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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法律法规 执行力 探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接连不断发生,给人们饮食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凸显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执行力是当务之急。

1.影响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难以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

1.2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笼统,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律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可操作性不强。

1.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权限不明、职能不清

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之间自行其事,部门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合力,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出现问题相互推卸责任;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即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法律法规的公正性。

1.4 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我国目前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级行政机关命令,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商品又会重新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的打假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有效对策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关系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

2.1 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并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进行有效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覆盖“从土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要留有盲区,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2.2 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3 采用等同等效的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土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2.4 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提供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2.5 强化法律法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酱油、醋等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对食品安全获证企业未能实行连续持久的监管,许多中小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产品出厂基本上不检验,检验设备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更需要连续的和强制性的管理,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或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使其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1525083)。

参考文献:

1.王悦.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体系研究[硕士论文],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7

2. 张星联,唐晓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食品科学,2005(5)

3.王兆华,雷家肃.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引言】

如今,我们再一味地指责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得当之处已经没有什么重大的意义了,我们要做的就是去借鉴好的例子,看到其他地区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缺漏之处。食品安全的不法事件屡见不鲜,让我们不得不惭愧和后怕,。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全世界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欧盟,学习它们的优势来弥补我们的劣势。分析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着非凡的意义。

一、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法规的成功经验

如下表格是欧盟在1997年到目前为止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概述:

我们看到了欧盟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中,正是因为这样的一个过程,才造就了如今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的近似完美之作。曾经由于引进英国牛肉而导致的大部分地区疯牛病的蔓延,这一事件让欧盟立即引起了重视,欧盟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长达60页的《食品安全白皮书》,决定成立一个名为“欧洲食品权力机构(或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组织,统一管理欧盟内所有有关食品的事务。

一切从源头做起的欧盟有着自己的监管原则。这个原则是食品领域中最基本的一个原则,由于从源头开始已经把好关,同时在后期食品流通方面也做到了万全的监管,这样全面的监管制度才成就了欧盟食品业如今的成功,同时做到了让国内外人们放心的品质。

另一方面而言,欧盟不断在政府方面做到了严谨,同时也要求企业自我监管自我监控,欧盟由此提出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此外,欧盟对于饲料的监管也是一流的。同时,欧盟的监管部门以一个为中心部门,其他各大机构相辅佐,相互之间具有极高的协调性和工作效率,不会因为职能交错而造成管理体系大面积瘫痪,相比之下,我国各个部门混错,私相授受,同时会出现部分层面的断层空缺现象。

由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欧盟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是一个完善的过程。这一点正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在国内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时间之后,我们只看到了担惊受怕的国人,看到了监管部门加大力度的监管,却没有看到监管体制上的改善,这一点太可悲了,永远的原地踏步如何才能够进步?任何一个步骤都是不容忽视的,环环相扣。

二、借鉴欧盟食品安全法规,健全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美国、欧盟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方面做得非常出色的国家,我们国家应该积极向他们靠拢,展开交流与合作,努力研发和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与发达的国际化城市接轨,他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健全的,所以在国外,相对来说,食品安全问题案例相较于我国,也是少了很多。

因此,对于我国来说,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健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只有从基础做起,才能在之后的每一步取得良好的保障。

立法标准清晰明确,立法机构独立统一,对于贯彻执行时非常有利的,当然,贸易保护是或不可缺的,在国外,领导者很早发现这一点,订立高标准高要求,国外的先进技术也是不得不说的,正式这些,造就了它们现有的食品安全现状――学习的榜样。对于它们,无论是自己生产食品或是从国外进口食品,都要严格依照其严格的标准,尽可能的排除问题。而我国,各类标准不尽其数,在食品生产链、加工链甚至销售链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即软标准,所以才会疏漏了很多安全隐患。

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形势来说,是比较糟糕的,而造成现在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旧是法律法规的问题。因此,加大惩罚力度是一项重要举措,各个监管部门、监督部门应当承担起责任,严格监督食品安全的各类问题。

(二)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手段

首先,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防患于未然是监管技术手段的基础,任何风险都应该做出预估,并且针对该风险提前做出防范以及解决措施。那么,防患于未然,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收集信息,采集资料,在食品安全生产链上的每一个环节的工序中获得信息,各个方面都需要把好关。对于进出口食品更加需要加强检验,目前,在边检处,都会有检验检疫,我们应当加强管理和规定。对于监管,不仅应当从食品生产本身或者检查监督方面看,大众的监督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与国际接轨,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的信息也需要采集。其次,收集信息后,分析是不可或缺的,专家对于风险的分析是采取措施最有利的一句。最后,在收集分析完成后,应该立即向上层组织汇报,由食品监管部门向下统一发出预报,提前做出准备。

其次,加强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从源头开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第二就是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拯救措施,最后要做的就是做好建立食品的召回制度。监控是个极为重要的过程,没有重点所在,因为每个步骤都是重中之重,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每一步都踏实可靠。

最后,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食品安全管理。这一步最重要的是参考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正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参考文献:

[1] 白 云 峰 , 陆 昌 华 , 李 秉 柏 . 畜 产 品 安 全 的 可 追 溯 管 理 [J]. 食 品 科学,2005,26(8)473-477.

[2] 李震海 . 《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D].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9.

[3]蒋慧 .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 法律科学, 2011,6

[4]王耀忠 . 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释[J]. 上海经济研究,2006,7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0-01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文章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着手,论述一下其完善。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条文规定数量较多,调整和规范的事项也较多。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二)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①

(三)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

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四)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由于立法技术薄弱,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与检验技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最终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三)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完善已有的法律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旨在消除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潜在不安全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②实施食品召回制度最重要的因素是企业执行召回制度的情况,西方发达家在推动召回制度的实施上都是以推动主动召回为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范手段进行调整,也应推动企业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立法完善现有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操作性强,可以快速、直接地衡量食品是否为缺陷食品,这样即便于诉讼,又可使企业及时发现缺陷食品,防止投入市场或及时召回缺陷食品。因此,制定科学、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当务之急。

(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监督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注释: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68-02

食品安全一直是各国政府十分重视的,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也会影响到他国居民的饮食安全。本来素以食品安全楷模著称的日本,也由于2011年3月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件使得各国民众对日本食品安全的担忧日益加剧,许多国家采取了相应措施,对进口日本食品加强监测和检测,控制放射物质入境风险,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已经暂停进口部分日本食品。日本的食品安全受到威胁主要是天灾(地震和海啸)造成的间接结果,而中国近年屡次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人为因素更多,则更让人担忧。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给食品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在监管部门严惩不贷和企业坚决表态之后,2009年国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在民众以为可以放下心灵防御的时候,随之而来的“地沟油”事件和频繁被报道的“一滴香”、上海华联等超市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一系列事件使得食品安全再度成为被大家密切关注的重大话题。中国人不仅要问:我们还可以吃什么?我们还能吃什么?有人笑谈,国人化学知识的普及都得感谢这些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无疑,今天中国食品安全令人担忧的现状,不仅是因为无良商家的道德沦丧,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一、 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分散、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部门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规章为主体,辅之以《传染病防治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虽然总体上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少,但是存在条文分散、分段立法,范围不明等问题。《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食品方面的状况虽有所缓解,但因该法实施时间较短,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效力尚未显现。可以说,总体上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仍然缺乏协调性。

2.食品安全存在多头管理、谁也不管的状态

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包括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这些环节分别工商、质监药监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由于法律法规自身存在混乱,使得在监管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因职责交叉模糊而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监管盲区。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模糊

纵观各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许多都是因为国家标准缺失或者国家标准模糊。新近发生的 “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突显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偏低。2011年4月瑞典国家食品局称,瑞典卡罗林斯卡研究院化验出雀巢婴幼儿米粉中含有砷、铅等毒重金属,存在安全隐患。随后,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表示,该产品检测出的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这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上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中国的食品安全的风险剖析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导致的风险也不一样。第一个层次是食品卫生问题,这很常见的的风险,较易治理。第二个层次为非安全食品,指的是因为现代生产、流通和消费方式导致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或潜在问题。很多现代的生产技术极大地增加了农产品的产出,比如说转基因食品,但对它导致的长期后果却没有充分的认识。第三个层次是有毒食品问题,这在别的国家很少见,至少没有如此大规模地爆发。三个层次产生的不同风险互相混合、缠绕在一起,组成了一种风险的混合体。

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那么,如何具体解决中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有针对性地对三个层次上的风险进行防范呢?

1.食品安全管理应重在预防

2011 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 《FDA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在于授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利,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预防,防患于未然。

面对风险,个人的能力显得如此渺小,社会的安定要求国家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在风险到来之前予以预防。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实践,在欧盟得到了追捧,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多是以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方法的面貌出现,这些文字上的不同并非偶然。我国在未来食品安全监管和法律体系制度设计时,也应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先预防,而非事后救济。

2.考虑食品安全单独立法模式,突出“食品”安全法律保障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食品安全法都是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即仅在立法中规定食品以及其他与食品紧密相关的事物,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以日本和欧盟为典型,具有极强的针对性[8]。我国也应当考虑选择单独立法模式,将药品或其他无关产品排除在外,以更好保障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

3.改变多头监管,明确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200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此外,我国还出台了诸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一些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然而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依旧层出不穷。如此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再次反思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整。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从生产到食用的全过程,像种植、 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但是某些法律规定的环节又存在交叉。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

2.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此外,让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及食品服务组织等参与食品管理活动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

3.食品法律法规的刑罚较轻,法律权威不够。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较轻,未能从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法角度设定食品加工、 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追究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制

1.修订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重要手段。同时,立法机构在制定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时要注重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护。

2.法条整体性和细节性并重。法律具有引导作用,完善的法律能够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化经营,也使管理机关有法可依。我国在制定食品卫生安全法规时也应该注重整体性和细节性,将一切可能的实际情况都写入法律,有效避免法律真空。

3. 完善《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的规定。鉴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可以适当设定食品加工、 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加大生产及销售不合格产品者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树立法律权威。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道德思考

在强调法律作用的同时,人们也在呼吁"食品产业是道德产业,产品如人品"。纵然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者和销售商的道德滑坡仍会让食品安全备受冲击。道德缺失成了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法律是底线,道德才是上线。再往深了说,人无德而国家危。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学有所教入手,用道德涵养整个社会,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知道,追求利益的底线是不能超越道德的底线。而这种涵养又需要严格的制度和规则,既约束资本,也约束权力。让市场中的游戏规则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在利益之前,制度和规则表现得弹性十足,处处变通,那就可能引发道德滑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内心信念教化说服和舆论导向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影响的。要明确社会价值导向,始终不渝的坚持正面的宣传和教育,树立良好的认同意识。道德的培养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道德人的成长过程要经过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三、法律约束与道德约束

归根结底,食品安全事件,不仅是法律不完善的体现,也是道德缺失所致的后果。在强调道德作用时,我们切不可放松了法律,只有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才可以遏制道德滑坡,促进道德教化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法律站稳了阵脚,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无限后退。但是仅仅依靠不断完善法律,并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德法并重。只有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达成二者的良性互动,才能有效应对食品安全恶性事件。这也就需要我们很好的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首先,法律和道德是互相关联的。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一种外部社会强制约束,而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运行过程中,法律和道德起着各自独特的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其次,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结合的。法律的创制旨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多的是用其强制力和威慑力达到这种效果的,而道德则是通过启发人们的内心,净化人的灵魂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涵养。由于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所以可以通过道德的内在约束来弥补法律的缺陷,同时法律等外部制裁可以弥补道德约束的不足。一方面,法律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僵化性 ,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并且它很少预见问题,对瞬息万变食品安全新情况,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此时就要依靠道德约束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对人们的要求和约束是外在的,是一种被动的防范和消极的监督。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内在动机符合道德准则,所以把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会有更好的效果。

再次,法律和道德相互促进。法律与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两者都是调控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的实施,除了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以外,还需要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人去执行。人的思想和道德素养及其文化水准直接会影响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就是说,通过道德建设可以促进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不管是在立法还是执法过程中,道德的指引作用十分重要。只有在良好的道德水准的指引下,才会制定出被社会公认的并被普遍遵从的良法,也会得到有效实施。反过来,法律也通过自身的强制性促进道德建设,法律运用公正的程序压制人们的随意性,引导人们理性的行为,惩恶扬善,从而促进道德的建设。

最后,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外部社会强制性的约束,道德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关联的,目的都是达到社会的健康运行。所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法律和道德都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我们要把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道德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的保障作用。如果仅有道德的感化和劝诫,而缺乏法律的强制手段,社会就可能因失去行为规范的威慑力量而达不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同样,如果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们就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只有德法并重,很好的把握并运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才会有效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吴宏伟.加强我国食品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中国卫生监督,2006年第19 期.

[2]司国爱.构建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卫生监督,2006 年第19 期.

[3]张士红.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几个法律问题[J];农家之友(理论版);2008 年0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