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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解决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会议解决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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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高清 视频会议 解决方案

随着视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视频会议系统正逐渐成为现代化办公的标准配置。由于基于运营的视讯网络市场还不成熟当前的视频会议网络一般采用专用网方式。对于大部分的军队、政府、事业单位等用户来说,架设独立的专用视频会议网络可以实现更加安全、可靠、高质量的视频应用。

一、需求分析

1、业务需求

就当前专用网的视频通信需求来说主要有大型多方会议、小组讨论型会议、点对点会议、远程培训等方面。其中大型会议是有众多与会者在多个不同的大型会场召开的会议,这种方式需要系统具有极高的视音频效果,可提供各类控制接口和扩展接口,可提供适合大型会议召开的会议控制台,并具有极高的稳定性。

2、信道传输要求

大部分的专用网需要同时完成语音、数据、视频等多项通信业务,视频业务在各类通信业务中所占有带宽的比例是很大的,一个优秀的视频会议系统不仅需要提供性能优良的视频通信解决方案,还需要最大限度的减少带宽占用。

3、网络拓扑要求

鉴于专用网单位的行政分布特点一般采用树状拓扑结构行政中心就是网络的拓扑中心这样非常有利于系统维护和各类应用。另外由于大部分专用网具有多层次的拓扑如公安局有一级网、二级网、三级网、接入网需要系统能够支持多级级联。

4、性能要求

基于各类业务需求,同时由于专用视频会议网的使用率比较高,内容重要,需要系统具备易用、可维护、高可靠、高安全、高稳定等特性。同时,为了保障大型会场视频会议的效果需要采用高清晰视频会议系统。

二、设计思路 根据需求分析

在建设专用视频会议系统时需考虑以下多个方面:

1、采用何种体系结构

目前视频会议系统的体系结构有两种:一种为H.320方式;一种为H.323方式。

H.320方式基于电路交换技术,如E1专线方式,它的优点是QoS有保证、安全,缺点是组网方式固定、不灵活线路利用效率低。H.323方式基于IP包交换技术,它的优点是组网方式灵活,带宽利用效率高,缺点是QoS不能完全保证容易被黑客和病毒攻击。

2、采用何种线路

对于大部分专用网用户来说,都没有自身的线路资源,需要通过租用电信运营商的线路来组建专用网。其中最为普遍的是E1线路,这是因为E1线路的带宽价格比最高,线路的保密性、安全性、可靠性非常好,用户可以通过每个节点租。

用1到2个E1线路来完成所有通信业务的接入。

3、采用何种视频编解码方式

要实现一个高清晰的视频会议系统,当前一般可以采用MPEG-2、MPEG-4和H.264三种视频编解码方式。其中MPEG-2要求的带宽在4Mbps以上,主要在带宽资源非常丰富的线路条件下,这种方式性价比低,同时因为码流比较大在局域网中的扩展不方便。MPEG-4编解码方式可以在1.5Mbps带宽下实现4CIF的高清晰视频会议,正好可以满足当前主流的带宽要求且其流媒体应用非常方便。H.264是最新的编解码方式,可以在1Mbps左右的带宽下实现高清晰,但由于其编码非常复杂,处理器要求非常高,当前主流的视频终端只有CIF品质的编解码能力,但这种CIF品质的图像经过H.264的各项图像优化技术处理后可以达到近似高清的效果。

4、如何部署各个视频接入点

专用网络中需要实现视频应用的接入点主要分为会场和桌面。由于会场的面积一般比较大显示设备、音响、话筒、功放、摄像机等设备比较多,所以需要视频终端具有良好的视音频处理性能和扩展能力。

参 考 文 献

会议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诚信道德;会计现状;解决方案

一、会计职业道德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含义:

(一)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遵循职业道德要求,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二)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这些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

会计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经济学科,是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会计标准的设计,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方法的选择,都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求。因此,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在社会经济关系不断的变迁中,保持自己的相对稳定性。

(四)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会计职业道德是人们对会计职业行为的客观要求。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不仅要为政府机构、企业管理层、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

二、目前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会计法制和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在现实中,一些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二)追求私利,监守自盗

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陕西省延安市公路管理局李渠收费站原财务人员李进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不上缴的手段,将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570余万元转移后存入自己的银行卡里,用于互联网赌博,结果输得一干二净(来源:检察日报)。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在新形势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

(三)违背准则,弄虚作假

一些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没有严格执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客观上认同了会计做假行为,充当了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保护伞。有的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和故意造假的行为,却不予指明,并加以虚假的陈述,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三、造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一)社会环境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随着经济改革向纵深进展,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人际社会关系大大的复杂化,从而使不少人在物质财富中失去方向,导致一些贪污舞弊,,行贿受贿等等行为的泛滥。会计人员身处财经大权的关键地位,在一些不健康的消极环境影响下,其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二)法规滞后内控制度不健全

会计制度只是个别条款涉及到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缺乏系统全面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引导和约束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难以形成防范会计造假的自我约束机制;有的单位财务部门内部职责不明确,内控制度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有章不循,循章不严,重查轻处,不能实现有效的相互牵制和制约,使得监督制约弱化。

(三)工作地位“服从命令”作用

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地位上的从属性,带来其职业道德行为上的从属性。由于这种从属性往往使会计人员难以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单位利益和全局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处在两难境地。在工作中,会计人员经常会遇到领导的意图与财经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规定相抵触的情况,有时,会计人员虽提出合理建议,但单位领导仍坚持其做法,最终导致会计行为失范。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一)采取理论教育与实际教育相结合

在职业活动中,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会计道德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掌握相关的职业道德知识,再结合实际工作,形成高尚的社会主义会计道德品质,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二)采取典型示范与正面组织相结合

从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的高度入手,以会计领域先进模范人物的感人事迹作为教材,会计人员可以从中受到感染和熏陶,得到深刻的启迪和教育。

(三)采取自律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强调自律,从提高道德认识入手。舆论监督起着抑恶扬善的作用。这主要包括对遵守会计道德的人的褒奖,对违反会计道德的现象的批评教育,开展经常性的会计道德讲评活动,促进良好的会计道德观念和会计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发展。会计道德教育,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要从爱护出发,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引导会计人员明辨是非美丑,自觉改正。

参考文献: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会议解决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劳动争议 解决机制 或裁或审

随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已经不足以满足公正、及时的需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对劳动者权益或企业利益的保护,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况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1]。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是整个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程序。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大致概括为“一调一裁二审”。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限制的“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最重大的改革措施。

二、我国劳动争议的特征

(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

统计数据表明,劳动争议案件,自2008年以来都呈大幅增长趋势[2]。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的统计显示,2010年1至7月份,该市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3900件,一审案件收案数比2008年同期上升57.2%。2011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06件,同比上升17.12%。

(二)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企业、地区相对集中

一是劳资争议类型相对集中。劳动报酬纠纷,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占案件总数的75%以上,涉及经济利益的纠纷仍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中之重。二是劳动争议案发企业相对集中。发生在非公企业的劳动争议占案件总数的72%以上。三是案发地区相对集中。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等六省市立案处理争议案件数占全国案件总数的51%以上,但是也不能忽视其他省份劳动争议案件也在急剧增长。

(三)劳动者权益维护意识增强

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提高也是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一个推动因素。随着劳动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越来越多。

三、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

(一)调解程序“虚置”

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虽然产生了一定效果,但还远远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3]。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规定了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申请调解,但是调解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法律也没有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这样就使得即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只要有一方反悔,就只能再申请仲裁,不仅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效果,反而使双方付出了更多了时间和精力。二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不专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接到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能力的组织等三类组织具有调解劳动争议的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规定这些组织的工作准则,组成人员,因此导致他们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问题上力不从心。

(二)“一裁二审”处理机制存在弊端

第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程序是诉讼前置程序,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至法院。先裁后审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给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设置了障碍。

第二,“一裁二审”机制导致劳动争议处理期限过长,效率低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仲裁期限为60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后,一审中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若上诉到二审还要3个月,这期间还不包括因为各种特殊因素导致的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延长。另外,虽然法律规定了仲裁庭应当在受理案件后60日之内做出裁决,否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但是并没有规定对仲裁庭逾期做出裁决的限制和处罚措施,这也就导致仅仲裁一个阶段的审理期限有时就严重超期。

第三,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脱节。在仲裁程序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下,仲裁裁绝不是终局性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也极大了削减了仲裁程序的权威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时,并非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而是将仲裁双方当事人重新列为诉讼双方当时人进行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讼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做出维护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裁定和判决[4]。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力

权利争议因劳动违法行为引发,应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行使监察权,纠正违法行为,惩罚违法者,保护当事人权益,快速解决劳动争议。而目前很少有在劳动者申请仲裁之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处罚的案件。

四、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强化调解功效

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最温和也最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的一种方式,同时还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极大的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国外较为重视劳动争议的调解解决,其经验值得借鉴[5]。

(二)实行“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或仲裁,或诉讼,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争议处理方式,仲裁裁决也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各自终局”包括两裁终局和两审终局,由仲裁庭或法院各自进行二裁或二审,互不干涉,二裁或二审均具有最终效力。由此,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争议案件,其解决的时间都得到了限制,这种机制提高了效率。

(三)完善我国劳动法立法体系

加快劳动立法工作的进程,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体系,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革“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推行裁审分离的改革,同时,建议在一些经济发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地方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由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审理案件,以便及时化解劳资矛盾。相信在更加合理的体制、机制的建立下,劳动争议问题能迎刃而解,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也能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周隽超.我国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困境与创新之维[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2-12(6).

[2]上海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天177 件呈现增加趋势[J].工人日报,2009-2-25.

[3]尹明生.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的现时思考[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40.

会议解决方案范文第4篇

20__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行政复议审理中引入了调解制度,并对调解应遵?­的?­则、适用范围、调解书的效力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规定,使调解制度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审查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和d­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d­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终结行政复议的行为。行政复议调解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又是行政复议机关准司法权行使的体现。复议人员不但要给当事人各方提供和解的便利条件,还要通过讲法理、分析案情,指出各方当事人将复议进行下去可能面临的风险,让当事人各方自愿进行利益衡量,以便达成和解d­议;必要时,复议人员还可主动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和解方案,供双方参考。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意义

1、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突出了“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一项体现着“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精神实质的制度,在调解中,行政机关不再是居高临下的管理者,申请人也获得了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的机会,体现了行政管理的人性化。

2、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可以使行政复议程序大大简化,减少了行政复议机关对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节约了复议成本,提高了复议效率。在复议案件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由于接受调解而改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避免了败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对人撤回复议申请,可以节约解决争议的成本,减少因司法有限变更权所带来的诉累。

3、彻底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诉讼、上访案件,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行政复议中,受复议范围和复议决定种类的限制,复议机关只能就事论事,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但在调解过程中,复议机关可以不受复议范围的限制,能够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多种矛盾和问题统筹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可以不受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决定的种类的限制,并可以调动复议机关可以调动的各方面因素,多方面多途径地对行政争议予以彻底解决。

4、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减少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调解可以使双方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有利于d­调双方关系,也有利于以后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行政复议调解应遵?­的?­则

1、自愿?­则。行政复议调解,首先要自愿。调解的全过程始终贯穿着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进行调解;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结果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以调解结案。在调解过程中,当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再进行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应终止调解程序,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2、合法?­则。行政复议调解必须贯彻合法?­则,调解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就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和调解程序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则和精神,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贯彻合法?­则的调解能?­得起考验,能起到好的示范效应。

3、公平公正?­则。行政复议调解应在对立的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双方地位平等是d­商的前提条件,只有平等地d­商,心平气和地交换意见,求得对方的宽容和谅解,才有可能形成共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第三方,要做到客观、公正、公平,给申请人与行政主体同样的陈述理由的机会。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4、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则。由于任何人都不能处分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调解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力),应当仅限于自己有权处分的权利(力)。为避免争议双方达成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调解d­议,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以不适用调解为宜。有些行政复议案件虽然不涉及公共利益,但涉及确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这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但为确保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调解过程第三人有权参加,并且调解d­议应当?­过第三人同意。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案件类型

(一)不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做合理选择的权利。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自由处分职权的表现。对某一特定事实来说,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内,行政主体通常有多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只要未超出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应当说每一种方式的选择都是合法的,但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在这些合法的选择中存在着最合理的选择。如果行政机关依据自由裁量权对职权的处分仅仅存在合理性问题,就存在通过调解,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通过行政复议调解,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就能够降低成本,彻底地消除矛盾和纠纷。因此在行政处罚幅度、选择行为方式、对事实性质认定、对情节轻重认定等自由裁量权上,行政复议机关都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促使复议当事人达成合意。

(二)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行政赔偿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行政赔偿纠纷包括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和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国家赔偿法 》第9条、第1 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纠纷仅指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行政赔偿虽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行政责任,但在形式上却与民事赔偿有很多相似之处,且行政赔偿一般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虽然《国家赔偿法》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行政赔偿情况复杂、类型多样,因赔偿金额计算错误或赔偿方式不当等问题,?­过复议机关的调解往往双方能够达成和解d­议。

(三)行政补偿纠纷案件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补偿往往是由于国家征收自然资源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的财产引起,比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行政拆迁补偿等等。行政补偿纠纷的焦点问题也往往源于补偿金额,是适于调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中的作用

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不可避免的会将其意志和影响渗透到调解的全部过程和最终结果。由于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因此,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将其意志和影响力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即只能是在当事人之间充当中立的召集者、主持者和推进者,为调解进行提供一个平等d­商的平台。而不能作为纠纷的介入者,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干涉当事人处分权利(力),更不能将自己认为公平的解决方案强压给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沟通、解释和缓解情绪

1、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有效沟通。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一般只掌握部分案件信息。其中,申请人往往非常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相关的背景情况,而被申请人往往全面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各种证据。进行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在当事人之间沟通案情和证据使用情况,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够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实现信息对称。

2、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行政复议中,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有时候会对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程序等问题不是很了解,或者是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有偏差。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就要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解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案件的实施情况。

3、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排斥情绪。一方面由于对调解存在着误解和疑虑、担心调解能否公正的实现其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坚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或者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引起了申请人的强烈抵触情绪,行政复议中,部分当事人会对调解存在排斥情绪,对对方当事人存在对抗情绪。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就需要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智地对待和解决行政争议。

(二)调控行政复议调解过程

行政复议调解过程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直接、深入、细致的沟通、教育、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d­议的纠纷解决过程。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为争取最大利益,一般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进行辩论,有时会纠缠个别的细枝末节问题反复提交证据或重复进行陈述。这样,必然会导致调解无限制的延长。此时,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帮助当事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和分歧,从事实和法律方面为当事人摆明利害关系,使当事人从实现自己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进行d­商,有效地控制调解进程。在案件事实清楚、但当事人之间难以达成调解d­议或者当事人主动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调解d­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先行提出调解建议,供当事人参考。

(三)审查调解d­议

虽然调解d­议由行政复议机关最终制作,但该调解d­议实际上仍是建立在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在制作调解d­议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公正、不伤害他人利益等调解?­则,审查调解d­议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伤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合法、合理的调解d­议,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d­议。

四、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

如果行政复议调解缺乏必要的程序约束,其灵活性就容易被滥用,从而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机构尚不具有中立的地位,使得调解很容易成为规避行政复议正当程序的一种方式。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影响调解公正的结果,就需要规范调解程序。

(一)调解机构和人员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事项。由于目前调解只是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是在行政复议审理之后启动的、可选择的审理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机构理应成为调解机构。此外,考虑到行政复议人员通常是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就已?­确定,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已?­深入地了解案情,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其继续进行审理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因此,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该案件的人员具体负责调解事项。

(二)调解程序的启动

复议调解的启动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启动,指由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双方共同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调解。对口头提出的调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由提出调解请求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单方提出调解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请求后,应当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后,可以启动调解程序;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或者不做表示的,不能启动调解程序。二是职能启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条件的,可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建议进行调解。调解建议应当说明各方当事人的考虑时间,?­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超过调解建议的考虑时间当事人不做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

(三)调解的时间

调解是行政复议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因此,进行调解的时间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前进行。从理论上讲,在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时就可以决定进行调解,但是考虑到在调解进行之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掌握案情。因此,行政复议机关最好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启动调解程序;同时,由于调解存在失败的可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视案件的复杂、难易等不同情况,留出合理的时间,以备调解不成时转入正常的行政复议程序。

(四)调解的方式与步骤

调解程序启动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初步拟定调解方案,包括调解的方法,案件的重点、难点,解决问题的基本意见等等。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先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了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期望和可以调解的程度。当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双方面对面d­商的时机成熟时,可采用非正式的会谈形式当面d­商, 以避免人为制造紧张、对抗的气氛,同时也避免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施加压力。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辩论和d­商,如果双方犹豫不决、举棋不定,复议人员可以提出一个对双方均有利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遵?­中立?­则,让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在双方接受上有差距时,应明其道理,在双方间传递信息,促成和解。同时也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调解程序作为拖延纠纷解决过程和向对方施压的手段,如果有此类情况发生,应给予相应的制裁措施。

会议解决方案范文第5篇

一、班级议事的组织架构

班级议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班级议事,通常指的是针对重大班级事项的民主商议与集体表决。而广义的班级议事,则把涉及班级事务的全方位、全员化管理,都纳入这个民主化管理体系。这时的班级议事,其实成为班集体内部各种事项审议和表决的机制。

1.狭义的班级议事,一般表现为独立设置的议事机构与常态管理的结合。

班级生活中诸多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单纯依靠班主任实施教育和班长负责的班委会领导下的组织管理是不够的。这种集体化的领导,强调威权,突出了班主任意志与班级学生领袖意见,难以兼顾班级全体学生意愿。为了弥补民主决策不足、学生自主化管理薄弱的问题,我们在现代班级管理中,纳入了独立的班级议事机构,这也被称为“班级议事会”。

班级议事会是一个班级的议事机构。一般利用班会时间,就征集的议题,以及经过酝酿的议案(含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全班范围进行充分的讨论,以汇聚班级共识,达成一致行动。

班级议事会的人员与分工,有的相对稳定,有的则是采取任命制或轮流担任。

班级议事会,在会议之前,要征集各种班级议事的议题,组织小范围的讨论,为完善议案、提高议事效率,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2.广义的班级议事,一般表现为利用现有的班级管理体系,强化民主化管理。

因班级管理日益精细化,班级议事制度通常会被现有班级管理体系所包容。此种情况下的班级议事,并不专指全班参与的集体议事。我们可以把班级议事,对应分出三个层级:

(1)班主任或班长主持下的班级议事。此为重大事项的议事。一般要在一个时间段内,例如采取周会制,也就是在一周内,广泛征集议题,以及就议题的解决征询意见,然后在班会上进行集体议事。

(2)班委会组织的专项工作的议事。这种议事,一般涉及班集体管理中某一个层面,如卫生、纪律、学习、文体活动等,或在一个较小范围内,由部分人参加,进行议事活动。基本组织方式,也与班级集体议事相类。或者出现集体诉求,关系到每一个同学,则需要提交全班议事,其操作可以归并到第一类议事中。

(3)小组组织的关于集体诉求的协商活动。小组管理,是班集体基础层级的管理单位,包括科代表主持下的学科管理小组、班级行政化管理小组、学习小组、各种活动小组等。除了常设小组之外,还有在活动中临时成立的小组。小组议事,也分“常态议事”与“重要事项的提交审议”两种类别。那些影响学生行为的、涉及集体的、由集体成员讨论决定(指令性的班级活动)的问题,通过全班来议事解决更为有效。

案例《分层议事换来轻松管理》中,把班级议事的层级分出“四部联议”、“部门议事”、“分管议事”、“小组议事”和“伙伴议事”五个层级。这与其班级的多层级、精细化管理有关。其“部门议事”,是在小范围内的工作议事,而“伙伴议事”,则代表着学生之间的随机性议事。

二、班级议事的一般流程

班级议事按照时间与进展,分为三个阶段:召开议事会前的准备阶段,召开议事会,议事会后的决议执行与监督阶段。

1.班级议事的准备阶段

班级议事是一个班级管理的制度。涉及制度建设,要让学生知道这是一件什么事,并研讨确定怎么做这件事,然后进行有关准备工作。

这个阶段分三个环节:班级议事的宣讲与制度建立、征集并确定议题、针对议题进行问题解决的商议并形成提案并提案审查。

(1)建立制度

班级议事本身是一个民主化管理制度,因此制度的建立也需要走民主化讨论的流程。

班级议事的意义在哪里?除了这种集体协商、民主化管理机制,有利于学生独立和健康人格的塑造之外,还应该通过宣讲让学生明白这对其自身的诉求表达有益。正如《全面课堂管理》一书所说的:“当人们每日每小时密切地生活在一起,就必然得花时间去解决那些小小的摩擦,而且必须公开地解决。就像一台运转正常的自动引擎如果没有得到适当的就会突然停工,班级也需要合理的维修与适当的调整。当班级议事在积极、促进的气氛中召开时,它就会充当班级顺利运行的剂。”

每一个学生怎么参与这个议事活动,议事要议什么、在什么时间与地点议、每一个人的角色是怎样的、怎么议,形成决议怎么执行等。这些问题都要在讨论中明晰,以建立班级议事制度。

(2)确定议题

学生们在班级生活里,发生的人际矛盾与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他们关心的事情很多。诸如,家庭作业的长度与时间分配,对于教师的满意与否,教学的效果与希望得到的辅助,班集体的人际关系,以及每日学习的进度、活动的组织等等。

有一些问题的解决和人际关系的纾解,以“一对一”面谈或小范围协商比较合适。需要在全班范围内集体讨论的议题,应该是关系到班级建设与发展,与每一个人都利益相关的事项或问题。

议题的确定适宜采取全班征集,班主任和班委会,或班委会讨论确定的方式。班集体的个人或各级组织单位,在自己关切的方面,提出议题。至于这个议题是不是合适在全班讨论,适合在什么时机讨论,则需要由班主任或班委来做出判断。

在班级议事制度的建立中,一些老师顾虑于,这样的放权式的管理,是不是容易导致失控的问题。采取班主任对议题的审查确定制度,就是给班主任一个可控的抓手。议不议、议什么、怎么议、什么时候议,这样的裁量权班主任是可以收归自己所有的。

(3)提交议案

适合班集体议事的议题确定之后,需要基于调查研究,并征询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形成议案。为了提高议事效率,我们要清楚,班级议事,不是讨论议题,而是讨论议案。议案是一个议题在一定范围内讨论之后,附加了问题解决办法的成果。这个议案要有一定的民意基础。

提案人,可以是班集体中某一个同学,他提出,别人附议。还可以小组、班委会,或其他组织体名义提出。提案需要由议题、案由、建议等部分组成。

(4)提案审查

这是决定提案是不是可以上会讨论的一个必备环节。审查权,可以为班主任掌控,或者赋权给班长、班委会、班级议事会。

审查提案,要看这个议案在讨论酝酿中是不是已经成熟,会不会有很大意见的分歧,议案是否会带来积极的班级管理效益,提出的建议是不是可行等等。

我们强调班主任主持或赋权,以及在常设班级议事会中班主任对议案的审查权,都是为了在充分考虑民主性的基础上,保证班级议事体现主流价值倾向。避免讨论中,主题偏离,效率低下;以及舆论被少数人操控,背离教育价值。

2.召开议事会

这里特指班集体议事。一般要在班会上进行对于议案的集体议事。

议事会的组织如前面所言,或者是一个稳定机构,在日常的运作就是有严格分工的,在召开的会议上也履行各自的职责;或者是班主任、班长,以及其他教师赋权的人,主持召开的议事活动。

召开议事会,流程包括:宣读议案与审查意见、集体审议与回馈、集体表决并宣布结果。

(1)宣读议案与审查意见

班主任主持或赋权他人主持会议。宣布会议流程,提出具体要求。类似的协商会议,一般采取围坐为一圈的方式,便于交流。

会议,应该由提案人宣读提案。

在宣读议案之后,可由审查人简单介绍审查意见。若议案已经很成熟,分歧不大,这个环节可省。

(2)集体审议与回馈

就议案向全班同学征询意见。若有疑问可以提出,提案人需要做出解释和回应。必要的情况下,主持人或班主任可以介入。

(3)集体表决并宣布结果

以票决或举手表决均可。表决采纳多数人意见。一般须提前设定参加表决人数与表决通过人数。

通过议案的结果,要当场宣布。班主任或赋权人可做最后发言,进一步强调民主协商,集体表决,形成的集体决议代表了全班同学的意志,每一个人都要遵守并执行决议。

3.决议执行与监督

班级议事,形成决议,这是本项工作的第一步。决议是不是得到落实,是不是促进了班级管理效益的提高,这才是关键问题。

这个阶段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以班级管理的运行机制,落实决议。这与议案的内容与负责部门有关。根据议案的具体建议,有关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工作。二是委托具体负责人,或者是提案人,或者是班主任赋权人,做好过程的监督。有关情况要在今后的议事会上公布。

三、班级议事的一般原则

班级议事,作为重要的班级管理制度,在实践中,要恪守几条原则:

1.现实性原则

班级议事,所议的应该是班级管理与学生生活中最为关切的重要事项,也就是需要有审议的现实必要性。上面三个案例中,提出的诸多议题――“是否安排集体自习”“班级怎样重新分组”“结余班费的使用”等,密切关系到班集体每一个人的利益,是集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自然应该列入班级议事内容。

2.集体性原则

班级议事,作为班集体协商的一种机制,天然带有同学们集体参与的特点。其最后形成的意见,也充分体现了集体意愿。

班级议事,力求兼顾班集体中诸多个体学生的诉求,并以集体利益至上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就议案达成共识。与班主任和班委会的决断不同,它给予了一个让学生个体表达诉求的机会。

案例《从重新分组看班级议事》,在协商班级分组过程中,他们制定了一条基本原则:兼顾“小我”(个人意愿)与“大我”(小组共同目标),取得共赢。这里,他们落实的就是集体性原则。

3.民主性原则

民主性是班级议事最为鲜明的特点。我们采取重大事项决策的班级议事制度,并主张在班级的各个层级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管理的思想,倾听个人意见,以协商为主要方式,努力达成共识与采取共同行动。其主要目的,还是落实民主性管理原则。

班级议事,无疑是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这也是班级管理日益精细化的具体要求。我们在案例《分层议事换来轻松管理》中,看到该班集体在管理体系上,非常完备而且设计精细化,可以做到事事有人管。

4.实效性原则

班级议事的“议”,主要指的是落实发言权,即人人参与讨论。民主发言,人人参与,这本身是很耗费时间的。于是这种广泛参与的讨论,会导致低效率。因此,在班级议事实践中,我们普遍面对的问题是,怎么提高决策的有效性。

案例《八分钟的“苹果议事法”》,就是采取了分步议事,规范发言,限定时间,提高议事效率。

为了提高班级议事的有效性,通常可以用两个办法解决:一是在提案酝酿阶段,一定要有较多次、较大范围的讨论,努力融合各种不同意见;二是班级议事,作为班级决策的重要方式,一定要和班级管理体制(如现行班干部体制)紧密结合,注意不能出现形式化,或者只关注讨论而不能把决议落实的现象。

4.教育性原则

班级议事,脱胎于社会化管理中的民主管理思想。班级管理中引植这个管理制度,不仅仅为的是提高班级管理的效率与效益;更主要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在参与民主化管理的实践中,认识到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并学会用诉求表达的方式和技能,与人以协商来达成共识,达到最大可能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