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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 工程地质勘察 水文地质 地下水
0前言
整个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水文地质问题始终是一个极为重要但也是一个易被忽视的问题。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二者关系极为密切,互相联系和互相作用,地下水既是岩土体的组成部分,直接影晌岩土体工程特性,又是基础工程的环境,影响建筑物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在一些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地区,由于工程勘察中对水文地质问题研究不深入,设计中又忽视了水文地质问题,经常发生由地下水引发的各种岩土工程危害问题。
1水文地质评价内容
工程地质勘察中水文地质评价内容在以往的工程勘察报告中, 由于缺少结合基础设计和施工需要评价地下水对岩土工程的作用和危害, 在很多地区已发生多起因地下水造成基础下沉和建筑物开裂的质量事故, 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 我们认为今后在工程勘察中, 对水文地质问题的评价, 主要应考虑以下内容:
(1)应重点评价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作用和影响,预测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危害, 提出防治措施。
(2)工程勘察中还应密切结合建筑物地基基础类型的需要,查明有关水文地质问题, 提供选型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2岩土水理性质
岩土水理性质是指岩土与地下水相互作用时显示出来的各种性质。岩土水理性质与岩土的物理性质都是岩土重要的工程地质性质。岩土的水理性质不仅影响岩土的强度和变形,而且有些性质还直接影晌到建筑物的稳定性。以往在勘察中对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测试比较重视,对岩土的水理性质却有所忽视,因而对岩土工程地质性质的评价是不够全面的。
3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二者关系极为密切,两者互相联系和互相作用。地下水是岩土体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岩土体的工程特性,影响建筑物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和地下水动水压力作用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
3.1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在工程勘察中,我们要注意调查了解地下水位条件及其升降变化。在天然条件下地下水位一般是季节性的变化,雨季水位上升,早季水位下降,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之间称为水位变动带。地下水位的天然变化是区域性、渐变的,而且变化幅度较小。但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局部性地下水位升降变化的幅度和速度往往大于天然变化,它所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更为严重。
一、为了正确评价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对岩土工程的影响,在工程勘察中首先要准确地测定静水位。静水位是指天然状态下地下水稳定水位,在测定静水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上部为潜水、下部为承压水或多层含水层地区,均应分层测定水位;
(2)静水位的测定应有一定的稳定时间,钻进过程中的初见水位不一定是静水位。一般地区每小时测定一次,三次所侧水位值相同或孔内水位差不超过2-3cm者,可作为静水位;
(3)工程勘察需要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测量一次静水位。因为静水位是相对的,它也随着地下水补给或排泄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4)当采用泥桨钻进时,为了避免孔内泥浆对含水层的封闭影响,测定静水位前应将测水管打入含水层20cm或清洗钻孔后,再测静水位。
为了解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可根据工需要进行监测,查明地下水最高、最低水位及变化幅度等。
二、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引起的一些主要岩土工程危害有如下三种情况:
3.1.1潜水位上升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潜水位上升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含水层颗拉细小,其渗透性弱,地下迳流差,尤其是上覆粗粒松散地层时,地表水容易下渗;
(2)当包气带薄时,毛细带接近地表,土饱和差小;
(3)地下水流梯度小或者平缓时,排泄不畅;
(4)当含水层沿水流方向岩性突然变细、渗透性减弱或遇到隔水层时,潜水排泄困难。
上述四种原因引起潜水位上升,多出现在滨海平原、冲积平原一级阶地及山前平原前缘地带。此外河流、湖塘、水库、梁道等地表水体渗入补给潜水层,也会引起潜水位升高。
由于潜水位升高引起的主要岩土工程危害有:
(1)土壤沼泽化、盐渍化、主要发生干海积平原低洼地带。
(2)斜坡岩土体产生滑移、崩塌等,主要发生于风化作用强烈的丘陵地区。
(3)崩解性岩土软化、崩解,岩体结构破坏,强度降低,压缩性增大。主要发生于风化残积土及强风化岩地区。
(4)导致粉细砂及粉土被水饱和呈松散状态,可能产生流砂、砂土液化等。主要发生于第四系全新统冲积、海积松散粉细砂层中。
(5)可能造成地下洞室内充水淹没;基础上浮,使建筑物失稳。
3.1.2地下水位过大下降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位局部过大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改变了水文地质条件造成的,如集中过量的抽取地下水,使地下水的开采量大于补给量,导致地下水位过大而持续下降,降落漏斗亦相应的不断扩大;另外,工程活动如矿区疏干、降水工程、施工排水等也能造成局部地下水位过大下降。
地下水位局部过大下降引起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是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破坏岩土体的稳定性,危害建筑物的稳定性。在两广一些隐伏岩溶地区,由于供水、排水造成地下水位过大下降,引起严重的地面塌陷、地裂。
3.1.3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位升降变化能引起膨胀性岩土产生不均匀的胀缩变形,严重者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别是低层或轻型建筑物的破坏。当地下水位变化频繁或变化幅度大时,不仅岩土的膨胀收缩变形往复,而且胀缩幅度也大。因此,在膨胀性岩土地区进行工程勘察时,应特别注意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特别是地下水位的升降变化幅度和变化规律。这对地基基础深度的选择(宜选在地下水位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下,不宜选在地下水位变动带内)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2地下水位对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的影响
在地下水位以上、地下水位变动带和地下水位以下,具有明显的变化规律:土体从上到下,有天然含水量、孔隙比由小~大~小,压缩模量、承载力由大~小~大的变化规律。这是由于地下水位以上部位,经长期淋滤作用,铁铝富集,并对土颗粒起胶结和充填作用,增大了土粒间连接力,往往形成“硬壳层”,因而含水量、孔隙比小而压缩模量和承载力增高;而位于地下水位变动带的土层,由于地下水积极交替,土中的易溶盐成分淋失,土质变松,因而含水量、孔隙比增大,压缩模量、承载力降低;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由于地下水交替缓慢,氧化、水解作用减弱,加之上覆土层的自重压力作用,土质比较密实,因而含水贫、孔隙比减小,压缩模量、承载力增高。
3.3地下水动水压力作用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在天然状态下动水压力作用比较微弱,但是在人为工程活动中由于改变了地下水天然动力平衡条件,在一定的动水压力作用下,往往会引起一些严重的岩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
这里简单介绍高层建筑深基坑开挖中由于承压水头压力作用引起的垂坑突涌问题。在基坑下部有承压含水层存在时,开挖基坑减小了承压含水层上覆隔水层的厚度,当隔水层减小到一定程度时,承压水的水头压力能顶裂或冲毁基坑底板,造成突涌现象。
(1)基坑突涌形式及其危害:基坑突涌形式主要与承压含水层的类型及其岩性有关。当承压含水层为裂隙水、岩溶水或中粗砂、砾砂;卵砾孔隙水时,基底顶裂,地下水从裂缝中涌出,使其基坑积水:当承压含水层为细粒砂层时,基底产生喷水冒砂现象。基坑突涌不但给施工带来很大困难, 而且破坏地基强度, 造成边坡失稳。故应重视防治基坑突涌。
(2)基坑突涌防治措施:首先判断能否发生基坑突涌现象。工程勘察中应查明基坑周围内隔水层的厚度、岩性、重量, 承压含水层顶板埋深、承压水头高度, 含水层的类型、岩性等, 再根据基坑开挖深度, 判断能否产生突涌现象以及预测突涌形式及其危害。经过判断, 如果可能产生突涌现象, 则需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防治突涌可以考虑两个方案①控制基坑开挖深度, 使基底隔水层保留不致产生突涌的厚度;②在基坑设置排水孔, 降低承压水位, 减少承压水头压力。
关键词:工程;地质勘探;水文环境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对建筑物持力层的确定、基本设计以及工程整体的地址危害控制等内容都离不开对水文地质的勘探,因此,做好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水文勘探活动应包含的内容
水文地质环境勘探过程实践中,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首先要研究地下水文环境对建筑物基桩及岩土工程作业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2 地下水文勘探工作中,要根据各个建筑物桩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结合其实际需要确定相关的地质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水文地质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同实际状况相符合。
1.3 要根据地下水文环境对岩土工程的影响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①地下水水位线以下的建筑物基桩中水对砼及砼内钢筋的腐蚀性。②对选用软质岩石、强风化岩、残积土、膨胀土等岩土体作为基础持力层的建筑场地,地表下含水层中持续的水源活动会导致地下岩土层硬度下降、开裂、体积变大或缩小,所以地下水活动对地质的应该被着重记录。据研究可知,当建筑物基桩所在的地层深度含有松散、饱和的粉细砂、粉上时,应预测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③如果勘探地区的地层结构中存在承压含水层,应对基坑开挖后承压水冲毁基坑底板的可能性进行计算和评价。④在地下水水位下建设建筑物深基坑,应进行渗透和富水试验,要充分分析人为降低地下水水位导致的地下环境改变对附近建筑物结构带来的危害。
2 岩土水位环境研究
岩土水理性质说的是在地下水互相作用的同时表现的物理特性,岩土水理性质在地下水文勘探中主要用于研究岩土强度变化和脱水或吸水后岩土层物理形变产生的对附近建筑物结构安全造成隐患。以前的勘探工作中,对其水理性质的研究就不够充分。岩土的水理性质是岩土和地下水互相作用展现的结果。
2.1 地表下水储存按贮存形式和物理性的不同可以分为重力水、毛细管水以及结合水三大类型。其中结合水根据结合强度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弱结合水和强结合水。
2.2 岩土水理性质及测试办法:①软化性,主要是对演示耐水浸水能力、耐风化能力加以判断的指标。一般粘土层、页岩、泥沙质岩、泥岩等都存在一定的软化性。据研究得知,如果地下环境中存在易软化岩层,在地下水的长期持续侵蚀下逐渐产生软弱夹层。②透水性,是指岩土层可以析出水分的物理特性。岩上体渗透系数,是一项重要纸币,在地质调查中靠抽水试验获取,在勘探后活动中,物理特性中的透水性通常用渗透系数测算。③崩解性,说的是岩浸水湿化之后,因为土粒遭受到损坏,使得其整体的土质崩解。④给水性,饱水岩土在地球重力影响下从缝隙中渗出水分,通常用给水度来衡量渗出水的量。在地质勘探活动中给水度是一项重要的指标,对场地疏时间产生重要影响,给水度主要通过几项实验进行测定。⑤胀缩性,说的是岩土在吸收充足的水分之后体积有所增加,在失去水分之后体积有所减少,这种特性的根本就是因为其表面的颗粒通过吸水增加水膜的厚度,以及水膜脱水导致形变而产生的。
3 要充分考虑地下水文条件对岩土工程的影响
地下水水位的降低和升高以及其压力变化等原因导致了地下岩土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1 地下水位环境的变化会给岩土工程作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自然力和人为因素都会导致地下水文环境的变化。如果地下水水位剧变,会对建筑深基坑工程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也会严重影响周围建筑物的结构稳定性。地下水位环境的变化所引发的损害还有以下几种形式
3.1.1 地下水水位升高会导致岩土工程安全隐患
导致地下潜水水位升高的原因很多,最重要原因是受水位环境的影响使地下含水层和总体岩发生的改变以及水文气象原因的变化引起的作用,包括降水和气温等内容,另外还有人为影响的灌溉和施工等方面的内容的作用,还有的会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效果。
3.1.2 地下水水位降低会对岩土工程作业的安全进行产生影响。人为活动也可以使地下水水位降低,假如用抽水泵大量抽取地下水,为开采化石能源将地下水抽出,再如一些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会对地下水水位产生影响。地下水水位降低速度的增长,会引起包括地裂、地面塌陷或者沉陷等自然现象,严重的情况还会有水源枯竭、水质遭污染的现象,这些情况会对水体、土质和建筑以及人类的正常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3.1.3 地下水水位变化会妨碍勘探活动。地下水水位上升与下降,地下岩土会不均匀的膨胀,导致地下环境变化。地下水水位如果变化幅度多大,地下岩土环境的形变量也随之增长,再有一些小型的建筑也会因此产生地裂的现象。地下水升降的变化会受到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包括地下水渗透在内的多种原因会淋失土壤当中的铁铝成分,这样一些胶结物的流失会引起土层的松散,另一方面其水分的含量也会有所增加,同时压缩模量和土壤的承受力也不如从前,对于基础性的工程内容和后续处理有一定的影响。
3.2 地下水动压力给与岩土工程的压力损害
在自然环境下地下水的压力的作用不大,这样就会形成一定的岩土工程损害,包括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这些内容的构成和预防都已经具备了详细的记录,有关人员可以独立搜集查阅。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总结,我们可以知道水文地质工作在多方面都有重要的应用,包括建筑物持力层的确定、基本设计以及工程整体的地址危害控制等内容,工程勘察领域的工作水平不断发展,必然会使得这方面的工作受到更好的管理和关注,落实完善水文地质工作会对提升其勘察能力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成本优势的意义变得尤为重要,降低成本,提升品质,是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重要法宝。本文就我国企业尤其是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如何充分利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成本控制作深入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成本控制成本预测
全面成本控制是企业全员的成本控制、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和全方位的成本控制。与传统成本管理观念相比,全面成本控制在深度、广度和指导思想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变:实行相对成本节约;扩大了成本控制的空间范围;增大了成本控制的时间跨度;充分发挥成本控制的效能。企业应围绕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根据自身的具体实际和特点,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成本控制模式,确定以成本控制方法、管理重点、组织结构、管理风格、奖惩办法等相结合的全面成本控制体系,实施目标管理与科学管理结合的全面成本控制制度。
1企业全面成本控制的实现途径
1.1全过程成本控制是成本控制的有效途径
全过程成本控制是从传统的生产过程控制向前延伸到投产前的筹划过程,向后扩展到售后用户的使用过程等一切发生耗费而影响成本的活动过程。从时间控制上看,对筹划过程的未来经济活动进行事前预测控制称为前馈控制;对生产过程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事中监督控制称为实施控制,对产品形成到售后使用过程,已经发生经济活动进行事后反映分析控制称为反馈控制。从控制功能上看,前馈控制是在产品投产前的筹划过程,以成本控制的战略高度,对反馈和收集的经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利用,从成本与资金、质量、功能、工艺、设备、资源配置、售后服务、市场竞争等多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以便选择最佳的成本方案,确定最佳的成本目标,约束和监督未来的经济活动,使损失浪费防患于未然。这是全过程成本控制的根本性控制,对控制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虽然前馈控制在全过程控制中占主导地位,但实施控制是前馈控制的具体实施行为,是对前馈控制目标值的有效保证。反馈控制既是对实施控制的综合反映,又是对前馈控制目标值预测程度的检验。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控制整体,既要突出重点控制,又要狠抓全程控制,强化全过程控制的广度。会计控制系统作为非平衡状况下的开放系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系统内部环境经常处在不规则的变化之中,有规则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往往被无规则的随机事项所干扰,造成受控量的实际值偏离目标值的涨落现象。这就需要在实施控制和反馈控制过程中,收集、加工、处理外界的相关信息,并与内部信息相比较,交换能量,揭示受控量实际值偏离目标值的主客观原因,研究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趋势,采取纠正措施或修正受控量的目标值,提高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和环境变化的适应性。通过信息的及时反馈,对受控量输入值进行及时地控制或调整,增强过程控制的运行规范力,使控制系统向稳定有序转化,形成前馈控制与实施控制及反馈控制互补并控的组合控制,实现全面控制与重点控制的统一。
1.2全系统成本控制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机制
全系统成本控制是根据系统论的理论,在实施控制过程中,依据等级秩序原理,在厂长领导下,建立以财会部门为中心,以车间为纽带,以班组或作业中心,及作业岗位和个人为基础的纵向三级责任实体,以财会、供销、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导的横向平行责任实体,形成纵横交错、上下连锁、相互依存的成本控制系统。由于企业各生产经营环境的作业相互联系,形成相互依存的“作业链”,所以,在控制系统内部要建立以作业中心为责任中心的作业控制体系,实现“作业键”的整体作业控制。根据系统对象的可控空间和可控性,采用等级结构控制形式,对成本各层次作业划分责任和分解成本总目标,使具体的作业成本目标值层层细化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或责任中心、作业岗位和个人。实行归口分级定岗作业成本控制,使压力、动力、活力同在,责任、权利、利益并存,充分调动各层次、各责任中心、各作业岗位和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针对各自的可控特征,优化控制方法,强化控制功能,硬化控制措施,促使完成各自的责任目标,确保总目标的实现。通过总目标的分解落实和实施,协调总体与局部、局部之间的经济关系,使其经济行为有机地协作配合,强化系统控制的力度,以保证全系统控制的协调运行,从而,提高空间控制的整体效应。会计控制系统作为非平衡状态下的开放系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责权利的有机结合,系统各层次之间的正常谐调关系往往受到干扰,使其协同作用受到破坏,为保证控制系统高效地运行,需要应用各种理论和方法,创造出一种各责任层次协调一致的机制,形成具有一定功能和有序地自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各责任层次的相互协作作用,促使控制系统发生良性循环。
1.3全指标成本控制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方法
全指标成本控制是在全系统成本控制的机制上,根据控制论理论,依据各责任层次所处的不同地位、权限和控制功能,采用不同的量度指标予以控制。企业财会部门结合各职能部门应用现代会计技术方法,根据目标利润等指标,上下结合,反复测算,在严格控制实物量和劳动量的消耗基础上,确定目标总成本,以把握全厂的经营总目标。各职能部门实行两种量度指标分别情况控制。车间、班组或责任中心既要执行厂级决策和组织日常的生产活动,又要直接参加生产活动,因此,各作业中心和作业岗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控制点,由于控制功能所限,它们只能是对资源消耗和组合进行自控,实行实物量和劳动量控制更为直观有效,以求达到低耗、优化、高质的目的。如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工时消耗以及影响成本的废品率、等级品率等指标都应在控制的范围之内。会计控制系统作为非平衡状态下的开放系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使系统内部各种形态和结构发生不连续的突然变化现象,其发展趋势也必然从一种稳定组态跃到另一种稳定组态,那么,分析研究这种转变机制,就需要通过建立相关的数字模型,研定系统内在运动的机制和变化规律,找出系统可能演化的趋势和发生突变的规律、条件和促使其发生非平衡变化的临界变量。因此,在全指标控制中就要运用现代管理会计的盈亏平衡点、经济定货量、边际分析法等技术方法,对各种数据进行科学地测算和加工处理,揭示有关研究对象的相互变量关系及一定条件下的临界变量界限,进一步认识目标控制的质变过程,把量的活动控制在最佳的范围内,保持事物质的相对稳定,增强目标控制的量变应变力,使控制系统向质变有序转化。形成价值量与实物量及劳动量的多向制约组合控制,实现宏观控制与微观控制的统一。
2全面成本控制的实施过程
2.1制订成本控制标准
全面成本控制使得企业的成本决策呈现多层次化,各成本控制单位处于不同的管理层次,具有各自的成本决策内容和权利。因此,企业在树立总目标的前提下,必须调动企业各层次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整体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成本控制标准是实施全面成本控制制度的首要任务。成本控制标准要以历史数据为依据,以有效经营为前提,通过准确的调查、分析与技术测定而制定的,排除偶然性、意外情况和不该发生的浪费,是在效率良好的条件下,根据下期一般应该发生的生产要素消耗量、预计价格和预计生产经营能力利用程度制定出的标准。把理论上不存在,但在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损耗和低效率等情况考虑在内,比如正常的废料与废次品、正常的时间损失、正常的设备维修与故障等,使标准切实可行。从量的指标上看,它应该宽于理论成本,但又严于历史平均水平,实施以后实际成本绝非轻而易举就能达到这一标准,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努力工作和有效活动才能实现。
2.2开展差异调查、实行成本否决、完善考核体系
在制订的全面成本控制标准基础上,进行分级、逐项的考核分析,做到考核评比的系统化、制度化。通过调查确定发生差异的原因:是执行人的原因,包括过错、没经验、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协作等,还是目标不合理,或者成本核算有问题,包括数据的记录、加工和汇总有错误、故意造假等。通过一系列的比较和分析,明确了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判别责任归属,然后作出有效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克服,从而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全面成本控制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成本否决的执行情况。一方面来源于符合实际的否决办法,即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来源于周密的管理工作,严格按制度控制全部成本,有法必依。把成本标准变成行动,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企业应把成本否决权按业务系统落实到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向下落实,分权否决,使整个企业的各个业务生产环节,以及每个员工都受到成本否决权的约束。成本完成情况直接与部门的奖金挂钩,一切业务活动都以降本增效为出发点,从而使成本否决权得到全面的落实。建立健全条块结合、纵横连锁的考核体系,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形成严密的考核网络。增加各部门成本完成情况的透明度,提高了成本控制的效果和效率。完善考核全面成本控制指标数据的记录,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得生产状况、质量状况、销售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得以动态反映。制度严密、信息齐全、控制准确、处理及时的管理系统,使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处于受控状态。
2.3行成成本控制报告和成本分析会制度
实施全面成本控制必须配套正式的成本控制报告制度,企业各部门应提供具体、详细、深刻、及时的成本分析报告。成本分析报告可以全面地显示过去的工作状况,反映差异和原因,以及具体的责任者等。为各级主管部门纠正偏差提供线索,为实施奖惩提供依据。要把全面成本控制指标变成实际行动,还需要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差异调查、分析报告只是找到和指出解决问题的线索,只有采取纠正行动才能收到降低成本的实效。如果一个成本控制系统不能揭示成本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不能揭示由谁对差异负责从而采取某种纠正措施,那么这种控制系统是无效的。成本控制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必须与其它职能部门结合在一起,包括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配合。企业应经常性定期召集各责任部门召开成本分析会,公布近期全面成本执行状况,集体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限期整改。通过成本分析会,分析目标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制订出下一步的改善措施和更合理的目标,使成本目标得到进一步完善,成本控制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总目标的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潘国明.试论企业的成本控制[J].上海企业,2003(1)
2刘丽娜.成本控制有效方法的探讨[J].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2003(1)
关键词:城市低保制度,统合救助模型,分类救助模型
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演变,主要经历了由剩余型福利模式向制度型福利模式再向混合型福利模式的转变过程。在剩余型福利模式下,贫困被认为是由于个人道德原因所致,接受救助或福利是耻辱的象征。在这一理念下,国家所施行的社会救助标准较低,只保证穷人最基本的生存,并且对救助对象实行严格规管,因此被社会褔利学者广泛诟病。进入制度型福利模式后,政府和社会对于贫困的观点起了很大变化,致贫被认为主要是国家或社会的责任,因此在这一时期,国家对于贫困人口救助标准是比较规范、合理乃至慷慨的,不仅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生存,还尽可能维护其个人尊严。但与此同时,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如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福利依赖现象滋生。因此,西方国家进入197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在对“福利国家”模式的反思过程中,主张引进并实施被称为“混合型”的社会福利模式,试图既避免前两种福利模式的弊病,同时保留两种福利模式的长处。混合型福利思想的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要提高福利的针对性和目标性。一方面,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要尽可能帮助其就业,而非给予高额救助;另一方面,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人群,要给予更充分的救助和照顾,更好地保障其生存权。
我国近年城市低保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分类救助模型”所倡导的核心理念和“混合型”福利模式的上述观点是相契合的,体现了我国社会救助理念的进步,它相对于过去低保工作中实施的“统合救助模型”(笔者在下文中解释)是一个重大的超越。本文我们将根据民政部立项的2006年度重点课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程序研究”课题组调查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对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改革过程中出台的分类救助办法的运行状况做比较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肯定这一办法出台的意义及取得的进展的前提下,分析总结该办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分类救助办法的政策建议。
一、统合救助模型的缺陷与分类救助模型的形成
(一)统合救助模型的缺陷
自1993年在上海市试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市低保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十几个寒暑。在这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该制度经历了最初的探索、而后的推广、直到目前的发展完善(以分类救助办法等的形成为标志)等几个阶段。作为“最后的安全网”,城市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重要进展。到上个世纪末,全国所有城市都实施了这一制度。制度的覆盖人数在不断扩大,截至2006年底制度覆盖人数达2240.9万人。由于各级政府重视,制度的资金来源较有保障,为推动“应保尽保”与适度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城市低保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表明:无论在解决社会或整体意义上的贫困问题、还是在解决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问题上,它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城市低保制度最初采取的救助模式笔者称之为“统合救助模型”。它通过确定低保线(贫困线)、并对处于该线以下的贫困人群实施资金或物质补助使其达到低保线的生活水平的办法开展救助工作。可见当时的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的是标准划一的救助办法,而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救助对象实行补差;至于救助对象内部由于存在种种差别而导致的需求的差异,统合救助模型未能顾及。尽管统合救助模型在低保制度初创阶段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对救助贫困群体的贡献功不可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模型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渐明显地暴露出来:
其一,以形式公平掩盖了实质的不公平。采用统一的救助办法(标准)、救助措施,对所有的低保对象而言确实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和对等。但事实上,这种公平抹煞了不同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忽视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因此,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就等同于实质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实质公平的缺位正是统合救助模型的主要特点。显而易见,这种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对垒是造成低保制度难以满足受助人群需求的症结所在。
其二,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制约了保障标准的调整。和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整体上,低保金的支出有限,保障标准只能采取低起点,而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但平均主义的低保待遇调整方式妨碍了部分特殊困难群体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使待遇提高没有在结构层次上体现出差异性,进而影响了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率。
其三,福利依赖现象长期存在。“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本是低保制度持续运行的前提条件;但是从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进来容易,出去难”成为困扰低保制度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我们在各地调查中都发现存在着一定的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宁吃低保不工作”的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低保制度对所有对象采取整齐划一、不加区别的救助办法,使制度本应具有的刺激再就业的功能大大减弱。福利依赖现象的加剧违背了低保制度建设的初衷,使社会救助的目标与本质发生了偏移。
其四,一刀切的管理办法妨碍了制度的发展完善。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是导致统合救助模型形成的重要原因,统合救助模型的实施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管理方式。对低保对象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的管理成本,但是却削弱了管理的有效性与合理性。由于这种管理方式不能准确反映、应对不同保障人群的真实需求,实际妨碍了制度的发展完善。
(二)分类救助模型的形成
与统合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整齐划一的救助办法不同,分类救助模型基于贫困人群内部的需求差异,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救助标准体系,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有差别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模型的新发展。
分类救助的外延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上的分类救助实际上涵盖了目前我国对受助群体所提供的所有的具体救助项目,它是从具体的项目内容上进行的划分。目前,城市社会救助体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还有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类项目。因此,这个意义上的分类救助在外延上是对社会救助内容的归类。
第二个层面上的分类救助特指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纵深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分类施保”。这一层面上的分类救助是基于贫困人群所属的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根据所属类别,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调。相对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类施保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需求的科学认识和分类,避免了以往救助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实上,分类救助这两个层面上的外延划分在现有的政策实施上具有一定的叠合性。在现行的分类施保政策中,部分经济发达的省市已经整合了多维救助项目。本研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类救助的第一个层面,但主要是对分类救助第二个层面的研究。
正是在统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种发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开始探索建立分类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颁发《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确将建立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为推进城镇低保制度建设的重点项目。当年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则进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以下多用“分类救助”代替)”的要求。会议结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积极着手制定、实施分类施保政策。从总体上看,各省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比较顺利,截至200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分类救助制度——当然,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分类救助的发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间这方面工作的进展差异较大。分类救助的实施,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各地实施分类救助的实践来看,这一模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救助对象的类别化
分类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类别化的社会救助。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或个人,都会以其所属的具体类型得到相应的救助。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各地享受分类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大类(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则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类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儿,习惯上称为“三无”人员。第二类是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和16岁以上的在读学生,重残、重病人员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还做出了涵盖更广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规定了对分娩孕、产妇的特殊救助;广西、贵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规定了对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还有一些省市规定了对夫妻双方均是下岗职工的低保家庭、以及发生突发性灾难的家庭实行特殊救助。第三类是一些政策照顾对象。对这类人群照顾与否、如何照顾,各省市的差别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类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伤的返城知青;老归侨;军烈属家庭、军人和干部;省、市级劳动模范;模范遵守国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独生子女家庭。第四类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激励政策;这类人如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实现就业,规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获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调一定比例的优惠。
2、救助标准的层次化
在将低保对象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目前国内分类救助的实施标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每种形式都体现一定的层次:第一种形式是大多数省市所采用的,将特殊对象低保金按月上调一定比例,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种形式是按一定时限(月、季、年)对特殊对象给予定额的生活补助。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陕西等几个省份。例如,四川省宜宾市规定,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者每人每月可増发100元补助,一般病残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校大中专生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在校中小学生增发50元。青海省规定,“三无对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额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增发20元保障金;60-69岁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单亲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第三种形式是保障金不变,但对有特殊困难者给予相应的配套救助。例如,广州市规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可到当地居委会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会核实逐级上报,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资助对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资助金。深圳市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低保对象,教育部门应当减免学杂费。
3、实施程序的规范化
分类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的规范化、针对性管理。由于对救助对象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分类救助解决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简单化的问题。例如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对其所划分的类别进行的:北京市规定,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甘肃省将低保对象按人员构成情况分成四类:第一类为城市“三无人员”;第二类为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长期无稳定收入的生活困难人员;第三类为在职、失业下岗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第四类为待分配期间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员。其中,第一、二类人员半年审核一次,要足额落实补差标准;第三类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第四类人员每月审核一次。此外,目前分类救助的资格审查、准入工作在执行程序上虽和过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户调查、取证、审查等环节要求更加细致、严谨,比对一般低保对象的要求严格。
与统合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整齐划一的救助办法不同,分类救助模型基于贫困人群内部的需求差异,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救助标准体系,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有差别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模型的新发展。
分类救助的外延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上的分类救助实际上涵盖了目前我国对受助群体所提供的所有的具体救助项目,它是从具体的项目内容上进行的划分。目前,城市社会救助体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还有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类项目。因此,这个意义上的分类救助在外延上是对社会救助内容的归类。
第二个层面上的分类救助特指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纵深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分类施保”。这一层面上的分类救助是基于贫困人群所属的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根据所属类别,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调。相对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类施保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需求的科学认识和分类,避免了以往救助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实上,分类救助这两个层面上的外延划分在现有的政策实施上具有一定的叠合性。在现行的分类施保政策中,部分经济发达的省市已经整合了多维救助项目。本研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类救助的第一个层面,但主要是对分类救助第二个层面的研究。
正是在统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种发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开始探索建立分类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颁发《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确将建立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为推进城镇低保制度建设的重点项目。当年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则进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以下多用“分类救助”代替)”的要求。会议结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积极着手制定、实施分类施保政策。从总体上看,各省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比较顺利,截至200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分类救助制度——当然,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分类救助的发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间这方面工作的进展差异较大。分类救助的实施,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各地实施分类救助的实践来看,这一模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救助对象的类别化
分类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类别化的社会救助。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或个人,都会以其所属的具体类型得到相应的救助。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各地享受分类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大类(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则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类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儿,习惯上称为“三无”人员。第二类是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和16岁以上的在读学生,重残、重病人员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还做出了涵盖更广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规定了对分娩孕、产妇的特殊救助;广西、贵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规定了对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还有一些省市规定了对夫妻双方均是下岗职工的低保家庭、以及发生突发性灾难的家庭实行特殊救助。第三类是一些政策照顾对象。对这类人群照顾与否、如何照顾,各省市的差别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类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伤的返城知青;老归侨;军烈属家庭、军人和干部;省、市级劳动模范;模范遵守国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独生子女家庭。第四类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激励政策;这类人如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实现就业,规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获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调一定比例的优惠。
2、救助标准的层次化
在将低保对象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目前国内分类救助的实施标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每种形式都体现一定的层次:第一种形式是大多数省市所采用的,将特殊对象低保金按月上调一定比例,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种形式是按一定时限(月、季、年)对特殊对象给予定额的生活补助。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陕西等几个省份。例如,四川省宜宾市规定,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者每人每月可増发100元补助,一般病残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校大中专生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在校中小学生增发50元。青海省规定,“三无对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额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增发20元保障金;60-69岁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单亲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第三种形式是保障金不变,但对有特殊困难者给予相应的配套救助。例如,广州市规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可到当地居委会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会核实逐级上报,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资助对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资助金。深圳市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低保对象,教育部门应当减免学杂费。
3、实施程序的规范化
分类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的规范化、针对性管理。由于对救助对象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分类救助解决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简单化的问题。例如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对其所划分的类别进行的:北京市规定,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甘肃省将低保对象按人员构成情况分成四类:第一类为城市“三无人员”;第二类为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长期无稳定收入的生活困难人员;第三类为在职、失业下岗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第四类为待分配期间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员。其中,第一、二类人员半年审核一次,要足额落实补差标准;第三类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第四类人员每月审核一次。此外,目前分类救助的资格审查、准入工作在执行程序上虽和过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户调查、取证、审查等环节要求更加细致、严谨,比对一般低保对象的要求严格。
二、分类救助模型的实施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也有其相应的“生命周期”,包括产生、成长、高峰、衰退和消亡等阶段。它在实践其使命时,势必要求对其自身的发展做出有效回应。城市低保制度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就是对社会现实不断做出积极回应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制度逐步向更高层级。分类救助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新时期下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实现“应保尽保”、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方面起到了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分类救助的实施较大范围地惠及了特殊救助对象,提高了制度对特殊救助对象实际需求的满足程度
享受分类救助的主要有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在读中小学生等,此外还有一些政策优抚对象。因此,救助对象的类型比较丰富,已经能够涵盖大部分低保对象。所以分类救助在某种程度上看,是在大范围内提高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从政策的执行效果来看,根据我们的调查,有一定数量的社区,其享受分类救助(按月上调保障金)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80%以上。细分地区,进行交互列联分析后,则可以发现,某些城市享受分类施保的家庭所占的比例更高。例如,在哈尔滨所调查的30个社区中,有多达26个社区,80%以上的低保家庭享受了分类救助的政策。根据各地民政部门2005年的工作报告,分类救助工作也是成果显著。以北京为例,截至2005年底,民政部门已为近6万“三无”人员、五保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等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年低保标准的10%上浮了救助标准。
表1:各地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比例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100%
合计
家庭数
67
70
48
6
56
247
所占百分比
27%
29%
19%
2%
23%
100%
表2:各社区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比例分布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以上
合计
沈阳
15
16
2
8
41
哈尔滨
1
3
1
26
31
兰州
1
1
5
7
西安
11
7
10
4
32
天津
8
17
6
1
32
南宁
7
10
(二)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使政府的救助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
医疗、子女教育与住房问题是当今城市居民的新“三座大山”,更是低保家庭面临的突出难题。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使重病、重残人员,有在读子女的低保家庭等受益,不少低保家庭还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家庭的燃眉之急。调查表明,83%的低保户认为获得分类救助支持后家庭的生活状况有所好转。截至2005年底,上海市共计实施医疗救助对象30.54万人次,累计支出救助金额2.83亿元,人均救助927元。接受救助金额最大的人群是患大病重病的低保对象。上海市还用去廉租住房资金14095.26万元,共有15.45万户低保家庭享受了房租减免政策,1.43万户享受了廉租房政策。深圳市在2000年全市只有几百人次低保对象报销基本医疗费用,报销金额只有几十万元。而2004年则共有12000多名低保对象、7万人次,报销基本医疗费用330万元。从2000年至2005年8月,全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共支出1000多万元,救助低保对象达25万人次。低保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得到了较好解决,重病医治问题也得到相当程度上的缓解。
表3:享受分类救助项目的原因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本人或家人患有重大疾病
130
23.94%
23.94%
本人或家人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
54
9.94%
33.89%
本人或家人为儿童或在读的中小学生
93
17.13%
51.01%
多子女家庭
5
0.92%
51.93%
本人属“三无”对象
44
8.10%
60.04%
本人或家人为重度残疾人
124
22.84%
82.87%
本人或家人为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归侨
2
0.37%
83.24%
其它
91
16.76%
100.00%
合计
543
100.00%
(三)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为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减少与缓解“福利依赖”现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关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实施救助制度与再就业制度联动的相关措施。普遍的做法一是开展就业培训;二是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除此之外,一些地区还出台了一些补充措施。例如北京、上海、湖北、江苏正在实施的“救助渐退”政策,即低保对象在实际再就业、获得稳定收入后,低保管理部门并不是马上让其退出低保的保障,而是给予一定期限作为缓冲,作为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实际鼓励措施之一。此外,有些省市还另外推出一些就业奖励,例如北京市规定,有劳动能力者就业后可享受就业奖励,即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上海市则将低保对象的就业奖励从每月100元提高至180元。在再就业联动方面,从全国范围看,成效较好的是上海市。到2005年6月底,上海市有15个区县连续12个月低保退出人数大于进入人数,2005年6月底全市领取政府救助的人数较2004年12月底净减少2.53万人,其中领取低保的家庭覆盖人数净减少1.88万人,减幅达4.7%。当然,由于分类施保政策还处在探索阶段,某些具体的政策规定与再就业机制之间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善之处。这在下文中将具体分析。
(四)少数发达省市在制定分类救助政策时初步考虑了对低保边缘人群的救助
边缘人群的救助问题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些边缘家庭或边缘人群虽然收入水平高于低保线,但依然是城镇低收入群体;而他们又可能或多或少面临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重大困难,例如医疗、子女教育困难、住房困难等。在一些情况下,这些人群的生活状况甚至还不如低保人群(因为低保人群有保障待遇)。分类救助政策提出后,其根本理念是分类救助、有针对性地解决困难人群和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部分省市将分类救助办法创新性地扩展到对边缘人群的救助上。例如,江苏省个别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但低于该标准1.5倍的家庭,实行对患重大疾病人员特殊生活保障的救助政策,减轻了这部分家庭的实际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部分家庭因病致贫的压力与可能性。这一做法使国家针对城镇贫困人口的救助措施更为科学合理,借得肯定和推广。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及其它原因,这一工作在全国的开展很不平衡。
(五)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分类救助的措施得力,推动了分类救助工作的开展
分类救助政策出台后、上至民政部、省民政厅(局),下至街道社保所(民政科)、社区低保员,都对这一政策的实施十分重视,在政策的具体执行和政策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们的努力为分类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目标的达成起了十分重要、基本的作用。首先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比较细致、到位。我们在居民问卷中设计了相关问题调查低保对象得知分类救助相关信息、获得分类施保相关待遇的途径。调查显示,获知相关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居委会宣传(在895个有效样本中,有508个样本是通过此种途径,约占57%);获得相关待遇的渠道主要是政府自动上调(在577个有效样本中,有401个是通过这一渠道,约占70%)。由此足见基层分类救助工作的积极效果。其次,市、区各级政府也对分类救助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监督、指导工作比较到位。大部分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所属机构的分类救助工作督导频率为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一些省份,例如广西省、吉林省还将落实分类施保工作作为评选先进低保单位的硬指标,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分类救助工作的开展。
表4:上级单位对本机构分类救助工作的督导频率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从来没有
4
1.30%
1.30%
每月1次
93
30.19%
31.49%
每季度一次
119
38.64%
70.13%
每半年一次
45
14.61%
84.74%
每年一次
33
10.71%
95.45%
其它
14
4.55%
100.00%
合计
308
100.00%
三、分类救助模型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类救助办法在全国各地的逐步实施是我国城市居民低保制度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和重要标志,取得的成就是令人瞩目的。然而,由于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这一办法出台的时间还十分短暂,因而,它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或与之相关的各种不足和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和充分的重视。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分类施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划归为以下几大方面:
(一)开展分类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的分类标准的制定比较粗疏
分类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就当前的这些分类而言,还是显得过于笼统。例如,“三无”人员中还能细分为有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与生活不能自理几类,很显然,他们的生活成本是不相同的,因此政策照顾的力度也应有所区别。又如,70岁以上的老人也可分身体健康与身患疾病两类不同人群。重病、重残人员的消费也视疾病和伤残种类、病情不同而有差异。在学生群体中,大学生的学费与生活费开支与中、小学生就有天壤之别。我们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泰社区调查时,一位低保户向我们倾诉,一年前儿子上大学时家里欢天喜地,但儿子上学后,家里的日子就更加难过了。一家人不仅节衣缩食,还东拼西凑、四处借钱,现在还欠着几千元的债务。大学一年的学费5000多元,新一学年的学费又即将催缴了,老两口现在快愁白了头。
(二)对存在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救助的力度不足
这与整体保障标准较低有一定的相关性。根据我们的调查,享受分类救助政策的低保户每月多领取的低保金平均仅为30.96元。接受调查的低保户中,83%认为获得“分类施保”救助项目使家庭的生活状况有所好转;但其中只有17%的人认为生活状况“好多了”,其余66%的人都表示“还是不够用的”;另有17%的低保对象甚至认为接受分类救助后其生活“没有什么变化”。
我们在针对社区低保干事的问卷中将低保对象划分为七类人群,并设计了一个问题:当前的低保标准是否能满足这些低保对象的实际需求?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5:针对不同对象的救助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三无”
人员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
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残知青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
享受低保的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
偏高
72(24.7%)
6(2.1%)
6(4.8%)
6(4.3%)
8(3.3%)
13(5.1%)
11(4.2%)
合适
128(44%)
98(34.8%)
47(37.3%)
38(27%)
99(41.1%)
105(40.9%)
103(39%)
说不准
49(16.8%)
26(9.2%)
39(31%)
43(30.5%)
24(10%)
31(12.1%)
27(10.2%)
偏低
42(14.4%)
152(53.9%)
34(27%)
54(38.3%)
110(45.6%)
108(42%)
123(46.6%)
合计
291(100%)
282(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认为当前的低保标准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重残人、70岁以上老人、儿童及学生而言尤其偏低的选择比例比较高,比例分别为53.9%、46.6%、45.6%和42%。而这些恰恰都是分类救助政策应该重点照顾的对象。
第三,贫困边缘群体难以被现行制度覆盖。由于各地低保标准一般都规定得比较低,因而能够享受低保补助的人员比较有限。这样,尽管一些个人和家庭有特殊困难,但由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因而难以被低保制度覆盖,也就不能享受分类救助的待遇。这些个人或家庭的实际生活因之可能比普通低保户还要困难。在访谈中,不少低保干部一再反映“边缘户”的问题比较棘手。哈尔滨市南岗区荣市街道的一位社区低保员给我们举了一个案例:当地某企业有一位高位截瘫的工人,因公受伤。单位效益不好,已经不发工资了,每月只给了440元的工伤补助。哈尔滨市的低保标准是200元,这样他就办不了低保;办不了低保,就意味着他没有任何医疗救助;而这440元连他每月的医药费都难以担负,更别提温饱了。当地还有这样一户家庭,3口人,老母亲带着两个成年但未婚的儿子过日子。母亲的退休金是每月400元;哥哥有劳动能力,打短工一月也能挣几百元,但弟弟是重度智残。按人均收入核算,这一家人的人均收入超过了200元,不能享受低保,但这个家庭还是很困难的。此类个案不胜枚举。
第四,与再就业机制缺乏有效衔接。主要表现在其一,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鼓励和支持的政策力度不足。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包括对低保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对再就业低保人员的优惠政策。但根据我们的调查,二者的政策力度都明显不足。从就业培训来看,受访低保对象中75%接受过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但是只有34%认为这些就业培训有用。从对再就业低保人员的优惠政策来看,不少城市都采取了“救助渐退”的政策,但规定的时间太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政策效果多不理想。其二,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削弱了低保人员找工作的积极性。纳人低保的困难家庭,尽管所获得的低保金不高,但除此之外,他们还可能够获得一些配套救助。例如在北京,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40元的粮油帮困卡、廉租房的政策优惠、医疗救助和公共交通救助等,这些配套措施加大了低保的含金量。
此外,低保人员一旦有人参加工作,获得收入,就有可能退出低保。然而,他们的收入普遍不高,扣除就业成本,与低保金就相差无几了。而相应地,他们却失去了原先所拥有的配套救助,很可能“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拒绝就业、享受低保。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少社区对隐性就业的监管不力,使解决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
第五,分类救助资金的配置存在一定的平均主义现象。分类救助资金大多没有专门的渠道,一般从低保资金里统一划拨。而低保资金则一般由国家财政、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市财政拨付和区财政配套四部分构成,其中,以市、区两级财政为主。但即使同在一个市,不同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差异的,因此各区财政能力也有所不同。而目前大部分地区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倾向,即市财政给各区的拨付比例固定,各区所要自筹的资金比例也是相同的。如此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财政困难的区在资金筹措方面难免捉襟见肘;而资金不到位,又极大地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分类救助工作的进展。
第六,立法工作的滞后妨碍了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对低保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需要更加仔细,对申请家庭成员个人情况的核实需要更加严格,与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更加密切。然而,调查发现、上述必要的工作尚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
其一,一些必要的工作手段、方法或程序由于缺乏权威的依据而难以采用。相关法规只确定了制度准人的条件,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家庭固定财产低于某一固定值;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核查这些条件的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审查银行账户等是核查收入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民政部门不是权威执法机构,不具备审查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只能依靠人户调查、定期公示、群众举报等原始的、经验的方式来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不可控制的人为因素。一方面,申请人若想隐瞒财产或收入状况就比较容易。调查显示,社区低保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第一位就是人户核查(填答者中61.6%选择了此项)。另一方面,就政策执行者而言,由于缺乏权威依据,一些违规行为也可能滋生,如办理“人情低保”现象。
其二,各部门、各地区(市区、街道、社区等)等
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不力。分类救助工作需要与多种政府、社会部门配合:低保家庭中有在读子女时,需要教育部门出具证明;有疾病、伤残人员时,需要医疗部门出具证明;低保对象有无劳动能力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鉴定。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因此就需要工作人员核实。但社区低保员前去调查时,有些部门却不一定配合。此外,在民政部门内部,各街道、社区间的低保审核与监督工作各自为阵,缺乏有效的合作。
完善分类救助模型的政策选择
(一)适当提高低保的补助标准,扩大分类救助的覆盖面。
分类救助采取差异性的救助方式(标准),以不同的系数替代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为受助人群提供了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救助。但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低保补助的标准仍然偏低,制约了分类救助标准的提高。部分受助人群即使全额享受了低保救助,或者辅以其他配套措施,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仍然很难得到满足。因此,我们主张,首先,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科学测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低保的补助标准。使所有贫困人员或家庭尤其是其中的特困人群维持最基本生存的需求能够得到必要的满足。其次,扩大低保制度的覆盖面也应该从制度的设计上进行回应。现行的分类救助使大部分贫困人群享受到社会安全网的托底支持,但是还有一部分人群(家庭月人均收入虽高于各地的贫困线,但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生活十分困难)却徘徊在制度的,难以进入。享受分类救助的人员由于制度上的支持多少保障了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是对那些贫困边缘户人员而言由于没有制度上的支持而他们自身也没有能力改变不利处境,他们的生活就陷入了难以自拔的泥潭。因此,我们主张,在低保标准适当提高的情况下,分类救助办法可将贫困边缘户人员纳入其中通盘考虑。关于应对何种处于贫困边缘的群体实施分类救助以及应以何种方式实现对这一群体的救助,各个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与形式。
(二)在完善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救助标准体系
我国分类救助政策的出台和发展还仅仅只有几年的时间。因此,这一制度还很不成熟,其中作为制度基础或前提的分类办法就存在着比较粗疏的缺陷,影响和制约了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在访谈中,不少低保工作人员对此问题发表了意见。例如,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的一位社区低保员就指出:“低保实施标准整体而言是比较合适的。但从细处说,还需要考虑各年龄群体的消费水平差异。例如,老年人和中年人、青年人的消费水平是不一样的,政策制定时应该多考虑这些方面的问题。”还有低保工作人员认为分类施保办法还应该考虑家庭人口数的多少,因为共同生活的人越多,人均必需品的消费就越低。
如前所述,基层低保工作者认为当前的低保标准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重残人、70岁以上老人、儿童及学生而言尤其偏低,而这些恰恰都是分类救助政策应该重点照顾的对象。当然,对这几类特殊困难人群,其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例如低保对象中的高龄老人,就可划分为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等各种情况,每种情况的实际需求显然不同。因此,对大家公认的重点照顾对象,也有必要做更细致的分类,以确定救助的关键人群。建议政府部门根据对低保对象的更为科学、合理、细致的分类,更进一步考虑和归纳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深入细化分类救助的办法,实施多种救助方式,以更好地满足这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强化分类救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应建立规范化的具有激励作用的保障标准和支付方式,防止其对保障金的消极依赖。为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再就业,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在保障标准上,进一步扩大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与无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之间的差别;其二,民政部门不仅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培训,同时要注意改进培训方式与培训内容,使之真正切合低保对象的就业需要。其三,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保障待遇在支付方式上尽量避免直接的现
金支付。各社区可以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将救助金转化为推动其工作的劳动津贴。
(四)通过立法手段规范分类救助的实施程序。
基层低保工作者在对受助人员进行具体的资格取证时经常遇到相关部门、人员的“不合作”的问题,更常表现为来自其他部门的不理解、不协作或证明造假的问题。究其根源,是具有强制性的相关立法的滞后。因此,我们主张国家通过相应的立法,为分类救助的取证、实施过程制定明确的程序规范,从法律层面保障取证过程、实施过程的合法化、正当化和强制力。作为低保实施主体的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密切配合与有效合作将极大地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此外,相关立法和具体规范、措施的出台也将有力地约束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肆意性。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自身能力或出于“人情”的压力存在不按章办事的现象,这不仅是对救助本质的违背,而且会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工程地质;工程勘察;岩土;水文地质;危害
中图分类号:P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7-0333-01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水文地质在工程地质勘察中占有重要地位却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工程勘测中水文地质问题日渐显现,给地质勘测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据大量事实统计,地下水与岩土相互作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具有:类型的多样性、机理的复杂性、分布的广泛性、灾害的严重性和可控性等特征。因此,做好这方面的勘察工作可以客观地评价地下水对建筑工程的作用及其影响,并根据资料提出预防及治理措施的建议,保证建筑工程基础的耐久性和稳定性,进而切实提高工程的安全性。
1 影响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水文因素
1.1地下水类型。地下水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不同的地下水,根据地下水的的性质可以分为松散岩类孔隙水、火山岩裂隙孔隙水以及基岩裂隙水等,地下水的侵蚀强度、膨胀强度以及流砂的含量等等都会直接改变水文地质勘察的结果。尤其是在一些水文条件较为复杂的地区,由地下水而引发的工程问题更为严重。
1.2水位的变化幅度。水位变化幅度与建筑的地基建设有着很密切的关系,所以在建筑施工之前一定要对水位的变化幅度有精准的测定,充分利用抽水孔检测方式的优势,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水文地质问题是工程建设地质勘查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地下水位的上升、下降以及由此带来的孔隙水压力的变化都会对工程建设带来较大的影响。
1.3岩层的渗透性。水在重力作用下,岩土容许水透过自身的性能。松散岩上的颗粒愈细、愈不均匀,其透水性便愈弱。坚硬岩石的裂隙或岩溶愈发育,其透水性就愈强。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基坑,应进行渗透和富水试验,并评价由于人工降水引起土体沉降、边坡失稳进而影响周围建筑物稳定的可能性。
1.4地下水的活动。对选用软质岩石、强风化岩、残积土、膨胀土等岩土体作为基础持力层的建筑场地,应着重评价地下水活动对上述岩土体可能产生的软化、崩解、胀缩等作用。在地基基础压缩层范围内存在松散、饱和的粉细砂、粉上时,应预测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2 全面勘察场地的水文地质需要注意的问题
2.1针对该地区的自然气候条件进行调查,主要包括降水量、气温变化、地下水位变化、河流水位变化含水层的分布以及具体厚度等等因素,“通过现场测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2]第二,对地区附近的地下水是否遭到污染以及污染程度进行勘察测定,对河流水库、水坝对水位的影响进行考察等。要注意做到考察的全面性,充分把握各种可能性因素对水文地质的影响。
2.2在对地区的水文地质特点做出全面考察后,邀请相关的地质专家等专业技术型人才做出全面分析,并对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做出科学具体的预判,对各种因素可能对施工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以便于提前做出预防措施,调整施工方案;对今后可能对岩层建筑带来的影响及时做出技术层面的预防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隐患以及任何威胁工程质量的因素。
2.3对于水文条件相对复杂的地区来说,在充分勘察、预测的基础上,还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实时监测,例如邀请水利技术人员进行地下水位的监测,要求气象人员进行降水量的监测等等,充分把握该地区的各种水文地质问题,密切关注各种数值的变化,以便于及时防范,保障岩层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4必须加强对水文地质问题的认识,在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加强对水文地质问题的重视,不仅仅要查明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水文地质特点,还要针对其有可能对工程建设产生的各方面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预测,并针对其存在的危害提出合理可行的治理措施,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水文地质问题对施工建设的影响,避免对建筑物造成危害。
2.5不同岩性对于地下水的评价重点也不相同,例如强风化岩、软质岩石等就要考虑地下水对建筑物的软化以及膨胀的作用;当建筑物基层存在流砂时,通过预测流砂的侵蚀程度来采取措施;当建筑物的基层含有积水层,需要评估积水层可能会给建筑物带来的伤害。从各方面考虑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危害,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2.6为了避免建筑再次出现下沉的情况,工程地质勘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重点评价地下水对建筑可能造成的影响,保证勘察数据的真实性,为下阶段的施工提供有利的条件。当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水文地质勘察的数据以及建筑物本身的特征来制定相应的补救计划,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小。
3 解决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问题的有效措施
3.1加强地下水的研究。相关的工作人员只有加深了对地下水的认识,才能为工程项目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减少地下水对建筑物的伤害。地下水实验基地的建立,可以将地下水研究项目列入正式的研究工作中,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地下水实验基地可以针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地下水实施研究计划,根据地下水特有的性质来分析地下水可能会对建筑物造成的危害以及危害的程度,为工程地质勘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3.2加强地下水的监测工作。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中可以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来实现地下水的监测工作,全天24小时监控地下水的变化情况,将监测到的数据直接发到数据库中。这样的监测方式不仅能够大大提高监测的效率和质量,还能减轻监测人员的工作压力。我国传统的工程地质勘察方式不能很好地保证数据的精确度,监测结果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监测效率的提高,可以及时根据地下水的变化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3.3推行新技术、新理念的发展,提高水文地质的勘察质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有关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先进技术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是在实际的勘察工作中这些技术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利用。很多的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掌握这些技术的使用方式,给实际的勘察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这需要相关的部门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加大新技术的宣传力度,让员工真正接受新技术,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技术的优势。员工树立进步的观念也十分重要,员工要改变传统的勘察观念,正确认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重要性,在新理念的指导下开展自己的工作。新技术和新理念得到很好地推广和发展,才能真正解决水文地质存在的问题。
3.4建筑物在设置地基的深度之前要计算砂土的液化情况以及膨胀土的膨胀深度,保证地基的稳定性。基层的压力计算、地下涌水量的计算都需要水位变化的数据,有效地把握地下水变化才能制定出最合理的施工方案。在勘察地下水水位变化时,要考虑到当地的地形、气候以及人为造成水位变化的情况,还要适当的扩大勘察的范围,不仅要加强当地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还要对临近地区的水文地质有详细的了解,动态把握水位的变化,查清地下水水位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不同季节,地下水的水位有很明显的区别,在建筑施工中要尽量设置高的地下室底板,避免在雨水季节中出现地下水渗透的情况。
4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水文地质问题对工程建设的意义十分重大,容不得半点马虎,因此,在工程地质勘察的过程中我们要认真采取措施解决水文地质问题。工程地质中的地下水问题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切实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掌握水文地质的相关理论知识,正确运用各种方法准确地测定各个重要的水文地质参数,提高资料的可靠性,对于建筑工程的基础设计、持力层选择以及防治工程地质灾害等诸多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岐山.工程地质勘查中水文地质问题的探讨[J].科技风,2010(16):117.
[2] 周正义,赵鹏飞,张阳.关于地质勘察中水文地质问题分析与探讨[J]. 科技致富向导,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