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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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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论文

金融期货论文范文第1篇

一、股指期货现金结算价确定的研究意义

学术界对股指期货现金结算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有利于克服引入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发挥其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可以尽量防止市场操作行为。这篇文章研究股指期货现金结算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结算机制如果不适当的确定,会使作为股指期货合约重要组成部分的现金结算价受到操作而导致现货市场稳定遭到股指期货交易的破坏,影响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因此需要谨慎设计。

2、参考海外文献可看出在到期日时,股指期货普遍出现价格效应而导致样本价格数据受到污染。设计适当的现金结算方式能够控制操纵行为和管理指数套利行为,以避免数据因为价格效应而受到污染。

3、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主要目标使提高套期保值效果。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效果与现金结算价确定方式间的联系复杂,应该从更宽广的视角中研究现金结算价的确定。

4、我国有关中国股指期货现金结算价确定的建议以设计现金结算价防范市场操纵行为为目的,具有参考价值但缺乏周全的考虑。

二、股指期货现金结算价估计量研究

随着期货品种的发展,传统上实物交割的结算方式成本高、可割的标的物限制严格等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严重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期货品种的开发。现金结算方式的提出极大地促进了期货合约的开发,后来设计的部分期货合约特别是难以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采用了低成本、标的物要求较低且便利的金融结算。股指期货就是利用现金结算方式期货合约的一种,合约到期时多方和空方都用现金结算方式以最后价格结算剩余头寸而没有实物交割。虽然现金结算方式比实物交割方式优势多,但在这种结算方式下的到期套期保值效果和现货期货价格的收敛效果受到种种质疑。

海外的股指期货现金结算的估计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新加坡、美国、中国台湾、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将合约的现金结算价定为合约最后交易日的次一营业日指数特别开盘价;第二种是香港、法国和英国等将股指期货合约的现金结算价定为最后交易日一段时间内价格的平均数。采取单一结算价格则不必考虑估计技术而只确定采样的时点估计结算价;采取平均结算价则应该确定统计量来确定结算价。

金融期货论文范文第2篇

1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模式借鉴

1.1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

美国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国主要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在美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部门或者专业子公司2种方式参与金融期货。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美林期货公司、JP摩根期货公司等都是期货专营商。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通过部门参与,如摩根斯坦利、所罗门美邦等公司都兼营期货交易(期货兼营商)[1].美国的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货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展经纪、自营两类业务。既客户从事场内期货交易,也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从事自营交易。

1.1.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种期货经纪中介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据统计,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据不同的营运模式,美国的FCM又可以分为3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头,期货经纪业仅占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瑞富期货公司(Refco)为典型代表;三是现货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这类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现货加工商、仓储商、中间商和出口商等。它们最初涉足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后来逐渐拓展到期货经纪业务,有些现货公司还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保业务。此外,型中介还包括FB和FT.FB又称出市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与FB正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Person)。硕士论文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册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则有1043家。我国尚不存在类似于IIB的期货中介机构,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2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在NFA注册的经纪业务联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经纪人的角色类似。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目前,在NFA注册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

台湾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期货市场,其发展方式为先行开放国外期货市场,然后再建立国内市场,这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思路是一样的。台湾市场是新近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兴市场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历程、投资文化及投资者结构与大陆情况极为相似等原因,在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1.2.1台湾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台湾证券公司可以作为期货兼营商,全面的参与期货业务,同时,存在一些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专营商,提供更为专一的期货服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专营自营商13家;有他业兼营自营商23家;有专营经纪商23家;他业兼营经纪商17家;交易辅助人75家;结算会员32家[3].台湾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部门等形式参与经纪业务,可以通过部门、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参与自营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许多期货公司都具有证券公司背景。如,台湾的元大京华,成立专门的期货子公司———元大京华期货公司,从事经纪和自营(1998年增加)业务,同时,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下的自营部也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经纪部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宝来证券在新金融商品处下设期货自营部,并成立宝来瑞富期货子公司,成为台湾最大的期货商,开展期货、选择权、期货经纪、结算、期货自营等业务。

根据仔细比较分析,台湾不同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参与形式上,分别存在一定的趋同性。经纪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参与(这种子公司多为证券公司为开展期货业务而专设),中小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部门形式参与。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自营部门,但大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开展自营业务,而中小型证券公司一般没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经营经纪业务而不开展自营业务。

1.2.2台湾期货市中介机构。台湾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期货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在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属期货服务事业,它接受期货商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2].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4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2我国券商参与模式设计

我国期货业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势在必行。通过对美国这个成熟市场及台湾新兴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同是作为新兴期货市场的内地期货市场,要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券商参与模式可以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2.1加快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与自律管理体系

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在建立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台湾的期货市场却是在借鉴美英等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医学论文这样,既可以避免少走弯路,节省“学费”,充分获得后发性利益,同时也可以使期货市场迅速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规范来发展期货市场。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我国的监管主体应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据此规定,证监会是国家监管主体。在我国,金融期货推出后,如果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那么有权力进行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包括期货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而市场及交易监管主体则为交易所。

2.2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结构

无论是美国、台湾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反映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减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机构数目。主要体现在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分离以及IB业务的引进等。这种金字塔式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值链结构管理。这在我国现在强调混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行业恶性竞争。

2.2.1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分离。在香港,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明显区分的。而在台湾,虽然没有交易会员这一说法,但从本质上看,参与交易的期货商就相当于交易会员,而期货商并不都是结算会员,因此,在台湾实际上也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离的模式。

而我国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实际上资质差别很大,但目前不区分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全部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及结算资格。可见,让部分资历较好的交易会员成为结算会员,可以将结算风险进一步过滤,减小了交易所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在有上海、大连、郑州3家期货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对各自的会员分别进行结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时交易就要结算3次。若能将3家交易所的结算系统统一起来,以交易实体为结算单位,即无论在几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结算1次,这样既能节省结算费用,又有助于对交易实体进行综合风险的控制。当然,要实现交易所间结算的统一,这在当前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也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2.2.2推行IB业务。在台湾、美国等市场上,都有IB或类似的中介层次,并且,在台湾,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IB业务。这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参与风险,限制资质不达要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期货参与层次,同时又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并分享金融期货业务的机会,还增加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组织动员能力,有利于开发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相应地推出IB业务。

2.3证券公司应成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

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台湾、香港等新兴市场,证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特别是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规模较小的现状,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资金实力、规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证券公司参与市场,这对于稳定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授予更多的选择权。尽管台湾的证券公司都朝着金融控股的模式发展,原本由部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货子公司后,也转为由子公司负责期货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我们注意到,在市场发展初期,至少在法规方面,对证券公司的限制比较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期货参与模式,而非强制要求其一定要通过子公司或部门来经营。并且,从台湾的实际交易数据中分析发现,市场自营账户发生的交易量占到整个交易量的45%左右(表1),显示了台湾市场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导参与机构对市场的强大影响力,这一点是国内股票及期货市场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证券行业相对期货行业绝对强势的国内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认为,未来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将是很大的。

2.4推行“业务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场参与者资质和数目

尽管台湾目前有近200家证券公司,但真正参与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货公司也只有20多家。台湾期货交易所已发展了近10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但其参与数量始终在一个较小的比例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金融期货业务并非只是一个统一的业务资格,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业务条件,并且,证券公司等参与者可以针对某项业务有针对性地申请该子业务资格,如股指期货业务资格。

同时,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单一牌照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这对于市场早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当市场成熟时,这种业务范围的限制就会抑制公司的发展。职称论文因此,实际上香港业务牌照制度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也是一种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

这对于我国在开放股指期货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市场准入一定要逐步放开,先紧后松,才能稳定市场;要是先松后紧,出了问题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我国之前对期货经营资源控制并不严格,以致目前拥有180多家期货公司,他们可以经营全部期货业务。事实上,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期货公司规模比较小,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也导致了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应借鉴台湾模式,朝着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而非仅仅是做多。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实力更强、管理模式更先进的公司为股东、甚至兼并收购等,都会起到整合市场的作用。

3结语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国外有的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已有市场的情况,不能强套硬搬。比如,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质量差,这就与国外市场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参与情况。再如,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客户承受能力有限,若将来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同时接纳数倍于商品期货的客户交易,如何处理急剧扩大的交易量等。

对我国现实中收购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琐,也决定了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方案,在现实中就不太可行。总之,根据股指期货所具有的功能和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券商参与模式设计几方面的配合。

参考文献

金融期货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股指期货作为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它的推出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革命性的影响。试从正确认识股指期货的功能和其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出发,通过分析股指期货在我国发展的障碍,着重探讨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措施。

关键词:股指期货;必要性;发展障碍;风险管理

2007年初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之后,2007年6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配套的八项实施细则。这些举措,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规范了金融期货市场的建设和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同时也意味着股指期货推出前的规则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毕。可以预见,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促进股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互通,并对股票现货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全球股指期货、期权和个股期货、期权已经占到全部期货、期权市场65%左右的份额,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成熟。本文围绕股指期货在我国发展的障碍和风险管理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股指期货的功能及其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一)股指期货的功能

所谓股票指数,是衡量和反映所选择的一组股票的价格变动指标,而股指期货是专门为人们管理股票市场的价格风险而设计的。与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其他商品期货一样,股指期货同样顺应规避风险的需要,目前它已经成为国际期货市场上最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卖空和融券功能,市场缺乏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管理手段,而股指期货作为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功能,它的推出填补了这一空白,将改变证券市场缺乏规避系统性风险工具的现状。

(二)股指期货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对于海外股指期货及其现货市场的比较研究表明,股指期货的开设有利于促进市场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的提高,从而在总体上提高现货市场的效率,完善证券市场结构,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现阶段我国股票市场已经产生了对于风险管理工具的迫切需求,股指期货的上市能够适应投资者规避风险的迫切需求,帮助投资者有效地管理股市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的开设可以推进期货、现货两个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张,增加市场流动性,发挥股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和价格发现的作用。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培育市场交易主体,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二、股指期货在我国的发展障碍

(一)现货市场障碍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缺乏效率﹑信息不完全的市场。

1.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不够。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中价格与价值的一致程度。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的价格与价值一般来说是一致的,即使出现市场异常,从长期来看,价格最终也将收敛或基本收敛于价值。然而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种种弊端使投资主体无法根据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来预测股指的波动趋势,也就无法进行股指期货的交易。

2.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些弊端,严重阻碍了建立有效市场的进程。这些问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看成是累赘或额外负担,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披露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存在随意性;信息披露滞后于公司生产经营;披露内容有虚假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利润操纵行为等。所以,股票市场目前本身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也是制约股指期货推出的重要原因。

(二)市场运行障碍

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双向性,既可做多,也可做空,而与之对应的股票现货市场也应该可以买空卖空,即股票市场上要有股票期货与之相对应。这样,可以通过套利者的行为来维持股指期货定价的有效性,从而实现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但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这就导致了市场的不对称性。当股指期货价格被低估时,由于套利者不能自由地卖空现货﹑买进股指期货进行指数套利,将导致股指期货价格被持续性低估。毫无疑问,这种股指期货最终不能很好地运行。

(三)技术障碍

市场操纵是我国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风险,根据国际经验,开发股指期货合约均以权威的股票指数为基础,从而有效防止机构或大户操纵市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标的物是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同时,该指数也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但其成分股每半年调整一次,其中,调进10%调出10%,对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有一定的约束。同时,推出股指期货,理想的状况是会员数达到50家,其中,全面结算会员10家,交易结算会员30家左右,其他就是部分交易会员,或者是特别结算会员,才能实现金融期货的基本组织架构。至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二批会员单位,共有22家期货公司成为中金所会员,其中,全面结算会员2家,交易结算会员14家,交易会员6家。目前中金所还没有特别结算会员。因此,股票指数的推出存在着技术障碍。

(四)制度创新和监管障碍

证券市场的风险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以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为使股指期货所具备的功能得以充分体现,必须确定严谨完善的交易制度、适当的保证金比例、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同时要提高整个市场运行机制的效率,完善市场调控手段,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三、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选择合适的标的指数

股指期货合约设计必须选择适当的指数。股票指数要成为股指期货的标,必须注意要有一定的市值覆盖率,而且个别成分股所占比重不能过大。2005年4月,由上交所和深交所联合编制的沪深300指数正式。随着股指期货推出的临近,沪深300指数在编制和样本股的调整方面还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标的物的选择要进一步考虑市场覆盖率,防止市场操纵风险的发生。二是考虑到市场的相对稳定性,在股改完成前,某些股票总股本很大但流通量很小,存在被人操纵的可能性,只有90%以上的股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才具备基础条件,届时成分股也需要从股改完成后的公司中挑选。三是尽可能将标准统一化,便于科学计量和表述,以免在实际运作中引发争议。

(二)防范信息操纵

信息操纵是操纵者操纵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如何杜绝虚假的市场信息干扰投资者,也是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可以说,关于如何防范信息操纵,在法规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了,主要还是在于加强执行力度。另外,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三)交易所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交易所应采取各类风险控制措施以实现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包括: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在管理会员的风险并对会员提供结算服务的同时,也要管理客户的风险并对客户提供结算服务;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所规定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幅,能有效地减缓或抑制一些突发紧急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降低每个交易日的价格波动,还能为投资者提供理性思考的时间以及为市场的管理者争取管理异常波动的时间;限仓制度,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合约头寸的最大数额,既可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导致其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最终将风险蔓延至整个市场;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一定数量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持有情况等,客户也应通过其会员向交易所报告有关的情况。此外还有其他措施,比如会员资格审批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授信额度控制等等。

(四)联合监管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加强与现货市场的协调监管也很有必要。因为要操纵指数必须通过现货市场来进行。所以在境内市场上,要加强股票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信息共享。应该严格限制持有大额股指期货头寸的投资者在临近结算日时的同向买卖行为。持有大额多头头寸的机构在临近结算日的时间不能买入成分股股票,持有大额空头头寸的机构在临近结算日的时间不能卖空成分股股票,以防止操纵者拉抬或者打压股指。对于短期内频繁改变股票分析评级的机构投资者,一定要对其现货及期货头寸进行监控。另外对于机构开发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特别是与股票挂钩的产品要求其在销售前必须向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备案,并对其进行严密监控。

金融期货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债期货;利率市场化;互动关系

我国曾在1992年-1995年进行过国债期货试点,并且很多论文对首次国债期货试点失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诸多原因中,除了政策、监管、投机、国债现货规模等方面的原因外,利率没有市场化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最近学术界和实践领域对重推国债期货的呼声很高,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还专门推出了国债期货模拟交易。重推国债期货,有利于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完善利率形成机制,应该重新推出国债期货。

一、国债期货的基本属性和功能

(一)国债期货的基本属性

1.从金融产品的衍生关系来看,国债期货属于利率期货。利率期货,亦称“利率期货合约”,是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对某些特定的具有利息和期限的金融商品在将来某一时间进行交割的期货合约。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利率期货的标的资产可以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各种债务凭证,也可以是利率本身。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挑选出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国债,并以这些国债作为标的资产而形成的利率期货,就称为国债期货。作为利率期货的一种,国债期货的本质无非是以国债作为载体、利率作为交易对象的一种金融期货产品。

2.从票面利率形成机制来看,国债期货合约的票面利率决定于利率变化。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家财政机构发行的政府负债凭证为标的资产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是国债现货发行票面利率、市场利率在一定时间约束下的综合性利率。国债期货的基本属性就是利率属性。

(二)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

1.规避利率风险。国债期货规避利率风险的功能,是通过在国债现货、期货市场之间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实现的。其基本原理是:由于国债期货价格与其标的资产现货价格的变动趋势具有同向性,当现货价格趋于上涨时,其期货价格也趋于上涨,反之亦然。因此,人们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避免因利率波动而造成资产损失。

2.价格发现和活跃国债现货市场功能。在国债期货市场上,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是通过公开竞价持续进行的,每时每刻的信息都会为交易者提供买、卖决策的依据。随着交易的进行,交易者可以不断地根据所获得的最新信息修正原先对市场的看法,形成新的成交价格。而这种成交价是连续公开竞价和不断纠错的结果,具有公开性、连续性、预期性和权威性。

3.促进一级市场的国债发行。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两类主体实现的:一类是一级市场上的国债发行承销商。作为规避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国债期货可以使国债发行承销商实现二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因此承销商更有信心积极参与国债一级市场的承销;另一类是国债二级市场中的交易商。作为国债现货的持有者,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者必须经常在国债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从而活跃国债二级市场,而国债二级市场旺盛的交易又会促进一级市场的国债发行。

二、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内涵和实现机制

(一)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内涵

利率市场化,就是逐步实现由市场资金供、求双方共同决定利率的过程。利率是一个资金价格体系,该体系是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利率和存、贷款利率,短、中、长期利率,以及本币、外币利率等不同市场、不同层次、不同期限和不同币种的利率构成的。其中,国债期货利率就是构成利率体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于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会导致各种利率之间呈现出不尽相同的变动规律。因此,我国利率市场化必须按照社会政治、经济变化规律来确定利率市场化的步骤和层次,逐步实现各个金融市场利率的市场化。

(二)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机制

为了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机制:一种是政策机制,即通过政府及其在不同时期出台的政策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按照先后顺序,逐步实现不同层面上的利率市场化;一种是市场机制,也就是通过金融市场需求的不断升级和金融市场供给迎合这种需求,或者通过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供给来开发、引致市场需求,在金融产品创新的供求互动中,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三、国债期货和利率市场化的互动性

无论从国债期货角度还是从利率市场化角度,国债期货和利率市场化之间关系都十分密切。

1.利率市场化内涵决定了国债期货的产生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利率体系中不同市场和不同层次的利率会逐步实现市场化,若其中某一或某些层次上利率波动的剧烈程度和频度超过了人们对利率风险损失的承受限度时,为了有效的规避利率风险,国债期货就会在人们巨大的避险需求中应运而生,并随着国债市场层次及其相关利率风险的增加而逐步得到发展。

2.利率市场化机制决定了国债期货的地位。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如果政策机制占主导,市场机制对形成整个金融市场基准利率的促进作用很容易被削弱。于是市场机制下的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就很难取得基准利率的市场地位。相反,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国债期货市场反应真实的国债供求关系,国债期货价格发现功能发挥比较充分,则会缩短基准利率遴选时间,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也就很容易取得基准利率地位。

3.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决定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如果没有国债期货,或受国债现货规模小、品种少等因素的限制,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那么在国债发行、现券流通和回购交易等多层市场就会导致多种利率形成机制,使利率风险增大,从而减缓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相反,如果有国债期货及其跨市场的套期保值交易,同时有充足的可供国债期货交割的债券规模和合理的品种结构,那么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能够正常发挥,国债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就会打破多层次市场的条块分割,形成相辅相成的利率体系,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结论

从国债期货和利率市场化互动关系上看,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了17年的发展,目前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多层次国债市场、国债现货规模和政策法规等方面,都形成了重推国债期货的基础或前提。国债发行和现货交易利率的市场化,为国债期货重新推出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国债发行、现货、回购市场场内、场外市场等不同层次国债市场是重推国债期货的现实条件;我国国债发行和存量规模迅速扩大,期限结构日趋合理,是发挥国债期货功能的重要条件;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为国债期货的成功推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吴晓求,应展宇.关于重新设立国债期货的若干问题[J].财贸经济,2003(10).

金融期货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适当性规则 金融立法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010-02

去年股指期货合约在我国上市,距离1995年我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品种被宣告夭折已经过去了整整十五年,在这十五年里,金融领域发生了波及范围广、破坏力巨大的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这两次危机不仅使无数投资者损失惨重,也让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受到了负面影响。尤其是次贷危机导致的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不仅引发了香港各界对于投资者保护的大讨论,也令我国决策部门审慎推出金融衍生工具的决心更加坚定。在股指期货正式挂盘之前,证监会及各自律组织接连了一系列有关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范,其目的正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地发展。但现阶段该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具体实施情况也亟待加强。

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经在诸多金融领域开始实施。在信托领域,2006年银监会针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的一份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合格投资者”,1] “合格投资者”不仅要满足一定的投资金额和资产要求,还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2]

银监会于2005年颁布并施行的一部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履行适当性义务作出了较高要求。除了规定理财顾问在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要根据其所了解到的客户财务状况,对风险的偏好、认知能力以及承受能力提供合适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揭示相关风险外,还要向客户阐释产品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在记录保存方面,商业银行也被要求保存进行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3]2006年,银监会施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指引》,出现了“认识你的客户”、“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4]等体现适合性原则的规定。同年6月,银监会进一步通知银行出售理财产品应当强调合理性,甚至对产品设计时的适当性也提出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5]2008年4月,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6]

2007年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先提出了基金销售适当性的概念,其第3条规定,“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第13条规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产品的风险7]和基金投资人的的风险承受能力8]进行划分。《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这一条的意义在于证监会实际上提出了对于客户适当性的持续关注,这种持续关注可以防止因客户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随时间变化而导致的新的不适当情形产生。

此外,证监会监管下的集合资产管理、创业板、新三板、融资融券业务也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时,需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资金和来源合法性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客户情况推荐相匹配的集合计划。9]2009年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当年6月30日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这一制度进行细化,成为构建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10]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立即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作为《暂行规定》实施的配套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则进一步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具体的指引。2010年末,深圳证券交易所再次了《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在交易开通、持续管理与服务、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的对会员作出要求11]。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共同构成了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我国第一套较为系统且层次分明的适当性制度,为后来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构筑提供了借鉴。2009年新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将参与试点的新三板市场投资主体基本限定在机构投资者,使尚不具备充足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散户被排除在外。12]正在紧锣密鼓准备推出的融资融券业务也将采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被要求已经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13]

在期货领域,2010年正式启动的股指期货更加壮大了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队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以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与一般的证券交易相比,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保证金制度使得投资者可以运用少量资金博取丰厚收益,但同时也可能使他们瞬间遭受巨额损失;而强制平仓和到期交割的制度更让投资者无时无刻不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另一方面,我国在金融期货领域曾经的惨痛教训令决策者在该领域的创新慎之又慎,因而我国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较之前述金融产品更显严格。除了对投资者资金、知识和诚信等方面的要求外,中金所还对仿真交易经验提出了量的要求。14]仿真交易是中国期货市场一项独特的服务创新,对仿真交易的次数提出要求使得衡量投资者对新型产品的交易经验更具可操作性。另外,这些规定还将投资者区分为个人投资者、一般法人投资者和特殊法人投资者,并针对不同投资者的特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体现了投资者分类对适当性制度的作用:一方面保护经验不足的投资者,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当减轻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调查、评价投资者实际情况的负担。另据报道,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开始研究建立,?xv该制度一旦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将成为期货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

从上文可以发现,我国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新近推出的金融领域规则中。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则,但从我国的立法趋势来看,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将成为金融领域的一种常态规则,逐渐被推行到各类金融产品当中。15]

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适当性制度必须紧跟形势,根据新的实践积累制定规范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国外成熟市场的相关理论,使是这一制度得到整合,让制度先行,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本文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注释:

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

2]同前注第6条.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

4]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指引第16条.

5]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6]何颖.金融交易的适合性原则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10(2).

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14条.

8]同上注第20条.

9]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7条.

10]安飞一.我国投资产品与服务销售适合性监管制度完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11]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第2条.

12]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第6条.

13]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6款.

14]中金所要求投资者应当在申请开户前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第5条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15条.

15]罗文辉.证监会将研究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3月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