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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执法环境,导致我国行政执法的性质、作用等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行政执法渐渐开始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性质变得更加平等化和透明化,所有这些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执法在社会中的形象。
1.新媒体技术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影响。新媒体也被称作自媒体,与报刊等传统媒体的最大不同是,新媒体赋予每个人传播和分享信息的机会,媒介资源不再仅掌握在少数权力机关的手里,而是渐渐开始走向平民化。社会舆论具有盲目性和不可控性。首先,公众并不是专业记者,在分享某个行政执法事件时,可能会根据跟人喜好,主观地放大事件的某一部分,隐藏掉另一部分,造成事实的失真,影响公众对事件整体的判断;其次,人们在发表评论,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出于对案件事实产生的同情,并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导致评论越来越走向偏激;最后,作为直接面向群众的执法机关很容易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以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的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不更多考虑群众的利益,导致很容易受到群众合意即舆论的影响。
2.新媒体加深了人们对行政执法的传统刻板印象。在对网络关于行政执法报道的调查中显示,在报道中出现最多的是与暴力有关的词语,报道更多地站在行政执法对象的角度,更愿意表现他们的声音和意见。在这些报道中虽然没有出现评论性的语言,貌似遵守了新闻公正和客观性,其实,传播者在对新闻事件材料的选取过程中就已经将个人的主观意见隐含在新闻的报道中,这种报道比直接发表评论更具有说服性和影响力,通过影响受众对新闻事件的判断来引导公众意见,对行政执法主体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推动行政执法不断走向现代化、平等性和透明性;另一方面,不断干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并加深了人们对行政执法的传统印象,妨碍了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结束语
网络等新媒体技术的产生不断改变着我国行政执法的环境,使行政执法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影响,并不断变革着行政执法的性质和内涵。它所带来的影响,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再也不能忽视网络的力量,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网络技术的应用,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职能。
本文作者:刘步云作者单位:广西苏氏集团
首先,可以降低劳动强度。因为老式的制糖分离机采用人工操作的方式。在进行分棉糖的操作时,如果粒度很小,就会采用人工对卸料进行敲打,这样就使得劳动强度大大的提高。由于XJZl320GB/G离心机采用的是全自动的操作方式,分离过程由微机控制,只需要适时调整机器的运行状况,根据糖膏的质量设置合理的参数,并对分离机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而不需要人工进行操作。这样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不仅大大的降低,而且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从而达到较高的经济效益。
其次,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老式分离机在运行时会有很大的刹车噪音。对工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全自动的分离机只有很小的噪音,这样就有利于保护工人的身心健康。老式离心机的运行时,在分蜜阶段有极度不好的环境。有严重的跑、滴、漏、冒等状况,打水过程有较高的蒸汽量,温度高而且湿度大。采用XJZl320GB/G离心机后跑、滴、漏、冒等状况被杜绝。在完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水洗和汽洗的操作。这样就大大的改善的了工人的工作环境。而且由于有较高的自动化程度,而且对材料的磨损消耗程度也大大降低,因此体现相出了较高的经济效益。
再次,采用XJZl320GB/G制糖离心机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老式的制糖分离机不能对成品水分进行有效的控制,蒸汽的消耗量巨大。采用全自动离心机后,由于密闭的环境,能够比老式的离心机节约一半的蒸汽。大大的提高了糖厂的经济效益。老式分离机在进行幼砂糖的生产时,一般会有0.4毫米的煮糖粒度,两台分离机工作,还难以保证水分,对幼砂糖的质量和产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XJZl320GB/G离心机在煮糖粒度为0.4毫米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四台离心机正常运行,相同的湿度状况下,成品糖水分都在0.05以下,有较高的幼砂糖质量。
最后,采用XJZl320GB/G制糖离心机能够降低制糖工艺的损失。老式的制糖离心机在运行时,都是采用人工控制的方法进行打水及拨原、洗蜜的时间,并且很容易造成打水量过多或过少的情况,而且打水不均匀,使得回煮量大。尤其是在生产棉糖时,原蜜纯度一般在86%~86.5%之间,废蜜纯度在65%左右。然而XJZl320GB/G离心机的打水量、拨原、洗蜜的时间都是通过微机按照规定的参数进行适时调控。同样在生产绵糖时,原蜜纯度在85.5%~86.5%之间,废蜜纯度63.5%左右。相比较老式的制糖分离机,废蜜纯度降低了1.5%。工艺的损失大大的减少了,产糖量得到提高,由此糖厂能够得到较高的经济效益。
但是,我国的电视法治新闻,本身也存在一些操作和观念上的问题,并且直接影响了其长久的价值追求。
电视法治新闻缺少第一现场。电视新闻以追求第一现场为目标,拍摄到了第一现场的图像,就抓到了关键,抓住了“活鱼”。生动形象的画面,抓人眼球的事实,快速便捷的传播,就成了电视法治新闻制胜的法宝。可是观众在电视上看到的电视法治新闻,拍摄到第一现场的精彩新闻却不多。
对于已发新闻和预发新闻,都失去了拍摄第一现场的时机;对于可能预测到的新闻,多是些会议类的,没有多少精彩的镜头。对于突发的新闻,由于记者的反映问题,也很难抓到正在进行中的第一现场。导致关键的精彩的镜头缺失,没有现场只好用解说词、空画面来凑合。
电视法治新闻的法治含“金”量低。电视法治新闻记者的职责在于宣传法律知识,增强观众的法律意识。法理的深浅,决定着法治节目“含金量”的高低,谈案是为了说法,析案是为了明理。但是有时观众会发现一些电视法治新闻缺少法治色彩,如法治栏目关于“高考热的冷思考”报道的内容针对的都是一些普通社会现象。有的电视法治新闻甚至用人情代替法理,用道德批判取代法律规范,没有突出电视法治新闻的特色和优势。
电视法治新闻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在一则法治新闻中,出现了受害人在胎儿未出世之前就已经知道是个男婴的细节,而且还对B超的检验单进行了特写,但是胎儿的性别鉴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类似问题还有一些,对于法治类节目出现这类偏差实在是不应该。
电视法治新闻缺少平民视角。同志曾经提出,“电视镜头要更多地对准群众,电视报道要更多地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以平民视角、平等的眼光、平和的意识观察和拍摄平民生活,是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
电视法治新闻在内容选材上大多贴近百姓生活、服务百姓生活。记者的摄像机也降低了姿态,将焦点对准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关注他们的心灵世界、展现他们的寻常悲欢。但有一些电视法治新闻,只从有关部门的角度出发,做从上向下式的宣传和,没有从百姓的立场进行解读。
电视法治新闻除了要克服以上问题和缺点外,为了长远目标和增强观众的忠诚度,还应该在采访拍摄、编排方式和新闻理念上有更高层次的追求。
电视法治新闻对新闻故事化的追求。美国名牌电视新闻栏目《60分钟》的节目执行主编席弗勒在回答“什么样的选题能进入《60分钟》”时说:“我们最基本的选题思路是,寻找一个小故事,但这个故事要在一个大的主题之下。”
近几年来,国内电视法治新闻故事化的趋势亦越发明显,选题故事化、人物个性化、叙事情感化已成为我国电视人共同追求的目标。很多法治新闻具有相当大的冲突性和悬疑性,强烈地吸引着观众。编导和记者们悉心搜集各种材料,精心编排,使得每一个故事一波三折、扑朔迷离,让一个严肃的栏目具备了可看性,成为吸引观众的又一利器。
通常,在法治报道中,坏人一定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要有一个圆满的结局;如果没有坏人受到惩罚的结局,就会使观众在看完节目之后,难以得到心理的平衡。
电视法治新闻对法理的追求。法治类节目的精髓在于说法,要明辨,精于阐释法理。
这就要求电视法治新闻的记者、主持人抓住案件最本质的东西和观众最想了解的东西,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
要为观众提供信息,还要对信息进行深度解读,告诉观众这些信息意味着什么,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关系。很多电视法治新闻,不仅介绍案件,而且介绍它的背景,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了“网络式”的链接、形式上的犀利深刻和内容上的丰富深广,让观众不仅知其然,而且也知其所以然。比如,在《街头叫卖诉讼书》的报道中,生动的新闻画面和演播室中法律专家详细的点评相结合,挖掘出了法律案件背后的丰富内涵。
电视法治新闻对感动的追求。好看的东西不一定让人感动,而让人感动的东西一定好看。
很多电视法治新闻的主人公来自社会底层,他们奔波忙碌,却担负着远超自身承受力的巨大压力;他们向往幸福生活,却要在两难中作出艰难抉择;他们像泥土一样朴实,他们的善良、勇敢、坚强与执著让我们眼前一亮,令我们感动不已。
以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报道《真爱无边》为例:信阳农村的一个三口之家,原来日子清贫,却夫妻恩爱。然而世事无常,急于脱贫的丈夫走上了抢劫的道路。随着时间的推移,终日惶恐不安、饱受良心谴责之苦的妻子终于下定决心,亲手将丈夫送入监牢。
后来,在监狱服刑的丈夫终于理解了妻子的良苦用心,当画面出现一家三口相拥而泣的场景时,全片达到了。此情此景,让人为之动容。
因此,关注情感、关注心灵、关注人的内心世界那块最柔软的地方,理应成为电视媒体永远的追求。
电视法治新闻对“人文关怀”精神的追求。在报道法治类题材时,不应该局限于刑事案件的报道,而要更多关注人的命运,去解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有新闻价值的典型个案;挖掘我们身边自觉学法、守法的典型;关注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人群的生活,以培育电视的“人文关怀”精神。
李东生副部长曾说过:“电视法治节目,重在‘普’,根在‘法’,淡于‘奇’,贵在‘引’。”法治节目自身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严肃性,但同时法治节目也是民众意愿的代表,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所以,要把节目的法治内容、百姓角度、人文精神完美地结合起来。
更为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电视法治新闻开始注重“人文关怀”精神,更多地关注个人的命运,从人的角度来报道新闻。同时,大多数电视法治新闻栏目还开通了观众热线和短信平台,观众不再是旁观者,而是“参与者”,栏目与当事人共同面对困惑与烦恼,用人文的关怀精神为观众解决问题,给予了观众充分的参与权和发言权。
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曾经说过,我们生活在一个平民化的时代,主持人只有认识到和观众的这个“同一性”,具有一个平视的目光,站在公众的立场上作出感情判断,目中有人,心中有情,才能得到更多的观众认可。
主持人要摆脱传统法治新闻栏目主持人严肃的面孔,主动介入,用有个性的温馨的语言拉近与观众的距离,带领观众走入法律事件中。提高栏目的亲和力和贴近性,体现栏目对观众细致入微的人文关怀。
人文主义是一种对观众博大深远的普遍关怀,也是电视法治新闻发展的必由之路。
公约在1972、1978和1991年经历三次修订,分别在保护对象范围、保护年限、免责和例外、保留种和种子交换制度方面都有变动,但秉承了其一贯宗旨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为社会总体利益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发展。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在其国内法中体现和规定机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包括:判断植物新品种的创新性、差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四标准;申请和审批的程序;经认证培育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例外;培育者权利的保护年限;导致培育者权利被宣告无效的事件等。
受保护的培育者权利的内容类似美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既包括培育者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对其在培育过程中付出劳动和所得成就的承认。该品种的推广、销售、进出口、仓储和再生产等活动,都必须得到培育者的授权。这意味着培育者可以从任何公司对其产品的再生产营利活动中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培育者同时还享有对新品种的命名权,但须遵从一定的规则规范以防止该名称产生误导性或与其他任一已有品种名称的雷同。
公约中还明确规定了培育者权利的例外情形,即无效条款,该条款将产生对受保护品种的使用无需经培育者批准的效力,具体情形包括:私人个体非营利性使用、为进一步研究的使用、科学实验中的使用和为种植其他作物的使用等。
关键字:信托委托个人理财法律性质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历经百年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1]这就牵扯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体来说,整个信托法就是在对三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经济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与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通过委托行为而产生,其次都以信任为建立之基础。再次,两者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遗嘱等其他委托方式设立,而只能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再次,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续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缘故而终止,而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即行终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财产权须移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而委托中财产所有权是不移转的,此为信托法引入国内最大的争议。
当前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正遍地开花,然而多家银行在这项中间业务上却不同程度地面临“零收益”、“负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领域的制度障碍,我们发现就连理论基础——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冲突,一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规政策找准“是什么”这一理论起点非常必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委托、授权、风险本人承担,这一规定就明确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后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3]从而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强调了属于信托关系中很重要的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口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还须针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相应分类具体分析,综合得出结论。
按照管理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按照银行是否承诺保证收益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如前所述,《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理解是委托关系,而理财顾问服务则不同。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利用自己在理财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优势和理财经验,向特定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一种专门化和个性化服务。但银行不为客户做出具体决策,不管理和处分客户的资金,有权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的仍是客户本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银行只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4]这是典型的技术咨询合同,依合同法应属委托关系。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因为“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银行储蓄存款保本并承诺利息的性质颇为相似,为防止引发银行借用这一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恶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将“固定收益”限制在相应的存款利息以下。虽然“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共担共享,与单纯储蓄不同,但所占比重过小,此理财业务以保值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应定性为借贷法律关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仅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的”,须以自己财产补足信托财产。但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依然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没有信托法上的条件限制,所以也无法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只能作借贷关系解释为当。
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就不同了,“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在该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客户将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全部授予了银行,银行成为了名义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很大,其与委托制度中,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来处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构成无权或越权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在以下三点上面符合信托关系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将其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更为妥当,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弱势地位的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上,立法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态度摇摆不定,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又大相径庭,很容易因为一个细节变动引致其法律性质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理顺目前纷繁的个人理财业务,以法律性质为起点探讨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辨析》李勇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宋佩
《信托法论——中国信托市场发育发展的法律调整》吴弘贾希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