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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道“紧箍咒” 探索监督新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如何贯彻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防止在人事任免过程中出现“重任命、轻监督”,甚至“只任命不监督”的现象,是青浦区人大常委会一直在思考、探索的工作。今年年初,区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探索实施以“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的方式,加大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经多方听取意见、反复比较研究,主任会议决定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旅游、体育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履职评价,同时研究制定了《青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局长履职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评议指导思想、报告内容、方法步骤等,成立了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满意度测评工作小组,着重对被任命干部贯彻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听多方声音 让代表、群众广泛参与
在对区旅游局局长、区体育局局长履职情况开展的评议活动中,区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对被任命干部的意见建议。“旅游事业是否较以往有所发展,有无亮点呈现”;“小区体育健身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如何”;“两位局长服务基层的群众意识强不强”等问题,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分组走访代表活动,通过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感受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通过区人大各代表小组组织区人大代表在联系村居和接待选民等活动中了解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测评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工作调研和督办代表建议等方式,掌握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代表、群众的广泛参与,使测评工作组比较全面掌握了被评议人员的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开展后续评议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
有评议有询问 使测评更加客观真实
今年5月和9月,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局长分别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了履职情况并接受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满意度测评。会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对报告进行了评议,并就推动全区旅游业转型采取的举措,如何重视对代表关于旅游事业发展议案和建议办理,如何谋划公共体育活动场馆规划建设、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等方面提出了询问,报告人现场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报告区委,同时抄送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这种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的做法,增强了被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
一、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类型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反失职、反渎职力度的加强,法律法规对工商干部履职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晰。目前,就基层而言,履职风险来源主要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是从五个方面对工商业务干部的履职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如果对它们理解不深、重视不够,履职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1、行政许可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就注册登记条线而言,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对前置审批把关不严谨。表现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审批文件的,没要;不需要的,乱要。这两种行为,一方面可能是业务不熟;另一方面,就是个别人员,存在靠山吃山和雁过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对登记事项把关不严谨。对需要审查的事项轻易放过,更有甚者,帮助企业做假。例如,不认真审查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甚至帮助、参与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三是对细节审查不严谨。虽然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的要求是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是很明显就能看出存在问题的,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将无法回避。四是对许可审批的具体环节不清楚。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目前,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吊销手续。
2、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从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看,一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带来的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二是在处罚中的不廉行为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经不住当事人的不择手段的利诱,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规定进行处罚。三是随意增减处罚幅度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减少处罚的幅度,结果是以罚代管,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履职风险。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10余部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实际上,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办案方便而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不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一旦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必然会引发行政诉讼,一旦败诉就会有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
4、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是对外或提供证明。近年来,工商部门在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监管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来讲,我们监管信息,必须有根有据,必须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一些有关企业商业信誉的事项时,要慎之又慎。在企业档案查询方面,要严格按照档案查询的管理办法,认真审查查询人员的资格,不能将企业的商业隐私供无关人员查询。在对外出具证明时,只能就事论事,就材料而出具证明,不能超过职权,随意为企业的经营情况或产品作担保。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更不能有向社会推荐企业产品的行为。
5、行政监督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除市场准入和行政执法外,还承担着许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许多高危行业、重热点行业监管上,责任不可小视。例如,在对危化品销售监管上,必须认真监管到位,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数量,在职责范围内,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不能闭门造车,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签字的不签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风险的类型,我们不难发觉履职风险形成的两大重要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分工的不完善。随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工商部门的职能领域得到了扩展,但同时也带来越来越大的执法风险。在这些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分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买单”。由于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太广,承担的责任太重,且无证与无照存在前扣关联性,多数地方都会将责任划给工商部门,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却依然可以稳坐“钓鱼台”。二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某些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正当的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会承担渎职风险。三是执法软硬件条件的限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日用商品品种繁多,单是容易引起责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种,要在现有的人力状况下实现对辖区流通领域内所有商品类别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装备方面,工商部门无产品检测机构,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二)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主要是六个方面:一是部分人员思想素质差。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诱惑也对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二是认识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还很遥远;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虽然目前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但真正能够落实的寥寥无几。由于责任追究制并未落实到人头上,导致部分工商干部责任心不强;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五是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强业务学习,不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是跟着感觉走。六是小团体利益作祟。某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必将导致责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规避风险的思考及对策
有岗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险,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每个工商干部监管市场秩序的权力,责任当然不可推托。当然,只要我们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职,再大的风险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组织而言,可从四个方面帮助干部规避风险:
一是分清责任,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今年以来,泰州工商系统积极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出台了《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晰了各个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方面的职责,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这就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基层一线从事监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政务督查。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承办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阳光政务”,尽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抓好“三个结合”:督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对登记材料、案卷等及时进行随机抽查,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建立执法权力制约制度。实行案源发现录入报告制。办案单位要建立案件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案件来源、发现时间、汇报时间、立案时间、调查人员、经办人等,便于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实行执法过程相互制约,即严格落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操作的法律规定。推行重大案件集体会诊制。以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克服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实施强制措施规范管理制。对查封、扣押及罚没物资建立详细的清单,采取专人专管,指定场所保管,以避免出现违规使用等情况。
四是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对本系统内的职务犯罪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使执法人员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对本系统执法人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倾向也不能轻易放过,要通过思想教育、劝戒引导等方式方法及时纠正干部的错误观念和思想。
就个人而言,可从四个方面,自觉规避履职风险:
一是树立掌权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我们工商干部的职权是组织上赋予的,组织赋予我们权力,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如果我们把它异化为个人捞取好处的权柄时,就违背了组织授权的初衷,与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作为基层工商干部,直接接触各类管理对象,受到的诱惑、面对的人情更多,更复杂。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时刻自我警省,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的学习,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规定,是我们从政行为的准绳,我们每一项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于法有据。所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每一位工商干部来说,尤为重要。必须认真地学习它,理解它,在工作中运用它、执行它,严格按规矩办事,再大的风险,都能避免。
一、指导思想
坚持“求进、求快、求新、求实”,突出“解放思想”总开关、“转变作风”总动力、“项目建设”总抓手,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树立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导向,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促进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清廉为官、事业有为”。
二、考核对象
乡镇、管理区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
三、考核内容
1.履职尽责工作。主要指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经济目标责任书中各项目标任务。
2.党建综合工作。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人大工作、政协工作等内容。
3.业绩测评。主要为县“四大家”领导和“两代表一委员”对各地各单位工作实绩、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和干部作风、勤政廉政等情况的总体测评。其中县直部门业务工作测评,根据市直主管部门对县直部门业务工作排名进行折算。
四、考核办法
(一)实行分类评价
按照乡镇管理区、党群综合部门、经济工作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四个类别分组考核、分类评价(考核分组附后)。
(二)实行清单管理
1.制定项目清单。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集体研究制定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党建综合工作项目清单(样表附后)。
2.项目清单审定。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工作项目清单由县“两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经县委、县政府联系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3.项目清单备案。工作项目清单以适当形式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报县绩考办备案。县绩考办建立工作项目管理信息库,并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项目信息档案。
4.项目跟踪管理。县绩考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对问题和不足督促整改落实。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半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报告报县绩考办。
(三)实行量化考核
1.分值权重。履职尽责工作、党建综合工作和业绩测评三项按60%、30%、10%的权重计分(考核评分体系附后)。
2.考核评分。县绩考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履职尽责工作和党建综合工作制定具体的积分制考核办法。
县委、县政府对乡镇、管理区经济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年内组织开展两次现场拉练评比,并将评比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年底,由县“两办”牵头,县绩考办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六项考核”,对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工作项目清单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3.业绩测评。年底,县绩考办组织县“四大家”领导和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对各地各单位工作实绩、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和干部作风、勤政廉政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直部门业务工作测评,根据市直主管部门对县直部门业务工作在全市系统内排名进行折算。
(四)实行加分扣分
对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实行表彰奖励加分、工作过错失误扣分。加分、扣分办法由县绩考办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实绩优秀、实绩良好、实绩一般和实绩较差四个等次。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每组按30%比例确定实绩优秀等次;每组最后一名,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为实绩一般或实绩较差等次;其它确定为实绩良好等次。被“一票否决”的,不得确定为实绩优秀等次。
(二)表彰类别
对实绩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授予“优胜奖”。同时,设立“十佳发展业绩功勋奖”和“十佳服务滨江新区贡献奖”两个单项奖,评选名额各10名。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运用方式
1.发放目标责任奖。获得“优胜奖”和良好等次的,单位在编在岗干部按上年度本人12月份全额工资发放目标责任奖;其中,对每个组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目标责任奖实际发放金额根据干部履职尽责工作考核得分按百分比计算。
目标责任奖金垂管部门自筹,其它单位由县财政列支。
2.与年度考核挂钩。实绩优秀等次的,单位干部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20%。实绩良好等次的,单位干部优秀等次比例为15%。实绩一般或实绩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取消评优资格,单位干部优秀等次比例下调为10%。
3.与干部使用挂钩。实绩优秀等次的,班子成员优先提拔重用。实绩较差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确定为实绩较差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考核结果通报到垂直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六、有关要求
1.加强考核管理。考核成员单位要紧紧围绕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工作项目清单,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履职尽责情况,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准确分析评价领导班子各方面表现,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供依据。
2.规范考核程序。对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履职尽责工作的考核由县绩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评责任单位要根据所负责考核任务,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务实的精神,积极探索领导班子履职尽责考核工作的新方法,不断提高考核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科学评议机制。一是不断提高调查了解的能力,除运用走访座谈、案件抽查、旁听庭审、明查暗访等单向性的方式外,着力运用监督电话、网上信箱、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互动性的方式进行调查。二是继续强化在具体评议过程中对评议对象的量化评价,不断完善标准化考评体系。加强前期调研,着手建立对检察官的量化考评体系,找准履职情况中每个评议项目的权值,努力做到客观、公正,进一步增强履职评议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三是在今后的履职评议庭审旁听活动中,将被评议对象的庭审场次调整为随机确定、临时确定,避免出现“事先通知,突击准备”的形式主义做法。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量大、面广,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等传统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地公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公示被评议对象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邀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反映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二是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断扩大他们在评议活动中的参与度,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公众开放日,参加被评议对象的案件庭审旁听,进一步了解被评议对象所处单位的工作环境及办案情况。
(三)进一步提升评议主体层级,扩大被评议对象范围。探索将履职评议的主体由目前的主任会议审议提升至常委会层级,被评议对象需向常委会作履职报告,常委会对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由常委会确定履职评议的等次。此外,在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初步考虑将履职评议的对象扩大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相关人员,做到评议对象全覆盖,进一步增强和拓宽人大司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审议,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常委会期间,审查、评议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是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应该说,审议权是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一项重要职权。从笔者近几年的观察来看,目前代表和委员审议普遍存在以下三种现象:
一是“角色错位”。有的代表把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说成是“学习政府工作报告”,这是严重的“角色错位”。应该说,不管是哪一位人大代表,也不管这位代表是干部还是群众,一开人代会,你就是人民的权力行使者,你的职责和业务就是代表人民审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是主人;“一府两院”是人民意志的受托者,是公仆。
二是“评功摆好”。不少代表和委员审议报告,大讲赞美甚至有吹捧之辞,这种风气是不健康的。我们讲,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成绩应该予以肯定,但主要的是从人民利益的角度、法律的角度,帮助政府机关及其部门找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三是“金口难开”。人代会、常委会上,经常有代表整个会议期间都不发言,或者简单附和别人同意还是不同意。这样的“金口难开”,势必影响常委会审议质量,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要解决以上三种现象,笔者以为,首先要让代表了解全局,对政府全面履职情况和提出的工作目标全面了解。对此,要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检查、调查,以利代表了解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定期向代表、委员寄送有关资料、文件。其次建立健全工作规则,以制度的形式让代表和委员畅所欲言,《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和委员审议期间发言,不受法律追究。要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定期表彰积极履职的代表,典型引路,提高代表审议发言的积极性。第三要鼓励代表和代表小组深入开展各项调研,了解社情民意,确保会上有话说、说的准。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代表活动室,搭建代表互动平台,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