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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众所周知的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近年来,我区残疾人保障与服务水平有明显提升,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过窄、保障力度不大等问题,在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方面还有待于加强。因此,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践区委“以新型城市化为引领,建设繁荣文明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清形势,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让更多的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体系,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坚持重点突出,按照需求与实际相比较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残疾人群体中最弱势、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群体。
坚持合力推动,按照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
坚持分步实施,按照以点带面和共享繁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在一定时期内,使全区广大残疾人共享繁荣文明和谐成果。
三、实施项目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在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贫困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对贫困轻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100元。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贴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每年年初由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区财政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实行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轻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季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
(二)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于一户多残(指家庭残疾成员2人及以上且必须在同一户口内)、单亲(指父或母一方独自带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为残疾人)、孤残(指失去父母且无子女的残疾人)的残疾人家庭。
2.发放标准
每年每户发放扶助金1000元(以户口本为单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户多残又是单亲的残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带户口本索引页、残疾成员本人页、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家委会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认真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汇总表》,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4.管理发放
扶助金由区残联按期拨付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个人账户。此扶助金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0-6周岁脑瘫、智力、孤独症和听力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500元康复补贴。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在训期间交纳的康复训练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在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其它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上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补贴资金由区残联按季度发放到监护人账户。此补贴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报销评残鉴定费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在区残联申请,经指定医院评定合格,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并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报销标准
每人报销评残鉴定费(不含检查费)标准不超过市残联统一规定的40元。
3.报销程序
申请人在残疾人证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评残鉴定费单据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残联签字报销评残鉴定费。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租赁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产的肢体和听力残疾人;改造内容与残疾状况实际需求相符合。
2.改造内容
(1)家庭卫生间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卫生间安装活动座椅(浴凳);
(3)安装扶手;
(4)安装闪光门铃(仅限听力残疾人)。
3.改造标准
根据残疾人需求项目不同,按基本型测算,每户改造标准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到社区居委会填写《区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审批表》,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2)区残联根据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测算设施及施工费用,做好经费预算。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为改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将残疾人保障与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让残疾人知晓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把握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真正使残疾人得到实惠。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立卷归档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存。对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和未能落实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应予追回。
1、携带:居民户口簿、本人两张彩色寸头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
2、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3、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县财政局《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凡具有我乡农业户口,于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直接补贴。
第五条家电下乡产品是指财政部、商务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和2000元。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计算。每户购买每类产品数量不得超过一台(件)。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七条补贴资金一律通过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实行“一卡式”发放,直接打卡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兑付
第八条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在农民购买产品的3日内将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购买人在购机3日后到乡财政所申报补贴,可跨年度申报。
第九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手工开具的发票应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上加盖销售网点公章;2、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或购买家庭的“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
第十条购买人的杀人呢纷争、户口本及“一卡通”存折信息不完全一致时,购买人应主动举证,否则乡财政所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乡财政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上的是够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示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一台。
第十二条乡财政所审核确认上报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要求的,立即进行补贴备案,并将相关信息传送到县财政局审核。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备案成功后,应立即打印补贴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同时要求购买签字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购买人留存一份,乡财政所留存一份,报县财政局一份。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每10天对乡财政所录入的补贴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乡财政所应在5日内将县财政局网上审核通过的“一卡通”补贴名册录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系统,并报送资金发放审批表到农村财政管理局。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在乡财政所申报5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直接打卡发放到购买人家庭的“一卡通”存折上。要保证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乡财政所对补贴资料进行分户整理,归档保管。归档资料主要包括:1、购机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存折的复印件;2、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示卡;3、经农户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表,等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六水桥、*、*、城西街道办事处、孝桥镇、抚北镇的行政区域及崇岗镇镇政府向南600米以北区域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员。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阳台悬挑部分)。
农民另择地址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需退还集体。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论证、评审村庄建设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不得建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农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八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
(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建房户向所在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市规划局。
第十条市规划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现场踏勘、测绘,并进行规划设计。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村镇规划管理所填写报审表,报市规划局审批,涉及国道、省道沿线及重要地段报市政府审批(国道、省道为G316、S213、S214、S322、S329及今后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的其它国道、省道;重要地段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村镇规划管理所复函退回报建材料。
第十一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农民建房,经公示无异议后,建房户到村镇规划管理所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取得该“一书一证”后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房户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国土资源所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持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两套),向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经市规划局审核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房户取得该副本后一年内未动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须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市建设局依法对该建筑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在开工建设前,建房户向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放线,市规划局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在街办(镇)共同放、验线,未经放、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向所在街办(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市国土局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村镇规划管理所及国土资源所受理农民建房户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及时限,完成证书的核发、放验线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违法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局依法监察、处罚;
第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及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察、处罚。
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及街办(镇)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鉴定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凡其子女患有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胎(包括农民或城镇居民)的均应申请上报市计生委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
2、女方年龄满23周岁零3个月,第一个小孩满2周岁零3个月,即可提出病残儿鉴定申请;
3、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第一个小孩满1周岁零3个月,也可提出病残儿鉴定申请。
(二)报市计生委科技科审批材料目录
1、当事人申请表、专干情况调查、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2、户口簿、夫妻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病史资料;
4、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实申报材料、社会和家系调查情况及审批意见;
5、近期孕检证明;
6、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审批表、县计生委审批意见。
(三)申报、审批程序及各程序具体要求
1、女方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①填写《九江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要求项目填齐、实事求是,字迹工整;
②户口簿、夫妻身份证复印件;
③近期母子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④提交近两年有关疾病的治疗情况资料;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和检查诊断报告单提供原件,住院病历(包括医疗费用发票)提供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特殊情况下,在校学生要求提供保险公司理赔票据。
⑤近期孕检证明。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①村专干上门调查,找有关人员谈话,审核申请人身份与病残儿的关系、年龄、婚育史等。如实记录,并签名;
②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
①核对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在校学生了解在校患病情况,调查者签名;
③计生办提出审核意见,主任签名、盖公章。
4、县计生委审核、上报。
①县计生委对所报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性进行核查及必要的家族史调查,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驳回;
②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作出初步诊断;
③签署审核意见,分管领导签名,加盖公章,报市计生委科技科。
5、市计生委科技科组织医学鉴定。
①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完备;
②按申请鉴定对象的数量和病种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安排好鉴定时间、地点;
③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提交市计生委办公会议审批,并及时通知各县计生委;
④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材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按年度分类归档永久存放。
6、鉴定专家组负责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
①设立根据病源分类专家鉴定组,每个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组设组长1名;
②鉴定之前,将病历材料分送专家审阅;
③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补充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的提出处理意见;
④各专业病种采取两人主检,集体讨论、当场结论、各鉴定组全体成员签名;
⑤鉴定专家组成员只在本次鉴定期间履行职责,对最终鉴定结果实行专家终身负责制。
二、其它有关事宜
1、市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各县(市、区)计生委在6月底以前将准备好的鉴定材料,报送市计生委科技科。
2、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及其它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
3、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计生委申报省级鉴定。
4、科技科邀请本市人大、政协、卫生局、监察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