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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xx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河道保护与治理
第九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堤防、堤防背水面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组织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畅通。
第十一条 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确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确需填堵、缩减或者废除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要求,并将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计划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在界河河道内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资源利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河道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和嘉陵江、白龙江、西汉水、黑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市(州)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的同一线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前两款规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关规划衔接。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并保证防洪、通航、渔业生产安全。
河道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度汛、供水、航运安全调度及应对河道管理紧急情况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临时采取禁采措施。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发放。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界河河道内未经毗邻各方达成协议,不得单方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随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随时复平采砂坑道,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河道。
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服从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拦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河道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河道内的航道,适用国
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利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河道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行洪河道和城市供水河道(以下称市管河
道)。
区、县水利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以下称区县管河道)。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河道防汛和
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河道管理单位、河道管
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河道管理,执行防洪调
度命令和供水计划,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九条对维护河道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河
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水系综合治理规划,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
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土地变更的,应当征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筹集。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
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
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
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并与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保障防洪安全的责任书后,
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原审查同意的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河道功能
正常发挥和防洪安全的项目。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排灌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
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
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责任书的
要求进行清理。建设单位因施工造成河道堤防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应当交纳清理费用。
第十四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
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高程必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
要求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线路的净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
两堤之间埋设管道的深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闸涵、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不符
合堤防安全要求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建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
第十六条利用堤顶或者戗台修建公路、铁路的,必须报经市河道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利用堤顶、戗台修建的公路、铁路,应当服从堤防安全管理。具体管
理办法,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城市、村镇建设
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
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八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为准;
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为准。
第十九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由市
和区、县人民政府解决。因整治河道和河道入海口清淤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优先用于河道整治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二十条河道整治和清淤弃土,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处
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
河道整治工程,必须报经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管河道以外的区县界河
或者跨区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市河道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
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护堤地及河道入海口。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
划定:
(一)海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潮白新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
各30米;
(二)州河、氵句河(含引氵句入潮)、还乡河(含故道和分洪道)、蓟运
河、青龙湾减河(含引青入潮)、永定河、北运河、金钟河、子牙河、南运河(
独流减河以上)、大清河、中亭河(左堤)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25米;
(三)北京排污河、马厂减河(独流减河以上)、新开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
各20米;
(四)区县管河道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10米;
(五)市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城区内的行洪河道不宜设护堤地的,在河道两
侧各设不小于15米宽的防汛抢险通道作为河道管理范围。河道入海口的管理范围,
纵向由挡潮闸起,无挡潮闸的由河道入海口的海岸线起,向海侧延伸至拦门沙的
外缘;横向由河道入海口的中心线起,向两侧各延伸1500米至4000米。海河入海
口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河道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30米;(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第(二)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20米;(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15米。市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城区内的行
洪河道,以及区县管河道不设保护范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河道行洪、排
沥、输水、蓄水和航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
监测设施、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未铺设路面的堤
顶,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载重量3吨以上车辆通行;在雨雪泥泞期间,除防
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
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二十八条禁止非河道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河道;
(二)擅自拦河筑坝以及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河滩地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放牧、开渠、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
窖、挖筑池塘、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进行集市贸易活
动。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河滩地内采砂、采石、取土;
(二)在河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三)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
行。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
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河道管理单位,应当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
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
毁;确需填堵、占用、拆毁的,必须报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未经河道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河道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由
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河道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
交育林基金。
市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城区内行洪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按照城
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第三十五条在海河航行的船只必须限制航速行驶。限制航速的标志,由市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汛期内,在河道行驶和停靠的船只
必须遵守防汛指挥机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堤防、河滩地以及利
用河道、堤防、闸桥的,应当征得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七条山区河道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河
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质等部门加强监测。
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
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
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
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九条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
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成设施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
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
必须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河道排水(含污废水),必须服从防汛统一调
度和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排污口门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污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排水。
在非汛期,因排放污废水造成河道(不含永定新河)水质污染、河道工程设
施腐蚀损坏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河道
管理的行为,可以直接查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的委托,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管行洪河道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河道管理行为,进
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不服从河道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
暂扣车辆和机具物品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拒绝、阻碍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
警钟长鸣:特种设备安全不容忽视
事故频发,给生命带来的是不能承受的痛。
一起起血淋淋的事故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其实,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从1955年起,我国就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去年,国务院又正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不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业主不认真履行安全义务,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导致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多多。
特种设备“没户口”,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问题突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向市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目前我市特种设备“没户口”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单位的特种设备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履行报检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尤其一些小豆腐作坊、米粉坊,用汽油桶自制“土锅炉”,建筑工地自制升降机,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隐患。
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实行强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同时,不同的特种设备有不同的检验周期,如家庭用15公斤的气瓶每4年要检验一次;压力容器3-6年检验一次;锅炉每年要检验一次;电梯每年检验一次。我省仍有少数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期限届满后,不向质监部门申请检验、检测,继续使用,导致一些特些种设备“带病运行”,超期“服役”。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的管理、操作技术要求高,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生命无价。是什么导致特种设备安全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呢?首先是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淡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部分企业受地方保护,厂门都不让进,不少企业尤其个体业主安全意识不强,拒绝设备检验,拒绝培训考核,管理水平低下,客观上为安全监察工作增添了难度。
此外,目前的特种设备监察体制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特种设备涉及各行业、各部门,仅仅依靠质监部门单一的安全监察,没有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是难以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的。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管理;引导
大学生微博是指以网页为载体,由背景相似、兴趣相投、认识相近、情感相依的大学生所发起的新型的信息系统和交流平台。按照法律地位情况,网络社团等青年自组织被界定为“准民间组织”,属于民间组织,是典型的“自组织”①。
针对大学生微博行为进行管理和引导,要注意保护大学生的网络自由权利,尊重他们的个性、培养个性。对大学生微博行为进行管理和引导,其本质不是单纯的“管、卡、压”,而是充分相信学生,发动学生,使学生自发投入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中。需要认识三个重要问题:大学生网络自组织要不要管?能不能管?如何管?这三个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部门全面思考并予以解决的问题。
一、 大学生网络自组织要不要管?
网络自组织为现代青年提供了一种公共空间,一种不同于传统“他组织”的新型的自组织样式。这种自组织信息的传播由于信息的者和接受者具有一定的类同性( 相同的生活、学习、工作背景, 趋同化的目标追求以及类似的职业生活状态等) 而带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指向性( 主要集中在社会公益、时尚交友、时尚运动和社会娱乐等领域) , 呈现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化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从高校管理和德育发展的角度看,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究竟要不要管?
从目前来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高校管理系统和德育部门还没有确立明确的意识和态度,基本的做法是“放羊”,这里边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是认为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属于私人空间和“课余活动”,不在自己的管理范围和德育职责范畴之内,故而理所当然地对其放任自流。第二,从技术的角度,相关部门认为无法对大学生网络自组织进行管理和引导,缺乏介入的即时性设备、手段和制度,而如果对大学生网络自组织进行管理和引导,势必增加管理部门和德育部门的工作量。第三,相关部门对于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现实效应没有建立起明确的意识,从割裂的角度去看待大学生线上和线下的活动,这个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代际隔阂,没有认识到90后大学生基本上是网络化、信息化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网络对他们的影响是其他代际人群无法想象的,但也是客观存在的。
那么,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究竟要不要管?
首先,从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特点和现状来看,必须管。从技术方面来看,目前对大学生用户使用网络自组织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无法通过对内容进行分类,查看不同类型的QQ群和微博;缺乏让自己获得更多关注的有效手段,失落感普遍存在;线上活动与线下活动割裂,线上活动虚拟化难以成为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的有力依托,朋友熟人少,缺乏互动;微博等新的网络自组织产品是新产品,认知和学习的门槛较高,难以在朋友圈子中推广,形式限制多,活动范围有限,比如微博就限制140的字数上限、不能发多图、评论中不能发图,等等。实际上,与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在人文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远比这些要重大。
网络自组织作为新型的网络生活平台,应当成为大学生开拓视野、广交好友、接触社会的一个平台,应当是素质教育的良好载体、人际交流的好平台、师生沟通的好场所、家长和社会考察新一代大学生的好镜子。根据上海青年中心的研究,截至2008年底,上海青年群体中有高达81%的人加入过青年自组织。②然而从现状来看,网络自组织有时候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当前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转型,传统的观念与秩序逐渐失效,而新的伦理道德秩序还在建立当中,这也集中体现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生活中。而基于大学生这一特殊人群,家庭教育的监管很多时候是缺位的,高校教育和学生管理则循于旧例,固步自封,缺乏对高校大学生网络生活进行管理和引导的必要机制,就使得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生活处于道德荒漠化状态,这是让人十分担忧的。
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具有两面性,它对高校的管理和运行以及大学生健康成才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这种两面性构成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必须介入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重要考量。从积极方面来看,许多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行动取向与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的总原则和大方向是吻合的,它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规则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利于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大学生网络自组织作为一种线上虚拟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对线下的学校正式组织形成了补充,它适应了爱学生的多种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大学生增强社交、克服心理障碍。然而从消极方面来看,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对信息的开放态度容易在特定条件下形成轻信和盲从的态势,有时甚至阻碍了正常信息的传播,不利于高校的稳定;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受核心人物影响甚大,特定条件下一些自组织容易形成对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的抵触甚至对抗行为,如一些高校近年来出现的“抵制食堂”、“拒交费用”等学生,背后都有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因素存在。
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自发、自为特点,使其在目前基本游离于制度化、常规化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藩篱之外,既是新颖的高校大学生生活样式的体现,也是潜在的问题域,它将在未来的高校发展中日益体现出它的重要性。
其次,从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的角度看,必须管。
大学生网络自组织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传播系统,是一个人—机—人相结合的动态复杂系统,它不仅是软硬件结合的技术系统,也是社会与人文容纳其中的精神—心理系统,在当今高校大学生网络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引导大学生进行健康的人际交往,正确对待社会关系发展。大学生作为新的代际人群,他们不满足于传统的基于人缘、地缘、校缘、职缘而形成的人际网络和交往模式, 试图在不同的地域、领域等差异性空间中寻找新的信息来源和生发点,以极大的兴趣去寻找因为差异性的人际关系, 这就使网络自组织呈现发散性、开放性的特点,是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介入进行管理的一个难点问题。
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的目标,是直接为社会培养思想政治素质过硬、道德情操高尚的合格人才,对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具有导向、动力、保证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在网络化、信息化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进步的影响和推动下,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因此,因应大学生网络生活的日益重要,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应该予以重视,才能增强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大学生网络自组织能不能管?
首先,从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来看,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可以管,有条件管。
目前,针对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分类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根据一份基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的题为《高职院校网上青年自组织发展现状、趋势及对策研究调查报告》显示, 按照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互动关系,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现存的高校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可以划分为三种主要的类型,他们分别是:信息咨询型自组织、情感关系型自组织和兴趣探求型网络自组织。这是按照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内容进行分类的结果,不一而尽。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类尽管都是客观现象,但是这三种类型仅仅是一种划分的方式和可能性,它们在逻辑上和内容上具有差异性,但在现实的网络自组织生活中它们并非是截然相分的,而是更多地呈现交集现象,体现了网络自组织本身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另外,我们也可以按照网络平台的技术载体将今天流行与高校中的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分为: 群—即以MSN、QQ、Fetion 等即时通讯工具为载体、客—以Web2. 0、Blog 等个人信息中心为载体、吧—以BBS 等网上交流平台为载体、游—以各种网络游戏平台为载体,等等。
以上分类的结果显示,大学生网络自组织所使用的技术和平台,同时也是大众化的网络信息流通、人际交往的平台,是一个开放性的、参与性极强的平台。从大学生网络自组织自身的发展来看,大学生网络自组织中不仅存在着相同年龄段、相同兴趣领域等“靠近”因素,也存在着非相同年龄段、非相同兴趣领域等其他因素。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以班级为单位的微博、QQ群等网络自组织中都有教师、班主任等代表高校管理和德育发展力量的因素存在,甚至团委、学生处也建有满员的微博、QQ群等网络自组织形式,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引导。从技术的角度看,对大学生网络自组织进行管理和引导,是完全可行的。问题不在于能不能管,而是愿意不愿意管。
其次,从管理学和行为科学的角度看,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可以管,有条件管。
根据协同学的一般原来,自组织是系统自行、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过程或现象,依据的是成员间的相互默契与协同工作、各尽其责,组分的行动具有自发性、开放性和流动性,但在整体上能够形成、维持和发展整体的组织结构。在这一点上,微博等网络自组织区别于一般的“他组织”,但也有共通之处。自组织和他组织一样有组织者,但是自组织中的组织者并非来自外部系统,它的演化动力在系统内部各组分之间相互作用,没有外在的组织者。组织者管理、控制系统,系统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发展,达到预定的目的,
大学生网络自组织是一种典型的自组织形式,具有自组织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有其特殊的表现。它不能完全离开来自学校、教师和相关部门的行政命令和组织形式。从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现状来看,QQ群、微博、bbs等组织形式中均缺乏外在的权威性的组织者,不同于学生会、团委等外在的他组织形式。但更深入来看,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建立和形成、维持尽管建立在大学生之间基于共同的兴趣和爱好,以及现实生活的需要,比如学习过程系统化的要求(指向学习型的QQ群)、课余生活的需要(如各种课外社团的网络组织)、个性发展和交友的需要,等等,但是从根本的角度看,它还是在利用高校提供的各种资源,包括场地、设备、图书资料、观念熏陶,等等。因此,从自组织与他组织的关系看,作为他组织的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部门如学生会、团委、思政部(社科部)等组织形式完全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对大学生网络自组织进行管理和引导。
此外,Web2.0的多种应用形式如博客、微博、WIKI等网路用户互动平台也容易形成信息咨询自组织。就Wiki来看,它是一种开放式的平台,大学生用户可以在上面发表网络内容以及修改编辑网络内容,其他用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见解跟进修改相关内容,逐渐形成一些公认的、共通的Wiki内容,并以其质量形成某种程度上的“网络声望”③。从这个角度看,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对于“权威”和“秩序”的需求,丝毫不亚于一般意义上的他组织。来自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管理和引导,既是可能的,也是受到大学生网络自组织成员欢迎的。
三、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如何管?
1、明确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管理与育人目标的关系,使之纳入学校管理范畴。
高等学校一定要明确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管理和引导在高校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意义,它关系到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这个根本性问题。重视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要加强制度和组织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加大力度,强化软件建设,建立与完善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将团委、学生处、思政部和教师等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整合起来,加强队伍的组织与培养,齐抓共管,贯穿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大学生线上和线下生活,贯穿于大学生课前、课中和课后,确保不使大学生网络生活成为管理和引导的死角,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大德育格局,努力使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工作形成党委领导、党政结合、强化行政、突出自我、强调创新、齐抓共管的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运行机制。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以网络诚信为重点,加强关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改造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引导大学生在网络世界中大力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将其作为德育教育的根基。要重视学生的网络心理健康教育,要开展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大学生网络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网络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机构,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网络心理辅导,帮助学生加强自身修养,保持身心健康。
2、从校园文化建设入手,营造良好的线下环境。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实行完全学分制、弹性学制和选课制,这些制度都是新的学生管理模式和规范,但客观地看它们都还不完善,高校中的学生会、团委等正式组织还没有完成角色的转变,所开展的活动较少,形式过于简单、内容不活泼,很多时候带有政治色彩和任务意味,难以满足大学生的多层次需求,使大学生在参与活动中基本上处于应付状态,没有吸引力。正是在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基础上,大学生网络自组织受到了大学生的普遍欢迎。此外,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学校园缺乏厚重的文化氛围,是大学生网络自组织遍地开花的重要背景,也是今后高校加强网络自组织管理和引导的一个着力点。
高校校园文化作为一种“文化无意识”存在于大学生的观念中,是高校的生命力,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一种无言的推动力、生产力,校园文化具有“润物细无声”的品质,能对大学生的言行、性格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增强大学生对高校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良好的高校文化会形成不断扩大的集体积极参与,是赢得大学生的理性支持、情感支持和精神支持的重要渠道。
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昂扬的激情鼓舞人,以丰富活泼的活动吸引人。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部门应以团委、学生处以及班主任、辅导员等一线工作人员为助理,多方位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比如“价值拍卖”、道德模拟实验等,突出活动的创造性和趣味性、知识性,扩大社团活动的范围和功能,增强大学校园文化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3、强化大学生网络自组织的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影响
首先要有换位思考,充分认识高校大学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需求,理解大学生在不同时期的不同需求,理解这些需求受到自身目标变化、社会时尚的引导和变迁等诸多因素的交叉影响,而采取尽可能规避其中的不合理需求,引导其需求向合理的、高一层次的需求提高,尽可能满足其中的合理需求,为这种需求的满足提供最大程度上的客观条件。
其次,从人才发展的角度进行激励。引导大学生确立适当的目标,引发、导向和激励他们使自身利益与高校整体利益相契合,使大学生自觉地把个人追求与高校发展融为一体。学习激励,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德育部门向学生提供各种第二课堂、再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如开展团校、党校、三下乡等活动,促进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为大学生提供接触社会、参与生活的机会和平台,满足大学生自我实现的需要。
结语:大学生网络自组织是网络化、信息化条件出现的新鲜事物,在当前社会生活多元化、文化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大学生网络自组织要不要管,能不能管,如何管,这三个问题始终是高校学生管理和德育发展一个不可回避的系统问题,需要高校管理者从以人为本和协调管理的角度去考量并予以解决。
[注释]
①王名,刘培峰等.民间组织通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16- 17.
②黄洪基等.参与热情的高涨自主意识的张扬———上海青年自组织研究报告[M]/ / 卢奉杰,杨.改革开放三十年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发展研究报告———第四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暨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③关于网络声望的解释,见王京山著《自组织的网络传播》。
[参考文献]
[1]王名,刘培峰等.民间组织通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16- 17.
[2]黄洪基等.参与热情的高涨自主意识的张扬———上海青年自组织研究报告[M]/ / 卢奉杰,杨.改革开放三十年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发展研究报告———第四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暨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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