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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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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础论文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业;伦理;诚信;制度

Abstract:InsuranceindustryhasgainedrapiddevelopmentinChina.However,absenceinintegritygraduallybecomesadisturbingproblemandseverelychallengesChina’bininginsurancewitheconomicsandethics,thispaperfocusesonanalysisofinsuranceintegrityunderconflictionofmoralsandeconomicinterestsinmarketeconomy.Itconcludesthattobuildtheethicdimensionalityandmoralfoundationbaseduponintegrityisofgreatimportancetopromote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insuranceindustry.

Keywords:insurance;ethic;integrity;system

责任编辑:单丽莎收稿日期:2006.10.23保险业的发展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概念。由于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诚信缺失已成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因而,将保险学与经济学、伦理学相结合,探索在市场经济下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的保险诚信问题,并进而思考如何推进诚信制度建设,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当前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社会根源

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快速发展。2005年,全国保费收入已达4927.3亿元,同比增长14%。截止2005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5225.9亿元,比年初增加了3240.1亿元。①然而,保险业的诚信状况却令人堪忧。2005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并对其进行了点评,在这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保险条款就占了两项。2005年10月11日,《中国青年报》以“577份保险公司合同隐含‘坑人’条款2100多”②为题,报道了浙江省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在此,我们姑且不论这些条款是否真是“不平等格式条款”或“坑人”条款,这起码说明保险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诚信形象绝对不容乐观。

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既体现于保险中介者,又体现于保险供求双方,其主要表现:(1)设计保险条款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在保险标的出险或被保险人索赔时逃避保险责任;(2)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侵害被保险人权益;借助政府机构等部门的行政权力,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3)通过协议或借助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4)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5)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些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6)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7)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保险人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是:(1)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2)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伪造索赔单证骗取保险金;(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增大保险人理赔的成本等。

诚信行为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文化、经济、法律等制度基础,同样,中国保险业诚信的缺失也是历史发展进程中某些不足和缺位累积而成的,与传统文化的局限性、产权不明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等密不可分。

1.传统文化的局限性。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传统文化既有强调诚实守信的积极意义,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例如,儒家的伦理思想一方面倡导诚信,认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诚信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隐含着愚民的思想和主张,带有政治伦理的色彩,主要是“地位卑微者”对“地位尊贵者”单向而特殊的诚信。中国传统文化中单向而特殊的儒家伦理及个别主义的宗族伦理观,长期主导并影响着社会诚信观念的形成,这是与市场经济下双向甚至多向的超亲缘的普遍性信用精神不一致的,是对诚信理念扩展的限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适应的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发育。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导致众多经济规则的变动,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然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一过程难免带来行为的偏差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由此引起信用的社会文化、经济及法律基础的重构。在此背景下,保险运行规则的形成以及诚信制度的构建,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从认识到适应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也就难免出现保险业及其市场主体的诚信缺失问题。

2.产权不明晰。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在于合理的产权制度。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往往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无恒产者无恒心。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成为了诱发保险企业短期行为、失信行为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用博弈论的观点分析保险行为,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

3.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险诚信制度的建设,离不开保险经营机构自身的规范管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保险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时,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状况就会失控,进而危及到保险业的信誉度。

4.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及约束机制软化,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的人性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可能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构建以诚信为本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中国的传统文化及伦理观念中有不少诚信思想,体现出诚信对国家、社会、事业乃至个人的重要意义。孔子在《论语》中提出“民无信不立”,认为“信”对国家和社会而言,是比“食”和“兵”更为重要的前提条件。而且,在我国古代,往往“仁”包含了“信”,“礼”则体现出对“信”等概念的制度规范。老子的信用观是:“轻诺必寡信”(《道德经》)。庄子认为:“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杂篇·渔父》第三十一)。韩非子说:“巧诈不如拙诚”(《韩非子·说林上》);“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韩非子既强调了诚信的重要性,又诠释了信用与法的关系。墨子亦言:“言不信者行不果”(《墨子·修身》)。纵观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等的言论及思想,尽管对“诚”的解释有其阶级性的内容,但也赋有民族性的精华,其积极意义是成就道德人格、造就良善人伦所不可或缺的。而且他们都肯定了“信”的治人、治国、治世之功。正是由于诚信之德在整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历代思想家都在不断地挖掘和提升它,统治者也在不断地弘扬和强化它,使之居于社会道德的主导地位;在社会心理层面,崇尚明礼诚信逐步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内化为我们民族的一种精神特质,这就使诚信之德在中国社会实际上成为维系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准则。

中国传统文化中积极意义上的诚信思想,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诚信应该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之本。(1)诚信是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只有诚信才能为保险公司及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了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4)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后可能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难以准确地理解,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推进诚信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构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一)保险诚信的制度推进

1.明晰产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明晰的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我们需要通过明晰产权,推动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推动股份制保险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保险公司为求得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诚实守信。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保险诚信的基础。

2.完善诚信法律制度。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强化失信者的惩戒机制,才能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

3.健全保险监管及失信惩戒机制。中国保监会作为政府实施保险监管职责的主体,在整个保险业的诚信制度建设中,既要通过自身的诚信起表率作用,又要充分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治理保险机构及个人的诚信缺失行为。应从法律约束、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失信惩戒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的科学化应该以完整的信用记录为基础。应该探索制定保险业的诚信手册和信用标准体系,量化诚信标准,为进行信用评估、规范诚信行为提供指南。逐步开展保险业界的企业及个人诚信的评级工作,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分类。提高保险诚信信息的透明度,扩大保险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将保险公司的基本背景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受表彰及处罚的情况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险从业人员及保险消费者的信用档案。应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培养信用评估师,成立评估中介机构,参照国外建立社会公共征信系统和民营征信系统的做法,建立信用评估体系,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

(二)保险诚信的道德建设

1.规范构建。黑格尔认为,“德”作为人的第二天性,是“伦理上的造诣”。一个人究竟应当做什么,只有在伦理实体中才能被规定。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道德建设,首先需要构建一套诚信道德规范,使保险市场行为主体明了符合保险发展要求的诚信行为是什么,应该怎么做,等等,使市场行为主体的保险行为有德可依。目前我国正经历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顺应这一变化,要使传统文化中单向而特殊的儒家伦理及个别主义的宗族伦理观,扩展为与市场经济下双向甚至多向的超亲缘的普遍性信用精神相适应的诚信理念,使传统“诚信”普及为对规则的尊重和诺守。从总体上讲,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道德规范应该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具有保险特色的诚信道德体系。

2.教育内化。保险业应高度重视诚信的教育与宣传,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诚信教育宣传体系,培育诚信理念,使以道德为支撑的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业氛围及社会氛围,为保险诚信行为奠定思想基础。在保险机构的培训中,应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市场主体明了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使诚信行为具有可操作性;应利用各种教育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保险企业及从业人员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加强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内化为保险市场行为主体的意志品质和精神气质。

3.实践养成。道德品质不仅是主观意识范畴,而且是实践范畴。③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保险诚信,在实践中才能真正体现和提升。没有保险诚信的道德实践,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保险诚信的道德主体。加强保险诚信的道德建设,必须积极推进保险诚信的道德实践。在市场经济中,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市场经济与诚信道德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联系,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树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伦理道德理念,重新认识企业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诺守诚信,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践中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注释:

①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型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保险研究》,2006年第1期,第5页。

②沈雁、吕律、董碧水:《浙江省工商局通报审查结果577份保险公司合同隐含“坑人”条款2100多》,《中国青年报》,2005年10月11日。

③李玉琴《经济诚信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主要参考文献:

[1]韦森.经济学与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孙智英.信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3]李玉琴.经济诚信论[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4]艾洪德,范南.市场经济中的个人信用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第2篇

质量管理论文2400字(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初探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保工作有了很大进展,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个能够准确地对数据进行测量并且进行科学的解释以及综合运用的过程。环境监测主要是服务于环境管理,因此,较高的环境监测质量有利于我国的环境管理,有利于对污染源的控制,有利于正确进行环境规划。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

引言

环境监测工作在我国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从古代对于环境进行监测以预防灾害,到如今的环境监测实现可持续发展,无不体现了对于环境管理的重视。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使得环境监测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滞后现象,对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因此,对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探究解决问题的途径,成为当前环境监测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环。

1环境监测的概述

所谓环境监测,指的就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态势进行监督和检测。其主要通过对某些能体现环境质量的典型数值进行测量,从而掌握当前的环境污染情况,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一般来说,环境监测的对象主要集中于污染成分、人为因素、自然因素这几大方面,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主要可分为物理污染监测、生物监测、土壤监测、水质监测和空气监测等。环境质量监测是监测工作的重中之重,它指的是对各类环境要素的污染程度及其变化态势进行监测,并评估相关措施的执行效果,判断环境标准落实情况,并集中整合质量监测数据,从而判定特定范围内环境污染综合状况及其发展态势[1]。

2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管理队伍整体职业素质有待提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任务量较为庞大,故有关部门所需投入的资金也较大,而长期的经费短缺问题,致使一系列工作难以有效的落实下去,长此以往,也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人才资源的不足,始终是管理队伍综合素质不强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工作内容的不断增多,人才资源的匮乏,导致一些实际矛盾的产生。工作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压力之下,对于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也就无法提供保障。受传统管理模式的限制,许多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重点放在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上,对现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往往存在忽视的情况。

2.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就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如此,这些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宏观层面上的。而对于更加具体的问题如责任划分和执行细节办法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规定。此外,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交错的问题还有待于给出一个更为清晰的划分。

2.3环境监测资金不足

现如今,虽然环保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政府也调高了环境保护与监测的经费投入。但是,由于环境监测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购置相关机械设备、维修以及监测的成本非常高,并且日常成本开支也很高,政府提供的资金并不能使得监测系统有效运转,许多机械设备不能得到及时的维修,导致了环境监测任务也不能及时有效执行,监测数据及信息也不够精准,达不到信息分析的基本需求,对后续信息分析结果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2]。

3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3.1建设素质型人才资源队伍

要想在基层有效实施我国环境检测办法与工作,就要通过精确的数据与科学的分析来指导工作,因此,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定期专业培训是十分重要的,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与整合,建设素质型的人才队伍,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所在。只有通过专业队伍的建设,才能够从人力的角度使基层工作更加专业化、科学化,而强化学习的过程,也能够使工作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得以提升,将环境监测工作更加经验化、技术化,推动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促进我国相关科技研究水平的提升,为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提供质量的保障。

3.2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环境问题当前已经受到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首先,可以通过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来帮助解决现下我国环境监测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法律法规手段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过程中的更多细节问题进行明确划分,如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环境監测各环节中的具体职责,做到各项事务能有专人负责,能准确找到责任部门。此外,还应当对环境监测工作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具体问题相关解决方法给出清晰的规定,以明确实施方法、划清实施责任界限。具体操作办法可以是依照从国家到区域到地方的标准来划分出一个等级,这个等级的划分能够保证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对区域及地方的环境数据进行更为科学准确的分析和评估,从而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3.3创建专项监测控制经费

高效的环境检查管理机制的运转需要足够的经费支撑,只有拥有了专项经费,才可以为该管理机制提供更加先进的设备以及人才,从而全方位的提升环境监测成效。为此,国家应该考虑设置专项经费,并且安排专业化的财务管理人员控制该专项经费的资金流向。在相关部门获取到该专项经费后,要善加利用,合理运用到设备采购、维修以及专业人才的引进上。实现专项经费收支合理化、细致化,并且将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挪用公款的员工给予严厉的惩罚。此外,在创立该专项经费时,还可尝试性地与污染企业以及各环保单位展开合作,旨在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3]。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质量的提升应基于技术与设备的条件,在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建设更具有专业素养的团队,从多个方面促进整体专业性的进步,才是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所在。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自身,处理好内、外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为环境监测质量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质量管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关于环境监测水质采样质量管理的探讨论文

摘要:在本文中,笔者将会以水质采样质量管理的意义以及当前水质采用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强化水质采样质量管理的相关举措与解决方案进行初步的研讨与分析,希望对环境监管部门起到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环境监测;水质采样;质量管理;水质保护;环境保护

相关部门在治理水体污染,监控水质变化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监测结果与水体实际状况不相符的问题,同时,相关监测人员在对水体进行采样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很大的误差,进而导致环境保护部门在实施相关治理工作时,缺少足够精准的数据凭证,治理效果与方向存在很大的偏差。因此,强化水体污染治理工作,首先就要实施科学合理的水质采样质量管理工作。

1水质采样质量管理工作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意义

当前,治理水体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因此,水质监测也成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真正核心。监测人员实施科学合理的水质监测工作,可以快速有效的获取水质真实数据,可以让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水污染治理工程拥有更为明确的方向,是实施高效水体污染治理工作的前提。在水质监测工作中,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水质采样过程,而采用过程对于最终结果有着最为直观的影响,所以,各级部门以及水质监测人员,需要采用更为科学有效的技术,更为认真负责的态度,使用专业技能完成水质采用工作,确保最终采样所得到结果可以真实反映水体现状。总而言之,水质采样工作的质量好坏,是影响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核心,更是实施系统化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工作的前提。

2当前水质采样工作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

2.1采用工作中的设备检修问题

环境监测人员在对水质进行采用过程中,需要专业设备来保障总体工作的稳定,因此,采样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将会对采用工作所获取的数据以及采用进度造成直观影响。现如今,水质采样设备可以对水体的温度、酸碱度等各类基础数据进行持续性监控,并且,有些较为先进的设备,也可对水体的中的成分进行有效监控,而这些数据就是后期实施环境保护策略的有力凭证。但是,水质采样设备的总体技术标准较高,要求操作人员具备很强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养,并且,其在运行过程中,也要进行必要的检修与保养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最终采用结果的精准性,保持监测过程的平稳。但是,在当前的实际采用工作中,相关设备的工作状态往往被人为忽视。虽然部分监测人员也会对监测设备进行检修工作,但是,其检修过程没有按照专业流程来实施,且检修频率很低,存在这很大的局限性。这种现象,不仅让监测结果失真,也让监测设备的整体使用寿命大打折扣,不仅无法为环保部门提供治理凭证,还会造成设备资源的额外消耗。

2.2水质采样工作中采样点选择不够合理

水质采样工作对采样点的位置选择有着一定的要求,采样点需要符合相关采样技术的基本要求,同时,采样点自身也要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因此,采样点的管理也对最终的水质采样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根据相关数据表明,只有那些具备代表性的采样点,才能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科学有效性,才能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更为具体的数据凭证,促进地区环保工作的有效进行。当前,很多水质监测人员在实施采样点选择过程中,缺少责任意识,对采样点的位置并没有进行科学考量,单纯为了节省时间,采样点的位置极为随意,不具备代表性,大幅度降低了水质采样工作的总体质量。水质采用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还需要进行后期的调研以及长期性监控,如果前期监测人员所设置的采样点不够合理,且没有对采用点进行有效管理,一旦采样点的周边环境出现较大幅度的改变,将会对后期的长期性监控工作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

2.3采样后的水样保存与运输问题

水质采样后,需要将所采集到的水样送至专业检测部门来进行深度检查,因此,水样在运输与保存过程中,需要保证水样不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其自身所具备的相关特性不会因环境的变化而出现改变。通常情况下,监测人员在完成水质采用工作后,会对所采集到的水样进行科学管理,会在其内部添加适量的固定剂来完成水样的整体保护,并对其容器进行安全管理,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但是,再是水样保管过程中,很多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要求来对水样进行高质量保管,水样在采集后被随意摆放,进而导致水样保存过程中发生水质变化,最终检测数据无法真实有效的反应采样点附近的真实水质状况。并且,很多水样的运输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外界因素对于水样性质的影响,进而导致水样整体数据失真。

3强化水质采样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举措与解决方案

3.1让前期的准备工作更为有序化

水质采样质量管理工作需要覆盖水样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最初的采样过程到最终的数据监测,每一个环节都是监测人员需要关注的重点。因此,想要确保水质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首先就要保证采用实施前的准备更为充分。根据行业经验,为了让准备工作更为有序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3.1.1技术学习

在实施水质采样工作前,相关部门需要对参与采样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真正了解水质采样工作的重要意义,熟知采样方案与规范,并可熟练实施采样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3.1.2设备学习

水质采样工作需要专业设备来配合进行,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让每一个监测人员对所有监测设备有着足够的了解,熟知设备的规格、型号以及工作过程,并可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来判断采样过程是否稳定,并需要其具备一定的设备保养与检修能力。

3.1.3其他保障

采样过程中,水质的保存容器需要符合具体的采样工作要求,所要使用的药品以及其他材料等都要符合具体的采样规范。

3.2强化设备检修与保养工作

采样设备的稳定性对于采样结果有着至关的影响,因此,负责水质采样的部门需要强化设备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设备检修与保养机制,明确设备使用规范,明确每一位监测人员的具体职责。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遵照相关使用规范来进行,同时,在设备运行过程中,需要对其运行状态进行详细记录,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检修与保养周期表,确保最终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此外,实施监测流程的工作人员,也需要强化对水样保管容器的管理工作,确保容器的材料不会对水质,确保容器在保存与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确保容器内壁的清洁度。

3.3科学管理采样点

水质采样点的选取,需要监测人员进行综合考量,严格遵照相关监测方案,并从技术角度出发,仔细判断每一个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监测人员在确定采样点位置后,如果想要更换,必须要依照相关规范与技术来进行。采样点完成定位后,需要及时进行拍照,并交给审核人员进行检查。采样点的选择过程中,污染源常常被忽视,同时,环保部门所实施的净水工程也会导致采样的水质不能综合反映水质的整体状况,因此,监测人员需要对采样点的周边工况进行细致排查,确保采样的代表性。

3.4确保水样在保存与运输过程中的稳定

水样在保存与运输过程中,需要对保存容器进行有效固定,使用特定的减震材料。为保证水样在运输过程中,其性质不会出现改变,需要及时添加相关药品或稳定剂,添加过程需要严格遵照操作规范。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冷藏的水样,需要确保冷藏箱内部温度的稳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预防环境因素對于水样的影响。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分析 对策建议

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现状

(一)全国各地区不同程度的落实该政策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近三年我国每年都有上万家企业享受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每年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数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目前加计扣除政策主要在经济发达省市实施的较多,享受到该政策的企业超过了1000家,其他省市均在100-500家,极个别省市没超过10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小企业是研发创新的新生力量,但由于政策的敏感度和财务管理不如大企业等原因,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少之又少。

(二)超半数的被调研企业享受了政策优惠

根据对全国各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及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调查的数据显示,近60%的被调研企业表示在近几年曾申请过加计扣除政策,这其中80%的企业达到要求享受到了该政策带来的优惠;很多企业表示,申报时的研发费用额度与税务部门认定的额度有着较大的差异,这是影响企业享受该政策益处的一个重要原因。调查数据还显示,企业最终可以被认定的研发费用只是申报时额度的一半。

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问题分析

(一)研发费用范围受限

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有关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只允许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领域开展。此外,国家税务局和发改委规定的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比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小,文件规定研发在职人员的五险一金,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研发活动的房屋使用费,委托个人研发的费用等在加计扣除的口径外。对特定领域的研发费用的限制致使限定外的研发活动得不到政策的支持,降低了政策的适应性,影响了部分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二)归集研发费用困难

研发费用归集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之会计处理不匹配,在新的会计准则出台前研发费用设置在成本类科目下,相关企业普遍反映很难完整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而新会计准则出台后虽然解决了没有独立科目的问题,但全面实施还需衔接时间;再则还涉及交叉费用问题,同一笔研发费用很可能涉及多个研发项目,在账目上很难将研发和生产的费用清晰准确的分开核算;最后相关政策对研发费用的口径不一,国税发[2008]116 号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中均涉及对企业研发费的归集和认定工作,但前者口径比后者窄两者不一致,给企业相关工作带来困扰。

(三)项目认定管理不够完善

企业研发项目的认定是一项具有强专业性、高技术性的工作,研发项目只有满足新技术的要求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不少税务部门表示,目前部门缺少相应的专业知识,在实际的认定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对企业研发项目的认定包括了该项目是否在技术工艺等方面有实质性的改进,并取得成果;是否对相关行业有推动作用等,而税务部门鉴定的结果有时往往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认定结构可以向当地的政府科技部门提出异议,但对异议的处理流程并未做相应的规定,使得不少地方在真正实施的时候面临许多困难,影响了加计扣除政策的实行。

(四)区域差异政策落实不均衡

国家各省市经济发展不一致,受到经济发展的条件差异、领导的关注程度及国家的政策力度等的影响,加计扣除政策在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得到很好的落实,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落实情况不够理想有待加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担心落实该方面政策进而影响了地方的财政收入,因此对执行该政策产生了抵触的情绪,甚至不为执行。从享受政策的企业数量来看,东部地区是西部地区的好几倍,这种政策落实的不平衡也影响了科研资源的市场分配,拉大了地区间科技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政策设计层面的对策建议

从四方面对研发费用政策设计提出对策建议。第一,可以实行普惠制优惠政策,建议取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收优惠领域的限制,无论是不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项目都给予政策扶持;第二,虽然建议取消优惠政策的领域限制,但限定研发活动要在中国境内执行。这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吸引外资企业的在我国开展研发活动,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研发技术外溢性和人才的培养,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三,增加有利于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度的放宽研发费用的政策,用以满足中小企业在创新研发中的资金需求;再则可以改变优惠方式,对不足抵扣的研发费用可以给予盈利年度起结转返还税收,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第四,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矿大。例如企业在职的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及外聘的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与研发相关的会议差旅培训等费用可计入加计扣除政策核算范围,税务机关可以对研发费用提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增加该政策的可行性。

(二)政策执行层面的对策建议

政策执行层面提出了三方面相应建议。第一,加强政策协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国家层面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执行力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哪些可以加计扣除各地规定又不统一。建议规范地方政府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可行性。第二,完善政策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及到了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将各部门的创新管理职能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政策合力,可以提高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效率。第三,强化企业创新管理。建立以创新为企业目标的激励机制,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力量;建立以创新为企业目标的研发管理制度,各部门间协商合作,做好研发费用的管理工作;建立以创新为企业目标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要对研发费用设立单独的核算账本,做到账目清晰核算有据。

(三)政策服务层面的对策建议

政策服务层面的建议包括了两方面。第一,设立政策宣传服务体系。相关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来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各级的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的LED显示屏来宣传此政策并演示操作流程;同时为了企业方便了解此政策,运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第二,设立政策辅导、咨询服务体系。可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辅导窗口,并采取定点定时讲座的方式,帮助企业建立研发费用台账,并及时沟通了解企业关于政策方面的需要。成立政策辅导小组,邀请会计师、税务师对企业进行具体记账及国税、地税操作流程等培训,讲解政策要点、操作实务等知识,让企业能更好的掌握并运用政策。

(四)政策环境层面的对策建议

政策环境层面给出的建议包括一下内容。第一,加强地方行政领导的考核和执行部门的考核。树立“经济发展税收增长是政绩,支持创新适当减税也是政绩”的行政管理理念,将研发扣除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到执行部门考核制度中,对企业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及加计扣除金额等指标量化分解,定期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第二,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加强企业财务制度完善,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增强其实务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做好各项指导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1]范金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依据及对策[J].科研管理,2011,( 5)

[2]张建喜.创新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用[J].会计,2010,(10):21-22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法论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第5篇

清末的法律制度

1)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