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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近因原则 保险损失 保险赔偿
近因原则发端于英国海上保险领域,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保险领域被普遍采用的保险理赔原则,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一近因原则及其在保险法上的意义
“近因”是英美用语,但已经发展为各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来源于法律用语Causa Proximaet Non Remota Spectatur,近因是由Proximatecause直译而来,中文中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词语,在理论界关于近因的解释存在两大主流观点,一是时间说,即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就是近因,一是效果说,即“该说认为,近因并非以时间上的顺序性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就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的效果进行判断,即在各种原因事实并存时,以对结果发生有最重要影响的条件作为法律效果上的原因。”?P近因“并非是指时间的晚近,而是指在因果关系上最直接、最有效、起关键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断保险事故与损失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在保险法中的特殊应用。这一原则要求只有导致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在认定保险事故及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这两方面:一是损失必须是作为保险对象的风险的自然、正常、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结果,而不是被保险人以其他原因导致。近因对于发生损失的这个后果,不因为有其他原因发生或同时存在而受影响——即其状态或效力依然存续,其他原因不能阻止该近因发生作用,割断其与损失之间的联系。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无由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二是只有近因引起的损害范围才是有限的和确定的,因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才有可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即只有近因引起的损失才能由保险人赔偿,近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并不赔偿。因此“近因”原则就是确定保险人应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根据。而判断什么是损失发生时的“近因”就成为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二、近因原则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重要性,近因原则受到极大的关注及充分的重视,同时近因原则的正确适用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由于近因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损害结果与致损原因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在适用近因原则时应特别注意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
(一)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已经形成共识,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事故与致损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该条规定中,保险事故的“原因”即包括近因原则下的各因果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显然负有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二)例外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此时举证责任将倒置给保险人。但何谓”所能提供“,现行保险法并未明确细化。”?夜O辗ǘ酝侗H恕⒈槐O杖嘶蚴芤嫒说闹っ髟鹑尾⒉灰蠖砸蚬叵到谐浞值闹っ鳎鱿抻谄淠芰λ艿姆段谔峁幢悴荒艹浞种っ髟蛴虢峁浯嬖诘谋厝涣担膊怀械>僦げ荒艿脑鹑危堑怪酶O杖恕8迷蚴潜;と跏迫禾宓奶逑帧?/p>
(三)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害发生时近因的选择问题此种情形是指多种原因同时存在并共同作用于保险标的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形比较复杂,要严格区分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若多种原因都是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责任,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全赔制,即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一种是限制赔偿制,即只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引发的损失。本文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全赔制与限制赔偿制都存在缺陷,应根据除外责任是否与保险责任相互独立,若除外责任与保险责任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除外责任与承保责任相互独立,任何一种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论文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风险管理;法律规制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理念。金融风险防范应是整个国家、银行系统和银行全体职员共同的事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观念和意识,应根植于整个银行系统内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位职员的灵魂深处。正如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所要求的,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应该在银行内部营造一种“内控文化”。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内控制度建设。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确立了规范依据。《指导意见》作为制度分析的立足点,通过揭示其制度缺陷,在立法层面上和运行棋式方面进行了合理论释。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制度的核心。受到城乡二元体 系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相对落后。《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立了依据。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
1、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基本权利的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2)法律。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失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性依据。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范仅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行政法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规也并不多见,《指导意见》可视为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上海市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等;地方政府规章如《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
(5)国际公约。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2、对《指导意见》的评析
国务院《指导意见》较《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本方案》),其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本原则。在《基本方案》中,基本原则为“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没有实现社会保险的初衷《指导意见》规定了“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连带思想。
(2)参保范围。在《基本方案》中,参保范围被定为“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指导意见》将其扩大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使 得参保范围扩大了许多,也更为科学。
(3)基金筹集。在《基本方案》中,国家的责任仅限于财政的税式支出,这显然是不够的;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个人缴费方面,《基本方案》对于月交费标准设2-20元十个档次。而明显偏低的缴费标准导致了很多参保者只能每月领到几元甚至不足一元的养老金的尴尬局面;《指导意见》将标准提高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3、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1)政府责任突出。我国目前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企业缴费和政府补贴三方面构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于没有企业这一承担主体,且个人的缴费能力相对不足,所以要保障并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需要政府负担起更大的责任。在新农保中表现为基础养老金。
(2)社会共济性差。社会共济性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点,通过养老基金在社会范围内的统筹,将老年风险由个人转移到社会,从而减小个人应对老年风险时的负担。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社会统筹机制,从而将老年风险推向了个人。《基本方案》虽然改革了原有基金运行模式,但是由于统筹账户的缺失,社会共济性仍然难以体现。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相对滞后。养老保险的实践先于专门农村社保规范的制定,实践缺乏统一的规范依据。虽然我国1994年把制定《社会保险法》列人了日程且进行了数次调研,但至今仍然千呼万唤不出来。
2、立法层次过低。《指导意见》算得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但是《指导意见》本身也只能视为行政法规而已。
3、多龙治水。“政出多门”、“多龙治水”,越治越滥。地方利益的驱使,使之“百花齐放”,统一失衡。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一)法理学分析
1、生存权思想。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公民应当享有的维持其正常生活所必须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公民在生存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向国家请求保障其生存权,而国家也有义务接受公民的请求。
2、社会连带思想。社会连带的概念是19世纪末法国学者杜尔凯姆和蒲日惹等提出的。社会连带思想可概括为“任何个人出现了问题和困难,并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和困难,也是全社会中每个人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每个个人都有义务帮助社会上所有的个人”。社会保险其实就是社会连带思想的具体体现,个人的风险由全社会共同分担。
3、社会公平思想。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罗尔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人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社会保障将国民收人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将国民收入从高收人者转移到低收人者,是社会公平在这一领域的具体阐释。
(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
1、保障了退休者的生活。社会上的每个人都面临着年老的风险,当劳动者因为年老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失去原有的经济保障之后,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支持,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2、保障了社会的安全。老年风险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还是社会问题。劳动者社会生产力的创造者,只有他们的生活安全得到了保障,全社会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所以,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重要的社会安全保障意义。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路
(一)他山之石
1、福利国家模式。此模式见于改革以前的英国和瑞典,具体表现为全民享有等额的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与收人水平无关,个人无需缴费,国家养老金支出全部来自财政税收。该模式在建立之初受到了国民极大的推崇,然而在制度运行了几十年后,这些国家的财政由于过于庞大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而出现赤字,同时国家的失业率也在增加。纯粹的福利国家模式逐渐被各国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经过改良而成的“第三条道路”模式。
2、“第三条道路”模式。提出“第二条道路”模式的是布莱尔政府,他们试图在撒切尔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寻找一种中间性的“第三条道路”,即让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动用政府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和补充。具体来说,英国将养老保险分为国家养老与私人养老两种。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即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的个人养老金相结合模式类似于这种“第三条道路”模式,有机地将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是一种不错的尝试。但是,由于我国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的是社会保险模式,导致了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着制度衔接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3、社会保险模式。该模式见于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其基本思路是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公共财政在筹资上给予资助或托底。我们要注意到,从责任形式上,农村的社会保险模式与上文论述的“第三条道路”模式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第三条道路中”,国家养老金是独立于个人养老金的,而且不与收人相关联,无偿发放,是一种接近于社会救助或者社会福利的形式;而社会保险模式中,国家的资助或托底是与个人缴费在同一框架内的,是共同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我国从当前国情考虑,应逐步将改革中的类“第三条道路”模式转变为这种社会保险模式。
4、中央公积金模式。该模式比较特殊,比较著名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该模式下,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国民为养老进行个人专项储蓄,并采取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模式。国家不进行财政资助。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骤的思考
很多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该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第一,应该尽快制定出《社会保险法》,从而为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做出规范性的说明,确立基本原则,使得各项特殊法或法规的订立有据可依。《社会保险法》已酝酿多年,但是迟迟未能出台,这就使得后续的一系列特殊法无法订立。而且从当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来看,未见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不得不说是一大缺失。第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应以此为依据制定出一系列的特殊法如《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医疗保险法》等。并且我国当前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共同编人一部《社会养老保险法》。这样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将会更为简洁有效,便于未来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体化。第三,在《社会保险法》和《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基础上可以制定一些有利于制度的具体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的思考
首先,应在当前改革中确立的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模式中加入统筹账户。具体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利用财政支出每月定额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可以一解燃眉之急,应当予以保留;另一方面,个人账户由于体现出个人的责任,并且使得不同需求的农村人口可以享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待遇,在现阶段也可以保留。《指导意见》中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可以修改为:个人缴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划人社会统筹账户。
论文关键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行为规范
论文摘要: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存在着影响诚信建设的一些问题。相应的对策是:构筑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管理,加快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健康成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和社会产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信用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自律性规则,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道德规范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信用建设问题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认真思考且积极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当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纵观目前保险市场发生的各种问题,多与保险信用机制的不完善有关。这些影响诚信建设的问题主要有:
1.竞争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2.内部管理、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手段、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没有统一的有关信用度的认定机制,缺乏对失信者进行全社会惩罚的措施,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状况难以实施全面有效的评价与监管;
4.在保险业内部,有关信用的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又强,使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作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综合使用;
5.从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一J误导甚至授意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主要对策是构筑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规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具有市场风险、以诚信作为经营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更应将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为发展之源,立身之本。具体对策:
1.建立完备、规范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要从组织管理、财务核算、责任累积、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要创新管理理念,广泛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成果来提高管理效率,加速产品开发、数据处理、资金划拨、成本核算、业务和办公自动化、网上营销等业务内容的电子化进程,提高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风险管理的集约化经营水平
2.规范人从业行为,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是提升保险信用制度的重要环节。我们目前仍以保险人展业为主,所以推进人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强化依法经营意识、使现代人了解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关键所在,并将职业道德教育融人常规的职业培训之中就显得成为重要。另外,也应加强对公司全体员的教育和培训。培训员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员工诚信道德的选择与评价能力。要创建道德环境,使员工在实践中体验和升华道德情感,理解并认识诚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诚信人格影响员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感染并带领一大批具有诚实人格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各级工作人员之间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关系。要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
4.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根本途径。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它作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户往往通过理赔、到期偿付、回访等判断公司及产品的优劣。因此可以说,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的两大命脉,诚信服务更是维护客户权益的重要体现,整个营销的全过程公司都必须提供始终如一的、全面的、及时的、周到的服务。首先,在客户买保险时,通过耐心细致、详细全面、客观真实的服务,使客户能明明白白买保险。其次,公司应在保单维持阶段为客户提供长期的优质保险服务。当客户申请被接受后,通过电话回访、面见被保险人等方式与客户联系。确认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客户的陈述与投保单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实,以便发现问题能迅速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塑造专业、真诚、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当客户发生事故前来索赔时,应尽量合理简化手续,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此外,通过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量化服务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用真诚、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和社会大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和支持。
5.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用行为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诫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运用,是保险人估计和判断风险的一个重要依据。鉴于中国目前的状况,可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根治个人信用缺失的顽症,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公认的财富。
论文摘要: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正在处于“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转向“为全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初期,不断出现的养老基金缺口大、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降互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目前,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正日趋严重。由于它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问题和整个社会的稳定问题,使得我国政府对老龄化问题十分重视,养老保障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我国,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出,对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在保障项目实施范围内不会对受保对象有性别、职业、民族、地位方面的身份限制;对符合享受保障的各类对象,在保障待遇上按照同一标准。
2.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的项目多少、待遇水平高低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成员对基本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同时也要与社会财富、政府财力与社会成员的经济承担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不能“过广过高”,也不能“过少过低”。
3.责任分担原则。这体现在社会保障的各种责任例如资金负担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等,应该由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分别承担,而不应该只集中在政府或少数几个方面。
4.普追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不能只局限贫困阶层,而应使全体国民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选择性原则是指根据收人状况和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两者相结合即在制度设计中有的项目按普遍性原则使全体国民按同一标准共享.有的项目只保障一定范围内的部分人。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问题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现代化、小康社会的要求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社会保障管理仍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监督机制。现代政府管理方式需要从政策管理转变为法制管理。但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历史使得政府大多仍然依靠政策管理,管理行为的临时性、非规范性以及不公平性特征比较突出。
二是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集中管理优势未能充分发挥。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份实现或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总的来看,找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仍主要限于市县一级,层次明显偏低。偏低的统筹层次不利于发挥集中管理的优势。
三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度不够,资金运作缺乏长期预备机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变革,特别是资金管理体制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变,给资金管理带来了大量的新问题。未来的准备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如何化解资金的管理风险,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制化不到位、监督不力等。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例如娜用社保资金、腐败或违法犯罪等严重问题。
三、目前我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我国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根本指导思想。根据这个指导思想,针对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应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一是政策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以法制管理为主。政策是具体的行动准则,虽然属于制度的范畴,但是具有短期性和变动性的特点。政策一般是以文件的形式的,具有一定的法规效力,但是与法律相比,政策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不足,时间上的变动性明显。法制则是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它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标准上的统一性以及时间上的稳定性。
二是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是比较低的,比如说在社会保险的五个项目里,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最多,但截止到05年3月底,劳动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参保人数是1,6554万人,而同期我国城乡就业人员7,3740万人,从这个数字看出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的数字较低。目前,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以及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障的夜盖面水平还比较低,与国际比较,只相当于低收人国家水平。
三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国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当前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不高。今后我国在调整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管理责权时,应侧重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使集中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具体来说,可以遵循如下进程: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并为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