目前筹备的这部电影)我大概需要三个这样的女演员。男演员的话,喜欢黄晓明、吴秀波、柯震东,像韩国演员也可以加进来,像李敏镐、金秀贤这种。因为汤唯不是结婚了吗,所以也会考虑赵薇、姚晨、李冰冰,一直在寻找当中。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医疗机构,包括:

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为内部服务或同时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

㈡部队编外医疗机构;

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编外医疗机构;

㈣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㈤个体医疗机构;

㈥其他社会诊疗机构。

社会医疗机构的类别分为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等。

第三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社会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㈠区属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向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㈡市属单位、驻汕单位或市外、省外单位来汕设置的,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㈢中外合资、合作设置的,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㈣驻汕部队设置的,须先经各军兵种驻粤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武警部队省总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㈡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㈢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

㈣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㈤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㈦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㈧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务人员。

第八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

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区级以上国家开办的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

㈢具有特区常住户口。

第九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设置的编外医疗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

挂靠上述医疗卫生单位的社会医疗机构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条临时聘用外地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内从事某一科目或联合开设诊疗机构,属区属单位聘用的,必须经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市属单位聘用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㈠申请书;

㈡可行性报告;

㈢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

㈣业务用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㈤验资报告;

㈥常住户口簿。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和卫生发展规划,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登记校验

第十三条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毕后,必须按设置申请程序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请执业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㈡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㈣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㈤设备、药品清单。

公民合伙或者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联合设立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各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和组织章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㈡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㈢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㈣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㈤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㈥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专科、诊疗科目等)加通用名称(医院、门诊部、诊所等)组成。不得冠以省、市、区名称,军队编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军队代号、番号或者冠以“部队”“武警”“中心”等字样。

第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和执业人员,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执业地址,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并经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校验时间为每年1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2个月向指定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在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技术资格:

㈠从事医疗专业工作的,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考试合格,并已在区级以上国家开办的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㈡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的,必须具有助产士、药剂士、护士、技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并已在区级以上国家开办的医疗机构从事同类专业工作2年以上;

㈢从事中医专业工作的,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考试合格,并已从事中医医疗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及收费标准悬挂在其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做好各种医疗文件书写及记录。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诊病日志、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处方笺、证明文书单等,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印制;使用的各种印章,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刻制;使用的牌匾不得出现红十字标志。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登记的地址、科目、人员执业。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范围和变更地址、人员。

禁止转让医疗机构、科室。

第二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受聘用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本地户口或暂住证,持有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证明,并经登记机关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第二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

个体诊所禁止开展静脉输液、注射青霉素。

第二十六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医疗美容整形、性病诊治等专项医疗技术服务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设置申请程序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专项医疗技术服务。

诊所不得从事上述专项医疗技术服务。

生活美容服务机构不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从个体药贩、集贸市场、无证经营药品的单位购进中西成药品。

第三十条社会医疗机构仅限配备与执业科目范围相应的供配方使用的常用药品和必要的急救药品;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麻醉、精神、戒毒药和剧、毒、放射性药品;不得擅自配制制剂或加工药品;严禁使用伪、劣药、淘汰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应开具单据。

社会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禁止社会医疗机构张贴、刊播医疗效果广告、诊治性病广告和人工流产手术广告。

第三十三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㈠对社会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㈡对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㈢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借用、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出卖、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医疗美容和性病诊治业务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药械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擅自聘用编外医务人员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配备药品种类超过规定范围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超范围药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使用伪劣药、淘汰药和禁药以及未经批准使用国家管制药品或经销药品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从个体药贩、集贸市场、无证经营药品的单位购进中西成药品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购进药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或随意修改广告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范围或从事禁止开展的诊疗项目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医学教学科研、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等机构超越本业务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无证执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不按登记地址执业、一证多点或擅自跨区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和行医工具,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药品经营单位私设坐堂医生,开展诊疗业务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无证执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在医疗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发生医疗事故,给就医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无单据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拒不接受医疗机构监督员检查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乘车证种类:

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

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

四、软席乘车证;

五、硬席乘车证;

六、通勤(学)乘车证;

七、就医乘车证;

八、便乘证;

九、定期通勤乘车证;

十、探亲乘车证;

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 乘车证的印制

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 乘车席别的规定

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

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

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

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

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 因公乘车

第六条 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 乘车证使用范围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

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局机务、车辆、客运、列车段的运转主任、乘务主任、车队长、业务指导、指导员,公安押运队队长、押运人员、指导员、可使用其担当乘务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准予填发施工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4.工厂、院校等单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但单位党政正职可填发本单位所在地至上级机关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有固定区域的材料采购或检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查批准可使用固定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5.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的各铁路单位的领导及运输业务人员,确实经常赴直属上级机关或随车工作的,其乘车区间可填发管辖区段至直属上级机关所在地或乘务区段的终到站。

6.全年定期乘车证的乘车区间,如管辖区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车停车站,可填到管辖区段的前方一个直快停车站。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连续往返乘车或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又不顺路的,可使用一定区段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1.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除铁道部机关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内各站,更不能填全国各站,应根据本次出差的实际需要填写。

2.一次出差到一条线的几个站,可填到最远站;一次出差到几条线又不顺路者,可按线填最远到站,但不能超过3个到站。

3.铁路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到铁路基层单位生产实习随工人流动作业的,可由接受实习单位填发流动作业区间的集体或个人临时定期乘车证和实习证明。

4.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论文的调研期间,可由学校填发学校所在地至调研地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软席、硬席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车,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填发,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转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1.铁路院校组织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含在职入学职工)实习时,可使用由学校到实习地点的往返硬席乘车证。根据部、局实习计划,如必须到铁路局管辖范围以外进行实习时,应经所在局、院校、厂领导批准后,由局、院校、厂填发学校至实习往返硬席乘车证,但必须从严掌握。

2.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入大、中专、技工学校实习时,职工所在单位填发一张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学校所在地的单程乘车证;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时,可由学校填发(入地方学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发)由学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车证或单程乘车证(出校),填发期间应严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实际时间掌握,使用时填学习。

各铁路院校要加强对入校职工填发、使用、回收乘车证的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要向填发部门提供名册,由院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凭本人工作证填发。

3.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函授生,脱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所在单位凭学校的通知书,填发工作地至参加教学活动地点的往返乘车证。

4.职工调转、搬家只能使用单程乘车证,职工调转后接家属到工作地的,职工本人填发一次往返乘车证,其家属填发单程搬家乘车证(必须持有转移户口的证明)。家属持用往返搬家乘车证,视为无效。

5.退休人员搬家可比照在职职工使用乘车证。离职、辞职职工及其调出路外的职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发乘车证。

6.铁路职工调动工作,其配偶属非使用乘车证范围的,随同调动时,不能使用乘车证。

7.职工调转搬家,家属与职工同行时,可与职工同等席别。

8.部组织的专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家属(限一人)与职工同行时,可与专家同等席别。

第三章 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

第八条 乘务便乘

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在规定担当乘务的区段内便乘时(不包括调车机车、小运转及出入厂取送机车),可由段、折返段乘务室、驻在所(站)值班员填发便乘证,按指定日期、车次一次乘车有效,便乘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值班员收回便乘证,予以注销,月末集中交回填发单位。

机车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机务段、车辆段检修工人去修理,应填发一次硬席乘车证,不能使用便乘证。

第九条 调度命令乘车

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次乘车有效。

装卸工(包括外委装卸)到外站装卸车,可按货运有关部门规定使用铁路分局调度命令乘车。

第四章 通勤乘车

第十条 定期通勤乘车

符合享受1年1次探亲待遇条件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400km以内(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在局管辖范围内不受400km限制),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第十一条 通勤乘车

一、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200km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二、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200km的限制(限400km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属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辖范围。

三、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十二条 铁路职工入路内、外举办的大、中专、技校学习,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学乘车证;职工家属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三条 铁路职工入1年以内短训班、进修班,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五章 就医、购粮、通学乘车

第十四条 就医乘车

一、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医疗单位,须赴负责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医院就医时,可使用定期就医乘车证。具体填发方法是:

将就医乘车证粘在就医乘车证卡片上(由各单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写后,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定期就医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1个历年。

定期就医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由卫生所填发一次往返就医乘车证。需连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期间均不得超过3个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儿需要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一张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此乘车证在医疗完毕后,必须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

四、就医乘车证不能跨医院管辖的医疗区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铁路沿线卫生所外,其他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就医乘车证。

第十五条 购粮乘车

一、沿线居住地无购粮点,需乘车到就近购粮点购粮时,铁路职工及其同居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使用定期购粮乘车证。随身携带的粮食重量以不超过客运规定重量为限。定期购粮乘车证用定期就医乘车证代用。使用别栏注明购粮字样。具体填发方法是:

1.将定期购粮乘车证粘在购粮乘车证卡上,按要求填写后,再将购销乘车证卡片粘在粮食供应证上,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定期购粮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3.定期购粮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各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一次往返购粮乘车证。

三、职工回家取粮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四、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原居住地有购粮点,后因工作调动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购粮点的地区居住,但户口、粮食关系未迁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五、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在同一方向的,填最远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2个到站。

第十六条 通学乘车

一、沿线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学校在50km以内,需要乘车通学时,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二、当地设有同等学校,原则上应就地入学。但按招生计划考入外地铁路重点中、小学就学的,居住地至学校在200km以内的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三、经组织选派到专业性业余学校(如业余体校、业余艺术学校)或入聋哑学校学习的中、小学生,如居住地至学校的距离符合通学条件的,可填发通学乘车证。

四、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1个学年,于每年新学年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换发,在此期间新旧乘车证可交替使用。

第六章 医疗转院、疗养、陪护乘车

第十七条 医疗转院乘车

一、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医治,需转往外地医院(含地方医院)医治,符合转院条件,具备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理,由医院填发软席、硬席乘车证,不准用就医乘车证代替转院用乘车证。转院后如住院医疗时间超过乘车证的有效期间,出院时由该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住地方医院的,由原单位填发)。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二、转院用乘车证只限医院填发,由主治科科主任签认,医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填发。医院要健全登记备查手续及管理制度。如医院无填发软席乘车证权限,转院医疗者又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由本人所在具有填发软席车证权限的单位填发软席车证。

三、分局(处)一级医院负责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本铁路局(工程局)医院所在地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部属单位的局、院、厂、校医院负责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外地医院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

四、因工负伤到外地安装假肢者,可使用乘车证,按医疗转院处理。乘车证由所在医院填发,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

五、申请转院用乘车证,须填写转院用乘车证申请书,由主治的医生或会诊委员会填写转院理由,并加盖名章或公章,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填发。

第十八条 疗养乘车

一、职工入疗养院疗养,填发往返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疗养时间超过本人所持乘车证的有效期间,疗养完毕由疗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第十九条 陪护乘车

一、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转院、疗养因病重、年幼或行动不便需要陪护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审批填发陪护人(限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人员,疗养的限1人,医疗转院的限2人)与病人同等席别的乘车证,使用别栏填陪护。如陪护人不符合使用软席乘车证的条件,单独(即在未陪护病人时)持用陪护用的软席乘车证时,不能乘软席。

二、医疗机构出具护送证明时要一式两份,填发单位留存1份,护送人乘车持用1份。

第七章 探亲乘车

第二十条 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探亲乘车凭证。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旅游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席和免费使用卧铺。符合使用卧铺条件的探亲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探亲乘车证的使用规定

一、符合1年1次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经领导批准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职工,第二次探亲时也可填发探亲乘车证。

二、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经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结婚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三、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其供养的配偶到职工工地探望职工的,可填发其配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四、符合4年1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乘车。

1.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使用1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

2.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可每年使用1张探亲乘车证。其供养的配偶、子女同行时,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也不能积存到次年使用2张。

3.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4年中也不使用每年1张探亲乘车证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其供养的父母可使用1张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4.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经领导批准,可填发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5.职工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时,其父母不能与职工的配偶共同填发一张探亲乘车证去探望职工,更不能单独填发使用去探望职工。

五、职工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

六、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职工本人或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共同使用的一次探亲乘车证。

七、离、退休人员符合探亲规定条件的,可使用探亲乘车证,此种乘车证只限离、退休人员本人4年使用1次,不能与在职职工一样,在不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下,每年使用1张探亲乘车证。

八、职工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填入探亲乘车登记卡片,当职工供养的条件改变时,应及时改填卡片。职工需用探亲乘车证时,填发部门凭据单位领导批准的申请书,登记卡片后填发乘车证。职工在路内调转时,其探亲乘车证卡片由人事部门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给调入单位。

九、符合青藏线享受高原休假制度的职工乘车

1.符合每2年或1年享受高原休假制度但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休高原假(不包括按规定就地休息的)时,每2年或每1年准予职工本人和随同职工居住、户口在高原地区的供养直系亲属单独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张)由工作地到休假地的探亲乘车证。

2.既符合享受高原休假制度又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两项假期合并使用。其中符合每4年休1次探亲假的职工,在不休探亲假的条件下,可按本款1项规定使用探亲乘车证。

十、符合出境探亲的职工乘车

1.铁路职工中符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86)侨政会字第066号文件规定出境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其探亲在国内乘坐火车时,可填发其工作地至出境口岸站的探亲乘车证。

2.上述人员中符合会亲条件的职工可填发其工作地至会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3.铁路职工中符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改探条件的归侨、侨眷,可填发其工作地到改探人居住地的探亲乘车证。

第八章 离、退休人员乘车

第二十二条 离休人员乘车

一、经组织批准(以分局、处及以上人事部门命令)返聘的铁路离休人员,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参加经组织安排的参观、学习活动,以及经组织批准去外地治病、疗养或临时性出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发往返或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离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疗养、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四、离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使用别栏填出差。此项乘车证在离休后只能使用1次。

五、离休干部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如携带家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只能使用探亲乘车证,不得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

六、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的乘车席别,按其离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离休后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可享受软席。

七、离休干部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离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退休人员乘车

一、经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批准(以人事命令)聘用的铁路退休人员,如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临时定期或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退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经发放退休费单位领导批准,人劳部门审核,本人和供养的配偶可共同使用1次探亲乘车证,但配偶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得单独使用。此项待遇退休后只限1次。

三、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按其退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四、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退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九章 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及临时工乘车

第二十四条 铁路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有农民轮换工,本人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铁路职工相同,但其家属、子女不得使用乘车证。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职工到上级单位开会,可使用铁路硬席乘车证。此项乘车证由集体所有制职工所在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铁路单位,根据召开会议单位的通知,经单位领导严格审批后填发。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程、设计、大修、建筑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随同职工流动施工者,在工地转移时可凭局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工身份证明与正式职工一起使用集体硬席或临时定期乘车证。一九七一年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可与正式职工同样使用通勤或定期通勤乘车

证。

第十章 路外有关人员乘车

第二十七条 驻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军代处军事代表因公外出乘车时,可由驻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乘车证。副师职及其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受年龄限制)可填发软席。其他人员一律填发硬席。

第二十八条 驻铁路沿线守护铁路桥隧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及上级直接主管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任务时,可由驻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全年定期乘车证。

一、总队主管可填发管辖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二、支队、大队、中队队部主管人员可填发其管辖区域内至上一级单位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执勤人员填发由驻地至执勤点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四、上述人员乘车时除应持有乘车证外,还必须持用通行证(介绍信)及有关身份证明。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填发软席乘车证。

第二十九条 驻铁路的兽医站及驻站检疫人员,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工作乘车时,可由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临时定期或往返乘车证。

第十一章 乘车证的填发和使用

第三十条 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乘车证的申请

1.职工、家属使用乘车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应先填写乘车证申请书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应统一填写乘车证申请名册。

2.申请书和申请名册各项内容要填写详细、清楚、不得涂改,填发人员对涂改后的申请书(申请名册)不予填发乘车证。

3.申请书应与填发的乘车证相对应,内容必须一致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规定交付的有关证明应附在申请书后一并装订备查。

二、乘车证的审批

1.职工、家属使用乘车证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乘车证申请书和申请名册上签字。

2.单位主管领导在审批乘车证时,必须验看规定应附带的有关证明,如审批探亲乘车证时需验看探亲证明;审批陪护用乘车证时需验看医疗单位出具的陪护证明等。

3.在审批有两个及以上到站的乘车证时,单位领导应在申请书上批签同意所赴的目的地。

4.单位领导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三、乘车证的填发

1.单页两联存根式乘车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严禁填发使用涂改的乘车证。

2.各种乘车证(全年、临时定期乘车证除外)每张只限填发1个到站。由始发站至达站有两个以上径路时应填写经由站。经由站只能填写一个站,走近径路时,经由可不填;如始发站至到达站有直通列车可乘,需走远径路的,应填写经由站,走远径路视为有效。填远经由走近径路时也视为有效。

例如:京哈线天津以东各站及东北站到津浦线方向去,不能填经由北京。

由北京至南昌有两个径路,可经由株州,也可经由上海,经由上海是远径路,如经株州,经由可不填;如经上海,应填经由上海。

由北京至广州,只能经由京广线,不填经由站。

由哈尔滨到广州,只能经由北京,经由可不填;经上海是绕行,不能填经由上海。

3.填发乘车证,乘车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证号码均应填写清楚,并要求乘车证(全年定期乘车证除外)的有效期间和出差证明、探亲证明等的外出时间一致。

4.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使用人数有2人时,应都写上;超过2人时,须另在乘证下端粘附乘车证附带名单。职工的随同人员应写明称谓、姓名、性别、年龄,不能写等几名或外几名,并由填发人在骑缝处加盖名章。一张乘车证的使用人数不能超过10人。探亲乘车证、就医乘车证、便乘证每张使用人数可据实填写。

5.乘车证上的使用别栏须根据外出任务或用途按下述项目填写,即:出差、驻勤、调转、搬家、入学、疗养、转院、学习、实习、施工等,乘车证上备用而不用的项目均应抹销。

6.填发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乘车证均须粘贴使用人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并加盖填发单位钢印填发单位栏盖单位名称横戳。

7.其他乘车证的填发单位栏应加盖填发单位乘车证专用章。

8.各种乘车证在乘车证计人上或相片下端加盖填发人名章。

9.职工1人不准同时填发、使用2张及以上乘车证。

10.软席、硬席乘车证的始发站填写职工工作地;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的始发站填写职工、家属的居住地;便乘证的始发站填写职工工作地或退乘地。

11.本年度的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定期就医、定期购粮乘车证,可延期使用到次年的一月十五日止。

12.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3个月,可跨年填发。填发时应据实填写,不要一律都填3个月。

第三十一条 乘车证使用的规定

乘车证限乘车证上所填写的持用人在有效期间和区间使用。

一、准乘列车规定

1.持用全年定期、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和便乘证,在正式或临时营业铁路上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列车除外)。

2.持用探亲乘车证准乘除国际、旅游列车以外的各种旅客列车。

3.持用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准乘局管内特快列车、快车及普通旅客列车。

4.持用通学、就医、购粮乘车证准乘快车和普通旅客列车。

5.持用铁路全年定期、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均可乘坐空调可躺式客车。

二、乘车证明的规定

1.持用铁路各种乘车证的职工出入车站及在列车内须与旅客同样经过检验手续,同时交验工作证、学生证、离休证、退休证、家属医疗证或家属证。任何证明均不能代替上述证件。职工持用探亲乘车证,需同时持贴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证和探亲证明;职工配偶或父母、子女持贴有本人照片的家属证(医疗证)和探亲证明。任何代替工作证或家属证的证件均无效。三证俱全方为有效。

2.出差、探亲、驻勤、开会、入学、出校、调转赴任,搬家还必须交验相应的证明,如职工出差证明书、人事调转命令、户口迁移证明等;铁路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到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区域外实习时,必须交验教育部门批准的实习证明;医疗转院或疗养必

须交验医疗机构的转院、疗养证明;机车乘务员便乘时,必须携带机务段填发的司机报单;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去外地换班乘坐旅客列车时,应交验保温段填发的交、接班证明。

三、其他规定

1.持用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就医、购粮乘车证,除换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2.定期通勤乘车证1个月只限使用1次,不能提前或移作下月使用。如节假日适逢月初或月末,乘车证的往返日期可跨及上月末或下月初,但起止时间不超过1周。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批准假期天数填发。

四、免费使用卧铺的规定

1.职工(含路外符合使用乘车证的人员)出差、驻勤、开会、调转赴任、医疗转院(含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疗养、护送、出入学校,以本人开始乘坐本次列车开车时刻计算,从20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含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的,准予免费使用卧铺。

2.学生实习使用乘车证,不能免费使用卧铺。

五、签证及登记卧铺的规定

1.持用全年定期、临时定期、定期通勤乘车证,应同时附有乘车证使用卡片,卡片由乘车证填发单位发给。在填发乘车证同时填发卡片,并在乘车证背面和卡片(骑缝)加盖乘车证专用章。卡片用完后可更换新卡片。

2.持用临时定期、软席、硬席、探亲乘车证时,须由车站签证。车站对要求签证的人员应查验有关证件,临时定期乘车证在卡片上签证,软席、硬席乘车证在背面签证,对号列车应发给座位号。持用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可免于签证。如要座位号时,可凭乘车证由车站发给座位号。

3.符合使用卧铺规定的人员登记卧铺时车站或指定的代办部门应查验有关证件,对有卡片的乘车证在卡片上登记;对无卡片的乘车证在乘车证背面登记,并发给卧铺号;在列车上登记卧铺时,由列车长按上述方法同样办理。

4.登记卧铺后不能按时乘车,应将卧铺号及时退回车站,车站将登记事项注销并加盖注销章。

5.使用卧铺中途不应下车。如必须下车,不足夜间乘车6h或连续乘车12h的,列车长应按章核收已乘区间的卧铺票价。

6.持乘车证到列车上使用卧铺时,应将出差证明、卡片连同乘车证交列车员保管,并办理签证。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可不交乘车证。

六、托运行李的规定

持用铁路各种乘车证,均不能免费托运行李、搬家物品等。

七、乘车证回收的规定

1.按年度(学年)办理填发的乘车证,必须在规定的办理日期前交回;其他乘车证必须在其有效期到期后7日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虽有效期已过,因工作需要,继续在外出差或生产(工作)的,应在回到本单位7天之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

2.职工入学、调转、离休、退休、停薪留职及其他原因离职时,乘车证填发部门应负责将其持用的各种乘车证收回;休息6个月以上及女职工休长假时其当年所持用的乘车证应由填发部门收回保管;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填发的全年定期乘车证一律由派班室统一保管,出勤(差)时发放,退勤(返回)时交回。

3.对使用完毕的各种乘车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回收制度。填发人在使用人交回旧证时,应将乘车证用毕缴销单(乘车证申请书下联)返给使用人,以此证明旧证已交回;对丢失已做罚款处理的则在缴销单上注明。

第十二章 乘车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乘车证管理的分工

一、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贯彻、实施《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乘车证的请领;对乘车证审批、填发、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违章惩处事项;负责审核工人供养直系亲属。

二、各级办公室:负责乘车证的请领、保管、分发、填发、回收、统计分析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劳资、 客运、财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惩处事项。

三、客运部门:负责乘车证使用过程中的查验,办理持用乘车证人员的乘车事项;有权查扣各种违章乘车证及有关的证件、证明,按规定处理各种违章乘车事项,并按章补收票价和罚款。

四、财务(收入)部门:负责财务监督,处理违章乘车和丢失乘车证的财务事项。收入稽查人员有权查扣各种违章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证明,处理违章事项。

五、人事部门:负责提供符合按规定乘坐软席条件人员名册,负责审核干部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办理干部违章行政责任事项。

第三十三条 乘车证的填发批准权限

一、全年定期、临时定期乘车证,通勤、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全年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各种软席乘车证,限铁路分局、工程处、设计院总队,部属公司所属工厂、部属院校一级及以上单位审核填发。机械保温车乘务员使用的全年定期乘车证,由单位领导、分局劳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铁路局核发。

二、硬席、探亲乘车证限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批准填发;职工医疗转院所用乘车证,应由医院征得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负责填发,陪护人员使用乘车证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填发。

三、分居的职工家属居住在铁路沿线的(包括工程、工厂和外局职工的家属)就医、购粮乘车证,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委托家属居住地车站,被委托单位不得借故拒绝。

四、便乘证限有担当乘务区段的机务段、列车段的乘务(运转)室根据担当车次及需要便乘情况安排填发。

五、上述有审批填发权限的单位,不得随意下放其审批填发权限。

第三十四条 乘车证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各有批准填发乘车证权限的单位,必须指定有关领导干部负责乘车证工作。审批人员必须熟悉乘车证的规章制度,按章审批,严格把关。同时对填发人员要严格要求,并支持他们的工作,要组织单位劳资、办公室、财务等部门搞好协作,健全管理措施,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

二、有乘车证填发权限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量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填发人员的名单均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严格按章办事,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填发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原因离岗时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人担负其工作,临时性脱岗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确实需要更换人员必须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所管票据、各种台帐及乘车证发出、库存数,均应清理并履行文字手续。填写乘车证填发人员交接手续单,交、接人签章后,由主管领导审核。

四、新任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按任职标准和考核条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十五条 乘车证的请领、分发

一、空白乘车证的请领和审批,实行定额管理办法。部根据各系统的不同需要,对部属单位和总公司所属局、院、厂定额发放空白乘车证。

二、请领乘车证时须填写空白乘车证请领单一式三份,甲页存查,乙、丙页报送上级分发单位请领;分发单位核发时,应将发行的乘车证符号、号码、数量等要求的内容详细填入请领单,审核盖章后,乙页存查登记,丙页连同票证发给请领单位。

各单位对领回的乘车证,应于5日内收点完毕。点收中若发现缺册、缺号、重号、印刷不清、错误和张数不符等情况,应在请领单甲页记入实收数量并编造点收记录一式二份,1份备查,1份连同不符票证的甲页请领单一并退寄分发单位。

第三十六条 乘车证的递送、交接、保管及销毁

一、乘车证的请领、分发、递送、交接及保管,必须按有价票据办理。

二、乘车携带整批乘车证的人员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列车工作人员要搞好协助工作。

三、各种乘车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存放地点必须保证安全,并要经常检查,定期清点。凡由于个人责任造成丢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乘车证失窃非属个人责任的,应按丢失罚款规定及票面折算经济损失,由单位承担,并将罚款交财务收入部门。

四、用毕回收的各种乘车证,要按规定整理造册,交回上一级分发单位,由处以上单位审查核对无误,保管2年后,注册销毁,并制成记录备查;销毁时应由该单位领导和劳资部门有关人员监销。

第三十七条 乘车证的登记、统计制度

一、各种乘车证必须有健全的登记、统计制度,做到有据可查,由于管理人员自身责任造成丢失、短少、错误以及无据可查的,应由单位领导或经办人员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各单位应按乘车证种别、席别建立空白乘车证收发台帐,对结存、领入、分发数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检查。

三、各填发单位请领的乘车证,严禁互相借用,启用的整册乘车证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集中管理填发,不得乱用。各级单位必须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规定用票数量,防止滥发现象,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四、用完的整册乘车证,应将用过收回的乘车证及存根(丢失者有罚款财务收据),与申请书相对应加以整理粘贴成册,并于每册加装用毕乘车证封面,短少并未做处理整册收回的乘车证,将不予核收。

五、人事、劳资部门应根据职工档案,按探亲假制度规定和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职工探亲登记卡片。凡审核批准使用探亲乘车证,出具探亲证明则必须同时在探亲卡片上作记载,不得疏漏。

六、有权填发就医乘车证的沿线卫生所,应建立就医用票户名册,注明用票人单位、亲属关系、年龄等基本情况。

七、为便于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乘车证填发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乘车证使用查验

一、站、车客运人员必须熟知乘车证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查验乘车证填载项目和必须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证明,并打剪标记。如有不符,视为无效,并有权扣留所持乘车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持用的全年、临时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和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免打查验标记,其他乘车证均须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车内查验时应打查验标记,否则按客运有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各部门特定的在列车上工作的各种证件(如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客运监察证、铁路乘车证监察等),只能作为工作凭证,均不能作为乘车的凭证。

第十三章 违章审批、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乘车证管理人员的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乘车证管理人员要熟悉乘车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严格按规定审批填发、回收各种乘车证。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违章填发、使用调度命令乘车的,也按本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章批准和填发乘车证的处理

对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除追回乘车证外,要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

1.使用区段为全国各站的每张罚款300元;

2.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范围的,每张罚款200元;

3.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100元。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

1.填发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范围的,每张罚款100元;

2.填发使用区段在铁路局管范围内的,每张罚款70元。

三、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50元。

四、凡违章为路外人员审批、填发乘车证按上述标准视情况加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丢失乘车证的处理

对丢失乘车证者,除本人作出检查外,要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每张罚款70元。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每张罚款50元。

三、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30元。

四、假报丢失乘车证按违章使用处理,若继续违章使用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丢失空白乘车证的罚款及票面经济损失的折算,原则上按上述罚款标准办理。能落实票面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票面经济损失办理。单位丢失空白乘车证,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认真查处,视有关人员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度,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处理结果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部或铁路局劳资部门向管内或有关各局发出通报,接到通报的局亦应及时向管内通报查扣丢失的乘车证。

六、丢失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的,罚款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违章使用乘车证的处理

一、违章使用乘车证,如: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限或有效区间意乘车,未持规定的有关证明、证件或持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要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此外,单位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持用伪造乘车证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查扣,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出规定条件使用乘车证者,也按违章使用处理。

二、违章使用乘车证均要按所乘旅客列车的等级、席别、铺别、区间(单程或往返)及票面填写人数加倍补收票款,下列乘车证还应按票面记载的席别、区间,按照下列计算方法加收罚款:

1.定期通勤乘车证,按票面填写乘车区间,自有效月份起至发现违章月份止按每月1次往返的里程计算。

2.全年定期乘车证、临时定期乘车证、通勤(学)乘车证。从有效日期(过期的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至发现违章日期止,票面填写的乘车区间在一个铁路局以内的,按每日乘车50km计算票价;乘车区间跨铁路局的,按每日乘车100km计算票价,计算后低于50元的按50元核收。

3.发现其他违章行为的,均按《客规》的规定相应处理。

三、乘车证使用过程发现的违章事项,当时处理不了的,由站、车编制客运记录,连同查扣的乘车证及有关证件报本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财务部门,由铁路分局或铁路局依据规定向违章职工单位发函并追补应收票款和罚款;违章职工单位接到函件,要查证落实严肃处理,并将应补票款和处理结果于30日内报送发函单位收入部门。如违章者单位未按来函要求补缴款额的,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要报告上级机关督促违章者单位迅速处理,必要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单位在职工交回乘车证或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违章使用的,也要按规定处理。对补缴的票款和罚款应上交财务部门。

四、劳动工资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乘车证违章问题要填写违章乘车证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经领导批准后存留1份,交财务部门1份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违章者是干部的,要另加1份送交人事或干部部门追究行政责任;领导干部违章的,还必须将处理结果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本人当时无力付缴罚款,可在其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

各级填发人员应及时通报回收中发现的违章、丢失问题,对个人使用乘车证的丢失罚款直接填写丢失乘车证罚款通知书一式两份,1份存查,1份交财务部门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并记入乘车证罚款明细帐簿。罚款收据应交填发人代票入册。对丢失乘车证未按规定罚款即补发乘车证的,按违章填发处理。

五、对滥用职权违章批准、填发乘车证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及丢失乘车证和收回罚款,运营部门由各所属单位财务代收并单独列帐,按季上交财务部门,列其他收入(堵漏收入);其他部门由财务核收,按季列营业外收入。

第十四章 乘车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制度

第四十三条 乘车证的检查制度

一、为保证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对乘车证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与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各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每年组织乘车证的检查,铁道部将定期组织全路各部属单位间的互查和抽查。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1.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完毕回收的整册乘车证在上交或封存前,由劳资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对回收的旧证必须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填写乘车证日常回收检查报告单一式两份,1份附有关处理凭证,一同粘贴在已检查的整册票本上,方可办理上交手续;另1份由单位收存,据此填报年乘车证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延误不报或迟报者不予分发新的乘车证。

2.分发乘车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所属单位请领新证时,对上交的旧证要进行检查。凡填发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以及未按规定填写检查报告单的,旧证不予接收,也不发给新证。

第四十四条 评比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根据检查结果对所属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先进,并对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奖励

乘车证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由检查评比的上一级劳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款源,铁路局在堵漏保收奖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工资基金项下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部备案。

第十五章 铁路乘车证的监察制度

第四十六条 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严格审批、填发、使用和管理。为此,部决定建立铁路乘车证监察制度。

第四十七条 铁道部统一设立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铁路乘车证监察,由劳资部门主管乘车证的人员担任。

部每年将组织乘车证监察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人员的监察范围: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乘车证监察人员,在管内区段对各种乘车证的使用执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察人员的职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按规定查处,并编制乘车证监察记录。

第五十条 监察人员的守则:

一、执行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监察证》。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熟悉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执行。

四、按照监察范围行使监察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乘车证使用单位和各种乘车证持用者,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乘车证监察人员对乘车证的检查和处理。站车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监察人员因监察工作需要凭《监察证》可进出车站,并在列车、公寓、招待所食宿,使用铁路电报、电话,乘坐旅客列车时,可免于签证。

第五十二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和签发。

监察人员调离岗位时,应立即交回《监察证》。《监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及时通告,由发证部门发电声明作废。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限其生活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未从事固定职业及无固定报酬的;

三、子女:年未满18周岁(在校中学生可不受18周岁的限制)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职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抚养长大,如抚养人现仍由职工供养并符合本条一、二两款条件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列为供养亲属。

第五十四条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使用乘车证的办法比照退休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关于对路内的外单位职工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同一地区铁路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用空白乘车证,也不得超出规定为其他单位职工审批、填发各种乘车证。

二、铁路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况,持用的乘车证到期无法返回时,或确需到乘车证上填发的到站以外地区继续出差时,须依据本单位电、函委托书,由其他部属单位代开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及时交回。

第五十六条 关于兰州局老职工使用探亲乘车证问题

对在兰州局工作满20xx年及以上的老职工(不包括已按第二十一条九款办理的),不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属每4年可单独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张)探亲乘车证,乘车区间按实际需要(限1个到站)填发。

在兰州局管内的部属单位职工,可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机要人员、送档案人员,在执行取送秘密文件、档案、保密设备时,可采取购票报销的办法,不能使用软席乘车证。

第五十八条 合资、联营铁路职工如何使用铁路乘车证,部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