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程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程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配备3—5人。

第十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择招聘,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录用,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有必要的管理场所,启闭设备性能良好,防洪物料全齐,以保证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镇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作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限期处理。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观念,要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观测、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机械动力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以保证水库工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第十六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小型水库,各镇应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虽设计达标,但运行时间长、工程老化、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险加固。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经营权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经营权出让后,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一)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小(一)型水库不少于3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80—100米;小(二)型水库不少于2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50—80米。

(二)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左右坝头衔接结合部各不少于30米。

(三)渠道。左右渠堤外边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四)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文化娱乐设施),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应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划定,具体标准如下:工程区、生活区主体建筑物周边不少于100米,附属建筑物不少于30米;库区由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渠道为左、右渠堤外坡脚线起每侧各5米。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划定管理范围或确权发证的,应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本暂行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经划定,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界桩。

第二十四条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产设施;

(三)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

(四)投放人粪、畜禽粪便或污染水质的人工饲料养殖鱼类;

(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

(六)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九)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十)在溢洪道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障碍物或临时堆放物料;

(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十二)其它危及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矿产资源开采和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体。

第二十七条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砍伐水源涵养林或其它林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取分期分批轮伐形式,禁止皆伐,并及时进行更新抚育。

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不得种植树木及农作物,并定期清除杂树杂草。坝体要做好白蚁防治及灭鼠工作,反滤体排水沟要经常清淤,保持畅通,防止坝体积水导致牛皮瘴,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或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凡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库管理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第三十一条在以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旅游项目。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污染或限期搬迁。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源减少及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投资总额缴纳补偿费。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水库每天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洪期间),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在位,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十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当日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当日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报告镇水利会。在汛期,各镇水利会应当每天向市水利局综合报告当地水情雨情,市水利局根据实际向市政府报告。各水库及各镇水利会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三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恪忠职守、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

(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每半小时或1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小型水库日常巡查及常规检查内容如下:

(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

(二)水库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

(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塌陷、雨淋坑、冲沟等现象;

(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

(五)水库坝体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如有要记录其巢数及位置;

(六)水库输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闸门槽附近有无气蚀现象;

(七)泄洪前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海漫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

(八)各种机构动力及启闭设备能否正常运用。

第三十七条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库坝面、进库道路、交通桥闸、启闭设备等必须按规定定期维修和日常养护,经常保持坝面、路面平整,启闭及桥闸设施状况良好,库区环境和管理场所整洁。

第三十八条小型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防限水以下运行,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门的调度。

第三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一)坝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编织袋20个。

(二)坝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编织袋40个。

(三)坝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编织袋60个。

第四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的规定;必须服从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必须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或水利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工作规范,与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但必须有以下三大部分:一是权利、义务和具体任务;二是工作内容、目标和绩效;三是根据绩效制定奖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新招聘录用者,应进行岗前业务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职三年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续聘上岗。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小型水库管养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通信补贴、除险加固及维修养护和办公费用等),应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贴和差额核拔的办法,由市、镇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四十四条水库管理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办法。

第四十五条各镇水利会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必须纳入所属镇的财政预算,以确保基层水利会的正常运作。

第四十六条担负供水和农田灌溉用水任务的小型水库,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供水水费和农田用水水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市管大、中型水库供水水费的标准执行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收费标准后颁布施行。

第四十七条小型水库供水水费、农田用水水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灌排设施补偿费、水库租赁或承包费,一律由所属镇(办事处)财政部门统一收缴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养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四十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恪忠职守,扎实工作,不计个人得失,在平凡的本职岗位上做出下列显著成绩或特别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工作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出色的;

(二)生活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赢得社会、组织和同事一致好评的;

(三)勇于创新开拓,敢为人先,为规范小型水库管理建功立业的;

(四)主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树榜样的;

(五)在保护水库财产安全或在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好特殊贡献的;

(六)模范遵纪守法,按章办事或在其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九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时一并明确。对贡献特殊、成绩显著或影响重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按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每个水库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和惩罚。凡连续二年以上评为合格的,可优先续聘;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办班学习,连续三年不合格者必须解聘除名。

第五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水利会及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违反者要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十二条各镇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擅自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根据闽政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大治理工程阶段工作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对四大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及时做好阶段工作目标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范验收权限、内容和程序,实施治理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闽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建筑陶瓷烟尘治理、制鞋业有机废气治理、水泥业粉尘治理的阶段工作和项目竣工验收。

二、地市四大污染治理工程阶段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抽查、验收,县(市、区)四大污染治理工程阶段工作由地市环保局负责验收。

1、属于以下范围之一的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环保局负责:

(1)省级立项或省环保治理资金提供贷款的治理项目;

(2)治理费用超过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省属企业治理项目;

(4)列入示范试点工程的治理项目。

2、属于以下范围的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地市环保局负责:

(1)省管范围外的其余治理项目;

(2)省环保局委托验收的治理项目。

3、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治理项目,由地市环保局确定并抄报省环保局备案。

三、验收内容

1、治理工程阶段工作验收内容。

(1)各级政府下达阶段目标、任务、措施的完成情况;

(2)治理工程阶段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2、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1)设计、施工、安装工作质量;

(2)治理项目审批规定的治理效果、污染物削减量以及治理后全厂总排放量及浓度。

四、验收程序

1、治理工程阶段工作验收程序。

(1)阶段期限到期或规定年度到期后一个月内上报阶段工作总结报告和项目完成情况明细表;

(2)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材料满足要求后组织验收并给予批复文件。

2、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治理单位应在治理项目完工投用后,三个月内完成调试,委托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站(已计量认证)监测,并向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四大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属于限期解决“三同时”遗留问题的项目,其竣工验收工作还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确有特殊情况,经治理单位申报、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批准、验收限期可以酌延。填报《四大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环保监测站提供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报告中应有监测期的生产工况说明及治理项目排水量排气量测定数据以及结果分析等内容。

(2)《四大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先经治理单位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查。地市环保局负责验收的治理项目,县级环保局审查后报地市环保局审批、验收;省环保局负责验收的治理项目,县、地市环保局审查、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环保局审批验收。

(3)《四大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通过负责竣工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存档一份,分送治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环保局各一份。

(4)通过审批验收的《四大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作为完成项目治理任务和污染物削减任务的依据。

五、治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治理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四大污染治理工程阶段工作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前半个月,负责验收的环保局应通过新闻传媒征求并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监督并尽可能安排当地有关单位和群众代表参与验收。公告费用由受验收单位承担。

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取用水管理

(一)城镇管网范围内的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有自备水源井的,要逐步转用自来水供水,在转用自来水供水前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洗浴、洗车、饭店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三)城镇(含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建筑用水利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的,要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违反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至5万元罚款。

(四)公路两侧专门向运鱼车售水的企业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五)利用水库供给下游用水的,由供水单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有取水要求的经营性用水单位(洗浴、洗车、饭店、宾馆等),应当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

第四条凿井施工管理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城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凿井(居民生活除外)、在农村凿井用于经营性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二)凿井施工单位不具有资质而凿井的,处2万至5万元罚款。

第五条严禁在八家子、潘家岗子、大杨家、两家子、三合堡等水源地范围内凿井、取水和排放污水。

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围: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河道有:辽河(康平段省级)、西辽河(康平段省级)、利民河(市级)、东马莲河、西马莲河、李家河、公河、八家子河、蚂螂河、南小陵河等。

(二)防汛抢险期间,堤防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抢险救灾车辆除外),违者处以10元至40元罚款。

(三)堤坡、戗台禁止种植农作物,护堤林地内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违者除限期恢复外,并处每亩50元的罚款。

第七条河滩地管理

(一)禁止一切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河滩内开荒造林或种植高秆作物;违者除限期清障外,并处每亩50元的罚款。

(二)禁止在护堤林地内和河滩内取土、埋坟、爆破等一切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违者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八条防洪工程设施管理

严禁一切破坏防洪工程设施行为(包括石笼护岸护坡、丁坝、防洪标志、宣传牌、警示牌等),违者除限期恢复外并按实际损毁程度处以罚款,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水库的保护

(一)严禁在卧龙湖、花古、三台子等中小型水库管辖范围内围湖造地(包括水田、旱田和植树),违者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已经在库区围垦的,必须有计划地退耕还水。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库区功能及生态环境,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如违反本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原地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按实际损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第十一条对人为破坏下列水土保持工程的做如下处罚:

(一)在塘坝大坝上取土的,每立方米罚款100元;破坏溢洪道的罚款1万元;破坏干砌石护坡的每平方米罚款500元。

(二)破坏干砌石谷坊的每座罚款5000元;破坏夹石谷坊的每座罚款3000元;破坏植物谷坊每棵树桩罚款50元。

(三)破坏截水沟的每延长米罚款50元。

(四)破坏梯田埂的每延长米罚款100元。

(五)破坏生态修复工程标志牌、桩的,标志牌每块罚款100元,标志桩每根罚款50元。

以上破坏行为的责任人在接受罚款的同时对所破坏的工程要进行恢复。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治理区域内的林草的管护措施按照本县林业和草原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之前(临时取土场取土前),必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现有采石场、采砂场、砖厂、水泥厂、白灰厂及其它矿山企业,在工商局和矿产资源办办年检执照时,均要出示康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管理质量进度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公路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存在的不足

1、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不足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是反应其整体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也可以体现出施工企业的真正实力。目前公路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还是比较多的,有管理制度方面的,有管理人员素质方面及监督管理等等。主要体现有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管理人员素质低;施工前施工准备工作没有做好:材料不全、设备不保养检修、设计缺陷等等;施工中质量检查不认真、不重视,对隐蔽质量问题进行隐瞒不上报;施工技术水平不高,土基不稳定、路面不平整、沙砾的密度不均匀等等;施工质量监督缺乏力度,都是过于形式化走走过场。

2、施工进度管理存在的不足

施工进度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决定着工程整体的工期是否可以按期完工及交付使用,也影响着工程的成本及项目的经济效益的形成。工程进度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有工程组织工作混乱,施工计划不科学、不合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素质差,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低,违章操作现象严重,不按计划施工等;材料准备不足、采购没有计划供应不及时、部分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计划没有对季节、气候、地质等自然因素对施工造成的影响考虑周全;现场没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问题缓慢;不熟悉规范、工艺、标准,无法统筹全局等;

此外施工资金影响,施工资金不足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大家都非常关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资金的不足,物资、材料无法及时采购使施工进度无限期延长。

二、加强公路工程质量、进度管理措施

1、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公路工程的建设在我们国家近些年发展十分迅猛,计算机技术在公路工程中的广泛应用,也大大提高了公路工程的管理效率,因此这也就对公路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提出了更高一层次的要求,同时,我们科学工作人员也必须与时俱进的调整思维模式,共同努力使公路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到达一个新的水平。

1)完善健全施工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施工各个岗位和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领导带头坚决执行;

2)对施工所使用的所有设备进行施工前的维护保养,并做好设备故障的备选预案;为了提高施工效率应该对旧设备进行及时的更新,选用先进的高科技设备;

3)施工相关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培训,从个人素质到专业技术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施工质量意识,让施工人员都清楚的认识质量是施工好坏的重要保证;同时还应对领导层进行管理能力培训和考核,对施工层进行施工资质培训和考核,个别的特殊工种则必须要持证方可上岗施工。这里最主要的就是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个人,实现金字塔式的责任管理方式。

4)对工程的原材料从质量到数量要严格把关,任何施工的原材料都要有正规厂家的合格证、化验单及质量检测报告,这样就可以把工程质量事故从源头就遏制住;材料选择控制原则:首先,工程材料选择上应该优先选用节能的新型环保材料;其次,对重要的国家级公路工程,则不选用试验阶段的新型材料;再有,坚决禁止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

5)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要设立专职的、有高素质的质量检验员,制定严谨的质量检验制度,要求检验员在工程现场在质量的管理上要有认真仔细、严格审查、按标检测、坚持原则的质量管理意识。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控制管理,严格的按照施工的设计来施工,时刻检查工序的质量,搞好每一道工序之间的控制和衔接,自觉的接受各种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施工质量保持在受控状态。

6)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在实际的公路工程中,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求监督人员必须要熟悉公路工程的相关技术规范,同时也要熟练掌握合同文件的内容,然后融会贯通,严格的按照规范,从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2、加强施工进度管理措施

公路工程的进度管理,就是指公路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对施工方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察,最终得出一个工程进度计划。

1)明确进度控制目标、制定全面细致的施工计划

施工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明确的进度控制目标,然后再以目标为基础进行制定全面细致的进度计划。计划的制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施工成本、施工期限、施工场地等,根据实际情况分层次、时间、重点来制定计划。

2)加强施工协调工作

施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也是进度控制的有力保证,各施工队伍协调、物质、材料供应协调、施工控制协调、进度款项支付协调、施工设备协调等等,所有工程施工参与的各方都要给予充分的配合及大力的支持,积极响应协调及时沟通协作,使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一切尽在掌控之中。

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要有建立一个高水平的工程项目管理团队,运用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实施标准化、程序化作业,在现场施工管理过程中要及时、准确的掌握施工进度,了解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好现场对施工队伍相互施工协调,使施工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安全施工、纪律严明、物流有序、整体合一”的一个高水平、高效率的管理状态。

3)加强技术管理

从工程设计初始,设计人员要深入现场实地考察,充分考虑施工地的自然因素对未来施工的影响,精心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施工前设计人员要与施工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把所有的施工图纸都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底,使得施工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理解、消化并结合到实际工程中去,甚至还可以从工程的角度给出可行的优化建议。

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对重点施工部分要亲临现场指导施工,遇见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施工进度。

结束语: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中,质量、进度管理要注重经验与实际的有效结合,边实践边总结,进而完成对工程整体的管理与控制,从而完满的完成公路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 安素敏.公路工程施工与管理.青春岁月[J],2011(9)

[2] 马兰花.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和安全控制.科技信息[J],2011

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度控制

公路工程通常带有规模大、周期长、投资多等特点,易受违规作业、自然灾害、工艺不恰当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甚至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况,使之无法顺利投入使用,引发严重的资源浪费。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应加强对公路工程管理中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问题的探究,在维持二者相协调的同时,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为工程带来可观效益。

1公路工程管理中质量与进度的关系

在公路工程管理过程中,质量和进度将产生相互影响,保持对立且统一的关系。仅强调质量或进度等单一目标,无法说明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只有在项目管理上满足各项约束条件,实现多重管理目标,才能为公路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如工程需要达到较高质量要求,势必花费更多时间和资金。在工期紧张的情况下,要达到高工期目标,需要适降低质量目标或增加投资。但实际上目标工期的达成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工程质量也会随施工进度的变化而变化。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工程质量和进度关系曲线如图1所示。图1中,T'指的是最佳工期目标,对应质量为Q'。Ta和Tb为任意工期值,分别对应质量Qa和Qb,可知随着工期的延长,质量目标有所提高。Tc为临界工期,对应质量为Qc。从曲线图变化趋势来看,在T'和Ta之间,随着工期延长,质量目标上升幅度较大,后续达到Tb时质量目标变化幅度有所减小。而在工期接近临界值时,即便延长工期也无法起到有效提高质量的效果,甚至可能随着工期延长出现质量下降问题。根据质量和进度关系可知,追求单项目标最优往往无法达到理想工程管理效果,还需合理确定工期,才能达到理想质量目标[1]。因此,应制订科学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连续、均衡开展,在缩短工期的同时,获得优等质量。在此基础上,在实施进度计划的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控制,避免返工、重工等问题延误工期。

2公路工程管理中质量与进度的合理控制

2.1制订科学的施工计划

合理制订施工计划,能在达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同时,使工程各部分结构施工如期完成,确保工程按期交付。在公路工程管理方面,应根据项目合同确定工期要求,对各分项活动施工工序和持续时间进行具体安排,为进度和质量控制提供依据。公路工程通常工程量较大,包含路基、桥涵等工程,需要完成场地硬化、基层摊铺、碾压等多道工序,需要完成分项工程合理排序,实现内容有效分解。把握关键工序,做出时限安排,能有效开展工程管理活动。采用WBS工具进行逐层分解,可以实现结构化编码,加强各施工任务的关联,做到精确估算时间。如针对路基工程,可以划分为清表挖除、排水施工、地基处理、路基填筑等多项工序,根据内容构成情况和工程特点,明确各道工序质量管理目标。在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等原则进行施工排序,能根据活动逻辑关系和环境、资源等因素影响确定分项工程需要的时间。在计划编制期间,为便于加强工程跟踪管理,需要对公路施工的各种不可见因素进行分析。在各道工序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对各项活动需要的时间、资源等进行预估,预留一定时间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实现初始进度计划的优化调整[2]。从人员组织、机械设备配置、技术措施等多个角度实现人、机、料三要素的优化配置,能生成科学施工方案,为预期目标的达成提供保障。

2.2动态管控施工过程

在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期间,由于施工将受到资金、人为、环境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施工计划难以有效落实。要合理控制质量和进度,应加强进度和质量管理工作协调,通过动态管控取得预期管理成效。为此,需要引入PDCA循环管理方法,将施工管理划分为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改进(Action)四个阶段,通过反复循环解决施工遇到的问题。在施工计划方案制订阶段加强现场勘查、调研,在把握业主需求基础上加强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在计划执行阶段,应做到科学组织施工过程,为计划落实提供保障。在检查阶段,应对照计划确认实际施工情况,查找偏差和分析原因。在改进阶段,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纠偏,确保施工进度、质量等目标按计划完成。公路施工PDCA循环管理如表1所示,在不同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工具和方法,能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积极应对各种突变因素,保证施工作业高效开展的同时,加强施工质量和进度管理。

2.3细化质量管控措施

按照计划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在计划实施期间不仅需要关注进度偏差,还需有效控制各道工序施工质量,防止返工等问题的发生。根据以往工程实践可知,需要把握整个施工流程,细化质量管控措施,确保工程资料达到规定技术标准。在施工准备阶段,应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验证施工方案合理性、可操作性,强化各项技术应用管控。针对新工艺、新技术,应反复验证是否有效,以免遗留质量问题。在此基础上,应组织人员施工,确保组建的队伍业务技能强、数值水平高,具有较强责任意识和丰富施工经验,能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控制要求。通过前期技术培训,并组织人员完成技术交底,可以进行施工管理责任划分,确保全员参与施工质量管理活动中。在现场作业期间应加强施工材料把控,确认材料拥有许可证等合格证,并按照合同确认数量、规格等是否达到要求。针对水泥、钢筋等材料,需要进行取样检测,确认性能质量达到要求。加强领料环节把控,避免材料因存储不当出现腐蚀、受潮等问题。在开工前,应确认现场机械设备各项性能参数符合要求,使其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在现场施工期间,各道工序施工应严格遵守管理程序,如路堤施工期间应加强填筑厚度控制,并完成密实度检验,保证检测结果精准。通过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能使分部分项工程保质保量完工,避免因大面积返工等情况发生延误工期。

2.4加大工程监督力度

公路工程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较多,涉及环节较多,一旦一环出现问题,将给各部分施工带来影响,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继而导致工程效率和质量下降。为保证工程建设连贯性,应提高项目落实监督力度,通过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施工顺利开展。建立工程建立体系,引进优秀监理人才,能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开展工程施工监督工作。如对施工方案计划进行监管,及时发现计划不完善的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改进,以免在后期更改计划导致施工进度被拖后[3]。从质量和进度控制角度着手,监督人员可以对施工人员进行整体培训,提高人员质量和安全意识。在对施工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时,可以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管理职能,针对机械设备使用、现场材料管理等各环节提出明确管理规范。在施工安全方面,可以针对气候灾害等情况制订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责任,将工程质量和进度受到的影响降至最低。在全方位监管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施工单位为追求进度或效益忽略施工质量,也能通过有效落实各项管理要求推动工程稳步建设,因此能使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3结束语

公路工程管理工作带有综合性,不仅需要关注工期目标的达成,也需要加强工程质量控制,通过科学调控确保工程顺利建设。在实践工作中,应深入分析质量和进度间的关系,在制订科学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各阶段建设工作开展。在执行施工计划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各步骤能高效落实。引入PCDA循环方法创新工程管理方式,能实现计划优化调整,在此基础上细化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强化各个阶段施工管理,有效落实质量控制目标。

参考文献:

[1]游江涛.高速公路PPP项目质量管理的难点及对策[J].中外公路,2020,40(1):268-273.DOI:10.

[2]李松,向荣荣,王守彬.公路工程控制测量质量验收软件设计与实现[J].公路,2021,66(1):266-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