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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仅可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照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随附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免费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当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本区域内的酒类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区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证件。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强化对酒类生产的管理,杜绝无证生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流通市场。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对经营酒类商品的予以注明,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当要求酒类经营者出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酒类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证年检时,应当要求其出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酒类是特殊商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推进酒类管理法制化、酒类流通现代化、酒类管理信息化、酒类消费科学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我县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商业的县政府县长助理揭秉华为组长,县商业企业转制办、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商业企业转制办,由杨新民兼任办公室主任,潘其瑞、揭敏尔兼任副主任,刘世逵、谢里军、李伟明、陈晓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部门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商业部门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酒类经营者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2011年1月1日之后新从事酒类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商业部门要做好已经取得营业执照酒类经营者的调查摸底工作。酒类经营者如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商业部门应每年与工商部门核实一次。
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2011年3月底之前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凡是批发销售的酒类商品都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采购酒类商品,都应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商业部门应对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填制的和采购索取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酒类流通信息的采集、存档及上报工作。对酒类经营者的监督,按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建立健全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制度,购销台帐记录应包括品名、采购对象(限购货方)、销售对象(限供货方)等信息。
商业部门在办理酒类经营者登记备案时,对散装酒经营者必须另外注明,并依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严格加强管理。
商业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及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时只能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酒类储运的管理,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必须依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食品、卫生、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混放。
酒类经营者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酒类的行为,重点是追源头、查流向、堵渠道、端窝点和治理散装白酒市场。有关部门要开展对酒类批发企业、商场、超市的清仓查库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要大力保护和支持名优酒的流通,加快品牌酒的建设步伐,帮助企业创建驰名商标和争创全国、全省名牌产品。开展酒类经营企业的达标、评审、授牌,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其在行业内和消费者心中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倡导科学消费,弘扬我国优秀的酒文化,不断提升我县酒类商品的文化内涵。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条幅。
(三)法律责任
1、酒类经营者未依法登记(含变更登记)的,由商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2、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酒类经营者不设立购销台帐和填制随附单、不留存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经营授权书等,由商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布。
4、酒类经营者不按上述要求销售散装酒或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要求的,由商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由商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6、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禁止经销的酒类商品的,由商业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酒类经营者阻挠检查、转移或销毁待查受检商品的,由商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要求
(一)酒类流通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取得由县法制办颁发的执法证。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根据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依《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省酒类管理条例》为执法依据,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了全县人民群众“用肉”、“饮酒”安全。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以来,我局x局长、x局长多次带队对屠宰企业、超市、重点经营户进行检查指导,特别是3月30日下午,继全县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动员大会之后,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动员会议和x食安协委【**】2号文件要求,及时召开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局长xx同志就食品安全责任监管工作做了动员讲话。酒管、定点两办按照会议精神尽快进行部署安排,把会议精神认真落到实处,扎实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督会议精神,局成立领导小组并落实责任监管体系,
1、酒类流通安全责任监管
酒管办具体实施全县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人:
全县x个乡镇共有酒类流通批发企业x户,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经营户x户。
x户酒类批发企业责任人:
x户零售经营户划分为:
2、定点屠宰安全责任监管
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责任人:xx
(1)四个定点屠宰场站监管责任人
(2)定点屠宰行政执法队分片监管责任人
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及具体责任要求,促使相关企业和个人准确把握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要从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管理入手,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巡查、投诉举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公布了举报电话
二、认真履行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职责
加强市场监管,严把食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相关部门的职责,为此,我们严格按照监管职责划分,认真履行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批发零售监管职责。
1、加强定点屠宰监管工作。
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管,各场站生猪进场验、宰前检疫、屠宰流程、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产品召回、证章使用、车间管理、工具用具消毒、台帐管理等十一项全部制匾上墙。四个站全部配备焚烧炉,检出的病害猪肉全部就地无害化处理,各站外墙及办公室、车间全部喷刷涂料,各站全部新设检疫工作室配合检疫所需的办公设施。要严格依照有关规程,规范屠宰行为;出场肉品要求“三章两证”齐全;做好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屠宰后废弃物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我局与四个定点屠宰场站分别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要求各用肉单位建立健全用肉登记制度,各屠宰场站与我局签订了承诺书。行政执法队负责排查城区及乡镇辖区内的畜禽私屠滥宰行为。依法取缔和打击畜禽私屠滥宰活动,保证上市肉品“三章两证”齐全,100%来源于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抓好酒类流通监管工作
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品溯源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零售户的备案登记管理,严格检查各酒类批发企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使用制度及零售户的索票制度,严防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我县酒类流通市场,确保酒类消费安全。今年前半年完成对xx综合门市部等12户的批发资质到期换证x户因停歇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批发资质,新办酒类批发企业x户,并与x家酒类批发企业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通过落实责任对我县酒类市场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格局,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元月份在xx废品收购站对上年度查扣的假冒酒品予以销毁,此次销毁假冒酒品x余件,价值x万余元。县政府xx副县长亲临现场,我局x局长、x局长、x大队长、执法大队全体人员会同工商、质检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销毁行动。通过此次销毁对制、售假冒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我们将再接再厉,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为老百姓的饮酒安全保驾护航。按照市,县商务部门要求,周密部署,严格执法,责任到人,对辖区内的散酒经营户进行了检查,要求各户严格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散装白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及时索取《随附单》做好进、销货台帐。
三、严格执法,保障食品安全
1、定点屠宰方面
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x车次。检查了x个乡镇和x个重点村、x个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售肉门店、小摊点、x家超市、x家用肉单位(学校食堂、餐饮业)、
x家冷库、x个集贸市场和x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在检查的过程中查扣私宰肉xx公斤。3月7日经举报,在xx超市查扣不合格肉品xx公斤,全部做了无害化处理。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定点屠宰进点率达到100%、乡镇达到98%以上。确保了上市肉品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
加强对四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进场生猪是否有产地检疫证明,生猪宰前、宰后是否检疫检验,检疫检验记录是否同步进行,生猪来源及生猪流向的登记是否及时,检疫检验是否到位,病害猪(肉)是否全部做了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积极与畜牧局协调联系,严查生猪耳标佩戴情况,抓好源头治理,到目前耳标佩戴率达到98%以上,确保出厂肉品100%合格。
2、酒类流通方面
半年以来,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x辆次,检查门店x余家,暂扣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白酒xx余瓶,啤酒xx余瓶。配合x酒厂、xx白厂打假办查扣仿冒高粱白酒x余瓶,汾酒x余瓶。严格随附单的使用管理,确保使用率100%。加强对新开零售户的备案登记管理,采取上门办证服务,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x户,目前全县共有酒类零售备案经营户x户。严格审查、上报酒类流通批发企业,今年新办酒类批发企业1户,目前全县共有酒类批发企业x户。
四、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条例
在6月10日“安全宣传月”
活动启动仪式中,
我局精心组织,x局长带领全体执法人员在中心广场设立咨询台,为广大人民群众宣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全面提高酒类市场监管水平,防止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酒类市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二、整顿范围
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名烟名酒专卖店;酒店、宾馆、娱乐场所;酒类零售业户。重点是国家和省内知名品牌的白酒、啤酒、葡萄酒等酒类产品的质量,《酒类专卖许可证》普及情况以及《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
三、主要内容
(一)净化酒类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
1.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条件、法定生产经营地址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建立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档案。
2.依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不具备生产产品质量保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要严厉查处,并把这类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加大管理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确保酒类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酒类经营企业,规范酒类批发企业条件。要求酒类批发企业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符的、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具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等。
2.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完善流通管理体系。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期限为3年。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引导健康消费。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5.实施品牌战略,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创名牌、保名优的指导思想,对生产企业现有的产品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对名不符实、仿冒名优品牌、夸大产品真实性、带有欺骗性质的产品名称坚决清理。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用甲醇、工业酒精勾兑白酒、“三精一水”勾兑葡萄酒的违法行为,堵住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对依法查扣的假冒伪劣酒类要坚决销毁。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强化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不流失。清理整顿过程中,要依法征收税款,严厉打击偷漏税的违法行为。对存在偷漏税的,要一查到底,不得以收代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我市酒类市场税收不流失,保证财政收入。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卫生、环保意识。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对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其卫生、环保意识。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卫生、环保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检查时间和方法
酒类市场专项整顿活动从20*年7月4日开始到20*年7月20日结束,分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4日至7月15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同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对我市酒类市场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阶段(7月16日至7月20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19日前,将本部门的整顿情况形成材料,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酒类管理办公室要在7月20日前,将整顿工作情况总结材料上报长春市酒类专卖局。
五、检查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酒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调合作,各司其责,把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搞好。
2.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提高认识。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市场治理情况,使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全面了解酒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各执法单位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杜绝在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借的现象发生。
4.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对不按照规定接受检查,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证酒类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为认真做好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在报请区政府同意我办于2013年11月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区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配备了五名专业人员和车辆、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硬件设施,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条件,并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管理人员职责。
二、深入做好酒类备案登记宣传调查摸底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是一项全新的管理工作。如宣传、调查摸底工作不到位,要顺利推进难度很大。因此我办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车,出动368人次,印发宣传手册、单12810份,制作180个条幅等多种形式,走街串巷,进村入户,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证流程及办证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使酒类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认识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不理解,到大力配合支持。
三、政府支持、服务高效、免费办证。
为在全区全面推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区政府大力支持,拨专项资金4万元。经营户办理证件,实行“一次性告知”确保五个工作日完成,对边远经营户随到随办。一律免收各种费用。深受到经营户的好评,截止2010年12月共办理流通备案登记证542户。其中餐饮业80户,批发业15户,零售业445户。领发随附单86本。销售各种酒类额3793万余元,有力推动对酒类经营户的规范管理工作。
四、开展酒类专项整治,打击酒类商品制假售假。
2013年至今开展酒类专项整治工作三次,配合食品(含酒类)安全整治四次,经常对酒类市场进行执法检查,聘请酒厂专业技术人员合作,查处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4起,严厉打击酒类商品制假售假行为,保护了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能喝上放心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