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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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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论文

依法治税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亚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故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筹划就更显重要。该文主要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特点、清算条件、销售收入确认,开发产品计税扣除成本的审核,并针对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了相应的清算办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5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依法治税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对组织税收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两者矛质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悦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枕才能阅满地完成收入任务,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1)“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2)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3)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依法治税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面对“收入中心说”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效应、征管质量考核中指标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纳税中报方式陈旧,税源监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则无法在税务管理中得以体现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专业化环节管理,是税收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要建立起一个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符合“wto”运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密、规范、高效的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要淡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管理,强化税收管理质量考核,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环节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本文将就如何改进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完善税收收入任务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机制

“wto”运行规则,要求税收注重体现一种“公平”与“中性”原则,强化依法行政,淡化税收收人指标考核,正确处理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在确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时,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参考,运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2.改变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税收计划数量考核逐步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转变,把是否依法治税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内容。

3.避免税收任务下达时的层层加码,国家在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应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应将其指标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参考性的指导性指标,尽量避免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造成更多的负效应。

二、健全税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质量考核

顺应依法治税和信息时代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增加考核指标,扩大考核范围,应制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经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考核指标,如:增设“征管档案管理合格率”“执法程序规范率”“执法准确率”,变“税务登记率”为“税务登记准确率”和“未登记处罚率”,改“申报率”考核为“申报准确率”及“未申报处罚率”考核。

2.简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口径,规范指标台帐。要对各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以体现一致与公平,同时根据各指标的不同,设计统一的标准化考核指标明细台帐,便于考核时的人为操作,提高考核刚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记台帐,季度生成指标,年度上级检查的办法。

3.提高各类数据采集与考核指标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条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办法,公平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与社会化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较落后,税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税收流失严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管理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加快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探索推行各级征收单位征管数据库的集中,在市(地)范围内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征管数据库,为税务机关异地征收、纳税人异地申报纳税创造条件,从而便于获取和掌握全面、正确的信息,实现正确决策,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水准和质量。同时,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应加快办税和管税手段、方式的改革进程。即与纳税人、金融机构进行了三方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中继线,在有条件的企业中推行了网上办税并对规模较小、不具备网上办税的企业甚至个体纳税人中推行ic卡申报、软盘申报和电话语音办税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使企业和个体户只要上网、通过磁卡或拨打办税电话便完成申报、缴税、政策咨询、涉税举报等项事宜,开展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给纳税人办税极大方便,不仅可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而且使申报审核、税款征收、受理咨询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实现集中征收,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

依法治税论文范文第4篇

(一)变更居民身份避税法

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以逃避税收。

(二)转移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法人之间,在相互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制定的价格,也称划拨价格。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三)新的苗头

其一是境外中介机构,包括承接留学、法律、会计业务的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有关征税。由于这些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定金较少,而营业收入主要在境外结算,国内行政机构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额计税,而无法得到这些机构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内收入的资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应缴税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举办会展的有关征税。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注册,而在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结算,加上会展期短,国内行政机构无法取得收费明细表,进行依法征税。

二、跨国避税在我国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规不科学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收制为例,我国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从表面上看,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似乎已和国际惯例接轨。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转让定价的问题以及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还是过于简单,实践可操作性较差。

(二)管理体制的缺陷

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需要工商、计委、税收、海关、外贸、商检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国个部门之间“缺位”与“越位”的想象严重,导致有些监督管理项目部门之间相互撞车,有些监督管理项目又无人负责,形成真空。国外通过贿赂有关负责人员来达到少交税、少交费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国既欠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也缺乏专门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经验,致使合营谈判中中方让步过多,一些不正当权益没有竭力争取,使实际支配权都在外放手里,从而使外商更容易实现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管理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账审计中缺乏熟练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资企业能轻易的避过税务当局的查处。

三、国际避税的影响

我国在国际避税问题方面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误区,国际税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对如此多的问题,在中国作为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仅次于美国),反避税手段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况下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破坏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则会使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本身即构成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的诱因。即使合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归当地合作者。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倾向于在合资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操纵各种内部化的资金转移渠道,提前获取收益,借此从合资企业中攫取比投资股权大得多的利益份额,导致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被转移到海外而蒙受损失。

四、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反避税的认知

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从上面可以看到,我国在转让定价立法方面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我们要逐个突破。

(三)改革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

(四)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人才稳定

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账技能、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国家或企业应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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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艳辉,试论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商业经济,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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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寿昌,国际避税的相关风险及其防范,财会通讯,2007年7月

[6]周盟农,企业国际避税筹划探究,交通财会,2007年5月

依法治税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税收流失是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也是国内外专家学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税收流失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损害了国家税法的权威性与实施效果,导致政府经济信息失真,误导政府经济决策,增加政府宏观凋控难度,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不利的影响。

依法治税与税收流失是与生俱来的一对矛盾,只要存在税收,就必然伴随着税收流失的发生。早在大约2500年前,古希腊圣贤柏拉图就曾讨论过偷逃税等税收流失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强,税收流失这一现象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税收流失的总体规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以上。虽然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但也难掩税收流失的事实,对税收流失的不良效应,还是要引起我们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税收流失的不良效应

(一)税收流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税收同时具有财政和经济调节两大功能,对宏观经济起“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它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以“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实现其调控功能。然而税收流失的存在,无疑会影响税收正常的宏观调控功能。税收流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减少了国家财力,减弱了税收对宏观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使“相机抉择”的税收传导机制失灵,弱化了税收宏观调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税收流失,该收的税没有收上来,预算内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少,政府投资的宏观调控功能趋于弱化。这种变化趋势虽然反映了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内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严峻的,使得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由于其财力的不断下降而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比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顾整体利益,大量重复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政府财力分散化的结果。财力不足也使得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不足,从而减弱了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税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从税收流失中获得更多利润的地下经济活动“繁荣”起来。地下经济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其增长率、就业人数等指标都没有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统计数据之中,这样容易使宏观调控部门对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包含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两部分的真实经济增长的深度和规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观察到的公开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地下经济的影响。除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外,地下经济和税收流失的存在,会对其他各项经济统计指标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税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经济吸引了不少劳动力就业,使国家过高估计失业率,给宏观调控和决策增加了困难。

3.税收流失对整个经济发展产生侵蚀和破坏作用,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1)造成税负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出现地方政府对国有、集体经济管理较严,而对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偏松的状况,必然导致两种经济成分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面临困境、下岗职工增加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导致产业恶性竞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区利益的考虑,不颐本地区资源劣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盲目实施减税免税,引起产业结构恶化、社会资源浪费和宏观经济严重失控。而对于纳税人而言,由于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未予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尤其是引起市场价格失真,错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恶性税收竞争干扰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不正当税收利益的引诱下,纳税人对经营地址的选择不再完全遵循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在正常的税收扭曲之外,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二次扭曲”,最后导致全局性的产业结构比例失调。

(二)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指税收流失现象对经济体系中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资源流动和组合的影响。无论是减免税、避税,还是偷逃税行为,都存在对整个市场经济的扭曲问题。理智的经济人不仅要考虑税收规则,而且还要考虑获取减免税、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可能性及相关的税收经济利益的大小,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质利益的诱惑而产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长期滞留在低效益但能获取税收流失收益的行为上,因此这种生产要素的扭曲性组合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税收流失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

一些质量低劣的逃税商品以价格优势占领市场,迫使那些守法纳税者要么转而仿效,要么被挤出市场,从而形成“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比如走私分子通过偷逃关税及其他税收,把远远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国内出售,从而引起了国内成品油价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国内石油化工行业的全面亏损,给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税收收入带来了巨大损失。

税收流失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纳税人来讲,为了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他们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偷逃税的各种方案,甚至会花费大量的金钱来聘请专业顾问,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同时,他们还会利用偷逃税的资金来囤积一些紧缺的资源。由于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迁移,这些囤积的资源就会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损和浪费。同时,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为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税务征管和稽查,这无形中也就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从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纯粹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三)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毫无疑问,税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减少了财政收入,这已经成为导致我国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益严重的税收流失。虽然2002年以后由于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这种局面有所扭转,但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

而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各税种之间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某税种的流失除了直接减少该税种的税收收入外,还会由于各税税基之间的联系而连带侵蚀其他税种的税基,减少其他税种的税收收入。比如企业偷逃增值税的行为不仅导致增值税收人的减少,同时也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力治理税收流失,这必然导致税收成本增加。总之,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又导致了财政支出的增加,进而加大了财政赤字的规模,加剧了我国财政困难的局面。

(四)税收流失对税收法制的影响

1.损害税法刚性。大规模的税收流失会导致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因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而形同虚设,从而降低税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例如,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赋予了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的权力以及对违反税收征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大范围的税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责众”的结果,使得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对于所发现的导致税收流失的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也只是以追缴税款了事,而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使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大多只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进行象征性罚款,而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这就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使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在政府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中,往往能够看到其他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政府甚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税权的税务机关,有时被迫或自愿地放弃了部分专有权力,税收执法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实践证明,凡是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其税收征管秩序必定极为混乱,税收行政执法的力度与手段也就难以落实。同时,税收流失还导致了税务工作人员的腐败甚至犯罪。

(五)税收流失对纳税主体的影响

1.税收流失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转嫁和税收不公,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本来,国家的税收任务在所有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是其能够承受和愿意承担的。但是税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税收流失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和负担,税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和负担就势必转嫁到其他愿意负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头上,从而出现了税收转嫁和税负不公,加重了守法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流失对收入再分配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种影响的存在会进一步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被严重扭曲,从而使税后分配比税前分配更不公平,结果只能是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税收流失易生示范效应,导致守法纳税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随仿效,降低纳税人对国家税法的遵从度,增大税收行政执法的阻力,导致税收流失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政府对偷逃税行为处罚力度不强,偷逃税行为必然会由个体发展到群体,进而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税收黑洞”。“税收黑洞”的存在将严重破坏依法纳税的社会风气,从而导致纳税人对守法遵从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乱,税务行政执法措施手段难以实现,税收刚性被破坏,甚至形成“逃税——成功——再逃税”的恶性循环,导致更大范围的税收流失。

二、税收流失治理对策

(一)以健全税法体系为根本。实现依法治税税法作为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是国家征税的依据,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必要前提。要治理税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仍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加强税收立法。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的核心。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法律层次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宪法》中涉税内容的规定,确立、充实税法体系的宪法依据。如将税收法定主义、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规定等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征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范围等。另外,要加紧制定税收基本法,使其充分发挥对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统率作用,推动和保障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

2.严厉打击税收犯罪行为,加强税收执法。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最基本的职能。要加大对税收犯罪打击的力度,税务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制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违规行为;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协商办税和各种形式的包税;杜绝以缓代欠、以欠代免的现象。一旦发现违犯税法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纳税人故意偷逃税还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都一律严惩不贷,绝不允许有包容、姑息的现象发生。要加强税收执法,必须大张旗鼓地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

3.建立税务警察和法庭,加强税法保障。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税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组建税务警察,由税务警察专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警察特殊的执法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双重权力,人员由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抽调组成,以此提高税务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其次设立税务法院,专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和税务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纳税监控体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约束机制

1.加强重点稽查。一方面,制止税收流失的重点是稽查,这是基层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势下税收稽查工作的核心应该是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相结合的分类稽查制度,借助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权制约、相互衔接的流程来操作,改变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状况,提高打击税收流失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税务稽查机构专业化。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让税务稽查机构从税务机关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税务征收机关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税收执法机关。同时,不仅要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对外(即对纳税人)的稽查监督权,而且还应该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对内(即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权。

2.构建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系统。所谓“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系统”是指由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专门格式的信息报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和支付金额等内容,一般一年汇总填报一次,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交给税务机关。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报告表不仅大大丰富了税务机关的税源信息,也确保了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学选案都是很有帮助的。

3.逐步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建立多层次、多环节、多功能的税源监控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建立按税种、税目和分地区、行业的税源监控制度,特别是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使其成为税源监控体系的主体。税务机关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税源户信息以及税源户的分布、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随时监控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包括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要注意从中反馈税收的变化规模,为全面监控税源提供资料和经验。

(三)提高税收遵从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规范公共收入体系。在科学界定各级政府职能和责任的基础上,完善分税制,确保各级政府有稳定的财源;降低政府对非税收入的依存度,积极推进税费改革,遏制、清理乱收费;规范制度外财政,构建以税收为主、以规范的非税收人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

2.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消除政府的“越位”与“缺位”。首先,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财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础科研、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缩减不合理的财政支出项目。一方面,要大力压缩各种财政补贴,尤其是企业亏损补贴;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压缩行政经费支出。

3.提高财政透明度,并建立相应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确保公共财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开,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资金的去向以及相对应的支出规模,接受大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通过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来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约束,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政府的支出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意愿。

4.加强部门配合,优化税收环境。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税收征管的难度逐渐加大,面对日益增多的税收违法案件,仅仅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现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