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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首先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股利分配的政策理论,接着列示了我国的股利分配方式及关于股利分配的政策。然后主要通过对A股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加以分析找出尚存问题,进一步深入找出了影响股利分配的因素,并根据影响因素提出了改进意见,为股利市场的稳定提供依据。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现金股利;问题及建议
一、 国内外股利相关理论文献综述
(一) 国外股利相关理论文献综述
1.股利无关论
股利无关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条件下,股利政策与企业价值不相关,即在公司投资政策给定的条件下,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价值产生任何影响。企业的投资政策决定着企业的市场价值以及盈利与否,企业的市场价值取决于它所在的行业的平均成本和未来的期望报酬,而与企业的资本结构无关。
2.股利相关论
股利相关论认为股利政策与企业价值是相关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股利无关论所所说的完善的资本市场,实际的市场中总会有这样或长那样的情况不满足完善的资本市场的条件,这种种的制约因素影响着股利分配,股票的价格或者公司的价值与股利政策就不是无关的。
(二)国内股利相关理论文献综述
1.信号传递理论
刘志君[1] (2012)提出稳定、持续的股利政策,包括稳定的支付数量、分配方式等方面,是一种展示公司良好、稳定的业务发展前景,减少信息不对称,弱化激励问题的财务行为。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无论在支付数量还是分配形式方面都表现出相当的波动性和随意性。是一种信号传递理论。
2.利润相关理论
张春颖,刘岩(2013)[2]认为,盈利状况是公司决定股利政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有当盈利状况良好时,公司才有可能采用高股利或稳定增长的股利政策,而我国上市公司中一部分企业业绩却不尽人意,上市公司业绩不佳是造成股利政策不稳定的重要原因。
3."隧道效应"理论
"隧道效应"理论认为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想股东输送利益的"隧道"。大股东控股的企业股利的分配受大股东的影响,由于大股东流通受限股份较高,短期内难以获得资本利得,因而大多数大股东选择现金股利的方式来发放股利,通过分红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及问题
1. 不派现公司所占的比例仍较大
据调查,直至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不派现公司数达到了945家。公司之所以不派现大多是因为盈利状况不好,但是也有很多当年盈利情况较好的上市公司并未分配现金股利,可能与其成长周期有关。
2. 股利分配以现金股利为主
2004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将再融资与分红挂钩,掀起了派现的。上市公司选择以现金股利的方式来分发股利,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可以看得到的回报,可以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会给股东反馈一个经营良好的信息。
3.股利分配政策缺乏稳定性
根据统计数据(新浪财经),从2004-2010年间, 从未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数为366家,达到上市公司总数的27.0%;4年连续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数则降为100家;而连续7年发放的公司数目增到302家,但仍只占所有上市公司数的22.3%,进一步可以看出我国的上市公司连续派现行为有波动性,其现金股利政策连续性较差,缺乏稳定性。
三、 对上市公司现存股利分配政策的再思考
1.市场法制尚未完善,缺乏普遍约束力
我国规范股利分配的文件主要由证监会制定,属于较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因此具有存在权威性不足的现象,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严格遵循规范股利分配的政策法规。
2.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治理缺陷
上市公司的股权主要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导致很多上市公司中大股东的意志就是公司的决策。大股东的股权不流通,就只能通过现金股利来实现自身利益,于是很多上司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甚至有些上市公司高额派现。
3.企业缺乏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内源融资
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留存收益和利润分配之间进行权衡,如果企业缺乏外部融资渠道,无法及时获得外部有效融资,那么企业只能将企业利润大部分用在再投资中,使得股利分配资金减少,因此企业的股利政策往往与融资能力成正比。
四、 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建议
1、加强法律效力与市场监管力度
法律监管者要制定出有威慑力的法律,并且严格执法,依法行事。市场当局要加强对股市环境的监管,防止上市公司侵害投资者的权益,预防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从而减少股利市场的投机者,为公司的筹资和个人的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实施股权分置,规范股权结构,
加大股权改革力度,通过现金股利、送股、增股、扩股对广大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通过实施股份全流通使得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减弱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占。
3、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扩大资本市场规模,提高金融工具的多样性,降低直接融资成本,改善市场供求,使各种融资方式成本趋于平衡,使企业能够从多渠道获取低成本资金。
五、结语
本文主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加以研究,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传统股利理论介绍后,总结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现状和问题,并给出相应建议。目前,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企业管理者、控股股东、各中小股东以及关于证券市场的知识相较于西方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在股利政策探究这条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只有根据股利政策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才能走出适合我国现状的股利政策。
【参考文献】
[1] 刘志君. 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分析[J].公司治理研究,2010,(8):78-88.
[2] 张春颖,刘岩.股利研究回顾及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评析[J].会计之友,2013,(7):100-103.
[3] 胡国柳,李伟铭,蒋顺才.利益相关者与股利政策_冲突与博弈[J].财经学,2011,(6):72-80.
[4] 刘泽荣,黄文杰.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行为的影响[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4):126-130.
总论点:正确理解与处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具有重要意义
提纲: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
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1)调整事项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销售退回;
(三)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
(五)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提起的诉讼,以不同于资产负债表中登记的金额而结案
(六)新的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袁日对长期合同应计收益的估计存在重大误差;
(七)解决在资产负债表日正在商议的债务重组协议。
(2)非调整事项
(一)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三)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四)外汇汇率发生较大的变动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的股票股利;
(六)企业合并或企业控制的股权出售;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事项导致的索赔诉讼的结案;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作出的债务重组的决定;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出现的情况引起的固定资产或投资上的减值。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原则
(1)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2)非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
(二)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
(三)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
论文摘要:本文试图分析中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影响因素,以沪深A300成分股为样本来探寻股票市场现金股利规律。回归结果表明现金股利与每股净收益正相关;与净利润增长率相关性因股权集中度而不同,股权集中度高企业追逐长期利益故两者呈现负相关;而股权分散企业因情况各异而未显示普遍规律。现金股利与每股现金流量不显著相关。这些特征有助于预期现金股利派发
一、引言
股利政策是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或留存用于再投资的策略,其和投资政策、筹资策略并作为公司理财的三大核心内容。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和不流通股的存在,股利政策呈现三多一少的现象,即股票股利多、转增股本多、不分配多和现金股利少。随着全流通顺利完成,股利政策悄然发生了改变,现金股利分配的公司增加不少。本文将探析影响现金股利的影响因素。
二、有关股利政策的理论回顾
1961年,Millerand Modigliani提出了:在一个信息对称的资本市场,股利无关论即股利政策并不影响股票价值,股票价值完全由企业的盈利资产所决定。其认为股东的股利收益将恰好被资本损失冲销。比如公司运用外部融资替代了内源融资进行分红,此时尽管股东的红利增加了,但其持有股票的价格却下降了,因而资本损失恰好冲抵红利收益,因此股东的价值并无变化。是在现实股票市场上,无关论的假设前提很难满足,于是股利有关论理论:
①股利具有信号作用。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红利政策被外人理解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而现金股利较股票股利更受欢迎
②现金股利的成本理论。Rozzeff认为现金股利对降低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支付现金股利会给管理者带来压力,为保证支付红利的企业流动资金,企业管理者会降低资金流向非盈利项目的比例,并积极利用债务杠杆来实现公司盈利目标。这一作用的发挥会受到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市场监督能力的制约。研究表明:在股权集中的企业中,现金股利会造成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三、数据和样本描述
(一)样本数据和数据来源由于沪深A300指数成分股是各行业的代表性企业,比较早地完成全流通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大部分都利用现金分配股利,方便数据采集。另外,由于现金股利有信号作用,这就不排除其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干扰。但是,这个干扰对于沪深A300指数成分股的影响较小。本文选取了沪深A300股票的2007年年报数据,有效样本数为300个,来源于聚源数据网。
(二)变量的选择以及预期公司的现金红利政策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1)财务方面。股利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利润的获取,因此利润是红利的来源。我们可以利用每股净收益和和净资产收益来描述盈利能力,但是这两个指标具有高度的共线性,因此,本文使用每股净收益指标(NETINCOME),预期两者成正比例相关
(2)投资机会。公司的投资机会和融资成本高低会影响公司股利政策。如果公司公司的投资机会很多或者较难得到资本,则公司采取较低的现金红利,把留存用于再投资中。本文用净利润增长率代表投资机会(NETGRO),预期两者成负比例相关
(3)资产流动性影响。现金股利直接减少公司现金,因此把每股现金流量也纳入模型中(CASHF),预期两者成正比例相关
(4)股权集中程度。这个变量对现金股利影响具有争议性。根据股权理论解释,股权集中度越集中,成本越低,对现金股利要求越低。另一方面,股权集中的企业有动机获得高现金股利这一无风险资产。本文将用CONSEN代表股权集中度来研究股权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比例与第二大股东比例差大于30%,CONSEN=1,否则C0NSEN=0
四、结果分析
(1)现金股利与公司每股净利润呈正比,因为股利来自公司经营利润。证监会可根据此结论判断一些公司的异常红利政策,加强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控制风险。因为一些公司为了达到增股标准,强行推出现金红利政策。
(2)现金股利与净利润增长率相关性与股权集中程度有关,股权集中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与净利润增长率负相关。
股份集中公司的大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密切攸关,制定现金股利比较理性,更加追逐企业的长期利益。据此,监管部门加强异常的现金股利政策的风险防范。由于在信息不对称和低风险成本的情况下,企业家会伤害小股东利益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追逐短期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遵循着经济发展规律,制定了参与激烈竞争的发展战略,有的顺势而为,有的借势扩张,有的潜心积累、蓄势待发。于是就有了企业之间的联合与渗透、收购与兼并。本文就一般企业兼并过程中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兼并的概念
一个企业被另一个企业所吞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兼并(Merger);二是收购(Acquisition),兼并与收购,又通常简称为并购。
企业兼并是指通过转移企业所有权的形式,一家或多家企业的全部资产与责任不需经过清算都转移为另一企业所有,而接受全部资产与责任的另一企业仍然完全以自身名义继续运行。收购则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企业的股票或股份等方式,取得该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管理权。
在我国当前的资产经营和重组中,经济学界经常将兼并与收购不加区别的使用,给人们的印象是兼并与收购是一回事,但要从追求法律概念严谨的态度上来理解,就应该按照兼并与收购不同的内涵合理地加以区分。其实,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具体表现在:
1.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兼并行为的行为主体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即兼并公司与被兼并公司,且兼并方的实力明显强于被兼并方,通常是特定的两个主体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而公司收购的行为主体为收购者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主体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主体为非特定的。
2.适用的法律范围不同。兼并行为属于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因此,公司法规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收购是任何有能力的投资人通过收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公司的证券、股票,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
3.目标不同。一般来说,兼并一个上市企业的代价太高,所以,兼并的目标公司主要选择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和两合股份公司。而收购的目标公司一般是上市公司。
4.法律后果不同。兼并的法律后果是兼并方及其法人资格存续,被兼并方及其法人资格撤销。而公司收购则是收购人获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地位并未改变。很多学者将企业兼并称之为整体收购,就是把兼并当成一种特殊的收购方式,但从法律后果来看,即使是全面整体收购,成为收购投资人的子公司,但被收购企业的法人资格和法人地位并未丧失,如果收购投资人在收购之后将被收购企业拆分解散或合并,也并不是收购行为的直接后果,而是收购人在取得被收购企业控制权后的经营行为,是控制权的作用结果。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兼并是在市场竞争机制环境中,劣势企业将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给优势企业,同时劣势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的一种市场行为。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就是兼并。
二、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的形式主要有:纵向兼并(同一生产过程中的相关环节的企业兼并。其主要的经济目的是为了保证供应和销路,同时也能保证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横向兼并(同一环节上的相关企业的兼并。其主要的经济目的是消除或减少竞争,并因此增加兼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综合兼并(指跨行业、跨产品、的综合性的企业兼并,又称为一体化兼并,目的是经营多样化)。
我们着重从操作方式上来区分,其兼并形式应该分为:购买兼并:即兼并方通过对被兼并方所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清产核资,协商作价,支付产权转让费,取得被兼并方的产权。接收兼并:这种兼并方式是以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所有债权、债务、人员安排以及退休人员的工资等为代价,全面接收被兼并企业,取得对被兼并方资产的产权。控股兼并:即两个或两上以上的企业在共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某一企业以其在股份比例上的优势,吸收其他企业的股份份额形成事实上的控制关系,从而达到兼并的目的。行政合并:行政合并,即通过国家行政干预将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划归为本系统内或行政地域管辖内最有经营优势的企业,不过这种兼并形式不具备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兼并。
而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也就是说不通过购买方式实现的兼并是非正常兼并,鉴此,我们只讨论购买兼并。
三、企业兼并中的股权转让
(一)兼并中产权转移的一般过程企业兼并中股权的转让是整个产权转移的一部分。公司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兼并的公司将被注销或消灭。任何一个公司,其组成三要素是:公司的资产、公司的法人资格(人格)和公司的股权。公司被吸收合并的最终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兼并公司一般是以收购资产和收购股权的方式来实现兼并的,但无论是收购资产还是收购股权,吸收兼并公司都要按对价以现金或公司股份做有偿交易来实现资产和股权的转移。
首先,资产收购。通过对被兼并公司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后,兼并公司出资收购。这其中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兼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兼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的债权和债务,被兼并公司将会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权利和义务,换来的只是兼并公司所支付的现金。然后被兼并公司解散,因债券和债务已经全部转移到兼并公司,无需清算,被兼并公司的股东按其拥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现金。第二种选择是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兼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购买被兼并公司的全部资产同样也包括债权和债务,被兼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仅拥有一定比例的兼并公司的股份,被兼并公司解散,因债券和债务全部转移,也无需清算,被兼并公司的股东按原有股权比例分配兼并公司支付的兼并公司的股份,从而成为兼并公司的股东,被兼并公司注销。
其次是股权收购。通过对被兼并公司的所有股份进行市值评估,兼并公司收购所有股份。这也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兼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兼并公司股东的股份,使其成为兼并公司的一部分。之后,解散被兼并公司,因为是整体收购,无需清算,被兼并公司注销。第二种是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兼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换取被兼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被兼并公司的股份,而使得被兼并公司的股东成为兼并公司的新股东。之后解散被兼并公司。因被兼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由兼并公司所接受,无需清算,被兼并公司注销。
(二)公司兼并中股权转让的问题无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被兼并公司的股权都将转让给兼并公司。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以等价有偿交换的方式向其他人转移股权。然而,在公司兼并过程中,股权的转让又有其特殊性。
第一,等价的界定。公司兼并的定义,决定了公司与公司之间要面对面谈判,直接确定兼并合约的所有内容,被兼并公司的价值是主要内容,双方接受即为等价。当然,价值的确定可以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评估,但不作为最终定价,只作为参考依据,双方可据此讨价还价,最终还是要以双方都能接受为准。
第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张。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内,某一股东对外转让出售股权时,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非本公司股东的认购人而认购该股权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中,确立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并限定适用于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公司兼并另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时,被兼并公司往往不是所有股东都同意被兼并,为达到阻挠兼并的目的,少数股东甚至主张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定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就是为了保护优先权股东的利益,但是,这不意味着就可以损害同意转让股东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优先权股东只要求判定对外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阻止股权对外转让,但不主张购买股权。为此,《公司法》第72条作了明确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一个时间点来分隔,被兼并公司要保障少数股东的法定权利,可为此召开股东大会,限定时间让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行使购买权。如果时间已过,仍不行使购买权,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放弃购买,按法律规定即视为同意转让,此时,在征得大多数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正式启动兼并程序,一旦启动股东优先购买权不成立。
如果在启动兼并程序后,少数股东仍决意阻挠,不转让股权,我们就要引入领售权(dragalongright)制度,强制收购其股权。
第三,兼并公司恶意不完全收购。在公司兼并中,尤其在股权收购的兼并中,兼并公司如果只想取得对被兼并公司的控制权,然后再对被兼并公司进行拆分、注销等,为此,兼并企业通常只收购大股东的股权,把少数小股东的股权排除在收购之外,形成不完整交易,此时,我们有两种选择:
一是根据《公司法》对吸收合并(兼并)的定义,兼并公司无权注销被兼并公司,被兼并公司的名称、法人地位仍得以保留,兼并公司只是控股公司,被兼并公司的主体仍按原有模式运营,未被收购股权的股东仍作为公司股东享有原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另一种选择是引入跟卖权(tagalongright)制度,强制兼并企业将少数股东的股权与大股东、多数小股东的股权一并收购。以完成所有吸收合并的整体收购程序,形成真正的兼并。
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要]2004年,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本篇论文通过分析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及特点,指出了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公司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实施股利分配政策,从根本上改善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治理情况,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走可以持续发展的道路。
[
关键词 ]中小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截止2015年9月,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达有767家;同期的沪、深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为1071、478家,中小板在我国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
1.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特点
1.1普遍进行股利分配
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更加重视对股东的回报,普遍采用股利分配,如果不考虑买卖价差和股票价格变动,持有中小板股票的股东,可获得远远高于沪深两市主板的股利收益。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每年进行股利分配的比例都在80%以上,明显高于沪深两市的主板市场进行分红的比重。
1.2股利分配以派现为主
相对我国主板上市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偏爱派现,尤其是在中小板运行的第一年。2004年38家中小板上市公司,全部采用现金股利,平均每股现金股利为0.249元,流通股股利发放现金总量为29.87亿元;同期,沪、深主板平均每股现金股利为0.108元、0.152元。目前,现金股利是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股利分配方式。
1.3股利分配形式多样化
我国股份公司股利分配可采用现金股股利和股票股利。在实践中,我国股利分配以派现为主,在此基础上还有派现转增股本、派现加送股、派现加转增以及派、送、转三者结合等。
1.4现金股利率较高
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股利不仅以派现为主,而且,现金股利率很高。见下表1:
2.完善中小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建议
2.1管理层要强化对股利政策的监管
近几年,资本市场的管理层出台了一些关于股利政策方面法规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要与是否发放现金股利挂钩。但政策规定相对简单,没有考虑不同上市公司具体情况。上市公司股利,尤其现金股利,一定要符合公司具体情况。管理层应该引导中小板上市公司,根据股利发放的资金来源,制定中长期的股利政策,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或在公司年报中披露,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信息。
2.2发展机构投资者
与主板市场类似,我国中小板市场的投资者,绝大多数是散户,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非常小。另一方面,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多是家族企业,股权结构中家族凑成员持股比重高。2014年,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约36%。股权结构单一,也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机构投资者不仅资金雄厚,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有操作计划。
2.3提高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影响中小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很多,其中盈利水平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中小板上市公司大部分是所在行业中佼佼者,具有比较强的竞争力,最终才得以上市成功;很多地方政府往往对上市公司给予优惠政策。这些上市公司盈利水平要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具有高成长的特征,有能力向股东支付比较高水平的股利,作为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中小板上市公司必须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使得公司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这样才能向股东支付较高的股利,为股东带来丰厚的回报。公司盈利水平的提高只能依靠生产经营的发展,而不能依赖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
2.4强化对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民营企业是中小板的主力军,占总量的70%,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具有特殊性,股权初始获得成本比较低,流通股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往往要付出的比较高的成本,存在“同股同权不同价”的特殊现象。要加大对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加大其违规成本,尤其是要避免实际控制人掏空公司的行为。特别要严格审查其兼并其他上市公司行为,完善股权质押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限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利益输送途径,有效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2.5股利政策必须与公司发展周期相吻合
根据生命周期理论,在公司发展在不同的阶段,所需要的资金是不同的。当公司处于成长期时,对资金需求比较大。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采用低水平的股利政策,尤其是现金股利率不宜高。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资金需求。相反,当公司处于稳定期,可以采用实行比较高的股利支付率,向投资者传递公司良好的预期。
参考文献
[1]吴国鼎,鲁桐.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治理——基于2012年度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分析[J].经济论坛,2013.12:1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