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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物资管理制度

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加油站物资采购经费由公司依据财务预算按月拨发。物资采购由站长根据每月实际需求量,在发放经费范围内进行采购、发放,有特殊情况需超支的,站长必须上报书面材料请示,公司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超出部分由站长自行承担。

第三条加油站月未应将物资采购将采购发票、采购清单、使用发放表(需由使用者签字)一并报送公司审核、报销,因不规范而审核不通过者,当月不预报销,下月停拨采购经费。

第四条加油站每月采购经费剩余部分,逐月累加,年底按一定比例(例如累计值一半的40,60)作为奖励给站长和员工进行发放。

第五条加油站全体员工应爱护本站资产,节约使用本站物资,无故损坏、丢失者按物品原价预以赔偿,有偷盗、藏匿、倒卖等影响恶劣形为者,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一经发现,当即开除。

第六条加油站员工有权力监督站长的物资采购、分配形为,提出意见、建议,但必须服从站长管理、分配。

加油站互动管理制度

为了突出我公司“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实现责任与权益同等的分配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加油站由汉沽管理区中油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领导和管理,加油站经理有责任按照公司要求管理好本站。

第二条加油站必须按照公司下发的加油站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营,按照公司下发的加油站各项考核办法如实进行考核。

第三条加油站经理上对公司负责,有责任及时传达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等并遵照执行,下对全站员工负责,有义务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生活关怀。

第四条公司对加油站实行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1、定期检查:时间为每月25日左右,人员由分管领导、经理、主管组成,内容为加油站所辖范围以内的卫生、安全、各项制度地落实情况、站容站貌等全部工作。

2、不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内容为加油站所辖范围以内的卫生、安全、各项制度地落实情况、站容站貌等全部工作。

3、检查考核办法:按考核对照表进行现场打分,按总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此考核结果与该站本月工资、奖金挂钩,公司按实际需要下发整改通知,之后抽查整改结果,连续三次对同一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的,扣发该站当月全部奖金及部分工资,并追究加油站经理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连续三次考核优秀的,以文件形式下发表扬通知,并发放鼓励奖金。

第五条加油站工作性质特殊,无特殊情况或公司正式通知,不允许关门停业,为此,公司领导会与加油站员工共度佳节,为加油站员工发放节日慰问品,与当班员工共进餐。

第六条加油站员工有权力、有义务对加油站经理进行监督,向公司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加油站经理的工作安排,否则予以辞退。

第七条加油站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管理好自己及全体加油站员工,不得有拉帮结派、贪污浪费、酗酒闹事、故意刁难本站员工等有损公司形象地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当即撤职。

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重要作用;电力能源;电力企业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6-0179-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6.087

物资制度作为整个电力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不仅能够提高电力运行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能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

1 电力经营中物资制度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制度不断健全,电力企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虽然电力在经营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且有了实质性突破,但是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如下:

1.1 电力经营物资采购制度管理不到位

在整个电力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其采购并没有对供应室的来源进行有效的监管,有很多供应室的分类和来源都比较混杂,因此物资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并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每一次在进行物资采购的过程中都需要重新更换供应商,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同时还提高了电力经营的成本。与此同时,在实际物资采购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物资采购人员还很容易与供应商形成利益链条,因此很容易出现贪污等情况。

1.2 电力经营物资采购操作行为不规范

电力经营中物资采购环节中关键就是要选择正确的供应商和供应产品,但是在电力经营的实际过程中存在很多物资采购操作行为不规范、不合理的情况。我国采购条例中曾经明确规定,采购贵重或者是重要物资的时候,必须要选择三家或者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对这三家供应商进行认真的考核和核实,分别对比其供货价格、供货类型等情况,最终选择物美价廉的高质量供应商。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很多电力企业并没有根据采购惯例进行采购,整个物资采购操作行为不规范、不合理,从而直接影响了整个采购的工作,导致采购质量较低。

1.3 电力经营物资询价体系不健全

电力经营物资询价体系主要是指在进行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应该对供应商提供的各种商品类型、商品价格进行系统认真的比较,这样经常会出现供应商谎报虚假价格的情况发生。还有很多电力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缺乏对电力经营物资价格进行询问和了解,由于缺乏对市场价格进行了解,因此会导致采购成本上升,单纯地依据历史价格来确定每一次的购买价格,这种落后的确定方式会造成价格虚报,长此以往,恶性循环,这无疑会增加电力企业物资成本。

1.4 电力经营物资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

无论是物资的领取还是物资的消耗都需要电力经营物资部门进行系统化的预算并且签字才能完成,但是电力企业在实际领取物资的过程中很容易脱离自身实际需要,一味盲目地追求高品质、高档次的物资,从而形成了盲目跟风的情况。还有很多电力经营物资预算管理部门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电力经营物资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从而降低了整个电力经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 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的重要作用

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有利于提高整个电力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不仅能够节约电力经营成本,同时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第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电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第三,有利于实现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而确保电力企业能够在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总之,在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工作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做好物资制度管理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

3 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的有效策略

3.1 优化物资制度管理体系、合理库存

库存作为物资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库存工作不仅能够实现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能减少空间占用,从而提高电力企业整个综合物流成本,从根本上起到节约电力物资的作用,避免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实现了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规模效应。通过优化物资制度管理体系,进行合理库存控制,能够统一进行物资运输和管理,从而降低运输过程中的成本消耗,起到合理控制成本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电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使电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价格竞争优势。

3.2 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物资管理方案

良好的方案是确保物资制度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策略,因此在整个物资管理的过程中,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物资管理方案,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电力经营中物资制度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能详细地制定电力经营的年计划、月计划以及日计划等内容,并且对其汇总,形成科学合理的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方案,提高电力企业物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节约电力物资资源的目的。

3.3 创新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方法

电力经营过程中物资制度主要包括了物资采购、物资运输、物资库存、物资销售四个组成内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物资采购,因此在实际采购的过程中,应该创新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方法,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具体操作方法如下:第一,在进行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必须要深入市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整个市场的供需情况然后满足市场需求合理进行采购;第二,在进行物资采购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物资的整个运输成本和物资的实际价格,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运输计划和运输方案,将物资成本降低到最低,从而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三,在进行物资采购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设备选择方面,要根据电力企业现有的技术,适当地选择机械设备;第四,创新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制定合理的采购方案,减少采购时间;第五,电力企业采购管理人员还要与供应商进行交流和沟通,选择诚信可靠的供应商一起完成采购任务,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也需要货比三家实现从优选择,这样才能提高整个电力经营物质制度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优化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工作效果。

3.4 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自身素质

良好的企业物资管理人员是确保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因此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要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使其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这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加强:一方面,要想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应该树立责任意识,在采购工作进行之前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和资源,对市场价格的波动做到心中有数,并且要严格根据电力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和方案,从根本上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应该对物资管理人员组织二次培训,聘请国内优秀的物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讲解和教育,传授其自身丰富的讲演,从而逐步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促进电力企业采购人员全面发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电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通过优化物资制度管理体系、合理库存、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物资管理方案、创新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方法、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等方法,进一步加强物资制度管理工作。总之,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工作属于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党和国家、电力企业、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三者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促进电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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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邱际康.电力施工企业在建项目设备物资管理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价值工程,2014,12(23).

[3] 杨鹏绪.小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创新[J].科技资讯,2010,11(33).

[4] 李健.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的重要作用探讨[J].通讯世界,2015,(10).

[5] 徐茜.孙裕佳.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的重要作用分析[J].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

[6] 梁灿.浅析供电企业的物资管理状况[J].广东科技,2010,19(8).

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四条排污费按月或按季收缴。依据相关规定: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委托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费由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兵团排污费按《兵团环保工作范围》(新环办发〔**〕69号)规定的征收范围进行核定和收缴。

第五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核定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如有异议可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在七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排污者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执收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缴款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

第八条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排污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按比例将排污费划转各级国库。

(一)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作为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二)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4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作为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50%缴入州级国库,作为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三)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染费的企业,排污费按照中央预算10%、州级预算80%和县市级预算10%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转。其中:中央预算10%、州级预算80%的部分由州财政统一汇缴,州国库按中央预算11.11%、州级预算88.89%的固定比例对州财政汇缴资金进行化解,作为中央和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县市预算10%的部分由州财政局通过专户汇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四)其他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州级国库,作为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70%缴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五)排污费不参与财政体制上解总额分成。

第十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建立排污收费管理台帐,将“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环境保护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入库后,除部门预算已列支环境保护业务经费外,年末全额转入环境保护资金专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均由该专户支付,专户资金可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业务经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为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县市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由于自治区实行“算账到县、重大政策落实到县”的财政体制,今后州本级财政只承担应由本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工作经费。

州本级形成的排污费收入不再实行由州环境监察支队列收列支的办法。从2008年起,环境监察支队只做收入预算,专项环境保护业务经费由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列入环保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给企业的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年末由财政代编决算。

第十五条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确定下一年度州(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制定下发州(县市)级环保资金申报指南,并通过**州环保网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请:

(一)污染防治项目必须符合州(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二)对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的污染防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申请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污染防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予以审查批复。

(三)申请资金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按公布的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应于每年年初组织专家对批复的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确定项目后,由州(县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拟文下发企业及有关单位,并由州(县市)财政将资金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拨付至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财政部门、环境保护、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完成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应当在每季度后10日内,将本级负责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州财政局、环保局。

第四章排污费收入退库的处理

第二十条排污费收入退库的范围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按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需要退库的。

第二十一条排污费收入退库的程序

符合排污费收入退库范围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向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州环保局审查汇总报至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送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其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国库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从中央和自治区级、州级、县市级国库库款的相应排污费预算科目中退付。

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收尽收。对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的,对应收末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排污者未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10302排污费收入”核算;对纳入预算支出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纳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2110307排污费支出”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省级行政机关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经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给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投资情况进行备案。属财政资金投入的,财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达年度投资预算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投资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季度(其中纳入省重点项目的,按省投资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逐步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五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列入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七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电子政务效果评估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执行。电子政务效果评估的内容包括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申请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将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提交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评估。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立项项目组织事前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建设情况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事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和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根据电子政务发展与建设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物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贴息资金安排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贴息资金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竞争性、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贴息资金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补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的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

第五条贴息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贴息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要求,下达项目贴息资金预算。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安排范围和重点,不符合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投资计划相应的项目贴息资金超过应付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

(三)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

(四)项目单位银行贷款未落实;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贴息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央对地方项目贴息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贴息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贴息资金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贷款到位情况以及实际利息发生额等因素。

第十二条对中央项目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贴息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银行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确保贴息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贴息资金的,要将拨付的贴息资金收缴国库。

(二)贴息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项目竣工后,核定贴息项目中长期贷款计息单。对累计贴息额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银行利息额部分,作为净结余资金收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