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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52%的投资者认为注册制改革将增加投资者新股选择数量,抑制上市发行价格过高现象,对股市总体上是利好。48%投资者认为注册制改革下垃圾股将被多数人抛弃。
为了解青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态度,本次调查首次增加了青年潜在股票投资者,认定范围为20~29岁之间过去12个月未进行过股票交易的个人。
调查显示,青年潜在股票投资者主要的投资品种为互联网理财产品(57%)、银行理财产品(48%)和公募基金(23%)。
深交所《2014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了《深交所2014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为全面掌握投资者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和服务工作,提供了大量一手资料。
此次调查系深交所自2009年以来开展的第六次年度调查活动,调查问卷由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与综合研究所共同设计,内容包括投资者受教育程度、投资者交易习惯与决策方式、证券公司风险教育及投资者服务状况、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需求及互联网金融的态度等多个方面。既包括在之前历年调查基础上的跟踪调查,也包含一些新的热点问题。为保证调查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深交所一直委托知名调查机构尼尔森(中国)执行此次调查项目,负责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统计工作。
根据不同年龄段投资者的特点,调查采用了网络在线访问方式。最终取得的总体有效样本为3649。其中股票投资者有效样本为3549,最大抽样误差
有关调查结果摘录如下:
一、投资者对股票的投资信心和交易活跃度持续提升
2014年个人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信心和交易活跃度都有所提升,主要表现在:
二、七成个人投资者接受过高等教育,创业板投资者受教育程度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
三、投资者资产组合多元化程度变化不大,各类投资品种中,公募基金渗透率较上年下降
四、创业板投资者在收益期望和风险承受能力上仍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
五、投资者获取投资信息的渠道使用上较去年略微下降
从板块差异来看,创业板投资者在信息获取方面使用的渠道要多于非创业板投资者,平均信息来源渠道为3.8种,非创业板投资者为2.9种。非创业板投资者仍更依赖熟人推荐,而创业板投资者则更注重从股票走势、公司公告、金融机构研究报告等渠道收集信息后自己做综合判断。
六、券商经纪业务竞争白热化,佣金率维持低值,券商对投资者的服务力度变化不大
七、个人投资者仍普遍认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较大,大都持谨慎心态参与交易;大部分投资者认为融资融券对股市是中性或正面作用
八、对于股票期权,投资者了解程度不高,主要持观望态度
九、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网络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渗透率持续加强,投资者对规范P2P网贷行业有强烈期待
调查显示,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理财、网络银行是投资者认知度和投资者使用普及率最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听说过这三种的受访者比例分别为87%、85%和79%,使用过或想尝试的投资者比例分别为70%、63%和52%。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投资者最担心的仍是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占受访者40%),其次是虚假信息欺诈风险(占受访者23%)。
对于P2P网贷理财产品,99%的投资者采取了风险控制措施,投资者采用的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分别为甄选P2P平台(如考察其股东背景、注册资金、管理团队、交易规模、知名度等)(65%)、 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好的产品(57%)和选择不同的P2P平台进行分散投资(52%)。问及如何促进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时,投资者最看重的三条措施分别为对投资人的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75%)、落实实名制(73%)、设置一定的行业准入门槛(71%)。
十、青年股票投资者受教育程度更高,但资产量较少,同时投资知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更低;此外,超四成青年潜在股票投资者表示希望进入股市,但缺乏相关投资知识
十一、从投资者地区差异来看,华东地区投资者资产量和证券投资知识得分最高,中心城市投资者资产量远高于非中心城市,但在投资知识得分和股票投资占比上中心和非中心城市相差不大
身份证号码: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
关于张某申请抵押贷款的调查报告:
关于XX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200万元的调查报告: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张某男土家族已婚,今年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户籍所在地是:XXXX,经过调查,该借款人现有位于XX别墅区XX栋的别墅一栋。
二借款人负债情况:
六贷款风险分析:通过走访及询问了解所知,借款人为人诚实,注重信用,信誉度较高,能重合同守信用,将来会是我司的长期往来客户。除此之外,我们要加倍关注其经营状况及变动情况,关注其贷款用途。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策;高校;评定
一、调查方案设计
(一)调查内容
大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的满意程度以及看法。
其中包括:对现行评议制度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办法的满意程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格的条件、资助过程存在的问题、资助政策的优化路径等。
(二)调查对象及样本来源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各班级学生共计139人,其中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调查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院相关经济困难学生QQ群中随机抽取学生以网络问卷的形式客观收集材料,进行随机采访并记录。
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食堂等人流密集地发放问卷,进行实地采访调查。
调查结果如下:
Q1: 您是否了解自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管理体系?
Q2: 你认为你所在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公开吗?
Q3: 您认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开具是难事吗?
Q4:您觉得学院贫困资助项目做的最好的两项是?(多选)
Q5:您认为自己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管理体系还有什么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调查结果总结与分析
根据以上的调查报告的内容,经过研究,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内容,帮助我们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目前状态。
1.通过调查发现,学生们或多或少都有些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管理体系,极少存在不关注的问题。但是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只是停留在表面的了解。并且学生了解资助政策的途径比较少。存在一些符合条件的学生因为没有了解资助政策而错过资格认定的情况。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环节受主观影响较大。在资格认定过程中,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很多的班级召开民主评议会,存在一些学生私下拉票、虚假陈述家庭经济的情况。由于评定时间一般定在上学年的学期初,大一班级同学和老师互相不了解,这时候进行评定意义不大。
3.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的证明材料容易获得。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提交的《家庭情况调查表》是由学生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盖章认定的。容易存在不核实信息就盖章,导致提供的信息真实度不高甚至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缺乏动态的调整,很多学生在大一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在新的学年中不用提交新的J定材料,一些家庭经济好转的学生继续得到资助。而此前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此后确有需要认定的却因为班级名额有限等原因不能得到资助,导致资源错位,没有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建议及应对措施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完善信息
定期及时的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查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生的日常生活状况,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资助力度。
(二)通过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
之所以有很多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想要争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个资格,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高校的资助大部分都是无偿的。为了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效率,可以将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例如,本学年获得助学金后,需要完成一定量的有偿工作或者义务劳动才可以继续申请下一学年助学金等。再比如优先认定需要进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通过附加条件来剔除那些想要“不劳而获”的“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升有很多的作用。一些学生就是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为了得到一点金钱的利益和真正有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争夺资源。学校可以加强诚信教育、品德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资料,将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纳入到诚信档案中,一旦在申请资料中出现与学生真实情况不符合的地方,立即查证。如有虚假、舞弊行为,立即记录在诚信档案,并与评优评奖挂钩。使得造假成本和风险增大,使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考虑后果,实事求是的填写资料进行上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指导:马林东)
参考文献:
[1]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研究综述[J].张博,孔难难.思想理论教育.2013(23)
调查报告是一种常用的应用文体,是根据特定目的,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对某一客观事物进行调查研究之后写成的书面报告。按调查报告的性质和内容,一般可以划分为综合调查报告、典型调查报告和专案调查报告三类。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知识与财富决定生活满意度与乐观度
对中国人民基本生活满意度调查在2007年5―6月间完成。样本区分为――大城市5个: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中小城市5个:保定、宁波、绵阳、锦州、咸阳;农村县7个,分别位于:荆州、保定、宁波、绵阳、锦州、咸阳和江门。样本在各地区均使用等额给样的方法,每县市的预定抽样总量均为300人;使用多段随机抽样方法获得样本家庭,户内合格受访对象为18岁以上且其个人生日离访问日期最近的成年人。本次调查最终获得的成功样本为5584个,其中城市居民为3243人,农村居民为2341人。(调查样本基本构成情况:性别:男占49.6%女50.4%;受教育程度:小学以下占7.6%,小学占15.9%,初中占31.6%,高中/中专/中技占26.5%,大专占10.9%,本科以上占6.9%)
城乡居民中对当前生活的满意度评价与未来生活水平预期的乐观度呈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对现在生活比较满意的人,对未来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样会更有信心,但如果对现在生活不太满意的人,他们对未来生活改善的信心也低(参见表1、2)。
交叉分析显示,性别因素的影响并不明显,而受教育程度、目前生活水平的档次、个人生活感受和预期的相关性影响则极为显著:小学文化程度对未来生活持悲观预期者为8.6%,持平预期者为23.8%,乐观预期者为42.0%,不确定预期者为25.6%,而在大专文化水平者中,悲观预期仅为4.2%,持平者为15.7%,乐观预期者为70.1%,不确定预期为10.0%;在自己报告属于低档生活水平者中只有34.7%的属于高乐观群体,而在自己报告属于高档生活水平者中达到77.1%的人属于高乐观群体。
表1:受教育程度与对于未来生活变化预期间的关系。(单位:%)
小学以下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 本科以上
悲观 10.8 8.6 6.9 5.3 4.2 2.1
持平 21.0 23.8 20.1 17.5 15.7 15.2
乐观 37.1 42.0 53.8 63.8 70.1 74.1
不确定 31.0 25.6 19.2 13.3 10.0 8.5
表2:自我报告的个人生活水平与对于未来生活变化预期间的关系(单位:%)
低档 中偏低 中档 中偏高 高档
悲观 15.1 7.9 3.8 3.4 0
持平 24.3 22.7 17.5 12.2 11.5
乐观 34.7 51.7 62.1 73.2 77.1
不确定 25.8 17.9 16.4 11.1 11.5
情绪指标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结果,在低于小学文化程度者中茫然(无聊/发愁)者与快乐(愉快/兴奋/浪漫/温馨)者之比为24.3%:8%,小学文化水平者中为26.3%:8.7%,初中为20.5%:9.5%,高中为13.5%:12.4%,大专为10.3%:15.9%,本科以上为4.4%:16%。在生活水平方面,自认属于低档生活水平者中茫然者与快乐者之比为36.4%:4.7%,中偏低档生活水平者为18.8%:9.3%,中档为11%:12.9%,中偏高档为9.3%:16.4%,高档为3.8%:23%。
在城乡居民总体中,每10个人里大约有4个人感到平静满足,有1个人感到愉快浪漫温馨,有1个人平淡冷漠,有2、3个会无聊、发愁、焦急和紧张,还有个别的会随遇而安。如将所有的情绪大致划分为积极的、中立的和消极的三种,则此三者间的比重约为5:5:1.5。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人群在平静满足、平淡冷漠、紧张感方面的差距不是特别大,而最能体现差异的两类情绪是:无聊发愁和愉快浪漫温馨,这也就是我们在上面提及的茫然与快乐这两类情绪。在所有的情绪中,女性(46.2%)比男性(39.4%)更具平静满足感。城乡之间比较,更可见农村居民的平静满足感稍低于城市居民,而无聊发愁的人群者差不多2倍于市民(参见表3)。这与我国当前城乡居民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差别是相关的。
表3:城乡居民当前情绪主要分类选项分布(单位:%)
总体 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
平静满足 42.9 45.7 38.9
无聊发愁 16.5 13.1 21.1
平淡冷漠 12.2 13.2 10.9
愉快浪漫 11.1 11.4 10.8
焦急紧张 7.7 5.4 7.2
随遇而安 4.4 5.0 3.5
调查结果说明:知识与财富决定生活满意度与乐观度。
【方法指导】针对调查报告文体的特点,考生在阅读过程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锁定开头,快速、准确地把握调查报告的主要对象、内容。通常在调查报告的开头会有一个类似于消息的导语,借以提示全篇的主要内容,使读者形成一个总的印象,以便于迅速把握全文的中心。从“对中国人民基本生活满意度调查在2007年5―6月间完成”一句,可确定本文的主题。
2.关注主体,了解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注意事件的细节。主体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是充分表现主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结构安排上一般采用纵式、横式和对比三种结构形式。
如果是按照调查报告的顺序、事情发展的时间顺序来写,那么这种结构就是纵式结构。这种结构形式比较简单,适合线索单一、内容集中的报告内容。特点是内容连贯,结构条例清晰。
如果把调查的内容分几个部分来加以叙述和说明,那么这种结构就是横式结构。它是比较常见的结构形式,即从几个不同的角度、侧面来表述问题,论述比较全面、透彻,适合表述的问题比较复杂、层次较多的报告内容。
如果是把两个不同对象对比来写,那么这种结构形式就是对比结构。这种结构形式让人们从自始自终的对比中认识到不同的思想、不同的做法,以及所产生的不同结果。
调查报告在结构安排上,不管采用什么结构形式,都要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以便于更好地表现主题。如本文就是横式结构,调点在“知识与财富是否决定生活的满意与乐观”,详略得当。
3.筛选调查者收集或总结的重要数据,精读调查者发表议论的部分,深入研究其核心内容。精确的数字是用来直接说明观点的,可以反映事物的真实面貌和实质,可以增强说服力。统计数字说明观点,精确性较强,且有明确的目的性。如本文三个表格中的数字,是得出结论的重要依据。
4.整合文中的信息,注意调查报告中的观点和材料之间的关系。不论是一个材料还是几个材料,我们都要注意材料的典型性,同时也要注意材料内部的逻辑关系,注意材料是怎样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来说明观点的。
调查报告在材料运用过程中,有的是先摆材料后提出观点,有的是先提出观点再用材料加以说明。本文就是先摆材料后提出观点。
5.鉴赏评价,明确调查报告的基本倾向以及产生的影响。报告的内容针对性较强,它往往是作者观点态度的再现,又与当前整个社会或某些阶层息息相关,因此影响很大。阅读时要将视野扩大,将文章放到当前社会的大背景中,联系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主流思想文化、各阶层的关注程度,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阐释。尤其对文本的某种特色要作深度的思考和判断。
6.探究感悟,对调查报告进行探究,应更多地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进行一些社会学的原理,关注民生、经济,有时可以从自身的角度来对问题进行实例分析。
【设题】
1.这份调查报告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调查的?是怎样整理、归纳调查所得到的材料的?
2.本文的开头部分为什么要详细说明样本抽查的形式与方法,在数据材料的运用上,本文有什么特点?请你结合文章,进行简要分析。
3.本文在文末得出了调查的结论:知识与财富决定生活满意与乐观度。有人认为这一结论是在对事实的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并根据大量的数据分析而得出的,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也有人认为,对生活的满意与乐观度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它应受到诸如经济情况,社会地位,人的心理心态,甚至是社会保障机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单从知识与财富入手不能说明问题。对此,你有什么看法?请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
1.本调查报告是通过抽样调查法来进行调查的。抽样时能关注到样本的典型性、区域性、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等各种因素,因此,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所获得的数据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在整理与归纳所得的材料时,作者对获得的数据,进行了列表,筛选出相关数据说明问题,结合调查的目的,最终得出调查的结论。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属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近代刑法理论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教育刑理论以及刑罚目的的再社会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典型反应。大庆地区为顺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创建少年法庭,2010年开始大庆地区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归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帮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来,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数为108人,约占总人数的45”。在审理过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尤其是在适用缓刑案件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挽救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上海长宁区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云南盘龙地区等最先开展未成年人诉讼改革的试点地区相比,高新区法院在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上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众多基层法院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完善,对于我国少年法庭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罚理念的发展而诞生和不断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如根据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设立少年法官外,另设缓刑官员。少年法院在接到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的控告后,由缓刑官员启动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对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进行调查,其社会调查制度包括庭前调查和判刑前调查。此外,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在其相关少年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我国1991年签署的《北京规则》16.1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可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处遇的普适性制度。
我国自签署《北京规则》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意味着社会调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确立。2012年12月陆续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全国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并形成了几个典型模式,如上海长宁区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区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层司法机关推动并联合社会专业力量进行社会调查的北京模式;合适成年人自侦查阶段介入并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云南盘龙模式;以及河南兰考县在少年法庭内合议庭之外设立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的兰考模式。
二、大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于社会调查工作比较重视,特别聘请了专职社会调查员一名,该调查员曾经是一名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一定的了解,并与大庆市妇联、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区协调,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层原因。在案件比较多的情况下,会聘请兼职的社会调查员,大多为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在职教师,工作都认真负责。
2.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对象。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性格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体表现和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展开,调查范围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生活的小区、学校、网吧等地;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父母、邻居、老师和同学等。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高新区法院目前对于社会调查采取选择性适用的原则,数量大概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调查开始的时间一般为案件移送法院经审查适宜适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则通知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或者合作的专门机关进行;在庭审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不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及质证,也不需要社会调查员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在量刑阶段,除证据外,社会调查报告有时会成为是否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等的参考依据,在庭审后报告也会被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主要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调查主体单一、有限,调查制度无法覆盖全部案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可以由哪些组织和个人担任,故全国各地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高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员过于单一,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人员有限,兼职的社会调查员本职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时间不充裕的现象无法保证完成所有案件的社会调查,因此通常只能选择部分案件进行,这在实质上造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对待。
2.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不明确。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在报告的运用上“是否需要进行质证”,“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宣读”“由谁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等问题存在争议。高新区法院同大多数地方法院一样认为报告不属于证据,因此在法庭阶段不出示也不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但报告确实会对一些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这无形中剥夺了控辩双方对报告询问和质疑的权利,会导致当事方产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调查经费不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社会环境、人格特点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丰富的内容,需要社会调查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细致的工作。目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一般都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一般只有几天,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调查的时间需要;社会调查员一般都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于调查报告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认识;加之社会调查的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般都为无偿劳动或是仅报销必要的车旅费,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导致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和公式化,进而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调查员种类、提升专业素质,实现调查工作的普遍适用
从长远来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由专门的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是社会调查主体最佳的选择,但现阶段我国社工发展落后,因此在社会调查主体的设置上“应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层次互补,专兼职相辅”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即既包括实践经验丰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包括专业功底扎实的教师、学者、社会工作者,既可以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员,也可以吸纳兼职社会调查员⑤”。基于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应当注重提高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适应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要求。
(二)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
对于我国一直存在的关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论,2012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其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刑事诉讼法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针对实践中的困惑,《解释》明确,调查报告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属于证据;但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监护帮教条件,对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准确适用刑罚,有重要参考作用。”虽然官方已明确表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但笔者对此持相反的意见。这一解释与证据法基本原理相悖,并且在实践中无法通过证据及证明规则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实践中依然会延续报告在适用中的混乱现象。因此必须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并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关于社会调查报告使用的质证规则、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明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调查报告的作用,并做到规范化使用,从而维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